經營二間立案補習班,如要用同一名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規定是不可能同意二間立案補習班用同一名稱的(同一性質之補習班,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申請立案。)。但如在核准立案班址所在一定範圍內,就可依各地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增設教室即可。(如高雄市規定補習班得增設教室條款,其距離不得超過核准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外。)
如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所有權人授權使用,可另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補習班名稱亦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不得以國名、本國縣市名及其他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機關、學校、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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