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公司於網站首頁設置標題為「輔導成果」欄位,連結至標題為「顧問師輔導成果」網頁,內容宣稱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事業接受其「ISO 9001」輔導,惟該公司自承網站所稱「顧問師輔導成果」是指顧問師的輔導成果,非指中聯公司之輔導成果,且提出該公司某合作講師所提供曾輔導過之事業名單以為佐證。然該等服務成果係置於該公司網站首頁「輔導成果」欄位項下,縱認該講師確曾輔導所涉10家事業取得ISO 9001驗證,惟該講師於是時並非與中聯公司合作或受該公司聘雇,是該講師畢竟與中聯公司分屬不同主體,上述服務實績應屬某講師或聘用其之事業體之輔導成效,難引用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輔導成果,應注意服務實績應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3月14日第1062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於網站之「輔導成果」網頁,將他事業之輔導實績引為自身之輔導實績,對於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中聯公司於網站首頁設置標題為「輔導成果」之欄位,連結至標題為「顧問師輔導成果」之網頁,內容宣稱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事業接受其「ISO 9001」輔導,惟該公司自承網站所稱「顧問師輔導成果」是指顧問師的輔導成果,非指中聯公司之輔導成果,且提出該公司某合作講師所提供曾輔導過之事業名單以為佐證。但該等服務成果係置於該公司網站首頁「輔導成果」欄位項下,縱認該講師確曾輔導所涉10家事業取得ISO 9001驗證,惟該講師於是時並非與中聯公司合作或受該公司聘雇,是該講師畢竟與中聯公司分屬不同主體,上述服務實績應屬某講師或聘用其之事業體之輔導成效,難引用為以中聯公司為名之事業主體營業實績。是中聯公司系爭宣稱與事實相去甚遠,其差距顯已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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