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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實務及案例(網購進口仿冒品涉及刑事責任)-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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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進口仿冒品涉及刑事責任

107年查獲進口仿冒品數量超過5萬件,108年以來臺北關仍發現為數不少進口仿冒商品案件,例如仿冒ADIDAS頸巾、ADIDAS褲子、CASIO G SHOK手錶、JO MALONE香水等各種型態案件,經通知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該關皆立即予以扣押查辦。

本案每袋貨物雖分別以不同進口人名義報關,惟經初步調查,懷疑是相同貨主利用化整為零方式分批進口,該關已檢具相關事證移請檢警單位繼續偵辦,進口人除須負起刑事責任外,將面對行政裁處及鉅額民事求償,可說是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雖常有「不知道買到仿冒品」、「贈送品非販售用」或「國外寄錯貨」等說詞,但是只要商品經鑑定為仿冒,海關就一律依法告發,以保護業者智慧財產權,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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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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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相關稅法條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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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應循何種途徑尋求解決

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對禁止事業為仿冒行為之規定,除已變更條次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外,其重要修正之處,即考量對於仿冒行為公平交易法為商標法之補充規定,為避免法益保護輕重失衡,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對仿冒行為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規定,改採民事責任。

故於104年2月6日後,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爭議,即應由爭議雙方當事人逕循民事司法途徑尋求解決,而無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行政裁處手段介入規制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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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店家只買不賣假貨亦違商標法實務案例

店家業者如向來路不明人進假仿冒貨,雖未出售,也是違反商標法。

有一違反商標法案例中盤商向來路不明人進貨假冒金門高樑酒,中盤商未出售,然依法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將違法商品購入或賣出,其犯罪行為即以構成,經檢察官依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提起公訴,處拘役50日。

裁判字號:95年易字第2122號 要旨: 參見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判例意旨可知,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本案被告坦承販入扣案酒類商品,則參照上開說明,被告販入扣案酒類商品之行為已足該當販賣之構成要件,被告辯以只有買入尚未賣出等詞並不可採。本案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一般店家或擺攤者應注意,千萬不要為少許利潤,陳列或販賣仿冒商品或仿冒商標商品,如被查獲仿冒商品依法沒收外,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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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販賣仿冒商品刑事責任無法撤回告訴

一、沒有得到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的同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虞。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都構成侵害他人的商標權,依照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可對行為人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販賣仿冒商品的人,或者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的人,則可以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不管是直接侵害或者是販賣還是陳列仿冒商標的商品,都會構成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還是要負擔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而且這個刑事責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就可以不受理訴訟。

五、消費者購買仿冒商品,在我國目前尚不構成犯罪。但是在國外,有些西歐國家對於外國旅客攜帶有仿冒商標的物品者,有科處行政罰鍰的規定,貪小便宜的消費者,可應謹慎注意。當然最好不要買仿冒品,以免助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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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格子店寄賣仿冒品遭求償四百五十萬

格子店只要選定於人潮多、繁榮、年輕族群多的地點,將店面規劃成一格一格的位置,出租給需要的人,就有租金可獲益, 因此相當受到創業者的歡迎喜愛。然台中市一名格子店業者以每月每格六百元的價格出租兩個格子給人寄賣玉墜子,但遭到原廠正牌公司查到玉墜子乃是仿冒其飾品公司的商標,出租格子的格子店因此被控違反商標法,遭原廠正牌公司業者求償四百五十萬元。

本案檢察官認為,格子店業者收了租金幫忙販賣商品,就有責任查證產品真假,有無違反商標法。雖然沒有直接故意(明明、很確定知道),但可能涉及間接故意(有懷疑但沒有經查證)。然本案只要格子店業者能夠提出只是出租格子讓人寄賣,且證明證實真得不知情(非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格子店業者還是有轉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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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限塑政策法律實務及案例(連鎖速食店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 
-創業加盟開店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連鎖速食店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108年7月1日起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一次用塑膠吸管的管制,自108年7月1日開始,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類限制使用對象,內食餐飲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但取得「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及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不在管制範圍。至於預告草案允許使用塗佈、貼合塑膠薄膜吸管,其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百分之十之規定,則予以刪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針對外帶部分,因環保署是以引導民眾改變習慣的立場出發,會同步以輔導方式鼓勵業者不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後續再考量第一階段實際實施情形,將外帶一併納入於法令管制。
限塑違法第一次勸導單再犯罰鍰1200以上
擴大限塑政策新制上路,環保人員全國稽查一日後,開出16張第一次勸導單,要求業者改善。

依新法規定取消管制對象購物用塑膠袋厚度限制;不論是厚袋或薄袋,一律不得免費提供給消費者,若違反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勸導;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將處1200至6000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在明顯處張貼不提供塑膠袋告示,且明確告知索取免費塑膠袋消費者不再提供免費塑膠袋,須付費取得。 又因部份消費者仍有不習慣不能索取免費塑膠袋的長久消費習慣,有加盟連鎖業者因此設計品牌專屬環保袋,供消費者使用,一來可藉此提袋行銷品牌,二來可加入環保行列,一舉兩得。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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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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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相關法律條文
 環保署擴大限塑政策107年1月1日實施,限制使用塑膠對象一覽表:

 一、限制使用塑膠對象:
 (一)公部門:
於下列場所 內以服務員工、師 生、病患為目的,經 營福利社、合作社、 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 之機關、事業機構或 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 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私立學校:
係指於私 立學校內,以服務員 工、師生為目的,經 營福利社、合作社、 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 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 者。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 心:百貨公司業係指 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 商品分部門零售者; 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 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 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 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 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 業者均屬之。
(四)量販店業:係指提供 綜合商品批發或零 售,結合倉儲與賣場 一體者。凡在上開量 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 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 均屬之。
(五)超級市場業:係指提 供家庭日常用品、食 品零售,並附生鮮及 組合料理食品者,包 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 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 業者。凡在上開超級 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 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 均屬之。
 (六)連鎖便利商店業:係 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 品如速食品、飲料、 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 品,滿足顧客即刻所 需,而以連鎖形態經 營之行業均屬之。
(七)連鎖速食店:係指從 事提供便利性速食 品,而以連鎖形態經 營之行業,且營業範 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 築物內延伸至騎樓、 人行道等公共空間, 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 叫後可在現場食用 者。
(八)藥粧店、美粧店及藥 局: 1、藥粧店係指從事藥品 販賣零售且領有藥 樂、飲食、展示及資 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 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 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 業者均屬之。
 (九)醫療器材行:係指經 營醫療器材零售或租 賃業務之業者。
 (十)家電攝影、資訊及通 訊設備零售業: 1、家用電器、攝影器 材、照相器材等零售 之業者。 2、資訊及通訊設備之專 賣零售店,係指從事 電腦及其週邊設 備、軟體、遊樂器、 通訊設備、視聽設備 等零售之業者。
(十一)書籍及文具零售 業:係指從事書 籍、雜誌、報紙及 文具專賣之業者。
(十二)洗衣店業:係指從 事衣物、毛巾、床 單、地毯、皮衣及 其他紡織製品等洗 濯、熨燙,且直接 服務消費者之業 者。
(十三)飲料店業:係指從 事現場製作茶、咖 啡、冷熱飲、酒精 飲料、水果或冰品 等販售供應顧客飲 用之茶飲店、咖啡 店、冷熱飲店及冰 果店之業者。
(十四)西點麵包店業:係 指從事烘焙麵包、 西點、蛋糕、餅乾 等食品之零售業者。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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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環保署擴大限塑政策107年1月1日實施下列塑膠袋不在限塑範圍內環保署擴大限塑政策107年1月1日實施,環保署從91年推動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政策,優先管制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再增加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3C商品零售店、書店及文具店、飲料店、麵包店共14大類,全國計10萬家店家不再能夠提供免費塑膠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8月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塑膠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 於貨架供選購者。 
2、直接盛裝魚類、肉 類、蔬果等生鮮商 品或食品者。 
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 者。 
4、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 者。 
5、直接盛裝藥品之藥袋。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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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107年起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3C商品零售店、書店及文具店、飲料店、麵包店實施限塑政策

環保署推廣「限塑、減塑、無塑」理念,宣布107年起再增加7大類管制對象(約8萬家),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3C商品零售店、書店及文具店、飲料店、麵包店都將納管。 

107年起擴大實施限塑政策,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對象將從現行7大類、2萬家業者,擴大為14大類、10萬家業者,未來民眾至書局文具店、手搖飲料店及藥粧店購物時,店家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違反規定的店家將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預估一年可再減少約15億個購物用塑膠袋。另一方面,環保署新增管制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項產品不得添加塑膠微粒成分,違反製造、輸入者將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環保署從91年推動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政策,優先管制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等7大類管制對象(約2萬家),107年再擴大實施限塑政策,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對象,擴大為14大類、10萬家業者,不得再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給消費者 ,1月起就會展開專案查核,業者務並要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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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限塑為方便消費者業者應因措施


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8月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環保署擴大限塑政策107年1月1日實施,全國10萬家店家不再能夠提供免費塑膠袋,否則將處以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消費者如果沒有自備購物袋,仍可向店家付費買塑膠袋,或者有部分業者提供環保袋供「租用」,一次押金59元,歸還環保袋時才能拿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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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限塑民眾付費買塑膠袋不論金額多少都須開發票 


店家不再主動提供塑膠袋,民眾要自己準備塑膠袋或環保袋,或是向店家付費買塑膠袋,民眾若是付費買塑膠袋,目前付費塑膠袋並沒有統一規範及價格,購買塑膠袋即變成商家營收的來源之一,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法規定不論金額多少都須開發票,不然就是逃漏稅。更多更詳細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限塑政策)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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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更正申報繳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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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更正申報繳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一公司申報1月至2月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因帳務人員將B公司作廢之統一發票3紙,銷售額合計18,760,240元,營業稅額938,012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構成虛報進項稅額938,012元情事。本件因係辦理營業人進銷憑證交查時發現A公司有申報異常情形,已於該年5月15日函請B公司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調查,查得B公司因開立統一發票有誤植情形,業申報作廢並於同期重新開立,惟A公司卻仍予以申報重複扣抵。A公司雖於107年6月2日補繳稅款及辦理更正申報,但係在國稅局進行調查5月15日之後,自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938,012元處以0.5倍罰鍰469,006元。

該公司嗣後以從未接獲國稅局調查通知且已自動補報補繳為由,提起行政救濟,申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申報營業稅時,對依法不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應仔細核對,避免因帳務人員疏忽誤報。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係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所以違章漏稅案件,如業經有權處理機關進行調查者,即無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適用免罰規定之適用。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應注意事項
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忽漏報所得,該營利事業雖已於發現時自動補報,惟並未補繳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要件不合,致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另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如有補申報所得額,應注意併入申報之所得額是否已補繳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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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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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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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涉嫌漏稅案件是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始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應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則本件該局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基準日。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該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該局處罰。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才得適用,納稅義務人不得不知,以免遭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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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借用負責人或員工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收入罰鍰294萬
查獲從事金屬裁剪及金屬線製品製造商公司,將銷貨款項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漏未申報營業收入3,742萬餘元,經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467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有公司將銷貨款項暫存入負責人甲君及員工銀行帳戶,被稅捐機關查獲有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467萬餘元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29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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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開店商家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申報者免罰

有一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於102年1月至6月銷售額計3,227,513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逃漏營業稅部分,雖經補稅處罰,惟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處罰,係以結算申報為要件,甲公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已將該項逃漏之營業額,併入申報,則所得稅部分,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辦理結算申報,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嫌漏開統一發票,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否則,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時,仍將依法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營業人若有漏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被稽徵機關查獲或在調查中,該項逃漏之營業額,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就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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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除補繳稅款200餘萬元外,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經國稅局核定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司方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之稅目與稅率,辦理結算申報暨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亦有不同。營利事業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規定誠實申報,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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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菸害防制法實務及案例(新北市政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禁菸)-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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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禁菸

新北市108年4月25日公告無菸環境共有公園綠地、高中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周邊人行道及公車候車亭、診所前騎樓,宣布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即日起禁菸。目前為宣導期,9月1日起衛生局將加強派員稽查及取締,最高可罰款1萬元新臺幣。

新北市衛生局首波納入騎樓禁菸的連鎖超商及咖啡店,包括7-ELEVEN、全家、OK、萊爾富、美廉社及星巴克、85度C、路易莎咖啡等8家連鎖業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自108年9月1日起,新北市連鎖超商及咖啡店騎樓全面禁菸,請店家業者及民眾務必遵守規定,於上述場所違規吸菸,遭查獲將受罰新台幣2千元到1萬元不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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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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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相關法律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10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11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菸害防制法第23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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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稽查健身中心設置吸菸室並供應熄菸筒裁罰1萬元

臺北市政府為確保運動場館之安全並維護消費者健身權益,由法務局消保官與體育局、消防局、衛生局、建管處及商業處聯合稽查轄內101家公私立健身中心及運動場館,包含本市各運動中心、設有健身房之複合式俱樂部及市立各級學校委外經營之運動中心等場館,查核重點包括「人員、場地及衛生管理」、「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健身房設備及安全管理」及「定型化契約」等5大項目,其中某一複合健身俱樂部因室內設置吸菸室並供應熄菸筒,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其中會員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合格率逾五成,其中「定型化契約」查核扣除單次付費等業者,實際查核共計75家,初檢不合格計42家,主要缺失為契約終止時其退費規定及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不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均已合格。
有關「健身房設備及安全管理」查核部分,初檢不合格22家,主要缺失為現場器材無設備使用說明、現場未提供教練證照等);「消防安全」初檢不合格7家,主要缺失為消防設備不合格及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人員、場地及衛生管理」初檢不合格3家,主要缺失為從業人員未健檢等,其中某一複合健身俱樂部因室內設置吸菸室並供應熄菸筒,遭衛生局逕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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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拒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規處5萬罰款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臺北市進行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之測試結果,102年不合格率80.00%,103年為46.67%,均不理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行調查120家販賣菸品場所,總不合格率為34.17%,其中檳榔攤調查26家,不合格率73.08%最差;大型超市與一般商店調查22家,不合格率為45.45%其次;便利商店調查72家,不合格率16.67%,較去年12.50%上升4.17%。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這些調查不合格店家列為稽查重點場所加強稽查。
臺北市政府統計自98年至104年6月30日止,衛生局已開立裁處書213件,其中以便利商店90件最多,一般商店及雜貨店83件居次,再其次為檳榔攤計32件。違規賣菸給未成年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1位已被裁處1萬元業者請求衛生局再給1次機會「賣1包菸才賺4元,不小心被抓到竟要罰1萬,要賣多少包才夠罰!」,罰金遠高於賣1包菸的利潤,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如有穿著學生制服或青少年來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務必確認購買者年齡,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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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開店商家沒貼禁菸標示罰5萬

多例開店商家因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衛生單位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遭衛生單位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檢視若無應立即張貼禁菸標示,以免受罰,營造一清新無菸店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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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青少年遠離菸酒檳榔專案計畫啟動違法業者開罰
新北市成立「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計畫」即日起強力稽查學區周邊菸、酒及檳榔商家,如查獲供應給未成年青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首次罰1萬元,再犯罰3萬並提報聯合稽查小組,加強稽查如消防、公安及違建,若違法3次,則罰鍰5萬且公布商家資料。
衛生局去年喬裝少年秘密客測試檳榔攤業者是否賣菸給穿著學生制服青少年,共測試60家,有18家不合格,其中8家為違章建築,皆自行拆除完畢。針對違法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之商家,103年度共開出27件罰單,其中9件為朋友間相互提供、7件為檳榔攤、6件為便利超商、5件為雜貨店,共開罰 23萬5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勿心存僥倖心態,如有穿著學生制服或青少年來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務必確認購菸、酒及檳榔者年齡,並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加強店員菸害防制法規相關教育訓練,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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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發行禮券應知-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開發票時點大不同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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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開發票時點大不同

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消費者持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時,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應於兌購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兌付時就不需開立統一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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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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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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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禮券優惠券抵用券過期補差價合不合理?

店家業者發行禮券、優惠券、抵用券等,依法到底可不可有期限或附帶條件限制?

只要是顧客花錢買的禮券、優惠券,是有價票券就跟現金禮券一樣,有同等價值,就算業者在上面印上逾期無效等附帶條件字樣,根據消保法規定是不能有期限限制,還是無效,因此 花錢買的禮券、優惠券過期了只要補足差額就能繼續使用。

一般贈送的抵用券,因為是免費的,業者可以加上購物折價或逾期等附帶條件。若抵用券有優惠時間或條件限制,必須註明在抵用券票券上,以免產生客訴或客抱怨等消費爭議糾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顧客花錢買的禮券優惠券,根據消保法規定是不能有期限限制,過期了只要補足差額就能繼續使用。只有免費贈送的抵用券,業者可加上購物折價或逾期等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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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券=現金」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罰款最高30萬

餐廳為吸引顧客上門推出優惠餐券,但某些餐廳因不知食藥署有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或規定使用期限,但過期就需補差價,引發爭議。

業者在特價優惠期間以1000元的餐券價格賣出1500元的套餐卷,此時限期消費者,須在特價優惠期間使用套餐卷購買1500元的套餐並無違法,然一旦過了特價優惠期,套餐卷效力應等同於現金,過期仍可保值,且是永續使用,因此還是具有1000元的價值;但如果業者在餐券上具載「過期不得使用」,便與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符,將被依違反消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民眾所持餐券有受損或遺失,業者得在確認收據無誤的前提予以補發,但業者補發所收「手續費用」,補發紙本手續費用限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元、補發卡片手續費用限制金額不得超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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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禮券大解密連鎖咖啡業者禮券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成立專案鎖定知名連鎖咖啡業者,進行餐飲業禮券查核,總計查核14家連鎖咖啡業者18件餐飲業禮券,查核結果3家業者10件禮券不符規定,6家業者7件禮券均符合規定,5家業者未販售或停止販售 。   
  
主要缺失前3名分別為,禮券未載明換補發說明(16.4%)、禮券未載明退費程序(16.4%)、禮券未載明發行人資訊(13.7%)。本次專案查核結果有3家業者10件禮券不符「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標示規定,已移請所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命限期改正。業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2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422號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餐飲業禮券發行業者應注意所發行之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履約保障機制、換發說明及退費程序等事項,且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發行人得片面解約、退券時加收其他費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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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違法餐券法務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再重罰90萬

德OO國際有限公司及蓮O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發行違法「蓮O齋」餐券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又經法務局再次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故6月29日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知名素食餐廳「蓮O齋」3月易手為「御蓮齋」後,衍生舊餐券能否繼續使用之爭議,經法務局消保官召開3次行政調查會議並多次要求限期改正後,德OO公司及蓮O齋國際公司就其發行餐券未記載面額及無履約保障機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仍未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業已裁處上述兩家公司3萬元罰鍰在案,並再次命其提出改善方案,惟迄今仍未獲其提報具體改善方案;法務局考量受影響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影響消費權益重大,決定從重裁罰德OO公司50萬元罰鍰及蓮O齋國際公司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往往為達促銷目的出售特價商品(服務)禮券餐券,,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餐券業者須標示履約保證銀行、期限、實際商品名、電話與地址外,且不得限期、限座位,以避免違法遭處最高50萬元罰鍰。另,發行違法餐券若經處以第一次裁罰後,且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仍未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後段規定,得再次裁罰5萬元到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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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工職業傷害應知實務及法規(按件計酬人員職災薪資如何計算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按件計酬人員職災薪資如何計算?

按件計酬人員職災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1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細則第32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 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 另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申請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如填寫不實詐領職災傷病給付,將按給付金額處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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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職業傷害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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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5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6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 19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1-1 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第 22-1 條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 2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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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主告員工是「職災蟑螂」檢方認不違法不起訴 
有一雇主僱用一男子,男子報到日雇主要求該出示身分證以便投保勞健保,該男子卻推稱忘了帶,雇主當下不以為異,沒想到上班後該男子常以各種理由請假,工作也做得零零落落,工作不到幾日中午外出發生車禍,開口要請假休養。幾日後突收到健保局來電,指出有人檢舉雇主未投保,造成他車禍受傷的職災無法理賠,要求雇主賠償月薪、醫藥費。

雇主經勞工局調解時發現該男滿口法條「前面僱主都給,你不給就告你」、「你不給就告你,查封你公司,讓妳公司開不成」語帶恐嚇,懷疑此人是「職災蟑螂」,因此提告 ,但檢方指該男放話是採取法律行動,並非不法,因此不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要避免此類困擾,自保之道就是員工一報到上班當日,一律立刻投勞健保。另應熟知僱主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相關規定,5人以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成立時,應強制為員工投保勞健保;5人以下公司,僱主得為員工投保勞保,或由員工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僱主若未替員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倍罰鍰;僱主未替員工或其眷屬辦理健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到4倍罰鍰。

員工告僱主誣賴他是「職災蟑螂」涉加重誹謗 
男子蘇先生報到上班後第10天騎車被撞傷,指僱主未依法替他投保勞健保,蘇先生滿口法條向僱主索賠職災補助2萬5千元,僱主反駁是蘇先生藉故遲遲未給身分證才無法投保,僱主拒絕給予職災補助,蘇先生怒告僱主向媒體誣賴他是「職災蟑螂」涉加重誹謗一案。

經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職災蟑螂」是媒體自行使用的標題,並查出蘇先生任職其他公司時,亦有尚未投保就發生職災紀錄,僱主不想惹上官司,只好賠錢了事,因此僱主以不起訴處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要避免職災蟑螂,自保之道就是員工一報到上班當日,一律立刻投勞健保。另應熟知僱主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相關規定,5人以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成立時,應強制為員工投保勞健保;5人以下公司,僱主得為員工投保勞保,或由員工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僱主若未替員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倍罰鍰;僱主未替員工或其眷屬辦理健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到4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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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補償職業傷害所支付醫療費用免徵所得稅

勞工於工作時,不慎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又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釋,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疑義乙案,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因勞工職業傷害,住院期間公司依法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因係雇主依法必須負擔之費用,故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但如果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則屬「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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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釋,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視個案認定職業災害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釋,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14日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示為:「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 另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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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兼職勞工趕場車禍屬職業傷害給付範圍而雇主免責

兼職勞工在轉換工作途中發生意外時,如果在通勤「趕場」中,意外發生車禍,勞工保險條例中算職業災害,但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勞基法規範的職災補償,是有限定條件,必須是「工作結束後直接回家的必經途中」且「不能違反重大交通規則」 ,因此兼職勞工在通勤「趕場」中,發生車禍意外,就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雇主免擔責任,然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補償,和勞保條例中的職業災害給付為不同制度,勞工保險是一種保險,因此情況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給付範圍中,趕場兼職勞工仍受其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年6 月21 日台88 勞保3 字第026264 號函釋,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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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實務及法規(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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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不論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薪資低於4萬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面議
立法院在11月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總統於11月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新制正式上路後,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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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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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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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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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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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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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輔大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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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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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實務及案例( A公司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勞雇關係是A還是B?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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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A公司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勞雇關係是A還是B? 
A公司派勞工至他公司上班,B公司給薪勞工及與勞工簽勞動契約,勞雇關係是B不是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勞工到B公司上班」及「簽勞動契約」應可代表B公司受領勞工勞務並對勞工有管理上的指揮監督,具有『人格之從屬』、『親自履行』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另「B公司給薪」即可顯示『經濟上從屬性』;而A公司僅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顯無法令上之特徵,所以勞雇關係是B。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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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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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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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 4 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員工加班中風業者提「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法官不採信判賠835萬多元 
桃園市一名何姓男子在中壢1家工廠擔任技術員,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延長工時累積最高達128小時;次月何男在工作時身體不適送醫發現腦出血性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市府勞檢確認屬於職災,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800萬多元。 
業者反駁稱,何男到職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其父亦臥病20多年植物人,不能排除何男中風和疾病史有關;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為佐證,顯示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

法官依勞檢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確認何男屬職災,在審酌業者所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時,法官裁認,加上有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的公司規模而言,難以相信有多達28人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故不採信雇主原告自願加班說法,判何男獲賠83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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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動部有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二、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強調沒有法律空窗期,有關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適用之疑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疑義五: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
(一) 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 (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 )。
(二)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三)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四)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六: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七: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經勞資協商最短8小時,會不會勞工超時加班且休息時間不足?
(一) 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雇主如使勞工超時加班,係屬違法行為,最高得處新臺幣 100萬元罰鍰。
(二)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 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 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疑義八: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
(一)     每日工時上限 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 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 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 46小時 *3個月 =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
(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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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仲裁案判斷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 LINE 在台灣普及率超高,勞工局 104 年首度受理雇主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要求勞工在家提供勞務的仲裁申請,經仲裁委員會作成新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雇主在下班後或假日,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算加班,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本案資方雖主張勞工只需在家以 LINE 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只花 30 至 40 分鐘,並補助電話費 200 元,但仲裁委員根據勞方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依 LINE 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許多雇主或主管在上班時間會用通訊軟體 LINE 來指派工作,甚至下班後或假日對勞工傳 LINE 詢問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今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作時間。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且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僱主們千萬別再下班亂用通訊軟體 LINE盯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了!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將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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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罰鍰下限提高至9萬


勞動部統計《勞動基準法》中,也是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之一,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記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勞動基準法條款中並無規定雇主一定要設置打卡鐘,只要雇主能完整記錄勞工上下班時間,以簽到退方式記載至分鐘即可。但不論是設置打卡鐘還是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依規定應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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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員工年終獎金稅法實務及案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獎金及年終獎金發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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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獎金及年終獎金發放條件

事業單位發放的獎金或年終獎金有「節金」性質,事業單位得以「在職與否」為發放之條件,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獎金或年終獎金,有就受僱者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則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之發放要件,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或依比例發給。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另依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 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要旨:「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另依勞動部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583 號函要旨:「事業單位如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節獎金,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而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又依勞動部106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684號函略以:「所稱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係指其『節金』性質之給與,亦即係因民俗節慶,爰於特定期日發給。考量該等三節獎金因屬節金性質,如未併就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其以特定期日核發時『在職與否』為據,尚難認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之意旨。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非屬前開節金性質者,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三節獎金之發放要件,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方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至是否屬『節金』性質,非依獎金名目而定,而應以其發放要件為判斷之準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發放獎金來鼓勵員工士氣,提年度列報應付費除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外,更要注意實際給付的條件,以免不符合申報規定而遭補稅。
 
公司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法院認定無效
王姓員工收到領取員工酬勞通知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領取時,公司卻以行政作業疏失誤寄通知且他已經離職為由拒絕,王姓員工只好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仍遭公司拒付而調解不成立,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追討 ,最後判定鴻海敗訴,王姓員工有權領取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該案公司主張,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姓員工也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於107年6月30日之前離職」但他於3月1日請辭,並於3月30日離職, 王姓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王姓會收到領取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所致,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法院判定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尚有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否則應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外,規定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有資格領取,然勞基法中並沒有此限制條款,乃違反契約正義,不符勞基法規定,認定為無效,因此判定王姓員工勝訴,鴻海敗訴須給付208萬元,全案可上訴。

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才可領年終獎金

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在法律上,員工以下三個條件皆要成立時,才可領年終獎金 。 

第一:要全年工作 :在職場上會把發放年終獎金, 的時間訂在農曆過年前,因此一般年終指的是農曆過年前 ,但是一年的終了到底是國曆新年還是農曆新年,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那一日則按規定,無規定則按公司歷年運作模式。 

第二:要有盈餘 :至於要盈餘多少才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又要發多少,勞基法並無規定,因此雙方若有簽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則按規定發給,否則就有違約嫌疑。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亦沒有規定要按盈餘多少比例或依照考績生等因素發給,勞基法並無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無過失 :在職場上一般無過失指的是,指員工因違法犯紀 致使公司在運作或商譽上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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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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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年終獎金應注意列帳及扣繳申報年度
各公司行號犒賞員工一整年辛勞的年終獎金,該獎金究應認列為哪個年度費用呢?

員工年終獎金係屬於薪資範圍,對於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而言,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抑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屬於在年度結束以前已有權責發生,即使至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之薪資支出,俟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反之,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就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發放年度員工年終獎金,如預定於次年2月初發放,倘該項獎金於當年度權責已發生,雖於次年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可列為次年度薪資支出,等到次年實際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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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終獎金超過7.3萬要先扣繳5%稅款以免受罰 

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因年終獎金屬非每月給付的薪資,依照規定,公司行號發放給境內居住的個人非月薪的獎金,原則上,如金額超過7萬3千元者,應特別注意要扣繳5%,且上述稅款扣繳義務人記得要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都是在公司上班,也都是屬於境內居住的個人,公司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萬4千元、乙君7萬3千元,甲君的獎金已達扣繳標準,須扣取稅款3千7百元(74,000×5%)辦理扣繳,而乙君的獎金未達扣繳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除非是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所規定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者,未達標準7萬3,001元者,才能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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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終獎金日期如何認定有一美商保險公司與某一員工發生年終獎金認定日期的問題,雙方為年終獎金起了勞資糾紛,並因此告上法院。
依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規定中的年終指的是一年的終了,但一年的終了日是國曆12月31日還是農曆過年前發年終獎金,就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如果勞工是在一月中離職還未過年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國曆12月31日為年終,則可領年終獎金;然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是以農曆新年為年終,資方即可考慮不給付年終獎金。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視經營情況及勞工表現,合情合理下發年終獎金,另建議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加以明定,發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職,且明確約定年終是以那一日為期,以避免日後不必要勞資糾紛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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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如何讓離職員工沒年終獎金可領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就是在和公司雙方簽訂工作合約時,載明「保障」或者明確約定好年薪幾個月,例如15個月,那多出來的3個月,仍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那公司每年就一定要給足你15個月的薪水。
自願轉職的人應知,依勞基法 第29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仔細看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企業如果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強制規定。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承上如合約上載明指定那2個月是屬於「年終獎金」,那就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僱主不給附那2個月,員工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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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逾期2年債權未催收不得列報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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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債權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825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該年度向債務人乙公司催收債權無著,以為乙公司倒閉逃匿,已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故列報該年度呆帳損失825萬元,惟乙公司業於二年前與丙公司合併消滅,該公司未向丙公司催收債權,不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經剔除列報呆帳損失,補稅140餘萬元。

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即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債權人無從行使債權催收者,應取具書有債務人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屬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取具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之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且債權逾2年,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另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因此營利事業如有合併消滅公司之應收債權,應改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否則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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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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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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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逾期2年債權未催收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因債務人乙公司未於票據到期日105年3月1日如期償還3,000萬元貨款,遂於107年4月以電話要求乙公司償還欠款,又截至107年度債權已逾2年,故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損失,惟公司無法提示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不符呆帳損失認列要件,遂剔除該筆損失,補稅510萬元。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2)債權中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債權無法收回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方式向債權人催收,並取得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如僅以口頭或一般書信方式向債務人催收,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如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情形,除符合債權逾2年外,尚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催收,以免因無法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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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逾2年不得逕於催收年度列報呆帳

國稅局查核轄內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係該公司103年10月15日銷貨予乙公司之貨款,經該公司說明已於104年10月22日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款項,並取具郵政事業104年10月31日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筆債權並未逾2年,僅係證明營利事業有催收之事實,且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呆帳損失之認定,除經催收未收取款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之條件,本案債權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計算,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105年10月15日止滿2年,自105年10月16日起始逾2年,105年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經該局剔除該公司104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50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5萬元。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須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2項要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認列年度或金額錯誤,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逾2年之認定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因此,倘已取具催收證明,惟債權未逾2年,則應以債權逾2年之實際發生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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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而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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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3千萬元,該公司雖提示102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之存證函以為佐證,但主張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可作損失之認列。惟經該局查對其債務人102年1月於主管機關工商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撤銷」,已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該公司於102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102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3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51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等認列呆帳損失,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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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實務及案例(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應注意事項)-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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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行號變更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則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成立獨資行號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行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另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事實即不存在,自應解散該營利事業,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該營利事業應另行申請設立獨資的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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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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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 (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事由)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 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公司法第 10 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 17-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 283-1條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商業登記法第 7 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7 條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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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何給付資遣費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於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規定(舊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前)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後)核發資遣費。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雇主行蹤不明又積欠勞工資遣費者,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無法依據正常程序支用時,勞工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由勞工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請求分配會議,該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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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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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合併轉頂讓解散應在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日後,營業人申請有合併、轉頂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變更營業登記事項,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若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若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合併、轉頂讓、解散或廢止營業等變更營業登記事項,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外;若日後有變更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應在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受罰;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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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事業單位結束營業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勞動局備查後,即可將款項發還員工。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並在事業單位辦理清算完畢後,附具會議紀錄、職工福利金收支結餘表、職工福利金發還員工印領清冊正本或匯款明細表、主管機關同意解散、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正本等資料,函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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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行號頂讓或結束營業(歇業、解散)如何辦理名下車輛過戶?


頂讓或結束營業(歇業、解散)要辦理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其中名下車輛過戶轉讓,應注意下列事項和備齊下列證件: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過至個人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車主親辦: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新車主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 (C)代辦人之身分證。
 (2)過至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過至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
B: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過至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5)原車主之歇業證明正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2.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3.行車執照。 4.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5.蓋妥雙方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規費:
1.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2.機車行車執照屆(逾)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
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
 5.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6.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或臨時檢驗合格者免)。
7.營業車、自用大型車、自用小貨車及其他受管制車輛,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8.公司、行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須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更多更詳細 事業單位解散或歇業時法律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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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4月熱門加盟娛樂百貨業創業前景統計表圖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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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來源 :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108/5/11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
頂讓店創業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娛樂百貨業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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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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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百貨業潛力不看好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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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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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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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提供顧客試吃及贈品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設帳記載)-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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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顧客試吃及贈品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設帳記載

公司或行號為促銷推廣產品,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等活動,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設帳記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該項貨物係供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該筆開立之發票可列報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或商店行號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贈品等活動,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如有將商品轉供銷貨時之贈品使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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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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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餐飲業承攬喜慶宴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以往所接辦的檢舉餐飲業承攬喜慶宴會逃漏稅案件,多數為業者以減收(付)5%營業稅金額,與顧客私下約定不開立統一發票,惟事後常因服務品質或菜色等因素不符買受人之要求,進而引發糾紛遭檢舉逃漏稅。
 
承接婚嫁、喜慶、尾牙及春酒等餐宴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承攬喜慶宴會服務,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拒不開立統一發票,或是於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時需再加計5%營業稅之說法,誘使消費者打消索取統一發票的念頭,皆涉逃漏稅之情事,會遭補稅及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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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因此,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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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餐廳加收小費服務費應納入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顧客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於店家消費,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小費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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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常發現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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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實務及案例(以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利事業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超過成本應認列收益

一公司以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申報未實現兌換利益新臺幣1,700萬餘元,經國稅局認定該利益已實現,核定為兌換盈益,補稅近280萬餘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外幣應收債權轉作投資時,並無實際資金流動,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並無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收益,故該匯兌差額稅務上應屬未實現的利益。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由「其他應收款」轉換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於債權轉換投資日因匯率調整所產生的收益,即屬已實現之交換資產利益,依規定應列報為交換資產利益,案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納稅義務人並繳清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以債作股金額超過成本,譬如以應收外幣債權直接轉作投資成本,因資產轉換產生之兌換盈益屬已實現收益,如果是兌換損失,亦屬已實現損失,結算申報時應予注意,避免遭致補稅。

未實現之資產減損損失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於12月31日自行就其運輸設備按鑑價公司鑑價結果,逕行列報損失200萬元,因所列報的損失並非該資產實際毀滅、廢棄或處分所產生,屬未實現損失,故將其全數剔除,核定應補繳稅額34萬元。

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評估資產所產生的資產減損損失,由於係公司依相關資訊推估判斷產生之帳面損失,而非資產實際毀滅、廢棄、處分或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所實現之損失,依現行稅務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作為計算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於財務會計上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後,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資產的折舊計算,仍應以減除該資產減損損失前之未折減餘額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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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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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發生營業虧損並造成出資額之折減始為實現
甲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投資損失370,0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遭剔除補稅。
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系爭投資損失係源於吸收合併A公司,承受消滅之A公司資產而取得轉投資之B公司,並以B公司股權帳面價值作為取得成本,嗣B公司因辦理清算已無任何資產負債,原取得B公司股權帳面價值即為投資損失,其已檢附解散清算證明文件等。經該局查核,以B公司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從事海外投資控股業務,B公司再轉投資C公司為甲公司之孫公司,實質上運用甲公司之投資款產生之營運虧損為C公司,惟甲公司無法證明C公司有實質營運所產生之虧損,顯見B公司僅係形式上辦理解散清算,甲公司列報之投資損失並無資本額折減已實現之情事,原核定否准認列並無不合,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範之投資損失,係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並透過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方式,造成其出資額折減者,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並非僅檢附形式減資或清算文件即可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雖提示清算證明文件,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虧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出資額折減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損失,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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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 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逐年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調整認列於財務報表中,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係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2,8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000,000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3,200,000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800,000元(2,800,000-2,000,000),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共漏報全年所得額1,20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資產損益,營利事業出售若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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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出售資產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A公司於將其固定資產-廠房以70億元作價讓與B公司,並取得B公司股票。經該局核定以資產作價轉投資,其廠房成本應以稅務會計之帳面價值(未折減餘額)61億元計算,而非以財務會計之帳面價值70億元,此折舊費用之財稅差異數9億元,屬已實現費用或損失,核定出售資產增益9億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開廠房雖以70億元作價讓與,惟B公司係以61億元為準逐年提列折舊,是該項財稅暫時性差異數9億元已隨同移轉與B公司,因此,不應列為A公司出售資產收益云云,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之損益,應按售價與帳上資產之未折減餘額之差額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售資產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另營利事業資產轉讓時,其估價應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並無將財稅暫時性差異數隨同移轉受讓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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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面價值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持有閒置外幣資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損益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淨兌換虧損3.6億餘元,發現該公司係將閒置外幣資金以外幣定存到期換單再續存方式作為理財規劃,誤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點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僅係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應屬於未實現之損失,致遭剔除補稅6,17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戶內支、存交易,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之基礎,其因支、存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兌換盈虧,應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持有閒置外幣資金,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損益,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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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網紅、藝人等代言人受罰實務及案例(網路業配文廣告誇大不實累計罰鍰64萬)-創業開店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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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業配文廣告誇大不實累計罰鍰64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105年至108年3月,裁處網路食品違規廣告案共838件,達5,034萬元罰鍰,其中裁處網路部落客佔26件,計新臺幣138萬元罰鍰。

舉一實例說明演藝圈人妻團之一的陳OO,在臉書網站宣稱「…大家都說超有感…肉肉真的不見了! …只要輕輕鬆鬆…」、「…短短一年竟從168cm到184cm…今天為了看看兒子這一年的身高…一年前才168cm,現在184cm整整多了16cm…6月的時候跟爸爸去坐郵輪的時候還180cm,現在卻已經『184cm』...看到兒子長得這麼高大...(佐以身高前後對照圖)…」等詞句,臺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及調查共開罰8次(件),累計處分新臺幣64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及公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在網路宣稱或分享食用心得而涉及生理功能、改變外觀、五官臟器或醫療效能,或等同意義文辭之效能或影音呈現,即觸犯規定範圍,請趕緊刪除或修正相關網頁,如被查獲並經調查違規屬實,將依法裁罰,如為相同產品廣告累犯,則加重裁罰,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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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廣告誇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網紅、藝人等代言人受罰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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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相關法律條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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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廣告不實網紅、藝人代言人亦須負起連帶責任一併受罰
網紅、藝人等擔任涉及廣告不實違規產品的代言及拍攝廣告的「代言人」,如果本身知道代言產品「沒有這項效果」,或是迎合廠商進行「不實宣稱」,依違反食安法除對廠商開罰外,代言人亦須負起連帶責任一併受罰。
依食品標示宣傳廣告不能有誇張易生誤解情形,更不可宣稱具有醫療之效能,如果是食品功效涉及「不實誇大」,違反依食安法第28條規定將可處新台幣4到400萬的罰款,如果宣稱有醫療效能則可處60到5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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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很大擔任產品代言、拍攝廣告的網紅、藝人等代言人也受罰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代言人也受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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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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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補助外籍專業人才子女獎學金不列所得公司亦得費用列帳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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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外籍專業人才子女獎學金不列所得公司亦得費用列帳

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建築工程規劃專業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租稅優惠措施,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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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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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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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107年度起可申請租稅優惠措施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人,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領域等特殊專長者,自107年度起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年5月)或離境申報時向稽徵機關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且符合下列3項條件:
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受聘前曾在我國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此限)。
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3.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David於107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3項條件,且108年度、110年度及112年度均符合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為800萬元及海外所得200萬元(107年度、109年度及111年度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未居留滿183天),因108年度才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故以108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租稅優惠措施得遞延留用5年(自108年度起算5年,至112年度為止),故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年度為108、110及112年度,該3個年度各享有租稅優惠所得金額計算如下:
1.免課稅的薪資所得金額(800萬元-300萬元)×50%=250萬元
應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800萬元-250萬元=550萬元
2.海外所得200萬元: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租稅優惠措施,欲將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另應注意該租稅優惠之內容為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另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以後年度,未連續符合要件者,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遞延留用期間以5年為限。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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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處75萬元罰鍰

雇主徵求員工,近年來常發生外國人自稱是外籍移工或學生身分,雇主因未再核對外國人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等資料正本,導致遭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受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違反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上路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在107年2月8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已陸續開放受理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共8大專長領域),自由藝術工作人才,勞動部也已同步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另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之外國人工作許可部分,包含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得1次申請最長5年許可;另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無須透過雇主進行送件,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已獲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須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過去在臺居留或居住達一定期間的要件。有申請工作許可需求的外籍成年子女,務必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備齊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的證明等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影響
申請時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上述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勞動部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專線 (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若民眾對各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人才專法其他規定事項的有疑義,也可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洽詢各部會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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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

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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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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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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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應知實務及法規(退休年資乾坤大挪移損下百萬退休金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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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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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資乾坤大挪移損下百萬退休金實務案例

有一吳小姐在同一公司同一地點工作27年,公司因故倒閉後,吳小姐在申請勞保代償給付時,才發現在這20幾年工作期間,老闆竟然私自未經其許可下就將她更換了好幾家公司,所以吳小姐雖坐在同一公司同一地點上班,卻已跳槽多次。

吳小姐不服打民事官司,法院判決27年是同個公司,吳小姐的年資沒有中斷可併計,且算出公司應給付106萬退休金,但勞工局認定這三家公司負責人是不同人(不同法人),因此吳小姐依規定年資中斷,只能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最後一家公司的5年年資來計算,因此只認定她最後的5年年資,無法支領超過百萬的勞保退休金,也無法領到全額6個月的薪資代償給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27日勞動3字第101003439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84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倘勞工離職後重新受僱,係屬新勞動契約之成立,年資重新起算。」。

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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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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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 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1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2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
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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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公司改名勞工年資中斷老闆拒付退休金法院判決案例

一潘姓婦人在同一補習班地點工作多年,在這工作期間該補習班名稱曾4度更名,補習班以新舊雇主不同,指她79年至88年期間為重聘,年資中斷,此不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拒發合併計算後的退休金給她,潘姓婦人不服,以年資應要合併計算,向法院提起公司應依規定給付退休金之訴。

法院審理後裁定認為,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員工,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補習班雖然4度更名,但主要商標並未更改,新舊公司所在地幾近相同,新舊雇主是同一經營團隊,年資應合併計算,且潘姓婦人工作25年以上,符合勞基法申請退休的規定,判補習班須依法給付退休金120多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因此不論是變更公司負責人還是公司名稱,只要員工是非自願離職 ,雇主資方就應給付遣散費 ,舊制--年資*(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 ,新制--年資*(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2),因此新舊雇主轉換處理留用員工在新舊公司的年資問題,業界處理新舊雇主轉換的兩種做法: 一是新公司承認員工年資或是舊公司結清年資給付員工。
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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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領退休金後重新投入職場雇主仍應按月提撥6%薪資 
領勞保老年給付,或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的退休族重新投入職場,這樣的員工,雖不能再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但雇主 仍可申請勞保職業災害險,如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就可從勞工個人勞保取得的職災保險給付中,去抵勞基法第59條規定的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以減輕雇主的職業災害風險負擔。

另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提撥退休金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勞工,並未限制是否有投勞保或是年齡有上限,勞工有無參加勞保,年齡多大,只要有受雇事實 ,且適用勞基法,雇主就應按月提撥勞工6%的薪資到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新制的帳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領了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退休後重新投入職場繼續工作的勞工,適用勞基法的雇主 即應按月提撥6%的薪資到勞工退休金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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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明確定義勞退足額採計方式

勞動部明確定義勞退足額採計方式,「勞工人數」是指當年度終了時適用舊制勞退的在職勞工,且下一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工作年資」採計到下一年度,「平均工資」則是當年度終了時的月平均工資。

舉例說明,企業有員工一千人,原已有一百人符合退休資格,明年會再新增廿人符合退休資格;假設這一百廿位老員工月平均工資5萬元,每人都可拿到最高的四十五個月舊制勞退金,共須2億7千萬,企業明年三月底前就得足額提撥2億7千萬元。
勞工六十五歲為強制退休年齡;此外,六十歲、工作十年;工作廿五年以上;或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滿五十五歲都可自請退休。以工作卅年為例,退休金為退休前六個月平均薪資四十五個基數(月),若月薪資五萬元,可拿二二五萬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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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老闆提繳勞工退休金 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資低於11,100元的部分工時人員如何提繳退休金

部分工時人員實際上整月均屬在職狀態,所以應申報整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而月提繳工資應按其整月工資總和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等級金額申報,目前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級金額低於11,100元以下者,分為1,500元、3,000元、4,500元、6,000元、7,500元、8,700元、9,900元及11,100元共等8個等級,單位為月工資總額在11,100元以下(含)的部分工時或微量工時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整月提繳,並於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人員」字樣。
按勞工每月實際工資總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級金額填寫於月投保薪資欄位,不必侷限在勞保最高(45,800元)及最低(11,100元)投保薪資級數填寫,或依勞工實際工資總額填寫,勞保局會依勞保、勞退適當等級自動歸級。
沒加勞保就不必提勞工退休金這是錯誤觀念
有些老闆認為公司只有3個員工,沒有強制加勞保,所以就不必提勞工退休金,這觀念是不對的。

依法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就是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無論是否在公司投保勞保,老闆都應為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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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務及案例(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2件防腐劑不符規定)-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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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清明節應景食品2件防腐劑不符規定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掃墓應景食品95件中有3件不合格,,此次抽驗包含潤餅皮、糕粿類食品、豆製品、花生粉、素食食品及生鮮蔬果,檢驗防腐劑、著色劑、殺菌劑、漂白劑、黃麴毒素、農藥殘留及非法食品添加物等。

其中「獅子頭(蛋素)」素食檢出蒜成分涉及標示不實;1件「春捲皮」含防腐劑「已二烯酸0.36g/kg(標準:不得檢出)」,皆已移請所轄衛生局追辦;另1件「豆腐」有防腐劑「苯甲酸0.44 g/kg(標準:不得檢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規定可開罰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不合格食品皆已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這次檢出的「苯甲酸」及「己二烯酸」只能限量使用於乾酪、蘿蔔乾、果醬等產品;「豆腐」及「春捲皮」則不准添加。 應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合法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選擇信譽優良的製造商,並索取進貨憑證或檢驗合格證明,勿購買來路不明、過於鮮豔慘白或有刺激味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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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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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防腐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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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圓、魚肉煉製品及冰品餡料抽驗 2件防腐劑違規

為防止食品腐敗變質,往往業者會添加防腐劑來延長保存時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肉圓、魚肉煉製品(甜不辣)及冰品餡料(粉圓、芋圓、地瓜圓、粉粿、QQ圓及西谷米),檢查防腐劑、硼砂及順丁烯二酸含量,檢驗40件中結果有2件肉圓檢出防腐劑「己二烯酸」超量。

不合格產品分別係為中和區販售肉圓,檢出己二烯酸0.15g/kg、新莊區販售之肉圓店,檢出己二烯酸0.13 g/kg,經查製造商均為新莊區張姓攤商,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鍰。 防腐劑標準:
*己二烯酸標準:冰品餡料1.0g/kg、魚肉煉製品2.0g/kg、肉圓不得檢出 *苯甲酸標準:冰品餡料、魚肉煉製品1.0g/kg、肉圓不得檢出 *去水醋酸標準:均不得添加
*硼砂標準:均不得檢出
*順丁烯二酸與順丁烯二酸酐總量標準:均不得檢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確實保留進出貨憑證,落實自主管理。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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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豆製品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結果及後續處辦情形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月13日啟動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稽查抽驗計畫,共計抽樣豆製品檢體240件,包含原料、豆腐、豆皮、豆乾、豆腐乳、豆瓣醬等,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過氧化氫、皂黃等項目。檢驗結果2件防腐劑超出限量標準,2件檢出二甲基黃陽性;添加物部分共抽查175項,針對其許可證、有效期限等進行查核,抽查結果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各1件。

104年豆製品製造業暨素食豆製品不合格產品後續處辦情形:嘉OO(五香豆干)下架銷毀共計1.8公斤裁處10萬5千元整;駿OO業有限公司(消泡劑)未辦理其產品登錄事項,已於103年12月裁處3萬元,本案違反食安法第21、24條規定,裁罰8萬元整;味芳豆腐店 (豆干) 104年2月2日當日生產豆製品銷毀690公斤,裁處9萬元整;廣東商號 (黃豆干)下架銷毀共300台斤,裁處4萬元整,正依行政流程辦理相關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下載: 添加物來源不合格品項為標示不符與登錄資訊不符總表1040407_0048946002.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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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干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市府樂意協助輔導改善

65年老店一O豆干年前抽檢發現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防腐劑檢驗查核標準是依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定,苯甲酸是合法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然用量需於Benzoic Acid 0.6g/kg以下,其中19件抽驗商品僅一O豆干超標,台中市府樂意提供一O公司相關輔導並協助改善。

一O豆干在台中市公益路及樂群街有兩家門市,現一O豆干大門口已貼出「出租」告示。今年1月28日一O豆干被查出有5種豆干產品防腐劑超標,第2天就決定要暫時歇業。 業者表示大環境不好,政府整個食安機制問題,應該針對整個食品添加物機制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防腐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特別是元宵節將至,為保障民眾食用元宵應景食品之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抽驗市售包裝及散裝元宵節年節食品,如湯圓(含其餡料)、芋圓和粉圓,檢驗項目包含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防腐劑及甜味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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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 29 Fri 20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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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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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應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因此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定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因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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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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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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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 

一名劉姓女子,近年向多家早餐店、小吃店到處應徵求職,面試時皆稱對相關事務非常熟練經驗豐富且積極進取,錄取上班後,劉女卻故意「擺爛」且不願意接受教導,逼雇主將她開除,被雇主開除後,就去申請勞資調解,指稱雇主無預警解僱,欲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其中雙台北市高達百件以上、其中成功得手50多件。劉女近日又指控一家早餐店非法將她解雇違反勞基法,其依民法48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從解雇之日起算至上訴期間的工資,共應賠13萬多元工資。

該案台北地院最後裁定,劉女敗訴,其因劉女讓業者誤用高薪聘任,因此雇主解僱合法。且劉女之前也曾在某早餐店用相同因由求償11萬餘元,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法官痛批劉女濫用訴訟權利、擾亂商業秩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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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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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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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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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店長威脅工讀生不離職從此不再排班違勞基法 

一工讀生在網路上批評店長行為,隔天工讀生上班時被店長叫去休息室,店長一開始是說工讀生工作表現不佳店要求工讀生離職,當時工讀生覺得不合理,拒絕簽下離職單,但店長竟說,你不離職我從此不再排你班,看你能怎樣,最後還是在被逼迫情形下簽下離職單,該名工讀生不服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該案經勞動局調查,該名工讀生係部分工時人員,雙方所簽勞動契約中雖並沒有明定排班時數上下限,計薪原則是按每月排班表出勤時數而定。但店長此強迫勞工離職行為,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 有關雇主之終止契約法定事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以及第54條規定,除非勞工具有工作不能勝任等資遣事由、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懲戒解僱事由、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等資遣事由以及勞工符合強制退休等要件,並有具體事證且符合解僱原則,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如無上述事由,雇主終止雙方間契約關係,強迫勞工離職,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且解僱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長威脅工讀生及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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