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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列報扣抵境外稅額應注意定義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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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列報扣抵境外稅額應注意定義及限額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00萬元,應納稅額1,700萬元,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實際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為2,400萬元);國稅局查該公司國外扣繳明細表、納稅證明及駐日代表處證明文件尚無異常,且核其境外勞務收入12,000萬元已計入營業收入項下,惟該公司於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將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即境外收益部分無相關成本費用,顯與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所收取之境外勞務收入有相對成本費用7,500萬元,重新計算境外收入減除相對成本及費用後,境外所得為4,500萬元,核定該公司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境外所得4,500萬元×17%),故該公司申報境外扣抵稅額超過限額之部分935萬元(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依法調整補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兩項重點,其一是境外所得額之定義,係指取得境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而非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其二是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扣抵之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其所取得之境外收入是否已減除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及境外可扣抵稅額限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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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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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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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104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自104年度起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將由原本「須申報、不須繳納」變更為「須申報、須繳納」。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來計算應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以往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抵繳之「扣繳稅額」,已移往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中抵繳,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不可再重複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修正規定,另若是小規模營利事業(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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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組織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因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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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國稅局103年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

國稅局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作了新修正,新修正內容與開店商家有關資訊如下:
依行政院1010927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

1.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由10%修正為12%。扣除額由200萬元修正為5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並自102年度生效。

2.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號令)。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給新股部分請填入「資本公積配股金額(10)欄位」;發給現金部分,請依股東取得之現金是否具有出資額性質,分別填入「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項下之「不具出資額性質(股利)(17)」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18)」欄位。有關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103年5月1日至103年6月3日(103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3年6月3日)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逾期以致多繳納自動補報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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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計算公式出爐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開店商家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營所稅課稅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一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租賃收入900萬元及其他收入400萬元合計1,300萬元列報為收入,惟誤認屬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項下調整減除,經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倘自行檢視發現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注意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免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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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列報扣抵境外稅額應注意定義及限額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00萬元,應納稅額1,700萬元,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實際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為2,400萬元);國稅局查該公司國外扣繳明細表、納稅證明及駐日代表處證明文件尚無異常,且核其境外勞務收入12,000萬元已計入營業收入項下,惟該公司於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將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即境外收益部分無相關成本費用,顯與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合;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所收取之境外勞務收入有相對成本費用7,500萬元,重新計算境外收入減除相對成本及費用後,境外所得為4,500萬元,核定該公司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境外所得4,500萬元×17%),故該公司申報境外扣抵稅額超過限額之部分935萬元(申報境外可扣抵稅額1,700萬元-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765萬元),依法調整補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兩項重點,其一是境外所得額之定義,係指取得境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而非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其二是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扣抵之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以境外繳納所得稅抵減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注意其所取得之境外收入是否已減除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及境外可扣抵稅額限額之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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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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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104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自104年度起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將由原本「須申報、不須繳納」變更為「須申報、須繳納」。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來計算應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以往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抵繳之「扣繳稅額」,已移往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中抵繳,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不可再重複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修正規定,另若是小規模營利事業(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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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組織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因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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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國稅局103年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

國稅局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作了新修正,新修正內容與開店商家有關資訊如下:
依行政院1010927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

1.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由10%修正為12%。扣除額由200萬元修正為5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並自102年度生效。

2.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號令)。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發給新股部分請填入「資本公積配股金額(10)欄位」;發給現金部分,請依股東取得之現金是否具有出資額性質,分別填入「資本公積發給現金」項下之「不具出資額性質(股利)(17)」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18)」欄位。有關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103年5月1日至103年6月3日(103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3年6月3日)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逾期以致多繳納自動補報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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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計算公式出爐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開店商家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營所稅課稅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一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租賃收入900萬元及其他收入400萬元合計1,300萬元列報為收入,惟誤認屬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項下調整減除,經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倘自行檢視發現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注意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免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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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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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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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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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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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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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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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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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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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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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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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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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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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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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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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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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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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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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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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OO
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台灣OO公司103年至105年間之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台灣OO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及新聞稿之內容係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臺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之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惟台灣OO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之宣稱係屬有據;又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OO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故廣告宣稱之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亦與事實不符,是前開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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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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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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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富X公司與威X公司於購物網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商品,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限乃自年99年8月2日至101年8月1日止,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該等商品節能標章之使用期間既於101年8月1日屆至,並未完成續約申請及重新申請,而系爭廣告卻仍於103年12月4日至104年5月5日,持續為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之宣稱與標示而未配合更正,且亦無公正客觀資料可佐證該等商品具有「省電30-50%」之效能,足認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第1256次委員會議通過,富X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威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刊登銷售「SAMPO聲寶T5 節能28W燈管(25入裝)LB-U28TD(白光)」及 「SAMPO聲寶T5 節能14W燈管(25入裝)LB-U14TD(白光)/LB-U14TL(黃光)」廣告,宣稱「通過經濟部節能標章」、「省電30-50%」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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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X家庭公司與幫X群網公司103年7月至104年4月間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商品,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從未獲證,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節能標章驗證,不得於系爭廣告刊登「取得節能標章驗證」,是系爭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並無依據,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50次委員會議通過,網X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幫X群網股份有限公司於線上購物網站銷售「【MIDAS茂德】台灣製60x60 LED平板燈(1、2、5組入)」,宣稱「節能標章二年全保固」及「取得節能標章認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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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廣告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刊載「節能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惟查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故燦x公司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6次委員會議通過,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燦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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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及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該等冷氣機,均已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利,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富x通公司坦承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之節能標章尚在申請中,因公司內部聯繫不良,網站維護人員誤將「榮獲經濟部能源標章」等資料登錄於網站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富x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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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食品廣告不實網紅、藝人代言人亦須負起連帶責任一併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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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不實網紅、藝人代言人亦須負起連帶責任一併受罰

網紅、藝人等擔任涉及廣告不實違規產品的代言及拍攝廣告的「代言人」,如果本身知道代言產品「沒有這項效果」,或是迎合廠商進行「不實宣稱」,依違反食安法除對廠商開罰外,代言人亦須負起連帶責任一併受罰。

依食品標示宣傳廣告不能有誇張易生誤解情形,更不可宣稱具有醫療之效能,如果是食品功效涉及「不實誇大」,違反依食安法第28條規定將可處新台幣4到400萬的罰款,如果宣稱有醫療效能則可處60到5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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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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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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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代言人也受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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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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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適用盈虧互抵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致短漏所得額仍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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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致短漏所得額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倍數裁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8,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10,0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12,000,000元,變更核定營業收入淨額30,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7,960,000元,應退稅額3,000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一、申報案件:(一)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處所計算金額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甲公司違章情節應就漏報所得額2,040,000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346,800元處0.5倍罰鍰173,400元,因高於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上限90,000元,故裁處罰鍰9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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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公司虧損年度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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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 第 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 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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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年度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公司組織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者准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有一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以前年度(100年度)虧損數85萬餘元,惟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年度(100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依當年度稅率17%計算其漏報稅額為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1,800餘萬元之比例約5.56%(超過5%),故國稅局依上揭規定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並予以補稅14萬餘元。

適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除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予並取得憑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外,亦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核定之虧損金額不得作為以後年度盈虧互抵。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實務知識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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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年度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四要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就是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符合四項要件,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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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年度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虛列彌補虧損國稅局剔除補罰稅百萬 

國稅局發現有一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該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另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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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盈虧互抵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投資收益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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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實務法務知識-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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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106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也就是說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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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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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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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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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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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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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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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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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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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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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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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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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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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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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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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女性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每月得請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併入病假計算。另無論併入及不併入普通傷病假,生理假期間工資均減半發給;且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
 
每年計有3日生理假不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薪資減半發給,雇主違反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另勞動部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當然也無法要求以其他假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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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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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產檢假(媽媽)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並照給薪資。
安胎休養(媽媽)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陪產假(爸爸)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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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勞動條件請假方面權利   
工讀生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請假︰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每日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勞工婚假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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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不可只用通訊軟體(如Line)向公司請假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另因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工作者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仍應依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

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不符規定法官判曠職無誤!
台中裕毛屋一名陳姓副組長,分別在1、5和12日三天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邵姓店長請病假,店長第一次回覆「在家好好休息」第二及第第三次均回覆「YES 」,陳姓副組長認為請假獲准,自7月1日起就在家養病,不料第10天卻被公司指他曠職超過3天已遭開除,還將他從公司LINE群組剔除。

陳姓副組長因此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的事實,用LINE不符公司規定,公司認定他曠職無誤,因此判決不需付資遣費,僅需付22萬7000餘元的加班費,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員工若堅持要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請假之後切記不要關機,讓主管在審情度勢後批准或不批准請假。且日後務必要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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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請假(假別給假原則及法源依據)

假別 給假原則 依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特別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12. 工作滿第11年:17日。
  13. 工作滿第12年:18日。
  14. 工作滿第13年:19日。
  15. 工作滿第14年:20日。
  16. 工作滿第15年:21日。
  17. 工作滿第16年:22日。
  18. 工作滿第17年:23日。
  19. 工作滿第18年:24日。
  20. 工作滿第19年:25日。
  21. 工作滿第20年:26日。
  22. 工作滿第21年:27日。
  23. 工作滿第22年:28日。
  24. 工作滿第23年:29日。
  25. 工作滿第24年:30日。
  26.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試算表
婚假 8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產檢假(媽媽)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並照給薪資。
安胎休養(媽媽)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陪產假(爸爸)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更多更詳細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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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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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擇一。每月加班工時可延長到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休息日加班費取消「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每月加班工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每個月加班最多可達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四)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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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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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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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雇主要求勞工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自屬無效
某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

本案,若事業單位有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或掩蔽超時工作之情事者,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強制性之規定,雇主任何營運上之調適,仍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譬如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或是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皆屬無效,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照規定給付加班費;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給工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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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員工出差除旅費外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依法應給加班費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或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利用休假日,公司可採代休方式換休,因加班費與補休二擇一皆符合勞基法規範。

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 4 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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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企業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手法
勞基法新制上路,有些企業取巧玩法,以六大規避例休手法,企圖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
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
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 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
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A、B 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
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
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 1 小時,請事假 3 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 82 年 6 月 4 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 82 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
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
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
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
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
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
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
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
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
面變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為事業單位重要的夥伴與資產,應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有難時勞工才願共體時艱,亦才能使事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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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因應一例一休制一例一休制上路,且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且106年起出勤紀錄必須記錄到分鐘,加上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依規定須保存五年(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由 1年修正為 5年),罰鍰額度亦提高到新臺幣 9 萬至 45萬元。
因應一例一休制及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1.使用出勤作業系統(如刷卡、打卡、行動打卡)詳細記錄出勤狀況,另外加盟連鎖總部負責人事部門必須定期盤查加盟連鎖體系人事管理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定與措施的合法性及定期督查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實際落實執行情形與出勤記錄保存狀況,以避免誤觸違法或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對立衝突。
2.加盟連鎖總部人事部門須督導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在協調排班時,遵守政府假日及休日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年假的部份也請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協調將全年休假日扣除春節連休日數後,分攤到每個月(需特別注意的是年度出勤排班表要能夠清楚顯示調移的假日),且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將出勤日除外,依照休假日數進行安排休假,至於未能休足的天數得以代金補償給員工。
3.為了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爭議,使勞資雙方凝聚共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特別是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中大型加盟連鎖企業,應盡速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4.為因應每週工時 40 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全面週休2日甚至3日,或是連續休假方式因應;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 2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10 小時,一週工作 4 日,週休 3 日,2 週正常工時總數為 80 小時。
2.例如(第 30 條之 1指定行業)批發及零售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4 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8 或 9 小時不等,每週皆休 2 日以上,甚至可連休 5 日,4週共休息 10 日,正常工時總數為 160 小時。
3.例如(第 30 條第 3 項指定行業)餐飲業及娛樂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8 週彈性工時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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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營利事業資遣和員工離職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員工不尊重老闆可不可以資遣?該以何法規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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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尊重老闆可不可以資遣?該以何法規資遣?

員工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雇主得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

雖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欲資遣勞工之情形: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時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但員工若不尊重老闆行為,乃是屬勞基法第12條所列「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雇主得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但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解雇勞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無須給付資遣費,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解雇勞工。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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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及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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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及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實務知識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給予資遣費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時,雇主可不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不給予資遣費: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工新舊制之年資如何計算資遣費及發放方式

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資遣費計算標準:

(1)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俗稱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俗稱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即是舊制年資資遣費及新制年資資遣費分別依上開規定計算的總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舊制年資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1年1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1年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12年6個月),然若公司所訂定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優於上開法規之規定,則從其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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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及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實務知識:
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者,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關於「有繼續性工作」要如何認定呢? 目前主管機關對於非繼續性工作定期契約乃從嚴解釋,所謂繼續性工作為雇主有意繼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的函釋所解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預告期間制度為一種解僱保護制度,目的在使被終止勞動契約之一方有時間可作調整和因應。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沒有預告當天即解僱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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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及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實務知識:
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罰款3萬元起跳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資遣員工,即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就算員工是到職未滿10日,即因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資遣,雇主還是應辦理資遣通報。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5條規定,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只有在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經員工終止契約者時,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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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及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實務知識
勞工請事假無薪假是否須排除於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各款情事資遣員工,資遣費計算是取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若前六個月有請事假,是否須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3、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8899號函略以:「勞工請事假不發給工資期間,應否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乙案,可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21日臺內勞字第357224號函辦理。『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2、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於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故依其函釋意旨,除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外,勞工向雇主請事假期間,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現行規定,無薪休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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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實務知識-女員工懷孕被資遣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罰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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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被資遣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罰鍰30萬

亮O科技公司有一孕婦遭公司資遣,女員工不滿申訴,公司辯稱女員工是因長期業績不佳,才予以資遣,稽查員調查後發現女員工業績沒有不佳,公司亦提不出員工長期業績不佳等證據,因此認定員工是因懷孕而遭資遣,構成性別歧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員工懷孕情事,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雇主若欲終止勞動契約,則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的確切情事,此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負有舉證責任,需有充分合理的解僱理由,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且雇主亦無權要求勞工於面試時有告知懷孕情事的義務,公司更不能以此為理由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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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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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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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19日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名單,本次違法事業單位有品O診所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且未採取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的相關措施,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冠O有限公司則同時違反前述2項規定,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卻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亦未依所訂辦法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仍使員工處於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

本次公布的違法案例中,有關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性騷擾態樣,皆屬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的敏感部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到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此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就會被認定違反性工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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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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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女經理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

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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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性騷擾 Kuso同事照片鹹濕化雇主未採取有效措施違性平法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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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及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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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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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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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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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謊報所聘僱外勞行蹤不明雇主處以刑事罰行政罰 

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千萬不可濫用就業服務法行蹤不明通報制度,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並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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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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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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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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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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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營業稅節稅秘笈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處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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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處理等相關規定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經營為企業間結合資本或技術以增強企業能力之經營方式,因進貨及銷售具有共同業務目的,其進銷項憑證的取得及開立,得由營業人選擇以主辦營業人或各出資營業人為當事人方式辦理,營業人得選擇之方式有以下二種: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經營業人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又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

公司營運有些憑證可報帳節稅
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入帳之憑證
1.進貨(料)、工程款、預付款、分期付款、定金之發票或退回折讓證明單。
2.購置五金、工具、書籍雜誌、設備、貨車、客貨兩用車、機車、裝潢工程、空調工程、小噸數冷氣、電話、電腦硬軟體、辦公用品、其他固定資產之發票。
*小噸數冷氣機不可太多;傢俱桌椅應於發票寫為辦公桌椅;萬客隆、家樂福、高峰之發票應附物品明細表且  所列須全為可扣抵。
3.汽車加油、修理之發票。(毋需打車號)
4.出差住宿、租用設備之租金發票。
5.參加外界訓練費用之發票。
6.佣金支出、利息支出、運費取得之發票。
7.工作服、衛生紙之發票。
8.報紙、雜誌、電話簿產品廣告收據。
9.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
10.機票扣抵聯(需為員工)。
11.其他。
合法憑證有三類:1.統一發票 2.收據證明 3.經手人之證明(例如出差報告)。
合法憑證:
1.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2.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3.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4.收據部分須蓋有免用統一發票章且有統一編號
5.三聯式發票才能扣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基本上所取得的支出單據都要是載明公司統一編號的發票或收據(交通費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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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1條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 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 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 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 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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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
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
,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
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
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
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
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
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
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
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
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
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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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如何節省營業稅
要節省營業稅,就要先瞭解營業稅的規定(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大於要繳稅;小於則可留抵次期扣抵),
其中銷項就是所有依稅法規定開出去的發票,而進項就是所有依稅法規定收進來的發票,諸如:進貨(料)、工程款、預付款、分期付款、定金之發票、廣告費、汽車加油、修理之發票、出差住宿、租用設備之租金發票、參加外界訓練費用之發票、佣金支出、利息支出、運費取得之發票、、運費、汽油費....。
因此節省營業稅如下:
一.營業人應充分索取進項憑證且適時申報扣抵:
1.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證,如未能充分取得及依法適時申報,則該稅額除無法扣抵外,且營所稅結算申報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進項係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依規定准予退還。
二..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1. 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與實際交易銷貨營業單位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2. 取得之進貨及費用發票(收據),核對有關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等,書寫是否正確, 以憑扣抵營業稅。
3.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4.對於首次往來之廠商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應妥為保存並做好廠商徵信工作,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行付款。
三..營業稅可申請「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可申請稅率1%稅額計算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課稅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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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稅可申請「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可申請稅率1%稅額計算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課稅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範例
( 一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以當期(月)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當期(月)應納 或溢付 營業稅額。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 銷售額 300,000 元,銷項稅額 為 15,000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 10,000 元,其應納稅額為 5,000 元,計
算如下:
300,000 × 5 % =  15,000 元 ................ 銷項稅額
15,000   -  10,000 =  5,000 元 ................. 應納稅額( 二 ) 查定課徵營業人:
?以資本主薪資,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再將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而得到應納營業稅額。
查定銷售額  × 稅率 (1 %或 0.1 % )  = 查定營業稅額。
某小規模營業人, 100 年 10 至 12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 為 100,000 元,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 10,000 元,得扣減百分之 十,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100,000×3 )  × 1 % -  10,000 × 10 %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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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稅節稅規劃
(一)充分索取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以外,可依法申報扣抵。
1. 採自動報繳營業人 :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未能充分取得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除將自行吸收該進項稅款外,且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 . 採查定課徵營業人 :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之 5 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減輕營業稅負擔。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前項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二)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改採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之營業人,係按其銷售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並不能扣抵或退還。但上述營業人如兼營倉庫、保管箱、機器出租、發行信用卡及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收入,與其他行業營業人之銷售收入性質相同,是以是類營業人得就此部分銷售收入申請改依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以享受進項稅額扣抵 銷項稅額之權利。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計稅方式。
( 三 ) 放棄免稅。
依稅法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則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及市場競爭力將發生變化,是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就其本身之營運情形,考慮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經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 四 ) 申請退稅。
1.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1) 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2. 外銷比率較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採一般計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原則上係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如因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各期經常有溢付稅額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以提前取得退稅款,增加資金週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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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稅減免規定
(一) 零稅率: 所謂「零稅率」,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則可以申請退還。
1 、適用範圍:銷售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1)外銷貨物。
(2)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2、應具備文件:
(1)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之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
(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5)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
(6)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7)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8)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9)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二)免稅: 所謂「免稅」,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較常發生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如下 ,未列舉者如有疑義請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1、出售之土地。   
2、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3、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與廣播電台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台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4、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5、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6、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7、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8、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9、依營業稅法規定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10、 肥料、 農業 、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11、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進口貨物免稅:  
1、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2)關稅法第44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徵營業稅。
(3)本國之古物。  
2、為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營業人自國外進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9.5.16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  
(四)文化藝術事業減免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舉辦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條例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於活動開始之1個月前檢附有關文件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 可後,於活動前檢附認可之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五)離島地區免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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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國稅局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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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國稅局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28條及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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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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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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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

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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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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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小店戶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辦理例行性之扣繳檢查時,發現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即俗稱小店戶,例如早餐店麵食館小吃店飲料店、自助餐等營業人,因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於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往往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補稅送罰。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如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時須先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除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外,須先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於次月十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辦理扣繳及申報,若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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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應納的稅款如逾期不繳會受到什麼處分

逾期繳納稅捐,年逾二日按應繳稅款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三十日未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除了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直到繳納之日為止),還要加收強制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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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研發支出抵稅應符合條件確實申報
 創業加盟開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研發支出抵稅應符合條件確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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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抵稅應符合條件確實申報

國稅局查核發現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1億4,000餘萬元,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提供各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6,897餘萬元,調整減除可抵減稅額2,069餘萬元。

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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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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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相關稅法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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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有限合夥組織合夥人獲配源自所得稅法4條之1盈餘免稅 
有限合夥組織如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情事者,其個人合夥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所獲配有限合夥組織之盈餘,若係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依據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且符合
(1)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
(2)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元。
(3)設立第4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
(4)設立第5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等條件,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該創業投資事業個人合夥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合夥人,所獲配有限合夥盈餘,如係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不計入合夥人所得額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者,有限合夥組織合夥人應注意相關適用條件及申請程序,以獲配源自所得稅法4條之1盈餘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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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2年2月至5月提出)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申請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且應於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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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者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情形包括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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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休假日雇主如要求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亦同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休假日雇主如要求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亦同

107年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即農曆除夕至初三,本年度為2月15日至18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然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經勞工同意配合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原本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經勞工個人書面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屬工作日,不生加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亦適用上開規定,舉例而言,今(107)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五,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勞工,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該等勞工若應雇主要求於當日出勤,即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勞工,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方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違反相關給假或給薪規定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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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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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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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某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4小時,出勤1小時後,勞工因個人身體不適,必須提早離開,於告知雇主後,續發生不同狀況,工資及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狀況一)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解除未完成時數之工作義務,毋須請假,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工資:(150×1又1/3×1) =20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狀況二)
 勞雇雙方經過協商,應依勞工請假規則之普通傷病假(1年內請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規定處理,勞工必須請假3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如何方式

工資:[(150×1又1/3×2) +(150×1又2/3×2)]-[(150×1又1/3×1) +(150×1又2/3×2)] ×1/2=55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以1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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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時薪制人員部分工時(工讀生、兼職人員)春節期間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2月15日至18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需使勞工休假,工資應照給,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

例如,2018年農曆大年初二(2月17日)為週六,農曆大年初三(2月18日)為週日,如果勞資雙方原先協議排定週六、日分別為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擇日各補休一日。因此,勞資可協商補休調整。 餐飲業、量販業等服務業業者,在春節期間常招聘時薪部分工時人員(如工讀生、兼職人員),出勤時薪應加倍發給,因此,部分工時人員如於春節假期(除夕至初三)出勤者,雇主計算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乘以「出勤時數」核算,即約定時薪(不低於基本薪資)×2×工作時數,方符合規定。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逢法定(國定)假日未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 

聘僱時薪制(按時計酬)或日薪制(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給休息日工資 。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基本時薪,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時薪制(按時計酬)或日薪制(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給休息日工資 。然若是雇主於休假日使時薪制勞工出勤工作,無論事先是否徵得勞工同意,工資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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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制(或按日制)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
(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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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時薪制(按時)或日薪制(按日)計酬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略以:「1個月平均工資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後段規定:「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原本的立法意旨是用來規範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時工作勞工,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遇到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如:雇主無法充分供給勞工工作),導致原來約定之工作日未能工作時,才會有後段規定的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時計酬時薪制之工作者(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平均工資應按照前段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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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微型創業者入工會加勞保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不少微型創業者還擁有一正職工作勞保問題該如何處理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自願參加勞保,雇主加保時,要與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而不是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為自願加保對象,如欲參加勞保時,應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至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者,始得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政府會針對職業工會投保者給予40%的保費補助,而事業單位投保者僅10%。依法,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不強制加勞保,如果規達5人以上時,可在原任職單位跟新創業兩單位加保。

公司行號只有你1人是老闆兼員工,勞保應如何投保:依照勞保條例第六條,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所謂「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可在職業工會投保規定,如果公司行號只有你1人也就是自營作業,沒有員工的話,勞保,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公司行號4人以下一人以上,勞保應如何投保:公司只有4人,雖未滿五人,不必強制成立勞保單位,然依照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第七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雇主須與員工投保同一單位加保,因此僱主不可以向職業工會投保,且基於職業災害分擔風險考量,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最好還是成立投保單位來為自己和員工加保會比較妥善。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以下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微型創業者入工會加勞保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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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微型創業者入工會加勞保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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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微型創業者入工會加勞保實務知識及案例
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自營作業者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勞動部廢止過去「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行政函示。廢止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營作業者」定義之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否從事以買賣、銷售貨品為目的之工作,均屬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其申報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其施行細則明確定義「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故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1、82年間作出多項函示,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純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之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仍屬不同,故將此等人員排除於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
惟於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之社會,已不合時宜。勞動部因而予以廢止,使「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回歸《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俾保障自營作業勞工投保勞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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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微型創業者入工會加勞保實務知識及案例: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入工會加勞保須注意事項
勞工申請加入工會,經工會審核入會成為會員,始可加保。

勞保施行於台澎金馬地區,所以長期在國外工作的勞工朋友,已經不在台澎金馬所屬工會轄區內從事工作,就不可以再由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自營作業者,原本未僱用員工,可在工會加保,日後如僱用有酬員工,身分即已轉變為雇主,依規定須退出職業工會,另成立投保單位。

依相關法令規定須領有執業證照始可從業者,取得該職業證照後,始得由所屬職業工會加保。
加入非本業或非工作所在地工會被保險人,勞保局查明後將予輔導轉保。

總結以上法令規定,在台澎金馬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申請加入工作地區之本業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入會,工會應於勞工入會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如非依規定於當日申報,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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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微型創業者入工會加勞保實務知識及案例
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資格之認定五原則

一、凡主要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雖兼有買賣、銷售行為,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二、未僱用他人幫同工作已辦理營業(利)登記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但獨立從事勞動、技藝工作,致獲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含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媳婦),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身份加保。

三、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且依法(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勿需辦理營業(利)登記者,縱領有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稅籍編號,仍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惟如已依法辦理或應辦理營業(利)登記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四、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僅以買賣、銷售貨品以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惟售票員及攤販職業工會會員如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之組職成員規定者,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五、各業職業工會會員之從業場所如係攤位者,均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2.12台79勞保2字第29004號函示之規定,凡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職成員範圍者,即准由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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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請領種類 請領資格 請領應攜帶之證件 給 付 標 準
生育給付 (女性)勞保被保險人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衛生署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
月投保薪資二個月。
老年給付 男:60歲
女:55歲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依個人投保年資請領,最多50個基數。
傷病給付 由不能工作第四天開始算起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
衛生署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月投保薪資日薪之50%。
職業傷害 本人 會員證、個人私章。
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印本
勞健保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書。
詳請可洽工會詢問。
月投保薪資日薪之70%。
職業傷病門診單 本人 會員證、個人私章。
傷病門診單。
詳請可洽工會詢問。
給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失能給付 本人 會員證、個人私章。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
勞健保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失能診斷書。
依失能等級請領。
死亡給付
本人
直系家屬
本人 會員證、受益人私章及受益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死亡證明書、死亡者除戶之戶籍謄本一份。
受益人戶籍謄本一份。
殯葬廢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月投保薪資35個月。
直系家屬 會員證、私章、個人存摺影本
死亡證明書、死亡者除籍戶籍謄本一份。
會員本人戶籍謄本一份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本人月投保薪資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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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僱主資遣1人也要依法通報資遣未通報罰款3萬以上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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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資遣1人也要依法通報資遣未通報罰款3萬以上

雇主事業單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資遣員工時,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不論資遣幾名員工,只要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事由「資遣」員工,就算公司資遣1人,亦需將員工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雇主事業單位除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有關資遣通報之規定外,資遣員工人數若超過10人以上者,亦須注意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需提報大量解僱計畫書。如雇主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不論是不通報或者是晚通報,將有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之罰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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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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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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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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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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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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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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