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手推車女攤販在巷道路口擺攤,因占用道路擺攤影響車輛通行,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從94年起共告發539次,累積罰款及遲繳納金合計越120萬元,女攤販皆置之不理,警方認為有長期占用國有土地營業,依竊占罪嫌將她移送。

檢察官調查後指示該攤販使用手推車擺攤,結束營業後即將車子移走,必未將手推車或攤子固定在國有土地或道路,據此認定沒有構成竊占,因此諭令開釋。欠繳罰款部份,應依法先寄通知催討或送行政執行處處理,若再置之不理不繳款,行政執行處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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