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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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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語補習班雇主輕忽職場性騷擾防治依法罰10萬

一美語補習班老師向雇主反映,於職場遭受同事多次強行擁抱、摸臀等性騷擾行為,但雇主卻未依法啟動調查程序,即以該名老師情緒不穩,認定性騷擾事件不存在,事後該名老師無法容忍雇主輕忽員工人格尊嚴,默許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於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此案經勞工局調查後,勞工局認為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完全未採取任何防治措施,對於釐清事件真相、糾正性騷擾行為、維護友善工作 環境及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皆無助益,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裁處雇主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過去認定性騷擾成立的案件中,有些受處罰的事業單位是因為不諳法令

主觀認為非屬性騷擾事件就無需理會;有些受處罰的事業單位雇主是認為應先確認是否屬職場性騷擾行為後,才須展開調查、詢問、隔離及防治等措施,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有責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且雇主在「知悉」員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時,無論性騷擾事件真偽與否,皆必須立即啟動調查,以釐清事件真相,並以審慎態度採取相關措施,如: 訪談當事人與蒐集相關事證時,應避免雙方當事人接觸,並關懷申訴人感受,同時應對所有員工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等;此外,對於調查結果如認定性騷擾成立,雇主應對行為人加以適當懲處,並避免雙方當事人單獨於同一空間工作,以防止職場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不然若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認定雇主於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依法裁罰10~50萬元罰鍰。另若事業單位超過30人以上,依法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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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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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
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
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
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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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職場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在職場性騷擾的部分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可以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向受雇的公司單位或是勞工局進行申訴,當性騷擾有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時,被害人可以求助警方,並在六個月內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什麼是性騷擾呢?
性騷擾的態樣不僅只包含肢體上的接觸,言語、眼神、行為上有關性暗示、性歧視、明示或暗示的,只要讓人感覺不舒服的都算是性騷擾的一種,通常在職場中,雇主或同事可能會利用其職務上的權力對被害人以陞遷、降調或獎懲等的方式來作為交換條件,有時男方或女方對於同性或異性有好感的時候,所做出「過度」追求的行為,也是性騷擾的一種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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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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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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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摸手及摟肩代價10-50萬

某留遊學顧問公司負責人習慣性對女性員工有過於親密言語、摸手及摟肩等狀況,受僱員工遭受負責人不友善的動作與言語未於在職期間向公司反映,係離職後直接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申訴;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定,雇主於知悉員工申訴性騷擾情形後,以其行為並非性騷擾或根本無發生性騷擾行為為由,未於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

予以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管雇主本身是否為性騷擾行為人,於知悉受僱者遭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動,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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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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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國稅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100年2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5年2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已於105年2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得執行至110年2月10日,行政執行分署如於110年2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5年2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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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滯欠稅款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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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十一年三月四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
第五項第一款情形,於修正施行後欠繳稅捐金額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
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不再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
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
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稅捐稽徵法第2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二、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納稅義務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應徵收之稅捐而未開徵者,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或重整債權。

稅捐稽徵法第25-1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
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0條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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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欠稅移送執行後得申請分期繳納

欠繳稅遭移送執行,為避免不動產被拍賣,可採分期繳納。

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2至60期繳納,並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獲准分期繳納的欠稅案件,務必要注意每期均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受強制執行。因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有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逕行辦理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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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欠稅可由第三人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一公司滯欠營所稅,遭國稅局函請地政機關就該公司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因前揭不動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為避免銀行降低對該公司債權信用評價而影響資金週轉,得以甲君名下無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為擔保標的,請求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按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本案甲君所提供不動產經審酌後,其價值如足資保全A公司全部欠繳稅款,則於辦竣甲君所提供擔保品之抵押權登記後,該局即得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公司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提供之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甲君如認估價偏離市場行情,得另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國稅局查明屬實後將會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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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欠稅人隱匿財產拒繳稅小心被管收

一公司公司欠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約300萬元,該欠稅案件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該公司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惟於准予分期繳納後,隨即辦理停業,並未依所約定期限分期繳納欠稅,另於同一營業地址,以甲公司負責人之子名義,另行設立營業項目相同之乙公司。

經國稅局追查,該公司明知欠繳稅捐,卻陸續分配盈餘300萬元給股東後,迅即申請解散登記,又乙公司雖為新設立,但營業收入遞增,惟乙公司資產負債表並無機器設備,顯然有沿用甲公司設備生產之情事,因此將查得資料通報轄屬行政執行分署。經該分署現場執行,發現A君仍為乙公司實際管理人,顯有規避繳納稅款之意圖,乃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管收A君,嗣經其子女先行繳納50萬元,並以渠等之財產擔保再申請分期繳納,但事後A君仍未如期繳納,經該局以即將強制執行擔保財產勸說,終使A君繳清全部欠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除對欠稅人辦理財產禁止處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會將資料送行政執行分署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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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滯欠稅款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滯欠稅款已提起行政救濟為何仍被移送執行

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雖依規定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欠繳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辦理,,以免仍被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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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續提列不可中斷-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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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修正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折舊

財政部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增訂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及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等設備的耐用年數。
2.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3.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可依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4.增訂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的設備,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等四項;其中影響營利事業最大的就是新舊表耐用年數的轉換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一台成本320萬元,按平均法計提折舊,預估殘值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為4年,截至104年底已累計提列折舊150萬元。現因新表規定,該設備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是依換算公式重新計算修正後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為1年【即(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2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2年】,所以105年度應提列折舊金額為150萬元【即(取得成本320萬元-殘值20萬元-已累計提列折舊額150萬元)×1/修正後再提列折舊耐用年數1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已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因此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因此,固定資產若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計提折舊;若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者,於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而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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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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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0條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 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4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 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 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 文件。

五、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 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以 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 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 年度之損失。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 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 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 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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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視折舊提列方法而定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於該年度仍應就該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額,並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另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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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續提列不可中斷

一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不知104年度是否可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雖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但104年度仍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不得繼續提列折舊,其餘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先行檢視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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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新購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提列折舊規定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列有運輸設備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98年起陸續購入名牌車種之車輛,取得成本分別為500萬餘元不等,公司誤以係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逕以5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

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其超提折舊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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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出售未提折舊資產是否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然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特別留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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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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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一次請家庭照顧假7天是否「須提出合理證明」
受僱者(員工)其家庭成員須其親自照顧時為由,員工想一次請家庭照顧假7天,是否「須提出合理證明」。
員工以家中無人照顧家屬譬如小孩(幼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且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乃是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理由,若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法定理由,請家庭照顧假,如果不是,雇主有權拒絕其請假。雇主可要求員工提出必須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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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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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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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工發生照顧幼童需求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部分幼兒園因勞動節休園1日,致有原於該日同意出勤之勞工發生須親自照顧幼童之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其家庭照顧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亦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且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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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勞工因為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流感,視同職災,依相關傷病及職災依職災規定從寬辦理,可請有薪的職災公傷病假,雇主要給公假、給薪。
勞工個人非因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流感,無法出勤,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可請病假。
但若是勞工家人染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勞工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可給無薪的家庭照顧假,全年最多7天,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其它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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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為「視為家屬」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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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家庭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歷年來相關函釋,下列情形,因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期日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包括: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普通傷病假、
(六)留職停薪期間、
(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者、
(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
更多更詳細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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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勞動節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知出勤薪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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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國定假日雇主應知放假給薪補休規定違者罰款2萬
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雇主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工資依法應加倍發給;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出勤勞工,僅能申請補休。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亦可採取事前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月1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5月1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另外,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時薪制勞工於上開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乘再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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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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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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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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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春節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勞工當天願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補休農曆除夕(1月27日)及春節(1月28日至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舉例而言,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例一休春節年假期間開店商家加班費用怎麼算?又要如何巧妙排班避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免支付加班費
一例一休已上路,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算?讓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和員工傷透腦筋。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如果勞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依規定國定假日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如果勞工跟雇主原本已約定或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過年期間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老闆要求勞工來店加班,雇主須依照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1月29日(初二、週日),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當日來店加班雇主就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還要補1天假,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事先跟員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後再公布月排班表,排班安排原則以確定強制性規定放假的例假日為第一優先安排標注,再來確定標注可有彈性放假的休息日,最後標注國定休假日;國定休假日業者可事先跟勞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將國定假日挪移放假,如年初一和初二屬國定假日,可先挪移到過年前就放掉,年初一或初二當天老闆要求勞工出勤時,就不需要考量支付加倍加班費這問題;另業者若要挪移國定假日,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須在勞工排班表上將「確明標定」挪移的當天為國定假日,譬如說1月28日(初一、週六)要跟1月25日互換,就要在1月25日上標注當天是休初一國定假日;這樣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就可避免休息日、國定假日須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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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參考據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207 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 ( 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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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國定紀念節日休假日當日是否一定要放假?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且未將紀念節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均應休假。
然若前開國定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紀念節國定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382 號函釋,對於勞動節是否放假之解釋,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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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該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並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 1 週 40 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配套修正,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國定假日調整為下列 12 日,惟勞雇雙方亦可依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2.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3. 國慶日:十月十日。
4. 五月一日勞動節。
5.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6. 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7.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8.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9.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國定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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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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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

國稅局特別將移轉訂價申報案件常見之疏漏或錯誤情形整理如下,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注意檢視,以免遭補稅處罰: 

一、申報書揭露不完整:
例如: 
(一)「無形資產受控交易」:提供商標、專利或專門技術予關係企業使用,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二)「服務之提供」: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報酬。 
(三)「資金之使用」: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延遲收款或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未揭露亦未收取常規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
 (四)漏未揭露關係企業損益資料。

 二、申報書揭露不實:
例如,勾選已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經國稅局通知提示卻未能如期提示,或所揭露之關係企業損益資料與實際財報資料不符,卻未能合理說明。

 三、未適當選擇常規交易方法
例如,當營利事業所從事之無形資產受控交易無法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且各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有高度整合性,或各受控交易參與人均有高價值且獨特之無形資產貢獻時,依規定應以「利潤分割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但營利事業卻誤以「可比較利潤法」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四、未適當選擇受測個體:
例如,當適用「可比較利潤法」時,營利事業並未依規定以受控交易參與人中,功能相對單純且能取得可信賴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之一方為受測個體,反而以功能較為複雜之一方作為受測個體。

五、未適當選擇可比較對象:營利事業於蒐尋可比較對象時,並未適當執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致於經常誤將不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納入,或誤將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排除。

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受控交易,不論是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或資金之使用,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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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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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     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     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
 (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       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     、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下列文據:
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
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 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 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
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稽徵機關經審閱營利事業所提示之文據,認為有再提供支持該等文據之必要文件及資料者,營利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據,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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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報告」需涵蓋那些內容?

(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

營利事業之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可比較程度分析;
可比較對象之選定;
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選定;
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及依常規交易原則辦理之情形等項目。

(二)營利事業之移轉訂價報告只要具備上述項目,至於格式如何,或以何種形式表達,財政部尚無強制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並無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繳交「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依同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且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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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實務上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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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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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得以足資證明文件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申請期限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總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

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價格或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交易金額達50%以上,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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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財政部修正移轉訂價報告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應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同函令亦規範個別受控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者,僅須備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且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後,免再就該交易進行個別分析。

財政部復於104年2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修正前述97年函釋第2點第3款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之規定,茲將新舊規定列示如下:

修正前(102及以前年度適用) 修正後(103年度起適用)
受控交易「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受控交易「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 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不區分「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及「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 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

若同一類型受控交易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但對同一關係企業之同一類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免對該交易對象之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依規定應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其中進貨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為1,150萬元,係自國外關係企業A、B及C等3家公司進貨,當年度交易金額分別為300萬元、400萬元及450萬元,甲公司於製作102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時,需就前述與國外關係企業A、B及C公司之3筆受控交易分別進行評估是否符合常規。若甲公司前述交易發生於103年度,該進貨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1,150萬元,雖然已超過1,000萬元,惟對各關係企業之進貨全年受控交易總額皆在500萬元以下,即免再就交易對象A、B及C公司之進貨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僅需備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且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後,得視為符合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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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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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身障就業歧視不以「身障證明」為限而以實際狀況判定

勞動部考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障者定義為實際狀況,並非身障證明,因此發布函釋,身障者就業歧視不以「身障證明」為限,應以實際狀況判定,雇主若涉及就業歧視,將依就業服務法罰款30至150萬元。

勞動部舉例說明,有勞工因腰背受傷,導致搬運困難,雇主卻因此減薪,即構成就業歧視,以往因勞工腰背狀況未達「身障證明」要件,不構成就業歧視,故申訴無門,現勞動部函釋「身障」應以實際狀況判定,不再以身障證明為限,雇主若涉及就業歧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因求職者或勞工的身心功能,對該求職者或勞工做出與其他勞工差別待遇、拒絕錄用、不利處分,如降職、減薪、解雇等行為,求職者或勞工因身心功能而遭受到就業歧視而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即會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雇主即有可能已構成身障就業歧視。

註: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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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就業歧視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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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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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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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探員工隱私小心最高罰30萬

立法院101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明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要求提供「非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違反規定的雇主將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有的企業會要求員工職員或求職者提供非與就業有關的資料,例如「性傾向」、「生育」、「驗孕報告」、「黨派」、「婚姻」、「身心障礙」等,有就業歧視與侵犯隱私權之嫌,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的工作權利、個人隱私獲得保障,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個人隱私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招募人才或詢問員工個人隱私,應避免因不諳法令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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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女僕餐廳是否就業歧視?

「女僕餐廳」可否為了配合動畫、卡通主題,只僱用長相甜美的年輕美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16日)舉辦「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專題論壇」,直接挑戰特種行業徵「女公關」、「媽媽桑」、「伴唱公主」或「少爺」是否涉及性別歧視?

鄭津津教授提到,「女僕餐廳」,提供消費者體驗享受女僕役服侍,因為與一般餐廳不同且是「表演性質」主題餐廳,雇主可主張「真實職業資格」及「營運需要」等理由,而針對求職者有所限制。經營實務上如強求女僕餐廳業者於招募人員時必須完全不限任何條件,並且對於所有求職者開放,此係違背現實亦不合理,應視雇主營運需要而做規範。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另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或是開店經營業者,創意創新,並非只是在商品上和裝潢風格上的不斷創新而已,更在於經營觀念、品質和服務等層面的創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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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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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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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工作仍可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考量許多勞工朋友請領老年給付後,仍有繼續工作需要,已令釋放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工作者,得由其投保單位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僱用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工作的勞工,可僅參加職災保險,一方面確保勞工職災給付權益,一方面也讓雇主得抵充職災補償責任,以確保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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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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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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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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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發生職災勞保給付商業團體保險之給付不得抵充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負法定責任,雇主應負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雇主如有過失依民法第184條並應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另勞僱雙方若有簽勞僱雙方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所約定的補償責任。

依勞基法第59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及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給付可抵償雇主依勞基法所生之職業災補償責任,但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規定。因此雇主可購買團體保險以團保的保險金給付抵償雇主責任,移轉雇主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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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職業災害保險自願加保作業

一、 適用對象: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自願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申報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勿以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申報適用職業災害保險人員加保,又已領給付類別請勾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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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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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業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餐飲業開店創業應知商業保險知識

據產險業統計台灣商店高達八成沒有投保財產保險,然開店創業大多數是小本經營,如不幸遇到意外事件,往往就會讓資金有限的開店商家一切努力將化為泡沫血本無歸、甚至從此背負龐大的債務。

因此開店商家應在店面營收上軌道後,最好應視營收和所投資金額考慮運用保險來分散可能的意外風險。餐飲業最容易發生火災意外和客人意外,地板溼滑導致顧客滑倒受傷、或者熱湯燙傷客人,只要在保單載明的處所內執行公務,都是在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因「營業場所不安全」或「業務執行疏失」而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內,因此對餐飲業業者來說,「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

餐飲開店業者投「商業火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最基本必要的保險外,還可自由選擇以繳交保費方式,向保險公司加保「颱風洪水險」和「停業損失險」。 「停業損失險」可以補償營業中斷所需要支付的員工薪資、租金、貨款等需求,只要因由火險所造成停業,即可獲得理賠,保費不分行業別1年約 3,000元。現也有產險公司為了避免因火災、客人意外風險,所導致開店創業風險,國內產險公司有提供「店家綜合保險」產品,就具有分擔上述風險的功能,達到更全方位保障開店商家的目的。

開店創業者由於缺乏經驗且預算有限,在初次投保商業險時應注意,現行許多設備險,是以市值而非成本價來承保,應注意折舊, 因此在投保設備險時,應考慮以「重置價值」來進行投保。另外也要注意「足額投保」這問題,除了要算計建築物重置成本外,還要再加計店內生財器具(包括各式各樣機抬、桌椅子裝潢等)以及店內陳設或儲存的商品、貨物、貨架,如此才能得到充分營業風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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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法規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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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以未給付加班費最多裁罰金額最高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216家業者,違規情形以未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92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68家;未給勞工例假及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各有32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
裁罰金額最高的為物流業者新O物流(股)公司,該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5 5小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已是第5次違反,遭處罰鍰30萬元;飲料批發業的OO咖啡(股)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鍰2萬元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共遭處罰鍰11萬元;多家補教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罰鍰2萬元;餐館業以OO丼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最高;另有多家餐館業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遭罰鍰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經常會忽視勞工的權益,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勞檢處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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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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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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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四大超商專案勞檢抽檢 306 家門市43家違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5月 9 日公布四大超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所屬勞動檢查處去年下半年針對轄內四大超商( OK 超商、全家超商、統一超商、萊爾富超商)所屬加盟業者,共抽檢 306 家門市 ,本次專案檢查總計有 43 家業者違規,開出了 58 張罰單,違規業者分別被裁處 2 至 6 萬元罰鍰 。本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中全家超商抽檢 103 家,計有 28 家違法 ( 裁處 39 件 ) ;統一超商抽檢 109 家,計有 9 家違法 ( 裁處 12 件 ) ;萊爾富超商抽檢 45 家,計有 4 家違法 ( 裁處 5 件 ) ; OK 超商抽檢 49 家,計有 2 家違法 ( 裁處 2 件 ) 。本次檢查結果,以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或出勤紀錄未記載勞工出 、 退勤時間的違規比例最高, 計有 20 家事業單位; 其次為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計有 8 家 ;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計有 8 家;未加倍發給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則有 8 家 。
阿甘創業加盟網便利商店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另提醒便利商店超商服務業僱用型態多具有短期、非常態及人員流動頻繁等特徵,依新修訂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自 105 年起,法定正常工時已由雙週 84 小時,縮短為單週 40 小時,雇主針對勞工單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部分,應注意要計給加班費 。 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罰緩金額亦已提高至 9 萬 ~45 萬元,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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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員工簽寫不加勞保切結書無效
有不少開店商家公司行號為降低人事勞健保成本負擔,會讓新進員工寫切結書或證明文件後,就不用加投勞保的做法。開店實務上這種做法所簽下的切結書或文件證明是無效的,除非這位新進員工也是別家公司行號的員工,且已有在那家公司加勞保(非加入公會的勞保)。
再說,若僱主老闆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員工又不幸遭遇職業傷害,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的補償應全額由老闆負擔,這時開店商家負擔就會很重。員工方面若是非自願失業,亦會因沒有加入勞保,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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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9,273元,每小時為115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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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到職加保並提繳主僱皆沒煩惱事業單位於寒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如服務單位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應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保險;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含暑期工讀生),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惟仍須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又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須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勞保保險費4倍及就保保險費10倍罰鍰,工讀生如因單位延遲申報或未申報加保導致遭受保險給付的損失,應由單位負責賠償。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亦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處罰,且工讀生因此在退休金所遭受之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賠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在員工到職當日即應主動辦理勞(就)保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才能確保日後請領勞(就)保給付資格,另外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給付基礎,若有工讀生同時從事2份工作以上的,如服務單位都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都應辦理參加勞保,不得擇一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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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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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泡燈商品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各罰5萬元

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快O公司及莎OO拉公司104年7月7日至105年10月17日於「網路商城」網站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符合「全周光」之光學規格或性能,且通過我國國家標準測試。然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意見,依LED燈泡檢驗標準有關「LED燈泡性能之特定要求」規定,「全周光分布」係指LED燈泡至少有5%光通量在135度至180度之區域內,且在0度至135度區域內任何角度之光強度值與此區域內之平均光強度值,兩者之差異在20%以內,倘LED燈泡之光束角不符合全周光分布之光強度分布型式者,不得宣稱為全周光LED燈泡,目前國內已有業者取得全周光LED燈泡驗證,而案關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為半周光之LED燈泡,與廣告刊載其為「全周光」不一致。是該商品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功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8次委員會議通過,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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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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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聖O電池專賣店於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O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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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230萬

納OO經銷公司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DM、型錄所刊載案關汽車商品廣告圖片,係以隱去或遮蔽橫桿/保護桿及調整第三排座椅狀態等方式拍攝呈現,並由納OO公司將納OO品牌汽車商品相關廣告文宣刊載於官方網站,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汽車商品經召回改正後,係將第三排座椅位置回復為原出廠之設定位置,將影響第三排座椅收納至後車廂凹槽處之功能,且已無法呈現如廣告所示平坦的置物空間。是上開廣告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銷售「LUXGEN 7 MPV」汽車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納OO公司新臺幣(下同)80萬元罰鍰、納OO經銷公司各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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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鹽燈」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全O公司於商店街網站銷售「鹽燈」商品,宣稱「釋放天然的負離子……能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減少空氣中過敏原,包含灰塵,煙霧,動物皮屑,細菌和其它空氣傳播污染物。……隔離輻射電波」 涉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全O立公司主張廣告用語係參考外國對鹽燈之相關研究,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表示該等研究文獻不具說服力;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國內無負離子含量檢測標準可資依據,亦無經認可之第三者公正獨立檢測單位。故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無臨床實驗或科學實證之相關文件可資證明,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8日第1141次委員會議通過,全O立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鹽燈」商品,宣稱「釋放天然的負離子……隔離輻射電波」, 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主張廣告用語係參考外國對之相關研究,該等研究文獻就要具有公證性及說服力;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及宣稱內容, 亦要與實際狀況相符,其差異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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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

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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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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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另裁罰所漏稅額2倍
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時,發現自己除被任職之A公司列報薪資所得外,尚有另一家B公司申報其薪資所得600,000元,因其從未於B公司工作,故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B公司雖提出甲君年度薪資明細表,列有甲君薪資所得600,000元、伙食費28,800元及加班費50,000元,惟無法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及勞健保加退保明細等資料佐證甲君確於該公司任職,乃認定B公司虛報薪資費用,併同剔除甲君之伙食費及加班費,合計剔除B公司營業費用計678,800元,除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其漏稅額外,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如實申報員工薪(工)資所得,千萬不可利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因每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營利事業填載不實薪資金額,或發現不明單位列報其薪資所得,進而向國稅局查明或提出檢舉,若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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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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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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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檢舉虛報薪資事後撤回國稅局仍會依法究辦 國稅局近來屢接獲民眾檢舉虛報薪資案,隨後又撤案,國稅局表示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或經調查確有虛報情事者,嗣後即使檢舉人申請撤案,國稅局並不會因私下與檢舉人和解,或是因檢舉人疏忽撤回檢舉,也就是說縱使撤案即停止處理,國稅局基於租稅公平正義,仍將繼續依法究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據實申報職工之薪資且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利益,而涉及虛報,如被查證屬實,營業人反而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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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解釋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
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或陳情人仍持異議,亦不宜遽予移送法辦。
二、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認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等之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告發時,應敘明犯罪嫌疑之事實,並檢具有關證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外,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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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人檢舉虛報薪資,並經該局查證屬實,乃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800,000元,惟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136,000元(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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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虛報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新鮮人求職學生打工小心淪為不肖業者虛報薪資對象

有些不肖業者,往往利用社會新鮮人或學生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要求求職者要將個人身分證件及私章交付給雇主及會計人員使用,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藉以達到逃漏稅之目的。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按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應遵守所得稅法之規定,若經調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屬實,虛報者除補徵本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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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將遭補稅另裁罰所漏稅額2倍

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時,發現自己除被任職之A公司列報薪資所得外,尚有另一家B公司申報其薪資所得600,000元,因其從未於B公司工作,故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經查核發現,B公司雖提出甲君年度薪資明細表,列有甲君薪資所得600,000元、伙食費28,800元及加班費50,000元,惟無法提示薪資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及勞健保加退保明細等資料佐證甲君確於該公司任職,乃認定B公司虛報薪資費用,併同剔除甲君之伙食費及加班費,合計剔除B公司營業費用計678,800元,除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其漏稅額外,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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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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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虛報工資經被害人檢舉之案件,應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該管稽徵機關審查後,分別依所得稅法及刑法有關條文規定移送管轄法院偵辦。(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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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虛報薪資事後撤回國稅局仍會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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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查獲虛報薪資核定所得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另依財政部67/05/24台財稅第33378號函 解釋一、營利事業列支職工之薪資,經職工提出異議(檢舉或陳情),如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被害人所提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罰,並就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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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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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136,000元(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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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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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有市場攤販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攤販業者不解為何以前不用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不用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辦營登和課稅?   

市場攤販若是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辦理市場攤販稅籍清查時,若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適用,就會依規定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販,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營業者,若有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以免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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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 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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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一般固定飲食攤販免辦商業登記但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一般固定攤販大多屬小規模經營,還是得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至於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少攤販業者因不了解稅法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稅,以致遭人檢舉後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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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一般飲食攤販須申請營利登記證(設籍課稅)起徵點為何?

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一、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規定,一般飲食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飲食業之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際營業情形採分業查定法,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業 別  起 徵 點 ( 每 月 銷 售 額 )
第一欄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臺 灣 省  直 轄 市
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 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六萬元。 
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八萬元。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八萬元。
第二欄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 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三萬元。  
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四萬元。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四萬元。

 

  • 營業人如兼營一、二兩欄之營業,其各欄銷售額佔各該欄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次:( 第一欄銷售額 / 第一欄起徵點 ) +( 第二欄銷售額 / 第二欄起徵點 )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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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應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依稅法規定,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不管是否具有店面、招牌均應依法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由於疏於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成為檢舉人主要的檢舉對象。

依國稅局近年來受理之檢舉案件中,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受罰之營業人,很多都是因不知法令規定。因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創業擺攤開店營業之前,應了解稅法且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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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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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虧損減資企業如果是投資現金非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
一是虧損減資,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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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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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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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已實現之投資損失方可列報扣除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30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
然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沒有合併、破產或清算的事實;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因此甲公司經該局核定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3000萬元,補稅510萬元。

企業經營本身業務以外,如有多餘資金,常將部分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以尋找賺取營業外收入之機會,然而投資不免存在一定風險,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除被投資事業已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之事實外,並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投資之公司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經營連鎖加盟業者,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列報投資損失,除要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並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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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頂讓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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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且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說明,有一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之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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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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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尿布比較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罰鍰80萬

金OO公司於「【好奇媽媽實驗室】揭曉乾屁屁秘密」之尿布比較廣告,涉比較廣告不實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媽媽實驗室乾爽大挑戰」廣告,金OO公司分別於「紫好奇」及「幫寶適」2嬰兒紙尿褲倒入600cc測試溶液後,同時翻轉紙尿褲,以比較是否有測試溶液滴落。整體廣告內容予人印象為「紫好奇」吸尿量較「幫寶適」佳,並藉由吸尿量實驗顯示「紫好奇」較「幫寶適」乾爽。金OO公司雖提供內部實驗室之測試結果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試驗報告,惟據標準檢驗局專業意見,金OO公司「吸尿倍數」、「尿液施尿量及保留量」等試驗報告,係依成人紙尿片、成人紙尿褲試驗標準所做,無法作為2嬰兒紙尿褲吸尿量優劣之判定。又金OO公司提供之表面乾爽性(回滲量)測試報告,係試驗室依指定之標準與提供之樣品(含品名、型號、規格)進行試驗,是否得據以比較二產品之優劣亦有疑義。是以,金OO公司引為比較之資料不足以支持其廣告表達之意涵,為不妥適之詮釋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另案關廣告宣稱「實驗結果超過9成媽媽願意改用好奇」,但根據公平會的調查,金OO公司之推論,僅係當場訪問參與實驗的21位消費者,並未再透過市場調查或其他方式查訪所得,是以僅依參與實驗之21位消費者意見,是否具有代表性實有疑義,且其中8名消費者係拍攝前徵求之消費者,並獲有車馬費及試用包,一般民眾實難由廣告內容知悉其特殊之取樣作法,爰案關宣稱除無客觀數據及調查報告為基礎,且其差距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核屬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7次委員會議決議,金OO公司於「【好奇媽媽實驗室】揭曉乾屁屁秘密」之尿布比較廣告,以不妥適之詮釋呈現較對手商品之吸尿量及乾爽程度優,及宣稱「實驗結果超過9成媽媽願意改用好奇」等語,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比較廣告應有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證明,且應注意其比較統計基礎要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宣稱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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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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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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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宣稱所比較之除濕盒「要小心有毒的化學液體」等語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30萬

宏O公司被檢舉於網站登載影音廣告,就其所售商品與遮蔽名稱之市售除濕盒進行比較,宣稱所比較除濕盒「要小心有毒的化學液體」、「除濕盒產生有毒氯氣」、「一不小心吸到接觸到還有中毒的危險」,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宏O公司對於案關宣稱並未提出相關主管機關或客觀公正機構所發布或出具之官方文件或研究、檢測報告作為佐證,僅自行解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資料及工業技術研究院檢測報告,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該署網站資料係委託製作僅供參考,並非依法公告之文件,宏O公司引用前並未事先徵詢該署意見;工業技術研究院亦表示案關廣告宣稱之毒性及危險性不在該院出具報告之試驗項目範圍內;再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亦表示據了解,尚無資料顯示常溫常壓狀態下市售水溶性除濕盒於吸濕過程中會釋放有毒之氯氣。是以宏O公司登載案關廣告,未就比較項目詳予查證亦未妥適詮釋所引用資料,其宣稱要難認為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14次委員會議通過,宏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指稱市售除濕盒會產生有毒的氯氣及有毒的化學液體,吸到及接觸到有中毒的危險,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刊登比較廣告,應就比較項目詳予查證亦應妥適詮釋所引用資料,其宣稱要有據,譬如相關主管機關或客觀公正機構所發布或出具之官方文件或研究、檢測報告作為佐證,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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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購物比較划算」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0萬

遠O公司無法提供宣稱「比大買家划算」之資料來源,亦未揭露所稱更划算之條件,而逕於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遠O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購買「大買家」為關鍵字廣告,並呈現「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文字,就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划算」係指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然每一賣場各項商品之促銷檔期時有更迭,且實務上該種購買方式也非屬常見,尚難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愛買線上購物均比大買家划算。而案關宣稱「比大買家划算」,倘就銷售相同商品消費者花費卻不一定較少的情況下,即便運送速度等服務較為突出,整體而言亦尚難謂有較「划算」之意涵,是以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4次委員會議決議,遠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划算」係指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千萬勿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比同業划算。另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另應注意 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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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網站上刊登「會員最多」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月O公司於網站宣稱「會員最多」,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嫌。

月O公司於網站宣稱「會員最多」,據月O公司表示,其網路註冊會員人數雖遠多於其他競爭事業,惟案關宣稱置放於案關比較廣告底下,該宣稱並無註明「會員最多」係指網路註冊會員為主,而就廣告整體觀之,月O公司在比較表「入會費」、「退費機制」、「七日審閱」等項目之表示,係以有償、付費關係之會員作為比較之對象。而於廣告期間此類會員最高人數,月O公司並非所有競爭事業中會員人數最多者,是以該公司就服務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又,月O公司於「服務比較表」之「七日審閱」項目中,只有月O公司與「X親X行」被註記「●」,其他被比較事業皆被註記「X」,其予人之印象係比較表中其他被比較事業,皆無契約審閱之服務。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比較表中仍有其他被比較事業於契約有明定7天之審閱期,另月O公司於「服務比較表」之「退費機制」項目中,只有月O公司與「XX心XX情」被註記「●」,其他被比較事業皆被註記「X」,其予人之印象係比較表中其他被比較事業,皆無退費機制之服務。比較表中仍有其他被比較事業之契約有訂定退費機制,是月O公司於網頁刊登「服務比較表」中,以不實呈現被比較事業並無「七日審閱」、「退費機制」服務,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78次委員會議通過,月老國際資訊網有限公司,於網頁刊登比較廣告,宣稱「會員最多」,就服務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於網頁刊登「服務比較表」中,以不實呈現被比較事業並無「七日審閱」及「退費機制」服務,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併處月O公司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比較廣告應有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證明,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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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然氣公司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欣O公司遭檢舉於於桃園縣龜山鄉部分社區散發「液化石油氣換算天然氣(NGI)實質比較表」廣告傳單,宣稱「每桶瓦斯沉澱桶底有2公斤無法使用形成浪費,倘改為使用天然氣,則每年可節省近9千元。
經公平會調查,欣O公司亦自承未曾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對桶裝瓦斯之殘留量進行檢測,另按其所提出相關媒體報導內容,亦無法就桶裝瓦斯殘留量簡單歸納出一定規律,相關宣稱顯係就他事業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欣O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宣傳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比較廣告應有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證明,且應注意其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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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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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行貨款隱匿在配偶個人帳戶遭國稅局補稅處罰1500萬

國稅局查獲某通訊行負責人之配偶個人帳戶有經常性大額現金存入,因此查得該通訊行有將漏未開立發票之貨款隱匿在配偶個人帳戶下,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900餘萬元,並處罰鍰600餘萬元。

通訊行為吸引消費者換購手機及門號,常推出各種之促銷優惠方案,以衝高銷售量,惟消費者通常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通訊業亦未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此通訊行貨款隱匿在配偶個人帳戶下,國稅局經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分析比對該行交易對象及營業模式,查得短漏報銷貨額9千餘萬元,國稅局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款共計150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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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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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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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報營業稅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國稅局查獲某銷售電子零件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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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利用他人帳戶逃漏稅捐得不償失
法務部調查局發現有某公司疑似利用他人帳戶收受廠商貨款,透過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暨本局監察室通報,經國稅局查核比對申報資料及相關資金流程後,查獲係利用他人帳戶收受貨款,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補徵稅款2仟2百餘萬元並移送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維持社會公平正義,國稅局除利用各種不同管道蒐集課稅資料,掌握納稅義務人有無逃漏稅情形外,另法務部調查局亦經常就大額通貨異常交易資料,涉及逃漏稅部分通報國稅局進行查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如有類似逃漏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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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利用他人帳戶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一公司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該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若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長期隱匿銷售額,除依法可追討7年核課期逃漏的稅額外,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故意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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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補習班如有短漏報稅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應予補稅處罰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賦稅署表示,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惟在稽核人員鍥而不捨努力查緝下,其逃漏稅捐將難以遁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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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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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業者常引起消費申訴的銷售招術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於105年共受理31件學習教材退費申訴,特會同經濟發展局人員針對轄內3家學習教材公司進行定型化契約及廣告查核,並未發現違法情事。

現學習教材業者使用的銷售招術常引起的消費申訴有,業者標榜買教材附送到府指導,但消費者體驗到只是教導如何使用學習教材軟、硬體,並非送家教;業者標榜所謂分期付款,消費者體驗到是小額信用貸款且業者將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消費者要求提前解約退費還須支付資融公司違約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學習教材業者,應依法提供7天以上之猶豫期,且最好提供免費體驗課程。另學習教材銷售業者可增加教材可分每學年(期)購買選項,讓消費者可更多元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案,銷售人員於推銷學習教材時, 應向消費者說清楚且確認消費者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以減少日後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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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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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相關法律條文

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八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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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補教師資與實際不符須退還學費

專辦高普考補習的高O教育機構,被3名學生提告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被人檢舉掛羊頭賣狗肉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O教育機構敗訴,要退還學費,全案定讞。

提告的學生認為,廣告中宣稱有「博士學、碩士位」的師資教課,上了幾堂課後卻發現,實際補習班教師的資歷與廣告相差太大,因此不再去上課,要求全額退費。

高O教育機構認為,依據雙方簽訂契約內容,學生連續曠課,已視為修畢全部課程,另契約中也有提及學生只要一上課,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另補習班所聘請任課師資,一門課並非只聘請一位老師,廣告上的教師名單是「僅供參考」,因此即使與實際授課師資不符,也不構成詐欺。

高等法院於100年3月判決,高O未辦理營業登記於法不合,消費者是因信賴補習班廣告而簽訂契約,廣告也應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其所印製廣告宣傳單和師資等項內容與事實不符,經營者應對廣告內容負責,因此判決補習班敗訴,判決應各退費五萬多元給三名學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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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補習費最高退七成五

很多學生參加各種補習班和才藝教室,有的根本還沒開始上課就後悔想退費,有的上了一半認為與預期不符想退費,讓補教業者、學生家長及學生糾紛不斷。補教業者、學生家長及學生應怎麼處理才能各自維護自身權益。
教育部在民國八十八年公布實施「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授權地方政府自訂補習班管理規則。91年8月13日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學生以後最多可退回總額七成五,可讓補教業者、學生家長及學生有所判斷依據。

通過「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台北市補習班收取訂金上限為總額的二成五。也就是說,學生到補習班報名繳費註冊後,因故離班者,若在開課前,未上任何一堂課,應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和實習材料費之七成五。至於學生上課後想離班退費,標準為上課未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半數費用,上課超過三分之一,當期全數費用可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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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退費有爭議?不怕依法辦,補習班業者另有辦法

總課程時數怎麼算?優惠活動、保證班最易出問題
單以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而論,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整體來看,升學文理補習班為配合學生上課時間,開課日期明確。但編號3號「儒林文理補習班」表示,學生若中途要插班上課,只要時間點晚於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便無法退費。也就是說,三分之一課程是以補習班為主,而非學員實際的到課時數。

而編號4號「國家補習班」的「國立研究所保證班」,只需繳交第一年一次學費,第二年無須繳交任何費用,第三年起僅需再繳講義費用即可。然而,以社會所來看,比普通課程多出了15,000元以上的金額,能夠退費的三分之ㄧ課程期間卻仍以第一年做計算。
相對於此,電腦補習班等技藝補習班,由於學員多以上班族為主,開課日期通常較為彈性。根據調查人員實際走訪的結果來看,以成人為招收對象的補習班優惠活動、保證班,與提供免費重修的課程最容易出現漏洞。
以編號6號「地球村美日語」的暑期優惠活動為例,加三千元便贈送半年課程,如要在能夠退費狀況下退費,三千元並不會回到消費者手中,原因是優惠活動隸屬特惠商品,不算在學費裡面。也就是說,消費者付費買了一年的課程,總課程時數卻還是以半年來算。
另外,有提供免費重修的編號10號「學承電腦」表示其重修課程可保留,且無限期,學員若有需要退費,會建議學員將課程後延;編號11號「聯成電腦」則將重修課程視為學員權益,不會列入退費範疇。

分期方式說不清?消費者需睜大眼睛

十二家補習班業者,有十家提供分期付款的服務,其中有4家補習班業者表示提供消費者與銀行業者配合的分期繳費方式,分別為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編號10號「學承電腦」、編號11號「聯成電腦」與編號12號「巨匠電腦」。
針對該收費方式的解說,補習班各有一套話術。編號7號「威爾斯美語」對外供稱「可直接到現場申請,不需辦什麼手續」;編號10號「學承電腦」則向調查人員表示該收費方式是小額信貸沒錯,但就如同「就學貸款」一樣,無須感到任何負擔;編號11號「聯成電腦」只提到該收費方式「類似就學貸款」;編號12號「巨匠電腦」則強調此方式「零利率且零手續費」。
據查,若補習班提供消費者的分期方式為小額信貸,若將來有退費糾紛,消費者仍必須按期償還所借款項予銀行,如有逾期繳款情況,將在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留下不良紀錄,影響消費者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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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業消費退費爭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補習班拿舊法令辦退費退費90%變75%大部份人都被矇混過去了

不久前在xx補習班打工當櫃檯,有一學生和家長同來問已經繳了下學習補習費,現不想補了想退費,不知可退多少?

補習班的主任剛開始一直勸說讓學生續補習,但對方不為所動,堅持退費,補習班主任見對方堅持就說依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退你75%學費,學生和家長說好,辦好退費。

隔一周後這位家長又過來說:主任依規定應退90%以上才對,主任開始還拿法條給家長看是退75%沒錯,然而那家長也不是省油的燈有備而來拿出95年9月11日開始實施的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主任只好說我去查證一下,再隔10幾分鐘出來就對那家長說他不知法令已修改,趕緊補發退費與該家長。

各位看倌你知道嗎,補習班主任拿舊法令辦退費,當然大部份都被矇混過去了,有多少學生和家長知道新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退費規定,就算被人抓包,就好像我們主任做法假裝不知有新法條存在就好,你說補習班是不是很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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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實務案例-老闆提起訴願應知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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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們對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知基本知識

「訴願」顧名思義就是「要打官司的願望」,也就是人民面對違法或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時損害權利或利益,要打行政訴訟前必須應先經過的程序。


訴願受理機關:須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 ,或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爭訟原因:因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或行政機關違反作為義務須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 。

訴願提起程序:有先行程序者應經該程序,否則貿然提起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這些程序如:稅捐稽徵法上的「複查程序」、集會遊行法之申復、健保法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

訴願審級多寡: 僅有訴願一級。

訴願程序繁簡: 採用行政程序審理(有學者認為訴願據爭訟性,故其程序為準司法程序) 。

訴願審理範圍: 主要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 。

訴願法定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該從行政處分書到達起送達給人民之次日,或公告期滿隔天開始算三十內,就
要提出訴願 ;或該行政處分有利害關係的人,從開始知道知道有這個行政處分存在的三十天內就要提,但是不可以超過三年。

訴願作用性質: 訴願之決定性質屬行政權之作用 。

訴願證據調查方式:採職權調查之則 。

訴願審理原則: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
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若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可提起訴願維護權利或利益,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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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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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相關法律條文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法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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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老闆們注意最常見雇主違法提出訴願的項目

勞動統計《勞動基準法》訴願案中占最大宗,也是最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的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該條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勞動部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雇主或民眾若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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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近日有一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之一定標準,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負責人不服,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依據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自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如果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解除出境的訴願案件,亦會被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另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如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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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有一人因漏報年度租賃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其不服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該君主張該筆稅款已依法提起訴願,應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該君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乃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仍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始有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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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相同,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寄送日,訴願人若非親自送達,而以郵件方式寄送,應特別注意郵件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

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如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舉例說明,有一人設籍臺中市於3月1日接獲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日為3月15日,該君如不服,應於4月14日前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5月16日送達,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翌日年5月17日起算30日,因受理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得以扣除在途期間5天,即6月20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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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實務案例-老闆們提起訴願應知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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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們對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知基本知識

「訴願」顧名思義就是「要打官司的願望」,也就是人民面對違法或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時損害權利或利益,要打行政訴訟前必須應先經過的程序。

 

訴願受理機關:須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 ,或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爭訟原因:因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或行政機關違反作為義務須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 。

 

訴願提起程序:有先行程序者應經該程序,否則貿然提起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這些程序如:稅捐稽徵法上的「複查程序」、集會遊行法之申復、健保法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

 

訴願審級多寡: 僅有訴願一級。

 

訴願程序繁簡: 採用行政程序審理(有學者認為訴願據爭訟性,故其程序為準司法程序) 。

 

訴願審理範圍: 主要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 。

 

訴願法定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該從行政處分書到達起送達給人民之次日,或公告期滿隔天開始算三十內,就

要提出訴願 ;或該行政處分有利害關係的人,從開始知道知道有這個行政處分存在的三十天內就要提,但是不可以超過三年。

 

訴願作用性質: 訴願之決定性質屬行政權之作用 。

 

訴願證據調查方式:採職權調查之則 。

 

訴願審理原則: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

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若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可提起訴願維護權利或利益,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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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相關法律條文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法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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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老闆們注意最常見雇主違法提出訴願的項目

勞動統計《勞動基準法》訴願案中占最大宗,也是最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的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該條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勞動部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雇主或民眾若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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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近日有一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之一定標準,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負責人不服,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依據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自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如果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解除出境的訴願案件,亦會被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另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如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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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有一人因漏報年度租賃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其不服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該君主張該筆稅款已依法提起訴願,應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該君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乃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仍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始有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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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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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知識-蝶戀花未依法給付職災補償勞動局重懲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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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未依法給付職災補償勞動局重懲100萬

106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造成重大公安事件,康姓駕駛亦於執勤中罹難,核屬職業災害事件。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3月9日依據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之初步檢查報告書,確認該起意外屬職業災害,並要求蝶戀花旅行社應於期限內支付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用之責任,合計45個月工資達243萬元。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復於3月20日派員勞動檢查,確認業者並未按規定給付死亡給付及喪葬費用,因此,勞動局再次致函要求應於3月24日前提供相關給付證明,但逾期未依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且未獲得任何回應,顯然無改善及遵守法律之心態,其違法受責難性嚴重,經審慎衡酌違法情節後,決定重懲新臺幣100萬元。勞動局認為蝶戀花旅行社毫無改善及遵守法律之心態,受責難性嚴重,於3月31日依法重處法令最高額新臺幣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因值勤導致職災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如確未依法處理相關職災補償案件,查獲後不僅將進行處分,亦將持續追蹤雇主給付責任,雇主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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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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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保三字第○九一○○一七○九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三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 二、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四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 三、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第五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

第六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請領看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週密監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 二、 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障害標準之規定。 三、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第七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請領家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難者。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第九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 經醫師診斷身體遺存障害,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 未請領同一疾病之殘廢給付。

第十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 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二、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五、 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器具補助,其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如附表。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器具補助申請書。 二、 六個月內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出具需裝配生活輔具或復健輔具之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就業輔具之證明。 三、 六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該項器具補助之聲明書。 前項
第二款規定就業輔助器具之申請,必要時,勞保局得送請相關專業人員審核後決定之。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看護補助,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看護補助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請領看護補助之聲明書。

第十五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 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第十六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二、 障害狀態符合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三、 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二千元。 四、 職業疾病尚未成殘或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請領前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 職業疾病診斷書。 三、 殘廢診斷書,其格式由勞保局製定。 四、 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五、 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 六、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第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保險人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第十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補助,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送勞保局辦理續領。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不予續發。

第二十條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申請人或其家屬應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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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有何職業災害補償勞工責任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1.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殘廢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4.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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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保險給付及商業保險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費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然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平均工資,應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惟有不足時,不足部分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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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隨工資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其中所稱「最近一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嗣後該勞工之工資如有調整,其工資補償應自工資調整當日起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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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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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因公受傷雇主是否應補償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且勞工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需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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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職業災害補償(職災補償)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職災勞雇雙方如同意至非勞保指定醫院就醫雇主即應負擔醫療費用


勞工已投保勞工保險,於職業災後受傷後,自宜以至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但如由勞雇雙方同意(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而至其他單位就醫,雇主應負擔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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