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加盟開店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許多小規模營業人對於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之租稅優惠感到很有興趣,但對於行動支付及相關申請流程不了解,使得營業人遲遲未提出申請。
營業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擇定適合之行動支付方式,並向該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二、導入行動支付後,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並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三、收到稽徵機關核准函後,即可自核准之當季適用租稅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次租稅優惠申請日期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可適用至109年12月31日止,現行常見之行動支付方式分為NFC感應支付及掃碼支付兩種,舉例來說,Apple Pay、Goog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等屬於NFC感應支付,街口支付、歐付寶等屬於掃碼支付,目前亦有兩種支付方式皆支援之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由於各行動支付方式所需之設備及各行動支付業者收取之手續費皆不相同,營業人可自行了解後,向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欲申請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儘早提出,越早申請,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經核准後,於核准當季即享有使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以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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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得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接受2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依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1)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2)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3)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日期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自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均已建置「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該專區下載使用,符合資格之營業人,儘早提出申請,即可儘早適用上開優惠。
附註: 行政院公報 第 024 卷 第 009 期 20180112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經濟篇財政部令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98750 號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28條及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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