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實務及案例(網購進口仿冒品涉及刑事責任)-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網購進口仿冒品涉及刑事責任
107年查獲進口仿冒品數量超過5萬件,108年以來臺北關仍發現為數不少進口仿冒商品案件,例如仿冒ADIDAS頸巾、ADIDAS褲子、CASIO G SHOK手錶、JO MALONE香水等各種型態案件,經通知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該關皆立即予以扣押查辦。
本案每袋貨物雖分別以不同進口人名義報關,惟經初步調查,懷疑是相同貨主利用化整為零方式分批進口,該關已檢具相關事證移請檢警單位繼續偵辦,進口人除須負起刑事責任外,將面對行政裁處及鉅額民事求償,可說是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雖常有「不知道買到仿冒品」、「贈送品非販售用」或「國外寄錯貨」等說詞,但是只要商品經鑑定為仿冒,海關就一律依法告發,以保護業者智慧財產權,切勿心存僥倖。
以下 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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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相關稅法條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應循何種途徑尋求解決
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對禁止事業為仿冒行為之規定,除已變更條次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外,其重要修正之處,即考量對於仿冒行為公平交易法為商標法之補充規定,為避免法益保護輕重失衡,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對仿冒行為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規定,改採民事責任。
故於104年2月6日後,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爭議,即應由爭議雙方當事人逕循民事司法途徑尋求解決,而無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行政裁處手段介入規制之餘地。
店家只買不賣假貨亦違商標法實務案例
店家業者如向來路不明人進假仿冒貨,雖未出售,也是違反商標法。
有一違反商標法案例中盤商向來路不明人進貨假冒金門高樑酒,中盤商未出售,然依法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將違法商品購入或賣出,其犯罪行為即以構成,經檢察官依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提起公訴,處拘役50日。
裁判字號:95年易字第2122號 要旨: 參見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2500 號判例意旨可知,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本案被告坦承販入扣案酒類商品,則參照上開說明,被告販入扣案酒類商品之行為已足該當販賣之構成要件,被告辯以只有買入尚未賣出等詞並不可採。本案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一般店家或擺攤者應注意,千萬不要為少許利潤,陳列或販賣仿冒商品或仿冒商標商品,如被查獲仿冒商品依法沒收外,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販賣仿冒商品刑事責任無法撤回告訴
一、沒有得到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的同意,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虞。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都構成侵害他人的商標權,依照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可對行為人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販賣仿冒商品的人,或者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的人,則可以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不管是直接侵害或者是販賣還是陳列仿冒商標的商品,都會構成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還是要負擔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而且這個刑事責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就可以不受理訴訟。
五、消費者購買仿冒商品,在我國目前尚不構成犯罪。但是在國外,有些西歐國家對於外國旅客攜帶有仿冒商標的物品者,有科處行政罰鍰的規定,貪小便宜的消費者,可應謹慎注意。當然最好不要買仿冒品,以免助長犯罪。
營利事業有關事業仿冒行為及賣仿冒品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格子店寄賣仿冒品遭求償四百五十萬
格子店只要選定於人潮多、繁榮、年輕族群多的地點,將店面規劃成一格一格的位置,出租給需要的人,就有租金可獲益, 因此相當受到創業者的歡迎喜愛。然台中市一名格子店業者以每月每格六百元的價格出租兩個格子給人寄賣玉墜子,但遭到原廠正牌公司查到玉墜子乃是仿冒其飾品公司的商標,出租格子的格子店因此被控違反商標法,遭原廠正牌公司業者求償四百五十萬元。
本案檢察官認為,格子店業者收了租金幫忙販賣商品,就有責任查證產品真假,有無違反商標法。雖然沒有直接故意(明明、很確定知道),但可能涉及間接故意(有懷疑但沒有經查證)。然本案只要格子店業者能夠提出只是出租格子讓人寄賣,且證明證實真得不知情(非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格子店業者還是有轉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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