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符合要件中小企業可申請適用
行政院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有較產業創新條例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當年度即不得變更。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適用抵減優惠,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4年2月1日至6月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中小企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適用主體為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另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符合要件者可申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授權行政院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已發布,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有較產業創新條例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當年度即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為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申請適用抵減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4年2月1日至6月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若有(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支出等,須提出專案申請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申請認定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
該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須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外,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並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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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5月底前提出申請
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稅款補徵稅款情形,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2月至5月提出)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注意申請適用租稅獎勵之程序要件,且應於102年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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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情形包括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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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加盟連鎖業到大陸開加盟連鎖店設中央工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加盟連鎖業業者如果將已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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