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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如何選派勞資會議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實務知識(加盟總公司成立勞資會議工廠部分還需要另成立勞資會議嗎?)-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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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總公司成立勞資會議工廠部分還需要另成立勞資會議嗎?

加盟連鎖企業事業單位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另設立工廠登記,工廠部分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那工廠部分,則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實際上若加盟連鎖企業總公司跟工廠的勞工都是在一起工作的,也會相互調來調去工作,依法可不需另外成立勞資會議,可併入總公司一起成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加盟連鎖總公司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中央工廠)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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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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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法律條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37號令、經濟部(74)經工字第1935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0048981號令、經濟部(90) 經工字第090026136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60126433號令、經濟部經工 字第096026179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6、8~12、18、19、21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 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 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 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 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 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 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 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 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 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 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 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 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 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 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第 6 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 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 8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第 10 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 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 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 算。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 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 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 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 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 序遞補之。第 11 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 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 調減時,亦同。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 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 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 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 13 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第 14 條 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 15 條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第 16 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 時,得共同擔任之。
第 17 條 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9 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 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 算。 
第 20 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 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22 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 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第 23 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第 24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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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公司1個老闆和5員工要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資格,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在年齡上,勞工年滿15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另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8條,排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如果出缺時,資方代表出缺時,由資方「改派」。 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如果代表不足時,應「補選」。或者,由資方將其人數減至和勞方人數同額。
如果要向勞動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勞動局有提供相關表單,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勞資會議/申辦服務/勞資會議代表申報/檔案下載/書證表單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

勞資會議之進行

(一)「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三類:

1、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但可參考下列項目,以使會議之討 論焦點集中,強化議事功能。
(1)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有關決議事項之執行狀況、進度或 研究分工結果,準備執行事項及決議執行事項等皆是。
 (2) 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3)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包括未來業 務拓展計畫及現階段企業營運概況……等。
 (4) 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5) 其他報告事項。
為增進勞資會議代表對事業內勞資關係、企業營運、業務拓展及社經 變動之了解,應多邀請相關主管人員列席報告。就資方管理單位而言,勞 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 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 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 展。
 
2、討論事項
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限為下列四種性質或範圍之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例如:員工於工作場所遭遇 之困難,及管理者所遇到生產管理上的阻礙等,皆可於會中提出討 論,由勞資會議代表充分表達意見,以增進彼此之溝通與瞭解,消弭 勞資爭議於無形。 資方代表在面對此一議題時,應有開闊的胸襟及氣度,閃避推諉只會將 問題沉澱,增加勞工之不滿;而勞方代表應以理性論事的態度,進 行溝通與討論,因為激烈的態度、攻擊性的言辭,誠非解決問題之 道;總而言之,惟有勞資雙方心平氣和、坦誠溝通,才能夠真正解 決問題,共謀勞資關係和諧之促進。
 (2)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例如:工時、工資的變動調整,休息時間的變 更、特別休假之排定及退休、撫卹、職災補償之給付……等。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例如:育嬰、托兒設備的建立,旅遊、子女 教育補助、員工住宅計畫的推動…等。 涉及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之籌劃,應有充足的資訊及相關的資料,不論 是對企業的營運現況、未來前景、社會脈動、員工需求、都應有充 分的資料以供參考;因此,在這類議題上,應在會議中多利用報告 事項,使所有代表明瞭相關資訊,確實了解問題,如此於討論問題 時,勞資雙方才能據理力爭,以理服人,使會議「諮商」的功能充 分發揮,達到良性互動的成效。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例如:人員、物料、水電等的節約、提案的 參與、安全衛生設備之維護及改善、品質之提昇、工作流程之簡化等 等。
 (5)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 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 其他討論事項。

 提高工作效率之議題,不應被視為資方單方面的事務,勞方代表更應 主動積極地提供意見,將之視為共同創造利益的事項。如此,當使前述勞 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更易達成。再者,對 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 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 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 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

3、建議事項
除了上述事項,勞資會議另有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非一定要做成 決議,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 議,不但可增加員工參與感,亦可作為雇主決策時之參考。此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勞方代表於平時即應多了解工作環境的實際狀況,並蒐集勞工日常 工作時所遭遇之各種問題,及有利於生產效率改善之建議,以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二)「勞資會議」之決議與處理

1、決議之通過 
決議之通過,應有勞資雙方各過半數代表出席會議,經協商達成共識 後,始做成決議;如經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者,則應經出席代表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另外,要注意決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 令及團體協約的規定。
2、決議之處理
會議之決議,貴在執行,勞資會議代表應深切體察此點,積極主動 參與各項決議案之執行及推動,竭盡所能協調各相關單位,使所決議之事 項,如期達成。
 (1) 勞資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2) 事業場所議事範圍涉及全體事業單位時,得經由勞資會議之決議,向 事業單位提出建議。
 (3) 設立專案小組—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為執行勞資會議之決議,可於勞資會議代表中,選定對決議內容了解 之專業人員,會同公司內相關部門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與執行決 議之內容,並將執行或研究結果,提報勞資會議。
 3、決議無法實施時如何處理
 若決議事項不能實施時,依本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提交下次會議 復議。任何勞資會議之決議事項,及已交由相關部門及專案小組執行之決 議事項,均應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讓所有勞資會議代表了解其執行現 況,若決議事項無法實施時,亦須於會議中報告,使勞資會議之功能發揮 至極致,充分表現協調溝通之誠意與功能。

(三)「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
每次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交由專人處理,由主席及紀錄人員 分別簽署,並將做好之會議紀錄交由出席代表過目、簽名,以示負責。會 議紀錄應記載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1、會議屆、次數。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5、報告事項。
 6、討論事項及決議。
 7、臨時動議及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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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勞方資方代表」相關規定

勞資會議代表的人數
代表別 人數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
勞方代表 同數代表
2~15人
不得少於5人 當然委員(不受同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資方代
同數代表
2~15人
不得少於5人 當然委員(不受同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的產生

1、勞方代表的產生
(1)事業單位有工會者 勞方代表於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2)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得由下列方式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3)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 分別選舉之。
(4)勞方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或將 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工代表人數同額,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 數。
(5)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事業單位或其場所通知工會辦理選 舉,若工會受其通知後,逾三十日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 辦理。
(6)勞方代表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 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2、資方代表的產生
(1)資方代表是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並於前任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為之,指派的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能力,且為熟悉業務、勞工 情形之人員,當然,雇主本人亦可擔任代表。
(2)資方代表因職務變動或出缺時,雇主應立即改派適當人選。代表之 任期亦為四年,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規定

1、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務之規定
(1)選舉權: 凡事業單位內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均具有選舉勞方代表的 權利。
(2)被選舉權:年滿十五歲。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 勞方代表。
(3)選務: 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 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宜。

2、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1)為保障單一性別勞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勞資會 議實施辦法中,對單一性別代表之名額特別加以規定。
(2)當選名額之保障:事業單位內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全體勞工總人 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時,所選出之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 應選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3、候補代表名額之規定:
(1)選舉勞方代表時,得同時選出不超過勞方代表總數的候補代表,以 備於勞方代表出缺時,予以遞補。 (2)候補代表遞補時,遞補順序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之限制。

4、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工為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 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之報備
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即由事業單位備冊,於十五日內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有遞補、補選或改派的情形時,亦同。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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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之召開

(一)「勞資會議」召開之次數

 1、定期性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2、 臨時性勞資會議:除上述定期性會議外,另於必要時,可由主席召集, 召開臨時會。

(二)「勞資會議」之主席
 1、 主席之產生:勞資會議之主席,原則上由勞資會議雙方代表輪流擔任, 以維持會議之公平、公正,但必要時,亦可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 人,共同擔任主席。
 2、 主席之責任:勞資會議之主席於會議進行時,應維持公平的發言機會及 理性的討論氣氛,切勿因自己所代表的身分而有偏袒之情形,造成不公 的現象。對於偏激的言詞、情緒,主席更須秉持大公無私之態度,予以疏導、克制,切勿影響其他代表之情緒,形成討論場面的僵持,致使會議停滯。

(三)「勞資會議」召開之通知
事業單位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發出勞資會議開會通知,如有提案,會 議籌備人員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將提案送達勞資會議代表手中,屆時即 按開會通知載明之時間及地點召開勞資會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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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行政
 (一)「勞資會議」之議事庶務 為了使勞資會議順利的召開,會議通知的寄發、會議場所的安排、座 次的排列及會議紀錄的製作等一切開會庶務工作,應由事業單位指派專人 負責;惟如勞方代表願意分擔部分會議之行政工作,則雙方應本著分工合 作之精神,共同完成會議之相關籌備事務,切忌相互杯葛、各自為政,以 免勞資會議無法順利進行,而導致溝通管道的癱瘓。
 (二)「勞資會議」之費用支出 召開勞資會議之庶務工作、場地、茶水、紀錄、印刷等開會所需之一 切費用以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事務費用,均應由事業單位支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更多更詳細 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及如何召開勞資會議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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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限制下游零售商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限制下游零售商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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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下游零售商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萬

台灣和O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零售商對於Wacom繪圖板及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之轉售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和O公司為日本Wacom株式會社100%持股之子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Wacom繪圖板、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和O公司透過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Wacom產品銷售給零售商再轉售給終端使用者。 和O公司曾在102年1月及105年8月間透過上奇公司要求特定零售商將Wacom產品下架、不得販售,並指示上奇公司暫停供應Wacom產品予該特定零售商。和O公司並承認曾在少數其他類似情形,在部分參與學校大型採購案之零售商關切下,而介入網路零售價格。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據本案調查結果, 和O公司確有透過要求下游零售商將產品下架、指示上奇公司停止對該特定零售商出貨等方式,迫使特定零售商放棄降價銷售或調高價格之情形。況且,依照和O公司市場力及Wacom產品對通路業者之重要性, 和O公司之下架要求、停止出貨等手段,足以使下游事業遵循該公司對於零售價格之要求,故和O公司確有「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之事實,且缺乏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對於限制轉售價格之禁止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2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和O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零售商對於Wacom繪圖板及繪圖螢幕等數位繪圖產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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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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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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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下游專櫃轉售商品售價違公平交易法罰款250萬

杏O公司以合約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調整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杏O公司與杏O專櫃藥局之交易為買(賣)斷關係,惟杏O公司以合約書規定藥局若有未依雙方協議或杏O公司建議售價銷售商品之行為,杏O公司得逕行終止合約、取消贈藥或取消回饋。杏O公司業務人員並實地到訪杏O專櫃藥局,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應以建議售價表上之建議價銷售杏O專櫃商品。另公平會請杏O公司提出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杏O公司稱為維護品牌及產品通路市場形象云云,但公平會表示尚難認定為杏O公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之正當理由。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6次委員會議通過,杏O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杏O專櫃商品售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限制下游事業調整商品售價,使得下游事業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成本結構等因素決定商品售價,實已削弱個別零售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商品售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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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20萬

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櫻O公司係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O牌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查104年及105年之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O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另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之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貨源來自櫻O公司之各區總經銷商或其下游經銷商)因價格低於前開櫻O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之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故櫻O公司於104年1月1日以迄,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0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櫻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O牌產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罰緩新臺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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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對經銷之寵物營養食品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裁罰20萬
佑X公司透過業務員以LINE通訊及口頭要求下游經銷商調整商品價格,否則暫停供貨或以缺貨為由不供貨,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佑X公司與經銷商間就案關「發育寶-S」等商品為賣斷之交易關係,然該公司業務員以LINE通訊要求經銷商「將價格改成7折」、「從349元改成385元」等,並明確表示如不更改售價即暫停出貨,嗣後又改以「目前產品缺貨中」為由未供貨,但實際上佑X公司並無缺貨情形。
又佑X公司另一名業務員以LINE通訊向經銷商表示「原本舊系列都是不能低於七折,新品項最低不能低於九折」,並口頭要求經銷商不得低於佑X寵物產品價格表之一定折數銷售,倘低於佑X公司規定之價格,便可能不供貨。
綜上,佑X公司迫使經銷商以佑X公司所規定之建議售價之折數銷售「發育寶-S」等商品,如此行為已實質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43次委員會議通過,佑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就「發育寶-S」等寵物營養食品轉售與第三人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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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50萬元
新OO科技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奇美家電商品之價格,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有經銷商因不遵守新OO公司之價格規定而遭到拒絕供貨之處罰。另據公平會調查所得之電子郵件,內容載有被處罰經銷商名單、被處罰理由(如破價)及被處罰方式(如停止供貨),新OO公司不否認確曾於前揭電子郵件提及之期間未供貨給某些經銷商,並自承係因該等經銷商出現商品售價低於進貨價格情形而暫時停止出貨,且查遭停止供貨之經銷商亦確有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新OO公司報價表建議售價之情,又尚非全屬新OO公司所列有呆帳風險之信用觀察名單內之經銷商。公平會另請新OO公司提出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其僅稱避免削價競爭影響服務品質、提供售前服務之必要性、減少賣家的商品來源不明或以非正常手段取得商品及為降低呆帳風險之考量等,惟其所辯並無具體實施之內容及事證,以實其說,難謂為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2次委員會議通過,新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奇美家電商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其結果將削弱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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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應知實務(實施減少工時或無薪假應召開勞資會議協商及通報以免受罰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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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減少工時或無薪假應召開勞資會議協商及通報以免受罰
企業如因全球經濟局勢及景氣不好,造成企業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因素必須解僱員工,必須確實依據解僱勞工相關規定處理以免觸法。勞動部為強化監督事業單遏止「無薪休假」之濫用,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如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違法情事,將依法裁罰,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規定,審酌勞工人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量罰。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人數達到「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影響勞工權益及生計,勞動局目前正著手規劃事業單位預警查訪機制,透過提早積極介入,也讓事業單位及早進行自我檢核,以期達到事業單位合於勞動法令規範且又顧及勞工權益之雙贏局面。以全聯實業併購之松青超市為例,該公司已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60日前向本局提出大量解僱計劃書,勞動局便可要求事業單位應積極與員工進行協商,舉辦勞資協商會議,提供勞工就業及轉業的輔助,以維持勞工生計,此外亦可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被資遣員工有關就業諮詢及轉業輔導等措施,使得被資遣勞工損害降至最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工資、工時有關事項是勞動契約的核心,如有變更,應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並非雇主得以恣意實施,而係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停工甚至關廠,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使勞工生計受到重大影響,所勉強允許勞雇雙方在經由協議的前提下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的一種措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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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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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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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景氣差,消費意願保守,許多雇主在市場評估後,會考慮進行組織精簡計畫,期望透過組織調整或者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以便在未來景氣復甦時能保有競爭力。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然依法雇主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且要以書面契約明訂減薪、無薪休假的規定及期限,不然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陳情、檢舉,如查證屬實其所減少的工資,勞工可於5年內向雇主請求補發。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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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應行注意事項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三、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四、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五、 事業單位實施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就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六、 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七、 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八、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本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十、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一、 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之考量。
十三、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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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勞動部版本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 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或第 54 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權利義務:
1. 實施期間乙方如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甲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乙方獎金或分配紅利。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八、協議書修訂:本協議書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
九、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十、協議書之存執:本協議書 1 式作成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十一、附則:
1.甲方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供乙方詳細閱讀,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前已了解該注意事項之內容。
2.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勞雇雙方可參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就具體狀況酌予調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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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無薪休假)通報規定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不佳而致需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即所謂無薪休假),勞雇雙方應事先溝通協商減少之工時及減少工資之比例,並簽訂同意書,正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製成1式2份,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另將影本及填具通報函、表送府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如事業單位營運恢復正常工時,請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勞工於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申請退休或被資遣時,協商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工時及工資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以維勞工權益。 另對於勞工無法配合於原約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時,不得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做為要脅;又如勞工同意出勤、加班,雇主亦不得僅給予補休無薪休假。勞動局亦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如發現違法,依法加重處分。
 
減少工時通報函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附件: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 
主旨:檢送本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如附件),敬請 備查。 
說明:
 一、本公司員工人數總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本次實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人數共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

 二、本公司為   業(如:通信機械製造業‧‧等)。 
公司名稱(蓋章): 負責人(蓋章):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本案承辦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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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食品及餐飲業衛生不佳處6萬元以上罰鍰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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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餐飲業衛生不佳處6萬元以上罰鍰

台中市食安處今年1至3月查核餐飲業者共計1,168家次,餐飲業陳情檢舉案149件中,常見從業人員未依規辦理健檢、作業區環境衛生不佳、食材未離地墊高放置、食材或半成品未覆蓋完全等缺失。

餐飲業衛生不佳,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查獲不符規定之情事,要求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訂定日程,定時清潔環境死角,常見的蜘蛛網、積塵務必要掃除,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也應依保存條件妥善存放,勿直接接觸地面,可用墊底籃或其他離地放置措施,避免食品遭受汙染。從業人員也應有良好衛生習慣,工作時必須穿著整齊工作衣帽、正確洗手;作業區環境應確實清潔消毒、落實病媒防治,另食品從業人員依規定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汙染的疾病,食品從業人員可就近至當地醫療院所,接受醫師診斷並完成應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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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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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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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107年1月起實施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管理新制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月1日起有4項新制上路,包括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驗等措施。

一、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及「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加註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二、 公告類別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106年7月31日起經公告指定範疇業者,應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自107年1月1日起3類食品業者應實施電子申報,6類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三、 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檢證:
食藥署106年10月31日發布令,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自107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我國供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四、 水產品及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核:
食藥署106年8月4日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及第3條附表,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納入水產品(HS code 03、1604、1605項下之產品)及乳製品(HS code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9806項下之產品),自107年1月1日實施。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健康食品如未依規定標示,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3條,依第23條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依同法第18條健康食品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處理。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尚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輸台之產品或輸台貝類未檢證者,將不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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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來源文件違者可罰300萬


立法院106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若業者未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食安法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因此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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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

 
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第一級品管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品管為「第三方驗證」,第三級品管為「政府稽查」。食品業者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落實三級品管「政府稽查」,針對食品業者及市售產品進行稽查抽驗,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透過多管齊下方式,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的「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的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10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對源頭食品工廠稽查從不停歇,已稽查食品工廠、食品販售業、餐飲業等食品業者9萬餘家次;品質抽驗3萬餘件;標示稽查22萬件;食藥署後市場監測計畫亦已抽驗4,619件,並執行行政院食品聯合稽查專案如麵粉、食鹽、市售包裝茶飲、包裝飲用水、蛋品、芽菜及生鮮截切等共6項,上述經查獲不合格案件均由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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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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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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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

一名劉姓女子,近年向多家早餐店、小吃店到處應徵求職,面試時皆稱對相關事務非常熟練經驗豐富且積極進取,錄取上班後,劉女卻故意「擺爛」且不願意接受教導,逼雇主將她開除,被雇主開除後,就去申請勞資調解,指稱雇主無預警解僱,欲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其中雙台北市高達百件以上、其中成功得手50多件。劉女近日又指控一家早餐店非法將她解雇違反勞基法,其依民法48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從解雇之日起算至上訴期間的工資,共應賠13萬多元工資。

該案台北地院最後裁定,劉女敗訴,其因劉女讓業者誤用高薪聘任,因此雇主解僱合法。且劉女之前也曾在某早餐店用相同因由求償11萬餘元,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法官痛批劉女濫用訴訟權利、擾亂商業秩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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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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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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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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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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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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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知名家具店爆發勞資解僱糾紛 
知名家具店爆發勞資糾紛,一名在新莊分店工作2年半的黃姓男子,遭客人寫意見表,寫服務態度惡劣,因為一天內被不同客戶用顧客意見調查表投訴2次,依照規定投訴2次公司會記2次警告,黃姓員工連同之前已有一次警告紀錄,共3次警告依規定3次警告就要解僱,結果工作2年半的黃姓員工因此遭到解僱。
黃姓員工對公司憑顧客意見 調查表,且未與客人求證,就要因此解僱員工, 認為處理方式有明顯瑕疵,一度找勞委會來進行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黃姓員工心有不服提起告訴,結果法官裁定剝奪員工的改善機會,判敗訴。強調,一切都是依規定行事,將會 在收到裁定判決書後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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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執行業務者應知實務(執行業務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被開罰單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夫妻分開所得稅結算申報遭補稅處罰

有一對配偶並無因分居之原因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國稅局查獲後,將甲君及其配偶合併為一申報戶課徵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誤以為夫妻分開計稅就可以分開申報,並無逃稅意圖,請求免予處罰。經國稅局復查結果,以甲君及配偶因誤解法令而分開辦理結算申報仍有過失責任,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現行所得稅法雖賦予納稅義務人得就「夫妻全部所得合併」、「配偶僅薪資分開,其餘所得合併」及「夫妻全部所得分開」等3種計稅方式,可自行擇一計算應納稅額,惟仍繼續維持「家戶申報制」,意即夫妻還是必須要併同一份申報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開計稅」不等同於「分開申報」,請勿誤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是夫妻檔收入大多是高所得的,應選用合併申報分開計稅,將夫妻所有收入全部分開計算,以享有較大的節稅空間; 另外,收入集中在夫或妻其中一人的名下,夫妻兩人的收入高低懸殊,高者可將部分收入贈與低者配偶,使家戶所得更平均分配置在夫妻兩人名下,再採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的方式報稅,可達到節稅的效果。切勿誤解法令而誤將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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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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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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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被開罰單

 

轄內納稅有一義務人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合計67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7,000元。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其本人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為一時疏忽未完成申報,請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云云。案經國稅局以該君未能提示申報、繳稅紀錄以實其說,不足採信,且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違章事證明確,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且行政罰並非以故意為唯一歸責要件,行為人出於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亦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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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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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變更時點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0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06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05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申請變更時點,104年已修正,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因此執行業務者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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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其若未設帳記載,可扣除多少必要費用等問題,依據財政部頒訂96年度執行業務者必要費用標準加以彙整說明。


 

執行業務所得,是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如未記帳,則可直接減除以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96年度增訂兩類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職能治療師為收入之20%,營養師為收入之20%。


 

二、申報期間經常詢問項目:

(一)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收入,其必要費用為減除18萬元後之金額之30%,屬自行出版者,則為75%。


 

(二)律師為收入之30%、地政士為收入之30%、藥師為收入之20%〈全民健保收入92%〉、一般佣金為收入之20%、保險佣金為收入之26%、表演人為收入之45%、程式設計師為收入之20%、書畫家為收入之30%、仲裁人為收入之15%、工匠為工資收入之20%〈包工包料62%〉。


 

(三)中醫、西醫必要費用標準:

1.健保收入〈含自負額收入〉為健保局核定點數乘以78%、健保掛號費為收入之78%。

2.非屬健保收入:醫療收入〈含藥費〉,中醫為收入之45%,西醫小兒科、內科、耳鼻喉科、牙科、眼科、皮膚科、家庭醫學科均為收入之40%,婦產科、外科、骨科為收入之45%,精神病科為收入之46%、其他科別為收入之4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執行業務者並非營業人或營利事業,所以其執業之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各執行業務者應留意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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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知實務(承租店面水電費抬頭為房東自107年7月起不能扣抵)-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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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店面水電費抬頭為房東自107年7月起不能扣抵

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者(房東),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才可用來扣抵商號之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其繳納憑證抬頭為房東(出租人)的水電費,,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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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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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相關稅法律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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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拿到不實發票抵稅須補稅還要受罰 

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若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而使部分不肖供應商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營業人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其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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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刑責處分
營業人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買方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切勿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因逃漏稅而被補稅處罰,甚至遭受刑責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貨若有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而取得三聯式發票的買方若無進貨事實,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業者如有上述情形,應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除處罰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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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免用發票小店戶進項稅額10%可扣減營業稅
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應多多向賣方索取發票,因為小店戶也可以用進項稅額的10%申請扣減應納的營業稅。
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查定稅額達到起徵點,小店戶必須每季繳納一次營業稅,這些必須繳納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有購買供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時,國稅局會按憑證所載進項稅額的10%扣減小店戶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如果進項稅額10%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還可繼續扣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 勿忘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此可減輕營業稅負擔的自身權益,但若購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是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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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誤以他人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某公司於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20,000元),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致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11,000元,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11,000元,並加處1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第15條之免罰規定,提出復查申請,經國稅局局以該公司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雖占該期全部營業稅進項稅額比率在5﹪以下,但因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範圍,依法不適用免罰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審酌後認為,以非其所有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這類行為無法適用該免罰規定,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稅務違章減免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免罰範圍,所稱「登錄錯誤」,僅限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及多登錄等情形;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下者,免予處罰。申報時,應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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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休假)應知實務(勞工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遞延相關法規知識)-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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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遞延相關法規知識 
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勞動部解釋,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勞動部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另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再遞延。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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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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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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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106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也就是說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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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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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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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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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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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之適用勞動部會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往西門町商圈,對多家連鎖飲料業者進行勞動檢查。 本次稽查針對知名連鎖飲料業者,分北、中、南三區至少抽檢20家飲料店,發現違反情節重大者,將針對該業者旗下各分店,擴大實施勞動檢查。

過往勞動檢查發現飲料店業者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時,常見有「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未發雙倍工資」等違法態樣,而在工作中發生滑倒、燙傷、機械捲夾及外送交通事故等意外也時有所聞,顯示雇主常因部分工時勞工未具正職勞工身分而疏忽其工資、工時、休假、勞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含工讀生),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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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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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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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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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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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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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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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以免遭受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處罰。
國稅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有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6年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亦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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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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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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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開立統一發票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罰鍰1,500元 

某店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接獲國稅局局罰鍰新臺幣1,500元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未依上開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立統一發票請依時序開立,確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發票,以免屆時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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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購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應另開發票 

國稅局查獲轄內一公司於某拍賣網站銷售商品,消費者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公司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之發票,嗣後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乃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公司,惟公司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予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之發票,原交易所收取之運費70元並未退款,該運費部分亦未另行開立發票予消費者,經國稅局連帶查獲公司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而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於發貨時已先行向消費者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嗣後消費者因故退貨,倘若營業人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之餘額退還消費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上述案例中,該公司向消費者所收取的運費,係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之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應就該收取之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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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開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明細
因黑心油品事件發生消費者退貨退費情事,然不少開店商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卻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單點數種餐品,品名只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疪餐品退貨退費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該品名商品事實,而發生爭議,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實記載「品名」明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以減少消費爭議。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 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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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進駐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設櫃店發票開立

因合作型態大不同週末假日全家人至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發票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

該局說明,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合作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
第一.類「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
第二.類「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駐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設櫃店營業,若是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逃漏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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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公平交易法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舉辦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公平會裁罰40萬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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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優惠活動未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公平會裁罰40萬

惠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惠O公司經營超市,於106年8月2日至8月20日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並透過各種廣告媒介推廣案關優惠活動,然檢視惠O公司上開廣告,多未揭露現金券之使用方式,亦未揭露使用範圍,導致消費者無從事先得知優惠活動之完整限制條件,需親至各門市現場洽詢,甚至消費達到一定數額獲取現金券後,方能完整得知案關優惠活動之限制條件;況依據該現金券使用辦法,消費者須另支付至少600元,始得完整利用先前消費300元所取得之100元現金券,已非案關廣告僅揭示「買300送100抵用券」等語得以涵蓋。

公平會指出,現金券、抵用券之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為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事業藉由廣告宣傳案關優惠活動招徠消費者,即應同時主動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況案關限制條件尚非難以完整呈現於各種廣告載體及傳播媒介。惠O公司案關廣告未完整揭露限制條件,致消費者無法藉由廣告完整評估其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業已具有不當招徠消費者前往其門市消費之效果,亦將引致消費者對該優惠措施之價值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0次委員會議通過,惠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中元嘉年華 大拜拜來頂好 買300送100抵用券」優惠活動,未於廣告完整揭露現金券、抵用券之限制條件,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發行違法餐券若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且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後段規定,得再次裁罰5萬元到50萬元罰鍰。另,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22號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禮券發行業者應注意所發行之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履約保障機制、換發說明及退費程序等事項,且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發行人得片面解約、退券時加收其他費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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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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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購買商品禮券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眼鏡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其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費用,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所以分別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且交際費及職工福利申報之費用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限額,惟該公司未能證明購買之商品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全數剔除補稅。
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要件,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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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餐券=現金」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罰款最高30萬

餐廳為吸引顧客上門推出優惠餐券,但某些餐廳因不知食藥署有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或規定使用期限,但過期就需補差價,引發爭議。

業者在特價優惠期間以1000元的餐券價格賣出1500元的套餐卷,此時限期消費者,須在特價優惠期間使用套餐卷購買1500元的套餐並無違法,然一旦過了特價優惠期,套餐卷效力應等同於現金,過期仍可保值,且是永續使用,因此還是具有1000元的價值;但如果業者在餐券上具載「過期不得使用」,便與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將被依違反消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民眾所持餐券有受損或遺失,業者得在確認收據無誤的前提予以補發,但業者補發所收「手續費用」,補發紙本手續費用限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元、補發卡片手續費用限制金額不得超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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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咖啡禮券大解密連鎖咖啡業者禮券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成立專案鎖定知名連鎖咖啡業者,進行餐飲業禮券查核,總計查核14家連鎖咖啡業者18件餐飲業禮券,查核結果3家業者10件禮券不符規定,6家業者7件禮券均符合規定,5家業者未販售或停止販售 。   
  
主要缺失前3名分別為,禮券未載明換補發說明(16.4%)、禮券未載明退費程序(16.4%)、禮券未載明發行人資訊(13.7%)。本次專案查核結果有3家業者10件禮券不符「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標示規定,已移請所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命限期改正。業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22號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禮券發行業者應注意所發行之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履約保障機制、換發說明及退費程序等事項,且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發行人得片面解約、退券時加收其他費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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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發行違法餐券法務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再重罰90萬

德OO國際有限公司及蓮O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發行違法「蓮O齋」餐券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又經法務局再次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故6月29日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知名素食餐廳「蓮O齋」3月易手為「御蓮齋」後,衍生舊餐券能否繼續使用之爭議,經法務局消保官召開3次行政調查會議並多次要求限期改正後,德OO公司及蓮O齋國際公司就其發行餐券未記載面額及無履約保障機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仍未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業已裁處上述兩家公司3萬元罰鍰在案,並再次命其提出改善方案,惟迄今仍未獲其提報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餐券業者須標示履約保證銀行、期限、實際商品名、電話與地址外,且不得限期、限座位,以避免違法遭處最高50萬元罰鍰。另,發行違法餐券若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且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後段規定,得再次裁罰5萬元到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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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所稅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子公司投資損失應認證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查核)-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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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子公司投資損失應認證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查核

營利事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產品銷售通路,往往會於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投資國外事業從事實生產或銷售活動,然當該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因轉投資外國事業經營不善而發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應更進一步提出其投資於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已確實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當子公司轉投資之國外事業虧損而產生投資損失時,若營利事業僅提出其投資於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損失證明文件,是不足以佐證其投資損失已確實發生。因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國內母公司應準備該實質營運國外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子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核,且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該實質營運事業是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舉例說明,台灣有一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實質營運活動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投資損失,而該損失係肇因於A公司轉投資之大陸地區具實質營運B公司因營業虧損所發生的損失,此時Y公司除應提示A公司之損失證明外,亦應提示大陸B公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認列國外投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備妥被投資事業因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折減原出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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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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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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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期末帳列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截至104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核定甲公司補繳稅款17餘萬元。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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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虧損減資企業如果是投資現金非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
一是虧損減資,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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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且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說明,有一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之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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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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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違規食品廣告(保健食品(膠囊狀食品)標榜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涉廣告不實並違藥事法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違規食品廣告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保健食品(膠囊狀食品)標榜、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涉廣告不實並違藥事法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特會同衛生局人員抽查轄區內土城、五股及永和等3個保健 食品營業處以及永和、中和及新莊等8家美容業者,查核結果發現保健食品及化粧品標示業者大致均符合規定。
 
保健食品標示(膠囊狀食品),主要抽查重點為保健食品只能宣稱依該食品核定之保健功效,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且須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營養標示,包括標題、各項維生素含量、各項礦物質含量、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及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等內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凡是保健食品標示中有標榜、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都可能涉及廣告不實並違反藥事法。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保健食品是一般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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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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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網路最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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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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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用人工香料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被香港網友踢爆標榜天然酵母發酵、不添加人工材料的麵包店,卻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店 「胖OO」。

台北市衛生局22日前往「胖OO」敦南店,稽查店家使用的食品添加物,發現店家使用的食材,的確包括人工香料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九項,儘管屬於 食品衛生管理法合法的允許合理範圍內添加食用級香精添加物,不過與店家標榜的天然不符,已經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另胖OO的總公司及中央廚房都位於新北市, 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辦理,如果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違規食品廣告果汁純度百分百

目前市售宣稱「百分之百」的包裝果汁,其外包裝雖依規定標示「濃縮果汁」及「原汁含有率」,惟標示之字體僅2毫米雖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消費者實在是很難清楚辨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依規定,市售包裝果汁如有宣稱「百分之百天然果汁(或蔬果汁)」,成分原料如為天然濃縮果汁,就應加註標示「還原果汁」字樣,如宣稱「非濃縮還原果汁」,則應清楚標示成分原料是否為鮮榨水果原汁。


 

更多更詳細 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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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旁早餐店(頂讓)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新竹明星學區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老松國小旁西式早餐店(頂讓) 北市國賓戲院對面輕食早餐(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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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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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特會同衛生局人員抽查轄區內永和、中和及新莊等8家美容業者,查核結果發現化粧品標示業者大致均符合規定。

美容業化粧品之抽查重點包括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化粧品,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且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24條)。 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化粧品全成分、用途與用法、保存期限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標示,且含藥化粧品 應有衛福部許可證字號。此外,有些美容化粧品業者以「買化粧品送美容服務」方式來吸引消費民眾購買高價化粧品,並當場拆開全部商品使用,如消費者反悔想退貨,則以商品皆已拆封、服務為贈送而無法退款為由, 易導致消費糾紛及流失顧客,此舉不足為師。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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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
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
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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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產品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立法院107年4月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實施後,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產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及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產品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並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但本次修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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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重罰違規化粧品廣告王217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6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947件、裁罰5,371萬元。其中化粧品佔603件(63.67%)、裁罰金額2,263萬元最多,食品320件(33.79%)、裁罰2,129萬元居次、藥物24件(2.53%)、裁罰979萬位居第3名。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6年違規廣告前三名均為化粧品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佳O貿易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217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法國原裝整形教父研發抗老新生有機活萃」化粧品廣告宣稱:「分分秒秒自體拉皮…不動刀即可秒間拉皮除紋…消除色疤…促進傷口癒合,組織再生和疤痕修護…」等誇大違規詞句。罰鍰累計第2名為「台灣萊O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蘭蔻超輕盈UV水凝露SPF50PA++++」化粧品廣告宣稱:「…曬過太陽稍紅腫發熱肌膚,帶來紓緩安定的效果…補水度增加32%→42%…」等詞句,以及「蘭蔻 激光煥白精華」等系列產品廣告宣稱:「…降低斑點復發率…淡化斑點痘疤…阻斷黑色素…」等詞句,累計罰鍰202萬元;罰鍰累計第3名為「勇O貿易有限公司」,其「神奇蜂萃能量抗皺霜」化粧品廣告宣稱「…可激活肌膚的膠原再生…填補肌膚動態與靜態紋路,取代肉毒桿菌的天然微整效果…」等違規詞句,累計罰鍰191萬元。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誇大宣稱,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藥物違規廣告,如「船井醫卡膝關健樂活機」等產品,宣稱「…治療肩頸酸痛、腰酸背痛、手肘酸麻、五十肩、筋膜炎…可取代中西醫四種療法,有效改善酸痛、疲勞、退化、勞動損傷,30分鐘立即改善…」等詞句,經查與核准之藥物廣告核定表不符,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然仍需依「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不得宣稱「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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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 

新北市衛生局 104 年查獲粧藥違規廣告共 724 件,開罰轄內業者 438 件,共 1,379 萬 5 千元,餘全數移請所轄主管機關辦理。

統計違規化粧品廣告件數,以抗痕除皺類產品居冠,共 134 件占 36 %,其次為美白類及生髮類居二、三位,分別有 52 件、 14 %及 43 件、 11 %。業者多以「拉皮、微整型、擦的小臉針、天然肉毒桿菌素、 7 天重返年輕肌齡」等誘人字眼,甚至連「抑制神經肌肉收縮除皺」都可以扯上,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則以未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宣稱緩解疼痛排名第一,產品以「電磁光熱物理治療類」居多,有 14 件占 22 %,矯正視力第二,以「隱形眼鏡類」佔多數,共 13 件、 20 %,修護傷口的敷材也有 8 件、 13 %,位居第三,依藥事法第 66 條可裁罰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分析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有 270 件、佔 62 %,其次為電視廣告, 131 件 30 %,違規類別以化粧品 374 件所佔比例最高,達 85 %,藥物違規 64 件 15 %,皆以未申請廣告核准而受罰居多。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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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更多更詳細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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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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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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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招募加盟未完整揭露加盟資訊(早午餐輕食品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罰10萬)-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早午餐輕食品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罰10萬

元O早餐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涉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元O公司於招募早午餐輕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以及「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資訊,有意加盟者將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以及加盟後是否有權使用該商標作為營業表徵、得以繼續使用期間為何、加盟後是否會面臨須變更該營業表徵、加盟品牌之成長性與穩定性、財務預測資訊之合理性或達成預測目標之難易程度之憑據等情形,因此認定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
元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另外,元O公司於公平會調查期間,已主動改正並於揭露文件新增相關加盟重要資訊,因此不再令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379次委員會議通過,元O早餐有限公司(下稱元O公司)招募「早午餐輕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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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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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開罰70萬

三O行公司招募「美O社」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未提供予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三O行公司招募「美O社」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店於經營「美O社」期間,實施之統配機制及電腦自動補貨系統,其商品最低配送數量或標準,以及加盟契約對加盟店規範之加盟經營關係相關限制等加盟重要資訊,交易相對人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經營關係限制約定。

前開資訊為交易相對人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故三O行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利用交易相對人之資訊不對等,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9次委員會議通過,三O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O行公司)於招募「美O社」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7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平會提醒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及於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合理契約審閱期間,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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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公平法罰10萬 

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有意加盟者將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因此認定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

咖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另外,咖O公司於公平會調查期間,已主動改正並於揭露文件新增相關加盟重要資訊,因此不再令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咖O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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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方式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公平法罰20萬
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應
經公平會調查,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之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 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之重要交易資訊,鮮O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因有意加盟者之加盟投資費用並非少數,一經投入即無法轉為他用,有使其他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綜上,鮮OO公司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5次委員會議通過,鮮OO有限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日後加盟爭議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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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茶飲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罰20萬元
 

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俊O公司於招募台灣OO茶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簡介、小DM、加盟申請單及創輔合約書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俊O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由於前述資訊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俊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1次委員會議通過,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茶飲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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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下游專櫃轉售商品售價違公平交易法罰款250萬-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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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下游專櫃轉售商品售價違公平交易法罰款250萬
杏O公司以合約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調整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杏O公司與杏O專櫃藥局之交易為買(賣)斷關係,惟杏O公司以合約書規定藥局若有未依雙方協議或杏O公司建議售價銷售商品之行為,杏O公司得逕行終止合約、取消贈藥或取消回饋。杏O公司業務人員並實地到訪杏O專櫃藥局,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應以建議售價表上之建議價銷售杏O專櫃商品。另公平會請杏O公司提出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杏O公司稱為維護品牌及產品通路市場形象云云,但公平會表示尚難認定為杏O公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之正當理由。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6次委員會議通過,杏O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杏O專櫃商品售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限制下游事業調整商品售價,使得下游事業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成本結構等因素決定商品售價,實已削弱個別零售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商品售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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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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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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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不得有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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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20萬

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櫻O公司係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O牌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查104年及105年之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O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另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之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貨源來自櫻O公司之各區總經銷商或其下游經銷商)因價格低於前開櫻O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之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故櫻O公司於104年1月1日以迄,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0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櫻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O牌產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罰緩新臺幣1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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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對經銷之寵物營養食品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裁罰20萬
佑X公司透過業務員以LINE通訊及口頭要求下游經銷商調整商品價格,否則暫停供貨或以缺貨為由不供貨,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佑X公司與經銷商間就案關「發育寶-S」等商品為賣斷之交易關係,然該公司業務員以LINE通訊要求經銷商「將價格改成7折」、「從349元改成385元」等,並明確表示如不更改售價即暫停出貨,嗣後又改以「目前產品缺貨中」為由未供貨,但實際上佑X公司並無缺貨情形。
又佑X公司另一名業務員以LINE通訊向經銷商表示「原本舊系列都是不能低於七折,新品項最低不能低於九折」,並口頭要求經銷商不得低於佑X寵物產品價格表之一定折數銷售,倘低於佑X公司規定之價格,便可能不供貨。
綜上,佑X公司迫使經銷商以佑X公司所規定之建議售價之折數銷售「發育寶-S」等商品,如此行為已實質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43次委員會議通過,佑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就「發育寶-S」等寵物營養食品轉售與第三人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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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50萬元
新OO科技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奇美家電商品之價格,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有經銷商因不遵守新OO公司之價格規定而遭到拒絕供貨之處罰。另據公平會調查所得之電子郵件,內容載有被處罰經銷商名單、被處罰理由(如破價)及被處罰方式(如停止供貨),新OO公司不否認確曾於前揭電子郵件提及之期間未供貨給某些經銷商,並自承係因該等經銷商出現商品售價低於進貨價格情形而暫時停止出貨,且查遭停止供貨之經銷商亦確有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新OO公司報價表建議售價之情,又尚非全屬新OO公司所列有呆帳風險之信用觀察名單內之經銷商。公平會另請新OO公司提出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其僅稱避免削價競爭影響服務品質、提供售前服務之必要性、減少賣家的商品來源不明或以非正常手段取得商品及為降低呆帳風險之考量等,惟其所辯並無具體實施之內容及事證,以實其說,難謂為限制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2次委員會議通過,新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奇美家電商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其結果將削弱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或剝奪事業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事業將因此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更多更詳細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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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產品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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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產品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立法院107年4月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實施後,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產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及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產品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並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但本次修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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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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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
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
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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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化粧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

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衛生局啟動「化粧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至大賣場、連鎖店、美容(髮)院、美髮材料行、藥粧店針對「宣稱染髮功能」、「宣稱含有防曬功能」及「宣稱具有止汗制臭功能」之化粧品進行標示查核,並針對「宣稱染髮功能」及「宣稱含有防曬功能」之化粧品進行品質抽驗。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另含藥化粧品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需申請查驗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爰引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可處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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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違規化粧品廣告王217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6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947件、裁罰5,371萬元。其中化粧品佔603件(63.67%)、裁罰金額2,263萬元最多,食品320件(33.79%)、裁罰2,129萬元居次、藥物24件(2.53%)、裁罰979萬位居第3名。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6年違規廣告前三名均為化粧品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佳O貿易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217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法國原裝整形教父研發抗老新生有機活萃」化粧品廣告宣稱:「分分秒秒自體拉皮…不動刀即可秒間拉皮除紋…消除色疤…促進傷口癒合,組織再生和疤痕修護…」等誇大違規詞句。罰鍰累計第2名為「台灣萊O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蘭蔻超輕盈UV水凝露SPF50PA++++」化粧品廣告宣稱:「…曬過太陽稍紅腫發熱肌膚,帶來紓緩安定的效果…補水度增加32%→42%…」等詞句,以及「蘭蔻 激光煥白精華」等系列產品廣告宣稱:「…降低斑點復發率…淡化斑點痘疤…阻斷黑色素…」等詞句,累計罰鍰202萬元;罰鍰累計第3名為「勇O貿易有限公司」,其「神奇蜂萃能量抗皺霜」化粧品廣告宣稱「…可激活肌膚的膠原再生…填補肌膚動態與靜態紋路,取代肉毒桿菌的天然微整效果…」等違規詞句,累計罰鍰191萬元。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誇大宣稱,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藥物違規廣告,如「船井醫卡膝關健樂活機」等產品,宣稱「…治療肩頸酸痛、腰酸背痛、手肘酸麻、五十肩、筋膜炎…可取代中西醫四種療法,有效改善酸痛、疲勞、退化、勞動損傷,30分鐘立即改善…」等詞句,經查與核准之藥物廣告核定表不符,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然仍需依「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不得宣稱「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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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 

新北市衛生局 104 年查獲粧藥違規廣告共 724 件,開罰轄內業者 438 件,共 1,379 萬 5 千元,餘全數移請所轄主管機關辦理。

統計違規化粧品廣告件數,以抗痕除皺類產品居冠,共 134 件占 36 %,其次為美白類及生髮類居二、三位,分別有 52 件、 14 %及 43 件、 11 %。業者多以「拉皮、微整型、擦的小臉針、天然肉毒桿菌素、 7 天重返年輕肌齡」等誘人字眼,甚至連「抑制神經肌肉收縮除皺」都可以扯上,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則以未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宣稱緩解疼痛排名第一,產品以「電磁光熱物理治療類」居多,有 14 件占 22 %,矯正視力第二,以「隱形眼鏡類」佔多數,共 13 件、 20 %,修護傷口的敷材也有 8 件、 13 %,位居第三,依藥事法第 66 條可裁罰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分析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有 270 件、佔 62 %,其次為電視廣告, 131 件 30 %,違規類別以化粧品 374 件所佔比例最高,達 85 %,藥物違規 64 件 15 %,皆以未申請廣告核准而受罰居多。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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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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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自宅從事小生意沒有招牌及僱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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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從事小生意沒有招牌及僱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

在自家開早餐店、麵攤、冷飲、點心、檳榔、服飾及生活用品店等,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雖然沒有招牌也沒有請員工,但只要有收入,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就要辦稅籍登記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係屬銷售貨物行為,不論營業額多寡,均應辦理稅籍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如有在固定之營業地點營業情形,應即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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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以下 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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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一般固定飲食攤販免辦商業登記但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一般固定攤販大多屬小規模經營,還是得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至於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少攤販業者因不了解稅法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稅,以致遭人檢舉後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固定攤販要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有市場攤販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攤販業者不解為何以前不用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不用課營業稅,為何現在要辦營登和課稅?   
市場攤販若是屬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規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29條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辦理市場攤販稅籍清查時,若查得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未辦營業登記之市場攤商,無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適用,就會依規定發文輔導辦理營業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擺攤販,不是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營業者,若有接到國稅局發文要求文到15日內要辦理營業登記,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以免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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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申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商業登記)應知稅法實務:

一般飲食攤販須申請營利登記證(設籍課稅)起徵點為何?

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一、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規定,一般飲食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般飲食業之銷售額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際營業情形採分業查定法,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業 別  起 徵 點 ( 每 月 銷 售 額 )
第一欄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臺 灣 省  直 轄 市
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 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六萬元。 
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八萬元。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八萬元。
第二欄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 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份起為新臺幣三萬元。  
三、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四萬元。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四萬元。

 

  • 營業人如兼營一、二兩欄之營業,其各欄銷售額佔各該欄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次:( 第一欄銷售額 / 第一欄起徵點 ) +( 第二欄銷售額 / 第二欄起徵點 )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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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應辦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依稅法規定,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不管是否具有店面、招牌均應依法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擺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等由於疏於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成為檢舉人主要的檢舉對象。
依國稅局近年來受理之檢舉案件中,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受罰之營業人,很多都是因不知法令規定。因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早點攤、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服飾、生活用品攤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創業擺攤開店營業之前,應了解稅法且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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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捐機關就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稅款非行政處分不得做為申請復查之客體)-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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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就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稅款非行政處分不得做為申請復查之客體

一公司因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申請復查,在復查審理中,該公司具文向國稅局撤回復查,視同未申請復查已確定,國稅局遂依稅法規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該公司在接獲國稅局補發之稅單後,再於該稅單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局以該公司第2次復查申請程序不合為由,予以駁回,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略以,查該繳款書僅是補發性質,此觀該繳款書之補徵稅額及罰鍰金額均與原處分內容相符即可知,顯見該繳款書僅係有關甲公司應於限繳日期內繳款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申請復查之客體。甲公司既然在程序上已不得再為行政爭訟,其實體法上之爭議,原審法院亦無審酌之必要,遂駁回甲公司之抗告。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如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該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僅係補發性質,非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將以其程序不合法為由,予以復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復查程序,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並不適用,惟如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要件,且未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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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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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 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 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
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日止,按退稅額,依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
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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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對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負責人申請不適格應以公司名義申請

國稅局受理復查案件時,常發現公司以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致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始符合規定。

依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時,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又清算人為法人之代表人,如清算人對核課該公司之稅捐及裁罰處分不服,應以該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如逕以清算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又未能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駁回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對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除注意法定申請期限外,亦須留心當事人資格之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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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申請復查時無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稅捐稽徵法為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利,申請復查無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之限制性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都可以申請復查,且對於已依法提起復查之應納稅額,可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惟為避免民眾任意興訟,如後續有依法提起訴願者,則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本稅不包含行政救濟利息)繳納半數,或經稅捐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仍然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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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不服,要如何請求行政救濟復查

(一)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

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行政法院62.07.10.判字第298號判例行政救濟之法理,除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外,申請復查之結果,不得為較原處分更不利於行政救濟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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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申請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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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聘僱外籍勞工外國人工作(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上路)-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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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上路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在107年2月8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已陸續開放受理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共8大專長領域),自由藝術工作人才,勞動部也已同步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另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之外國人工作許可部分,包含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得1次申請最長5年許可;另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無須透過雇主進行送件,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已獲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須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過去在臺居留或居住達一定期間的要件。有申請工作許可需求的外籍成年子女,務必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備齊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的證明等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請時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上述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勞動部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專線 (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若民眾對各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人才專法其他規定事項的有疑義,也可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洽詢各部會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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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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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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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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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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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

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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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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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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