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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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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造成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針對受災嚴重區域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財政部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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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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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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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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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颱風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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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國稅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日前所造成災害損失,該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設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向該局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 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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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稅法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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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實務法律知識-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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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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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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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二)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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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連鎖業者之定義。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六、標示方式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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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製餅家涉將即期產品鳳梨酥更改有效日期

食藥署至「維O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位於五股的工場進行搜索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塗銷產品有效日期之工具,經士林地檢署押回該公司相關人員,其坦承確實有將門市部之鳳梨酥即期產品以酒精塗銷有效日期後,重新打印並販售。

維O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到案後坦承,販售之原始產品紙盒外包裝,係標示「有效日期(西元201X0101)」,經該公司以酒精塗銷後,變更之產品外包裝標示「EXP(西元201X0101)」;本案若經查證販售食品涉有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如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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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市售母親節蛋糕多數屬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
許多蛋糕業者於母親節節日前會提供預購或網路訂購之服務,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針對轄內12家西點烘焙業者之蛋糕標示進行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依法標示原產地,已要求業者立即改善,消保官另建議2家業者清楚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與知的權利。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農產品生產驗證追溯來源或生產系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基因改造資訊等項目,但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屬於散裝食品,如為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陳列販售,銷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則其標示方式不適用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而應適用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市售母親節蛋糕大多數屬於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惟本次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標示原產地,在消保官要求後業者已改善標示;另外消保官發現有2家業者未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此類重要消費資訊雖不屬於散裝食品強制規定之應標示事項, 且業者於銷售時通常會口頭告知,但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消保官仍當場建議業者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麵包、糕餅店、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及飯店附設之烘培坊所陳售之烘培產品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為現場烘培散裝者,因其產品無法反映出食材產地,所以也不須依公告規定標示;但非現場烘培(包括中央廚房配送) 之產品,則仍須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品名。 如未依規定標示散裝食品之品名或原產地(國),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湯底標示違者至少罰3萬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前往轄區內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調查業者火鍋湯底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調查結果有 4 家火鍋店的湯底標示符合規定,僅板橋區鴨O薑母鴨店未製作湯底標示牌,消保官當場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於 105 年 1 月 18 日進行複查,業者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火鍋類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已於104 年 6 月 30 日公告並自10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未符合規定的業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4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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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即日起開始稽查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上路, 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日即突擊檢查1家火鍋店、2家飲料連鎖業者,要求菜單標示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改善。

連鎖手搖飲料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的茶飲料、咖啡需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及原料產地,如果是「混茶」或「混豆」,也要依比例從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名稱,咖啡要用顏色來標示咖啡因含量,火鍋業者也要在店內明確說明湯底成分。菜單或點選單須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以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標明,菜單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形式各不得小於2公分。根據食藥署公告,飲料標示不須在手搖杯或咖啡杯外包裝,可在店內點餐單註記或張貼懸掛、插立牌或用標籤黏貼,但不能只在店家網站公布。此新制於六月預告,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各地衛生局即日起開始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如果違規未標示,依食安法可開罰新台幣3至300萬;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安法開罰,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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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巧克力指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詳如附件;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過5%者,不論添加量皆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者,則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本規定除規範包裝巧克力外,具營業登記的散裝巧克力販賣業者亦應於販售之場所依本規定標示。包裝巧克力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散裝巧克力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標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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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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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 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次修正擴大實施投保對象,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應於106年7月1日前完成投保。

這次修正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為實施對象,例如具有製造或輸入農產加工品的農會或合作社,另也敘明委託及受託製造廠商,應以委託廠商優先投保,對其產品負相當之管理責任。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除了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更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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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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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一點修正
一、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點修正
二、「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一) 最低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2、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3、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4、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二) 保險範圍,係指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三)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四)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六)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七)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八)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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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餐飲業若已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跨國保險」是否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餐飲業若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若已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投保內容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重複投保。

餐飲業若已投保「跨國保險」
產品若已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需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食品業若只販賣而無製造、進口行為者不需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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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若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會有什麼處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 條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應保存該保險文件,且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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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哪些食品業者需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內容規定,不論資本額之大小,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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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與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是否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供自用
輸入業者若身兼其他業者身分,如製造業、餐飲業等,其輸入之 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若自用於自身製造場所(統一編號相同)加工、調配製造成產品或餐飲用等,非直接於國內市場販售予一般消費者,該業者應對最終產品依本公告規定進行投保,而輸入之產品供自用得免進行投保。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
輸入或製造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 僅販售予食品加工業者,因製造、加工、調配、輸入之產品(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販售,則無論販售對象為消費者,抑或是食品、食品添加物業者,均須對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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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輔大旁
早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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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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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罰15萬元
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伍O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提供「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商品最低銷售數量之其他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等資訊。
鑒於前述資訊攸關商圈同一品牌競爭情形、從事加盟之經營績效與風險,以及經營成本之評估,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伍O公司作為資訊優勢之一方,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前述加盟重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契約,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致其權益受損,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交易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4次委員會議通過,伍O通訊有限公司於招募「WOW手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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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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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超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OO超商以缺貨率、報廢率、實銷率等相關數據,要求加盟店須依其指示訂、進貨,如不依OO超商要求訂購商品,OO超商將以績效評分、存證信函、不給續約等事由,迫使加盟店訂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多數加盟店表示OO超商於加盟時未約定,惟實際經營時經常或偶爾要求訂購一定數量的商品或進貨量須大於銷貨量多少,以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例。其中加盟店又表示不依總部要求訂貨曾遭處罰、未遭處罰仍受有警告、須參加相關檢討會議、影響後續加盟店營運評分考核等情。是以,OO超商最低建議訂貨量或標準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爰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經營期間須配合指示或要求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OO超商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並於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以本案OO超商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OO超商指示或要求加盟店訂購商品,及最低建議訂貨數量或標準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進而影響加盟店每月報酬金額,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且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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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裁罰5萬元

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雖見O食品行稱有於「彩O雪」網站刊載商標註冊證書、加盟店址等資訊,但公平會考量網站所載資訊,乃處於隨時可更動狀態,後續並有可能產生:加盟業主疏於維護網頁內容而不及更新資訊、雙方事後對當時網站所載內容為何產生爭執,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已確實接收訊息處於未明狀態等問題。

因此有關見O食品行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的行為,乃屬利用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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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未完整揭露最低訂貨量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全O便利商店公司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全O公司稱為「銷進比」),若加盟店未依規定量訂貨或銷進比大於一定比率,將遭受到上課、警告、開單等處罰,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全O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另多數加盟店表示全O公司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並有加盟店提到全O公司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另從相關文件亦發現,全O公司曾多次以銷進比過高等事由以書面通知加盟店改善,並載有再有相似案件發生,將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等文字。是以,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全O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經營管理如有對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品牌內的競爭情形、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皆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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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罰5萬

「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重要資訊,如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因加盟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判斷依據,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脆皮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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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依規定揭露重要加盟資訊罰40萬

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加盟簡介、加盟預約書、加盟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及撒O公司之陳述,撒O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營運期間之廣告促銷費用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購買商品或原物料之名稱及數量規格)」及「預估營業收益之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資訊,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8次委員會議通過,撒O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撒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業者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應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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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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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利權所有人授權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不適用所得稅法權利金免稅規定


某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予轄內某營利事業生產「微處理產品」,申請取得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國稅局審理時發現,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所有人非該外國營利事業本身,查核結果係原所有權人將專利權授權給該外國營利事業,再授權給我國營利事業,該外國營利事業因其非專利權所有人,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引進之專利權等,限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其所給付之權利金始可申請適用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引進之專利權等,適用權利金免稅的主體應為專利權所有人,限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其所給付之權利金始可申請適用免稅,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登記為該專利權所有人,即不符合免稅要件,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如為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的締約國居住者雖不能享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優惠,得檢附居住者證明等文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扣繳申報,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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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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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8條
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25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
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 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
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
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
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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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如有支付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致有逃漏稅款之嫌。
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符規定。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條件者,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均應計入其完稅價格:
 一、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直接或間接支付之權利金。
 二、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為貨物進口之條件之一。
 三、進口人依交易條件之約定支付給非賣方之第三者(專利權所有人)之權利金。 
另如進口人基於製造成本之考量(自己製造因量小不符經濟效益),而向國外賣方購買貨物(作為原料)以製造為成品,須另支付賣方之權利金,因屬進口貨物使用專利權之代價,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又如進口人進口濃縮液除支付貨款外,事後經由賣方技術援助,而調配稀釋成零售包裝所支付之權利金,因與進口貨物有關,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若於海關通關流程中,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若於進口貨物放行後始發現上述情事者,則將移各關事後稽核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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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使用國外專利權經專案核准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為提昇營運績效,使用國外營利事業專利權,財政部為鼓勵國外營利事業提供較進步生產技術及方法供國內廠商使用,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以降低國內廠商生產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及商標權,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前項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得之權利金均得免納所得稅;惟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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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
舉例說明,我國營利事業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外國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公司負擔;則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公司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扣繳稅額應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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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外商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取得一定報酬,未轉讓所有權,則其從該境內公司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所得,應於給付時,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扣繳率扣繳。
舉例說明,國內某公司與日商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支付報酬金100,000元,依據約載內容,日商公司將其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在約定之地區、期間,提供公司獨家使用,且公司無權將此技術轉移、出售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日商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權利金性質,不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應由公司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繳其所得稅款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於給付日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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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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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如何正確申報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工資

勞工保險正確申報方式: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所定義之工資,是按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

2.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之規定,當月份勞保費,投保單位應在次月底繳納

勞工退休金正確申報方式: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2.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提休金的工資計算方式,應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全薪)申報,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繳納。

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當月份退休金,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1月份退休金,雇主應在3月底前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 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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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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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
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
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
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勞工保險條例第14-2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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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違法核處雇主4倍罰鍰

現勞工可透過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勞保局行動服務APP、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若發生「高薪低報」就是指雇主未以「全薪」申報員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覺得其個人權益受損,進而向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如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核處雇主4倍罰鍰,勞工如因發生事故所受之損失,雇主還須負起賠償責任。

勞保局為避免事業單位高薪低報員工投保薪資,已積極辦理下列查核措施:

(一)運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前一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資料辦理投保薪資逕調作業。
(二)針對「單位平均投保薪資低於所屬行業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例者」及「經勞保局連續逕調投保薪資,且申報之投保薪資與薪資所得差距較大者」加強查核。
(三)持續配合勞動檢查單位實施各項勞動專案檢查。

有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 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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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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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健保薪資以高報低負責人判詐欺罪刑五個月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然台中市有一家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部分員工認為老板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鄭姓負責人因此被移送法辦。檢察官調查發現,員工薪水大都在兩萬四千以上,卻以高報低,以最低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勞健保,損害勞保局、健保局以及員工保險權益,已構成詐欺罪。

法官考量到審理期間鄭女坦承犯行,補足缺繳金額,並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詐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另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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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退薪資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高薪低報雖涉嫌不法但非屬逃漏稅行為

檢舉雇主員工高薪低報類型案件,成因是部分員工認為老板高薪低報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然檢舉雇主高薪低報多半發生於勞資糾紛後,員工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實為員工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不法行為。

然雇主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行為,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國稅局表示因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薪資扣繳不實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且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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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稅捐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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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補稅還送法辦

開店商家及執行業務者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和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捐負擔, 進行捐贈規,採用不實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或是以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以藉以逃漏稅捐。

一旦經稽徵機關或檢調單位查獲,除剔除浮報捐贈金額及補稅外,另外捐贈者還會受到刑事罰或行政罰處分,納稅義務人千萬勿心存僥倖而以不正當方法或不實之捐贈扣除額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已將捐贈列舉扣除額案件列為加強查核重點,對於捐贈收據內容有問題或與實際捐贈金額不符者,除進一步深入調查外,若發現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規定入帳,將通報各捐贈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剔除該不實之現金捐贈扣除額,除補稅外並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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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列報捐贈扣除額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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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7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加倍扣除之。(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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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虛列捐贈逃漏稅捐經檢察官命令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可於行政罰鍰內扣抵

納稅義務人購買納骨塔位捐贈予鄉公所,並於該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210萬,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查獲林君實際僅支付價款63萬元,涉有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之違章行為,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令該君支付緩起訴處分金7萬元,稽徵機關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時,緩起訴處分金即可自原規定應裁處之罰鍰中扣抵。

納稅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未經裁處,或已裁處尚未確定案件,始有前開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至已裁處確定之案件,雖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仍不得扣抵罰鍰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同時觸犯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短、漏報所得額之行政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處罰規定,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令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時,其所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可以扣抵稽徵機關裁處之漏稅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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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除補稅處罰外恐觸犯刑責

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發生符合稅法規定得列報扣除額之實際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惟如有未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年度並未對團體有任何捐贈,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有前述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之不實金額捐贈收據,持以浮報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達2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心存僥倖而虛偽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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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虛列捐贈扣除額雖經緩起訴處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論處罰鍰

有一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對基金會捐贈扣除額2,000,000元,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向國庫支付50,000元緩起訴處分金。

國稅局依據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犯罪內容,核算甲君98年度逃漏綜合所得稅額495,577元,並按所漏稅額1倍計算應處罰鍰,再減除已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50,000元,裁處甲君罰鍰445,577元。該君不服,表示檢察官告知只要坦承犯罪事實,繳清所漏稅捐及緩起訴處分金就沒事了,何以仍收到國稅局之罰鍰裁處書?是否有重複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該案明知與基金會簽訂之造林計畫非單純捐贈,且其現金捐款金額低於基金會所開立之收據金額,又其匯予基金會之款項事後已輾轉退還本人,竟仍持不實捐贈收據向該局列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少應負擔之稅捐債務,該行為已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之結算申報義務,依前揭條文規定,應按刑事法律處罰,但因該案刑事偵辦結果為緩起訴處分,並未就甲君犯行科處徒刑、拘役或罰金,尚難謂已依刑事法律處罰,是該局仍得就該君違反結算申報義務之行為,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罰鍰,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將該君已繳納之緩起訴處分金自裁處之罰鍰中扣抵。因此,本案國稅局對該君裁處罰鍰係屬於法有據,並無重複處罰之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捐贈以達節稅目的者,除捐贈對象應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外,其捐贈行為必須為真實,始得持該捐贈收據向稅捐稽徵機關列報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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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捐贈扣除額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有虛報除補稅外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現金捐贈扣除額1,000,000元,惟僅檢附50,000元捐款收據,經稽徵機關通知補送證明文件,惟甲君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仍未能補附確有另外支付捐贈金額950,000元之合法證明文件,稽徵機關除剔除950,000元之現金捐贈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檢附合法收據或證明文件,若未檢附或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仍未能補附,稽徵機關除剔除該項捐贈扣除額予以補稅外,並將以有虛列捐贈扣除額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檢視申報所得內容外,就申報列舉扣除額證明文件,亦應仔細核對,若有遺失或漏未檢附之證明文件,應於申請補發後,儘速送交稽徵機關審認,以免因虛列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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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特休假使用期間資方可採5種方式行使-勞動基準法年度特休假(特別休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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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特休假使用期間資方可採5種方式行使

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年度特休假重點如下: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曆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期限發給。

施行細則放寬勞資雙方可約定特休假年度使用範圍方式,業者可採周年制(例如七月一日到職,特休假使用期間為七月一日到隔年六月卅日),或採曆年制(特休假使用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或依學校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等5種行使方式。 未休完特休假折算工資,雇主應在原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離職者,雇主應在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計算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施行細則明訂,雇主須按照未休完天數,給付一日工資;月薪制勞工一日工資,計算方式為最近一個月工資(不含加班費)除以卅天。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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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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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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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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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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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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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更多更詳細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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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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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營業人若有跳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將導致其上、中、下游營業人均須連帶補稅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配合乙公司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下游廠商丙公司,導致跳開統一發票情事,經查核後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應就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金額裁處5%行為罰;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甲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應就進貨金額裁處5%行為罰,另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稅罰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丙公司依規定應自乙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罰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或向直接進貨廠商取得憑證,切勿跳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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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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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相關稅法條文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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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利用跳開發票之手法逃漏稅捐小心補稅加罰款

營業人比較常見的逃漏稅捐型態,在營業稅方面有跳開發票、漏開發票、虛報進項、取得非交易對象的發票等;在所得稅方面有短報收入、浮報成本、虛報薪資、虛列費用等;其中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卻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指定之營業人。

這類型態跳開發票的逃漏稅模式,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被處以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逃稅如被查獲將要付出補稅和被裁處數倍罰鍰的代價,如果是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不管納稅義務人或教唆者、幫助逃漏稅者都可能被移送司法單位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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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跳開發票上、中、下游營業人均補稅加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查核批發業者營業人年度銷貨予乙營業人等,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5,754萬餘元外,亦配合乙營業人等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渠等之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等,跳開統一發票金額共2,446萬餘元,前揭涉案之營業人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581萬餘元。

該營業人未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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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處罰案例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業稅案件,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生意往來,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造成跳開發票,國稅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跳開發票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業稅案件,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生意往來,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發票給乙公司,但在5月間銷售貨品500多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該公司直接將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造成跳開發票,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跳開發票金額500多萬元裁處甲公司應繳納罰鍰25萬餘元(500萬元×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開立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要跳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如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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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逃漏稅捐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補稅加罰款

國稅局查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4年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而未開給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另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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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知識-使用逾期原料製造產品且改標販售涉偽造文書詐欺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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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逾期原料製造產品且改標販售涉偽造文書詐欺等刑責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稽查裕O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場查獲逾期柴魚精粉、無水檸檬酸及紅麴粉等原料,用於生產「蝦味先日式照燒」、「蝦味先蜜烤魷魚」、「蝦味先泡菜」、「蝦味先墨西哥煙燻」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等5項產品,現場予以封存過期原料及產品共計約2,371.5公斤。且前揭5項產品市面上需全面下架,衛生局已令該公司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規定進行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針對違規產品應於5月20日0時前完成下架不得販售,食藥署責成並督導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請產品下游業者所轄衛生局協助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另,經高雄市政府市府秘書處消保官會同衛生局人員與業者溝通退貨退款事宜後,業者同意道歉並退貨退款,自即日起一年內,可持原產品包裝或購買憑證(發票、收據或其他消費紀錄擇一),向各通路商店辦理退貨退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不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如有將逾期產品改標販售等行為,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責,移檢調追究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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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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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 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 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 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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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逾期肉品案查獲新事證再重罰600萬
力O肉品公司涉嫌販售逾期冷凍肉品案,除4月26日衛生局前往力O稽查,4月27日亦會同食藥署中區管人員及保七總隊警察共同查核,現場查封「冷凍去骨豬肉」、「冷凍豬腸」及「冷凍雞腿」三項有疑慮產品共1萬5608.4公斤。台中市政府衛生局5月6日約檢舉人到局釐清案情,由於檢舉人再提新事證,新事證經過初步調查後,衛生局16日再度約談業者到局說明,確認違規情形明確,決定再度重罰600萬元。連同先前處分600萬元,罰鍰合計達1200萬元。
衛生局自5月5日至9日清查台中市24家下游業者,經連日稽查查獲無標示的土雞胇7KG,由業者自行銷毀,且將相關事證及下游業者後續查核資料分別於5/5、5/8、5/15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追究業者刑事責任。其他縣市部分,經各縣市衛生局協助查獲3家下游業者有逾期產品,包括台南市70公斤,桃園市20公斤、南投縣320公斤,共計410公斤,均已退回力O公司,並由衛生局同步前往封存,避免再流入市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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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有關餐飲業者貯存過期食品原料遭罰之訴願案件

一公司經臺中市衛生局於進行安全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時,於現場查獲該公司之地下一樓冷凍庫房內貯存逾有效日期之「○○薑」及「○○櫻花蝦」等2類品項,共計136件,認定該公司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案內不符規定產品應沒入銷毀。該公司認相關法規非以持有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違法,尚須視持有是否基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於此不服提起訴願。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定義,除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外,尚包含其原料。又據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貯存,尚非需另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為限。且查該公司貯存96包「○○薑」及40包「○○櫻花蝦」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存放於冷凍倉庫內,其中「○○薑」之有效日期為98年3月31日,「○○櫻花蝦」之有效日期為104年1月3日,稽查時分已逾有效日期超過6年及超過5個月,卻仍存放於冷凍倉庫內,衡諸上開食品逾期數月甚至數年之事實,且就採證照片觀之,該公司似非將上開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訴願人縱非故意,於管理上亦顯有過失,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洵堪認定。甲公司之主張,尚難採憑,故其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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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商家易發生過期食品疏失的地點特性

有些店家當生意不好導致部份商品來不及賣出過期,有些店家會為節省成本把這些過期或可能出問題的商品重新包裝或組合後提供給顧客,為避免商家竄改日期事件,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相關規定,食品應標示保存期限,且不得以「賞味期間」或是類似字語替代「保存期限」,且保存期限一定要用鋼印印上,不可以用標籤黏貼。店家業者若遭稽查販售過期產品,除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販賣場所3到15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將違規產品銷毀。

另供貨廠商送過期產品或即將過期貨至店家,店家進貨上架前未細究保存日期、店家放置在陳列架或儲藏櫃角落或最底部,較不易碰觸到地點的食品,這些都是店家常易忽略發生逾期食品的地點特性,為避免再度發生販售過期產品事件,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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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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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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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肉品案查獲新事證再重罰600萬

力O肉品公司涉嫌販售逾期冷凍肉品案,除4月26日衛生局前往力O稽查,4月27日亦會同食藥署中區管人員及保七總隊警察共同查核,現場查封「冷凍去骨豬肉」、「冷凍豬腸」及「冷凍雞腿」三項有疑慮產品共1萬5608.4公斤。台中市政府衛生局5月6日約檢舉人到局釐清案情,由於檢舉人再提新事證,新事證經過初步調查後,衛生局16日再度約談業者到局說明,確認違規情形明確,決定再度重罰600萬元。連同先前處分600萬元,罰鍰合計達1200萬元。

衛生局自5月5日至9日清查台中市24家下游業者,經連日稽查查獲無標示的土雞胇7KG,由業者自行銷毀,且將相關事證及下游業者後續查核資料分別於5/5、5/8、5/15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追究業者刑事責任。其他縣市部分,經各縣市衛生局協助查獲3家下游業者有逾期產品,包括台南市70公斤,桃園市20公斤、南投縣320公斤,共計410公斤,均已退回力O公司,並由衛生局同步前往封存,避免再流入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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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 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 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 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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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有關餐飲業者貯存過期食品原料遭罰之訴願案件

一公司經臺中市衛生局於進行安全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時,於現場查獲該公司之地下一樓冷凍庫房內貯存逾有效日期之「○○薑」及「○○櫻花蝦」等2類品項,共計136件,認定該公司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案內不符規定產品應沒入銷毀。該公司認相關法規非以持有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違法,尚須視持有是否基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於此不服提起訴願。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定義,除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外,尚包含其原料。又據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貯存,尚非需另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為限。且查該公司貯存96包「○○薑」及40包「○○櫻花蝦」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存放於冷凍倉庫內,其中「○○薑」之有效日期為98年3月31日,「○○櫻花蝦」之有效日期為104年1月3日,稽查時分已逾有效日期超過6年及超過5個月,卻仍存放於冷凍倉庫內,衡諸上開食品逾期數月甚至數年之事實,且就採證照片觀之,該公司似非將上開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訴願人縱非故意,於管理上亦顯有過失,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洵堪認定。甲公司之主張,尚難採憑,故其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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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易發生過期食品疏失的地點特性

有些店家當生意不好導致部份商品來不及賣出過期,有些店家會為節省成本把這些過期或可能出問題的商品重新包裝或組合後提供給顧客,為避免商家竄改日期事件,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相關規定,食品應標示保存期限,且不得以「賞味期間」或是類似字語替代「保存期限」,且保存期限一定要用鋼印印上,不可以用標籤黏貼。店家業者若遭稽查販售過期產品,除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販賣場所3到15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將違規產品銷毀。

另供貨廠商送過期產品或即將過期貨至店家,店家進貨上架前未細究保存日期、店家放置在陳列架或儲藏櫃角落或最底部,較不易碰觸到地點的食品,這些都是店家常易忽略發生逾期食品的地點特性,為避免再度發生販售過期產品事件,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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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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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義美食品有限公司南崁廠」稽查,於冷凍成品倉庫中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未與一般成品有效區隔,爰現場先將疑似違規產品封存,後續將再約談業者並依法處辦。本案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本案查獲食品標示疑似為未來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守者,沒入銷毀之;復依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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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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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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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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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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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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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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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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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更多更詳細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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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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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節省營業稅

要節省營業稅,就要先瞭解營業稅的規定(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大於要繳稅;小於則可留抵次期扣抵),
其中銷項就是所有依稅法規定開出去的發票,而進項就是所有依稅法規定收進來的發票,諸如:進貨(料)、工程款、預付款、分期付款、定金之發票、廣告費、汽車加油、修理之發票、出差住宿、租用設備之租金發票、參加外界訓練費用之發票、佣金支出、利息支出、運費取得之發票、、運費、汽油費....。

因此節省營業稅如下:

一.營業人應充分索取進項憑證且適時申報扣抵:
1.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證,如未能充分取得及依法適時申報,則該稅額除無法扣抵外,且營所稅結算申報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進項係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依規定准予退還。

二..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1. 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與實際交易銷貨營業單位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2. 取得之進貨及費用發票(收據),核對有關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等,書寫是否正確, 以憑扣抵營業稅。
3.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4.對於首次往來之廠商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應妥為保存並做好廠商徵信工作,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行付款。

三..營業稅可申請「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可申請稅率1%稅額計算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課稅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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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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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1條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 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 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 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 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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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
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
,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
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
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
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
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
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
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
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
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
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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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公司營運有哪些憑證可以報帳節稅?

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入帳之憑證

1.進貨(料)、工程款、預付款、分期付款、定金之發票或退回折讓證明單。
2.購置五金、工具、書籍雜誌、設備、貨車、客貨兩用車、機車、裝潢工程、空調工程、小噸數冷氣、電話、電腦硬軟體、辦公用品、其他固定資產之發票。
*小噸數冷氣機不可太多;傢俱桌椅應於發票寫為辦公桌椅;萬客隆、家樂福、高峰之發票應附物品明細表且  所列須全為可扣抵。
3.汽車加油、修理之發票。(毋需打車號)
4.出差住宿、租用設備之租金發票。
5.參加外界訓練費用之發票。
6.佣金支出、利息支出、運費取得之發票。
7.工作服、衛生紙之發票。
8.報紙、雜誌、電話簿產品廣告收據。
9.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
10.機票扣抵聯(需為員工)。
11.其他。
合法憑證有三類:1.統一發票 2.收據證明 3.經手人之證明(例如出差報告)。
合法憑證:
1.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2.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3.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4.收據部分須蓋有免用統一發票章且有統一編號
5.三聯式發票才能扣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基本上所取得的支出單據都要是載明公司統一編號的發票或收據(交通費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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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稅可申請「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可申請稅率1%稅額計算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課稅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範例
( 一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以當期(月)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當期(月)應納 或溢付 營業稅額。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 銷售額 300,000 元,銷項稅額 為 15,000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 10,000 元,其應納稅額為 5,000 元,計
算如下:
300,000 × 5 % =  15,000 元 ................ 銷項稅額
15,000   -  10,000 =  5,000 元 ................. 應納稅額( 二 ) 查定課徵營業人:
?以資本主薪資,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再將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而得到應納營業稅額。
查定銷售額  × 稅率 (1 %或 0.1 % )  = 查定營業稅額。
某小規模營業人, 100 年 10 至 12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 為 100,000 元,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 10,000 元,得扣減百分之 十,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100,000×3 )  × 1 % -  10,000 × 10 %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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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稅節稅規劃

(一)充分索取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外,可依法申報扣抵。

1. 採自動報繳營業人 :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未能充分取得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除將自行吸收該進項稅款外,且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 . 採查定課徵營業人 :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之 5 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減輕營業稅負擔。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前項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二)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改採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之營業人,係按其銷售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並不能扣抵或退還。但上述營業人如兼營倉庫、保管箱、機器出租、發行信用卡及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與其他行業營業人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是以是類營業人得就此部分銷售收入申請改依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以享受進項稅額扣抵 銷項稅額之權利。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計稅方式。

( 三 ) 放棄免稅。

依稅法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則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及市場競爭力將發生變化,是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就其本身之營運情形,考慮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 四 ) 申請退稅。

1.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1)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 外銷比率較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採一般計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原則上係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資金週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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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稅減免規定

(一) 零稅率: 所謂「零稅率」,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則可以申請退還。

1 、適用範圍:銷售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外銷貨物。

(2)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2、應具備文件:

(1)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之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5)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6)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7)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二)免稅: 所謂「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較常發生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如下 ,未列舉者如有疑義請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1、出售之土地。   

2、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3、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與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4、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5、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6、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7、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8、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9、依營業稅法規定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10、 肥料、 農業 、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11、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進口貨物免稅:  

1、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2)關稅法第44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徵營業稅。

(3)本國之古物。  

2、為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營業人自國外進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9.5.16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  

(四)文化藝術事業減免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舉辦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條例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於活動開始之1個月前檢附有關文件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 可後,於活動前檢附認可之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五)離島地區免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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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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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一公司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於2月中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於經該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同年4月10日辦理申報,雖該公司當期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被核定加徵滯報金新台幣1,200元之處罰。

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就無應納營業稅額,亦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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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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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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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盟總部有收取費用應開立發票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查獲某茶冷飲業者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依規定處罰處以罰鍰。

開放加盟的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業者,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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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遭受停業處分認定標準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處一倍至十倍罰鍰外,一年內若被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1年內的「查獲三次」認定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乃是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如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還要遭停業處分,更損及企業形象,絕對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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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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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購超高人氣店逃稅連補帶罰恐達千萬以上

網購超高人氣產品阿O乾麵,99年爆發上千萬的逃漏欠稅案,至今尚未結案,然稅捐機關從所蒐集來的證據中,發現阿O乾麵涉逃漏營業稅一千多萬元。

阿O乾麵一年網購預付金額達上億元,但卻只申報六百萬元營業額,涉漏報營業額九千四百萬元,合計漏繳營業稅額共四百多萬元,調查單位正著手調查阿O乾麵資金流程漏稅情形,如查證屬實阿O乾麵逃漏營業稅,阿O乾麵除須補稅外,另外要罰鍰一 ~二倍罰款,連補帶罰合計金額可能高達近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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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附贈實務知識-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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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本期預收款500多萬元 ,經查核該預收款係該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遞延估計銷售汽車附贈獎勵積點相對應之收入,依上開規定,該收入應予銷售汽車時認列,國稅局乃予以調整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雖在財務會計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並予以遞延,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認為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再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規定,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情形者,依財政部103年4月9日新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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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銷貨附贈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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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附贈物品(購入隨貨附贈物品)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
(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二)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四)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五)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八)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九)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十)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十一)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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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附贈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本期預收款500多萬元 ,經查核該預收款係該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遞延估計銷售汽車附贈獎勵積點相對應之收入,依上開規定,該收入應予銷售汽車時認列,國稅局乃予以調整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雖在財務會計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並予以遞延,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認為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再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規定,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情形者,依財政部103年4月9日新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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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附贈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銷貨附贈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其中產品促銷活動,依甲公司所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補稅85萬元。

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除此之外,更應注意贈品是否已送出,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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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附贈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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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附贈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一公司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於2月中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於經該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同年4月10日辦理申報,雖該公司當期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被核定加徵滯報金新台幣1,200元之處罰。

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就無應納營業稅額,亦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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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完整揭露加盟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茶飲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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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飲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罰20萬元

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俊O公司於招募台灣OO茶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簡介、小DM、加盟申請單及創輔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俊O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俊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1次委員會議通過,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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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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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裁罰5萬元

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雖見O食品行稱有於「彩O雪」網站刊載商標註冊證書、加盟店址等資訊,但公平會考量網站所載資訊,乃處於隨時可更動狀態,後續並有可能產生:加盟業主疏於維護網頁內容而不及更新資訊、雙方事後對當時網站所載內容為何產生爭執,以及交易相對人是否已確實接收訊息處於未明狀態等問題。

因此有關見O食品行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的行為,乃屬利用掌握重要交易資訊的優勢地位,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見O食品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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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未完整揭露最低訂貨量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0萬

公平會接獲檢舉指稱,全O便利商店公司要求加盟店必須遵守其訂貨指導,並規定銷貨量不可超過進貨量的一定比率(全O公司稱為「銷進比」),若加盟店未依規定量訂貨或銷進比大於一定比率,將遭受到上課、警告、開單等處罰,卻未於締約前告知相關資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全O公司與加盟店的關係來說,商品報廢損失是由加盟店吸收,而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將影響報廢損失金額的多寡,故認定此等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的重要訊息。另多數加盟店表示全O公司於加盟時未約定,但實際經營時經常要求店舖維持固定存貨量或存貨比率,並有加盟店提到全O公司會針對特定商品設定訂購目標。另從相關文件亦發現,全O公司曾多次以銷進比過高等事由以書面通知加盟店改善,並載有再有相似案件發生,將依違反契約規定辦理等文字。是以,全O公司所定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事項,已構成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卻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為充分且完整揭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全O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等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令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連鎖經營管理如有對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品牌內的競爭情形、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皆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相關限制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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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罰5萬

「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OO脆皮雞蛋糕」是由個人從事招募加盟業務,但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應購買之原物料費用金額」,與「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加盟重要資訊,如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因加盟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判斷依據,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OO脆皮雞蛋糕」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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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依規定揭露重要加盟資訊罰40萬

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撒O公司於洽談加盟過程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之加盟簡介、加盟預約書、加盟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及撒O公司之陳述,撒O公司未充分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營運期間之廣告促銷費用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金額」、「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購買商品或原物料之名稱及數量規格)」及「預估營業收益之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加盟重要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資訊,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述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8次委員會議通過,撒O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令撒O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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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實務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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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餅家涉將即期產品鳳梨酥更改有效日期

食藥署至「維O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位於五股的工場進行搜索稽查,現場查獲該公司塗銷產品有效日期之工具,經士林地檢署押回該公司相關人員,其坦承確實有將門市部之鳳梨酥即期產品以酒精塗銷有效日期後,重新打印並販售。

維O餅家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到案後坦承,販售之原始產品紙盒外包裝,係標示「有效日期(西元201X0101)」,經該公司以酒精塗銷後,變更之產品外包裝標示「EXP(西元201X0101)」;本案若經查證販售食品涉有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如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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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二)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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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連鎖業者之定義。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六、標示方式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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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市售母親節蛋糕多數屬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
許多蛋糕業者於母親節節日前會提供預購或網路訂購之服務,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針對轄內12家西點烘焙業者之蛋糕標示進行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依法標示原產地,已要求業者立即改善,消保官另建議2家業者清楚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與知的權利。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農產品生產驗證追溯來源或生產系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基因改造資訊等項目,但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屬於散裝食品,如為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陳列販售,銷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則其標示方式不適用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而應適用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市售母親節蛋糕大多數屬於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惟本次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標示原產地,在消保官要求後業者已改善標示;另外消保官發現有2家業者未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此類重要消費資訊雖不屬於散裝食品強制規定之應標示事項, 且業者於銷售時通常會口頭告知,但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消保官仍當場建議業者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麵包、糕餅店、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及飯店附設之烘培坊所陳售之烘培產品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為現場烘培散裝者,因其產品無法反映出食材產地,所以也不須依公告規定標示;但非現場烘培(包括中央廚房配送) 之產品,則仍須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品名。 如未依規定標示散裝食品之品名或原產地(國),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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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湯底標示違者至少罰3萬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前往轄區內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調查業者火鍋湯底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調查結果有 4 家火鍋店的湯底標示符合規定,僅板橋區鴨O薑母鴨店未製作湯底標示牌,消保官當場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於 105 年 1 月 18 日進行複查,業者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火鍋類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已於104 年 6 月 30 日公告並自10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未符合規定的業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4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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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即日起開始稽查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上路, 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日即突擊檢查1家火鍋店、2家飲料連鎖業者,要求菜單標示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改善。

連鎖手搖飲料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的茶飲料、咖啡需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及原料產地,如果是「混茶」或「混豆」,也要依比例從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名稱,咖啡要用顏色來標示咖啡因含量,火鍋業者也要在店內明確說明湯底成分。菜單或點選單須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以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標明,菜單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形式各不得小於2公分。根據食藥署公告,飲料標示不須在手搖杯或咖啡杯外包裝,可在店內點餐單註記或張貼懸掛、插立牌或用標籤黏貼,但不能只在店家網站公布。此新制於六月預告,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各地衛生局即日起開始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如果違規未標示,依食安法可開罰新台幣3至300萬;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安法開罰,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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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巧克力指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詳如附件;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過5%者,不論添加量皆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者,則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本規定除規範包裝巧克力外,具營業登記的散裝巧克力販賣業者亦應於販售之場所依本規定標示。包裝巧克力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散裝巧克力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標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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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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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欠款債權呆帳損失有學問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查係乙公司於承攬工程時遭業主詐欺造成損失,該公司誤以為只要提起刑事訴訟並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原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僅能證明債務人有詐欺債權之嫌疑,倘該欠款債權逾期2年而未能收取,則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經催收取得之存證函證明,憑以列報。另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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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45條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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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無法列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得轄內一公司99年度銷售貨物300萬元予乙公司,乙公司因財務週轉不靈,致該公司之應收帳款遲遲無法收回,乙公司之後申請停業,於是該公司提示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列報為103年度之呆帳損失,但因不符列報要件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有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債權,可提示已送達或以拒收或人以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催收證明,據以列報呆帳損失。然債務人若有申請停業,非屬倒閉、逃匿情況,即不得以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為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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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職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有一公司於辦理99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2千萬元,該公司主張債務人逃匿年度並非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年度,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作認列,並提示97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存證函以供佐證。

 

經稅捐機關查對其債務人於97年1月「撤銷登記」、「撤銷」,於97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以致無從行使催收,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97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稅捐機關依據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2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是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之,而非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 申報如屬債權逾期2年以上呆帳損失,且已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催收證明,應於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年度列報錯誤遭剔除補稅。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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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討債請求權有時限逾時可不還

債權人如有需要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國稅局為便利債權人特於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平台」,債權人依服務平作業流程操作,填妥債權人、債務人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臺辦理即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發生對方欠債不還,你當然有權可以跟他要,法律的專業術語叫做「請求權」,俗稱討債,這種「請求權」雖得請求對方還錢,但須在一段時間內提出,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大多數的欠款請求權行使期間有十五年之久,但還是要看你請求的內容是什麼而定,如你請求的是要對方清償利息,就要在五年內提出。若有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若在收到支付命令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若其異議則可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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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呆帳損失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景氣不好呆帳發生之可能性很大,若發生呆帳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會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故營業人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1.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備抵呆帳,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2.期末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之餘額估列並列為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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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知識- 違規逾期原料製成之產品至少罰鍰3萬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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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逾期原料製成之產品至少罰鍰3萬元
高雄市春OO公司於5月3日經查獲涉嫌使用違規逾期原料分裝再製為「健康即食腰果」等7項產品,經市府消保官會同衛生局人員與業者溝通退貨退款事宜,獲得初步協議。消費者如果在二年內有購買春OO公司生產的「健康即食腰果」、「自然健康杏仁果(生)」、「純原蔗黑糖粉」、「純原蔗黑砂糖」、「健康即食杏仁果」、「自然健康燕麥片」及「光中杏」等產品,可持原產品(不論已打開食用與否)或購買憑證(發票、收據錄或其他消費紀錄)向原購買通路商店或該公司辦理退貨退款。
另有關「春OO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情事,衛生機關已現場封存涉嫌違規原料及產品;此外,食藥署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所轄相關下游食品業者儘速完成產品下架作業,並請所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責令該公司完成下架回收,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製售食品務必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法從重處辦,倘涉及逾有效日期,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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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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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 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 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 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 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 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 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 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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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有關餐飲業者貯存過期食品原料遭罰之訴願案件

一公司經臺中市衛生局於進行安全衛生及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時,於現場查獲該公司之地下一樓冷凍庫房內貯存逾有效日期之「○○薑」及「○○櫻花蝦」等2類品項,共計136件,認定該公司有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罰鍰,案內不符規定產品應沒入銷毀。該公司認相關法規非以持有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違法,尚須視持有是否基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於此不服提起訴願。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定義,除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外,尚包含其原料。又據同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貯存,尚非需另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目的為限。且查該公司貯存96包「○○薑」及40包「○○櫻花蝦」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存放於冷凍倉庫內,其中「○○薑」之有效日期為98年3月31日,「○○櫻花蝦」之有效日期為104年1月3日,稽查時分已逾有效日期超過6年及超過5個月,卻仍存放於冷凍倉庫內,衡諸上開食品逾期數月甚至數年之事實,且就採證照片觀之,該公司似非將上開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訴願人縱非故意,於管理上亦顯有過失,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洵堪認定。甲公司之主張,尚難採憑,故其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依同法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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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商家易發生過期食品疏失的地點特性

有些店家當生意不好導致部份商品來不及賣出過期,有些店家會為節省成本把這些過期或可能出問題的商品重新包裝或組合後提供給顧客,為避免商家竄改日期事件,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訂有相關規定,食品應標示保存期限,且不得以「賞味期間」或是類似字語替代「保存期限」,且保存期限一定要用鋼印印上,不可以用標籤黏貼。店家業者若遭稽查販售過期產品,除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處販賣場所3到15萬元罰鍰,並要求業者將違規產品銷毀。

另供貨廠商送過期產品或即將過期貨至店家,店家進貨上架前未細究保存日期、店家放置在陳列架或儲藏櫃角落或最底部,較不易碰觸到地點的食品,這些都是店家常易忽略發生逾期食品的地點特性,為避免再度發生販售過期產品事件,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進貨上架察看保存日期,加強賣場內部每天進行產品的巡視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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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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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義美食品有限公司南崁廠」稽查,於冷凍成品倉庫中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29項及疑似未來食品1項,未與一般成品有效區隔,爰現場先將疑似違規產品封存,後續將再約談業者並依法處辦。本案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本案查獲食品標示疑似為未來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守者,沒入銷毀之;復依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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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發票開立錯誤稅務實務知識-發票蓋錯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要處1%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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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蓋錯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要處1%罰鍰

國稅局在進行「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查核時發現,有不少營業者於扣抵聯誤蓋他人發票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1紙,已於該期申報銷售額,銷售額為33,365元、稅額1,668元,惟於扣抵聯誤蓋總公司C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付買受人B公司,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銷售額33,365元 × 1%= 333元,因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鍰1,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同法第24條亦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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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開統一發票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2948號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主旨: 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一四二號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非當期之進項憑證提前申報扣抵者應予退件
內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已訂有明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依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固以當期為原則。惟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核定。至非屬當期應申報之進項憑證,自不能提前申報扣抵,其有提前申報扣抵者,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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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票開立錯誤稅務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誤將發票金額開錯罰款所載金額百分之一

有家餐廳因會計人員疏失,將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金額5,800元給予消費者,誤將發票金額開成3,165,800元,事後發現已無法取回作廢重開,遭國稅局處以1,500元之罰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該餐廳未依規定記載發票中,所開立金額3,165,800元已達1,000元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實際金額5,800元,處以1%罰鍰,因低於1,500元,故處新台幣1,500元。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修正後則擴及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若亦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免罰。訂有不同免罰條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發生開錯發票情形,除了交易金額之外,交易對象名稱、品名、數量或日期出現錯誤,只要及時更正,因違章情節屬輕微,免予處罰。財政部依買方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買方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無稅額扣抵的問題,賣方營業人只需向國稅局報備更正,不必重開發票。但若買方也是營業人時,除應由賣方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在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外,更正後還需確定買賣雙方均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漏報、短溢開營業稅額後,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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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票開立錯誤稅務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未能收到款已開發票怎麼辦

業界通常會先開立發票辦理請款,因此實務上常發生未收到任何的勞務收入,卻已經開立發票稅款,須繳納開立發票稅款的不合理情事,但勞務承攬業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有關該項勞務承攬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所以,如果所收受票據遭到跳票,以致帳款無法收取時,可以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該張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事後僅需在收款時開立發票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如所收票據遭跳票,開店商家可檢附相關未收取款項的證明,向當地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溢繳的稅款則可申請留抵,俟實際收到款項時再行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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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票開立錯誤稅務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國稅局核備

公司開立發票時,誤開出金額百萬元之發票,消費者已帶走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正確處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小心謹慎,如因開立發票錯誤,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請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並檢附更正後發票存根聯影本,盡速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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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票開立錯誤稅務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開立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自動更正免予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收回作廢重開,主動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者,免予處罰。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前揭辦法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依財政部99年1月18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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