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開店商家應檢視若無應立即張貼禁菸標示,以免受罰,營造一清新無菸店內環境。
相關法律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10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11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23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7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禁菸場所必張貼禁菸標示 違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
邇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多例禁菸場所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衛生局指出,按菸害防制法規定,禁菸場所負責人應於場所各入口處張貼禁菸標示,以使消費者知悉該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不僅可免消費者誤於禁菸場所吸菸而受罰,亦可避免其他消費者受到菸害,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法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衛生局提醒,各禁菸場所負責人應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管理與維護,並負維護無菸環境之實質功能,如發現場所禁菸標示已有毀損,或場所因裝潢而將原禁菸標示移除等情事,應立即予以張貼新的禁菸標示,以免受罰,並營造清新無菸環境。此外,衛生局並建議商家可結合店面風格一起設計,並採具防水材質固定式之禁菸標示,避免遇水或潮濕而破損。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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