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實務知識-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一公司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於2月中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於經該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同年4月10日辦理申報,雖該公司當期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被核定加徵滯報金新台幣1,200元之處罰。
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就無應納營業稅額,亦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
以下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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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盟總部有收取費用應開立發票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查獲某茶冷飲業者開放加盟,加盟連鎖店達十餘家,發現其利用部分加盟店負責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取巧對於所收取之加盟金、招牌費及原物料費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銷售額計3,000多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依規定處罰處以罰鍰。
開放加盟的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但若收取費用純屬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款項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者,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連鎖加盟業者,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遭受停業處分認定標準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處一倍至十倍罰鍰外,一年內若被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1年內的「查獲三次」認定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達新臺幣25萬元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乃是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提供各項加盟服務或原物料時,應注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若有提供加盟服務(加盟金、權利金、招牌費、開店指導費)、裝潢費或原物料給加盟連鎖分店,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被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外,還要罰鍰;如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還要遭停業處分,更損及企業形象,絕對不可輕忽。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二千元以上視為薪資所得
有一公司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員工之受益人分別為其家屬,由該公司支付每人每月保險費3,000元,則該公司每月認列員工保險費計6,000元,應檢附具保險費金額並詳實紀載支付員工保險費各3,000元之保險費收據。對於員工而言,僅1,000元屬其薪資所得,公司應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替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並且由營利事業負擔,營利事業所檢附之保險費原始憑證,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避免未提示合法憑證而被剔除補稅或申報錯誤,遭受國稅局調整。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購超高人氣店逃稅連補帶罰恐達千萬以上
網購超高人氣產品阿O乾麵,99年爆發上千萬的逃漏欠稅案,至今尚未結案,然稅捐機關從所蒐集來的證據中,發現阿O乾麵涉逃漏營業稅一千多萬元。
阿O乾麵一年網購預付金額達上億元,但卻只申報六百萬元營業額,涉漏報營業額九千四百萬元,合計漏繳營業稅額共四百多萬元,調查單位正著手調查阿O乾麵資金流程漏稅情形,如查證屬實阿O乾麵逃漏營業稅,阿O乾麵除須補稅外,另外要罰鍰一 ~二倍罰款,連補帶罰合計金額可能高達近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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