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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職業傷害(職災)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疑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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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視個案認定職業災害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釋,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14日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示為:「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 另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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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如何認定是職業傷害(職災)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疑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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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5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6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 19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1-1 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第 22-1 條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 2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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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職業傷害(職災)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疑
實務知識及案例

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年6 月21 日台88 勞保3 字第026264 號函釋,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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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職業傷害(職災)及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案例釋疑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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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職業傷害

許多學生會利用時間打工賺取學費或生活費,依規定參加勞保的勞工或工讀生,於保險有效期間,因上、下班適當時間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規則情事,得視為職業傷害,可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工讀生如果上班前從住家出發先去買早餐後,再前往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因買早餐係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在適當時間於順道路徑上,而且無違反重大交通違規情事,可認定為職業傷害;可是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讀期間如員工不幸發生職災通勤事故時,記得提醒打工員工以「勞保」身分持勞保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可自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就醫,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連同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醫院、診所診療,無論是門診或住院,都可享受免繳交健保規定應自付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住院30天內膳食費用減半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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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釋,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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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途中發生事故不予視為職業傷害給付

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釋,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規定(現修正為第4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故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上開之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另未加入勞保的員工發生職災,經治療終止後若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1至第10等級,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予殘廢補償者,得比照勞保殘廢給付標準,增給補助50%,按事故發生當月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發給殘廢補助。但是須扣除勞工已領取雇主依勞基法所發的殘廢補償金額。 另外未加入勞保的受僱勞工遭遇職災還可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經勞保局核定按月發給,最長以補助3年為限。該項補助由職災勞工個人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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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業營業法規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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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人頭商號規避罰鍰查封營業場所之生財設備

為遏止八大行業場所不肖業者使用人頭作為商業登記負責人刻意規避罰鍰,新北市政府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合作,針對長期於住宅區違規經營視聽歌唱業並惡意逃漏稅金及行政罰鍰的人頭業者,包含板橋、新莊、蘆洲等名下店面,兵分三路同步執行查扣店內動產,打擊惡意規避拒不繳罰鍰之業者。

依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住宅區不得經營視聽歌唱 業、酒家業等八大行業,而田姓及王姓業者等2人名下於新北市境內經營數家八大行業場所,近3年多次查獲違規情事,裁罰金額達200萬餘元,且大多未依法繳款。

本次執行人頭對象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檢視除規避繳納行政機關裁罰其所違規事項之罰鍰外,亦同時欠繳各項稅金,其中田姓業者滯欠金額更高達548萬餘元,該2名業者拒絕履行義務並持續以惡意違規行為從事經營事實,因此在經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將案件移送予新北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後,即由雙方採專案合作查封營業場所之視聽歌唱設備、酒品及其他生財設備,並透過日後拍賣受償,回收業者積欠之罰鍰與相關稅款,遏止業者規避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土地及建物之使用須遵守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八大行業亦應於合法分區營業,透過人頭作為商業登記負責人,經營八大行業惡意規避拒不繳罰鍰之業者惡意重大,凡經查獲違規情節重大者,一定會立即採取相關強制作為,業者勿抱持僥倖心態挑戰公權力、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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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35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都市計畫法第80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第4條
未辦妥登記、遷址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者,擅自經營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或於新址營業。

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第12條
除處業者外,並得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業。
統一裁罰基準
1. 第1次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停業。
2. 第2次處新臺幣7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停業。
3. 第3次(含以上)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停業。

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第8條第1款  
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第14條第1項
除處業者外,並得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30日內改善。 
2、第2次(含以上)處新臺幣3萬元,並得處公司代表人或合夥組織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限30日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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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業營業法規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八大行業違規經營以營業場所列管違規次數累計罰鍰

現行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採準則主義,故有八大行業者以更換負責人方式規避,續行違規營業情事,為避免業者藉由不斷變更負責人之方式規避裁罰,爰修正相關裁罰基準以「營業場所」列管,同時對於違反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續行違規營業者提高裁罰額度,以保障市民消費安全。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業以104年3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432882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4年4月1日生效,其中違反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8條規定未經辦妥營業場所許可及擅自擴大營業場所營業,依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裁罰部分,已修正為以「營業場所」列管,同時對於違反第4條規定續行違規營業者提高裁罰額度,第1次裁罰新臺幣3萬元、第2次裁罰新臺幣7萬元及第3次(含以上) 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強化對該等行業之管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北市經營酒吧業等八種行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登記,尚須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妥營業場所許可,始得營業,違者處罰鍰,並命令其停止營業,如仍不停業,將按次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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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業營業法規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安聯合稽查檢查21家不合格5家

臺北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分別於12月24、26、28日,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品質,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八大行業(飲酒店、PUB、酒家、酒吧)及旅館等場所,共計檢查21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對公共安全維護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營造一消費者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尤其逃生通道不可以堆積雜物、安全門平日不可以上鎖應保持關閉,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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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業營業法規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臺北市公共場所進行消防與建管公共安全聯合稽查 

臺北市政府自4月29日起至5月1日,連續三天,針對全北市包括八大行業,網咖,電玩,補習班,以及餐廳等公共場所,進行消防與建管公共安全聯合稽查,違反相關規定業者,要求其限期改善。臺北市政府表示,針對有公共安全之虞的場所,用公開張貼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臺北市政府發言人表示,針對稽查不合格之業者貼出「不合格場所」標章後,市府相關單位將採取「連續查察」方式,如「逾期不改善」,將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如業者違規繼續營業,將不排除「強制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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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業營業法規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公安複查色情取締強制斷電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3月7日、11日及18日,陸續針對本市中和區-美仙養生館、珺悅養生館、三重區-鑫越養生館、板橋區-魔指仙境等4家遭多次取締違法經營色情之養生館進行強制斷電處分,更於本年3月22日針對三重區-悠悠養生館及中和區-青美樂養生館、恆春養生館等3處遭多次取締色情場所執行強制處分。統計去年全年度共取締色情案件328件1,368人次,今年迄至3月4日止,亦已查獲97件333人,較去年同期(41件143人)增加56件190人,取締績效增加1倍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勿心存僥倖,經營色情行業。內政部於 102年1月17日修法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草案新增營業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利用該場所經營或縱容發生違法性交易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修法過程長,新北市政府於 101年5月22日全國首例修訂「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依裁罰基準若持續經營色情行業遭警察局取締達3次,且移送城鄉局裁罰(裁處新臺幣6萬元,若再查獲者按次累計加處新臺幣6萬元)後,即可強制執行斷水斷電,直至確定改變營業行為後,始准向主管機關申請復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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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餐券法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發行違法餐券法務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再重罰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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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違法餐券法務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再重罰90萬
德OO國際有限公司及蓮O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發行違法「蓮O齋」餐券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又經法務局再次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故6月29日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知名素食餐廳「蓮O齋」3月易手為「御蓮齋」後,衍生舊餐券能否繼續使用之爭議,經法務局消保官召開3次行政調查會議並多次要求限期改正後,德OO公司及蓮O齋國際公司就其發行餐券未記載面額及無履約保障機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仍未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業已裁處上述兩家公司3萬元罰鍰在案,並再次命其提出改善方案,惟迄今仍未獲其提報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餐券業者須標示履約保證銀行、期限、實際商品名、電話與地址外,且不得限期、限座位,以避免違法遭處最高50萬元罰鍰。另,發行違法餐券若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且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後段規定,得再次裁罰5萬元到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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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餐券法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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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餐券法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 

有位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其向某加盟連鎖火鍋購買面額200元VIP餐券10張,於結帳時欲使用VIP餐券抵用時,業者以超過使用期限VIP餐券拒收,而須以現金或刷卡付費,該消費者認為VIP餐券應無使用期限限制,且該店加盟體系應負履行餐券面額義務,與餐廳爭執無效後,故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

市府消保官隨即召開消費爭議協商會議,火鍋店業者出席後表示該加盟連鎖火鍋總店因財務問題於年初時已處於停業情形,該店係屬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且該餐券並非該店發售,故該店實無履行餐券面額之義務及能力。然消保官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故餐飲業者不得以不收取超過使用期限餐券而拒絕履行義務。最後業者同意日後消費者來店消費時將免費招待2鍋養生鍋,而達成雙方和解結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雖然加盟總部與加盟店是盈虧自負,但加盟總部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加盟總部發行商品(服務)禮券餐券加盟店應連帶負履行義務,準此,餐飲業加盟店不得以非發行餐券及各店自負盈虧等事由、拒絕履行餐券面額給付責任。發行預付型商品如住宿券及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等預付型商品,需注意商品(服務)禮券餐券相關記載事項、使用限制並特別注意其提供履約保證記載等,如此方可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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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餐券法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商品禮券現金禮券開發票時機大不同
市面上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禮券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持商品禮券消費時,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消費時,如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應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2種禮券差異在於商品禮券在發行時,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持券人於消費時,就不必開立統一發票。而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顧客持商品禮券消費時,開店商家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消費顧客持現金禮券消費時,如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開店商家應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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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餐券法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消費者網購餐券遺失店家不須負退費之責

有一位消費者團購網購買10張連鎖餐廳餐券,但因不慎被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
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因此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來處理餐券,是基於法律規定上,餐飲業所發行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再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及民法第728條之規定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消費者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退費或請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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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餐券法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確保使用禮券消費者之權益,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業已討論通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加強對使用禮券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由於各式商品(服務)禮券之使用已甚為普遍,為避免業者以低價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攬客人後營運不善,使得消費者持券前往消費時,發生人去樓空,禮券變廢紙情事,行政院消保會乃邀請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第13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復依「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由有禮券業務之各部(會)依據此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詳如附表,未列於其中之其他行業,倘有發行禮券者,則由各該管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內容包括應記載計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重點有:1、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係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保證」之履約保證。
2、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案將待有禮券業務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緩衝期過後正式施行,並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落實監督及查核工作,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同時,行政院消保會也強調雖然制定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業者要發行禮券時有所規範,但對於禮券使用所需注意事項,消費者仍是不可輕忽,購買時仍然要仔細慎選。

此外,關於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而其規定之內容如下: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部(會)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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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夜點費」或「誤餐費」如為工資應併入勞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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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或「誤餐費」如為工資應併入勞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綜上,事業單位將既往對於勞工夜間工作所給與的「夜班津貼」或「夜勤津貼」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目給與,且依勞工勞務提供的頻率與工作時段的不同而給予的津貼者,仍應屬工資。但如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或「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稱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資雙方應自行在勞動契約中,將業界常使用的「夜點費」、「誤餐費」作一明確規定外。另如事業單位發放給員工名目為「夜點費」或「誤餐費」等之給付,具有工資性質,即應併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內覈實申報,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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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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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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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不論什麼理由都不能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款
許多開店商家會將員工賠償扣款金額或違約金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卻不知此作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將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雇主老闆在執行員工扣款或違約金之作法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方式要求員工賠償。
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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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以未給付加班費最多裁罰金額最高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216家業者,違規情形以未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92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68家;未給勞工例假及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各有32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

裁罰金額最高的為物流業者新O物流(股)公司,該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5 5小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已是第5次違反,遭處罰鍰30萬元;飲料批發業的OO咖啡(股)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鍰2萬元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共遭處罰鍰11萬元;多家補教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罰鍰2萬元;餐館業以OO丼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最高;另有多家餐館業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遭罰鍰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經常會忽視勞工的權益,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勞檢處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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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扣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 

北市勞工局 8月5日至8月31日止,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或申訴陳情案件次數較多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發現許多打工族勞動條件不佳,常遭雇主扣薪資,違法情節最多的是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次為違反第39條,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表逐日記載;違反第24條,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違反第36條,未使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 其中有知名的咖啡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在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款。

針對違法事業單位違法情節,北市勞工局會讓業者有陳述機會,如依法將課以新臺幣6000元~60000元罰鍰,並持續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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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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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列報其他費用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公司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列報其他費用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員工子女獎學金,其所列報費用,因此遭經國稅局剔除補稅。

公司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設置獎學金所發生之費用,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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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列報其他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一)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三)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四)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五)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六)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七)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八)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九)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十)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商業會計法第10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 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 帳。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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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交際費改列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以往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這些國內、外旅遊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

然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列報費用「其他費用」還是科目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有被招待的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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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職業災害保險自願加保作業

一、 適用對象: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自願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申報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勿以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申報適用職業災害保險人員加保,又已領給付類別請勾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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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貨物被盜賣所生損失非呆帳損失亦無法認列其他損失案例

一公司一直以來均將其進口精製糖,經報關後直接運送至乙公司倉庫存放,待乙公司將精製糖出售後,再依該公司通知之數量與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向乙公司收取款項,甲公司於100年1月間,發現存放於乙公司倉庫之精製糖2,500公噸已遭盜賣,經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無著,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對乙公司取得2,300萬元之本息請求權,甲公司以該2,300萬元債權已逾2年,因此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經該局查核認定此項精製糖遭盜賣之損失,並非屬呆帳損失範圍,又因該公司未能提出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亦無法認列為其他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如因營業性活動以外原因對他人享有債權,例如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為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無法回收之損失,營業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所生之損失,非屬呆帳損失,應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又該貨物如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扣除理賠金額後,始可認列損失,是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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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其他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且應具備那些憑證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1.公會會費。
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4.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5.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6.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7.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8.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9.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10.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1.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12.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上述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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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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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某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4小時,出勤1小時後,勞工因個人身體不適,必須提早離開,於告知雇主後,續發生不同狀況,工資及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狀況一)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解除未完成時數之工作義務,毋須請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工資:(150×1又1/3×1) =20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狀況二)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應依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1年內請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規定處理,勞工必須請假3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如何方式

工資:[(150×1又1/3×2) +(150×1又2/3×2)]-[(150×1又1/3×1) +(150×1又2/3×2)] ×1/2=55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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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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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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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制(或按日制)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
(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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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產假期間是否應給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又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女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係指其工資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復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係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依上開二種方式計算產假期間工資時,均應併入計算。女性勞工縱薪資名目單一,仍應在「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與「平均工資」二者間擇其高者,計算產假期間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時新制勞工於產假期間亦應給工資,且工資計算比照前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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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逢法定(國定)假日未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

聘僱時薪制(按時計酬)或日薪制(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給休息日工資 。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基本時薪,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時薪制(按時計酬)或日薪制(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給休息日工資 。然若是雇主於休假日使時薪制勞工出勤工作,無論事先是否徵得勞工同意,工資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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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略以:「1個月平均工資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後段規定:「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原本的立法意旨是用來規範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時工作勞工,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遇到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如:雇主無法充分供給勞工工作),導致原來約定之工作日未能工作時,才會有後段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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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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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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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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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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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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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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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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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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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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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頂讓或結束營業(歇業、解散)如何辦理名下車輛過戶?

頂讓或結束營業(歇業、解散)要辦理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其中名下車輛過戶轉讓,應注意下列事項和備齊下列證件: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過至個人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車主親辦: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新車主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 (C)代辦人之身分證。

 (2)過至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過至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
B: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過至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5)原車主之歇業證明正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2.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3.行車執照。 4.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5.蓋妥雙方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規費:
1.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2.機車行車執照屆(逾)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
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
 5.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6.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
7.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8.公司、行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須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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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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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 (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事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 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公司法第 10 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 17-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 283-1條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商業登記法第 7 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7 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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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何給付資遣費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於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規定(舊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前)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後)核發資遣費。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雇主行蹤不明又積欠勞工資遣費者,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無法依據正常程序支用時,勞工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由勞工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請求分配會議,該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支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時,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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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合併轉頂讓解散應在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日後,營業人申請有合併、轉頂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變更營業登記事項,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若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若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合併、轉頂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變更營業登記事項,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外;若日後有變更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應在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受罰;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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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事業單位結束營業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勞動局備查後,即可將款項發還員工。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並在事業單位辦理清算完畢後,附具會議紀錄、職工福利金收支結餘表、職工福利金發還員工印領清冊正本或匯款明細表、主管機關同意解散、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正本等資料,函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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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合夥事業剩一人應解散

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該營利事業,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兩人以上。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事實即不存在,自應解散該營利事業,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該營利事業應另行申請設立獨資的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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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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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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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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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老闆不論什麼理由都不能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款

許多開店商家會將員工賠償扣款金額或違約金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卻不知此作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將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雇主老闆在執行員工扣款或違約金之作法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方式要求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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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以未給付加班費最多裁罰金額最高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216家業者,違規情形以未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92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68家;未給勞工例假及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各有32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

 

裁罰金額最高的為物流業者新O物流(股)公司,該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5 5小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已是第5次違反,遭處罰鍰30萬元;飲料批發業的OO咖啡(股)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鍰2萬元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共遭處罰鍰11萬元;多家補教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罰鍰2萬元;餐館業以OO丼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最高;另有多家餐館業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遭罰鍰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經常會忽視勞工的權益,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勞檢處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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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扣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

北市勞工局 8月5日至8月31日止,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或申訴陳情案件次數較多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發現許多打工族勞動條件不佳,常遭雇主扣薪資,違法情節最多的是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次為違反第39條,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表逐日記載;違反第24條,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違反第36條,未使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 其中有知名的咖啡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在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款。

 

針對違法事業單位違法情節,北市勞工局會讓業者有陳述機會,將依法課以新臺幣6000元~60000元罰鍰,並持續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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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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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實務知識-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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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19日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名單,本次違法事業單位有品O診所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且未採取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的相關措施,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冠O有限公司則同時違反前述2項規定,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卻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亦未依所訂辦法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仍使員工處於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

本次公布的違法案例中,有關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性騷擾態樣,皆屬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的敏感部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到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此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就會被認定違反性工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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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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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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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早午餐店我們不請男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遭罰15萬

一名男性求職者打電話到OO知名早午餐應徵服務員,該店一聽到求職者為男性,即表示「我們不請男生」為由拒絕,求職者認為遭受性別歧視,於是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工局受理後,即由承辦人喬裝求職者對早餐店進行電話測試,果真發現該店直接拒絕男性應徵。此外,負責人到勞工局接受訪談時亦表示「外場要穿裙裝,為了要統一服裝,所以只請女生」、「因為店裡只缺外場人員 1 位,外場是要穿裙裝制服,所以才會直接回覆不請男生,避免求職者白跑一趟。」顯見對於求職條件確有性別的限制。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發現,早餐店以服務員須穿裙裝制服為由,拒絕男性求職者的應徵申請,但求職者的性別與是否能勝任服務員的工作並無關聯,就該店以性別因素對求職者所為的差別待遇,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 7 條規定,遭罰1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違者得處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另,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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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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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

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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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職場霸凌性騷擾 Kuso同事照片鹹濕化雇主未採取有效措施違性平法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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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使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復職罰鍰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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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使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復職罰鍰2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19日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名單,本次違法事業單位有剛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使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復職,違反性工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遭處2萬元罰鍰。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第17條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除有歇業、解散、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否則不得拒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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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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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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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員工想一次請家庭照顧假7天是否「須提出合理證明」
受僱者(員工)其家庭成員須其親自照顧時為由,員工想一次請家庭照顧假7天,是否「須提出合理證明」。
員工以家中無人照顧家屬譬如小孩(幼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且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乃是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因此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理由,若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法定理由,請家庭照顧假,如果不是,雇主有權拒絕其請假。雇主可要求員工提出必須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發生照顧幼童需求得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

部分幼兒園因勞動節休園1日,致有原於該日同意出勤之勞工發生須親自照顧幼童之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其家庭照顧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亦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此為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不同之處,且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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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勞工因為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流感,視同職災,依相關傷病及職災依職災規定從寬辦理,可請有薪的職災公傷病假,雇主要給公假、給薪。
勞工個人非因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流感,無法出勤,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可請病假。
但若是勞工家人染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勞工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可給無薪的家庭照顧假,全年最多7天,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其它不利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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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為「視為家屬」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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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家庭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歷年來相關函釋,下列情形,因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期日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包括: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普通傷病假、
(六)留職停薪期間、
(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者、
(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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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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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事業廢止營業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國稅局查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甲君未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取自A園藝店之營利所得56,618元,經國稅局以該商號於89年10月27日設立,106年度始辦理註銷營業登記,該期間皆有營業登記,稽徵機關乃依照查定資料核定104年度每月銷售額78,636元,全年營業收入943,632元,按純益率6%,核定全年所得額為56,618元,並核定乙君取自A園藝店之營利所得為56,618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

甲君不服,主張該商號早已歇業,並無實際營業行為,雖未即時辦理註銷營業登記,不應補稅云云。該案經該局於復查階段,據甲君之主張予以查證,一度因時過境遷,難以判斷該商號於104年度有無實際營業之事實,終經所在地稽徵機關實地查訪,並經當地里長提供該商號無營業事實之證明,另依查得資料分析始得以查明事實,據以註銷原核定乙君之營利所得。

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之營業人,其核定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或銷售勞務4萬元以下,雖然不用繳納營業稅,惟資本主或合夥人仍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課稅年度之營利所得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凡屬獨資或合夥組織且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若該營業人有廢止營業情事時,應於獨資經營事業廢止營業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若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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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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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 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 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前二項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三個月。 營業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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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事項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未申請變更營業登記得連續處罰

營業人應該在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事實發生後,15日內即時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日後,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也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依法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的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國稅局查核。如果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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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點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是否應申報,則須視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是否辦理清算完結而定。

公司解散時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但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配,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也都是把前一年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經清算完結,就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如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於10月1日核准解散,該公司1月1日至同年10月1日之決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申報,則依其清算申報時點不同說明如下: 一、如於104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免申報103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如於105年2月1日清算完結,10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2月1日後併同清算申報。 三、如於105年7月1日清算完結, 10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因公司解散其清算及決算在不同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係依清算申報時點而定;是營利事業解散時,應特別注意依清算申報時點,檢視是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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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發票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如是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之開店商家如有頂讓或負責人變更,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漏報銷售額或者漏開統一發票, 若被稅捐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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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商店頂讓變更負責人貨物轉移應開立統一發票


頂讓店,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依國稅局規定其貨物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且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接手頂店者。

接手頂店者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接手頂店者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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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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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締結加盟關係前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公平法罰鍰10萬

康OO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案經公平會調查,康OO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品牌優勢簡報、創業訪談卷及相關DM、加盟總部資訊揭露及加盟合約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

康OO餐飲有限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6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O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並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務必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因前述資訊乃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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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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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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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裁罰5萬元

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雖見O食品行稱有於「彩O雪」網站刊載商標註冊證書、加盟店址等資訊,但公平會考量網站所載資訊,乃處於隨時可更動狀態,後續並有可能產生:加盟業主疏於維護網頁內容而不及更新資訊、雙方事後對當時網站所載內容為何產生爭執,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已確實接收訊息處於未明狀態等問題。

 

因此有關見O食品行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的行為,乃屬利用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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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職業災害保險自願加保作業

一、 適用對象: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自願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申報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勿以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申報適用職業災害保險人員加保,又已領給付類別請勾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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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罰15萬元

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伍O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商品最低銷售數量之其他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等資訊。 鑒於前述資訊攸關商圈同一品牌競爭情形、從事加盟之經營績效與風險,以及經營成本之評估,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伍O公司作為資訊優勢之一方,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加盟重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契約,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交易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4次委員會議通過,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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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案例
茶飲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罰20萬元 

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俊O公司於招募台灣OO茶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簡介、小DM、加盟申請單及創輔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俊O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俊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1次委員會議通過,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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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及法規-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充分揭露加盟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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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方式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公平法罰20萬

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應

經公平會調查,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之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 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之重要交易資訊,鮮O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因有意加盟者之加盟投資費用並非少數,一經投入即無法轉為他用,有使其他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綜上,鮮OO公司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5次委員會議通過,鮮OO有限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日後加盟爭議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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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罰20萬元 

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俊O公司於招募台灣OO茶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簡介、小DM、加盟申請單及創輔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俊O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俊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1次委員會議通過,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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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超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OO超商以缺貨率、報廢率、實銷率等相關數據,要求加盟店須依其指示訂、進貨,如不依OO超商要求訂購商品,OO超商將以績效評分、存證信函、不給續約等事由,迫使加盟店訂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OO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惟實際經營時經常或偶爾要求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或進貨量須大於銷貨量多少,以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例。其中加盟店又表示不依總部要求訂貨曾遭處罰、未遭處罰仍受有警告、須參加相關檢討會議、影響後續加盟店營運評分考核等情。是以,OO超商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標準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經營期間須配合指示或要求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OO超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並於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以本案OO超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OO超商指示或要求加盟店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進而影響加盟店每月報酬金額,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且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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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裁罰5萬元
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雖見O食品行稱有於「彩O雪」網站刊載商標註冊證書、加盟店址等資訊,但公平會考量網站所載資訊,乃處於隨時可更動狀態,後續並有可能產生:加盟業主疏於維護網頁內容而不及更新資訊、雙方事後對當時網站所載內容為何產生爭執,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已確實接收訊息處於未明狀態等問題。

因此有關見O食品行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的行為,乃屬利用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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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伍O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商品最低銷售數量之其他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等資訊。
鑒於前述資訊攸關商圈同一品牌競爭情形、從事加盟之經營績效與風險,以及經營成本之評估,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伍O公司作為資訊優勢之一方,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加盟重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契約,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交易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4次委員會議通過,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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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實務知識-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3千萬元,該公司雖提示102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之存證函以為佐證,但主張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可作損失之認列。惟經該局查對其債務人102年1月於主管機關工商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撤銷」,已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該公司於102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102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3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51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等認列呆帳損失,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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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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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45條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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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欠款債權呆帳損失有學問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查係乙公司於承攬工程時遭業主詐欺造成損失,該公司誤以為只要提起刑事訴訟並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原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僅能證明債務人有詐欺債權之嫌疑,倘該欠款債權逾期2年而未能收取,則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經催收取得之存證函證明,憑以列報。另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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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無法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得轄內一公司99年度銷售貨物300萬元予乙公司,乙公司因財務週轉不靈,致該公司之應收帳款遲遲無法收回,乙公司之後申請停業,於是該公司提示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列報為103年度之呆帳損失,但因不符列報要件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有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債權,可提示已送達或以拒收或人以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催收證明,據以列報呆帳損失。然債務人若有申請停業,非屬倒閉、逃匿情況,即不得以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為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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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職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有一公司於辦理99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2千萬元,該公司主張債務人逃匿年度並非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年度,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作認列,並提示97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存證函以供佐證。

經稅捐機關查對其債務人於97年1月「撤銷登記」、「撤銷」,於97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以致無從行使催收,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97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稅捐機關依據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2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是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而非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 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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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景氣不好呆帳發生之可能性很大,若發生呆帳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會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


故營業人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1.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備抵呆帳,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2.期末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之餘額估列並列為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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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事業長期派駐支援人員至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收取相對服務收入

國稅局查得某公司長期派駐30餘名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並列報該等員工之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支出,經查除派駐美國及中國大陸之人員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收入外,另有10名員工因未能提示派駐子公司所提供之勞務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務收入,經該局剔除600餘萬元之人事費用。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海外關係企業之營運支出應由該關係企業負擔,若無法證明臺灣母公司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係與其業務有關,或已收取相關服務收入,則臺灣母公司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所列報之相關薪資費用等支出不得認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方可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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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
(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下列文據:
 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
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 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 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
 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稽徵機關經審閱營利事業所提示之文據,認為有再提供支持該等文據之必要文件及資料者,營利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據,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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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派員至海外關係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大額薪資支出及旅費,進一步請甲公司提示員工薪資清冊、擔任之工作細項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該項服務未向關係人收取任何報酬,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外部可比較資料設算服務費收入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5款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服務提供之情形,應按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屬關係人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此項服務應於結算申報書揭露,亦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費收入,以免於查核時設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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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仔細查對各筆境外可扣抵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全數申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多筆境外可扣抵稅額,經進一步查核境外所得明細,發現其中國外技術服務收入1,200餘萬元並未申報,提供技術服務相關之駐外人員薪資、差旅費及交際費等相關支出約1千萬餘元卻已列報在營業費用項下,致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到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境內、外所得應合併申報所得稅,國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在上限範圍內扣抵應納稅額,上限是營利事業的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有多筆境外所得的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仔細查對各筆境外可扣抵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全數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申報其境外已納可扣抵稅額抵減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仔細查對各筆境外可扣抵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全數申報 ,否則會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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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愈來愈多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並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應特別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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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發技術服務應收取服務收入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研發人員之薪資達1億餘元,其中屬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計3,700萬餘元,該等人員對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發技術指導,惟甲公司未向海外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調增技術服務收入3,900萬餘元,並補稅663萬餘元。

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第5款規定,適用該準則之交易類型,屬服務之提供部分,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相對之服務收入。甲公司對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未收取服務收入,查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情形,應調整計算技術服務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企業為提高產品競爭力,投入鉅額之研發費用,並將研發成果提供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為企業整體創造更多之利潤,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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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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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如何決定成立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

開店經營到底是要成立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應依未來發展、承擔風險能力及實際需要做一全盤性考量,選擇對自己最適宜的方式申請設立。

如果客戶要求你須開發票,年收入課稅級距在21%(含)以上 ,支出都有正式憑證可認列,可能要申請創業貸款,或是未來有野心想擴充事業藍圖,想要永續發展經營,那麼建議你申請公司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如果客戶不會要求你須開發票,開收據即可,沒有適當股東人選或是沒有太大野心,那麼建議你申請個人獨資商號、行號、工作室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行號商號與公司組織之差異比較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整理行號商號工作室與公司組織的主要差異,如下表:

  行號商號工作室 公司

 

法源依據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主管機關 【行號組織】的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 【公司組織】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資本證明及簽證 1. 25萬以下不要證明,不含25萬;
2. 超過25萬要做資金證明
1. 要存款(資本)證明
2. 要會計師簽證
名稱專用性 僅限於設立登記的該縣市 全國不得重複
負責人及合夥人資格 成年人 1. 負責人要成年
2. 其餘可未成年
負責人及合夥人責任 股東(出資者)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股東就其出資額或股份負有限清償責任
法人人格 不具備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具法人資格
統一發票 行號商號屬於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可申請免開統一發票(惟其准否由稅捐稽徵單位決定) 開立發票
營業稅 免開統一發票行號若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課1%營業稅,每三個月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
非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發票課5%營業稅。
課5%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稅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度」,因此,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即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結算稅額並繳稅;另外,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應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營利所得,依規課徵綜合所得稅。

行號商號屬小規模營業人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繳納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
所得稅 商號行號個人工作室當年度經營之損益,係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當年度獲利多少會直接影響所得稅級距,原本可能係適用5%的級距,可能會因併入商號行號個人工作室營利所得後,跳昇到5%以上級距,如12%、20%以上級距,所要繳綜合所得稅會增加不少 公司當年度經營之獲利,於次年度決定是否發放獲利,公司可視每年的獲利狀態做節稅調整。如不發放則需加徵10%未分配盈餘(僅一次),以後仍可決議分配;如決議分配,公司如於分配時點前有繳納過營所稅,可依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方式,分配公司所繳納之稅額予股東,故股東會有股利所得(總額)及可扣抵稅額,可扣抵稅額可抵減綜合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 盈餘要全部分配 1. 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2. 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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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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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商業會計法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應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76條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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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成立商號或是「行號」工作室與設立公司差別

商號行號個人工作室與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在經營上會有下列的差異:

1.要對外營業或是參與投標,要向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申請設立公司組織或是商號後,才能合法營業。

設立公司就是公司登記,設立行號則是所謂的商業登記,其他如工作室、小吃店、早餐店、冷飲店、服飾店、企業社都屬於「商號」或是「行號」的一種。

若是採獨資或合夥經營,不設立公司,而以個人名義對外接洽業務,可只申請商業登記,若資本額在25萬以下即可免會計師簽證,且不需提供資金證明。

2.創業貸款是一定要辦理商業登記和稅籍登記才可申請,建議要有商業登記較佳,可貸款的額度較高,最高可到100萬元,若是只有稅籍登記,最高只可貸50萬元。

3.大多數人對公司和商號的認知是公司較有規模,因此有些較有規模企業的合作廠商會有營業額多寡限制問題,因此若須要積極對外營業或是參與投標,建議設立公司而非商號。

4.設公司要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行號、工作室、企業社較多也較簡單,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在台北市為台北市商業處,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應備文件如下: 
一、預查名稱。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25萬元以下免附)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或是租賃契約,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單影本。

5.記帳費用,設立費:行號較為便宜,公司價格約為2倍。
記帳費:端視營業額來衡量。一般商號、行號、工作室給外面的事務所記帳,一個月約1500-2000,5月營所稅申報需多算一個月,故一年是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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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一般商店能省就省辦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就好不須設立公司

依據法律規定,一家商店司不論規模大小,有營業就必須向辦理營業登記,核准之後才能營業。 一般商店登記分成兩部分,一個是公司登記,也就是公司設立的登記。另一個則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登記,也就是營利事業登記。

申請設立公司依規定一律要開發票,商號則可申請開或不開發票,開發票要繳的稅額有二種(營業稅5%及營利所得稅約2%上下)另外每月付會計記帳費用要2~3千元,所以能省就省辦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就好。

一般小商店(稅捐機關規定營業額不到20萬,可不用開發票,然實務上營業額超過20萬很多,甚至達70,80萬營業額的,申辦不用開發票,稅捐機關也能順利通過不用開發票),你可去當地地方政府建設局辦個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再去稅捐機關辦個設籍課稅就好(如此固定一季繳幾千塊稅金,就不用開發票)。

若你要自行辦理設公司就要跑到經濟部商業司,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較多也較簡單,除非你是加盟大品牌他會強制你要申請公司,如果你嫌麻煩,不管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還是公司,只要花些錢也好辦事,就交給會計事務所代辦,(辦商號收費約為幾千元,辦公司會比辦商號再加個幾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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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餐飲業者如何判別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達每月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為核實課稅,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對象: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如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外,另按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5%稅率核定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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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要新設商號行號工作室還是公司較合適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新設公司即使沒有銷售額仍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新設1家公司行號,還沒有銷售額,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果要又應如何申報?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除了適用零稅率規定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外。

營業稅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三種,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為方便營業人於申報期限內不用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申報,網路申報上傳截止期限為申報當月17日24時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新設公司行號即使還沒有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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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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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國稅局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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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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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災害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一、 為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並使各地區國稅局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適用範圍:
(一)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天災、事變,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戰爭、瘟疫等,且以非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三、 作業方式:
(一) 管轄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公告延長繳納期間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二) 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或前款規定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適用對象: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二) 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 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
(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2) 稅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二期。
(3) 稅款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得分二至二十四期。
(4) 稅款在五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 前款第二目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四)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各地區國稅局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

五、 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各地區國稅局應於天災、事變發生後定期將公告延長繳納期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之件數、應納稅款等資料,依附表格式通報財政部賦稅署,通報期間以天災、事變發生後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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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國稅局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搜尋“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國稅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1)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1)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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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職業災害保險自願加保作業

一、 適用對象: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得由訓練機構自願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申報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請填具「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勿以一般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申報適用職業災害保險人員加保,又已領給付類別請勾填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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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天災事變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

因應重大災害,財政部國稅局公告延長受災區內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申報期限外,因天災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即不得再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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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受災戶應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受災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國稅局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因天然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得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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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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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另外,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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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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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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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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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天然災害受災損失還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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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日前所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 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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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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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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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另外,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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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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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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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天然災害受災損失還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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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日前所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 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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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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