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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休假)實務及案例(特別休假未及一年遞延期間屆期時可否再遞延)-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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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未及一年遞延期間屆期時可否再行遞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如特別休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尚可再行遞延。 至於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者(如 3 個月),該期間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如遞延 3個月屆期後再協商遞延 3個月),亦屬可行,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

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 12 月 31 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 3 個月;勞工甲 107 年度有特別休假 14 天,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終結時,仍有 10 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 將 10 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 108 年 3 月 31 日。 屆期後,倘若尚有 5 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 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 108 年 12月 31 日,遞延之仍有未休之日數時,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 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 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特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被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4月1日到職,106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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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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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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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
新制增加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數,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且其加班換補休時限部分,比照特休假算法,也就是說可以周年制、曆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教學單位學年度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動部106年2月27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明定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的特休假,在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遞延日數。如果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工資計算方式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部106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工作,並選擇補休,此時加班補休應按發生順序實施,也就是說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實施補休。

勞工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之遞延相關法規知識 
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勞動部解釋,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

勞動部舉例說明,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另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再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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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工退休或離職雇主是否應另給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若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卅日台76勞動字第○八一二號函釋,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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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年終獎金替代特休假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規定
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說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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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特別休假可以「半日」實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後,勞工又於該時段應老闆要求出勤工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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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管理實務(專利認證已消滅卻宣稱持有公平會處罰鍰5萬)-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應知實務(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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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認證已消滅卻宣稱持有公平會處罰鍰5萬
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榤O公司107年7月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惟查該商品於我國之專利(新型字M461811及M455622號)分別於105年9月消滅及106年4月撤銷,其他國家之專利也因未繳費而失效,但榤O公司仍於網頁宣稱具有上述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438次委員會議通過,榤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榤O公司)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若有使用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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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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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亦可申請專利 

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現可申請專利 以往菜餚申請到專利,幾乎絕無僅有,有一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業者,研發出 一獨特風味的烤肉串料理「烤春筍」,因為擔心遭人模仿而失去原有口味,故申請專利保護,在經過公告及審核後順利取得專利。 

原本要以「烤春筍」為菜名提出申請,在專利敘述上寫「以豬肉包覆玉米筍」申請專利,但發現「烤春筍」若拿到專利,有人以牛、羊等其他肉類包裹,那就不在專利保護範疇內,也就不算侵權。因此改以「肉串結構」名義申請專利,在專利敘述上寫肉類包覆蔬菜的圓桶狀作法,此做法就可將各種肉類全都納入專利中。現想要「合法」吃到這道有「專利證書」的烤春筍名菜,只有到這家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才能品嚐的到。
如何避免因改良誤侵犯他人專利或觸智慧財產法規

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因此我國專利法原則上,是誰先搶先申請誰先贏,所以在在新產品開發設計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該新產品相關技術之專利智慧財產權,經嚴謹檢視後,確定有沒有相同或類似專利已被登記
如果沒有人取得專利權,你就可搶先申請,如果有人已先申請獲取得專利,還可依你本身所擁有的創新或者技術能力,針對目前既有專利之缺失或縫隙,進行改良或進行迴避專利設計,但應特別注意若有使用到他人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基礎專利),務並應取得專利權持有方之授權才可進行改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發現有不當侵害專利權,在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實確認權利已受侵害。另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該管區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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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繳納營業稅方式
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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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如何申請專利註冊專利權申請須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專利權(patents)係採屬地主義,專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倘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此外,如已在我國申請專利後,有向外國專利申請必要時,為避免專利新穎性喪失,請儘速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的程序,一項發明或創作通常依照其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選擇適當時機赴相關國家申請專利。通常情況係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而後申請外國專利。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受理→實體審查(面詢)→核駁→再審查(核准)→公告三個月(接受異議)→無異議→核發證書。
在公告期間內,若對該公告之專利權有質疑,是可以對該專利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則需要再面詢。 
若再審查仍被核駁或是異議成立,可向經濟部提出訴願(核駁30日內)→駁回(二個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第一審→若再駁回(20日)→行政訴訟上訴審。
申請專利應攜帶資料

申請書一份、宣誓書一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發明、新型)、申請權證明書一份、國民身分證或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照影本 、申請規費(發明NT3,500元, 新型NT2,000元、新式樣NT1,500元)、其他文件(專利權人一定為自然人,但若因職務上之發明,可由公司申請並於核准之後將權利受讓予法人/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須特別注意避免因自己專利申請前之公開,致喪失新穎性。專利申請人應注意主張優先權期限,如逾主張優先權法定期限,又因外國專利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專利,將喪失專利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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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商標或專利遭侵權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前應知


商標和專利皆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專利權(patents)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專利分為『功能性專利』(Utility Patent)用以保護發明的功能,在台灣有『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另一種用以保護產品外觀設計的『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和專利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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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管理實務(專利認證已消滅卻宣稱持有公平會處罰鍰5萬)-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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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認證已消滅卻宣稱持有公平會處罰鍰5萬

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榤O公司107年7月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惟查該商品於我國之專利(新型字M461811及M455622號)分別於105年9月消滅及106年4月撤銷,其他國家之專利也因未繳費而失效,但榤O公司仍於網頁宣稱具有上述專利並刊載該等專利證書之照片,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第1438次委員會議通過,榤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榤O公司)於網站銷售「藍光盾」抗藍光螢幕保護貼,宣稱「擁有台灣、日本、德國、中國阻隔藍光專利」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若有使用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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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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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使用註冊專利權 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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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亦可申請專利 

餐飲業者注意美食菜餚現可申請專利 以往菜餚申請到專利,幾乎絕無僅有,有一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業者,研發出 一獨特風味的烤肉串料理「烤春筍」,因為擔心遭人模仿而失去原有口味,故申請專利保護,在經過公告及審核後順利取得專利。 

原本要以「烤春筍」為菜名提出申請,在專利敘述上寫「以豬肉包覆玉米筍」申請專利,但發現「烤春筍」若拿到專利,有人以牛、羊等其他肉類包裹,那就不在專利保護範疇內,也就不算侵權。因此改以「肉串結構」名義申請專利,在專利敘述上寫肉類包覆蔬菜的圓桶狀作法,此做法就可將各種肉類全都納入專利中。現想要「合法」吃到這道有「專利證書」的烤春筍名菜,只有到這家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才能品嚐的到。

如何避免因改良誤侵犯他人專利或觸智慧財產法規

專利是一種智慧財產權,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因此我國專利法原則上,是誰先搶先申請誰先贏,所以在在新產品開發設計之前,可以先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檢索該新產品相關技術之專利智慧財產權,經嚴謹檢視後,確定有沒有相同或類似專利已被登記
如果沒有人取得專利權,你就可搶先申請,如果有人已先申請獲取得專利,還可依你本身所擁有的創新或者技術能力,針對目前既有專利之缺失或縫隙,進行改良或進行迴避專利設計,但應特別注意若有使用到他人既有之智慧財產權(基礎專利),務並應取得專利權持有方之授權才可進行改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發現有不當侵害專利權,在發送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實確認權利已受侵害。另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該管區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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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繳納營業稅方式
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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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如何申請專利註冊專利權申請須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專利權(patents)係採屬地主義,專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倘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此外,如已在我國申請專利後,有向外國專利申請必要時,為避免專利新穎性喪失,請儘速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的程序,一項發明或創作通常依照其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選擇適當時機赴相關國家申請專利。通常情況係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而後申請外國專利。
專利申請流程

申請→受理→實體審查(面詢)→核駁→再審查(核准)→公告三個月(接受異議)→無異議→核發證書。
在公告期間內,若對該公告之專利權有質疑,是可以對該專利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則需要再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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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網路銷售貨物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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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

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向網路或網拍業者購買貨物,業者表示需額外支付5%費用方提供發票,合法嗎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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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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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提供顧客試吃及贈品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設帳記載 
公司或行號為促銷推廣產品,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等活動,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設帳記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該項貨物係供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該筆開立之發票可列報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或商店行號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贈品等活動,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如有將商品轉供銷貨時之贈品使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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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因此,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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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餐廳加收小費服務費應納入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顧客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於店家消費,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小費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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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常發現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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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加盟連鎖開店經營及經驗知識庫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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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只偷吃2顆蛋法院判3月刑期或罰款9萬二選一 
一名在連鎖超市當店員的女子,因在上班時間2度偷取茶葉蛋,躲在櫃台後偷吃,店長發現茶葉蛋數量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是該名女性員工所為,因此對該名女性員工提告。
該女性員工雖辯稱是因客人反應蛋太鹹才食用確認,然檢方認為若是因客人反應蛋太鹹才食用,可直接在櫃台前試吃,不需要躲在櫃台後試味道,且矢口否認自己的犯行,拒絕賠償店家損失,因此依業務侵占罪提起告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2次偷吃蛋雖然情節輕微但確實違法,「情輕法重」下引用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並考量該女性員工並無前科紀錄,經濟狀況貧寒且領有重大傷病卡,2次偷吃減刑後仍判合併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老闆如發覺店長或店員有「監守自盜」吃錢或偷吃的行為,證據確定後,可依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亦可向警局告發,提民事告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店長或店員吃錢或偷吃的行為在法規觀點上可能涉及竊盜罪、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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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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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店員簽偷竊須賠償百倍罰款同意書法律上無效

有些店家老闆為防內賊,對店員訂有「偷商品者罰百倍」,但若店家老闆真的對員工要求高額賠款,而不報警偵辦,店家就有觸法之嫌。
台中有一便利商店的老闆,因店員涉嫌偷店內的商品及現金,商店的老闆就以店員到職時有簽如有偷竊行為將賠償一千倍罰款同意書,要求店員百倍賠款,否則報警處理,店員在威嚇恐懼下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商店的老闆恐店員所簽的本票無法兌現,於是再通知該員工父親前來,並同樣要求其父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負責,不然要把劉氏父子二人一起送警法辦,劉父同樣在威嚇恐懼下,也被迫簽下三百萬元的本票。
事後員工這對父子擔心無力負擔六百一十萬元高額賠償,於是其子主動向警方自首,檢警調查後,檢察官依竊盜罪嫌將員工提起公訴,檢察官亦依刑法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將商店老闆提起公訴。

有些店家老闆為防內賊,對店員訂有「偷商品者罰百倍」,但若店家老闆真的對員工要求高額賠款,而不報警偵辦,店家就有觸犯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犯恐嚇取財罪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銀元)以下罰金之嫌。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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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 
 如何合法適當處理內賊偷竊事件
開店店家會作財物總清點,若商品或金錢被竊後會使得商店在清點對帳時產生不符,店家大多會規定若不符需由店員負責賠償。然而若店家強行向店員索高額賠償或要求賠償過程中言語或行為有恫嚇店員之舉,店家本身也可能要面對法律訴訟的問題。

有一案例便利商店結帳少400元,店長要求工讀生索賠50倍,店長最後被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第 3 0 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阿甘建議店家如發現有偷竊嫌疑的員工如是負責收銀,應先調往不同的收銀台或者其是其他職務,並加強監督該結帳員的舉動。若真是有確切證據證明員工偷竊或現場抓到竊賊,商店若有意原諒竊賊釋放他,也應要求當事人寫事件自白書或悔過書,以維護自己權益外,也能讓自己免於日後竊賊返咬一口的法律困擾。且要特別注意一定要有確切證據,才能留置當事人書寫自白書或者是悔過書時,且留置當事人或報警處理過程中,不能有恫嚇或是利用竊賊害怕的恐懼心理的做法出現,否則店家本身也可能要面對法律訴訟問題。
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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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
小偷被依竊盜罪移送辦理店家老闆也被依強行索賠法辦

台北市有一婦人被店家指控連續竊盜水果,她稱因店家依店內公告要規賠償廿倍處理,店家要罰她廿倍,她賠不出來,雙方和解未成才被店家報警處理。結果竊嫌被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法辦,檢警也將續調查店家是否涉及恐嚇取財之嫌。

店家抓到一時貪心或時常順手牽羊的小偷私下罰款和解,如果處理不慎很容易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過去已有多件類似店家處理竊盜案件,小偷被依竊盜罪移送辦理,店家老闆也被依強行索賠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法律觀點來看,因竊盜罪是公訴罪,一報警就無法私下和解,所以店家抓到小偷,要就原諒他,不然就報警處理;小偷竊盜錯在先,店家受害者當然有權益對小偷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但如店家以不賠就報警移送法辦,或是利用竊賊害怕的恐懼心理,恫嚇竊賊迫使計價倍數賠償,就有觸犯恐嚇取財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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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內賊及員工偷竊事件應知實務及經驗談 :
 

店長竄改電腦系統短報侵占公款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發現,一家便利商店加盟店長以不實營業加總結果及竄改電腦系統短報方式,短報侵占近400萬公款,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立即終止加盟委任經營關係,檢察官也已依業務侵占罪,將這位加盟店長起訴。
依全家便利商店依加盟契約約定及內規作業流程規定,加盟店應將每日營業收入存入全家公司指定帳戶,並將每日營收資料送交總公司。
全家便利商店總公司發現,北市有一加盟店帳目有異,就將營收日報表、代售明細表及銀行匯款單電腦資料逐筆印出,比對銷售細目,查出加盟店長以竄改電腦系統「加盟店用營業收支日報表」內容方式,將代售郵票、明信片、垃圾袋、捷運悠遊卡、電信儲值卡、國際電話預付卡等代售商品欄收入全改成負值,短報侵占每日營業額,在短短一個多月中共侵占近400萬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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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員工拒調被炒魷魚討薪一審高院接連判公司勝訴)-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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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調被炒魷魚討薪一審高院接連判公司勝訴

新竹一工程師,前年公司以「不適任」改調他至台中上班,員工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以勞基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理由開除他,該名員工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按月付16萬薪資及加發的獎金;高院調查後認為,員工確實超過3天不上班,駁回上訴,判他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公司主張,員工工作態度消極傲慢,嚴重影響工作秩序,不得已改調台中,亦沒有對員工工資、其他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較為輕鬆該名員工應可勝任,屬合法調職命令,員工有服從義務。

 一審審理後認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合法終止契約,僱傭關係那時已結束,因此員工討獎金及薪水無理,判決員工敗訴,員工不服判決上訴高院。

高院調查後,發現該名員工在工作時經常有干擾其他人的行為,致工程師們都不願意和他同組合作工作;接續又發生不配合改進事件及對上司不敬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公司因此改調該名員工至台中工作較輕鬆部門上班,認為該員工能力應可勝任,但該員工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曠職連續15天未辦理請假手續,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公司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判員工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應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因此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定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因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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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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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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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 

一名劉姓女子,近年向多家早餐店、小吃店到處應徵求職,面試時皆稱對相關事務非常熟練經驗豐富且積極進取,錄取上班後,劉女卻故意「擺爛」且不願意接受教導,逼雇主將她開除,被雇主開除後,就去申請勞資調解,指稱雇主無預警解僱,欲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其中雙台北市高達百件以上、其中成功得手50多件。劉女近日又指控一家早餐店非法將她解雇違反勞基法,其依民法48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從解雇之日起算至上訴期間的工資,共應賠13萬多元工資。

該案台北地院最後裁定,劉女敗訴,其因劉女讓業者誤用高薪聘任,因此雇主解僱合法。且劉女之前也曾在某早餐店用相同因由求償11萬餘元,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法官痛批劉女濫用訴訟權利、擾亂商業秩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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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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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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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店長威脅工讀生不離職從此不再排班違勞基法 

一工讀生在網路上批評店長行為,隔天工讀生上班時被店長叫去休息室,店長一開始是說工讀生工作表現不佳店要求工讀生離職,當時工讀生覺得不合理,拒絕簽下離職單,但店長竟說,你不離職我從此不再排你班,看你能怎樣,最後還是在被逼迫情形下簽下離職單,該名工讀生不服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該案經勞動局調查,該名工讀生係部分工時人員,雙方所簽勞動契約中雖並沒有明定排班時數上下限,計薪原則是按每月排班表出勤時數而定。但店長此強迫勞工離職行為,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 有關雇主之終止契約法定事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以及第54條規定,除非勞工具有工作不能勝任等資遣事由、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懲戒解僱事由、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等資遣事由以及勞工符合強制退休等要件,並有具體事證且符合解僱原則,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如無上述事由,雇主終止雙方間契約關係,強迫勞工離職,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且解僱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長威脅工讀生及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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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民眾災害損失除地方稅外國稅有那些減免規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律知識庫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民眾災害損失地方稅及國稅減免規定

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民眾可向稅捐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如遇重大災害,稅捐處會依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同時蒐集各項情資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處及所屬分處申請減免地方稅。

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國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除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


另天災受損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如因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每期以1個月計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依稅捐金額高低不同之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如下(附表): 國稅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務請於10月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暫繳稅款,無須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至國稅局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項下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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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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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相關稅法條文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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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另外,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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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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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然災害受災損失還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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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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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實務及案例(以虛偽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公平會罰5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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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偽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公平會罰50萬

富OO業社以虛偽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之方法,及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獲利之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O業社於報紙上刊載廣告吸引代工者前往應徵,以領現、現場取貨、免趕貨為誘因,促使應徵者與其簽訂「產銷合約書」,並支付材料油墨費用新臺幣12,000元。針對初次應徵者,富OO業社提供單片動物吊飾樣本供參,並於現場示範將油墨注入針筒,上色於透明造型壓克力上,以每個50元之價格收購合格品,但成品如不合格,代工者須以每個10元賠償模具費用。富OO業社締約當下未告知代工者相關產品施作困難度及合格率較低等訊息,且比對代工者提供之交貨憑證,成品合格率極低,致有所獲報酬低於損耗品賠償金額之情形,顯見該社於締約當下消極隱瞞代工失敗率極高,不符合經濟效益及成本,而以誘人文字製作說明書,使人誤信確可從事代工取得報酬而簽訂合約。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富OO業社稱油墨屬代購性質,並將各色油墨分裝成4組供代工者使用,但實際上代工者簽約時僅取得1組油墨,而該油墨成本與代工者所付之金額顯不相當,其行為乃以代購原料為名,實以販售代工原料為主要收入來源。尤其該會實地訪查,富OO業社實際上無代工成品之固定銷貨通路,而比對其營業成本及銷貨收入,兩者比例相差懸殊亦超過一般事業長期可負擔範圍。經綜合相關事證,富OO業社違法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43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業社以虛偽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之方法,及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獲利之行為,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分,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代工需求,應注意在締約當下應告知代工者相關產品施作困難度及合格率較低等訊息,以避免代工後續引發相關糾紛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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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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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商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規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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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不動產相關業者應注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得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或於簽約前未給予購屋人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動產相關業者有違反上述情事,構成顯失公平行為,倘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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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使用競爭對手名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共罰40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酷O公司向Google關鍵字廣告平台購買優O公司平台名稱「G妹遊戲」及遊戲名稱「大天使之劍」、「暴風王座」、「王者霸業」之關鍵字廣告,呈現「G妹遊戲【盛世三國貳】-9388.com」、「大天使之劍【盛世三國貳】」、「暴風王座【盛世三國貳】」、「王者霸業【盛世三國貳】」等內容,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優O公司亦曾向Google關鍵字廣告平台購買酷O公司事業名稱「酷OO上」及遊戲平台名稱「9388」之關鍵字廣告,呈現「酷OO上新服火爆開啟-gm99」及「9388新服火爆開啟-gm99」等內容。公平會認為,酷O公司購買之關鍵字廣告,所呈現整體內容,易使網路使用者以為酷O公司遊戲平台「9388.com」與優O公司「G妹遊戲」係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酷O公司所代理之遊戲「盛世三國貳」係與優O公司所代理之「大天使之劍」、「暴風王座」、「王者霸業」為同系列遊戲之效果。優O公司購買之關鍵字廣告,所呈現整體內容,也容易造成網路使用者誤以為優O公司遊戲平台「gm99」與競爭對手「9388」係屬同一來源,或與「酷OO上」係關係企業之效果。酷OO上股份有限公司及優OO航科技有限公司於關鍵字廣告使用競爭對手之遊戲平台名稱、遊戲名稱或事業名稱等營業表徵,係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4次委員會議通過,酷OO上股份有限公司及優OO航科技有限公司於關鍵字廣告使用競爭對手之遊戲平台名稱、遊戲名稱或事業名稱等營業表徵,並將其與自身營業表徵併列呈現,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酷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優O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亦不得有利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連結而成之具爭議廣告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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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兼營營業人稅法法務應知實務(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扣抵方式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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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採比例扣抵法經核定後不得改直接扣抵法

一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年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營業稅申報時,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國稅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在案。惟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國稅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項稅額之法定方法,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申報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確定後,即不得自行改採「直接扣抵法」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扣抵方式 

一公司申報11至12月期營業稅,列報免稅銷售額700萬元,並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0元及本期應實繳稅額120萬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並於次年7月13日公告送達,該公司均未申請變更為「直接扣抵法」,亦未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故全案於次年8月12日已告確定。嗣該公司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重新計算調整稅額,遭 國稅局否准。循序提起復查、訴願,亦遞遭駁回。
 
9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之規範目的,係在放寬兼營營業人得適用直接扣抵法之限制,容許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之兼營營業人,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以真實反映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俾使稅制更趨公平合理。故該辦法關於計算調整營業稅應納稅額,既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可供選擇,而稅法上選擇權之行使本身即為確定納稅義務之方法,於選擇後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容其恣意變更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後,如欲變更扣抵方式,應於核課確定前提出申請。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於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2種,一經選擇所採用之扣抵方式,並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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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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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相關稅法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前項銷售淨額,係指銷售總額扣減銷貨退回或折讓後之餘額。

第四條
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兼營營業人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第七條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第八條
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第八條之一
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
。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前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二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第八條之三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未依第八條之二第六款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該兼營營業人於三年內應依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於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時,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八條之二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茲據反映,業者對上項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為免分歧,特參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編者註:獎勵投資條例業已廢止),明定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85/04/17台財稅第851901914號函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俟次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
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
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免辦調整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財政部85/08/29台財稅第851915516號函
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則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財政部89/07/29台財稅第890455162號函
核釋兼營營業人年度中停復業何時辦理調整申報

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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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底兼營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一公司於107年2月設立,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其於107年中取得股利收入(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因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已滿9個月,其於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即應依規定將股利收入併年度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遭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

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營同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底將屆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7年11-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 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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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兼營特種飲食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

目前經營一般飲食業,國稅局核定課徵營業稅,欲兼營有陪侍服務飲食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漏稅受罰。
一般飲食業與有侍者陪伴之特種飲食業營業項目與稅率不同,應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其銷售額之計算,包含餐費、飲料、菸酒、水果等及陪侍服務之所有收費,且全數銷售額均按特種飲食業25%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稅籍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被查獲逃漏營業稅者,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追繳稅款及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如有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之特種飲食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以免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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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切記要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有一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申報11至12月營業稅,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190,000,000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80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之罰鍰3,400,000元,案經行政法院判決該兼營營業人敗訴確定。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情形,於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6年度有兼營投資業務而收取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兼營營業人將貨物轉供其他分公司使用或出售實務案例
兼營營業人將貨物轉供其他分公司使用或出售,未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其中年度銷售免稅貨物合計 377,756,914 元及應稅貨物 180,916,530 元,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經所屬新店稽徵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5,274,752 元外, 並按所漏稅額處 1 倍罰鍰 5,274,700 元。

原告兼營營業人不服,申請復查,訴請撤銷,經被告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 0960009379 號復查決定書駁回;提起訴願,復遭財政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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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變更前最後一期應辦理調整申報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則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除追繳虛報之進項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或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或第8條之2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納稅。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惟前述年終免予調整之規定,尚不適用於年度中由兼營營業人成為專營應稅或免稅之營業人,該等營業人仍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辦理調整。

舉例說明,甲兼營營業人於104年9月1日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變更身分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應於104年7-8月期報繳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注意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虛報之進項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更多更詳細 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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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兼營營業人稅法法務應知實務(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扣抵方式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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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採比例扣抵法經核定後不得改直接扣抵法

一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年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營業稅申報時,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國稅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在案。惟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國稅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項稅額之法定方法,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申報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確定後,即不得自行改採「直接扣抵法」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扣抵方式 

一公司申報11至12月期營業稅,列報免稅銷售額700萬元,並自行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0元及本期應實繳稅額120萬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並於次年7月13日公告送達,該公司均未申請變更為「直接扣抵法」,亦未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故全案於次年8月12日已告確定。嗣該公司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重新計算調整稅額,遭 國稅局否准。循序提起復查、訴願,亦遞遭駁回。
 
9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之規範目的,係在放寬兼營營業人得適用直接扣抵法之限制,容許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之兼營營業人,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以真實反映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俾使稅制更趨公平合理。故該辦法關於計算調整營業稅應納稅額,既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可供選擇,而稅法上選擇權之行使本身即為確定納稅義務之方法,於選擇後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容其恣意變更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後,如欲變更扣抵方式,應於核課確定前提出申請。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於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2種,一經選擇所採用之扣抵方式,並核課確定後即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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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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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相關稅法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前項銷售淨額,係指銷售總額扣減銷貨退回或折讓後之餘額。

第四條
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兼營營業人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第七條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第八條
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第八條之一
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
。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前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之二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第八條之三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未依第八條之二第六款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該兼營營業人於三年內應依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於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時,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八條之二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計算核釋,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茲據反映,業者對上項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為免分歧,特參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編者註:獎勵投資條例業已廢止),明定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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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未滿9個月者俟次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如營業人申請提前辦理調整,應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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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免辦調整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如其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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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則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財政部89/07/29台財稅第890455162號函
核釋兼營營業人年度中停復業何時辦理調整申報

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並由稽徵機關通知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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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底兼營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一公司於107年2月設立,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其於107年中取得股利收入(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因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已滿9個月,其於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即應依規定將股利收入併年度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遭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

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營同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底將屆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7年11-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 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兼營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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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兼營特種飲食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

目前經營一般飲食業,國稅局核定課徵營業稅,欲兼營有陪侍服務飲食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漏稅受罰。
一般飲食業與有侍者陪伴之特種飲食業營業項目與稅率不同,應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其銷售額之計算,包含餐費、飲料、菸酒、水果等及陪侍服務之所有收費,且全數銷售額均按特種飲食業25%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稅籍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被查獲逃漏營業稅者,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追繳稅款及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如有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之特種飲食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以免漏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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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兼營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切記要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有一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申報11至12月營業稅,漏未將當年度國外股利收入190,000,000元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6,80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之罰鍰3,400,000元,案經行政法院判決該兼營營業人敗訴確定。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請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兼營營業人係指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情形,於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6年度有兼營投資業務而收取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兼營營業人將貨物轉供其他分公司使用或出售實務案例
兼營營業人將貨物轉供其他分公司使用或出售,未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其中年度銷售免稅貨物合計 377,756,914 元及應稅貨物 180,916,530 元,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經所屬新店稽徵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5,274,752 元外, 並按所漏稅額處 1 倍罰鍰 5,274,700 元。

原告兼營營業人不服,申請復查,訴請撤銷,經被告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 0960009379 號復查決定書駁回;提起訴願,復遭財政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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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變更前最後一期應辦理調整申報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分而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或專營免稅營業人者,則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除追繳虛報之進項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或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或第8條之2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納稅。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惟前述年終免予調整之規定,尚不適用於年度中由兼營營業人成為專營應稅或免稅之營業人,該等營業人仍應於報繳變更前最後一期營業稅款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辦理調整。

舉例說明,甲兼營營業人於104年9月1日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變更身分成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應於104年7-8月期報繳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注意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虛報之進項稅額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更多更詳細 兼營營業人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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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員工年終獎金稅法實務及案例(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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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某公司年度薪資費用較前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該公司考量年度經營績效良好,預估發放較高之績效獎金,惟並未於公司章程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亦未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期後亦未全數發放,經國稅局調減薪資支出3,700餘萬元,補稅642萬元。

營利事業職工薪資,經預先決定,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以費用列支。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尚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年終獎金,是屬於勞工福利,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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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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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年終獎金應注意列帳及扣繳申報年度
各公司行號犒賞員工一整年辛勞的年終獎金,該獎金究應認列為哪個年度費用呢?

員工年終獎金係屬於薪資範圍,對於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而言,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抑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屬於在年度結束以前已有權責發生,即使至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之薪資支出,俟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反之,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就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發放年度員工年終獎金,如預定於次年2月初發放,倘該項獎金於當年度權責已發生,雖於次年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可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等到次年實際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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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終獎金日期如何認定
有一美商保險公司與某一員工發生年終獎金認定日期的問題,雙方為年終獎金起了勞資糾紛,並因此告上法院。

依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規定中的年終指的是一年的終了,但一年的終了日是國曆12月31日還是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如果勞工是在一月中離職還未過年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國曆12月31日為年終,則可領年終獎金;然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農曆新年為年終,資方即可考慮不給付年終獎金。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視經營情況及勞工表現,合情合理下發年終獎金,另建議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加以明定,發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職,且明確約定年終是以那一日為期,以避免日後不必要勞資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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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公司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法院認定無效
王姓員工收到領取員工酬勞通知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領取時,公司卻以行政作業疏失誤寄通知且他已經離職為由拒絕,王姓員工只好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仍遭公司拒付而調解不成立,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追討 ,最後判定鴻海敗訴,王姓員工有權領取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該案公司主張,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姓員工也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於107年6月30日之前離職」但他於3月1日請辭,並於3月30日離職, 王姓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王姓會收到領取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所致,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法院判定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尚有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否則應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外,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然勞基法中並沒有此限制條款,乃違反契約正義,不符勞基法規定,認定為無效,因此判定王姓員工勝訴,鴻海敗訴須給付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才可領年終獎金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在法律上,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時,才可領年終獎金 。 

第一:要全年工作 :在職場上會把發放年終獎金, 的時間訂在農曆過年前,因此一般年終指的是農曆過年前 ,但是一年的終了到底是國曆新年還是農曆新年,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那一日則按規定,無規定則按公司歷年運作模式。 

第二:要有盈餘 :至於要盈餘多少才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又要發多少,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則按規定發給,否則就有違約嫌疑。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亦沒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勞基法並無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無過失 :在職場上一般無過失指的是,指員工因違法犯紀 致使公司在運作或商譽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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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何讓離職員工沒年終獎金可領

\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就是在和公司雙方簽訂工作合約時,載明「保障」或者明確約定好年薪幾個月,例如15個月,那多出來的3個月,仍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那公司每年就一定要給足你15個月的薪水。
自願轉職的人應知,依勞基法 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仔細看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強制規定。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承上如合約上載明指定那2個月是屬於「年終獎金」,那就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僱主不給附那2個月,員工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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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夾娃娃機陳列色情用品裁罰2萬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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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陳列色情用品裁罰2萬

「夾娃娃機」內容物五花八門,有業者在夾娃娃機內陳列商品中,擺放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遭社會局裁罰2萬元罰鍰。

舉台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獲民眾陳情,發現夾娃娃機內陳列商品中,擺放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諸如:成人用品(飛機杯、自慰杯、按摩棒、跳蛋)以及妨害兒少建立性別平等觀念之物品截至108年5月15日,共收到73件陳情案件,針對其中35案之違法業者皆祭出裁罰2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夾娃娃機係設置於任何人(包含兒少)均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夾娃娃機內陳列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物品,被查獲違規店家,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及同法第91條第4項裁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應謹慎過濾擺放之物品,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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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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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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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可處5萬罰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102年9月1日起要求所屬各分局呼籲轄內檳榔攤、雜貨零售業、超商等販售菸酒商店,勿將菸酒販售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宣導,且將自102年10月1日起依法嚴格取締告發,以杜絕少年吸菸易衍生吸毒誘因。 販售菸酒商店賣菸給青少年,及未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若被查獲違規事證,可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規賣菸給青少年,及做好確認購菸者年齡,以免被查獲違規事證,誤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而遭依菸害防制法第 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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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提供18歲以下兒少菸酒檳榔商圈夜市業者觸法

有部分夜市或商圈擺攤業者設有打彈珠、射飛鏢等遊戲攤位,攤位提供展示的獎品包括菸、酒,但消費者中赫見有18歲以下的兒少身影。

社會局將針對上述業者加強發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宣導貼紙,一旦違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另夜市或商圈擺攤遊戲攤商提供菸、酒等獎品,卻未加註「不提供未滿十八歲之人菸酒」之警語,依100年11月30日新公布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係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供應菸者,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13條,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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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擺妨害風化禁書工讀生送法辦

針對平面媒體報導台北縣淡水警分局上周將漫畫出租店打工的兩名學生,以妨害風化現行犯當場上手銬法辦,大學BBS站網友強烈撻伐警方過度執法一案。

台北縣淡水警分局2月20日澄清表示,在淡江大學附近的漫畫出租店查色情書刊,由於三家漫畫出租店中只有一家負責人當時在現場,另外兩家則是由兩位自稱店長的一男一女出面,當時並沒有提到自己是學生,警方並不知道這兩位自稱店長的是學生,因此警方將他們帶回警局偵訊,且不是像媒體報導的在漫畫出租店就依現行犯上手銬帶回警局,而是在隔天移送法院的過程中,才依解送人犯的標準程序上手銬移送法院,執法並無不當。
另事實上當時警方在三家漫畫書店查扣的是兩套書籍共107本,《女豹》和《思春期的誘惑》,原因是內容出現人獸交等明顯不堪入目的色情暴力畫面,當天查扣的就只有這兩套書籍而已,因此警方當時並沒連知名漫畫《航海王》(又名海賊王)和《蠟筆小新》都查扣,希望不要在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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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禁書工讀生送法辦

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內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有擺設屬暴力與色情書籍,依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一案,至2月二十日仍有網友在網路上強烈撻伐警方有執法過度之嫌。

警方表示,漫畫書店公開出租限制級漫畫供民眾翻閱就是違法,警方依法執勤並無不當,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警方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發生泰山光碟店非法搜索不同。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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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列報呆帳損失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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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營利事業逾期二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屬債權逾二年未收取之呆帳損失,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6月間銷貨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二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在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該存證函在108年1月5日才送達乙公司,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8年度,而不是107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另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也就是如果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則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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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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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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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未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債權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825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該年度向債務人乙公司催收債權無著,以為乙公司倒閉逃匿,已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故列報該年度呆帳損失825萬元,惟乙公司業於二年前與丙公司合併消滅,該公司未向丙公司催收債權,不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經剔除列報呆帳損失,補稅140餘萬元。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即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債權人無從行使債權催收者,應取具書有債務人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屬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取具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之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且債權逾2年,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另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因此營利事業如有合併消滅公司之應收債權,應改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否則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逾期2年債權未催收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因債務人乙公司未於票據到期日105年3月1日如期償還3,000萬元貨款,遂於107年4月以電話要求乙公司償還欠款,又截至107年度債權已逾2年,故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損失,惟公司無法提示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不符呆帳損失認列要件,遂剔除該筆損失,補稅510萬元。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2)債權中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債權無法收回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方式向債權人催收,並取得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如僅以口頭或一般書信方式向債務人催收,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如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情形,除符合債權逾2年外,尚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催收,以免因無法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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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債權未逾2年不得逕於催收年度列報呆帳

國稅局查核轄內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係該公司103年10月15日銷貨予乙公司之貨款,經該公司說明已於104年10月22日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款項,並取具郵政事業104年10月31日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筆債權並未逾2年,僅係證明營利事業有催收之事實,且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呆帳損失之認定,除經催收未收取款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之條件,本案債權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計算,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105年10月15日止滿2年,自105年10月16日起始逾2年,105年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經該局剔除該公司104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50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5萬元。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須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2項要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認列年度或金額錯誤,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逾2年之認定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因此,倘已取具催收證明,惟債權未逾2年,則應以債權逾2年之實際發生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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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而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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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3千萬元,該公司雖提示102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之存證函以為佐證,但主張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可作損失之認列。惟經該局查對其債務人102年1月於主管機關工商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撤銷」,已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該公司於102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102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3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51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等認列呆帳損失,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更多更詳細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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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實務及案例(勿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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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

蝶豆花的天然花青素目前是合法食用色素,有業者以蝶豆花替糕點、茶飲調色使其增加視覺賣相,然新北市政府規定勿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除非經過食藥署申請審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據食藥署說明蝶豆花僅可作為天然食用色素,用於飲料、糕點等食品之調色;倘將蝶豆花用作一般食品原料使用,或入菜直接食用,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須向食藥署申請審查,進行「非傳統性食品評估」,透過毒理試驗及其他安全性相關資料進行安全性評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蝶豆花僅供做色素調色使用,不可入菜或當食品原料食用,新北市除非經過食藥署申請審查,進行「非傳統性食品評估」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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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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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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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中秋月餅抽驗鹹蛋黃檢出未經公告添加物染料蘇丹紅

台中市政府8月份至西區采OO鮮餅鋪,抽驗月餅原料「鹹蛋黃」,經食藥署書面檢驗報告,確認檢出人工合成的紅色染料「蘇丹紅四號」,涉嫌違反食安法;衛生局派員稽查,由於采棠肴製作過程並未額外添加色素,衛生單位追溯上游,並立即移請雲林縣衛生局追蹤調查。

西區采OO鮮餅鋪的月餅原料,檢驗出「蘇丹紅四號1.34mg/kg(標準:不得檢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派員稽查,據采OO鮮餅鋪表示,之前確實有向雲林縣元長鄉張姓業者進貨500顆鹹蛋黃,製成紅豆蛋黃酥、綠豆蛋黃酥及金莎酥等3款產品販售給散客,均於製作後幾天內售完已無庫存;基於源頭管理,今日已立即移請雲林縣衛生局持續追蹤調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安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暨限量標準合法使用食品添加物,違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10款規定,違規使用未經公告的添加物產製食品,可依同法第49條涉及刑事責任移請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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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販售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食品重罰5千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追查「盧家豆花及仙草」流向,追查新北市16家下游,其中7家曾向「盧佳食品有限公司」進貨案內產品,有店招的有藍天冰果室及糖水坊甜品店二家,無店招的有五家,總計銷毀35公斤,另9家僅曾進貨湯圓、Q圓,未使用到問題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業者切莫心存僥倖,若仍販售違規產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若避不見面或不出面業者或持續製造、加工、調配,仍販售 或使用製售產品, 將會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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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食用鹽稽查啟動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將啟動食用鹽稽查,針對業者產品原料來源、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業者登錄等進行稽查取締行動,以避免有不肖業者以非食用鹽混充食用鹽查,維護食品安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2億元罰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業者若以非食用鹽混充食用鹽,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攙偽或假冒,依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2億元罰鍰,及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公布不合格產品資訊,依法進行後續處理,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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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違食品安全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潤餅皮違法添加吊白塊 勒令停工送法辦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潤餅等應節食品進行稽查與抽驗,截至104年3月20日止統計全台衛生局通報,共抽驗187件潤餅產品,其中76件完成檢驗,共7件產品檢出含有甲醛,其餘產品待檢驗中,經查有部分業者坦承使用違法添加物,衛生局已移送警察機關偵辦中。針對違規產品,各縣市衛生局已請業者立即下架回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潤餅皮、餅皮40件,其他米製品、麵條、豆皮13件,麵粉等潤餅原料及半成品14件,共67件,結果3件潤餅皮檢出工業用漂白劑(俗稱吊白塊,依規定不得使用)中的甲醛成分,新店區無市招攤商「潤餅皮」驗出甲醛40ppm,係來自中和的春源商號,板橋區永泰切麵店「潤餅皮」檢出甲醛22ppm及板橋區無市招春捲皮的「春捲皮」檢出甲醛16ppm,均由該板橋區無市招春捲皮自售、供應,衛生局正漏夜核對下游業者並啟動新北市政府食安聯合查緝小組,由市刑大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食品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潤餅皮」添加甲醛亞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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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輔大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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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實務及案例( 下班後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聯繫公務有些可不算加班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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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聯繫公務有些可不算加班

現代勞動型態多元,勞工在下班後,僱主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交辦公務,算不算工時,要視指揮監督狀況及工作內容而定。

勞工下班後,若是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通知聯繫,勞工可以有權決定參不參與討論及是否要提供勞務,且不會因此對公司發生損害,即可不算工時。然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勞工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譬如有接到主管指令,或是在勞工無權拒絕下,一定要參與討論,且須馬上處理提供勞務下,一律算工時加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下班後,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指揮監督下,勞工有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也就是雇主在以line等社群軟體進行工作討論或交辦事項,或是要求馬上製做圖檔或是傳送即時信件等,勞工無權拒絕,一定要處理地情況下,只要勞工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再輔以對話、通訊紀錄等佐證,一律算工時,雇主即應補登載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給付加班工資。


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仲裁案判斷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 LINE 在台灣普及率超高,勞工局 104 年首度受理雇主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要求勞工在家提供勞務的仲裁申請,經仲裁委員會作成新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雇主在下班後或假日,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算加班,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本案資方雖主張勞工只需在家以 LINE 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只花 30 至 40 分鐘,並補助電話費 200 元,但仲裁委員根據勞方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依 LINE 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許多雇主或主管在上班時間會用通訊軟體 LINE 來指派工作,甚至下班後或假日對勞工傳 LINE 詢問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今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作時間。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且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僱主們千萬別再下班亂用通訊軟體 LINE盯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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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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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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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 4 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員工加班中風業者提「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法官不採信判賠835萬多元 
桃園市一名何姓男子在中壢1家工廠擔任技術員,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延長工時累積最高達128小時;次月何男在工作時身體不適送醫發現腦出血性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市府勞檢確認屬於職災,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800萬多元。 
業者反駁稱,何男到職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其父亦臥病20多年植物人,不能排除何男中風和疾病史有關;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為佐證,顯示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

法官依勞檢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確認何男屬職災,在審酌業者所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時,法官裁認,加上有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的公司規模而言,難以相信有多達28人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故不採信雇主原告自願加班說法,判何男獲賠83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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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動部有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二、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強調沒有法律空窗期,有關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適用之疑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疑義五: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
(一) 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 (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 )。
(二)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三)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四)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六: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七: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經勞資協商最短8小時,會不會勞工超時加班且休息時間不足?
(一) 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雇主如使勞工超時加班,係屬違法行為,最高得處新臺幣 100萬元罰鍰。
(二)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 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 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疑義八: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
(一)     每日工時上限 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 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 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 46小時 *3個月 =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
(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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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A公司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勞雇關係是A還是B?

A公司派勞工至他公司上班,B公司給薪勞工及與勞工簽勞動契約,勞雇關係是B不是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勞工到B公司上班」及「簽勞動契約」應可代表B公司受領勞工勞務並對勞工有管理上的指揮監督,具有『人格之從屬』、『親自履行』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另「B公司給薪」即可顯示『經濟上從屬性』;而A公司僅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顯無法令上之特徵,所以勞雇關係是B。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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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罰鍰下限提高至9萬


勞動部統計《勞動基準法》中,也是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之一,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記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勞動基準法條款中並無規定雇主一定要設置打卡鐘,只要雇主能完整記錄勞工上下班時間,以簽到退方式記載至分鐘即可。但不論是設置打卡鐘還是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依規定應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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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實務及案例(請喪假全勤獎金遭取消違勞基法最高罰百萬)-開店創業加盟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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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喪假全勤獎金遭取消違勞基法最高罰百萬

工廠上班的蕭先生因母親過世,該月請了四天喪假,公司以今年開始規定不管休婚喪假或是特休,一個月只能排休六天,其餘多休,不管什麼假,一律視同沒有全勤,公司因此以這個理由取消他的五千元全勤獎金,蕭先生因此憤而離職投訴,事後公司趕緊在離職前補發五千元全勤獎金。

資方發表聲明強調是行政作業人員疏失所致,已補發全勤獎金予蕭先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基法規定婚假、喪假、特休,屬於給薪假,無涉於全勤獎金,不能在差勤上,或是薪資上給予不利的對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三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仔細跟員工說明清楚,才不會誤觸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工請假規則第11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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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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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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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雇主應依出勤情形按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勞動部為保障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相關權益,並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解釋令,明定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上開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舉例,受僱者自4月13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隔年4月12日,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出勤義務,雇主無須給付全勤獎金,惟4月1日至12日之期間,受僱者如已依約出勤提供勞務,雇主應按比例(12/30)給付全勤獎金;至受僱者於4月13日依約復職後,當月如未缺勤,雇主應按比例(18/30)給付全勤獎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首(末)日非當月之始(末)日時,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整月未出勤期間,應按上開解釋令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免違法而被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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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因天災無法上班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

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勞工如果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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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災雇主不得強迫勞動及扣發勞工全勤獎金

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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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所稅除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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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除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展開,今年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然仍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為80萬元,甲君只須將該商號之營利所得80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出綜所稅應納稅額繳納即可,免再計算及繳納A商號之營所稅應納稅額。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新規定自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申報營所稅計算營利所得雖無須繳納,然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未申報、逾期申報、短漏報所得額,仍適用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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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於核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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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之國外發貨倉庫銷售額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調節申報 

許多營利事業為提昇全球競爭力,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並按交易實況正確計算營業收入,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之差額,調整營業收入;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都需要檢附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實際銷售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確實依規定進行營業收入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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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104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自104年度起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將由原本「須申報、不須繳納」變更為「須申報、須繳納」。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來計算應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以往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抵繳之「扣繳稅額」,已移往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中抵繳,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不可再重複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修正規定,另若是小規模營利事業(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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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組織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因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國稅局對於營利事業承租繁榮地段店面,其申報之租賃所得與當地行情顯不相當,涉及短漏報扣繳租賃所得者,列為重點查核對象。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繳稅款並補報,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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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計算公式出爐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開店商家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營所稅課稅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一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租賃收入900萬元及其他收入400萬元合計1,300萬元列報為收入,惟誤認屬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8欄項下調整減除,經核定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倘自行檢視發現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注意非免稅、停徵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免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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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實務及案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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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6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款項,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自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退休金制度)後,營利事業如於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且無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但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仍有餘款者,若當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該款項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即舊制退休金制度),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若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應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以免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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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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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可先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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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未申報遭補稅受罰 

國稅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很多營利事業未將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資料入帳,造成營利事業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結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若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結清本金及利息收入。
 
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凡已依規定逐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因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含結清本金與利息)係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而結清該帳戶,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以避免遭補稅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將該筆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之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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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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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700萬元,經檢視次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應為900萬元,並於次年度提撥其差額2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200萬元於次年度認列為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前項估算餘額不足之差額,營利事業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尚不能認列當期費用,須俟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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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第一名廣告不實罰20萬

全OO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而未明確註明獲得第1名之時點等內容,容易讓人認為於105年特輯出版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該公司將2本特輯電子版刊載於全OO人藝術網時,如果以Yahoo、Google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藝術」,將出現「全OO人藝術網」為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情況,但據全OO人公司表示,其僅能提出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排名為第1名之資料,後因網站會員訴訟案件等因素,先將一部分系統關閉,造成點閱及瀏覽人數急速下降,無法再排名第1。 公平會認為本案廣告係依據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而得,與105年廣告刊載、散發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電子版本刊載時之搜尋結果有所不同,全OO人公司持續以網路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宣稱,營造全OO人藝術網為最容易被搜尋引擎搜尋而出的網站,上述行為除容易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之認知決定,亦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8年5月1日第1434次委員會議通過,全OO人藝術網有限公司105年間於「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內頁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全OO人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促銷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在DM或 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另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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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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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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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變頻節能三門冰箱涉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各罰5萬元 
購物中心網站銷售「HITACHI日立394公升變頻節能三門冰箱RG41A」涉商品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聯O報公司及京O公司107年1月至3月間於購物中心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刊載「1級節能國家能源效率認證」及第1級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予人印象為該商品依刊登當時分級基準屬能源效率第1級,應較其他等級之相仿規格電冰箱,更具減少能源消耗之效用。案關商品雖確曾獲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等級第1級,惟依現行「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自107年1月1日起,其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等級為第4級。是聯O報公司及京O公司於udn買東西購物中心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刊載上述能源效率第1級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第1401次委員會議通過,聯O報股份有限公司及京O科技有限公司於購物中心網站銷售「HITACHI日立394公升變頻節能三門冰箱RG41A」,刊載「1級節能國家能源效率認證」及第1級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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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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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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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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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實務及案例(網購進口仿冒品涉及刑事責任)-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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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進口仿冒品涉及刑事責任

107年查獲進口仿冒品數量超過5萬件,108年以來臺北關仍發現為數不少進口仿冒商品案件,例如仿冒ADIDAS頸巾、ADIDAS褲子、CASIO G SHOK手錶、JO MALONE香水等各種型態案件,經通知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該關皆立即予以扣押查辦。

本案每袋貨物雖分別以不同進口人名義報關,惟經初步調查,懷疑是相同貨主利用化整為零方式分批進口,該關已檢具相關事證移請檢警單位繼續偵辦,進口人除須負起刑事責任外,將面對行政裁處及鉅額民事求償,可說是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雖常有「不知道買到仿冒品」、「贈送品非販售用」或「國外寄錯貨」等說詞,但是只要商品經鑑定為仿冒,海關就一律依法告發,以保護業者智慧財產權,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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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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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相關稅法條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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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應循何種途徑尋求解決

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對禁止事業為仿冒行為之規定,除已變更條次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外,其重要修正之處,即考量對於仿冒行為公平交易法為商標法之補充規定,為避免法益保護輕重失衡,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對仿冒行為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規定,改採民事責任。

故於104年2月6日後,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爭議,即應由爭議雙方當事人逕循民事司法途徑尋求解決,而無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行政裁處手段介入規制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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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店家只買不賣假貨亦違商標法實務案例

店家業者如向來路不明人進假仿冒貨,雖未出售,也是違反商標法。

有一違反商標法案例中盤商向來路不明人進貨假冒金門高樑酒,中盤商未出售,然依法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將違法商品購入或賣出,其犯罪行為即以構成,經檢察官依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提起公訴,處拘役50日。

裁判字號:95年易字第2122號 要旨: 參見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判例意旨可知,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本案被告坦承販入扣案酒類商品,則參照上開說明,被告販入扣案酒類商品之行為已足該當販賣之構成要件,被告辯以只有買入尚未賣出等詞並不可採。本案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一般店家或擺攤者應注意,千萬不要為少許利潤,陳列或販賣仿冒商品或仿冒商標商品,如被查獲仿冒商品依法沒收外,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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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販賣仿冒商品刑事責任無法撤回告訴

一、沒有得到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的同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虞。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都構成侵害他人的商標權,依照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可對行為人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販賣仿冒商品的人,或者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的人,則可以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不管是直接侵害或者是販賣還是陳列仿冒商標的商品,都會構成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還是要負擔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而且這個刑事責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就可以不受理訴訟。

五、消費者購買仿冒商品,在我國目前尚不構成犯罪。但是在國外,有些西歐國家對於外國旅客攜帶有仿冒商標的物品者,有科處行政罰鍰的規定,貪小便宜的消費者,可應謹慎注意。當然最好不要買仿冒品,以免助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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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格子店寄賣仿冒品遭求償四百五十萬

格子店只要選定於人潮多、繁榮、年輕族群多的地點,將店面規劃成一格一格的位置,出租給需要的人,就有租金可獲益, 因此相當受到創業者的歡迎喜愛。然台中市一名格子店業者以每月每格六百元的價格出租兩個格子給人寄賣玉墜子,但遭到原廠正牌公司查到玉墜子乃是仿冒其飾品公司的商標,出租格子的格子店因此被控違反商標法,遭原廠正牌公司業者求償四百五十萬元。

本案檢察官認為,格子店業者收了租金幫忙販賣商品,就有責任查證產品真假,有無違反商標法。雖然沒有直接故意(明明、很確定知道),但可能涉及間接故意(有懷疑但沒有經查證)。然本案只要格子店業者能夠提出只是出租格子讓人寄賣,且證明證實真得不知情(非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格子店業者還是有轉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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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旁早餐店
(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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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
(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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