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轄區內公司、行號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該局說明,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逐家勘查臺北市公司、行號,查對申請登記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等事項,以及有無未辦登記擅自營業情形,並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查核查定銷售額是否偏低等情事,若有登記事項不合規定者,除通知儘速補辦設立、變更登記外,如有漏稅情事者,並將依法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舉例如下:
一、甲君自行批貨在捷運站附近店面銷售服飾,已構成營業行為,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乙君獨資經營餐飲店,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而頂讓予丙君,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先自行查對,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立或變更營業登記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另提醒因受金融海嘯或不景氣影響,致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營業人,記得申請停業或註銷登記,以免受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 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以上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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