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因應社會趨勢的演變,於90年大幅修正公司法,明文承認不論自然人或法人、政府,都可依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另依修正後公司法規定,只容許政府或法人可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不可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而言有意和「一人有限公司」往來做生意交易者,基本上都會注意負責人的信用、財力、營業規模以及實績。因為公司和個人財務是分離的,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發生投資或經營風險,會因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負責人個人是不必承擔公司的帳務。因此一人有限公司的老闆在開發業務時會較容易碰到釘子,所以一人有限公司的老闆務必要在誠信上、服務內容以及實績上拿出實力和拼勁來,才有可能獲得大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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