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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人力管理-員工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工作勞健保應這樣辦理才合法實務經驗談-加盟營運S.O.P線上教育訓練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替員工加勞保健保勞退及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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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工作勞健保應這樣辦理才合法

勞保部份:勞保屬應強制投保,依勞保規定公司行號超過(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5人必須強制納保,其所屬員工,不論其有幾份工作或是否已參加勞工保險,各該投保單位均須於員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就業保險的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規定,得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需以書面文件向勞保局說明。

健保部份: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如同時具有專任工作與兼職工作者,應依全民健保法第十條及相關規定,以專任職務之工作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保,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薪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健保重複投保所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所屬健保轄區分局申請退還,逾期不受理。另員工人數少於5人之店家行號選擇不加入勞保,應特別注意勞工職災,依勞基法規定若發生職災雇主有補償責任 ,此部分未分擔意外風險,最好是購買商業保險以承擔勞基法上雇主對員工的職災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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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店家老闆的勞健保如何投保會比較划算
門市分店負責人的健保部份,依規定是要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的,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下的。因為負責人在工會的保費只需負擔60%,但在自己公司下投保則需負擔100%,所以工會的投保金額越低時,每個月所需繳的健保費用差距就越大,當然會比較划算。且負責人投保金額依規定為現行最高等級131,700投保,除非你向勞健保局提出過去公司申報稅後的營收證明,及負責人扣繳憑單,勞健保局核定後,投保金額才會調降,至於投保金額最後為多少是由勞健保局核定。
至於負責人的勞保部份,勞保非強制要加入,負責人的勞保可以在其他單位投保,也可以雙重加保勞保,所以負責人在工會也可以申請加勞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現狀實務下,若你還是一人公司行號負責人時,你可加保在職業工會下,但如你申請辦理新加入投保單位後,健保局就會來函通知負責人要轉出工會,加入所成立的公司健保下。若負責人本身也是某單位受僱者,也是有領他人薪水的,勞健勞退均由僱用他的公司投保及為其提繳,會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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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如果你開的店所僱用員工是四人以下,可考慮讓員工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不需在公司行號內投保勞保,以節省勞健保費支出。但如僱用5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此為強制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是否應強制參加勞保,應視「僱用人數」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如未滿5人,因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即可不替僱用人員加保,所僱用人員可前往相關的職業公會加保,以維護員工勞保之權益。

公司行號須替員工辦理三項保障
公司行號應知,只要是符合勞基法的任何勞工,報到上班後公司行號都須替員工辦理以下三項保障 :
第一保障是「勞保」,只要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上,員工超過5人以上,就要幫你加入勞保,確保勞工遭遇事故時,可以獲得生活保障及職災醫療照顧;即使是一天只有工作3小時的工讀生或是計時人員,上班族或打工族到報到後,公司行號也應一樣必須填具勞保、就保申請書表,送勞保局加保,保險效力是從公司將加保申請書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當天零時計算,因此應在勞工職日立即投保。

第二保障是「健保」,一般參加勞保員工,公司行號也應同時向健保局替員工辦理健康保險投保。

笫三保障是「勞工退休金」,雇主每月提薪資的6%進入勞工個人帳戶,年滿60歲後領回。勞工也可申報相對自願提繳更高;雇主每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依法歸定是屬雇主負擔的法定成本,雇主不能從薪水中內扣,否則即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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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加盟連鎖企業員工沒有加勞保合法嗎? 
加盟連鎖企業員工沒有加勞保,有沒有違法要視分店情況而定,如果全部的加盟連鎖店和總部只有一個統編,又全部分店員工和總公司員工加起來超過5人,依勞保規定超過5人必須強制納保,且店家還要提供就業保險+勞退+健保 。但如果是連鎖企業每間分店都有自己獨立的統編及財務和總部無關,且其中門市分店人數又少於5人,則依勞保規定,勞保是自願納保,店家沒提供勞保目前是合法,但店家還是要提供就業保險+勞退+健保,因為此三項是為強制納保(實務上,勞工加入勞保(含職災)時,勞保局會同時一次辦理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繳)。

就業保險法為強制納保,各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目前保險費率為1% ,費用由雇主:勞工:政府以7:2:1比例負擔,違反者處10倍罰鍰。

勞退金提繳亦為強制規定,只要有勞雇關係存在且無除外情形者,雇主都必須按月提撥至少6%月工資進入專戶。即使已經請領過退休給付,再度就業時,雇主仍需提繳為重新起算年資之退休金 。
健保部份,健保屬於強制投保,只要公司一成立,不論有沒有雇請員工,就必須立即成立新投保單位,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加保 (是正式員工, 而非眷屬身份) 則可不用在自己公司加保,若負責人是在公所/工會加保,則公司一成立就必須將原有健保轉移到自己公司加保,不能繼續待在公所/工會加保,且不得低於其他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還必須等於或高於勞保的投保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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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兼差沒勞保發生職災老闆還是應負責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員工一受雇,老闆就得替員工投保勞保,至於有兩份以上工作的員工,可依勞委會在73年做出的解釋令,上班族受雇於兩個事業單位,為避免加重保險費負擔,只要在工作時間長、所得較高的公司,投保勞保即可。
另可依照內政部勞工司75年做出的解釋令,勞工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在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到職業災害,雇主仍應依照勞基法規定,補償勞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不幸發生職災,員工如是在未投保的事業單位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老闆仍應按勞基法規定,提供負擔醫藥費及住院期間的收入損失補償,這點老闆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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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捷運後驛站出口火鍋廳(頂讓) 台南文化中心旁火鍋店(頂讓) 台安醫院對面火鍋店(頂讓) 三重火鍋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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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員工沒有加勞保合法嗎? 
加盟連鎖企業員工沒有加勞保,有沒有違法要視分店情況而定,如果全部的加盟連鎖店和總部只有一個統編,又全部分店員工和總公司員工加起來超過5人,依勞保規定超過5人必須強制納保,且店家還要提供就業保險+勞退+健保 。但如果是連鎖企業每間分店都有自己獨立的統編及財務和總部無關,且其中門市分店人數又少於5人,則依勞保規定,勞保是自願納保,店家沒提供勞保目前是合法,但店家還是要提供就業保險+勞退+健保,因為此三項是為強制納保(實務上,勞工加入勞保(含職災)時,勞保局會同時一次辦理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繳)。

就業保險法為強制納保,各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目前保險費率為1% ,費用由雇主:勞工:政府以7:2:1比例負擔,違反者處10倍罰鍰。

勞退金提繳亦為強制規定,只要有勞雇關係存在且無除外情形者,雇主都必須按月提撥至少6%月工資進入專戶。即使已經請領過退休給付,再度就業時,雇主仍需提繳為重新起算年資之退休金 。
健保部份,健保屬於強制投保,只要公司一成立,不論有沒有雇請員工,就必須立即成立新投保單位,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加保 (是正式員工, 而非眷屬身份) 則可不用在自己公司加保,若負責人是在公所/工會加保,則公司一成立就必須將原有健保轉移到自己公司加保,不能繼續待在公所/工會加保,且不得低於其他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還必須等於或高於勞保的投保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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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老闆的勞健保如何投保會比較划算
門市分店負責人的健保部份,依規定是要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的,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下的。因為負責人在工會的保費只需負擔60%,但在自己公司下投保則需負擔100%,所以工會的投保金額越低時,每個月所需繳的健保費用差距就越大,當然會比較划算。且負責人投保金額依規定為現行最高等級131,700投保,除非你向勞健保局提出過去公司申報稅後的營收證明,及負責人扣繳憑單,勞健保局核定後,投保金額才會調降,至於投保金額最後為多少是由勞健保局核定。
至於負責人的勞保部份,勞保非強制要加入,負責人的勞保可以在其他單位投保,也可以雙重加保勞保,所以負責人在工會也可以申請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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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是否應強制參加勞保,應視「僱用人數」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如未滿5人,因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即可不替僱用人員加保,所僱用人員可前往相關的職業公會加保,以維護員工勞保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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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行號須替員工辦理三項保障
公司行號應知,只要是符合勞基法的任何勞工,報到上班後公司行號都須替員工辦理以下三項保障 :
第一保障是「勞保」,只要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上,員工超過5人以上,就要幫你加入勞保,確保勞工遭遇事故時,可以獲得生活保障及職災醫療照顧;即使是一天只有工作3小時的工讀生或是計時人員,上班族或打工族到報到後,公司行號也應一樣必須填具勞保、就保申請書表,送勞保局加保,保險效力是從公司將加保申請書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當天零時計算,因此應在勞工職日立即投保。
第二保障是「健保」,一般參加勞保員工,公司行號也應同時向健保局替員工辦理健康保險投保。
笫三保障是「勞工退休金」,雇主每月提薪資的6%進入勞工個人帳戶,年滿60歲後領回。勞工也可申報相對自願提繳更高;雇主每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依法歸定是屬雇主負擔的法定成本,雇主不能從薪水中內扣,否則即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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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差沒勞保發生職災老闆還是應負責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員工一受雇,老闆就得替員工投保勞保,至於有兩份以上工作的員工,可依勞委會在73年做出的解釋令,上班族受雇於兩個事業單位,為避免加重保險費負擔,只要在工作時間長、所得較高的公司,投保勞保即可。
另可依照內政部勞工司75年做出的解釋令,勞工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在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到職業災害,雇主仍應依照勞基法規定,補償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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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規定提出申請雇主不可不准

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規定提出申請雇主不可不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台勞動三字第一二五八四七號函釋, 查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故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申請時,雇主自應有照准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給退休金,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勞工除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外,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給付之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企業公司有些職位員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1.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故其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等權利義務事項,由其與事業單位自行約定。
 
2.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有關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公司法第二一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是以,監察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其有關解任及報酬等事項,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3.「股東兼員工」身份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具股東身分之員工,如係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董事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因非屬勞雇關係,即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4.事業單位主管計畫項下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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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3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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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標準

查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其事業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勞字第四五○六九三號函釋在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一字第一四六八六號函亦規定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應以其所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為該法第三條所列之行業為準。

即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有疑義,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明該事業單位之前述各種資料後,逕行認定之。

 

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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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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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凡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均應歸於同一類目。

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

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應適用本法。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1)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適用範圍者,應適用本法。
(2 ) 各場所單位,從事之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第三項原則認定;惟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凡其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本法者,其他場所單位,得適用本法。
(3 ) 另事業之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依第三項原則認定之;若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其所屬場所單位之經濟活動分類,應依其所轄場所單位中,有本法適用範圍者,該等部門即應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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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動基準法適用之例外情形

公務機構、公立單位僱用之下列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1.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 僱)。

2.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如: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隊員。

3.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4.國會助理。

5.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6.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7.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以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說明: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依照公務員相關退休法令規定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撥(繳)退休金。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及特定工作者

一、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1.住宿及餐飲業之5631餐食攤販業、5632調理飲料攤販業

2.金融及保險業之6414農會、漁會信用部

3.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之8400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4.其他服務業之9424農民團體、9640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特定工作者

下列私立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中特定工作者不適用

1.6911(行業細類編號)律師事務服務業、6912地政士事務服務業及6919其他法律服務業:6911-6919法律服務業之律師2.8520小學、8530中學、8540職業學校及8550大專校院:8520-8550教師、職員3.8610醫院、8620診所、869醫學檢驗服務業及8699未分類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8610-869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4.9311職業運動業:9311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5.9499未分類其他組織:9499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伍、現不適用惟已經勞委會公告擬將改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特定工作者

1.102年7月12日公告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預告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102年7月11日公告「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預告農民團體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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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員工優惠退休者,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可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申請書格式可至北市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事業單位若在正常營運,續僱有舊制勞工之情形之下,僅有超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始得動支作為資遣費。申請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另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勞動三字第五九四八號函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遣費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歇業事實個案認定,必要時可交由該管勞工行政機關會同建設機關實地查證後,再行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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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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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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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營利事業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 該筆賸餘款正確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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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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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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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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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員工優惠退休者,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可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申請書格式可至北市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事業單位若在正常營運,續僱有舊制勞工之情形之下,僅有超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始得動支作為資遣費。申請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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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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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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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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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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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營利事業刊載比較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公司網站及臉書刊載影片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裁罰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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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網站及臉書刊載影片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裁罰80萬

歐OO公司於其網站及臉書粉絲團刊載「所有家具都是化學製品,會揮發出有毒物質(VOC),會危害全家大小的健康」及「根據歐洲 MDI 的泡棉檢驗報告顯示,CertiPUR 規定泡棉中揮發性有機物必須低於500μg/m3,歐OO的泡棉僅含13μg/m3,遠低於歐洲許可標準值!」,並附有通過之CertiPUR證書封面圖示,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歐OO公司於其網站及臉書粉絲團刊載「所有家具都是化學製品,會揮發出有毒物質(VOC),會危害全家大小的健康」及「根據歐洲 MDI 的泡棉檢驗報告顯示,CertiPUR 規定泡棉中揮發性有機物必須低於500μg/m3,歐OO的泡棉僅含13μg/m3,遠低於歐洲許可標準值!」,並附有105年8月28日通過之CertiPUR證書封面圖示,惟查該證書實際所載之揮發性有機物數據為72μg/m3,與廣告宣稱不符;另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表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簡稱VOC)所含化合物之種類廣泛,非全為「有毒物質」,惟歐OO公司指稱「所有家具」會揮發出「有毒物質(VOC)」,會危害身體健康,卻無法提出相關實驗數據佐證他事業家具產品之VOC含量已達危害健康程度,其廣告宣稱尚難謂有據。公平會復表示,歐OO公司另於該公司網站及臉書粉絲團分別刊載「市面上的記憶枕頭或記憶床墊,幾乎都是TDI發泡,這是很危險的,因為TDI揮發出來的有機化合物(VOC)都是有毒的,對人體是有害的」及「身體的重量會將床墊的填充物TDI泡棉,擠壓出有毒物質(VOC)並伴隨呼吸進入體內」,惟據標準局表示「VOC」非全為「有毒物質」,且歐OO公司之MDI泡棉產品亦含有VOC,又歐OO公司無法提供TDI泡棉產品之VOC含量數據,僅以懷疑、臆測之主觀陳述,宣稱TDI泡棉產品揮發之VOC會危害身體健康。是歐OO公司就TDI泡棉產品之宣稱內容並無客觀數據為依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會最後表示,歐OO公司亦於YouTube、公司網站及臉書刊載「歐OO家具-無害篇」影片廣告,呈現孩童於「TDI傳統泡棉」之床墊上跳動,會釋出多溴二苯醚、甲醛、鹵代烯烴、四氯化碳、甲苯、苯之畫面,相同情狀下,「MDI健康泡棉」則不會釋出該等物質。歐OO公司無法提出TDI泡棉會釋出廣告所稱物質之客觀實驗數據以為佐證,並表示其MDI泡棉獲有CertiPUR認證,故宣稱不會產生該等化學物質。惟據標準局表示,案關CertiPUR認證報告之檢測項目,並未包括多溴二苯醚、鹵代烯烴、四氯化碳、苯等檢測項目,無法判斷歐OO公司之MDI泡棉是否會釋出該等化學物質。是歐OO公司以比較廣告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9次委員會議決議,歐OO家具有限公司於其網站及臉書刊載「所有家具都是化學製品,會揮發出有毒物質(VOC),會危害全家大小的健康」、「身體的重量會將床墊的填充物TDI泡棉,擠壓出有毒物質(VOC)並伴隨呼吸進入體內」等語,及宣稱其MDI泡棉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僅含13μg/m3;於YouTube、公司網站及臉書刊載「歐OO家具-無害篇」影片,以比較廣告就自身及他事業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歐OO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比較廣告應有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證明,且應注意其比較統計基礎要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宣稱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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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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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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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文宣比較廣告未經證實或查證即以懷疑臆測為比較公平會罰款30萬

出OOO公司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就被比較對象「愛○○」之前揭項目內容,未經證實或查證,即以懷疑、臆測為比較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出OOO公司於文宣以「三大業者比較分析」就「創辦人分析」項目將「愛○○」刊載為「工程師」,與「愛○○」創辦人係主修休閒遊憩管理學系,未曾擔任工程師職務之事實不符;另就「經營團隊分析」項目將「愛○○」刊載為「夫妻檔後勤團隊不詳」,未經查證逕以主觀陳述為比較,且以「不詳」用語描述,易使人產生「愛○○」之後勤團隊是否有建置之負面觀感;另就「訂位付款後確認」項目將「愛○○」刊載為「人工核帳」,惟實際為自動核帳;另就「使用者易用性」項目將「愛○○」刊載為「少部份調整」,惟未以客觀性或公認之比較基準,即依內部人員自行瀏覽「愛○○」網站情形而論斷,為就比較項目為不妥適之詮釋;另就「雙方合作簽約」項目將「愛○○」刊載為「無正式合約」,惟實際上「愛○○」與合作營區有簽訂正式合約;另就「區域性整體行銷」項目將「愛○○」刊載為「無」,惟實際上「愛○○」就整體行銷投入有廣告費用。綜上,出OOO公司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就被比較對象「愛○○」之前揭項目內容,未經證實或查證,即以懷疑、臆測為比較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44次委員會議通過,出OOO股份有限公司以比較廣告方式於「露營樂 露營區.夥伴合作計畫」文宣就「創辦人分析」、「經營團隊分析」、「訂位付款後確認」、「使用者易用性」、「雙方合作簽約」、「區域性整體行銷」等項目之刊載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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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購物比較划算」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0萬

遠O公司無法提供宣稱「比大買家划算」之資料來源,亦未揭露所稱更划算之條件,而逕於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遠O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購買「大買家」為關鍵字廣告,並呈現「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文字,就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划算」係指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然每一賣場各項商品之促銷檔期時有更迭,且實務上該種購買方式也非屬常見,尚難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愛買線上購物均比大買家划算。而案關宣稱「比大買家划算」,倘就銷售相同商品消費者花費卻不一定較少的情況下,即便運送速度等服務較為突出,整體而言亦尚難謂有較「划算」之意涵,是以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74次委員會議決議,遠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Google行動搜尋網站刊載關鍵字廣告,宣稱「愛買線上購物─比大買家划算」,就商品之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遠百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划算」係指一般客觀第三人之認知,倘銷售相同商品的情形下,「花費較少、享受之服務較優之意,千萬勿以假設性情境即推論比同業划算。另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另應注意 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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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競爭比較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網站上刊登「會員最多」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月O公司於網站宣稱「會員最多」,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嫌。
月O公司於網站宣稱「會員最多」,據月O公司表示,其網路註冊會員人數雖遠多於其他競爭事業,惟案關宣稱置放於案關比較廣告底下,該宣稱並無註明「會員最多」係指網路註冊會員為主,而就廣告整體觀之,月O公司在比較表「入會費」、「退費機制」、「七日審閱」等項目之表示,係以有償、付費關係之會員作為比較之對象。而於廣告期間此類會員最高人數,月O公司並非所有競爭事業中會員人數最多者,是以該公司就服務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又,月O公司於「服務比較表」之「七日審閱」項目中,只有月O公司與「X親X行」被註記「●」,其他被比較事業皆被註記「X」,其予人之印象係比較表中其他被比較事業,皆無契約審閱之服務。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比較表中仍有其他被比較事業於契約有明定7天之審閱期,另月O公司於「服務比較表」之「退費機制」項目中,只有月O公司與「XX心XX情」被註記「●」,其他被比較事業皆被註記「X」,其予人之印象係比較表中其他被比較事業,皆無退費機制之服務。比較表中仍有其他被比較事業之契約有訂定退費機制,是月O公司於網頁刊登「服務比較表」中,以不實呈現被比較事業並無「七日審閱」、「退費機制」服務,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78次委員會議通過,月老國際資訊網有限公司,於網頁刊登比較廣告,宣稱「會員最多」,就服務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於網頁刊登「服務比較表」中,以不實呈現被比較事業並無「七日審閱」及「退費機制」服務,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併處月O公司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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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公司比較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欣O公司遭檢舉於於桃園縣龜山鄉部分社區散發「液化石油氣換算天然氣(NGI)實質比較表」廣告傳單,宣稱「每桶瓦斯沉澱桶底有2公斤無法使用形成浪費,倘改為使用天然氣,則每年可節省近9千元。
經公平會調查,欣O公司亦自承未曾委託政府機關或公正客觀檢測機構對桶裝瓦斯之殘留量進行檢測,另按其所提出相關媒體報導內容,亦無法就桶裝瓦斯殘留量簡單歸納出一定規律,相關宣稱顯係就他事業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01次委員會議通過,欣O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宣傳之商品價格及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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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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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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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相關稅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 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 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 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 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四、執行業務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執行業務者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於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後,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設置職工退休基金,符合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之規定者,每年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同時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及提撥職工退休基金,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依報經勞工主管機關核備之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認列規定: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前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依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3.已依本目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除不符勞動基準法勞工身分之職工,未經就其薪資總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得依前目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外,不得再依前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三)已依前二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業務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及支付 退休金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1.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勞工約定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2.依該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或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均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五、聯合執行業務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列支薪資者,其職工退休金準備之提列,及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七、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載明受僱員、職稱、擔任職務之收據或簽收之名冊。職工薪資如係交金融機構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金融機構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八、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 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 以費用列支。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五十三 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 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五)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 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 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 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 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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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營利事業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 該筆賸餘款正確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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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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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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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已提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時切勿再列報費用

有一公司年度申報支付員工之退休金費用18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一直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截至102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計有500多萬元,大於該年度應支付之退休金180萬元,故甲公司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重複列報該筆退休金費用,已遭國稅局全數剔除,補徵稅額30萬餘元。

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企業若已於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時即已列報費用,日後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能重複列支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遭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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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人力管理-法規有無強制加盟連鎖企業須替員工加勞保健保勞退及就業保險實務經驗談-加盟營運S.O.P線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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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員工沒有加勞保合法嗎?

加盟連鎖企業員工沒有加勞保,有沒有違法要視分店情況而定,如果全部的加盟連鎖店和總部只有一個統編,又全部分店員工和總公司員工加起來超過5人,依勞保規定超過5人必須強制納保,且店家還要提供就業保險+勞退+健保 。但如果是連鎖企業每間分店都有自己獨立的統編及財務和總部無關,且其中門市分店人數又少於5人,則依勞保規定,勞保是自願納保,店家沒提供勞保目前是合法,但店家還是要提供就業保險+勞退+健保,因為此三項是為強制納保(實務上,勞工加入勞保(含職災)時,勞保局會同時一次辦理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繳)。

就業保險法為強制納保,各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目前保險費率為1% ,費用由雇主:勞工:政府以7:2:1比例負擔,違反者處10倍罰鍰。

勞退金提繳亦為強制規定,只要有勞雇關係存在且無除外情形者,雇主都必須按月提撥至少6%月工資進入專戶。即使已經請領過退休給付,再度就業時,雇主仍需提繳為重新起算年資之退休金 。

健保部份,健保屬於強制投保,只要公司一成立,不論有沒有雇請員工,就必須立即成立新投保單位,除非負責人有在其他公司加保 (是正式員工, 而非眷屬身份) 則可不用在自己公司加保,若負責人是在公所/工會加保,則公司一成立就必須將原有健保轉移到自己公司加保,不能繼續待在公所/工會加保,且不得低於其他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還必須等於或高於勞保的投保等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員工人數少於5人之店家行號選擇不加入勞保,應特別注意勞工職災,依勞基法規定若發生職災雇主有補償責任 ,此部分未分擔意外風險,最好是購買商業保險以承擔勞基法上雇主對員工的職災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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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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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老闆的勞健保如何投保會比較划算

門市分店負責人的健保部份,依規定是要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的,不能加保在職業工會下的。因為負責人在工會的保費只需負擔60%,但在自己公司下投保則需負擔100%,所以工會的投保金額越低時,每個月所需繳的健保費用差距就越大,當然會比較划算。且負責人投保金額依規定為現行最高等級131,700投保,除非你向勞健保局提出過去公司申報稅後的營收證明,及負責人扣繳憑單,勞健保局核定後,投保金額才會調降,至於投保金額最後為多少是由勞健保局核定。

至於負責人的勞保部份,勞保非強制要加入,負責人的勞保可以在其他單位投保,也可以雙重加保勞保,所以負責人在工會也可以申請加勞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現狀實務下,若你還是一人公司行號負責人時,你可加保在職業工會下,但如你申請辦理新加入投保單位後,健保局就會來函通知負責人要轉出工會,加入所成立的公司健保下。若負責人本身也是某單位受僱者,也是有領他人薪水的,勞健勞退均由僱用他的公司投保及為其提繳,會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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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如果你開的店所僱用員工是四人以下,可考慮讓員工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不需在公司行號內投保勞保,以節省勞健保費支出。但如僱用5人以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此為強制加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此為自願加保。

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是否應強制參加勞保,應視「僱用人數」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如未滿5人,因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即可不替僱用人員加保,所僱用人員可前往相關的職業公會加保,以維護員工勞保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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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

公司行號須替員工辦理三項保障

公司行號應知,只要是符合勞基法的任何勞工,報到上班後公司行號都須替員工辦理以下三項保障 :

第一保障是「勞保」,只要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上,員工超過5人以上,就要幫你加入勞保,確保勞工遭遇事故時,可以獲得生活保障及職災醫療照顧;即使是一天只有工作3小時的工讀生或是計時人員,上班族或打工族到報到後,公司行號也應一樣必須填具勞保、就保申請書表,送勞保局加保,保險效力是從公司將加保申請書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當天零時計算,因此應在勞工職日立即投保。

第二保障是「健保」,一般參加勞保員工,公司行號也應同時向健保局替員工辦理健康保險投保。

笫三保障是「勞工退休金」,雇主每月提薪資的6%進入勞工個人帳戶,年滿60歲後領回。勞工也可申報相對自願提繳更高;雇主每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依法歸定是屬雇主負擔的法定成本,雇主不能從薪水中內扣,否則即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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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店家老闆勞健保如何投保較划算
:

兼差沒勞保發生職災老闆還是應負責

依照勞保條例規定,只要員工一受雇,老闆就得替員工投保勞保,至於有兩份以上工作的員工,可依勞委會在73年做出的解釋令,上班族受雇於兩個事業單位,為避免加重保險費負擔,只要在工作時間長、所得較高的公司,投保勞保即可。

另可依照內政部勞工司75年做出的解釋令,勞工受僱兩個事業單位工作,在未投保單位工作期間遭到職業災害,雇主仍應依照勞基法規定,補償勞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不幸發生職災,員工如是在未投保的事業單位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老闆仍應按勞基法規定,提供負擔醫藥費及住院期間的收入損失補償,這點老闆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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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加盟創建總部連鎖經營-加盟連鎖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加盟營運S.O.P線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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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依勞動部規定,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可參照勞動部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二二七一號函修正發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二、有關外勤勞工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方式、休息時間及輪班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為宜,避免事後爭議。

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動部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二二七一號函修正版本,

一、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 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 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 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 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
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 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但發生需使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 始能完成者,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於工 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 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 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 時間紀錄。
 

三、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類型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新聞媒體工作者 (二)電傳勞動工作者(三)外勤業務員(四)汽車駕(五)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在外工作時間之認定及記載,得參照本指導原則辦理。

四、勞雇雙方依本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下載勞動局提供工作規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若欲訂定工作規則,台北市勞動局有提供相關範例,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卅企業服務卅工作規則卅申辦服務卅工作規則申報卅檔案下載卅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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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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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0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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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 
工作規則核備公告後應印發給勞工違者罰30萬

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僱用勞工超過30人數之雇主應注意,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38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並於30天內報主管機關核備,核備後除應即公告於事業場所內,還必須印發給各勞工,違反者將依法裁處2萬至30萬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雇主姓名,且可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應明確化勞工勞動條件,避免無謂勞資爭議,在工作規則核備通過後,務必要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給勞工程序,否則仍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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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片面調整勞工之工作規則

調整勞工之工作規則或時段,有可能影響到勞工的工作報酬,例如同樣性質的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是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另,勞基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亦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將工作時間訂立於工作規定中,一旦工作時段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則其變更應取得勞工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勞工工作上有變更工作需求,事業單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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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權強制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有一公司與舊有員工間,原無訂定任何書面勞動契約,只有新進人員簽訂不定期契約,但基於舊有員工工作多年薪資已非常高,資遣費及退休金對公司是一筆很大的成本負擔,所以希望所有的舊有員工與公司簽訂定期契約,於是通知員工必須要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公司提供二種選擇供員工選擇一是與員工簽訂不定期契約,二是與雇主個別協商後簽一年一簽之特定性訂定期契約,承絡公司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者年資承認,且連續不間斷續約直到退休,再改聘為顧問,且享有每年分配盈餘之福利,但不提供資遣費及退休金制度。


經勞資會議協商後,只有二位員工不願簽契約,公司以不配合公司政策為由,公告將此二人調職降薪,二人不滿公司片面變動勞動條件,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公司不願依法辦理,二人只好提起訴訟。


該案法院裁決雇主敗訴,其因為二位舊有員工除非是違反規定而遭雇主解雇,或結束營業,或經勞工同意另訂新的勞動條件,不然得原定勞動條件繼續工作至退休為止。二位員工其工作據有繼續性,與定期勞動契約之定義不合,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經勞僱雙方約定,雇主不可以詐欺、強暴、脅迫、拘禁,或趁勞工輕率、急迫、無經驗之方式與勞工簽訂契約,否則契約不生效力。另勞動契約是可以修正的,只是仍應經勞資雙方同意;但公司竟然以二選一的方式強迫要求勞工與公司簽訂新約,顯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之立法意旨未合,該二位員工不想與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事,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勞工另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因此判決雇主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契約,依民法規定只需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僱傭關係之成立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工作規則、口頭約定、員工守則皆為契約內容。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除非該員工擔任工作為非繼續性工作,才可以簽一年一簽之特定性定期契約;若工作為有繼續性工作,簽一年一簽之特定性定期契約,會因違法而無效,依法應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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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勞基法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薪資條)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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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薪資條)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基法修正通過後,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都得給勞工薪資條。公告勞基法施行細亦明定工資明細中需有「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4大項。

勞動部所公佈範本中,最簡單範本為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含:固定薪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應發金額,以及勞健保、團保、請假等應扣金額。最後,兩者相減,即為實發金額。

最詳盡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則是針對應發項目及應扣除項目,詳細列出計算方式,例如列出平常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其加班費計算的倍率;還詳細列出勞工請事假、病假情況;列出勞工個人特休假情況,入帳日期、轉帳帳號等等。
 
至於其中折衷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則列出約定薪資結構(含底薪、津貼、獎金等)、非固定支出項目(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應代扣項目(勞健保、自提勞退、職工福利金、事假、病假)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少雇主仍不知道工資明細(薪資條)如何寫才不會違法,勞動部日前在官網上提供3種工資明細範本,供民眾參考使用。 至於打工族、按件計酬工作者,以及各行業別薪資結構不同,雇主皆可下載參考範例內容 (https://www.mol.gov.tw/topic/32853/32869/32931/)再依實際情形,自行刪減或調整。 

另雇主老闆不論什麼理由都不能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款
許多開店商家會將員工賠償扣款金額或違約金直接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卻不知此作法,已經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薪資應直接給付之規定』,將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雇主老闆在執行員工扣款或違約金之作法時,應按勞基法規定,薪資全額給付之後,再用求償方式要求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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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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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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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因停電突發事件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 

台電公司跳電,若確實造成事業單位損失,僱主可引用規定要求勞工加班,但若引用該條款要求勞工加班,加班費則需要提高到2倍。

因跳電屬突發事件,造成事業單位損失,亦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且需勞工加班處理,可視為突發事件,雇主可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後,要求勞工加班,勞工不得拒絕,但勞工同意後加班費計算,僱主得支付的加班費需由原先加班時數的1又1/3~1又2/3提高為2倍,僱主事後還要依規定給予適當休息,且需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需通報給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廿七日台80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一六號函釋,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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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以未給付加班費最多裁罰金額最高3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106年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名單,計有216家業者,違規情形以未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92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68家;未給勞工例假及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各有32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

裁罰金額最高的為物流業者新O物流(股)公司,該公司使勞工單月加班達5 5小時,逾46小時法定上限,已是第5次違反,遭處罰鍰30萬元;飲料批發業的OO咖啡(股)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罰鍰2萬元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共遭處罰鍰11萬元;多家補教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遭罰鍰2萬元;餐館業以OO丼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罰鍰9萬元最高;另有多家餐館業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遭罰鍰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經常會忽視勞工的權益,應督促加盟業者遵守法令,落實勞動條件自主管理;勞檢處將派員實施專案複查 ,若查有相同違法情事將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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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扣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 

北市勞工局 8月5日至8月31日止,針對僱用工讀生比例較高、或申訴陳情案件次數較多的事業單位,進行勞檢(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發現許多打工族勞動條件不佳,常遭雇主扣薪資,違法情節最多的是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次為違反第39條,使勞工於假日、或休假日工作,卻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表逐日記載;違反第24條,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違反第36條,未使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的休息作為例假。 其中有知名的咖啡連鎖業者與補教業者在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款。

針對違法事業單位違法情節,北市勞工局會讓業者有陳述機會,如依法將課以新臺幣6000元~60000元罰鍰,並持續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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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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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營利事業舉辦尾牙聚餐抽獎活動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尾牙聚餐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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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聚餐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按稅法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故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另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區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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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尾牙聚餐抽獎活動相關稅務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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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辦尾牙活動自由參加不算加班若強制則應給加班費

雇主為體恤員工一整年之辛苦,依民俗慣例於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慰勞員工,勞動部表示,尾牙活動係歡樂的節慶活動,勞工可依個人意願自由參加,沒有強制問題,因此該時段不是工作時間,沒有加班費問題。

勞基法雖沒有針對尾牙的相關規定,然若企業在休息日辦尾牙,要求所有員工參加,不來的還要請假或是員工不參加會被處分,包括「記曠職、影響考績或是所屬部門分數」,有強制出勤的意味,即應視為上班日,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員工加班費,如果沒付加班費,將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可依法裁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公司舉辦吃尾牙聚餐活動員工往返途中發生事故僱主有無責任

公司舉辦吃尾牙聚餐活動,員工往返途中發生事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一四八二九號函釋:「勞工於下班後參加工廠尾牙,於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該項活動非受雇主之命強制參加者,不屬職業災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辦尾牙聚餐活動有強制員工需參加尾牙聚餐,或是員工參加廠商邀請吃尾牙(是經雇主指派參加活動),員工雖然不是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上下班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受傷,但還是因雇主有命強制參加尾牙聚餐活動,所經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受傷,應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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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尾牙聚餐遭性騷擾僱主有責防範

有一公司辦尾牙聚餐活動,有男員工酒酣耳熱時之際對女員工做出性騷擾行為,女員工憤而向僱主投訴,但僱主卻以「並非在工作中」不受理,女員工因此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訴。

此案高雄市勞工局無法確定尾牙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中」所受到的騷擾,發函尋求勞動部釋疑,勞動部函釋,不只是尾牙,只要是僱主舉辦的活動如家庭親子日、員工旅遊等,皆屬「執行職務中」,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另只要是僱主辦的尾牙聚餐活動,發生員工性騷擾事件,僱主即有責負起性騷擾防治義務,包括受理員工申訴、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等。若僱主未採取上述措施,依規可處10到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關參加公司尾牙聚餐期間,員工發生性騷擾情事,是否核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執行職務」範疇,依勞動條4字第1040131158號函釋: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3月3日高市勞就字第10431463400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 提供受僱者無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俾保障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職場工作表現之自由公平,以達消 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旨揭公 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並有性 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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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公司行號開店商家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們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選購禮券時,應注意禮券票面上有無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發售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之記載,禮券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正不正確;尤其要注意,選購的禮券有沒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與其他公司簽訂相互連帶擔保契約,又或是向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才能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故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另如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另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區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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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尾牙摸彩費用之支出如何列報費用

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所舉辦活動,應由雇主負擔,故尾牙聚餐費用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另如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於次年辦理扣繳申報。
往來廠商出資認捐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品,該項費用支出,須由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歲末尾牙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不論是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須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另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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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時薪制人員部分工時(工讀生、兼職人員)春節期間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時薪制人員部分工時(工讀生、兼職人員)春節期間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2月15日至18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需使勞工休假,工資應照給,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

例如,2018年農曆大年初二(2月17日)為週六,農曆大年初三(2月18日)為週日,如果勞資雙方原先協議排定週六、日分別為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擇日各補休一日。因此,勞資可協商補休調整。 餐飲業、量販業等服務業業者,在春節期間常招聘時薪部分工時人員(如工讀生、兼職人員),出勤時薪應加倍發給,因此,部分工時人員如於春節假期(除夕至初三)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方符合規定。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逢法定(國定)假日未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 

聘僱時薪制(按時計酬)或日薪制(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給休息日工資 。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基本時薪,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時薪制(按時計酬)或日薪制(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給休息日工資 。然若是雇主於休假日使時薪制勞工出勤工作,無論事先是否徵得勞工同意,工資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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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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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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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某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4小時,出勤1小時後,勞工因個人身體不適,必須提早離開,於告知雇主後,續發生不同狀況,工資及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狀況一)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解除未完成時數之工作義務,毋須請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工資:(150×1又1/3×1) =20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狀況二)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應依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1年內請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規定處理,勞工必須請假3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如何方式

工資:[(150×1又1/3×2) +(150×1又2/3×2)]-[(150×1又1/3×1) +(150×1又2/3×2)] ×1/2=55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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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產假期間是否應給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又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女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係指其工資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復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係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依上開二種方式計算產假期間工資時,均應併入計算。女性勞工縱薪資名目單一,仍應在「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與「平均工資」二者間擇其高者,計算產假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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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制(或按日制)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
(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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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略以:「1個月平均工資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後段規定:「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原本的立法意旨是用來規範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時工作勞工,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遇到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如:雇主無法充分供給勞工工作),導致原來約定之工作日未能工作時,才會有後段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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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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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違法受罰

一李小姐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但未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李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及於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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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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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
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
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
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
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75/0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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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查定改用開立發票卻一直不使用罰鍰3千

一店家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元,後因生意興隆,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2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核定改使用統一發票,該店家卻一直不使用統一發票,稽徵機關除罰鍰3千外,並依5%稅率(250,000X5%=12,500,非原為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營業稅。
營業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然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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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免用發票小店戶進項稅額10%可扣減營業稅

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應多多向賣方索取發票,因為小店戶也可以用進項稅額的10%申請扣減應納的營業稅。

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查定稅額達到起徵點,小店戶必須每季繳納一次營業稅,這些必須繳納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有購買供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時,國稅局會按憑證所載進項稅額的10%扣減小店戶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如果進項稅額10%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還可繼續扣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 勿忘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此可減輕營業稅負擔的自身權益,但若購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是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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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於4月5日前申報口扣減查定稅額

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分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105年1至3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在105年5月開徵,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本季要於規定期限4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就可減輕營業稅的負擔。
舉例,某營業人105年1-3月查定營業稅額為3,000元,同期間取得進項憑證稅額35,000元,則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為35,000×10%=3,500元,但因其查定稅額僅3,000元,只能扣減3,000元,該期應繳納營業稅額經扣減後為0元,餘500元可於105年4-6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是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的查定課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記得多收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且在規定每年1、4、7、10月之5日前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這樣即可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若配合改開立電子發票,自105年度起至114年度止可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因此建議儘速改用電子發票才能繼續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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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開統一發票店商家(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免開發票店家查定稅額營業人節稅之道
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若營業人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若其進項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續扣減之;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例如
1.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2,000元,經扣減後(2,000-1,500=500)只需繳納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3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1,000元,經扣減後(1,000-1,5000=-500)不需繳納費用外,並於次期得續扣減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4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勿忘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可減輕營業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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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公司1個老闆和5員工要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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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個老闆和5員工要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資格,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在年齡上,勞工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另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8條,排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如果出缺時,資方代表出缺時,由資方「改派」。 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如果代表不足時,應「補選」。或者,由資方將其人數減至和勞方人數同額。

如果要向勞動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勞動局有提供相關表單,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勞資會議/申辦服務/勞資會議代表申報/檔案下載/書證表單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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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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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法律條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37號令、經濟部(74)經工字第1935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0048981號令、經濟部(90) 經工字第090026136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60126433號令、經濟部經工 字第096026179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6、8~12、18、19、21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 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 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 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 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 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 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 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 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 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 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 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 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 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 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第 6 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 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 8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第 10 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 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 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 算。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 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 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 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 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 序遞補之。第 11 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 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 調減時,亦同。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 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 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 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 13 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第 14 條 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 15 條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第 16 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 時,得共同擔任之。
第 17 條 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9 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 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 算。 
第 20 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 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22 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 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第 23 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第 24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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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資會議之進行

(一)「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三類:

1、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但可參考下列項目,以使會議之討 論焦點集中,強化議事功能。
(1)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有關決議事項之執行狀況、進度或 研究分工結果,準備執行事項及決議執行事項等皆是。
 (2) 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3)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包括未來業 務拓展計畫及現階段企業營運概況……等。
 (4) 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5) 其他報告事項。
為增進勞資會議代表對事業內勞資關係、企業營運、業務拓展及社經 變動之了解,應多邀請相關主管人員列席報告。就資方管理單位而言,勞 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 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 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 展。
 
2、討論事項
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限為下列四種性質或範圍之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例如:員工於工作場所遭遇 之困難,及管理者所遇到生產管理上的阻礙等,皆可於會中提出討 論,由勞資會議代表充分表達意見,以增進彼此之溝通與瞭解,消弭 勞資爭議於無形。 資方代表在面對此一議題時,應有開闊的胸襟及氣度,閃避推諉只會將 問題沉澱,增加勞工之不滿;而勞方代表應以理性論事的態度,進 行溝通與討論,因為激烈的態度、攻擊性的言辭,誠非解決問題之 道;總而言之,惟有勞資雙方心平氣和、坦誠溝通,才能夠真正解 決問題,共謀勞資關係和諧之促進。
 (2)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例如:工時、工資的變動調整,休息時間的變 更、特別休假之排定及退休、撫卹、職災補償之給付……等。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例如:育嬰、托兒設備的建立,旅遊、子女 教育補助、員工住宅計畫的推動…等。 涉及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之籌劃,應有充足的資訊及相關的資料,不論 是對企業的營運現況、未來前景、社會脈動、員工需求、都應有充 分的資料以供參考;因此,在這類議題上,應在會議中多利用報告 事項,使所有代表明瞭相關資訊,確實了解問題,如此於討論問題 時,勞資雙方才能據理力爭,以理服人,使會議「諮商」的功能充 分發揮,達到良性互動的成效。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例如:人員、物料、水電等的節約、提案的 參與、安全衛生設備之維護及改善、品質之提昇、工作流程之簡化等 等。
 (5)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 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 其他討論事項。

 提高工作效率之議題,不應被視為資方單方面的事務,勞方代表更應 主動積極地提供意見,將之視為共同創造利益的事項。如此,當使前述勞 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更易達成。再者,對 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 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 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 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

3、建議事項
除了上述事項,勞資會議另有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非一定要做成 決議,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 議,不但可增加員工參與感,亦可作為雇主決策時之參考。此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勞方代表於平時即應多了解工作環境的實際狀況,並蒐集勞工日常 工作時所遭遇之各種問題,及有利於生產效率改善之建議,以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二)「勞資會議」之決議與處理

1、決議之通過 
決議之通過,應有勞資雙方各過半數代表出席會議,經協商達成共識 後,始做成決議;如經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者,則應經出席代表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另外,要注意決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 令及團體協約的規定。
2、決議之處理
會議之決議,貴在執行,勞資會議代表應深切體察此點,積極主動 參與各項決議案之執行及推動,竭盡所能協調各相關單位,使所決議之事 項,如期達成。
 (1) 勞資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2) 事業場所議事範圍涉及全體事業單位時,得經由勞資會議之決議,向 事業單位提出建議。
 (3) 設立專案小組—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為執行勞資會議之決議,可於勞資會議代表中,選定對決議內容了解 之專業人員,會同公司內相關部門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與執行決 議之內容,並將執行或研究結果,提報勞資會議。
 3、決議無法實施時如何處理
 若決議事項不能實施時,依本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提交下次會議 復議。任何勞資會議之決議事項,及已交由相關部門及專案小組執行之決 議事項,均應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讓所有勞資會議代表了解其執行現 況,若決議事項無法實施時,亦須於會議中報告,使勞資會議之功能發揮 至極致,充分表現協調溝通之誠意與功能。

(三)「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
每次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交由專人處理,由主席及紀錄人員 分別簽署,並將做好之會議紀錄交由出席代表過目、簽名,以示負責。會 議紀錄應記載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1、會議屆、次數。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5、報告事項。
 6、討論事項及決議。
 7、臨時動議及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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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資會議「勞方資方代表」相關規定

勞資會議代表的人數
代表別 人數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
勞方代表 同數代表
2~15人
不得少於5人 當然委員(不受同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資方代
同數代表
2~15人
不得少於5人 當然委員(不受同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的產生

1、勞方代表的產生
(1)事業單位有工會者 勞方代表於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2)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得由下列方式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3)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 分別選舉之。
(4)勞方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或將 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工代表人數同額,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 數。
(5)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事業單位或其場所通知工會辦理選 舉,若工會受其通知後,逾三十日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 辦理。
(6)勞方代表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 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2、資方代表的產生
(1)資方代表是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並於前任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為之,指派的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能力,且為熟悉業務、勞工 情形之人員,當然,雇主本人亦可擔任代表。
(2)資方代表因職務變動或出缺時,雇主應立即改派適當人選。代表之 任期亦為四年,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規定

1、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務之規定
(1)選舉權: 凡事業單位內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均具有選舉勞方代表的 權利。
(2)被選舉權:年滿十五歲。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 勞方代表。
(3)選務: 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 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宜。

2、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1)為保障單一性別勞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勞資會 議實施辦法中,對單一性別代表之名額特別加以規定。
(2)當選名額之保障:事業單位內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全體勞工總人 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時,所選出之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 應選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3、候補代表名額之規定:
(1)選舉勞方代表時,得同時選出不超過勞方代表總數的候補代表,以 備於勞方代表出缺時,予以遞補。 (2)候補代表遞補時,遞補順序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之限制。

4、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工為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 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之報備
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即由事業單位備冊,於十五日內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有遞補、補選或改派的情形時,亦同。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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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資會議之召開

(一)「勞資會議」召開之次數

 1、定期性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2、 臨時性勞資會議:除上述定期性會議外,另於必要時,可由主席召集, 召開臨時會。

(二)「勞資會議」之主席
 1、 主席之產生:勞資會議之主席,原則上由勞資會議雙方代表輪流擔任, 以維持會議之公平、公正,但必要時,亦可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 人,共同擔任主席。
 2、 主席之責任:勞資會議之主席於會議進行時,應維持公平的發言機會及 理性的討論氣氛,切勿因自己所代表的身分而有偏袒之情形,造成不公 的現象。對於偏激的言詞、情緒,主席更須秉持大公無私之態度,予以疏導、克制,切勿影響其他代表之情緒,形成討論場面的僵持,致使會議停滯。

(三)「勞資會議」召開之通知
事業單位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發出勞資會議開會通知,如有提案,會 議籌備人員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將提案送達勞資會議代表手中,屆時即 按開會通知載明之時間及地點召開勞資會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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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行政
 (一)「勞資會議」之議事庶務 為了使勞資會議順利的召開,會議通知的寄發、會議場所的安排、座 次的排列及會議紀錄的製作等一切開會庶務工作,應由事業單位指派專人 負責;惟如勞方代表願意分擔部分會議之行政工作,則雙方應本著分工合 作之精神,共同完成會議之相關籌備事務,切忌相互杯葛、各自為政,以 免勞資會議無法順利進行,而導致溝通管道的癱瘓。
 (二)「勞資會議」之費用支出 召開勞資會議之庶務工作、場地、茶水、紀錄、印刷等開會所需之一 切費用以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事務費用,均應由事業單位支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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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定型化勞動契約用違約金綁員工不得離職觸法無效還可處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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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勞動契約用違約金綁員工不得離職觸法無效還可處100萬元罰鍰

新北市勞工局針對市內11家醫療院所進行勞動檢查(勞查),發現多家醫院自行擬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護理人員若服務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未依規定離職者,都須賠償薪水不合理條款。
 
11家醫療院中有9間醫院自行擬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用違約金綁護理師,更有醫院訂工作未滿1年要賠償6萬元定型化勞動契約,此舉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已觸犯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勞動檢查處限期1個月內改善,否則將裁罰並可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不少公司行號基於「穩定人力」,減少勞工離職率考量下,訂定違約金條款,但此舉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已明顯逾越勞基法規定,不僅屬無效,依法還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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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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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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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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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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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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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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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法法律知識及案例-壓力褲商品未能提出客觀依據資證明公平會核廣告不實共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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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褲商品未能提出客觀依據資證明公平會核廣告不實共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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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平會調查,網OO庭公司及十O公司銷售案關商品宣稱「強效燃燒4倍爆汗」,予人印象穿著案關商品運動相較穿著一般運動褲出汗量多4倍;另宣稱「運動時間比較表 跑步機 穿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30鐘;踩腳踏車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45鐘;走路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60鐘;有氧舞蹈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60鐘;瑜珈 穿 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90鐘」,予人印象為穿著案關商品以不同方式運動10分鐘相當於穿著一般褲子運動30分鐘至90分鐘,惟網OO庭公司及十O公司未能提出客觀依據可資證明如廣告所稱出汗量為一般運動褲4倍或穿著案關商品運動具廣告運動時間比較表所示情形等。是案關廣告內容足使消費者誤認可達其所宣稱之效果,其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情,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8次委員會議通過,網OO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十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4h購物網銷售「【HOT SPA】美國NEOTEX懶人剋星腰瘦爆汗壓力褲」商品,宣稱「強效燃燒4倍爆汗」、「運動時間比較表 跑步機 穿HOT SPA爆汗褲10分鐘=一般褲子穿30鐘」等,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網OO庭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十O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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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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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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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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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免費贈送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元
炬O公司於臉書粉絲專頁銷售案關廣告平台服務,宣稱「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及「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4K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前述看板及播放器類贈品為中華電信公司銷售之自有品牌商品,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炬O公司於網站銷售案關廣告看板商品,宣稱「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及「taiwansigns炬O,攜手中華電信打造最頂級的雲端廣告看板平台」,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前述看板類贈品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自有品牌商品,以及與中華電信公司合作提供雲端廣告看板平台。惟據中華電信公司表示,其並無銷售自有品牌之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雖曾與炬O公司簽有合作備忘錄,惟嗣後雙方並未以該備忘錄合作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亦非基於該備忘錄之合作內容銷售案關商品予炬O公司。是上開網站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廣告看板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0次委員會議通過,炬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炬O公司)銷售49吋落地型雲端液晶廣告看板及雲端廣告平台服務,於廣告上宣稱「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多媒體液晶廣告看板」、「免費贈送-中華電信雲端液晶廣告看板播放器」、「taiwansigns炬O,攜手中華電信打造最頂級的雲端廣告看板平台」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及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同法第24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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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泡燈商品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各罰5萬元
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快O公司及莎OO拉公司104年7月7日至105年10月17日於「網路商城」網站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符合「全周光」之光學規格或性能,且通過我國國家標準測試。然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意見,依LED燈泡檢驗標準有關「LED燈泡性能之特定要求」規定,「全周光分布」係指LED燈泡至少有5%光通量在135度至180度之區域內,且在0度至135度區域內任何角度之光強度值與此區域內之平均光強度值,兩者之差異在20%以內,倘LED燈泡之光束角不符合全周光分布之光強度分布型式者,不得宣稱為全周光LED燈泡,目前國內已有業者取得全周光LED燈泡驗證,而案關商品之型式試驗報告為半周光之LED燈泡,與廣告刊載其為「全周光」不一致。是該商品廣告之表示與事實不符,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功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8次委員會議通過,快O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莎OO拉國際有限公司銷售「Dr.Light」球泡燈商品,刊載「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白光」及「Dr.Light CNS認證全周光球泡燈 L8 10W-黃光」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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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聖O電池專賣店於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O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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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執行業務者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執行業務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被開罰單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被開罰單

轄內納稅有一義務人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合計67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7,000元。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其本人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為一時疏忽未完成申報,請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云云。案經國稅局以該君未能提示申報、繳稅紀錄以實其說,不足採信,且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違章事證明確,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且行政罰並非以故意為唯一歸責要件,行為人出於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亦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裁處罰鍰。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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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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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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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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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變更時點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0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06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05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申請變更時點,104年已修正,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因此執行業務者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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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原單位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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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其若未設帳記載,可扣除多少必要費用等問題,依據財政部頒訂96年度執行業務者必要費用標準加以彙整說明。

執行業務所得,是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如未記帳,則可直接減除以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96年度增訂兩類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職能治療師為收入之20%,營養師為收入之20%。

二、申報期間經常詢問項目:

(一)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收入,其必要費用為減除18萬元後之金額之30%,屬自行出版者,則為75%。

(二)律師為收入之30%、地政士為收入之30%、藥師為收入之20%〈全民健保收入92%〉、一般佣金為收入之20%、保險佣金為收入之26%、表演人為收入之45%、程式設計師為收入之20%、書畫家為收入之30%、仲裁人為收入之15%、工匠為工資收入之20%〈包工包料62%〉。

(三)中醫、西醫必要費用標準:
1.健保收入〈含自負額收入〉為健保局核定點數乘以78%、健保掛號費為收入之78%。
2.非屬健保收入:醫療收入〈含藥費〉,中醫為收入之45%,西醫小兒科、內科、耳鼻喉科、牙科、眼科、皮膚科、家庭醫學科均為收入之40%,婦產科、外科、骨科為收入之45%,精神病科為收入之46%、其他科別為收入之4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執行業務者並非營業人或營利事業,所以其執業之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各執行業務者應留意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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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依經銷契約收取之獎勵金既按折讓處理應列為進銷貨折讓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依經銷契約收取之獎勵金既按折讓處理應列為進銷貨折讓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所規定之扣繳範圍,無須由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進貨及銷貨折讓。

營利事業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銷售獎勵金或商品服務費予經銷商,並取得經銷商所開立載明為佣金之發票,營利事業常誤認其支付之獎勵金屬佣金性質,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佣金支出或其他費用。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列報為銷貨折讓,非屬營業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銷商收取之獎勵金既按折讓處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進貨及銷貨折讓。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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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2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
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
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行政罰法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司法院釋字第503號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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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路銷售營業人漏進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處罰

國稅局查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於104年間購進貨物35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於銷售貨物時,銷售金額500萬元,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遭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350萬元裁處5%之罰鍰17萬5千元,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25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25萬元。營業人不服,主張買賣二者形式上雖為二個行為,實際上是一體兩面,兩者有相關連之關係,漏進漏銷應採擇一從重處罰等理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營業人購進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於銷售貨物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倘經查獲,則除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漏報銷售額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擇一從重處罰之情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其中,漏開統一發票之部分,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之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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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案例

有一公司年度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行政法院判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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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

國稅局查獲一公司於年度間進貨金額合計2,5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同時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亦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因營業人未提供銷貨金額等資料,乃按查得進貨金額認定漏報同額銷售額2,5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25萬元,並按漏稅額處1.5倍罰鍰187.5萬元,該公司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100萬元)及漏稅罰(187.5萬元),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87.5萬元。

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之部分,按查獲金額處5%罰鍰125萬,惟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故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處100萬元罰鍰。該公司漏進漏銷之逃漏稅行為,因違反各自規定,自應分別處罰,尚無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營業收入並取具交易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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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進漏銷逃漏稅案件的處罰規定

國稅局查獲營利事業公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5,000,000元,同時該公司向廠商進貨3,300,000元,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該公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5,000,000元之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的罰鍰250,000元(行為罰)。然而,該公司因短漏開上述統一發票之行為,連帶短漏報銷售額5,000,000元,導致逃漏營業稅稅額250,000元,屬於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漏報銷售額」規定,除補徵本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5倍的罰鍰375,000元(漏稅罰)。該公司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依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375,000元之罰鍰。

另外,該公司向廠商進貨3,3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行為,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規定,應按查獲金額處以5﹪的罰鍰165,000元(行為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外,銷售貨物時,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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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飲水機商品節能標章獲證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5萬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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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水機商品節能標章獲證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5萬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宣稱「榮獲節能標章」,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網OO庭公司及泰O公司皆未能提出型號「CR-9833AM」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之相關事證,另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案關商品(型號:CR-9833AM)非屬節能標章獲證產品,是案關商品實際未獲有節能標章認證卻於廣告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情,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8次委員會議通過,網OO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泰昀企業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千山CHANSON 智慧型冰溫熱飲水機 CR-9833AM」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OO庭公司新臺幣10萬元、泰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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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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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富X公司與威X公司於購物網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商品,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乃自年99年8月2日至101年8月1日止,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間既於101年8月1日屆至,並未完成續約申請及重新申請,而系爭廣告卻仍於103年12月4日至104年5月5日,持續為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之宣稱與標示而未配合更正,且亦無公正客觀資料可佐證該等商品具有「省電30-50%」之效能,足認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第1256次委員會議通過,富X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威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刊登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廣告,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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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X家庭公司與幫X群網公司103年7月至104年4月間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商品,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從未獲證,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節能標章驗證,不得於系爭廣告刊登「取得節能標章驗證」,是系爭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並無依據,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5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X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幫X群網股份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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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廣告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刊載「節能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惟查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故燦x公司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6次委員會議通過,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燦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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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及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該等冷氣機,均已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利,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x通公司坦承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之節能標章尚在申請中,因公司內部聯繫不良,網站維護人員誤將「榮獲經濟部能源標章」等資料登錄於網站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富x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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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合夥人獲配源自所得稅法4條之1盈餘免稅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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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合夥人獲配源自所得稅法4條之1盈餘免稅 
有限合夥組織如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情事者,其個人合夥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所獲配有限合夥組織之盈餘,若係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依據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且符合
(1)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
(2)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元。
(3)設立第4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4)設立第5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等條件,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該創業投資事業個人合夥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所獲配有限合夥盈餘,如係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不計入合夥人所得額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有限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注意相關適用條件及申請程序,以獲配源自所得稅法4條之1盈餘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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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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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相關稅法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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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2年2月至5月提出)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申請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且應於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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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情形包括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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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連鎖企業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網路販賣藥物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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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藥物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

不少民眾於網路販售從國外買回的藥品、醫療器材,因而觸犯相關法令而受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6年度主動監控網路違規件數總計3,443件【含藥物320件、食品及化粧品違規3,123件】,非實體通路藥物違規案件數成長幅度達4成,前一年105度主動監控網路違規數總計3,154件 【含藥物222件、食品及化粧品計2,932件】。

網路販售藥物之業者應符合藥事法第27條、第34條規定核准登記之藥商、藥局及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6月30日公告之「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業者規定,才可於網路零售乙類成藥,其餘藥品均不得於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未具資格之賣家在網路販賣藥物,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路無國界非藥商不得賣藥,衛生單位積極查察非實體通路藥物違規案件,且針對境外網路販售違規業者,亦積極至臉書管理中心留言,請其移除違法頁面。

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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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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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實相關法律條文
藥事法第27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藥事法第92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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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保力達維士比含酒精液劑要有藥事人員駐店才能販售違者3萬以上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22縣市衛生局辦理「105年度1-3月份無照藥商專案聯合稽查計畫」,食藥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警察局出動126人次,總計查核164家檳榔攤、68家雜貨店、26家網咖、12家情趣商店、1家文具店、1家小吃店,共計272家。截至目前已由所轄衛生局裁處共計新臺幣108萬元罰鍰。

其中查獲44家檳榔攤、19家雜貨店、1家網咖,共計64家業者疑涉無藥商執照販售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由所轄衛生局調查中,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未申請藥商而販賣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罰3-200萬元罰鍰。

小吃店、雜貨店販售維士比及保力達B罰款3萬

販售維士比及保力達B依藥事法規定,必須在藥房或藥局且持有藥品許可證才可販售,如果小吃店、雜貨店、檳榔攤或彩券行等販售,就是無照藥商,衛生局會要求先下架,就算業者辯稱不知情不能賣,或是自己飲用,如經調查有販售之事實,將依法開罰而首度開罰先罰款3萬元。

台北市衛生局於8月27日上午前往台北市南機場附近,稽查市面上的小吃店、雜貨店、檳榔攤或彩券行等,查有無違法販售維士比、保力達B,違法販售業者將依照藥事法罰處3-300萬元不等的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小吃店、雜貨店、檳榔攤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5年度1-3月份無照藥商專案聯合稽查計畫」係針對雜貨店、檳榔攤、網咖、情趣商店等業者是否無藥商執照販售「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如保力達B液、維士比液等)」為稽查重點。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如保力達B液、維士比液等)是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的藥品,要在有藥事人員駐店管理的藥商或藥局才能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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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網路賣藥觸法將處3萬元以上罰鍰


衛生局近來發現不少民眾於網路販售從國外買回的藥品、醫療器材,因而觸犯相關法令受罰。

有人把藥品透過網購平台轉售,如記憶力口香糖、合利他命、龍角散、小林製藥肩頸痠痛液、日本曼秀雷敦蕁麻疹軟膏、太田胃散、液體防水OK繃、大東亞青草油、人蔘粉膠囊、泰國青草膏、泰國五塔散、保心安油、黃道益活絡油等,在我國都屬於「藥物」,殊不知此舉已經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觸法受罰。經查獲違規者,依藥事法規定,將處以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在網路販售藥物,除了須有實體通路營業處所外,還須向當地衛生局申請藥商許可執照及登記通訊交易事項,藥商也僅能販賣乙類成藥及第一等級、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另自國外攜入、網路購買、郵購與代購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醫療器材,不可上網販售或於實體店鋪販售,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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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網路拍賣艾草條人蔘粉末蚊子止癢液違反藥事法罰鍰三萬元

有民眾因艾草條買太多,上網販售,結果被衛生局查獲,函送彰化市衛生局辦理,8/24被約談後,9/22收到裁決書,因為沒有藥商許可執照,被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爰引同法第92條第1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整。

另有民眾到韓國旅遊,共買10罐人蔘粉末但因食用不完,怕浪費,上網路拍賣,賣出一罐,事後一年未再登錄也未下架,結果收到衛生局寄來信函,指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衛生局要該民眾民提出書面陳述書。還有民眾因出國旅遊多買了蚊子止癢液,上網拍賣賣出,結果收到衛生局寄來信函,指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要該民眾提出書面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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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賣藥品法律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處理違反藥事法第27條統一裁罰基準

台北市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藥事法第27條經營藥物販賣未申領藥商許可執照及未依規定辦理藥商 變更登記或分設營業處所未辦理藥商登記。

北市衛生局統一裁罰基準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一次處罰鍰三萬元至八萬元;第二次處罰鍰六萬元至十萬 元;第三次以上處罰鍰八萬元至十 五萬元。下載:本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pdf檔

下載:本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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