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特會同衛生局人員抽查轄區內永和、中和及新莊等8家美容業者,查核結果發現化粧品標示業者大致均符合規定。
美容業化粧品之抽查重點包括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化粧品,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且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24條)。 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化粧品全成分、用途與用法、保存期限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標示,且含藥化粧品 應有衛福部許可證字號。此外,有些美容化粧品業者以「買化粧品送美容服務」方式來吸引消費民眾購買高價化粧品,並當場拆開全部商品使用,如消費者反悔想退貨,則以商品皆已拆封、服務為贈送而無法退款為由, 易導致消費糾紛及流失顧客,此舉不足為師。
以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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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
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
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立院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產品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立法院107年4月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實施後,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產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及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產品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並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但本次修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重罰違規化粧品廣告王217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6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947件、裁罰5,371萬元。其中化粧品佔603件(63.67%)、裁罰金額2,263萬元最多,食品320件(33.79%)、裁罰2,129萬元居次、藥物24件(2.53%)、裁罰979萬位居第3名。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6年違規廣告前三名均為化粧品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佳O貿易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217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法國原裝整形教父研發抗老新生有機活萃」化粧品廣告宣稱:「分分秒秒自體拉皮…不動刀即可秒間拉皮除紋…消除色疤…促進傷口癒合,組織再生和疤痕修護…」等誇大違規詞句。罰鍰累計第2名為「台灣萊O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蘭蔻超輕盈UV水凝露SPF50PA++++」化粧品廣告宣稱:「…曬過太陽稍紅腫發熱肌膚,帶來紓緩安定的效果…補水度增加32%→42%…」等詞句,以及「蘭蔻 激光煥白精華」等系列產品廣告宣稱:「…降低斑點復發率…淡化斑點痘疤…阻斷黑色素…」等詞句,累計罰鍰202萬元;罰鍰累計第3名為「勇O貿易有限公司」,其「神奇蜂萃能量抗皺霜」化粧品廣告宣稱「…可激活肌膚的膠原再生…填補肌膚動態與靜態紋路,取代肉毒桿菌的天然微整效果…」等違規詞句,累計罰鍰191萬元。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誇大宣稱,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藥物違規廣告,如「船井醫卡膝關健樂活機」等產品,宣稱「…治療肩頸酸痛、腰酸背痛、手肘酸麻、五十肩、筋膜炎…可取代中西醫四種療法,有效改善酸痛、疲勞、退化、勞動損傷,30分鐘立即改善…」等詞句,經查與核准之藥物廣告核定表不符,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然仍需依「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不得宣稱「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
新北市衛生局 104 年查獲粧藥違規廣告共 724 件,開罰轄內業者 438 件,共 1,379 萬 5 千元,餘全數移請所轄主管機關辦理。
統計違規化粧品廣告件數,以抗痕除皺類產品居冠,共 134 件占 36 %,其次為美白類及生髮類居二、三位,分別有 52 件、 14 %及 43 件、 11 %。業者多以「拉皮、微整型、擦的小臉針、天然肉毒桿菌素、 7 天重返年輕肌齡」等誘人字眼,甚至連「抑制神經肌肉收縮除皺」都可以扯上,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則以未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宣稱緩解疼痛排名第一,產品以「電磁光熱物理治療類」居多,有 14 件占 22 %,矯正視力第二,以「隱形眼鏡類」佔多數,共 13 件、 20 %,修護傷口的敷材也有 8 件、 13 %,位居第三,依藥事法第 66 條可裁罰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分析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有 270 件、佔 62 %,其次為電視廣告, 131 件 30 %,違規類別以化粧品 374 件所佔比例最高,達 85 %,藥物違規 64 件 15 %,皆以未申請廣告核准而受罰居多。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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