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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食安法食品添加物管理實務(中元節應景食品抽驗違者依食安法最高處2億罰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食品添加物管理 
-創業加盟開店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中元節應景食品抽驗違者依食安法最高處2億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啟動「107年中元節應景食品抽驗專案」,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市售中元節應景食品,瞭解所含食品添加物、動物用藥、農藥殘留量等之符合情形,如米麵濕製品、魚、肉製品、豆製品及零食等祭祀及普渡相關產品抽驗。

食品加工製程中如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違反者依食安法第18條規定,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百萬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食品中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食安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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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添加物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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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瞭解市售食品添加物重金屬含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於106年11月底執行市售食品添加物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食品添加物販售業、餐飲業等,共計抽驗20件,依功能性分為防腐劑、甜味劑、粘稠劑、膨脹劑、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重金屬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同時針對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食品添加物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從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對下游業者、使用者提供正確使用方法,並提供相關規格書及檢驗報告,如未依規定,將依同條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適量使用。購買食品添加物時,務必確認產品之各項食品添加物均屬我國正面表列准用之品項,品質應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規定完成登錄,並有完整之標示。選購前可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於查詢專區點選「食品添加物業者及產品登錄資料查詢」,可進一步獲得該產品之登錄資訊,包含產品登錄碼、製造、輸入或販售廠商、產品型態及分類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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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節食品抽驗添加物結果公布違者罰3萬元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年節食品檢驗結果,本次於農曆年前至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餐廳、食品行、小吃店等地點進行抽驗,共計抽驗脫水蔬果、即食豆製品、穀類食品、烘焙食品、糖果及果凍、米濕製品等計200件,其中4件品質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2.0%)(包裝食品不合格率:0%,0件/45件;散裝食品不合格率:2.6%,4件/155件)。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臺北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後,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本專案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為防腐劑、漂白劑、調味劑、著色劑、黃麴毒素、亞硝酸鹽、殘留農藥、重金屬等,違規原因為2件「金針」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超量,其中1件檢出二氧化硫12.64g/kg,為標準值3倍(標準:4.0g/kg以下);1件「木耳」及1件「葡萄乾」分別檢出殘留農藥殺蟲劑「陶斯松」0.12ppm(標準:0.05ppm以下)及「因得克」0.04ppm(標準:0.01ppm以下)。該2項農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皆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針對品質檢驗添加物不合格之產品,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及第47條第8款規定,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殘留農藥不合格之產品,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品製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如販賣、貯存食品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熱藏、食品應落實先進先出原則、食品應離牆離地存放、食品儲存應維持原設定保持溫度 冷凍-18℃、冷藏7℃、冷藏及冷凍設備恆溫情形,販售包裝及散裝食品標示亦應符合規定。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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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常見查核,進行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不符規定等缺失處,上揭違規事項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

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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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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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實務(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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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

國稅局發現某食品公司,除自行設置網站銷售保健食品外,不時有網路部落客推薦或消費者揪團團購,也在臉書設置粉絲專頁,有上萬名粉絲追蹤,提供其商品訊息讓消費者訂購。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並進一步蒐集其他課稅資料相互勾稽,分析其申報銷售額顯有異常,經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105年至106年上半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56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25萬餘元。

營業人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售商品,均應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覈實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 或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運用社群網站譬如Facebook銷售貨物或勞務,該等平台雖非屬典型購物網站,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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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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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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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從事營利行為,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營業地(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為戶籍地或居住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規定,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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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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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經濟網路開店販賣手工點心如何省錢又合法辦理營業登記

在網路上販賣手工點心宅經濟為例,營業登記種類基本上填寫”無店面零售業”及”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另還要再視你販售商品後才可以再增添比較適合的項目種類。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避免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按季(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
若你要自行辦理設公司就要跑到經濟部商業司,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較多也較簡單,除非你是加盟大品牌他會強制你要申請公司,(辦商號收費約為幾千元,辦公司會比辦商號再加個幾千元)。然而在這要提醒你,申辦公司公司登記的名子是全國都不可以有相同名子且經營相同的營利項目,而商業登記的商號店名則只針對該縣市有效,其他縣市仍可註冊相同店名的。
自己申辦約需2000元(名稱預查規費300元+商業登記規費1000元+印鑑費約300元+發票章約250元+其他雜項費用+交通費)如果你嫌麻煩,不管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還是公司,只要花些錢也好辦事,就交給會計事務所代辦,請人代辦要加代辦費約需3000共需5000元。
若申請商業登記為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不需報稅,稅率1%,應繳納稅額由稅務員核定,3個月繳納一次,比如說認定你每個月的營業額是10萬元, 那營業稅按百分之一課徵,也就是三個月要繳3000元的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2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稅率5%,應繳納稅額=銷貨-進貨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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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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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境外電商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實務(跨境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相關規定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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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電商(跨境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相關規定 
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若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是採外幣計價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若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跨國網路交易之境外電商(跨境電商)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規定,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48萬元以上,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若境外電商業者在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是採外幣計價者,應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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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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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一、為規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 ),其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勞務:指 1.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 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二)境內自然人: 1.購買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或有下列情況之個人: (1)運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透過電子、無線、光纖等技術連結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買勞務,設備或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運用行動裝置購買勞務,買受人所持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 華民國代碼(886)。 (3)與交易有關之資訊可判斷買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買受人之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買受人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2.購買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體使用地點者,其買受之個人。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1)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 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運輸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各項表演、展覽等活動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三、稅籍登記: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其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 登記)登載設立登記申請書,線上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併同上傳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文件電子檔。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稅籍(設立)登記之 通知時,依該通知所載之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及註冊國家之註冊 號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 電商課稅專區/申請帳號密碼)申請專屬帳號及密碼,憑以辦理後續線上申請稅籍異動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上傳、下載相關 公文書等事宜。
(四)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有關事項後, 應以書面通知境外電商營業人;境外電商營業人委由報稅之代理人申請者,上開審核結果應通知報稅之代理人,必要時得通知境 外電商營業人。各項公文書,經境外電商營業人同意,得以電子方式通知,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公文下載區)登入帳號及密碼下載
(五)境外電商營業人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包含變更委託報稅之代理人 、變更代理期間或代理範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變更登記。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暫停營業前,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核備, 復業時亦同。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註銷登記。
(八)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 管稽徵機關得廢止其稅籍登記。

四、課徵範圍及方式: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 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就收取之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理稅 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 理稅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 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 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營業 稅課稅範圍。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 營業稅課稅範圍。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 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 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五)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 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 :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六)前開交易型態以外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仍應依 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疑義,由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解釋。
五、申報繳納:
(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 定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之情事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之
內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自國內營業人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如無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情事,且係專供銷售電子勞 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並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者,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如以外幣計價,其依營業 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 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1.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2.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3.前二目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遇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 末日。
(五)前款日期之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 )。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新臺幣繳納營業稅,其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 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

六、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負協力義務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 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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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茲就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新制簡要歸納以下三步驟:

一、 認定我國來源收入:依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設備使用之勞務,須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境內買受人使用所取得之報酬。
 (二) 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境內買受人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等)所取得之報酬。
 (三) 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實體使用地點在境內之勞務(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所取得之報酬。
 (四) 外國平臺業者提供平臺服務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買受人,向買賣雙方所取得之報酬。
二、 計算應課稅所得額:
 (一) 可提示帳簿、文據及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計算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成本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二)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及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稅籍登記或代理人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按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三、 完稅方式:(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一) 屬扣繳範圍所得:
1.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 外國營利事業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二) 非屬扣繳範圍所得:
1. 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2. 外國營利事業事前或併同申報時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按該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申報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提供明確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並自106年度起適用。另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報酬之跨境電商,已被扣繳之稅款,若與上述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導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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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達48萬元應理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累積達年銷售額48萬元登記門檻者,自106年5月1日起,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106年3月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採行境內、外電商業者之登記門檻一致方式,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48萬元。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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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日前查獲一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民眾透過各網路平台購物消費習慣的改變,讓許多民眾看到無限商機而直接以個人名義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或粉絲團專頁行銷,這種未辦理營業登記卻從事銷售商品的行為,國稅局已開始調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誇國網拍業者,若有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國稅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近年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特別是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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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跨國網路或出國旅遊購物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臺北關近日連續查獲多起網路購物涉及違反藥事法案件。
依規定,民眾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材須事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如未先取得輸入許可證逕行購買進口,除貨物被扣押外,並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常見用品例如隱形眼鏡、體脂肪計、耳/額溫槍、瞳孔放大片、瞳孔變色片等,皆屬列管之醫療器材;另購買感冒藥品應特別注意成分內容,部分感冒藥品含有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及二氫可待因,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另有民眾透過網路自國外購買或出國旅遊帶入寵物食品,進口時應檢附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進口文件及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有關檢疫規定辦理,若輸入時未依規定申報檢疫,因涉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植物防疫檢疫法」等規定,恐將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若旅客入境時自國外攜入犬貓食品,也須檢附該國檢疫機關所簽發的動物檢疫證明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網拍經營業者,批發購物前應確實了解網購貨物進口申報之相關規定,慎選代為輸入的快遞業者,並誠實申報且依法繳稅;另還應瞭解購物內容及進口相關規定,如不清楚該藥品及醫療器材是否核准進口,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網站: http://www.fda.gov.tw),以免觸法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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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申請設計商標應知實務(申請席琳狄昂註冊商標行政訴訟判業者敗訴)-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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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席琳狄昂註冊商標行政訴訟判業者敗訴

一眼鏡行業者,1999年時,將西洋天后席琳狄翁英文名字(Celine Dion)註冊商標,席琳狄翁發現後,因超過5年,已無法撤銷;該眼鏡行業者在2015年又以席琳迪「昂」再度申請,結果遭到席琳狄翁本人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撤銷註冊,該眼鏡行業者主張很少人拿迪「昂」當作席琳迪翁的譯名,不宜無限放大Celine Dion譯名近似程度,不服提出訴願。

訴願合議庭認為,不論是狄昂還是狄翁,兩者發音都很像,的確容易和藝人產生聯想,因此判該訴願遭駁回,眼鏡行業者不服再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合議庭認為,席琳狄翁(Celine Dion)早就是知名公眾人物,廣為我國消費者認知,達著名程度,且不論「昂」或「翁」,兩者發音近似,都有人以此翻譯,因此會跟席琳狄翁(Celine Dion)產生聯想,故裁決眼鏡行業者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知名公眾人物及著名之姓名、藝名等依規定在任何商品或服務都不能取得註冊商標,但如經「名人本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依規定是可以取得註冊商標!另歷史著名人物名稱亦不可申請註冊商標,參考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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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申請設計商標應知實務法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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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店名)及註冊注意事項相關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5條雇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 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6條
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商標法第8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 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
 
商標法第9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
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 準。
 
商標法第19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商標法第25條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
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
 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
 三、其他明顯之錯誤。 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
 
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 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 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 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
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 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 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 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 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 定,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
,不適用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準用之。

商標法第63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
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
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 示者,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 其註冊。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 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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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如被他人搶先註冊有沒有辦法搶回

商標如被他人搶先註冊,原則上,我國商標法是誰先搶先贏,除非搶先註冊人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事由,申請人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而得以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對方的商標

另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商標又已被他人搶先註冊,只能另起爐灶,換個名稱再申請商標註冊,是比較實際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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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實務經驗下列行為是無法通過商標註冊

根據筆者經驗店家在申請商標時,應知下列行為是無法通過商標註冊:

1.商標名稱如與其他法人、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名稱相同者,又指定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2.屬於商品之品質、功用、製造方法及原料來源的說明,可使消費者產生直接聯想,屬於商品的說明,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臺鹽申請「海洋生成水」的行政訴訟,其駁回臺鹽的行政訴訟理由為臺鹽申請「海洋生成水」因可讓消費者直接產生聯想,已屬於商品的說明,有違商標法規定,故不得申請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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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申請商標(店名)? 註冊商標申請其實不難


你可以不申請商標,但當你的店面具有一定的口碑與知名度後 ,你一定不希望有人跟你用相同的名稱 ,因為那時只有申請商標(店名)註冊 ,你才能擁有合法的專用權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目前這個強調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年代,如果新創事業已稍有所成或是看好未來發展前途或潛力,請考量將未來所有可能涉及的經營項目先行申請,寧願現在多花點小錢,把各種相關行業商標先申請佔為己有,以避免日後面臨無法使用原來所使用商標名稱的處境。

實務上來說,註冊商標申請其實不難,只要到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下載表格詳細填寫,到智慧財產申請即可,申請費用依據商標規費標準第二條 各項類別註冊申請費,審核時間8個月,審核通過再註冊公告1個月,繳費公告即可得到商標權,使用年限為10年,即將到期時可再辦理展延。
當你提出商標申請時,智慧財產局幫你審核你的商標是否與他人雷同,如果已有類似商標,你的申請當然就不會通過,當然也可以自行上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詢,有無類似商標

申請商標遭駁回可至行政院辦理「訴願」
若在公告期若因被人異議而遭駁回時,如果這個商標對妳而言真的很重要,可在法定期限30天內至經濟部辦理「訴願」,若遭訴願駁回,可至行政院辦理「再訴願」,若還是再遭訴願駁回,最後還可以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到最後還是無法取得商標權,但在上述法律程序期間,你也可在不影響營運下,從容地重新再申請一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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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多選經營項目會不會形成資金上的浪費 

在目前這個強調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年代,就申請商表「經營項目」一項,請考量將未來所有可能涉及的經營項目納入申請,寧願現在多花點小錢,把各種相關行業商標先申請佔為己有,以避免日後因想跨足相關行業經營時,卻無法使用原來所使用商標名稱處境。
依商標法內相關規定,除非你這家店已經歇業一年以上,無營業事實才會被取消已註冊商標資格;所以你申請了商標後,未曾使用該商標,也不用擔心,因為要舉證你這家店已無使用一年營業事實,進而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信且取消所申請的商標專用權,可不是一件易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你擔心多申請經營項目會形成資金上的浪費,不要忘了商標也是可轉讓的或部份授權他人經營賺取權利金;所以即使日後不使用申請的商標,也可以將所申請的商標轉賣或授權給有需要的人,或許還可以因此來賺取專利智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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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連鎖分店財務管理實務(加盟連鎖機構銷售貨物應由實際交易機構個別開立統一發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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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機構銷售貨物應由實際交易機構個別開立統一發票

加盟連鎖營業人設立分支機構,依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第1項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是以,營業人之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可開立「總機構」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應以實際交易之總、分支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處罰鍰。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分支機構於營業稅法而言,非屬同一之營業人,依該法第38條規定,其營業稅之報繳以分別申報為原則,而適用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上述規定係指報繳營業稅款,而非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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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式店面於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知實務知識

加盟連鎖式店面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視經營型態及性質,選擇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與標準代號,依規定辦理申報。

加盟連鎖式商店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是依加盟者有無商品的實際進貨、銷貨及有無商品的所有權而定。若是加盟連鎖式商店沒有商品的進銷貨行為,只是提供勞務或派遣員工至分店服務的營利事業,應屬「人力派遣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 連鎖式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加盟連鎖式商店若是以加盟業者所設立的公司行號名義進貨,銷貨時就要以加盟業者所設立的公司行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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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連鎖分店財務管理應知實務
 

連鎖加盟分店財務管理之稅務登記手冊

阿甘創業加盟網針對加盟連鎖分店財務管理,蒐集整理出下列稅務登記管理手冊,供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參考。

壹、在開業前到當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妥稅務登記事項,取得營業登記證。

貳、國稅局審查相關資料後,會將課稅方式核定情形函復。規模小或經營行業特殊由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定每月銷售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外,稽徵機關均會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就要攜帶統一發票專用章、商店及負責人印章等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按期購買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同時要設置帳簿按時記載。

叁、獨資商店所使用土地的地價稅,按一般稅率課徵;房屋稅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肆、商家營業主至少要注意下列兩種稅:

       
     一、營業稅:目前稅率為5%,如果每月營業額沒有超過新台幣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原則上是核定課稅,可免開立發票。通常各地稅捐處會依商家區域人潮流動情形來核定一定金額之營業額,再按季核發稅單通知繳納,小規模營業店家接獲稅單後得於期限內納稅即可,若逾期將遭加徵滯納金(每兩天加徵1%,最高到15%)。

       二、個人綜合所得稅:要將每年事業所得盈餘總額併入個人營利所得稅申報,獲利所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自個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若是設立公司,更是要注意下列三種稅:
       一、營業稅:二個月應申報一次,另應注意所有進項憑證取得,應避免收到開立不實或虛設行號之發票,否則除遭國稅局追補稅款外,還會依情節輕重處以漏稅罰。
               如何避免收取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的發票:
                 1.留意交易對象是不是正常營業公司,並確認實際交易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或接洽人身分,如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2.千萬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貨品,廉價兜售,並要求付現的;
                 3.避免使用現金交易,改用以實際交易公司為抬頭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以匯款方式付款;
                 4.貨物如透過貨運行運送,記得留存貨運公司名稱、地址、車號,並保留運送單據、簽收單或運費發票等,以便證明交易的事實;
                 5.多注意交易往來廠商對象的經營狀況;
                 6.拿到進貨發票時,要多看一眼確認賣方是不是開立發票的公司。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注意收入之入帳及費用憑證之保管。

          三、綜合所得稅:要將公司營利所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且將獲利所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自個人應納綜合所得稅稅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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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加盟分店大多數都只要申請個商號即可  

一般而言加盟資本額不高的小店,大多數都只要申請個商號,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可;至於辦理的程續,則可自行辦理或者委託會計師或專業代辦記帳公司辦理,或是請總部固定配合的會計師或專業代辦記帳公司辦理也可。

有些資本額本身就較高的加盟分店,或是總部有特別規定要求一定要設立公司才行,因為加盟簽約,即要由公司對公司簽約,如7-ELEVEN大型連鎖加盟總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實務上,加盟分店在法律及財務上是一獨立的個體,一般加盟,在簽訂加盟合約時,都是以加盟者個人身份與總公司簽約較多,大多數加盟總部是不會規定加盟店的營業登記為(公司或商號)方式,完全由加盟者自行決定,甚至也有不少加盟分店是沒有營業登記(無照營業)。總之加盟開幕之前,加盟主本身一定要取得公司或是商號設立,否則就是無照營業,要如何配合總部規定辦理營業證照申請,加盟者必須先弄清楚,才不會因土地分區使用、商業登記、建築及消防等各種現行法規規定,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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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應併入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例如連鎖餐廳各分店收入、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公司之各分校收入、連鎖飯店各分館收入等,均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併入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分支機構依照第67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內連鎖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收入,應由該營利事業總機構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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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餐飲店平均月營業額二十萬以下可於申請設立時申請免開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月營業額二十萬以下,可於申請設立時順便向國稅局申請免開統一發票手續,詳情可以詢問專業會計師或記帳業者,或逕洽詢國稅局。

目前公司就只能開統一發票,只有行號地址位於一樓的小吃店、服飾店,較有可能順利通過申請免開統一發票。若是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經營項目是「餐飲業」乃屬於許可的業種須經過衛生消防等主管機關之許可後,方能取得營業許可證,在台北市餐廳還必須自備停車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 小規模營業人。(業稅法規定,銷售商品每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稱小規模營業人,經稅捐機關核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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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實務(如何避免因改良誤侵犯他人專利或觸智慧財產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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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因改良誤侵犯他人專利或觸智慧財產法規

 

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因此我國專利法原則上,是誰先搶先申請誰先贏,所以在在新產品開發設計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該新產品相關技術之專利智慧財產權,經嚴謹檢視後,確定有沒有相同或類似專利已被登記

如果沒有人取得專利權,你就可搶先申請,如果有人已先申請獲取得專利,還可依你本身所擁有的創新或者技術能力,針對目前既有專利之缺失或縫隙,進行改良或進行迴避專利設計,但應特別注意若有使用到他人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基礎專利),務並應取得專利權持有方之授權才可進行改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發現有不當侵害專利權,在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實確認權利已受侵害。另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該管區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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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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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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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亦可申請專利 

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現可申請專利 以往菜餚申請到專利,幾乎絕無僅有,有一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業者,研發出 一獨特風味的烤肉串料理「烤春筍」,因為擔心遭人模仿而失去原有口味,故申請專利保護,在經過公告及審核後順利取得專利。 

原本要以「烤春筍」為菜名提出申請,在專利敘述上寫「以豬肉包覆玉米筍」申請專利,但發現「烤春筍」若拿到專利,有人以牛、羊等其他肉類包裹,那就不在專利保護範疇內,也就不算侵權。因此改以「肉串結構」名義申請專利,在專利敘述上寫肉類包覆蔬菜的圓桶狀作法,此做法就可將各種肉類全都納入專利中。現想要「合法」吃到這道有「專利證書」的烤春筍名菜,只有到這家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才能品嚐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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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繳納營業稅方式

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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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應知實務

 

發明如何申請專利註冊專利權申請須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專利權(patents)係採屬地主義,專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倘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此外,如已在我國申請專利後,有向外國專利申請必要時,為避免專利新穎性喪失,請儘速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的程序,一項發明或創作通常依照其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選擇適當時機赴相關國家申請專利。通常情況係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而後申請外國專利。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受理→實體審查(面詢)→核駁→再審查(核准)→公告三個月(接受異議)→無異議→核發證書。

在公告期間內,若對該公告之專利權有質疑,是可以對該專利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則需要再面詢。 
若再審查仍被核駁或是異議成立,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核駁30日內)→駁回(二個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第一審→若再駁回(20日)→行政訴訟上訴審。

申請專利應攜帶資料

申請書一份、宣誓書一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發明、新型)、申請權證明書一份、國民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照影本 、申請規費(發明NT3,500元, 新型NT2,000元、新式樣NT1,500元)、其他文件(專利權人一定為自然人,但若因職務上之發明,可由公司申請並於核准之後將權利受讓予法人/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須特別注意避免因自己專利申請前之公開,致喪失新穎性。專利申請人應注意主張優先權期限,如逾主張優先權法定期限,又因外國專利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專利,將喪失專利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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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商標或專利遭侵權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前應知


商標和專利皆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專利權(patents)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

專利分為『功能性專利』(Utility Patent)用以保護發明的功能,在台灣有『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另一種用以保護產品外觀設計的『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和專利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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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從事營利行為,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營業地(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為戶籍地或居住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規定,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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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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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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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經濟網路開店販賣手工點心如何省錢又合法辦理營業登記

在網路上販賣手工點心宅經濟為例營業登記種類基本上填寫”無店面零售業”及”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另還要再視你販售商品後才可以再增添比較適合的項目種類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避免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按季(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

若你要自行辦理設公司就要跑到經濟部商業司,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較多也較簡單,除非你是加盟大品牌他會強制你要申請公司,(辦商號收費約為幾千元,辦公司會比辦商號再加個幾千元)。然而在這要提醒你,申辦公司公司登記的名子是全國都不可以有相同名子且經營相同的營利項目,而商業登記的商號店名則只針對該縣市有效,其他縣市仍可註冊相同店名的。

自己申辦約需2000元(名稱預查規費300元+商業登記規費1000元+印鑑費約300元+發票章約250元+其他雜項費用+交通費)如果你嫌麻煩,不管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還是公司,只要花些錢也好辦事,就交給會計事務所代辦,請人代辦要加代辦費約需3000共需5000元

若申請商業登記為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不需報稅,稅率1%,應繳納稅額由稅務員核定,3個月繳納一次,比如說認定你每個月的營業額是10萬元, 那營業稅按百分之一課徵,也就是三個月要繳3000元的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2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稅率5%,應繳納稅額=銷貨-進貨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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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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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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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有一民眾原旅居德國後返臺定居,因愛好烹煮而於Facebook成立粉絲團,共同分享德國知名品牌鑄鐵鍋具使用心得,並透過德國親友協助代購進口鍋具等廚房用品,主張其並非從事進口營利行為。惟經研析,該民眾自104年迄今,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網路交易是近年來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將加強查核。日前查獲案例發現,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經該局深入調查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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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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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經濟網路開店販賣手工點心如何省錢又合法辦理營業登記
在網路上販賣手工點心宅經濟為例,營業登記種類基本上填寫”無店面零售業”及”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另還要再視你販售商品後才可以再增添比較適合的項目種類。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避免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按季(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
若你要自行辦理設公司就要跑到經濟部商業司,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較多也較簡單,除非你是加盟大品牌他會強制你要申請公司,(辦商號收費約為幾千元,辦公司會比辦商號再加個幾千元)。然而在這要提醒你,申辦公司公司登記的名子是全國都不可以有相同名子且經營相同的營利項目,而商業登記的商號店名則只針對該縣市有效,其他縣市仍可註冊相同店名的。
自己申辦約需2000元(名稱預查規費300元+商業登記規費1000元+印鑑費約300元+發票章約250元+其他雜項費用+交通費)如果你嫌麻煩,不管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還是公司,只要花些錢也好辦事,就交給會計事務所代辦,請人代辦要加代辦費約需3000共需5000元。
若申請商業登記為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不需報稅,稅率1%,應繳納稅額由稅務員核定,3個月繳納一次,比如說認定你每個月的營業額是10萬元, 那營業稅按百分之一課徵,也就是三個月要繳3000元的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2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稅率5%,應繳納稅額=銷貨-進貨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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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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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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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有一民眾原旅居德國後返臺定居,因愛好烹煮而於Facebook成立粉絲團,共同分享德國知名品牌鑄鐵鍋具使用心得,並透過德國親友協助代購進口鍋具等廚房用品,主張其並非從事進口營利行為。惟經研析,該民眾自104年迄今,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網路交易是近年來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將加強查核。日前查獲案例發現,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經該局深入調查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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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飲冰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抽驗自助式手作奶茶納管)-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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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冰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抽驗自助式手作奶茶納管

結合客製化飲品加上自助拉霸機之消費體驗,成為手搖飲界新寵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將自助式手作奶茶及自動化販賣機納入列管,第1波飲冰品衛生抽驗共計抽驗78件(包括30件包裝飲料、32件散裝飲料、冰品、冰塊及16件配料),飲冰品衛生標準及包裝飲料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另本次抽驗其中包含1件自助式手作奶茶、1件自助式霜淇淋機及7件販賣機等新型態販售飲冰品,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包裝茶及咖啡飲料加驗咖啡因,初抽結果有3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結果均符合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如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以避免污染食材。另提供自助式飲冰品之業者,應保持環境清潔,定期清洗機器設備並定期消毒,尤其是顧客接觸之把手處及飲冰品出口處,並應派專人定期負責機台之維護、保養及環境衛生,維持溫度管控(冷凍應保持在-18℃以下;冷藏應保持在7℃以下)、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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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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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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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公布「106年夏季手搖飲料、飲冰品-現場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稽查抽驗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6年5月至8月期間責成全國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06年夏季飲冰品稽查抽驗專案」,加強稽查現場手搖飲料、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並抽驗飲冰品及相關原料。本專案總計查核336家業者,其中查獲14家連鎖飲料店未符合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不合格率4.2%),另抽驗419件飲冰品及相關原料,其中10件抽驗結果未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2.4%)。

食藥署本次專案標示查核主要缺失為未標示咖啡原產地、咖啡因含量、茶葉原產地及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不符規定者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未依前揭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專案抽驗品項涵蓋現場調製飲冰品所用之原料及成品,包括茶葉、咖啡豆檢驗農藥殘留、配料(粉圓、椰果等)檢驗防腐劑以及食用冰塊、冰品、茶飲料、咖啡飲料檢驗衛生標準,10件抽驗結果不符規定,係為違反飲料類及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為飲冰品之衛生指標,超過標準意謂飲冰品在製作過程中衛生狀況不佳,可能原因包括場所、設施及設備不潔、原材料儲存不當、水質管理不良、製備過程不當、人員衛生不良或盛裝容器不潔等,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保障民眾食用飲冰品之衛生安全,以免觸法。食品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衛生標準,可依同法第48條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藥署將會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手搖飲料、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稽查及抽驗「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應以中文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飲料、咖啡原料原產地,以及咖啡飲料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並訂定茶飲料及果汁品名標示規範限制,其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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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抽驗冰品牛奶霜淇淋大腸桿菌群超標4.5倍開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霜淇淋、冰淇淋及冰棒」產品是否合乎衛生標準,本次共抽驗61件產品,其中15件為霜淇淋,另46件為冰淇淋及冰棒,61件中有2件霜淇淋初、複抽結果均不符規定。本次抽驗不合格產品為「國O影城中和環球店」自製「牛奶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411,500CFU/ml(標準:100,000 CFU/ml以下) 、大腸桿菌群1,100 MPN/g(標準:100 MPN/g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460MPN/g;另1件為淡水 「天O王霜淇淋」自製「香草優格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692,500 CFU/ml (標準:100,000 CFU/ml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210 MPN/g,隨即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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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公佈市售冰品衛生微生物抽樣檢驗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針對市售冰品採樣78件進行針對冰品之好發汙染病原菌如病原性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仙人掌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等進行檢驗。
衛生指標及病原菌檢驗結果顯示約有4成 (43.6%)冰品不符衛生標準,其中以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超標為最大宗(均占24.4%),金黃色葡萄球菌、病原性大腸桿菌及仙人掌桿菌等病原菌亦有零星檢出。(冰品抽驗不符規定清單名冊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檢體包含刨冰(17件)、冰沙(17件)、冰淇淋(15件)、冰塊(18件)及其他冰品(11件)共78件,結果34件不符衛生標準,包括衛生指標超標21件,檢出病原菌者5件,8件衛生指標超標且檢出病原菌;依不合格檢驗項目分析,以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超標為主;在病原菌檢出方面,金黃色葡萄球菌、病原性大腸桿菌、仙人掌桿菌分別檢出6件、5件及4件,沙門氏桿菌及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則均未檢出。依冰品種類分析,刨冰之不合格率最高(64.7%)、其次為冰沙(47.1%)、冰淇淋(40.0%)、冰塊(33.3%)及其他冰品(27.3%),檢出病原菌之比例依序為刨冰(35.3%)、冰淇淋(20.0%)、冰塊(11.1%)、其他冰品(9.1%)及冰沙(5.9%)。該檢驗結果已陸續通知地方衛生局,俾利後續相關行政處理,包括加強業者GHP查核及輔導,或令業者限期改正及產品複查抽驗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冰品微生物不符規定之原因可能為場所、設施及設備清潔不足、原材料受汙染或儲存不當、水質管理不良、製備過程不當、人員衛生不良、盛裝容器不潔等所致。業者可至食藥署網站下載「涼麵、熟食滷味、飲料及冰品之食品風險管控手冊」參考使用。另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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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食用冰塊多家知名加盟連鎖品牌檢出生菌數超標 

炎炎夏日,氣溫也節節飆升,冰品成了不少民眾的消暑利器,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及健康,自5月份起陸續針對市售飲料連鎖店、餐飲業抽驗食用冰塊共計56件,檢驗項目為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每公撮中生菌數100 CFU/g以下)及大腸桿菌群(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陰性),檢驗結果已全部出爐,計有25件不合格,皆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其中2件為同時檢出大腸桿菌群),不合格名單詳如附件。

衛生局已依規定令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於期屆後將再前往進行複檢抽驗,如結果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製作食品之水質,盛裝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品。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因素所致。原料製程一旦遭受污染,製成冰品冷飲產品後,原料中之營養物質會讓微生物繁殖的更快,加速食物變質,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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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飲食品業違規廣告應知實務(食安疑慮幽靈便當稽查結果 11家傳單資訊不實)-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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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疑慮幽靈便當稽查結果 11家傳單資訊不實

便當業者為吸引消費者,隨意編造名稱、地址發送外送便當傳單,引發消費者幽靈便當的食安疑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啟動專案稽查,收集網路及捷運5大路網共計32家便當訂購單進行稽查,稽查重點為「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廚房硬體衛生設施、設備及從業人員衛生」,食品衛生經初查、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結果,11家網頁及傳單消費資訊所載名稱、地址有不正確甚至不存在之情況,業者網頁及傳單資訊未完全揭露情況包括「僅提供店名及電話」及「所列名稱及地址與實際不符」。針對業者實際營業場所資訊,與傳單所列內容不符情況,由臺北市衛生局與北市府消保官共同合作,針對11張資訊不正確的傳單刊登者,參照北市消保自治條例輔導業者限期更正。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為確保食品安全,先於第一時間以廣告資訊與電信資料追查業者實際製作場所,此次「網路及捷運5大路網便當訂購單稽查專案」共計查核32家便當業者,其中4家已歇業或無營業事實,現場食品衛生初查合格共14家業者,現場查有部分衛生缺失共14家,分析前3大衛生缺失原因以地面髒污及器具不潔、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未出示體檢證明等,經臺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屆期複查結果均已改善完竣,複查結果全數合格。

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隱匿或欺罔之行為。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者,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1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故業者發放的傳單提供之店名、地址及電話等消費資訊,應正確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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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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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網路最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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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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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更多更詳細 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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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實務(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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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

大O百貨公司未事先查明日本貨品標示之代碼所代表之確實產地,即填報為日本非核災地區產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貿易主管機關立場,認定大O百貨公司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爰依貿易法停止該公司輸入貨品6個月之處分。 然大O百貨公司涉嫌提供不實文件,經貿易局發文調查,大O百貨發布新聞稿確認被處分期間向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貿易局提出的專案輸入許可申請相關文件中,申請進口貨品檢附的部分交易文件所載交易日期與實際交易日期不一致,貿易局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對該公司提出告發。

本案辦經濟部國貿局調查後,裁定罰鍰新台幣4164萬元,並廢止出進口的許可證,且在法定2年內無法輸入貨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貿易局對廠商受處分期間專案申請案件,一律嚴加管控,亦均詳實審核廠商所檢附資料與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與規定不符或資料不齊全案件均予以駁回;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企圖以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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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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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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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認定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應檢附證明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協助業者報驗;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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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進口福島輻射汙染縣市區域產品後換貼標涉及刑法

食品藥物管理署基隆辦事處日前發現有進口業者疑似以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之情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月19日至2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台南市衛生局、高雄市衛生局至「盛裕貿易有限公司」、「三燦貿易有限公司」、「柏泓企業有限公司」、「上煬有限公司」、「上友有限公司」、「裕鴻食品有限公司」、「勵拓有限公司」、「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恩旺貿易有限公司」、「昶緯興業有限公司」進行稽查。


聯合稽查結果共清查近3000件產品,共計查獲283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4件)、群馬(99件)、千葉(47件)等5縣(附件1),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20.4公噸,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已送檢驗輻射,其中30件產品輻射均未檢出。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其中稽查自日本進口的醬油、餅乾、泡麵、調味等產品疑涉輸入食品報驗資料申報不實,發現黏貼標籤上中文標示的製造廠所在地東京都,與覆蓋之原文所標示的製造廠所在地不符,疑涉非法,發現70件品項中文標示與原文標示原產地不符,及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後續將蒐集相關事證後,依行政罰法第3 2條規定,另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涉及刑法部分已移請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協助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狸貓換太子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情事,以本案為例,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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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追查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截至25日中午總計查獲294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5件)、群馬(108件)、千葉(48件)等5縣(如附件: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品項清單),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104.4公噸。

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送檢驗輻射,其中193件產品輻射未檢出,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並應於3月27日(五)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改標、竄改狸貓換太子換貼標示方式,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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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管制廢食用油流向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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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管制廢食用油流向

廢食用油回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公告,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客房數達10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及觀光旅館等大規模事業,除應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格清除業者外,亦須網路申報流向。

臺北市環保局於105年針對約2萬餘家餐館業進行調查,要求攤商及業者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法回收業者或環保局清潔隊;106年針對前開列管事業約1,100家進行全面現場查核,要求業者依法申報;統計106年臺北市每月平均廢食用油回收量為596公噸,為103年平均回收量164公噸的3.6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館業連鎖加盟業者,臺北市環保局目前計核發29家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回收人員工作證208張,車輛工作證205張,工作證上均有專屬之QRcode,可直接連線至網站查詢真偽。另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 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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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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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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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核廢食用油回收調查保障消費安全新北市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將廢食用油交由本市各區清潔隊 ( 家戶及少量產出之事業 ) 及合法清除業者進行回收。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會同本府環保局前往永和 、 中和、新店及板橋地區調查餐飲業者,現場查核項目包括 :
 1 、廢食用油交付流向。
 2 、與清除業者簽訂之契約書。
 3 、廢食用油暫時儲存方式。
 4 、周邊環境衛生等 4 大項目,經現場查核除 7 家業者之廢食用油暫時儲存區標示未符規定外,其餘全數及格(詳如附表)。
對於違反標示規定之業者,消保官均以要求現場改善完成。整體而言,受檢之店家均有與合法清除機構簽訂委託契約 ,相關清運憑證均完整保存,無非法流用之情形 (詳如附表下載:104年食用油回收調查表-1040422.doc)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館業連鎖加盟業者,應按規定暫時儲存廢食用油及有效管理廢食用油回收流向,環保單位將持續於夜市、餐飲業聚集處加強稽查,另就大量廢食用油之事業單位,如學校自製午餐、外燴、學校外包伙食包、觀光飯店及中央廚房等加強稽查,以避免廢食用油流入不法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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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賣正義飼料豬油商品者最高罰5千萬
依照衛生福利部10月12日公告因使用正義飼料豬油之222項問題商品,應下架產品清單,業者必須在13日全部下架,法制局亦將持續指派消保官前往相關銷售據點進行稽查,若發現仍有未下架商品,將移由衛生單位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裁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5仟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於國慶連假期間指派消保官前往三重、新店、中和、板橋、樹林及三峽地區等14家賣場查核問題油品下架情形,經查各經銷業者均已將公告之違規商品如維力清香油、卡好聰抓餅等予以下架,並對外受理消費者退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有關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越南飼料油品一案,103年及102年製造共54項問題豬油產品品項,以該等5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自主於10月14日午夜前下架,亦應將下架品名與數量報予轄區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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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追查製售劣質豬油事件說明
 強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疑似使用餿水油製成劣質油製造「全統香豬油」販售一案,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各縣市衛生局已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各縣市衛生局動員稽查人力,查核夜市、小吃店、食品行、原物料經銷商,若是以「全統香豬油」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自主回收,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
截至103年9月5日上午10時止,共計封存120公斤及相關產品360,491罐,強O公司廠內「全統香豬油」庫存尚有44,632公斤,已全數封存,目前回收數量共320桶(共約5,120公斤),回收作業仍持續進行中。同時清查強O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資料,其下游廠商共有235家業者可能使用到疑似受汙染的原料油品,如附件(製造日期:103年3月1日至8月31日)。
本案有關使用劣質油品經調查有詐欺行為者,除食安法最高裁處5000萬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得處以停歇業,涉及詐欺刑責,亦已刑法詐欺罪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不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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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夯店規避稽查豬油系列產品依法重罰500萬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對可能使用豬油系列產品業者主動出擊,針對轄內知名小吃 、 網路夯店 及 大宗豬油使用業者,包括蔥油餅 、肉乾肉鬆、伴手禮等展開調查 ,查出 光頭呂抓餅達人 ,3- 4 月及 8 月曾使用全統香豬油 990 公斤,於稽查時仍未承認使用全統香豬油,將產品貯存待售,將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處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稽查人員清查產品流向,紅象矢口否認,經抽絲剝繭,終讓業者坦承向巧紳公司進貨,並於 現場查獲 全統香豬油製成之黃金抓餅 及全麥青蔥抓餅 ,現場封存成品 1,365 公斤,並依同法第 47 條開罰新台幣 300 萬元,合計共開罰 500 萬元。 
其餘業者包括 「 廣達香 」及「 新力香 」等 12 家 肉品肉鬆業者 ,新北市 10 大伴手禮「金三峽牛角西點」 、 「幾分甜」 、 「 黃源興餅店 」 及 「 亞尼克菓子工坊 」等 21 家業者,以及知名美食店家鬍鬚張、油庫口、劉家肉粽、海釣族、淡水阿給、西堤及陶板屋等 17 家稽查,均未使用強O劣質豬油。 另包含市府市場處調查新北市轄 29 區 41 個公有市場攤商使用油品,經查公有市場攤商 3,705 家次皆未使用全統香豬油;新北市輔大花園夜市、板橋 湳 雅觀光夜市、永和樂華夜市、樹林區大安夜市及汐止區觀光夜市查核攤商用油,也皆未使用全統香豬油。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仍販售 「 全統香豬油 」或使用「 全統香豬油 」製售產品, 將會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及第 47 條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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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食藥署啟動年度人氣美食暨地方特色下午茶餐廳稽查專案)-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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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年度人氣美食暨地方特色下午茶餐廳稽查專案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確保食品安全衛生,期規劃啟動「107年度人氣美食暨地方特色下午茶餐廳稽查專案」,屆時將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至轄內具地方飲食特色且受消費者喜愛的下午茶餐廳,執行衛生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實施情形,若查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則依法處辦,以維護民生餐飲消費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衛生不佳,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查獲不符規定之情事,要求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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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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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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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針對供應速食連鎖餐飲業進行稽查
食藥署將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薯條產品之輸入商、供應商及連鎖餐飲業進行稽查,如經發現有不良變色、綠變等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辦理,經限期不改正者處分新臺幣3到300萬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3條規定,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倘查獲食品業者販賣之薯條產品有不良變色情事,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到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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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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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涼麵食品衛生經初複抽不符規定罰鍰3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涼麵衛生安全,暑季6月起針對連鎖超商、大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初抽結果有17件不符合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其中1件經初、複抽衛生指標菌量均超過限量標準(詳如附件名冊),不合格率2%。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7款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持續輔導業者製作販售符合衛生標準之產品。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涼麵製、售業者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習慣及自主管理情形,而「冷藏」及「溫度控管」是涼麵製售保持新鮮、不變質的重要法則。
相關製售衛生事項:

一、製售場所應維持整潔乾淨。  
二、找錢、拿錢後,盛裝涼麵等各個不同的動作前,應澈底洗淨雙手。
三、小黃瓜或紅蘿蔔等蔬果選用要新鮮,用專用柔軟菜瓜布或軟布刷洗 2~3次澈底洗淨,最後再使用乾淨的水(如冷開水)或過濾水清洗,刨絲備用要適量。  
四、麵條、生菜配料及醬料,應分開加蓋冷藏貯放,同時妥善控制販售量,並分段取用。  
五、盛裝容器、刨絲器具,應隨時沖刷乾淨,並有效消毒。  
六、販售場所應有防塵及病媒防治措施。  
七、生、熟食所使用之刀具、砧板應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八、涼麵及刨絲、配料、拌醬要分開包裝給客人,不要事先預拌在一起。  
九、製售衛生應維持,並落實溫度控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都有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造成衛生指標菌超過標準,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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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素食食品抽驗結果一件標示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其中1件產品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若有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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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應知實務(環保署預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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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環保署加強管制國內餐飲業營業場所於作業期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民眾造成之影響,本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符合管制條件之餐飲業者,皆應裝設集氣設施、排氣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等設施,藉以有效收集並處理於餐飲烹煮作業區內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國內目前登記在案之餐飲業約十萬餘家,主要集中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人口稠密之住宅區和住商混合區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資本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及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或考量部分餐飲業者雖營業規模面積或資本額較小,惟其因緊鄰住宅,對於民眾生活環境影響較大,亦有納管之必要,擬針對同一餐飲業者於三十日內經 三位以上民眾具名陳情者,亦納入本辦 法規範,規範其應依本辦法規定裝設集氣設施、排氣 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並定期做成記錄留存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之餐飲業者給予半年緩衝期,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餐飲業者,包括:大型連鎖速食店、餐廳、燒烤及從事烹煮餐飲業者應儘早因應,自行檢視營業場所餐飲烹煮作業區之各項設施是否均符合本辦法規定預作因應。


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且從事烘、 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 作業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之行 業。
二、新設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餐飲業。
三、既存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或設立中之餐飲業。
四、營業面積:指經營所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營業事務辦公空 間及烹飪作業區。
五、集氣設施:指將烹飪作業逸散或排出含油煙、異味之廢氣,有效捕集 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之設施,包 括氣罩及其連接裝置。
六、監測設施:指可記錄入口溫度、廢水流量及氣體風量之設施 。
七、排氣管線:指與集氣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連接之管線或逕排至 大氣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連續三十日內經三位以上民眾具名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集氣設施種類如下:
一、圍封式集氣設施。
二、局部集氣設施。
前項集氣設施所設置之氣罩位於烹飪作業爐台上方者,氣罩垂直向下之投影 面積應大於烹飪作業爐台。

第五條 前條集氣設施應設置排氣管線及排放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氣管線內風速不得小於七點五公 尺/秒。
二、 排放口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 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 排放口不得連接至下水道或溝渠 中,且不得朝向毗鄰住宅之窗戶、 門或其他入氣口。

第六條 餐飲業烹飪作業區設置之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每月至少清洗或更換耗材一次,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其設 計或實際處理風量不得小於廢氣處 理風量。
二、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靜電集塵器者,應記錄入口溫度、處理氣體風量及電壓等主要操作參數。
三、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濕式洗滌塔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循環水流量及廢水排放流量。
四、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活性碳吸附裝 置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入口 溫度及濾材填充量。
五、 以其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者,應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第七條 餐飲業依前條規定記錄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操作參數者,其耗材更換相關憑 證等資料,應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條 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設置集氣設施、排氣管線、 排放口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替代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既存餐飲業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其中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計50處。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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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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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相關法律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 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 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 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 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 、臭 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 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 ,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 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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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應重視以免受罰

臺北市環保局日前受理民眾陳情新光醫院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一案,經派員前往稽查檢測後,結果院內二氧化碳1016ppm(標準1000ppm)、甲醛0.11ppm(標準0.08ppm)皆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新光醫院須於今(105)年6月24日前完成限期改善外,並要求該醫院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的標,倘若新光醫院屆期仍未改善,將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針對醫院、賣場等重點場所,分別於103及104年各辦理1次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委託檢驗測定機構以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其中103年稽查11處場所,結果全數合格;104年稽查20處場所,結果8處超過管制標準值、該8處場所全數於限期之內改善完成。環保局除每年針對公告場所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外,並參考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等因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已於103年7月1日起生效,而尚未被公告列管的場所也可參與環保局所推動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制度」,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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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量販店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罰鍰 

臺北市環保局107年第一季針對臺北市列管之50處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進行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結果家O福天母店與北投店、以及好O多內湖店等3處大型量販店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針對公告列管之50處商場進行專案稽查,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再針對巡檢濃度較高者及擇定規模較大之知名商場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結果3處大型量販店之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1000 ppm,分別是:家O福天母店(1086 ppm)及家O福北投店(1032 ppm)及好O多內湖店(1031 ppm),環保局除了令前述超標場所限期改善,亦提供專家學者現場輔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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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空氣污染罰鍰5千還須參加講習

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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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波室內空品稽查 鎖定8家列管醫院

臺北市環保局為維護病患之就醫環境品質,首波針對其中8家醫院進行稽查。7月1日生效之第一批臺北市92處公告場所,包括9所大專校院、2所圖書館、8家醫療機構、2家社福機構、12處政府辦公場所、4處鐵路車站、16處捷運車站、1處航空站、2處展覽館、36家商場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103年7月1日生效,臺北市共列管92處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等共11類場所,再依不同場所類型管制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O3)等共9種室內空氣污染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以提前因應未來若被公告列管後之法定義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亦確保來店消費者享有清新的空氣,提高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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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有關存貨應知實務(營利事業以存貨融資可攤銷利息費用但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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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存貨融資可攤銷利息費用但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因資金需要,於該年9月1日與乙租賃公司簽約,將其存貨作價1,500萬元出售予乙租賃公司且開立統一發票,再以1,650萬元買回,分24期每月付款,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公司以出售存貨1,500萬元列為銷貨收入,再買回存貨1,650萬元列為銷貨成本,並列報銷貨損失150萬元;惟查本件本質上屬存貨融資借款而非商品買賣,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經國稅局核定剔除銷貨損失150萬元,以該差額按借款期間計算分攤之利息支出,經重新計算後調增利息支出25萬元,並補徵稅額21餘萬元。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簽訂售後購回合約,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但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移轉,究其本意係為即早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實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所以該營利事業不能以買賣雙方相互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認列損失,而應就其差額按借款期間計算應攤銷之利息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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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
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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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有關存貨稅法上應知實務
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不得列報銷貨損失

國稅局查核轄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一公司以1,000萬元之存貨向租賃公司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該公司除開立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外,同時並取得租賃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120萬元,公司遂申報該部分進銷貨產生損失120萬元。

惟經國稅局調查,本案雙方雖以簽訂買賣合約方式為之,但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移轉,即有買賣之名無銷貨之實,非商品買賣而屬存貨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該銷貨損失120萬元不被國稅局認定,而是依進、銷貨發票差額按借款期間計算應攤銷之利息支出,經重新計算後核認調增利息支出30萬元,並補徵稅額15餘萬元。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究其本意乃係資金需求者為即早取得營業資金週轉,實質上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應以相互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攤銷利息費用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上述融資借款行為,以存貨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交易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列報銷貨損失,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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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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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將其獨資經營之甲便利超商移轉予B君,並將甲便利超商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任負責人B君,雖已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4拾餘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A君主張甲便利超商名稱並未變更,僅負責人變更,實質上存貨及固定資產仍屬甲便利超商所有,並無發生出售移轉情事。惟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後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報銷售額或者漏開統一發票, 若被稅捐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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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

一A公司10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存貨金額3,000萬元,惟該局於101年1月24日派員至其營業處所實地盤點存貨僅餘25萬元,又A公司101年1月1日至同年月24日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 該局依上述實地盤點存貨之結果,核定A公司漏報銷貨額2,973萬元(帳列存貨3,000萬元-盤點存貨25萬元-101年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86,500元(29,730,000×5%),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1.5倍之罰鍰計2,229,750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述存貨存放於臺中處所,但未能提示進貨憑證供核,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依進貨憑證據實記載,且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實地盤點結果,核定漏報銷貨額及處罰,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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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實務(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罰鍰100萬)-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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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罰鍰100萬

中O電信等業者推出母親節促銷方案,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疑慮,北市勞動局派員勞檢中O電信公司與負責門市營業的宏O國際公司,抽查前開公司5月份出勤紀錄,確認多名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12小時,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動局依事業單位違法事證、影響人數及未有效改善等情事,分別開出最高100萬元罰鍰處分,北市勞動局不排除再次複查相關業者。

中O電信等業者此次推出之促銷方案不限行政區域,全市各門市恐皆有使服務人員超時工作之情事,影響勞工人數範圍甚廣,且抽查多名員工發現其於上午11時上班,竟於隔天凌晨4時至6時才下班,嚴重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一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規定,且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甚鉅,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重大過失,故依行政裁量處以最高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預先評估促銷方案或活動可能對員工產生之壓力,做好補充或調配人力及擬定預防措施等配套措施。
 
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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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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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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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罰350萬元。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涉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大OO公司為推銷該公司於2月23日至2月27日之衛生紙促銷檔期,於2月23日上午以公關手機及電子郵件發送「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乙則訊息,內容均由大OO公司所撰擬並主動發送予各大媒體。公平會指出,從量販店營收及店數等面向觀之,大OO公司顯為國內量販店之主力業者,該公司2月23日發布之系爭新聞整體觀之,標題即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進一步提及漲幅可能時點及幅度等,其後帶出該公司於同日至27日之衛生紙促銷方案,並宣稱其將繼續維持衛生紙低價策略。前後對照,大OO公司先行以上游大廠衛生紙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
公平會表示,大OO公司的新聞訊息內文所稱「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惟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OO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OO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OO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業界交易習慣,過年後為衛生紙銷售淡季,本次造成搶購風潮實有別以往,大OO公司以發布上游製造商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作為促銷手段,破壞正常競爭機制,尤其自大OO公司發布訊息後造成搶購,同業證稱市場需求突增數倍,數日內引發市場突發性衛生紙市場供需失衡,通路業者為此亦緊急採用預購措施,並接獲大量客訴等,均為交易成本之增加;加以在市場需求突然增加之際,因存貨周轉未能及時,亦造成上游衛生紙製造商生產成本增加。既而,消費者因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亦耗費時間、交通費用等成本。此舉造成製造商、競爭同業及消費者所衍生出額外成本的增加或不利益,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公平會最後表示,大OO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決議,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在媒體網站或網頁發佈新聞訊息所刊內文,應提供確定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另切忌勿發布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或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以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進行促銷方案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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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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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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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仕O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O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O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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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粉絲團刊登促銷廣告不實稱公平罰10萬

捷O公司於其銷售門市facebook粉絲專頁刊登「拉霸抽好禮」抽獎活動廣告,單筆消費滿2,800元,即可參加抽獎活動1次,最大獎品為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住宿券,並宣稱該住宿券價值為19,000元,與實際價值有顯著差異,予人產生最大獎品住宿券價值達19,000元之印象,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捷O公司稱其係以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提供之客房價目表「經典湖景大床房」房型定價19,000元為依據,而宣稱住宿券價值19,000元,惟該房型定價19,000元並不分平日、假日及旺日,實際價格依不同節日而有所不同,且捷O公司所贈送住宿券為平日住宿券,僅可於平日入住,倘於旺日及假日入住則有加價之限制;且捷O公司於其門市廣告單活動獎項說明載明「本獎品價值依購入或取得成本之金額為準,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等語,而其係以每張10,300元價格向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購入,故實際購入成本為10,300元,卻仍於facebook粉絲專頁刊載「價值19,000元」,顯見捷O公司對該住宿券實際價值知之甚詳,卻仍於廣告上宣稱住宿券價值19,000元,與實際價值有顯著差異。公平會最後表示,捷O公司於廣告中以「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住宿券(價值19,000元)」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99次委員會議通過,香港商捷O海外貿易有限公司於facebook粉絲團刊登促銷廣告,宣稱獎品日月潭雲品溫泉酒店住宿券「價值19,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獎品價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注意與實際價值是否有顯著差異外,或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皆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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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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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罰鍰100萬

中O電信等業者推出母親節促銷方案,造成勞工超時過勞疑慮,北市勞動局派員勞檢中O電信公司與負責門市營業的宏O國際公司,抽查前開公司5月份出勤紀錄,確認多名員工工作時間都超過12小時,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勞動局依事業單位違法事證、影響人數及未有效改善等情事,分別開出最高100萬元罰鍰處分,北市勞動局不排除再次複查相關業者。

中O電信等業者此次推出之促銷方案不限行政區域,全市各門市恐皆有使服務人員超時工作之情事,影響勞工人數範圍甚廣,且抽查多名員工發現其於上午11時上班,竟於隔天凌晨4時至6時才下班,嚴重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一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規定,且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甚鉅,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重大過失,故依行政裁量處以最高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要推出促銷方案或活動,應預先評估促銷方案或活動可能對員工產生之壓力,做好補充或調配人力及擬定預防措施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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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罰350萬元。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涉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大OO公司為推銷該公司於2月23日至2月27日之衛生紙促銷檔期,於2月23日上午以公關手機及電子郵件發送「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乙則訊息,內容均由大OO公司所撰擬並主動發送予各大媒體。公平會指出,從量販店營收及店數等面向觀之,大OO公司顯為國內量販店之主力業者,該公司2月23日發布之系爭新聞整體觀之,標題即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進一步提及漲幅可能時點及幅度等,其後帶出該公司於同日至27日之衛生紙促銷方案,並宣稱其將繼續維持衛生紙低價策略。前後對照,大OO公司先行以上游大廠衛生紙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
公平會表示,大OO公司的新聞訊息內文所稱「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惟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OO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OO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OO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業界交易習慣,過年後為衛生紙銷售淡季,本次造成搶購風潮實有別以往,大OO公司以發布上游製造商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作為促銷手段,破壞正常競爭機制,尤其自大OO公司發布訊息後造成搶購,同業證稱市場需求突增數倍,數日內引發市場突發性衛生紙市場供需失衡,通路業者為此亦緊急採用預購措施,並接獲大量客訴等,均為交易成本之增加;加以在市場需求突然增加之際,因存貨周轉未能及時,亦造成上游衛生紙製造商生產成本增加。既而,消費者因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亦耗費時間、交通費用等成本。此舉造成製造商、競爭同業及消費者所衍生出額外成本的增加或不利益,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公平會最後表示,大OO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決議,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在媒體網站或網頁發佈新聞訊息所刊內文,應提供確定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另切忌勿發布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或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以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進行促銷方案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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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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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仕O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O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O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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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實務(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掌握三步驟輕鬆完稅!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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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掌握三步驟輕鬆完稅!

國稅局茲就跨境電商課徵所得稅新制簡要歸納以下三步驟:

一、 認定我國來源收入:依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
 (一) 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設備使用之勞務,須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境內買受人使用所取得之報酬。
 (二) 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境內買受人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等)所取得之報酬。
 (三) 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實體使用地點在境內之勞務(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所取得之報酬。
 (四) 外國平臺業者提供平臺服務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買受人,向買賣雙方所取得之報酬。

二、 計算應課稅所得額:
 (一) 可提示帳簿、文據及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計算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成本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二)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及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稅籍登記或代理人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按主要營業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三、 完稅方式:(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一) 屬扣繳範圍所得:
1.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 外國營利事業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扣繳稅款。
 (二) 非屬扣繳範圍所得:
1. 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2. 外國營利事業事前或併同申報時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按該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申報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針對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提供明確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並自106年度起適用。另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報酬之跨境電商,已被扣繳之稅款,若與上述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導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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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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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一、為規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 ),其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勞務:指 1.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 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二)境內自然人: 1.購買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或有下列情況之個人: (1)運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透過電子、無線、光纖等技術連結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買勞務,設備或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運用行動裝置購買勞務,買受人所持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 華民國代碼(886)。 (3)與交易有關之資訊可判斷買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買受人之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買受人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2.購買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體使用地點者,其買受之個人。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1)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 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運輸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各項表演、展覽等活動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三、稅籍登記: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其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 登記)登載設立登記申請書,線上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併同上傳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文件電子檔。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稅籍(設立)登記之 通知時,依該通知所載之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及註冊國家之註冊 號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 電商課稅專區/申請帳號密碼)申請專屬帳號及密碼,憑以辦理後續線上申請稅籍異動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上傳、下載相關 公文書等事宜。
(四)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有關事項後, 應以書面通知境外電商營業人;境外電商營業人委由報稅之代理人申請者,上開審核結果應通知報稅之代理人,必要時得通知境 外電商營業人。各項公文書,經境外電商營業人同意,得以電子方式通知,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公文下載區)登入帳號及密碼下載
(五)境外電商營業人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包含變更委託報稅之代理人 、變更代理期間或代理範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變更登記。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暫停營業前,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核備, 復業時亦同。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註銷登記。
(八)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 管稽徵機關得廢止其稅籍登記。

四、課徵範圍及方式: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 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就收取之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理稅 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 理稅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 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 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營業 稅課稅範圍。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 營業稅課稅範圍。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 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 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五)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 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 :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六)前開交易型態以外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仍應依 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疑義,由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解釋。
五、申報繳納:
(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 定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之情事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之
內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自國內營業人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如無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情事,且係專供銷售電子勞 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並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者,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如以外幣計價,其依營業 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 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1.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2.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3.前二目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遇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 末日。
(五)前款日期之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 )。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新臺幣繳納營業稅,其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 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

六、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負協力義務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 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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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銷售應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發票繳營業稅

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應依據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國內營業人應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且載明銷售額及稅額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平台業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國內營業人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銷售,譬如銷售線上遊戲或商品,國內營業人應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且載明銷售額及稅額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平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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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達48萬元應理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累積達年銷售額48萬元登記門檻者,自106年5月1日起,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
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行政院並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本次修正增訂第28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依此,財政部於106年3月22日訂定發布前述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採行境內、外電商業者之登記門檻一致方式,訂定境外電商業者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48萬元。前開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業者前1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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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國稅局日前查獲一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民眾透過各網路平台購物消費習慣的改變,讓許多民眾看到無限商機而直接以個人名義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或粉絲團專頁行銷,這種未辦理營業登記卻從事銷售商品的行為,國稅局已開始調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誇國網拍業者,若有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國稅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近年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特別是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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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跨國網路或出國旅遊購物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臺北關近日連續查獲多起網路購物涉及違反藥事法案件。
依規定,民眾進口藥品和醫療器材須事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如未先取得輸入許可證逕行購買進口,除貨物被扣押外,並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常見用品例如隱形眼鏡、體脂肪計、耳/額溫槍、瞳孔放大片、瞳孔變色片等,皆屬列管之醫療器材;另購買感冒藥品應特別注意成分內容,部分感冒藥品含有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及二氫可待因,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另有民眾透過網路自國外購買或出國旅遊帶入寵物食品,進口時應檢附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進口文件及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有關檢疫規定辦理,若輸入時未依規定申報檢疫,因涉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植物防疫檢疫法」等規定,恐將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若旅客入境時自國外攜入犬貓食品,也須檢附該國檢疫機關所簽發的動物檢疫證明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網拍經營業者,批發購物前應確實了解網購貨物進口申報之相關規定,慎選代為輸入的快遞業者,並誠實申報且依法繳稅;另還應瞭解購物內容及進口相關規定,如不清楚該藥品及醫療器材是否核准進口,請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網站: http://www.fda.gov.tw),以免觸法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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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務管理實務(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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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國稅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環保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4年以上的中古機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所減徵之各該新車或新機車貨物稅,為政府補助性質,依財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釋規定,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因此,營利事業應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亦得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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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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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人購買車輛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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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營利事業汰換新車輛申請退還貨物稅款屬補助費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至110年1月7日止,另應注意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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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廂型車或休旅車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廂型汽車或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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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外務員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費用認列事宜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雖該公司提示與外務員簽訂補貼員工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合約書,惟其中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不符前述規定,仍遭該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上開費用支出,請保存相關合約及憑證俾供稽徵機關審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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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補貼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汽油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列為費用

國稅局審理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公司列報非財產目錄上車輛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用,公司說明係負擔員工車輛之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合約及事證供核,尚難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費用,故否准認列並補徵稅款。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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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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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而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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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相關法律條文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相關法律條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稅法釋令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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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應收貨款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該公司帳上係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惟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並列報當期呆帳損失8,005,000元。

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釋函釋規定,其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應屬代收代付性質,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而予以調整補稅。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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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經營代購代收轉付業務開立發票方式各自不同


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國稅局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或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
營業人代收代付款,如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免開立統一發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u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v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w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於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應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別,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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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經常有民眾反映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商行代銷咖啡粉,約定每罐定價315元,代銷佣金按銷售額10%計算,甲公司於月初發貨1,000罐,應即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商行,其銷售額計算如下:
(315元 x 1,000)-〔(315元 x 1,000)/1.05 x 5%〕=300,000元
  另假設乙商行當期連同上期餘存之咖啡粉計銷售1,100罐,應依約定價格每罐315元計算,乙應依規定於銷售時逐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當期結算代銷佣金,依契約規定計算,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銷售額31,429元、稅額1,571元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甲,其計算公式如下:
(315元 x 1,100)-〔(315元 x 1,100)/1.05 x 5%〕=330,000元﹣﹣﹣﹣-為當期代銷咖啡粉銷售額
(330,000 x 10%)-〔(330,000 x 10%)/1.05 x 5%〕=31,429元﹣﹣﹣﹣﹣﹣為佣金收入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上需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同時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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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寄賣業者透過寄賣店銷售貨物,是否要開發票?


寄賣業者若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內銷售貨物,雙方約定按銷售額之比率支付佣金,然若寄賣店僅提供營業場所,並沒有提供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只按合約條件抽成,而是由寄賣業者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是由寄賣業者方自行收取,這種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寄賣
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寄賣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被寄賣店因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實質上只提供營業場所,視為租賃契約關係的一種,被寄賣店應認屬出租人,被寄賣店只要將所收取的租金或銷售額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寄賣業者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雙方合作形態是由寄賣業者單純提供商品,被寄賣店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也是由被寄賣業者所收取,這種交易性質應認屬被寄賣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被寄賣店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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