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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聘僱外籍勞工外國人工作(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上路)-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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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上路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在107年2月8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已陸續開放受理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共8大專長領域),自由藝術工作人才,勞動部也已同步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另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之外國人工作許可部分,包含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得1次申請最長5年許可;另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無須透過雇主進行送件,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已獲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須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過去在臺居留或居住達一定期間的要件。有申請工作許可需求的外籍成年子女,務必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備齊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的證明等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請時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上述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勞動部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專線 (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若民眾對各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人才專法其他規定事項的有疑義,也可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洽詢各部會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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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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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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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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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

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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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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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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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不實(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不實(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

台中市食安處3月27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前往「津O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倉庫稽查,查獲「蝦米(開洋)」、「日本太白粉」、「香菇小朵」、「香菇絲」、「北菇」5項產品涉嫌竄改原產地(國);食安處責令立即下架回收疑違規食品,業者已通知下游儘速退回,並將全案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
 
這5項食品未經再製等加工程序,業者即自行變更原產地,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的虛偽標示罪,已依法移送檢調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做好自主管理精神,食品的產地、標示均須與事實相符,若發現違規產品,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開店創業加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不實(竄改食品商品原產地下架回收並移送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以下 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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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湯底製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資訊,並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製」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依實擇一標示。 
(二)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並應分別標明。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之適用食品品項及食品業者。
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以下簡稱為連鎖業者)之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本規定辦理標示。
三、連鎖業者之定義。
前點所稱之連鎖業者,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四、現場調製飲料糖添加量之標示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之標示規定。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五、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標示事項規定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飲料,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茶飲料:
1、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未以茶葉調製,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二) 咖啡飲料:
1、咖啡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若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二百零一毫克以上。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零一毫克至二百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一百毫克以下。
(三) 果蔬品名之飲料:
1、果蔬汁含量應達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為品名。
2、未含果蔬汁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六、標示方式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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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牛奶糖鈉含量標示不實裁處罰鍰4萬全面下架及提供退換貨服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3月7日抽驗「台灣森O製菓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22號)」販售之「森O黑糖牛奶糖(袋裝)(有效日期:20180413)」產品,檢驗結果「鈉含量每100克含36.2毫克」,參照我國營養標示「鈉含量誤差允許範圍≤標示值之120%」,判定外包裝營養標示值「每100克含20毫克」不符,已涉及標示不實,已第一時間要求該公司依食安條例第10條規定於48小時內(3月9日下午5時前)完成自主下架,並公布檢驗結果。

公司坦承產品係為20年前食品開發時計算結果標示,未曾更正,臺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已裁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要求全面下架回收。該公司已提交衛生局消費者補償方案:自即日起消費者可憑產品或購買憑證至該公司辦理退貨或退費(含運費),並公告於該公司官網。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經查證販售食品涉有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獲得食品不安全訊息時,應於24小時內自主通報、48小時內將與該食品有關之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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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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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未來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 
元O農產食品行製作的「豆皮絲」、「紅豆絲(甜麵筋)」、「豆棗」等完整包裝食品,產品外包裝標示打印的有效日期經回推保存期限,檢調發現並非為外箱標示的製造日期、批號,明顯有標示不實情形,因涉及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衛生局當場封存。檢調約談黃姓負責人及會計等人到案,訊後黃姓負責人及會計以食品標示不實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諭令各以3萬、2萬元交保。

黃姓業者坦承產品保存期限是依照過往經驗訂定,可能是作業人員疏忽,導致出現「未來食品」標示不符狀況,願意配合下架回收改正,衛生局當場封存4項產品總計217.01公斤,避免流入市面;業者也表示,該食品行生產的豆棗、麵筋、紅豆絲、豆皮絲、柴魚酥等產品,其中豆棗、甜麵筋產量1天約生產1,000公斤,主要銷售至中盤商或傳統市場,此次現場查獲4項違規產品下游除庫存已現場封存外,衛生局也已通知相關縣市衛生局協助後續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如逾有效日期,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如涉違反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則可依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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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食品業食品標示不實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包裝醬油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

市售包裝醬油產品預定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0月16日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該草案規定醬油產品應依其製程,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字樣,其中「釀造」醬油除須經製麴發酵製成,另規範其總氮量須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且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未經發酵製成則為「水解」醬油,另倘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則為「速成」醬油;「混合(調合) 」醬油指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該規定施行後,包裝醬油產品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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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連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清明節應景食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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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應景食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清明節將屆,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應景潤餅食材,有餅皮20件、糕粿類10件、豆製品15件、花生粉10件及生鮮蔬菜10件,總計65件,經檢驗防腐劑、色素、殺菌劑、漂白劑、黃麴毒素及農藥殘留等,其中有2件香菜分別檢出農藥「Chlorpyrifos陶斯松」殘留0.05ppm(標準:0.01ppm)及「Linuron理有龍」殘留1.09ppm(標準:不得檢出),經查產品來 源均為外縣市,已函請當地衛生局追辦。

新北市衛生局本次抽驗計畫中香菜檢出農藥超標,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規定,處以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安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情事亦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選購蔬菜時,最好選擇具有良好信譽之商家產品, 或具農政機關核發之農產品標章;清洗蔬菜時應去除外葉,先沖洗根部,將泥沙清除、摘除根部,以水浸泡 10 至 20 分鐘,再用流動的乾淨水沖洗2至3遍,可有效去除殘留的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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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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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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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賣場、超市、中藥行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畫,共計抽驗19件產品,2件不符合規定(含1件品質檢驗不符、1件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共計查驗19件產品,包含八角1件、山楂片1件、白木耳1件、桂圓乾1件、淮山片1件、蓮子1件、紅棗2件、菊花2件、百合4件、枸杞5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1件「頂級枸杞王(有效日期2019年3月2日)」產品檢出殘留農藥殺菌劑Hexaconazole 菲克利0.03ppm(標準: 0.02ppm以下),「菲克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均為桃園市,已移請所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辦理。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此專案同時執行13件包裝產品之標示檢查,其中1件「有機紅棗(有效日期2019年7月12日)外包裝營養標示之鈉含量未以整數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選購中藥材產品時,除了到信譽良好的商店購買外,儘量選擇色澤自然、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陰涼通風處,才能保障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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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8月20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相關草案於104年4月29日進行預告,修正內容係由食藥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共同合作,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持續增修訂國內農藥之核准品項、使用對象、方法及殘留量之規定,本次修正計增修訂34種藥品在133種農作物/類別之殘留容許量。
食藥署會依據修正訂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持續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規定,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另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安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情事亦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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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抽驗中元節祭祀產品120件 2件水果農藥殘留

中元節即將到來,市府衛生局7月份派員到超市、賣場及一般食品商行、工廠等處,抽驗市售祭祀食品包括糕粿20件、蜜餞32件、調味豆干28件、生鮮豬禽肉20件及水果20件等共120件產品,分別檢驗防腐劑、甜味劑、漂白劑、色素、皂黃、二甲基黃、動物用藥殘留及農藥殘留。,結果發現松青公司潭興分公司的「台灣木瓜」及家樂福公司太平店的「葡萄柚」,2件分別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衛生局已分別在8月18日及20日函移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辦。
其中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潭興分公司抽驗的「台灣木瓜」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店抽驗的「葡萄柚」,共2件分別檢出農藥殘留亞滅培0.07ppm(安全容許量0.01ppm)、撲克拉0.09ppm(安全容許量0.01ppm)與規定不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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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販店、超市、中藥行市售枸杞菊花抽樣檢驗農藥殘留1件不合格


台中市衛生局針對量販店、超市、中藥行等市售枸杞、菊花販售地點抽樣檢驗農藥殘留,並抽驗市售包裝水,抽驗12件(枸杞11件、菊花1件)中,有2件(枸杞、菊花各1件)檢出農藥量還在「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的限量範圍內,符合規定;另有1件抽樣地點在台中西區蔘藥行,枸杞檢出含有殺瞞劑的歐瞞多0.03ppm;而抽驗的16件包裝水檢驗結果結果均未檢出溴酸鹽、重金屬(鉛、銅、鎘、砷、汞、鋅)、大腸桿菌群、綠膿桿菌、糞便性鏈球菌,符合規定。
在7/27接獲檢驗報告當日,該局立即通知販售枸杞的業者將商品下架,由於此業者上游為高雄市貿易公司,全案已於7/28函移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後續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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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20件花茶產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4月中旬抽驗臺中市茶飲業者20件花茶產品,檢驗結果出爐,梨O咖啡館(豐原店)洋柑菊茶驗出農藥亞滅培超標,鮮O道(靜宜店)冰釀玫瑰中的玫瑰花檢出平克座超標及依法不得添加的裕必松;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 鮮O道(靜宜店)一款有效日期至2017年5月30日的玫瑰花,檢出農藥平克座Penconazole 0.15ppm,超過標準值0.05ppm,另也檢出依法不得添加的裕必松Phosalone,不符規定,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2件不合格產品原料均來自新北市,已通報轄管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續辦。因鮮O道所有原料均向新北市總公司購買,總公司表示該產品「冰釀玫瑰」因玫瑰原料成本飆漲,總公司已於3月停止販售,並於4月10日通知全臺門市停售。梨O咖啡館(豐原店)一款有效日期至2018年1月5日的Harney&Sons洋柑菊茶,檢出農藥亞滅培Acetamiprid 0.08ppm,超過標準值0.05ppm,不符規定,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梨O咖啡館總公司表示,該產品向新北市進貨,其咖啡館共4家門市昨(30)晚接獲市府通知後,已立即通報各門市下架暫停使用該品項,下架數量計112盒84包(50包/盒),共計5,68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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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連鎖企業總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申請總繳但未將總分支機構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稅罰鍰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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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總繳但未將總分支機構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稅罰鍰千萬   

有一公司經財政部核准總繳之營業人,105年11月至12月間無銷售額,惟其所屬乙分公司,於該期間有銷售貨務或勞務與丙公司等營業人,金額合計1億5,700餘萬元,已開立統一發票,惟未按期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105年11月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經乙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總機構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查得該公司亦未彙總辦理105年11月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逾規定期限未申報銷售額及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除補徵稅額786萬餘元外,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還應就總機構及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1,179萬餘元。   

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且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總機構及其所有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分別按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稅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除總機構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應納營業稅免予繳納,總機構應彙集自身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計算應繳營業稅,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總機構如未依規定將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銷售額合併申報,除補稅外並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跨國投資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公司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總機構應合併申報,倘經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銷售額,致短漏稅額者,除應依法補稅外尚須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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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總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稅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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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跨國投資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總公司為專營應稅或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3月間向A公司進貨,4月間乙分支機構(離島免稅地區之營業人)接獲大量緊急訂單,轉向甲總公司調撥部分存貨,因甲總公司與乙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乙分支機構係專營免稅之營業人,依上述之規定,應視為甲總公司銷售貨物與乙分支機構並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分支機構。惟若甲總公司及乙分支機構係採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或甲總公司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亦或乙分支機構係專營應稅之營業人,則此類總、分支機構間調撥貨物或勞務情形並不影響整體之營業稅稅負,自無須視為銷售貨物,另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總分支機構間若有貨物相互調撥情形,而且總分支機構是採分別報繳營業稅,而非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稅者,應留意是否有上述類似情事,並應注意相關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總、分支機構間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所購買之貨物或勞務轉供適用專營或兼營免稅之他分支機構使用或銷售者,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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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總分支機構涉及逃漏營業稅時之補稅處罰對象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稅採分別申報,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若有涉及違章情事,則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依法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但若是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應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總機構因負有合併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故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稽徵機關將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若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稅採分別申報,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若有涉及違章情事,則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依法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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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分支機構應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處罰鍰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內A公司甲營業所為A公司之分支機構,於開幕後即開始營業,因尚未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乃於銷售貨物時,開立A公司另一分支機構乙營業所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所稱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千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A公司固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經財政部核准就其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物之行為,應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其和總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或營業稅總繳無涉。蓋依前述,營業稅法上之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亦得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8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甲營業所為實際銷售人,自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其未開立,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客觀構成要件,且該處罰係行為罰,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各分支機構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而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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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分支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應由分支機構辦理異動通報


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營業人,如嗣後發生分支機構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依其申請事項辦理異動,免再由營業人之總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總機構於申報營業稅時,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銷售額稅額申報書,其僅申報其中一份申報書者,應就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罰;如二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49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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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連鎖企業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出勤紀錄非只以打卡為限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之方式記載)

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出勤紀錄非只以打卡為限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之方式記載
 
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出勤表,課予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非以「打卡」為限,任何能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出勤紀錄之。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紀錄。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勞工出勤紀錄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雙方之記載方式,且非以「打卡」為限,凡可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出勤紀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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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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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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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保障外勤工作者勞動權益

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

由於外勤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且因外勤在外工作者不似一般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情形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 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訂定工作時間及管理規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本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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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非只以打卡為限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之方式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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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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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專案勞檢補習班工讀生5業者違法

勞工局特別針對補教業者進行專案檢查,本次檢查20家事業單位中,發現 5家有違法情事,本次檢查違法態樣以「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嚴重,計有3家違規;其次為「連續出勤,未給予例假休息」以及「加班費未依法給付」,各計1家違規。 勞工局除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業者外,未來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複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且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等,都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務因勞工身分是工讀生或非正職人員而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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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仲裁案判斷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 LINE 在台灣普及率超高,勞工局 104 年首度受理雇主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要求勞工在家提供勞務的仲裁申請,經仲裁委員會作成新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雇主在下班後或假日,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算加班,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本案資方雖主張勞工只需在家以 LINE 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只花 30 至 40 分鐘,並補助電話費 200 元,但仲裁委員根據勞方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依 LINE 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訂定工作時間及管理規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本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許多雇主或主管在上班時間會用通訊軟體 LINE 來指派工作,甚至下班後或假日對勞工傳 LINE 詢問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今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作時間。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且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僱主們千萬別再下班亂用通訊軟體 LINE盯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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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連鎖企業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補習班短漏報稅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予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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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漏報所得受罰

以公司組織型態設立之補習班業者,對於提供教育勞務所收取的收入,特別是以往國稅局查核時常發現漏報的學費收入,都應誠實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今年將針對高知名度、社會高關注度之公司組織補習班,加強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情形,以遏止逃漏稅捐。因此補習班業者,應自行檢視收入是否漏報,如有則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補報及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免受罰。

補習班短漏報稅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予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

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習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務必確實申報學費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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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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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出借或利用個人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小心處5年徒刑 

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轄內某知名診所利用親友的銀行帳戶收取執業收入,涉嫌逃漏稅捐,遭補徵鉅額本稅及罰鍰。

甲君之銀行帳戶常以ATM及臨櫃存入現金,再以網路銀行轉出,存入及轉出金額約千餘萬元,惟甲君當年度所得不足40萬元,疑其資金來自配偶執業之診所。經運用相關課稅資料並結合銀行資金進行查核,查獲該診所漏報門診收入,合計補徵稅額500多萬元,並裁處罰鍰。

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納稅義務人若企圖運用人頭帳戶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本人及出借帳戶者恐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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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智慧型手機及信用卡行動支付方式交易短漏開發票補稅外加5%罰款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自行申報之銷售額,與其向銀行信用卡公司請領之款項,顯有差異,遂列選查核案件,並經調帳查核及逐筆核對發票開立情形,該公司坦承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有違漏情事;本次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補徵本稅166萬餘元,並按5%處罰鍰。

營業人切勿抱持僥倖的心態,過去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充分掌握營業人逃漏稅事證,現稅捐稽徵機關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等資訊相互勾稽比對下,即可找出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每期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如有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 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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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報營業稅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查獲某銷售電子零件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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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利用他人帳戶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一公司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該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若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長期隱匿銷售額,除依法可追討7年核課期逃漏的稅額外,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故意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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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應知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知識及實務-動保處不定期至寵物食品販賣店家稽查寵物食品商品標示及產品申報工作
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動保處不定期至寵物食品販賣店家稽查寵物食品商品標示及產品申報工作

106年度動保處完成稽查96件產品(含乾飼料49件,罐頭29件、奶粉6件及零嘴12件),檢測項目包括黄麴毒素 (49件)、三聚氰胺(19件)、致病性大腸桿菌(41件)及沙門氏桿菌(41件)及重金屬類(鉛、鎘、汞、砷)(各49件共196件),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另動保處今年度稽查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應標示事項及依法申報完整者為44件,比例為46%,標示不符或未依法申報為52件,占54%,已要求業者限期45天內改正,並已全面改正。如有寵物食品標示不完整及未依法申報者,可依動保法第29條與第31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標示部份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依法申報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寵物食品非動物藥品,若產品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提出相關科學數據佐證,惟仍不得宣稱療效。於網路廣告刊登涉及有文字誇張、易讓人產生誤解等商品,倘違反規定,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標示用語可參考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動保處不定期至寵物食品販賣店家稽查寵物食品商品標示及產品申報工作。且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處)每年均委託經衛生福利部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食品實驗室進行市售寵物食品內容物抽驗檢測。

 

寵物食品應有之標示
1 品名
2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3
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4
營養成分及含量
5
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6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7
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8
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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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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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5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
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
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
使用:
一、有毒。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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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動保處查核寵物食品標示六成不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動物保護處對市售寵物食品之內容物抽驗檢測;今年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完成59件商品查核,另為配合動物保護法已於104年增訂有關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之規定,抽查寵物食品店家販賣之寵物食品標示,並於105年11月17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查核結果。

臺北市動保處不定期至販賣寵物食品店家進行寵物食品標示稽查,今年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完成59件商品查核,其中符合動保法規定應標示事項者計23件,標示不完整者或未標示者計36件,不合格率高達61%,不合格商品中計7件未以中文標示,其餘主要違規類型為保存期限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及方法等標示不完整。抽查市售寵物食品內容物,其中乾飼料34件、罐頭22件及鮮食或餐包22件,檢測項目包括?麴毒素、三聚氰胺、致病性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及重金屬鉛、鎘、汞及砷等,檢驗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依據動保法規定,凡國內所有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寵物食品均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申報;另依動保法第22條之5規定對於寵物食品應標示事項有明確規範,因此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就本年度查核寵物食品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已依動保法第29條第8款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將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寵物食品販售業者應善盡自主品質控管,商品標示方法、內容應遵守動保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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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分裝市售寵物食品標示不符違規重可罰15萬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林口區竹林路上的強尼寵物店疑似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於本年 8 月底展開稽查,現場共查獲 35 件不符合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寵物食品標示規定,已勒令其限期改善,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接獲民眾檢舉,展開市售寵物食品抽查,發現位於本市林口區竹林路的強尼寵物店,以分裝的方式販售寵物食品,店內飼料堆積如山,現場查獲標示不明飼料琳瑯滿目,並有分裝機器、飼料包裝袋及自製標籤等,分裝手法專業,業者辯稱是合法分裝商,標籤上印有分裝商永利昌有限公司字樣,分裝進口寵物食品以美國、法國進口為主,疑可能混充不明飼料來源,且現場很多小包裝飼料未依動物 保護法規定標示,查出 35 件違規商品,有的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有的甚至什麼標示都沒有,違規態樣以「品名」、「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均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居多,皆已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即使是大包裝分成小包裝販售,還是要完整標示」,如果期限內仍未改善,依動物保護 法第 29 條規定,違者最重可罰 15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寵物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農委會明訂「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規定黃麴毒素、三聚氰胺、砷、鎘、鉛、汞等重金屬及有害物質殘留標準。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規定,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品名」、「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營養成分及含量」、「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並查核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寵物食品非屬現行飼料管理法規範之範疇,其檢驗及標示規定不受該法規限制,如涉及產品標示規定,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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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寵物飼料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5萬
古O寵物食品公司及四O腳公司有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寵物飼料商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古O公司係經銷四O腳公司獨家代理進口之寵物飼料品牌,除將上開品牌交由古O公司經銷外,亦自行經銷紐西蘭巔峰ZiwiPeak、紐西蘭K9生食餐、美國Nature's Variety等品牌之寵物飼料商品。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分別與其下游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於合約書中約定為維持市場合理價位並保障經銷商之利潤,經銷商必須按照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所提出之建議售價銷售,所有促銷、特價之活動,需經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同意,倘經銷商未依建議售價銷售,古O公司及四O腳公司依契約得取消進貨折扣及終止合約等約款,已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導致經銷商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售價,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01次委員會議通過,古O寵物食品有限公司及四O腳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銷售紐西蘭ZiwiPeak等寵物飼料商品之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2家業者各新臺幣15萬元罰鍰,總計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不得有限制經銷商從事抑制價格的競爭,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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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及用品連鎖通路共同決定不從事價格競爭違法公平會共罰1395萬

寵物食品及用品連鎖通路業者於臺南市開會協商,聯合要求供應商管控零售價格,倘有供應商不配合,大型連鎖業者將聯合下架所供應之產品,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後調查發現,台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接受會員建議,發函邀請寵物食品及用品供應商及臺南地區大型零售業者召開「台南市寵物業者聯誼座談會」,會議中除討論、批評少數店家從事價格競爭,影響同業利潤外,且共同決定不從事價格競爭,並請供應商對於不配合者予以管控、斷貨之行為,以維持零售價格。更於前揭會議後,因臺南市之店家以低於建議售價範圍內之價格銷售寵物飼料,影響鄰近同業之銷售利益,出面要求該等店家調漲售價,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更對於不配合者停止供貨,聯合行為要求供應商管控零售價格,導致下游零售業者無法依據各自所面臨之市場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價格,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48次委員會議通過,魚x魚水族寵物有限公司、萬x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寵x王國有限公司、旭x水族寵物有限公司、北x雄水族館有限公司、愛x寵物生活館及美x愛犬整容屋等7家事業透過台南市寵物業者聯誼座談會,共同決定不從事價格競爭,並請上游供應商對於不配合者予以管控、斷貨之行為,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另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等寵物食品及用品供應商限制下游零售業者轉售價格之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對上開2違法行為處以罰鍰共新臺幣139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更多更詳細 寵物買賣、寄養、食品等法律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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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大型量販店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罰鍰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大型量販店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罰鍰 

臺北市環保局107年第一季針對臺北市列管之50處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進行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結果家O福天母店與北投店、以及好O多內湖店等3處大型量販店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針對公告列管之50處商場進行專案稽查,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再針對巡檢濃度較高者及擇定規模較大之知名商場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結果3處大型量販店之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1000 ppm,分別是:家O福天母店(1086 ppm)及家O福北投店(1032 ppm)及好O多內湖店(1031 ppm),環保局除了令前述超標場所限期改善,亦提供專家學者現場輔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其中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計50處。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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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相關法律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 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 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 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 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 、臭 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 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 ,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 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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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應重視以免受罰

臺北市環保局日前受理民眾陳情新光醫院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一案,經派員前往稽查檢測後,結果院內二氧化碳1016ppm(標準1000ppm)、甲醛0.11ppm(標準0.08ppm)皆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新光醫院須於今(105)年6月24日前完成限期改善外,並要求該醫院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的標,倘若新光醫院屆期仍未改善,將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針對醫院、賣場等重點場所,分別於103及104年各辦理1次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委託檢驗測定機構以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其中103年稽查11處場所,結果全數合格;104年稽查20處場所,結果8處超過管制標準值、該8處場所全數於限期之內改善完成。環保局除每年針對公告場所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外,並參考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等因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已於103年7月1日起生效,而尚未被公告列管的場所也可參與環保局所推動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制度」,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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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第一波室內空品稽查 鎖定8家列管醫院
臺北市環保局為維護病患之就醫環境品質,首波針對其中8家醫院進行稽查。7月1日生效之第一批臺北市92處公告場所,包括9所大專校院、2所圖書館、8家醫療機構、2家社福機構、12處政府辦公場所、4處鐵路車站、16處捷運車站、1處航空站、2處展覽館、36家商場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103年7月1日生效,臺北市共列管92處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等共11類場所,再依不同場所類型管制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O3)等共9種室內空氣污染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以提前因應未來若被公告列管後之法定義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亦確保來店消費者享有清新的空氣,提高服務品質。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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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空氣污染罰鍰5千還須參加講習

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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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先期進行告知及輔導電影院及KTV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施行,環保署於 103 年 1 月 23 日公告首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火車及捷運站及商場等場所,業於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實施。而電影院及 KTV 等場所,未來亦將可能公告為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場所,市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及環保局,特於日前前往轄區內電影院及 KTV 等場所,先期進行告知及輔導。
本次室內空氣品質先期輔導對象包含板橋秀泰影城、中和環球購物中心國賓影城、錢櫃永和樂華店、好樂迪 ( 土城店、三峽店、樹林店、三重店、蘆洲店 ) 等 8 家業者,市府消保官及環保局除於現場告知業者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與相關法令規定並同步進行機房、冷卻水塔及空調設備等巡查,發現輔導建議改善事項如下:
1 、影城餐飲區無獨立排風裝置,有產生異味並可能導致 PM 10 升高,應加強獨立排氣設備。
2 、影廳內部密閉空間, CO 2 易累積並較高,應考慮提供額外的外氣引入設備。
3 、影城室外常有民眾吸煙及施工工程交通廢氣,可考慮加裝空氣門或其它設備。
4 、 KTV 冷卻水塔周遭稍有髒亂及積水,可能有漏水或損壞情形,應保持清潔及乾燥;另應針對有青苔處加強清洗,避免細菌污染 。
5 、 KTV 場所部分包廂之 CO 2 測值較高,應考慮調整空調設備。
6 、影城餐廳廢氣影響至大廳,應使用獨立排氣設施。
7 、 KTV 空調機房內雜物堆積,應保持乾燥清潔,避免真菌及細菌滋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來將逐批被列入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業者均應了解未來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規定,且應宜儘早作對且做好空調通風系統定期維護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優化室內空氣品質,建構安全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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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旁早餐店(頂讓)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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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 設立分支機構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跨國投資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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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投資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跨國投資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現行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就國外所得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之所得稅得於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之驗證,始准抵扣;惟財政部基於簡化稅政及減少營利事業納稅依從成本,於106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跨國投資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應注意仍須保留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事實之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調查時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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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設立分支機構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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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稅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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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跨國投資營利事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總公司為專營應稅或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3月間向A公司進貨,4月間乙分支機構(離島免稅地區之營業人)接獲大量緊急訂單,轉向甲總公司調撥部分存貨,因甲總公司與乙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乙分支機構係專營免稅之營業人,依上述之規定,應視為甲總公司銷售貨物與乙分支機構並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分支機構。惟若甲總公司及乙分支機構係採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或甲總公司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亦或乙分支機構係專營應稅之營業人,則此類總、分支機構間調撥貨物或勞務情形並不影響整體之營業稅稅負,自無須視為銷售貨物,另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總分支機構間若有貨物相互調撥情形,而且總分支機構是採分別報繳營業稅,而非由總機構合併總繳營業稅者,應留意是否有上述類似情事,並應注意相關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總、分支機構間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所購買之貨物或勞務轉供適用專營或兼營免稅之他分支機構使用或銷售者,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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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總分支機構涉及逃漏營業稅時之補稅處罰對象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稅採分別申報,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若有涉及違章情事,則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依法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但若是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應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總機構因負有合併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故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各款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情事,稽徵機關將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若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稅採分別申報,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若有涉及違章情事,則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依法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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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支機構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分支機構應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處罰鍰


國稅局查核發現,轄內A公司甲營業所為A公司之分支機構,於開幕後即開始營業,因尚未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乃於銷售貨物時,開立A公司另一分支機構乙營業所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所稱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千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A公司固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經財政部核准就其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物之行為,應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其和總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或營業稅總繳無涉。蓋依前述,營業稅法上之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亦得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8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甲營業所為實際銷售人,自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其未開立,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客觀構成要件,且該處罰係行為罰,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各分支機構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而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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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分支機構發生變更事項應由分支機構辦理異動通報


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款之營業人,如嗣後發生分支機構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時,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依其申請事項辦理異動,免再由營業人之總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總機構於申報營業稅時,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及「總機構彙總申報」銷售額稅額申報書,其僅申報其中一份申報書者,應就該逾期未申報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罰;如二份申報書均逾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49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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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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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許多小規模營業人對於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之租稅優惠感到很有興趣,但對於行動支付及相關申請流程不了解,使得營業人遲遲未提出申請。
營業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擇定適合之行動支付方式,並向該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二、導入行動支付後,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並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三、收到稽徵機關核准函後,即可自核准之當季適用租稅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次租稅優惠申請日期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可適用至109年12月31日止,現行常見之行動支付方式分為NFC感應支付及掃碼支付兩種,舉例來說,Apple Pay、Goog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等屬於NFC感應支付,街口支付、歐付寶等屬於掃碼支付,目前亦有兩種支付方式皆支援之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由於各行動支付方式所需之設備及各行動支付業者收取之手續費皆不相同,營業人可自行了解後,向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欲申請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儘早提出,越早申請,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經核准後,於核准當季即享有使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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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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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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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得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依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1)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2)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3)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日期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自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均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符合資格之營業人,儘早提出申請,即可儘早適用上開優惠。
附註: 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009 期 20180112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經濟篇財政部令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98750 號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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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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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28條及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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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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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自動販賣機販售法律法律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自動販賣機販售不論包裝散裝或調製食品不符標示罰鍰最高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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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不論包裝散裝或調製食品不符標示罰鍰最高400萬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7年3月1日啟動「107年度新型販售型態稽查專案」,本次查核重點為販賣機機台外部是否有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內產品標示是否符合「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抽樣檢驗自動販賣機內販售之產品衛生標準。另,本專案亦規劃至販賣機產品源頭製造廠稽查,查核重點包含產品外包裝標示、原材料來源合法性、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抽樣產品檢驗衛生標準。

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依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辦理標示,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違規包裝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落實自主管理,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 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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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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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 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 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 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 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 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 本規定所稱自動販賣機業者,指設置自動販賣機(以下簡稱機台)販 售食品之業者。
三、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 號碼。
四、自動販賣機業者,就其機台販售之食品,應分別標示下列事項:
(一)包裝食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所定應標示事項。
(二)散裝食品:
1.品名。 2.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 3.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 4.原產地。 5.有效日期。 6.過敏原。 7.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8.重組肉。
(三)機台調製之食品: 1.品名。 2.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 3.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 4.原產地。 5.過敏原。 6.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7.重組肉。 五、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重組肉之標 示,除其型式及方式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敏原:「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散裝食品:「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 2.機台調製之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 原料標示規定」。 (三)重組肉: 1.散裝食品:「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第二點及第四點。 2.機台調製之食品:「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第二點及第五點。
六、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標示,除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 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
予固定;其使用標記(標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 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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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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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標示規定所規範業者及範圍

依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本規定係規範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標示事項及該自動販賣機設置者之廠商資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辦理標示。

然若是在店內擺設咖啡機及汽水機,消費者結帳後可至咖啡機或汽水機自行取用咖啡或汽水飲料,就非屬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之規範對象。超商或大賣場內可自行選取商品之設備之各式冷凍冷藏等設備,雖供消費者自行選購產品,但仍由賣場人員提供服務及後續結帳作業,亦非屬「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所規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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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應標示業者及方式

自動販賣機放置於賣場內,是否還需要於機台外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者,即消費者於該機台投幣購買,不論其販賣機設置場所,皆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該機台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中所指自動販賣機業者,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第三點所稱自動販賣機業者,係指設置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其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第四點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所指之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指該食品之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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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之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應標示項目及方式

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 8 項,以機台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有關標示型式與方式,除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
之,且應予固定;其使用標記(標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因無人員提供服務,且機台放置地點或為戶外、停車場等,為確保消費者獲得食品資訊,除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其標示方式應具不可移動性,故規範其標示應予固定,以插(立)牌型式標示者,倘未予固定,則不符合「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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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商品價格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價格虛偽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鍰10萬

商品價格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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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虛偽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鍰10萬

台灣森那OO亞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宣稱「KIA CARENS 德式7人座 MPV 79.9萬起」等廣告,涉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KIA Taiwan台灣森那OO亞」臉書粉絲團廣告106年6月7日貼文內容刊載「KIA CARENS 德式7人座 MPV 79.9萬起」等,將「7人座」、「79.9萬起」合併陳述;又該公司網站及粉絲團所載影片及電視廣告最終畫面標示「KIA CARENS 柴/汽油 全新上市 79.9萬起」,旁白陳述「KIA CARENS 德式7人座MPV 79.9萬起 全新上市」,亦將「7人座」、「79.9萬起」合併陳述,就廣告內容整體觀察,易使人產生KIA CARENS德式7人座MPV 79.9萬元起之印象,惟該車款7人座之建議售價實際係99.9萬元起,上開廣告宣稱使人誤認KIA CARENS德式7人座MPV價格為79.9萬元起,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森那OO亞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宣稱「KIA CARENS 德式7人座 MPV 79.9萬起」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 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商品價格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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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價格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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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價格廣告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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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價格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2年2月至5月提出)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申請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且應於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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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價格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銷售中古車價格廣告不實公平會罰鍰10萬

忠X汽車商行於汽車交易網刊登「編號S489830納智捷 LUXGEN 7 SUV售價59.8萬元」及「編號S490979納智捷 LUXGEN 7 SUV售價58.8萬元」2則廣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忠X汽車商行自承系爭廣告所銷售之中古車為同一商品,實際銷售價格為69.5萬元,且稱系爭廣告售價為貸款價,故系爭廣告售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30次委員會議通過,忠X汽車商行於網路銷售「LUXGEN 7 SUV」中古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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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價格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汽車商行銷售中古車於網站刊載價格不實公平會罰10萬元

世x汽車商行於8891中古車網架設世x汽車網站,刊登普騰Gen2 06年「已成交」、「售價:10.0萬元」,且成交價格亦為10萬元,然實際售價約為25萬元,有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世x汽車商行於世x汽車網站銷售普騰Gen2 06年中古車,刊登商品相關資訊及照片,並於照片旁標註「售價:10.0萬元」,且同一畫面並未就系爭價格加註限制;復查案關網站「成交紀錄」案關網站價格僅指頭期款,實際價格需另與網頁末頁所載「特價方案均需搭配(20萬20期零利率)」之貸款額合計,故普騰Gen2 06年實際售價為30萬元,本案成交時雖另予優惠而實際售價約為25萬元,惟案關網站刊載之商品售價、成交價均與實際價格不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此於第1181次委員會議通過,世x汽車商行於8891中古車網架設世x汽車批發廣場,刊登「普騰Proton Gen2 2006年出廠 灰色系」廣告,其予人印象為普騰Gen2 06年銷售價格為10萬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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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價格廣告不實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機車出租行廣告不實公平會罰7萬

有民眾於228連續假期至臺南旅行,欲向臺南市後火車站商圈的某機車租賃業者承租100cc機車,因已全出租,爰轉向其他機車租賃業者承租,惟50cc及100cc機車一日竟要500元及700元,與其網站標示的價格不一,該民眾認涉及廣告不實。

經公平會調查,松x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前x機車出租行、皇x機車出租行在網站、名片、營業處所揭示的收費標準,與該等業者機車租賃契約書中所示的實際收費價格有多筆不符情事,故該等業者就機車租賃服務的價格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經考量業者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違法後態度等因素,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01)年12月5日第1100次委員會議通過,除命該等業者停止違法行為外,各處新臺幣7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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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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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一公司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
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 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 準備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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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摘要: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主旨: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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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額如何降低經營成本
有些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

大部分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除非是以公司名義成立店家,或是店內員工人數超過5人才需強制加保。店家老闆雇主,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標準時薪以上,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今年5月時全面檢查知名咖啡連鎖餐飲北市據點, 以薪資單比對打卡記錄,發現有基本工資未達時薪新台幣95元標準,且未提繳勞退金、加班未加薪支付等多處違法情事,勞工局勞檢處已經移案送勞工局、勞保局,將依違反法處以六千元到六萬元處分,得連續處分到改善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雇主,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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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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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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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罰350萬元。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涉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大OO公司為推銷該公司於2月23日至2月27日之衛生紙促銷檔期,於2月23日上午以公關手機及電子郵件發送「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乙則訊息,內容均由大OO公司所撰擬並主動發送予各大媒體。公平會指出,從量販店營收及店數等面向觀之,大OO公司顯為國內量販店之主力業者,該公司2月23日發布之系爭新聞整體觀之,標題即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進一步提及漲幅可能時點及幅度等,其後帶出該公司於同日至27日之衛生紙促銷方案,並宣稱其將繼續維持衛生紙低價策略。前後對照,大OO公司先行以上游大廠衛生紙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

公平會表示,大OO公司的新聞訊息內文所稱「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惟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OO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OO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OO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業界交易習慣,過年後為衛生紙銷售淡季,本次造成搶購風潮實有別以往,大OO公司以發布上游製造商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作為促銷手段,破壞正常競爭機制,尤其自大OO公司發布訊息後造成搶購,同業證稱市場需求突增數倍,數日內引發市場突發性衛生紙市場供需失衡,通路業者為此亦緊急採用預購措施,並接獲大量客訴等,均為交易成本之增加;加以在市場需求突然增加之際,因存貨周轉未能及時,亦造成上游衛生紙製造商生產成本增加。既而,消費者因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亦耗費時間、交通費用等成本。此舉造成製造商、競爭同業及消費者所衍生出額外成本的增加或不利益,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公平會最後表示,大OO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決議,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在媒體網站或網頁發佈新聞訊息所刊內文,應提供確定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另切忌勿發布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或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以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進行促銷方案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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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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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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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母親節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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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不當銷售瓦斯防震器南屋企業社罰60萬

南X企業社以舉辦「新科技發表會」及贈獎活動,散發防地震資訊宣傳單及摸彩券招徠消費者後,對於商品價格為不當之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進行瓦斯防震器強力推銷。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會針對招徠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及進一步訪談後,有研擬一套縝密之欺罔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銷售手法,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5日第1100次委員會議通過,南屋企業社自100年5月起進行此種銷售方式,銷售範圍遍及全台灣,該事業上開不當之銷售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已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損害民眾權益,除命該事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贈獎活動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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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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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仕O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O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O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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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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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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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罰350萬元。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涉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大OO公司為推銷該公司於2月23日至2月27日之衛生紙促銷檔期,於2月23日上午以公關手機及電子郵件發送「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乙則訊息,內容均由大OO公司所撰擬並主動發送予各大媒體。公平會指出,從量販店營收及店數等面向觀之,大OO公司顯為國內量販店之主力業者,該公司2月23日發布之系爭新聞整體觀之,標題即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進一步提及漲幅可能時點及幅度等,其後帶出該公司於同日至27日之衛生紙促銷方案,並宣稱其將繼續維持衛生紙低價策略。前後對照,大OO公司先行以上游大廠衛生紙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
公平會表示,大OO公司的新聞訊息內文所稱「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惟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OO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OO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OO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業界交易習慣,過年後為衛生紙銷售淡季,本次造成搶購風潮實有別以往,大OO公司以發布上游製造商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作為促銷手段,破壞正常競爭機制,尤其自大OO公司發布訊息後造成搶購,同業證稱市場需求突增數倍,數日內引發市場突發性衛生紙市場供需失衡,通路業者為此亦緊急採用預購措施,並接獲大量客訴等,均為交易成本之增加;加以在市場需求突然增加之際,因存貨周轉未能及時,亦造成上游衛生紙製造商生產成本增加。既而,消費者因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亦耗費時間、交通費用等成本。此舉造成製造商、競爭同業及消費者所衍生出額外成本的增加或不利益,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公平會最後表示,大OO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決議,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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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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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母親節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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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銷售瓦斯防震器南屋企業社罰60萬
南X企業社以舉辦「新科技發表會」及贈獎活動,散發防地震資訊宣傳單及摸彩券招徠消費者後,對於商品價格為不當之陳述,再以業務員跟隨民眾至住家,進行瓦斯防震器強力推銷。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會針對招徠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及進一步訪談後,有研擬一套縝密之欺罔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銷售手法,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2月5日第1100次委員會議通過,南屋企業社自100年5月起進行此種銷售方式,銷售範圍遍及全台灣,該事業上開不當之銷售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已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損害民眾權益,除命該事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若有贈獎活動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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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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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仕O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O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O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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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違規食品廣告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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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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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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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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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網路最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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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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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用人工香料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被香港網友踢爆標榜天然酵母發酵、不添加人工材料的麵包店,卻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店 「胖OO」。

台北市衛生局22日前往「胖OO」敦南店,稽查店家使用的食品添加物,發現店家使用的食材,的確包括人工香料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九項,儘管屬於 食品衛生管理法合法的允許合理範圍內添加食用級香精添加物,不過與店家標榜的天然不符,已經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另胖OO的總公司及中央廚房都位於新北市, 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辦理,如果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違規食品廣告果汁純度百分百

目前市售宣稱「百分之百」的包裝果汁,其外包裝雖依規定標示「濃縮果汁」及「原汁含有率」,惟標示之字體僅2毫米雖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消費者實在是很難清楚辨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依規定,市售包裝果汁如有宣稱「百分之百天然果汁(或蔬果汁)」,成分原料如為天然濃縮果汁,就應加註標示「還原果汁」字樣,如宣稱「非濃縮還原果汁」,則應清楚標示成分原料是否為鮮榨水果原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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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違規食品廣告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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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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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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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網路最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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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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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用人工香料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被香港網友踢爆標榜天然酵母發酵、不添加人工材料的麵包店,卻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店 「胖OO」。

台北市衛生局22日前往「胖OO」敦南店,稽查店家使用的食品添加物,發現店家使用的食材,的確包括人工香料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九項,儘管屬於 食品衛生管理法合法的允許合理範圍內添加食用級香精添加物,不過與店家標榜的天然不符,已經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另胖OO的總公司及中央廚房都位於新北市, 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辦理,如果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違規食品廣告果汁純度百分百

目前市售宣稱「百分之百」的包裝果汁,其外包裝雖依規定標示「濃縮果汁」及「原汁含有率」,惟標示之字體僅2毫米雖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消費者實在是很難清楚辨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依規定,市售包裝果汁如有宣稱「百分之百天然果汁(或蔬果汁)」,成分原料如為天然濃縮果汁,就應加註標示「還原果汁」字樣,如宣稱「非濃縮還原果汁」,則應清楚標示成分原料是否為鮮榨水果原汁。

 

更多更詳細 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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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及哄抬價格及哄抬價格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聯合調漲價格或趁機促銷或試圖拉抬民眾搶購心理違公平法嚴懲

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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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漲價格或趁機促銷或試圖拉抬民眾搶購心理違公平法嚴懲

媒體報導「衛生紙大廠於3月1日已陸續通知通路調漲售價」乙事,公平會表示業者如有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一經該會查證屬實,將依公平交易法予以嚴處。

公平會表示,針對三大衛生紙製造業者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已進行調查,截至目前該會調查瞭解,前揭衛生紙製造業者與通路業者對於價格並未決定。公平會並不排除後續再行約談。

公平會嚴正表示,無論是協商過程中通路業者如為行銷釋放不完整資訊而趁機拉抬民眾搶購心理、抑或三大衛生紙製造業者有意思聯絡或調漲價格之一致性共同行為,公平會如掌握相關事證,將予以嚴懲。一旦確認業者有聯合漲價行為,將予以嚴懲並依公平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遭罰仍未改正,罰鍰加重為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可連續罰到改善為止;至於違法情節重大者,得處業者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民生必需品,倘有業者以揭露部分訊息、不完整訊息,而趁機促銷或試圖拉抬民眾搶購心理,公平會除立即提醒警示業者注意外,獲有任何合致公平法違法事證,將併同查辦。

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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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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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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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重懲重罰萬里蟹哄抬價格、敲竹槓黑心店家

新北市長朱立倫指示相關局處先發制人,由消保官帶領聯合稽查小組、採秘密客等方式, 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敲竹槓等不法行為。
新北市長朱立倫要求農業、法制及經發相關局處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一事,強調對哄抬價格的黑心店家採取重懲、重罰,甚至對於不遵守規定或限期仍未改善的店家公告周知,讓不良店家無法在市場生存,以杜絕黑心店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哄抬價格、敲竹槓,亦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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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共罰鍰1,015萬

嘉義市龍O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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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企業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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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及哄抬價格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共罰66萬

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供需之市場功能,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北部地區各家雜糧行所得,上游手工麵線業者告知漲價時間皆為104年9月、漲價幅度皆為每台斤3元,漲價原因係均稱工資因素。評估前揭時間並無原物料價格波動之因素,且各家業者亦無調漲薪資之事證,經深入調查發現,泰O為手工紅麵線產製者,其為調漲價格而與同業安順行進行合意,嗣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確認;獲知訊息之安順行聯繫同業金O,並於104年9月15日通知下游雜糧行業者調價,而金O再行聯絡同業良OO而促成彼此調價之合意。再者,以麵線市場而言,若無合意則調漲價格會造成拼價或流失客源,此次業者調漲幅度多達每台斤3元,各業者間自有參與合意調漲價格而同謀其利之誘因,故良OO、泰O、安順行、金O於104年9月達成聯合調漲手工紅麵線價格每台斤3元之合意,各家並接續實施調漲,渠等聯合漲價行為實已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市場競爭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1次委員會議通過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處泰O新臺幣25萬元罰鍰、處安順行新臺幣16萬元罰鍰、處金O新臺幣15萬元罰鍰、處良OO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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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加盟開店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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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得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依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1)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2)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3)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日期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自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均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符合資格之營業人,儘早提出申請,即可儘早適用上開優惠。

附註: 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009 期 20180112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經濟篇財政部令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98750 號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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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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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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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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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28條及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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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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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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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小店戶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辦理例行性之扣繳檢查時,發現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即俗稱小店戶,例如早餐店麵食館小吃店飲料店、自助餐等營業人,因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於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往往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補稅送罰。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如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時須先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除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外,須先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於次月十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辦理扣繳及申報,若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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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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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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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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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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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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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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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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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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