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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食藥署手搖飲不能只標全糖半糖需標示總糖量熱量-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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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手搖飲不能只標全糖半糖需標示總糖量熱量

衛福部食藥署109年3月18日預告修正飲料標示規定草案,不論便利商店、速食業或是連鎖飲料店的現調飲料,必須標示總糖量、總熱量和咖啡因含量等,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食藥署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規定須揭露,原先只要求只要求業者標示額外添加糖量,修正為應該全面標示飲料的總糖量及總熱量,且適用範圍包括所有連鎖手搖飲以及連鎖便利商店與速食業現場調製的各類飲料,但可只標示最高值「全糖」的總糖量和總熱量,「微糖」、「半糖」、「三分糖」等可以消費者再行換算。 標示不實者,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及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預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手搖飲不再只標「半糖」、「全糖」,未來都應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
 

附註:
主旨: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hoppy65432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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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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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抽驗飲冰品生菌數、大腸桿菌群超標至少罰款3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啟動冰品(冰塊)飲品抽驗專案,今年截至7月上旬已累計完成196件產品檢驗,其中177件產品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合格率為90.3%,有11件食用冰塊、1件茶飲及1件刨冰經複驗結果與規定不符(比率為6.6%),不合格原因為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超標,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以下罰鍰。另有6件經初抽不合格,已停業或停售,本局將持續列管。

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為飲冰品之衛生指標,超過標準即表示飲冰品在製作過程中衛生狀況不佳,可能原因包括場所、設施及設備不潔、原材料儲存不當、水質管理不良、製備過程不當、人員衛生不良或盛裝容器不潔等。衛生局呼籲保障 民眾食用飲冰品之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冰品應注意冷凍、冷藏溫度品,冰櫃冷凍溫度須維持攝氏–18度以下、冷藏溫度須維持攝氏7度以下,審視製作冰品食品之水質,盛裝冰品食品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落實衛生自主管理,以確保冰品安全。

衛生局抽驗冰品牛奶霜淇淋大腸桿菌群超標4.5倍開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霜淇淋、冰淇淋及冰棒」產品是否合乎衛生標準,本次共抽驗61件產品,其中15件為霜淇淋,另46件為冰淇淋及冰棒,61件中有2件霜淇淋初、複抽結果均不符規定。

本次抽驗不合格產品為「國O影城中和環球店」自製「牛奶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411,500CFU/ml(標準:100,000 CFU/ml以下) 、大腸桿菌群1,100 MPN/g(標準:100 MPN/g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460MPN/g;另1件為淡水 「天O王霜淇淋」自製「香草優格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692,500 CFU/ml (標準:100,000 CFU/ml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210 MPN/g,隨即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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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罰2萬

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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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公佈市售冰品衛生微生物抽樣檢驗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度針對市售冰品採樣78件進行針對冰品之好發汙染病原菌如病原性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仙人掌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等進行檢驗。

衛生指標及病原菌檢驗結果顯示約有4成 (43.6%)冰品不符衛生標準,其中以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超標為最大宗(均占24.4%),金黃色葡萄球菌、病原性大腸桿菌及仙人掌桿菌等病原菌亦有零星檢出。(冰品抽驗不符規定清單名冊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檢體包含刨冰(17件)、冰沙(17件)、冰淇淋(15件)、冰塊(18件)及其他冰品(11件)共78件,結果34件不符衛生標準,包括衛生指標超標21件,檢出病原菌者5件,8件衛生指標超標且檢出病原菌;依不合格檢驗項目分析,以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超標為主;在病原菌檢出方面,金黃色葡萄球菌、病原性大腸桿菌、仙人掌桿菌分別檢出6件、5件及4件,沙門氏桿菌及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則均未檢出。依冰品種類分析,刨冰之不合格率最高(64.7%)、其次為冰沙(47.1%)、冰淇淋(40.0%)、冰塊(33.3%)及其他冰品(27.3%),檢出病原菌之比例依序為刨冰(35.3%)、冰淇淋(20.0%)、冰塊(11.1%)、其他冰品(9.1%)及冰沙(5.9%)。該檢驗結果已陸續通知地方衛生局,俾利後續相關行政處理,包括加強業者GHP查核及輔導,或令業者限期改正及產品複查抽驗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冰品微生物不符規定之原因可能為場所、設施及設備清潔不足、原材料受汙染或儲存不當、水質管理不良、製備過程不當、人員衛生不良、盛裝容器不潔等所致。業者可至食藥署網站下載「涼麵、熟食滷味、飲料及冰品之食品風險管控手冊」參考使用。另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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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抽查食用冰塊多家知名加盟連鎖品牌檢出生菌數超標

炎炎夏日,氣溫也節節飆升,冰品成了不少民眾的消暑利器,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及健康,自5月份起陸續針對市售飲料連鎖店、餐飲業抽驗食用冰塊共計56件,檢驗項目為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每公撮中生菌數100 CFU/g以下)及大腸桿菌群(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陰性),檢驗結果已全部出爐,計有25件不合格,皆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其中2件為同時檢出大腸桿菌群),不合格名單詳如附件。

衛生局已依規定令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於期屆後將再前往進行複檢抽驗,如結果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製作食品之水質,盛裝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品。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因素所致。原料製程一旦遭受污染,製成冰品冷飲產品後,原料中之營養物質會讓微生物繁殖的更快,加速食物變質,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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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實務及案例-事業單位在這情形下扣發工資不違法-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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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在這情形下扣發工資不違法
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釋, 雇主不可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義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預扣勞工工資」係指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得抵銷自無疑問,然其他種類債權,則須依事實發生時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有另行約定可自工資內扣抵,方得抵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原則上雇主不得以勞工怠於履行勞務或侵權行為、懲罰性違約金等因勞工履行勞務所衍生之債權主張作為賠償抵銷之用,但還是須依事實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前開規定而定。

雇主不可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契約係屬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事 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 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 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 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不宜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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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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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勞工遲到而扣薪資嗎? 
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乃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逕行扣抵。

然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者,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數額及方式自得由勞資雙方協議定之,因此,雇主可因勞工遲到而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應由雇主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才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但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造成損害發生,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亦皆沒異議下,且同意雇主未來可預扣工資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進行預扣工資。另,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82)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於法尚無不合。

老闆從工資扣遲到罰金到底有無違法 ?

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又勞動基準法內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如雇主使用懲戒手段從工資扣遲到罰金,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雇主發放薪資,不論勞工是否違約,原則上須全額一次給付,雇主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薪水。然雇主如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法院曾有判例認為雇主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可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然雇主須在工作規則中明定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且扣薪規定合理,罰金應該和違反規則的嚴重程度相符,且要公告周知下,而且再進行懲戒時懲戒程度必須與違規情節相符,才會合法。 例如雇主以「盤點損失為由扣薪」,「遲到早退扣2000元」、「服裝儀容不整扣2000元」、「對公司主管不尊重、不禮貌,扣2000元」,這種利用工作規則扣薪規定,罰金與違反規則嚴重程度不相符,扣發勞工薪資,原則上皆是不合法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但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造成損害發生,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亦皆沒異議下,且同意雇主未來可預扣工資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進行預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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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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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薪資條)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基法修正通過後,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都得給勞工薪資條。公告勞基法施行細亦明定工資明細中需有「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4大項。
勞動部所公佈範本中,最簡單範本為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含:固定薪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應發金額,以及勞健保、團保、請假等應扣金額。最後,兩者相減,即為實發金額。

最詳盡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則是針對應發項目及應扣除項目,詳細列出計算方式,例如列出平常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其加班費計算的倍率;還詳細列出勞工請事假、病假情況;列出勞工個人特休假情況,入帳日期、轉帳帳號等等。
 
至於其中折衷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則列出約定薪資結構(含底薪、津貼、獎金等)、非固定支出項目(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應代扣項目(勞健保、自提勞退、職工福利金、事假、病假)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少雇主仍不知道工資明細(薪資條)如何寫才不會違法,勞動部日前在官網上提供3種工資明細範本,供民眾參考使用。 至於打工族、按件計酬工作者,以及各行業別薪資結構不同,雇主皆可下載參考範例內容 (https://www.mol.gov.tw/topic/32853/32869/32931/)再依實際情形,自行刪減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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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扣薪罰款懲戒員工需符合比例原則

有雇主常會以罰款扣薪資作為懲戒員工的手段,像是遲到罰錢等,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然依法規定即便勞雇雙方有約定,或員工簽下同意書,基本上雇主業者未違法,然罰款扣薪須符合比例原則,若是遲到罰款超越適當比例,最重依法可罰鍰一百萬元。

雇主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是一最常見僱主懲處勞工方式,不過如果僱主要用扣薪或罰款當作懲處規則,請注意勞基法相關規定。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的費用。預扣的意思是指,事先扣一筆錢,來預防還沒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損害。例如,每個月工資3萬元,雇主預扣3千元作為懲處的押金、保證金,等待扣款。除此還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亦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權利。例如,員工1小時薪資180元,1分鐘等於3元,如果員工遲到5分鐘,若雇主因遲到1分鐘即扣500元,或是領日薪遲到5分鐘挨罰1600元,就是不符比例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然依勞動基準法22條但書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此雇主與員工事先約定遲到罰款扣薪,且符合比例原則,還是一可行督促員工的一種有效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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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 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展覽退稅機制-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展覽退稅機制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指為拓展業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貨物或勞務活)或臨時商務活動(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 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與本事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商務)期間, 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 總計金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得申請退還。

指向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營業稅 (稅率為5%)。

申請退稅須符合哪些條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二)經各該國政府核准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或類似稅籍登記者。
2.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經各該國政 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 (三)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 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
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得申請退稅:
(一)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高鐵、飛機等收據或 票根正本。 (三)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正本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正本。

購買下列貨物或勞務,不能申請退稅:
(一)非供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已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規定申請退稅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 VAT Refund System專區,查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 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 業稅實施辦法」及相關退稅須知與其申請書等各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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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所得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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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得稅節稅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
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16條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申報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所得稅法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
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1-1條
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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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廠房為負責人所有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獨資企業,廠房登記之所有權人亦為負責人,且是供直接生產使用部分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的自有房屋,依公司組織型態可分為以下3類: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房屋登記非為負責人所有,若工廠為合夥組織者,是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仍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住宅用途改營業用途後房屋稅地價稅電費省稅省錢之法

原為住宅用途之房屋若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將主動調整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為營業用稅率;但若僅有部份面積申請為營業用,可申請部份面積課徵營業用。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地價稅方面:由住宅用途0.2%增加為1%-5.5%(依累進起點地價)

房屋稅方面:由1.2%增加為2%或3%

電費方面:房屋改營業用後,原則上其用電亦應改為營業用電費率;但臺灣電力公司認定是否為營業用,非以營業登記為基準,而是以實際營業行為為基準。亦即有營業行為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臺電仍有可能調整電費。若電費要申報公司費用並扣抵營業稅,應向臺電申請調整費率。非營業用電增加為營業用電(夏月(6/1-9/30)、非夏月及用電度數分段將影響每度電價,實際電價參考臺灣電力公司電價表)。

綜合以上,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營所稅可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達節稅效果

營利事業可向稅捐機關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節省部份綜所稅及營所稅。

a.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交際應酬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高的列支標準。
b.技巧性選擇「書審申報計算個人綜所稅額時,如發生虧損,可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的虧損就核定的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當作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新設立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交給國稅局,經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使用藍色申報書資格,經營中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開始的第6個月內,且必須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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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捐贈文創產業支出節稅大但要注意時效性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捐贈某文化協會辦理文創活動支出100萬元,因公司未於次年1月底前向文化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於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限額內列報費用,超過所得額10%限額的部分,遭國稅局剔除71萬元,補徵稅額12萬元及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且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依規定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依規定格式申報,才能享受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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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合法節稅(營業稅/印花稅/營所稅/房物稅/貨物稅/所得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選用折舊方法節省稅負

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理論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另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亦可變更折舊方法。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但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又可兼顧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早期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可使早期之純益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利益,但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茲歸納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況,宜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
(1)享受5年免稅獎勵期間:因如採定率遞減法將使免稅期間多提折舊,減少之所得將遞延於非免稅期間而增加非免稅期間之租稅負擔。
(2)處於虧損期間或有鉅額前10年虧損可扣抵時:採用定率遞減法只會加大營利事業之虧損,如採平均法可減少折舊提列,及時享受盈虧互抵利益。
(3)新創立或預期轉虧為盈時:早期營業規模較小或由虧損狀況初轉為盈餘時,獲利均較低,如採定率遞減法並無減輕稅負之實質利益。
(4)享受購置設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扣抵稅額時:因已實質享受減稅利益,若採用定率遞減法反而對營利事業不利。
(二)反之,營利事業如非屬上述情況及在物價水準、稅率不變情況下,採用定率遞減法較平均法有利,誠如前述,此法能使固定資產早期較平均法多提折舊,將早期應納之稅負遞延至後期繳納,而獲延期納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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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呆帳損失減少稅負

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時,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且依營所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依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
依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規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五)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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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實務及案例-出差的交通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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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交通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

若因出差至外地,出差的交通時間(如搭火車或飛機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時間)的時間是否視為出勤(上班)時間?

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奉命出差,在往返出差地時有程度喪失使用時間之自由、受雇主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往返出差地交通時間即可謂「工作時間」。另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罰鍰下限提高至9萬

勞動部統計《勞動基準法》中,也是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之一,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記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勞動基準法條款中並無規定雇主一定要設置打卡鐘,只要雇主能完整記錄勞工上下班時間,以簽到退方式記載至分鐘即可。但不論是設置打卡鐘還是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依規定應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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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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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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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下班後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聯繫公務有些可不算加班


現代勞動型態多元,勞工在下班後,僱主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交辦公務,算不算工時,要視指揮監督狀況及工作內容而定。

 

勞工下班後,若是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通知聯繫,勞工可以有權決定參不參與討論及是否要提供勞務,且不會因此對公司發生損害,即可不算工時。然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勞工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譬如有接到主管指令,或是在勞工無權拒絕下,一定要參與討論,且須馬上處理提供勞務下,一律算工時加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下班後,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指揮監督下,勞工有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也就是雇主在以line等社群軟體進行工作討論或交辦事項,或是要求馬上製做圖檔或是傳送即時信件等,勞工無權拒絕,一定要處理地情況下,只要勞工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再輔以對話、通訊紀錄等佐證,一律算工時,雇主即應補登載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給付加班工資。


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仲裁案判斷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 LINE 在台灣普及率超高,勞工局 104 年首度受理雇主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要求勞工在家提供勞務的仲裁申請,經仲裁委員會作成新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雇主在下班後或假日,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算加班,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本案資方雖主張勞工只需在家以 LINE 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只花 30 至 40 分鐘,並補助電話費 200 元,但仲裁委員根據勞方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依 LINE 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許多雇主或主管在上班時間會用通訊軟體 LINE 來指派工作,甚至下班後或假日對勞工傳 LINE 詢問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今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作時間。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且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僱主們千萬別再下班亂用通訊軟體 LINE盯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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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動部有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二、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強調沒有法律空窗期,有關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適用之疑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疑義五: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

(一) 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 (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 )。

(二)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三)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四)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六: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七: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經勞資協商最短8小時,會不會勞工超時加班且休息時間不足?

(一) 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雇主如使勞工超時加班,係屬違法行為,最高得處新臺幣 100萬元罰鍰。

(二)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 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 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疑義八: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

(一)     每日工時上限 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 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 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 46小時 *3個月 =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

(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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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延長工時遭裁罰200多萬提行政訴訟敗訴

中O電信公司推出限時499吃到飽促銷專案,引發民眾搶辦熱潮,導致台南及高雄市的員工延長工時,分別遭台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開罰新台幣104萬元及100萬元,中O電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一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判決,台南市政府派員對中O電信在台南市營運處員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依違反勞基法處罰鍰104萬元;高市府也發現該電信在高市有勞工達80人次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也裁罰100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避免勞工的工作時間過長,致損害勞工的身心健康,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者,雇主須經工會同意,且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1天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中O電信林姓等12名員工有延長工時的事實,且未經工會同意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更都有單日出勤逾12小時情事,違反勞基法規定,應負故意責任,駁回中O電信之訴,全案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勿存僥倖心理,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及「得不償失」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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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加班中風業者提「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法官不採信判賠835萬多元 

 

桃園市一名何姓男子在中壢1家工廠擔任技術員,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延長工時累積最高達128小時;次月何男在工作時身體不適送醫發現腦出血性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市府勞檢確認屬於職災,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800萬多元。 

業者反駁稱,何男到職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其父亦臥病20多年植物人,不能排除何男中風和疾病史有關;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為佐證,顯示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


法官依勞檢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確認何男屬職災,在審酌業者所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時,法官裁認,加上有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的公司規模而言,難以相信有多達28人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故不採信雇主原告自願加班說法,判何男獲賠835萬多元。
 

雇主不可讓員工連續上班7天以上有那些情形可例外
 

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然有些例外如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且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因此雇主於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不得逾6個工作日。

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內文「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勞動部107年8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號

特殊型態

得調整之條件

行業

一、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二、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 (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三、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5. 海運承攬運送業

6. 海洋水運業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1. 新聞出版業

2.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 廣播電視業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5. 海洋水運業

6. 船務代理業

7. 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 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四、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屠宰業

即使是上述勞動部指定之行業行列內,要採行該彈性措施還是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能在特定條件鬆綁七休一,若是聘僱勞工滿30人以上,還要向勞政機關報備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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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的交通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

若因出差至外地,出差的交通時間(如搭火車或飛機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時間)的時間是否視為出勤(上班)時間?

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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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實務與案例-勞工如沒表示意見不代表同意放無薪假 -創業開店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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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沒表示意見不代表同意放無薪假

無薪假就算勞工當下未表示意見,不代表勞工默認同意無薪假;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無薪假需勞方簽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就算勞工未表示意見,不代表勞工默認同意無薪假。

雇主未與勞工協商放無薪假最高可罰100萬

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資方雇主不能片面決定,如果是因景氣因素,應先跟勞工協商減少工時的權益維護部分,並且通報勞動局,如果雇主片面公告造成勞工權益受損,依照勞基法規定是可以裁處新台幣2萬到100萬元。

實施縮減工時或無薪休假應注意,業者若片面要求員工減少工時,卻沒有通報,最高可罰100萬元。若「無薪休假」又適逢產假,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 ,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或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並應主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且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爰勞工當期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雇主逕自放「無薪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 
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故採取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但如事業單位因受景氣 因素所造成停工的影響,為避免資遣勞工,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應與勞工協商。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白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另「無薪休假」若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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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實施無薪假「無薪休假」應注意事項違者罰百萬以下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連同「通報函」及「減少工時通報表」通報勞工局。 事業單位通報時,應詳細說明受景氣因素影響,致須實施無薪休假之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如前1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近1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勞工局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資

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如何通報無薪休假?

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資雙方協商無薪假期間

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如僅係因一般淡季所致訂單減少、減產,本屬可歸責於雇主之經營風險,工資本應依約照付,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勞工如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之「無薪休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實施減少工時或無薪假應召開勞資會議協商及通報以免受罰

企業如因全球經濟局勢及景氣不好,造成企業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因素必須解僱員工,必須確實依據解僱勞工相關規定處理以免觸法。勞動部為強化監督事業單遏止「無薪休假」之濫用,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如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違法情事,將依法裁罰,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規定,審酌勞工人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量罰。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人數達到「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影響勞工權益及生計,勞動局目前正著手規劃事業單位預警查訪機制,透過提早積極介入,也讓事業單位及早進行自我檢核,以期達到事業單位合於勞動法令規範且又顧及勞工權益之雙贏局面。以全聯實業併購之松青超市為例,該公司已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60日前向本局提出大量解僱計劃書,勞動局便可要求事業單位應積極與員工進行協商,舉辦勞資協商會議,提供勞工就業及轉業的輔助,以維持勞工生計,此外亦可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被資遣員工有關就業諮詢及轉業輔導等措施,使得被資遣勞工損害降至最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工資、工時有關事項是勞動契約的核心,如有變更,應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並非雇主得以恣意實施,而係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停工甚至關廠,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使勞工生計受到重大影響,所勉強允許勞雇雙方在經由協議的前提下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的一種措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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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景氣差,消費意願保守,許多雇主在市場評估後,會考慮進行組織精簡計畫,期望透過組織調整或者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以便在未來景氣復甦時能保有競爭力。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然依法雇主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且要以書面契約明訂減薪、無薪休假的規定及期限,不然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陳情、檢舉,如查證屬實其所減少的工資,勞工可於5年內向雇主請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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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應行注意事項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三、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四、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五、 事業單位實施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就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六、 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七、 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八、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本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十、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一、 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之考量。

十三、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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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勞動部版本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 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或第 54 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權利義務:

1. 實施期間乙方如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甲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乙方獎金或分配紅利。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八、協議書修訂:本協議書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

九、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十、協議書之存執:本協議書 1 式作成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十一、附則:

1.甲方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供乙方詳細閱讀,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前已了解該注意事項之內容。

2.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勞雇雙方可參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就具體狀況酌予調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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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無薪休假)通報規定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不佳而致需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即所謂無薪休假),勞雇雙方應事先溝通協商減少之工時及減少工資之比例,並簽訂同意書,正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製成1式2份,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另將影本及填具通報函、表送府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如事業單位營運恢復正常工時,請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勞工於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申請退休或被資遣時,協商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工時及工資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以維勞工權益。 另對於勞工無法配合於原約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時,不得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做為要脅;又如勞工同意出勤、加班,雇主亦不得僅給予補休無薪休假。勞動局亦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如發現違法,依法加重處分。

 

減少工時通報函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附件: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 

主旨:檢送本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如附件),敬請 備查。 

說明:

 一、本公司員工人數總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本次實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人數共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

 二、本公司為   業(如:通信機械製造業‧‧等)。 

公司名稱(蓋章): 負責人(蓋章):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本案承辦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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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實務及法規-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應注意限額規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給付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應注意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來自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於規定限額內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國外稅額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者,其扣抵的限額,應以加計國外所得額計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限,亦即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再依我國所得稅率計算其國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而非按國外收入的毛額計算可扣抵限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依境外所得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在境外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為1,500萬元,該公司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不得逕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的全數1,500萬元作為「國外所得」,而應減除其所提供的技術服務成本費用1,200萬元,經核算後國外所得僅300萬元,其因加計國外所得額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51萬元(300萬元×17%),而非255萬元(1,500萬元×17%),是以,該公司可扣抵國外已納稅額的限額僅為51萬元,尚不得將境外繳納的稅額150萬元全數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來自國境外的所得,如有申報扣抵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應特別注意限額計算是否正確,以免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得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總繳做出最有利之選擇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係就地申報繳稅,但若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如分別就地繳稅,則形成部分單位只有進項稅額,每期留抵,部分單位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之困擾。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訂有營業人得申請由總機構總繳之規定。經核准合併總繳後,營業人所有之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2家分支機構,經核准合併總繳後,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就各自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之申報書,及由總機構就全部單位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總機構彙總報繳」之申報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即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可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請由總機構總繳作,做出最有利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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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 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但郵政存簿儲金 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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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應如何判定於事前判定所得人身分 

扣繳單位給付一筆所得給本國人,以居住者之扣繳率代扣稅款,事後卻接到國稅局通知該所得人當年度為非居住者,應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補扣差額。
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兩種。而如何認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認定原則規範如下: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中之一。
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稽徵機關將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國稅局說明,即使所得人為持有本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如長期居留海外未入境,以致被戶政機關除戶,因當年度未設有戶籍,則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方為稅法上認定之居住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給付時應事前判定所得人身分,且按照規定之扣繳率代扣稅款;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3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避免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補扣差額及逾期受罰。

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應確實按規定扣繳,且一併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給付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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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每月給付之獎金在起扣標準以下者免扣繳

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超過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元),才須按固定稅率5%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若有溢扣稅款,扣繳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並辦理退稅;否則,所得人於次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可以將該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如有餘額也會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個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元)者,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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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透過Google搜尋引擎刊登網路廣告應辦理扣繳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因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申報。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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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併入租金算

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租賃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違法受罰 
一李小姐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但未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李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及於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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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貨物稅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國稅局常見否准原因-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國稅局常見否准原因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常見否准原因整理如下:

1.重複申請
每臺節能電器以申請1次為限,如該臺節能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稅額,則不可重複申請。
舉例說明:申請人甲已向A稽徵機關申請節能電器退稅,並經核准退稅,又就同一臺節能電器向B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因發現有重複申請情形,故予以否准。
 
2.不符合要件
於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生效日起2年內(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即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舉例說明:申請人乙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惟稽徵機關發現該電器購買時,其能源效率分級非屬第1級或第2級,故予以否准。

3.逾期申請
本項申請應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
舉例說明:申請人丙於108年7月10日購買節能電器,依法應於109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惟丙遲於109年1月20日提出申請,因已逾申請期限,故予以否准。

4逾期未補正
申請書或檢附文件不符合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如果未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稽徵機關將不予受理申請。
舉例說明:申請人丁因申請資料不齊全,稽徵機關請丁於108年12月10日前補正,丁未於期限內補正,故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如對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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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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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 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
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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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自設工廠內將茶葉從沖泡、裝填、封裝皆以自動化設備生產,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另依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83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31607076號函規定,設廠機製未加糖及添加物之茶飲料,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若有設廠機製冷泡茶,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應課徵貨物稅,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一律不課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18%,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又飲料品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飲料品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他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標準未達18%須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原依財政部98年函釋規定,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惟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明定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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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節能電器如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申請退還前述貨物稅者,應依限提出,逾期不得申請,至於申請方式有二:

一、 線上申請: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使用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熱門連結(或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

二、 紙本申請:
 (一) 郵寄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者免附)及載有廠牌、品名及型號之統一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或收據影本郵寄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二) 臨櫃申請: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者免附)及載有廠牌、品名及型號之統一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或收據影本,並攜帶保固書或其他載有機器號碼之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俾利臨櫃填寫申請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對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如何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事項變更
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貨物稅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屬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餘變更事項,則需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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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可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產製廠商應向國稅局報備勘驗,以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損失清單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貨物稅或銷案。
二、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如因風災而有貨物滅失之情形,記得於災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稅捐;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下載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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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採網路申報便捷又安心


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繳納稅款方式,可利用網路申報貨物稅,便捷又安心。
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凡遇15日為週休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結束後第1個辦公日為申報期間之末日,採網路申報者,得受理申報至申報期間末日24時前,逾期則不受理電子申報。至繳納稅款方式,採網路申報之貨物稅廠商,可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如應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至便利商店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2日24時前,不會加徵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採用網路申報貨物稅,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原申報資料有錯誤時,亦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當期申報資料;惟逾申報期限或更正非當期申報資料,則不適用網路更正申報,應採人工申報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敘明事由,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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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害防制法實務及案例-轉售免稅菸酒品主要以網路販售最高罰5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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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免稅菸酒品主要以網路販售最高罰50萬   

臺北市政府查緝私劣菸酒,108年1至10月查獲違反菸酒管理法並已裁處之案件計146件,核處罰鍰達新臺幣415萬5,916元。查獲違規態樣主要以網路交易平台或社群網站販售菸酒品為大宗。

 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規定:菸、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另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轉賣或意圖轉賣私菸私酒者,可處3萬至5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准許旅客攜帶入境之限量菸酒品,僅能供自用或餽贈,不得販賣,請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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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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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相關法律條文

菸害防制法第10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11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菸害防制法第23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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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稽查健身中心設置吸菸室並供應熄菸筒裁罰1萬元


臺北市政府為確保運動場館之安全並維護消費者健身權益,由法務局消保官與體育局、消防局、衛生局、建管處及商業處聯合稽查轄內101家公私立健身中心及運動場館,包含本市各運動中心、設有健身房之複合式俱樂部及市立各級學校委外經營之運動中心等場館,查核重點包括「人員、場地及衛生管理」、「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健身房設備及安全管理」及「定型化契約」等5大項目,其中某一複合健身俱樂部因室內設置吸菸室並供應熄菸筒,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其中會員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不合格率逾五成,其中「定型化契約」查核扣除單次付費等業者,實際查核共計75家,初檢不合格計42家,主要缺失為契約終止時其退費規定及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不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後,複查均已合格。

有關「健身房設備及安全管理」查核部分,初檢不合格22家,主要缺失為現場器材無設備使用說明、現場未提供教練證照等);「消防安全」初檢不合格7家,主要缺失為消防設備不合格及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人員、場地及衛生管理」初檢不合格3家,主要缺失為從業人員未健檢等,其中某一複合健身俱樂部因室內設置吸菸室並供應熄菸筒,遭衛生局逕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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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拒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違規處5萬罰款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對臺北市進行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之測試結果,102年不合格率80.00%,103年為46.67%,均不理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行調查120家販賣菸品場所,總不合格率為34.17%,其中檳榔攤調查26家,不合格率73.08%最差;大型超市與一般商店調查22家,不合格率為45.45%其次;便利商店調查72家,不合格率16.67%,較去年12.50%上升4.17%。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這些調查不合格店家列為稽查重點場所加強稽查。

臺北市政府統計自98年至104年6月30日止,衛生局已開立裁處書213件,其中以便利商店90件最多,一般商店及雜貨店83件居次,再其次為檳榔攤計32件。違規賣菸給未成年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1位已被裁處1萬元業者請求衛生局再給1次機會「賣1包菸才賺4元,不小心被抓到竟要罰1萬,要賣多少包才夠罰!」,罰金遠高於賣1包菸的利潤,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如有穿著學生制服或青少年來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務必確認購買者年齡,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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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開店商家沒貼禁菸標示罰5萬

多例開店商家因未張貼禁菸標示而被衛生單位裁罰案件,分析其原因多為重新裝潢或是場所清掃後,未將禁菸標示重新張貼所致。遭衛生單位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以來至100年6月30日止,因「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而遭處分案件計81件,依其場所類型依序為: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29件(35.8%)、餐飲場所25件(30.9%)、3人以上工作場所16件(19.8%)、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7件(8.6%)、文化社會機構3件(3.7%)及老人福利機構1件(1.2%)。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檢視若無應立即張貼禁菸標示,以免受罰,營造一清新無菸店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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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青少年遠離菸酒檳榔專案計畫啟動違法業者開罰

新北市成立「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計畫」即日起強力稽查學區周邊菸、酒及檳榔商家,如查獲供應給未成年青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首次罰1萬元,再犯罰3萬並提報聯合稽查小組,加強稽查如消防、公安及違建,若違法3次,則罰鍰5萬且公布商家資料。

衛生局去年喬裝少年秘密客測試檳榔攤業者是否賣菸給穿著學生制服青少年,共測試60家,有18家不合格,其中8家為違章建築,皆自行拆除完畢。針對違法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之商家,103年度共開出27件罰單,其中9件為朋友間相互提供、7件為檳榔攤、6件為便利超商、5件為雜貨店,共開罰 23萬5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勿心存僥倖心態,如有穿著學生制服或青少年來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務必確認購菸、酒及檳榔者年齡,並嚴禁於室內場所內吸菸,且應於場所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加強店員菸害防制法規相關教育訓練,以免觸犯菸害防制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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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實務案例及法規-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形成連假彈性放假應知-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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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形成連假彈性放假應知

勞雇雙方如已約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109年1月23日)與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對調者,109年2月15日當日已為約定補行上班之正常工作日,1月23日則為休息日,勞工應依循事業單位作息出勤。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2月15日之休息日與1月23日之上班日對調。調整後,2月15日當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勞工當日出勤即為正常工作日出勤 ,無須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又例如108年國慶連假4日為例,事業單位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實施彈性工時將10月5日之休息日與10月11日之上班日對調,以形成連假;則該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其部分工時勞工亦得比照適用。 至於事業單位對於1月24日以後新到職的勞工,如針對2月15日該日是否為補行上班日另有約定者,得從其約定辦理。


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如勞工同意配合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109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

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2小時+150元6小時=1,900元
二、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及客運業等常需於春節連假出勤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及內政部規定,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應放假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讓勞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應放假之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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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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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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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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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調移

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調整,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可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亦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需要調整,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須經勞工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是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
國定假日雇主應知放假給薪補休規定違者罰款2萬

國定假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日,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雇主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工資依法應加倍發給;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出勤勞工,僅能申請補休。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亦可採取事前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月1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5月1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另外,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時薪制勞工於上開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乘再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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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一例一休春節年假期間開店商家加班費用怎麼算?又要如何巧妙排班避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免支付加班費
一例一休已上路,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算?讓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和員工傷透腦筋。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如果勞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依規定國定假日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如果勞工跟雇主原本已約定或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過年期間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老闆要求勞工來店加班,雇主須依照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1月29日(初二、週日),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當日來店加班雇主就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還要補1天假,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事先跟員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後再公布月排班表,排班安排原則以確定強制性規定放假的例假日為第一優先安排標注,再來確定標注可有彈性放假的休息日,最後標注國定休假日;國定休假日業者可事先跟勞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將國定假日挪移放假,如年初一和初二屬國定假日,可先挪移到過年前就放掉,年初一或初二當天老闆要求勞工出勤時,就不需要考量支付加倍加班費這問題;另業者若要挪移國定假日,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須在勞工排班表上將「確明標定」挪移的當天為國定假日,譬如說1月28日(初一、週六)要跟1月25日互換,就要在1月25日上標注當天是休初一國定假日;這樣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就可避免休息日、國定假日須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參考據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207 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 ( 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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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國定紀念節日休假日當日是否一定要放假?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且未將紀念節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均應休假。
然若前開國定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紀念節國定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382 號函釋,對於勞動節是否放假之解釋,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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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出勤薪資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該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並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 1 週 40 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配套修正,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國定假日調整為下列 12 日,惟勞雇雙方亦可依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2.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3. 國慶日:十月十日。
4. 五月一日勞動節。
5.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6. 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7.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8.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9.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國定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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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國外出差列報旅費支出遺失登機證仍可認定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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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國外出差列報旅費支出遺失登機證仍可認定

營利事業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仍可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

 

國外出差旅費依實際出差地區之日支生活費列報國外出差膳宿雜費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 一公司列報之國外旅費支出,膳宿雜費按香港之日支數額列報,經查飛機票根所載目的地均為香港,惟出差報告單內容則為赴大陸內地洽公,香港僅為轉乘地,並非實際出差地區,A公司按香港之較高生活費日支數額列報膳宿雜費,經該局依前揭日支數額表重行核算,調整剔除超列費用並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赴國外出差,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認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國外出差旅費膳宿雜費交通費,應確實依實際出差地點,按前揭日支數額表詳實認列,以為正確之申報。

 

事業僅以書面簡略說明行程列報旅費支出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有出差事實外,且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供核 ,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百餘萬元,所提示之出差報告單記載出差人A君出差至上海與客戶討論產品顏色及款式,惟並未檢附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公司主張A君為該公司業務經理出差上海洽商業務,然經國稅局查得A君同時為上海乙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當年度在上海日數高達230餘天,顯見其工作、生活及經濟重心均在上海,該公司提示之出差報告單僅以書面簡略說明行程,經多次函請提示相關足資證明A君於境外仍為該公司提供勞務之證明文件,惟均未提示,故予否准認列。

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審酌A君具有該公司業務經理及上海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雙重身分,二家公司經營業務重疊,該公司提示A君出差報告單所載工作內容與上海乙公司之營業活動相關,且該公司經通知後,復未能提供足資證明A君系爭旅費支出確與該公司營業有關之文件以資佐證,則國稅局否准認列並無違誤,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法規定旅費之報支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憑以認定,除此之外,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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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條
薪資支出:
一、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以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並不論業務盈虧必須支付者,始得列支。
二、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三、薪資支出,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應予以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2.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3.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5.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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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出差旅費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員工出差旅費超過最高標準部分屬員工薪資所得 
國稅局邇來發現有數起差旅費不符合規定,被剔除補稅之申報案件。依稅法規定旅費之報支應提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憑以認定,除此之外,國內出差膳雜費或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於報支時亦要注意,如超過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法列單申報。
國稅局說明,所謂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如國內出差膳雜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國外出差膳宿雜費則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員工搭乘高鐵車票額可申報扣抵稅額
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其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因車票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載有稅額其他憑證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例如員工搭乘高鐵出差至臺南,票價為1,350元,該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可扣抵進項稅額時,應可於載有稅額其他憑證中加計此筆64元之進項稅額【64.29元=1350元÷(1+5﹪)×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因業務所需,公務派遣員工出差,可將車、船、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與住宿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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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業務使用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可扣抵

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業務使用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公司取得符合規定進項憑證,即可提出扣抵 。

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如屬上開情形支出之修理費亦書面約定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可提出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若因公務車輛有限,可以用員工自有車輛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所支出的加油費或修理費,取得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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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之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何種證明文件才符合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出差報告單及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且出差報告單應詳載逐日前往之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資料並要核章,方符合法令規定,實務上就常發現營利事業所附之出差報告單無詳載逐日前往之地點及洽訪對象、內容,方不致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應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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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出差旅費 須與營業有關

營利事業於國內外設立子公司,差旅費支出因而隨之增加;惟列報旅費支出,應與營業有關,未能提示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轄內有一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500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A君於103年間派駐公司之越南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50萬元,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越南子公司雖由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亦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公司所承擔的權利義務應僅限於其投資額,是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越南子公司之費用,與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公司認列A君之旅費支出15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其營業有關,並依法於國稅局查核時,並需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憑以核認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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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造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相同即將缺貨法務部速查嚴辦 -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管理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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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相同即將缺貨法務部速查嚴辦

有關外傳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相同,即將缺貨而造成社會不安乙事,法務部已責由臺高檢署、調查局等相關單位,雷厲風行速查嚴辦,決不寬貸。

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確實不同,目前國內供需正常、充裕,若故意造謠生事,造成民眾恐慌搶購,即涉嫌不法,值此防疫總動員的非常時期,如謠言或是故意造謠有涉及刑責,由檢察官處理速查嚴辦,若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方依法裁罰,另如違反行政法,由權責機關依法裁處,將依法速查嚴辦。

違者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偵辦,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所涉情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傳染病疫情相關謠言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科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金;及依刑法第251條移送檢方偵辦。

刑法第251條
第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協助政府遏止假訊息的流傳,確保生活必需用品的穩定。千萬勿貪圖蠅利,恣意造謠或傳述任何不實訊息,亦勿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發災難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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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口罩在網路或實體店面應知法律

 

防疫時期趁火打劫想大發防疫財,刻意囤貨高價販賣,恐已涉犯公平交易法,可處5至2500萬罰款,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500萬元罰款。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然網路販賣,即使是實體藥房所架設網站,由於許可執照上註明是藥房地址,不是所架設的網址,因此在網路上售賣醫療器材或藥品仍涉及違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並非人人都可隨意交易買賣,若遭檢舉,恐遭依違反藥事法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另依藥事法規定,合格的醫療口罩盒子上除了品名還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製造商名稱地址都要有。若賣口罩業者誇張宣稱有療效,不論是在網路或店面或路邊賣,只要宣稱有醫療效果,即涉違反藥事法在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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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從上次SARS經驗實體店面賣場因應經驗談
 

SARS的衝擊,台灣實體店面賣場經營面臨以前從未碰過的難題。以接連兩個大型百貨零售賣場停業消毒事件整個事件來看,這可以從最早遭SARS襲擊事件的百貨零售賣場獲得證明,在有可能發生SARS經過媒體報導後,其業績就明顯下滑,及暫停營業消毒後所創造的營業業績可以獲得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疫情所導致的直接衝擊危機是短期,應以較長期眼光來看待處理危機,而不是注重於短期利益的損失,更不要用隱瞞遮蓋方式來矇騙消費者。在處理危機時,經營管理者如果沒有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持續讓事件演變下去,或進退失據導致政策無法執行落實,往往對商家所造成的傷害會比停業消毒嚴重許多。


 


 

如何處理SARS停工問題經驗談

SARS疫情,陸續造成許多停工、休假等社會問題,經營管理者應該和員工充分溝通後儘速公布可能處理及面對方式,以避免勞資爭議產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委會資訊,整理可能發生情形,提供與經營管理者作為參考:

情形1:

員工因接獲衛生單位隔離通知書而隔離,導致無法出勤工作,可依照員工請假規則辦理休假。其勞工隔離期間一律以公假計算,隔離期間雇主須照常給薪,但雇主可依規定各縣市政府申請薪資補貼。

情形2:

因 SARS 被迫停止上班,進行消毒工作,此期間雇主需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3:

若員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依員工請假規則辦理,病假期間薪資折半發給,依規定一年最多可請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

情形4: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請公傷病假,病假期間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5: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不幸而死亡,依職災死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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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店家於缺貨時任意標價哄抬價格恐涉刑事責任
 

新竹市一家藥局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店家涉於缺貨時於網路任意標價,有哄抬價格之嫌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109年1月30日媒體報導新竹市一家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對其進貨狀況及價格訂定詳加調查,倘業者之間確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價格之情事,該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予以嚴懲,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另如事證顯示業者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恐涉有刑法第251條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將依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決不寬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口罩為防疫期間重要之民生物資,攸關防疫成效與國民健康甚鉅,藉機哄抬價格賺取災難財,相關機關絕對會嚴格執法,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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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因應腸病毒疫情教(托)育機構停課原則

因應腸病毒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97年6月10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仍在高峰期,為避免疫情繼續擴散,各相關單位除持續推動目前進行之各項防治工作外,該指揮中心宣佈將進行二項防治措施。


 


 

一、 將公告強制停課標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辦理。


 


 

「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原則」如下: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十日,另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托)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並督導及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各級教(托)育機構必須確實執行「學童生病應就醫、不上課、在家休息」的政策,以保障學童的健康,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教(托)育機構有隱瞞疫情而未依停課原則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二、 該指揮中心將透過新聞局、各縣市地方電台及電視台,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之各項訊息,並針對高危險群(五歲以下嬰幼兒)之家長、照護者、隔代教養之祖父母等,進行分眾且集中之衛教宣導,以避免引起社會大眾無謂的恐慌。臺灣地區每年腸病毒流行期約為4-10月,目前疫情南部縣市已稍趨緩,惟中部及北部地區病例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嬰幼童感染腸病毒後,可能導致廣泛性的中樞神經傷害等後遺症,甚至死亡。該指揮中心呼籲全國學童家長、教師、幼童照護者除應以身作則注意個人衛生,並教導學童勤洗手外,更應隨時注意學童的身體健康狀況,特別注意防範。臨床醫師於診治病童時,須提高警覺,詳細問診,當病童出現重症前兆病徵時,亦應妥善處置,必要時轉診,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有關腸病毒相關問題,可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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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拋棄或逾時效應轉列其他收入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請求權時效者,應轉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前開紅利或酬勞,惟如嗣後發生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的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支出600萬元,惟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次年拋棄所獲配的酬勞計140萬元,故該部分金額並未實際給付,該公司 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14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留意已列報費用的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如有經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將已列支費用部分轉列為其他收入, 嗣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者,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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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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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非營業收入課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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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出售時其損益如何計算

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

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一一一五○○號函規定,處分資產之損益 應依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營業損益,至於處分之資產前 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爰增訂第二項但書規定,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形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 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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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進出口因入帳匯率與結匯之兌換盈虧應於何時認列

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另外,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且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列計損益;亦即進貨銷貨之應付應收帳款已實際收現或支付時所產生之已實現兌換損益才可申報營業外損益,因匯率調整所產生之差額係未實現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需作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營業外損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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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非營業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應注意

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予認列,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

3.自7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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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店家於缺貨時任意標價哄抬價格恐涉刑事責任 -開店創業加盟 經營管理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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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於缺貨時任意標價哄抬價格恐涉刑事責任

新竹市一家藥局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店家涉於缺貨時於網路任意標價,有哄抬價格之嫌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109年1月30日媒體報導新竹市一家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對其進貨狀況及價格訂定詳加調查,倘業者之間確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價格之情事,該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予以嚴懲,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另如事證顯示業者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恐涉有刑法第251條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將依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決不寬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口罩為防疫期間重要之民生物資,攸關防疫成效與國民健康甚鉅,藉機哄抬價格賺取災難財,相關機關絕對會嚴格執法,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販賣口罩在網路或實體店面應知法律

防疫時期趁火打劫想大發防疫財,刻意囤貨高價販賣,恐已涉犯公平交易法,可處5至2500萬罰款,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500萬元罰款。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然網路販賣,即使是實體藥房所架設網站,由於許可執照上註明是藥房地址,不是所架設的網址,因此在網路上售賣醫療器材或藥品仍涉及違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並非人人都可隨意交易買賣,若遭檢舉,恐遭依違反藥事法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另依藥事法規定,合格的醫療口罩盒子上除了品名還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製造商名稱地址都要有。若賣口罩業者誇張宣稱有療效,不論是在網路或店面或路邊賣,只要宣稱有醫療效果,即涉違反藥事法在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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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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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狀病毒肺炎雇主未落實移工防疫措施至少罰6萬
 

勞動部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案例持續增加,為防範肺炎疫情,提醒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責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辦理職前講習,提供移工衛生健康法令及資訊,以及善盡保護移工人身安全等責任。移工如需出入醫療院所,包含前往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或陪伴就醫,雇主應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並提醒移工全程佩戴及每天更換,若破損或弄髒則應立即更換,另一般外科口罩即可阻擋大部分病毒;如移工外出至人多或密閉場所,應做好咳嗽戴口罩、肥皂勤洗手、少去傳統市場、醫院等人多場所、避免接觸野生動物、禽鳥等。

勞動部再次呼籲,移工自國外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雇主協助移工主動通報機場檢疫人員;入國 14 天內如出現疑似症狀,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或 0800-001922)或「1955」專線協助進行通報。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宣導資料,事業單位可逕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

如雇主未善盡前開管理責任,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應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許可,及管制 2 年不得再申請移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善盡照顧移工生活照顧責任, 提供「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防疫資訊及措施。相關多國語之「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資訊,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參閱「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index)的最新消息。

開店商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餐廳基本上屬於公共空間,客人一般都可以自由通行,因此樓梯應標示「小心階梯」及擺設警告標誌「小心地滑」立牌,提醒路過人注意可能還無法完全排除責任,但若是再加以柵欄圍住危險區域,當然就可更加排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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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從上次SARS經驗實體店面賣場因應經驗談
 

SARS的衝擊,台灣實體店面賣場經營面臨以前從未碰過的難題。以接連兩個大型百貨零售賣場停業消毒事件整個事件來看,這可以從最早遭SARS襲擊事件的百貨零售賣場獲得證明,在有可能發生SARS經過媒體報導後,其業績就明顯下滑,及暫停營業消毒後所創造的營業業績可以獲得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疫情所導致的直接衝擊危機是短期,應以較長期眼光來看待處理危機,而不是注重於短期利益的損失,更不要用隱瞞遮蓋方式來矇騙消費者。在處理危機時,經營管理者如果沒有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持續讓事件演變下去,或進退失據導致政策無法執行落實,往往對商家所造成的傷害會比停業消毒嚴重許多。


 

如何處理SARS停工問題經驗談

SARS疫情,陸續造成許多停工、休假等社會問題,經營管理者應該和員工充分溝通後儘速公布可能處理及面對方式,以避免勞資爭議產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委會資訊,整理可能發生情形,提供與經營管理者作為參考:

情形1:

員工因接獲衛生單位隔離通知書而隔離,導致無法出勤工作,可依照員工請假規則辦理休假。其勞工隔離期間一律以公假計算,隔離期間雇主須照常給薪,但雇主可依規定各縣市政府申請薪資補貼。

情形2:

因 SARS 被迫停止上班,進行消毒工作,此期間雇主需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3:

若員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依員工請假規則辦理,病假期間薪資折半發給,依規定一年最多可請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

情形4: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治療期間可請公傷病假,病假期間照常給付薪資。

情形5:

若員工因工作關係感染 SARS不幸而死亡,依職災死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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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工請照顧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


 

勞工因為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視同職災,依相關傷病及職災依職災規定從寬辦理,可請有薪的職災公傷病假,雇主要給公假、給薪。


 

至於勞工個人非因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無法出勤,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可請病假。若勞工家人染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假,雇主可給無薪的家庭照顧假,全年最多7天,比照事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其它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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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因應腸病毒疫情教(托)育機構停課原則

因應腸病毒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97年6月10正式成立,由於目前疫情仍在高峰期,為避免疫情繼續擴散,各相關單位除持續推動目前進行之各項防治工作外,該指揮中心宣佈將進行二項防治措施。


 

一、 將公告強制停課標準,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辦理。


 

「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原則」如下: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幼稚園與托兒所,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皰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停止上課十日,另衛生主管機關應與教(托)育機構及學童家長充分溝通,並督導及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如勤洗手、戴口罩…)及環境消毒。各級教(托)育機構必須確實執行「學童生病應就醫、不上課、在家休息」的政策,以保障學童的健康,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教(托)育機構有隱瞞疫情而未依停課原則辦理者,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處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停課而拒不停課者,則依同法第六十七條重處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二、 該指揮中心將透過新聞局、各縣市地方電台及電視台,加強宣導腸病毒防治之各項訊息,並針對高危險群(五歲以下嬰幼兒)之家長、照護者、隔代教養之祖父母等,進行分眾且集中之衛教宣導,以避免引起社會大眾無謂的恐慌。臺灣地區每年腸病毒流行期約為4-10月,目前疫情南部縣市已稍趨緩,惟中部及北部地區病例數有逐漸上升的趨勢,由於嬰幼童感染腸病毒後,可能導致廣泛性的中樞神經傷害等後遺症,甚至死亡。該指揮中心呼籲全國學童家長、教師、幼童照護者除應以身作則注意個人衛生,並教導學童勤洗手外,更應隨時注意學童的身體健康狀況,特別注意防範。臨床醫師於診治病童時,須提高警覺,詳細問診,當病童出現重症前兆病徵時,亦應妥善處置,必要時轉診,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有關腸病毒相關問題,可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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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工作時間加班實務及案例-延長工時遭裁罰200多萬提行政訴訟敗訴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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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遭裁罰200多萬提行政訴訟敗訴

中O電信公司推出限時499吃到飽促銷專案,引發民眾搶辦熱潮,導致台南及高雄市的員工延長工時,分別遭台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開罰新台幣104萬元及100萬元,中O電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一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判決,台南市政府派員對中O電信在台南市營運處員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依違反勞基法處罰鍰104萬元;高市府也發現該電信在高市有勞工達80人次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也裁罰100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避免勞工的工作時間過長,致損害勞工的身心健康,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者,雇主須經工會同意,且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1天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中O電信林姓等12名員工有延長工時的事實,且未經工會同意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更都有單日出勤逾12小時情事,違反勞基法規定,應負故意責任,駁回中O電信之訴,全案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勿存僥倖心理,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工資規範,勞工超時工作,必須依法計算加班費,加班時數上限,1天連同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避免「過勞」及「得不償失」情形發生。
 

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罰鍰下限提高至9萬

勞動部統計《勞動基準法》中,也是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之一,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記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勞動基準法條款中並無規定雇主一定要設置打卡鐘,只要雇主能完整記錄勞工上下班時間,以簽到退方式記載至分鐘即可。但不論是設置打卡鐘還是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依規定應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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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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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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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下班後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聯繫公務有些可不算加班

現代勞動型態多元,勞工在下班後,僱主主管以lline等社群軟體交辦公務,算不算工時,要視指揮監督狀況及工作內容而定。


 

勞工下班後,若是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通知聯繫,勞工可以有權決定參不參與討論及是否要提供勞務,且不會因此對公司發生損害,即可不算工時。然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勞工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譬如有接到主管指令,或是在勞工無權拒絕下,一定要參與討論,且須馬上處理提供勞務下,一律算工時加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下班後,雇主以line等社群軟體指揮監督下,勞工有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也就是雇主在以line等社群軟體進行工作討論或交辦事項,或是要求馬上製做圖檔或是傳送即時信件等,勞工無權拒絕,一定要處理地情況下,只要勞工自行紀錄工作起迄時間,再輔以對話、通訊紀錄等佐證,一律算工時,雇主即應補登載工作時數,依勞基法給付加班工資。


 

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仲裁案判斷應給加班費


 

通訊軟體 LINE 在台灣普及率超高,勞工局 104 年首度受理雇主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要求勞工在家提供勞務的仲裁申請,經仲裁委員會作成新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雇主在下班後或假日,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算加班,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本案資方雖主張勞工只需在家以 LINE 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只花 30 至 40 分鐘,並補助電話費 200 元,但仲裁委員根據勞方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依 LINE 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許多雇主或主管在上班時間會用通訊軟體 LINE 來指派工作,甚至下班後或假日對勞工傳 LINE 詢問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今北府勞仲字第 2 號仲裁判斷書,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作時間。認定資方應給付加班費,且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僱主們千萬別再下班亂用通訊軟體 LINE盯工作進度或交辦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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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最高罰鍰100萬


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若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動部有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二、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強調沒有法律空窗期,有關各界對於《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適用之疑義,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下:

 

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疑義五: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

(一) 加班費亦屬工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23條規定,應該按月給付 (併次月薪資發放日結清 )。

(二) 本次修法明文規定加班換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若期限屆滿未完成補休,雇主仍應依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三) 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

(四) 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疑義六:有關加班補休(補休期限、未結清之時數如何折算等)細節疑義,應如何處理?

有關加班補休細節之相關規定,勞動部將依據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之附帶決議,透過施行細則及相關函令予以補充解釋,使加班補休制度之執行,能夠對勞工權益有更為周延之保障。

  疑義七: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經勞資協商最短8小時,會不會勞工超時加班且休息時間不足?

(一) 勞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雇主如使勞工超時加班,係屬違法行為,最高得處新臺幣 100萬元罰鍰。

(二)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 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 8小時。為求慎重,行政院已於上週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等部會完成初步盤點,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

   疑義八:此次修法造成每月工時會達到228小時,接近過勞標準,會不會導致每位勞工都變成責任制?

(一)     每日工時上限 12小時不變、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46小時之原則不變,僅在 3個月總量管制內給予適度彈性,且 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未增加( 46小時 *3個月 =138小時)。與責任制無關。

(二)近期內將請邀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共同宣導,並落實法令之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依法給勞工例假、特別休假及加班費 ,若有營業需求考量採「 時薪制 」勞工 ,於國定假日出勤時,除當日薪資按時計給外,應再另外按時計給薪資;業者如事先透過協商或排班表的公布調移實施國定假日,應特別注意調移實施後國定假日的薪資應照給,以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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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A公司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勞雇關係是A還是B? 

A公司派勞工至他公司上班,B公司給薪勞工及與勞工簽勞動契約,勞雇關係是B不是A。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另「勞工到B公司上班」及「簽勞動契約」應可代表B公司受領勞工勞務並對勞工有管理上的指揮監督,具有『人格之從屬』、『親自履行』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另「B公司給薪」即可顯示『經濟上從屬性』;而A公司僅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顯無法令上之特徵,所以勞雇關係是B。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員工加班中風業者提「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法官不採信判賠835萬多元 

 

桃園市一名何姓男子在中壢1家工廠擔任技術員,連續工作22天,單月加班延長工時累積最高達128小時;次月何男在工作時身體不適送醫發現腦出血性中風,雖手術後病情好轉,右側身體癱瘓無法行走,市府勞檢確認屬於職災,何男因而向公司提告求償事發年齡至退休年齡間的工資、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1800萬多元。 

業者反駁稱,何男到職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肝指數過高,其父亦臥病20多年植物人,不能排除何男中風和疾病史有關;並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為佐證,顯示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公司無從拒絕他的加班請求。


法官依勞檢報告及桃園市政府認定符合職業災害,確認何男屬職災,在審酌業者所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時,法官裁認,加上有28位員工簽名,以130人的公司規模而言,難以相信有多達28人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認定是業者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顯然是事先印好的,故不採信雇主原告自願加班說法,判何男獲賠835萬多元。

雇主不可讓員工連續上班7天以上有那些情形可例外
 

原則上,依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然有些例外如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且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因此雇主於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不得逾6個工作日。

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內文「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勞動部107年8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130號

特殊型態

得調整之條件

行業

一、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二、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 (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三、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5. 海運承攬運送業

6. 海洋水運業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1. 新聞出版業

2.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3. 廣播電視業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5. 海洋水運業

6. 船務代理業

7. 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8. 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四、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屠宰業

即使是上述勞動部指定之行業行列內,要採行該彈性措施還是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能在特定條件鬆綁七休一,若是聘僱勞工滿30人以上,還要向勞政機關報備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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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實務法規案例-百貨賣場及餐廳公安檢查四家違建築法各罰12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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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賣場及餐廳公安檢查四家違建築法各罰12萬

北市府為維護轄內消費場所安全,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09年1月9日止,針對本市5,000平方公尺以上大型百貨賣場及1,5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進行無預警動態公共安全檢查,共計檢查45家場所(35家百貨賣場,10家餐廳),其中4家違反建築法規定,除依建築法分別裁罰新臺幣12萬元外,已要求立即改善完畢。

本次檢查4家業者違反建築法規之不合格項目為「防火區劃之防火鐵捲門無法正常起降」及「室內通路、安全梯間堆積雜物致妨礙逃生避難」等,嚴重影響防火區劃及人群逃生功能。都市發展局業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處12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業者均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自主安全管理上一定要有更高的安全標準。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且勿任意設攤或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逃生避難動線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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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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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 77-2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 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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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聯合稽查健身中心沒有建築公安申報二度累犯罰6萬
 

台北市消保官檢查158家公私立健身中心,初檢不合格28家,不合格率達17%,有14家等複檢,今年首度檢測空氣品質。

次聯合稽查查核重點包括「健身房設備及安全管理」、「建築物安全」、「室內空氣品質」、「消防安全」及「人員、場地及衛生管理」等5大項目。環保局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列管本市樓地板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健身場所,首度配合體育局專案稽查轄內29間列管之公私立健身中心,在台北市29家列管的健身中心,有二家被抓到二氧化碳濃度超標,目前都加裝空氣循環設備等等改善過關。另沒有建築公安申報有7家,其中有一家二度累犯開罰6萬,12月底前未改善最高開罰30萬,履約保證共8家不合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自主安全管理上一定要有更高的安全標準,且應積極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主動申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以避免日後相關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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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公安聯合稽查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觀傳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稽查,公安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22、24、26日下午、晚上,針對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等場所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18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按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針對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無預警機動稽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業者應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提供消費者一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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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顧客店內滑倒受傷,安全管理人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被起訴


 

法院繼97年六月判麥當勞賠償在店內受傷五歲兒童後,嘉義市王姓女子96年八月間到遠東百貨嘉義店,在電扶梯前摔成右腳第五蹠骨骨折傷害,王姓女子認為店內地板有高低差斜坡,地面濕滑未設止滑警告措施,導致她摔倒受傷,故報警處理且控告主管安全襄理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嘉義地檢署於97年七月偵結,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遠東百貨主管安全劉姓襄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案件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店內地磚或地板光滑,因下雨或其他因素導致店內潮濕,店家業者應善盡安全維護責任,避免顧客因故而受傷,可在潮濕處加裝一塊止滑毯或貼止滑條,並且塑立一「潮濕請小心行走」警語。如有提供電扶梯,應在各樓層電扶梯出入口處加裝數條止滑條及警語「斜坡處請小心行走」,已善盡安全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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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公安聯合稽查5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由建管處、消防局、商業處、警察局、觀傳局、環保局、衛生局及政風處等單位聯合稽查,公安稽查小組分別於10月22、24、26日下午、晚上,針對餐廳、電影院及飲酒店等場所依各業務權管範圍無預警機動稽查,共計檢查18家,結果有5家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


 

按規定不合規定場所除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外,並同步於網路公告,以提醒消費者不要至該場所消費。

針對消防安全不合格場所無預警機動稽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業者應有強化及落實公共安全,提供消費者一安全及優質之消費環境,切勿任意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以免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和遭現場張貼不合格告示及網路公告影響營運商機。

更多更詳細 公共安全稽查(安檢、公安)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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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賣場及餐廳公安檢查四家違建築法各罰12萬

北市府為維護轄內消費場所安全,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09年1月9日止,針對本市5,000平方公尺以上大型百貨賣場及1,5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進行無預警動態公共安全檢查,共計檢查45家場所(35家百貨賣場,10家餐廳),其中4家違反建築法規定,除依建築法分別裁罰新臺幣12萬元外,已要求立即改善完畢。

本次檢查4家業者違反建築法規之不合格項目為「防火區劃之防火鐵捲門無法正常起降」及「室內通路、安全梯間堆積雜物致妨礙逃生避難」等,嚴重影響防火區劃及人群逃生功能。都市發展局業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及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處12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業者均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自主安全管理上一定要有更高的安全標準。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且勿任意設攤或堆置雜物及貨品於安全門、逃生避難動線或梯間、防火鐵捲門下方、排煙室或走道,阻礙逃生動線而造成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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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實務知識 -利用他人帳戶收款逃漏營業稅遭補稅處罰案例-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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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帳戶收款逃漏營業稅遭補稅處罰案例

營業人銷售保健食品利用他人帳戶收款,漏開發票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罰鍰。

國稅局查核營業稅發現有一公司經營健康食品零售,除利用媒體大量廣告宣傳外,更藉由見證者分享或親自體驗方式深入各社區實地推廣,並利用多元送達方式寄送貨品,惟經查調該公司營業稅籍及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其申報年度營業額僅數十萬餘元,與其廣告宣傳規模顯不相當,經分析其經營模式及調閱資金等相關資料後,發現其利用第三人銀行帳戶收取銷售保健食品貨款,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另營業人如有疏忽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出借或利用個人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小心處5年徒刑

 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轄內某知名診所利用親友的銀行帳戶收取執業收入,涉嫌逃漏稅捐,遭補徵鉅額本稅及罰鍰。

甲君之銀行帳戶於102年間常以ATM及臨櫃存入現金,再以網路銀行轉出,存入及轉出金額約千餘萬元,惟甲君當年度所得不足40萬元,疑其資金來自配偶執業之診所。經運用相關課稅資料並結合銀行資金進行查核,查獲該診所漏報門診收入,合計補徵稅額500多萬元,並裁處罰鍰。

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如納稅人以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經查獲逃漏情節重大者,亦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納稅義務人若企圖運用人頭帳戶隱蔽或掩飾違法逃漏稅犯罪所得,本人及出借帳戶者恐將再多一條洗錢罪。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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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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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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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智慧型手機及信用卡行動支付方式交易短漏開發票補稅外加5%罰款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自行申報之銷售額,與其向銀行信用卡公司請領之款項,顯有差異,遂列選查核案件,並經調帳查核及逐筆核對發票開立情形,該公司坦承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有違漏情事;本次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300萬餘元,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補徵本稅166萬餘元,並按5%處罰鍰。

營業人切勿抱持僥倖的心態,過去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充分掌握營業人逃漏稅事證,現稅捐稽徵機關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等資訊相互勾稽比對下,即可找出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每期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如有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 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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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報營業稅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查獲某銷售電子零件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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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利用他人帳戶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一公司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該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
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若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長期隱匿銷售額,除依法可追討7年核課期逃漏的稅額外,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故意逃漏稅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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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補習班如有短漏報稅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應予補稅處罰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於查核補習班之稽核案件時,發現某補習班以其出資合夥人所設立之外圍銀行帳戶收取學費收入,藉以隱匿補習費收入,全案業經該署查獲,已將查得之相關事證交由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指出,該補習班係為風評頗佳之家教班,員工人數達30人,惟申報之收入僅1千餘萬元,依該班之知名度及規模而言,初步研判其申報狀況不佳應有隱情,經該署稽核人員詳查該補習班及其合夥人銀行往來資料,發現該補習班當年度向學生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並未全數存入補習班所設立之銀行往來帳戶內,而疑似將大部分收入存入其他個人銀行帳戶中,全案經就各涉案帳戶詳查及經該補習班負責人說明,證實該補習班當年度涉嫌短報學費收入,致短報當年度所得計1千餘萬元,本案經依該補習班合夥人出資比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送罰。賦稅署表示,國內之補教業界常藉用各種方法隱匿收入並認為稅務單位難以追查其實際業務情形,惟在稽核人員鍥而不捨努力查緝下,其逃漏稅捐將難以遁形,呼籲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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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雇主解僱年資未滿三個月人員應知勞動契約知識-創業加盟開店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創業加盟開店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雇主解僱年資未滿三個月人員應知勞動契約知識

雇主欲終止員工是年資未滿三個月的人員勞動契約,解僱其員工時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及第12條(一般稱為開除)規定 。

若員工是年資未滿三個月的人員,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事,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做資遣通報;且因 尚無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疑慮;資遣費計算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若員工是年資未滿三個月的人員,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無須給付資遣費亦無須給予預告期間,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惟勞工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資遣到職未滿三個月內員工要不要進行資遣通報

雇主在處理到職未滿三個月的資遣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三個月以內不用預告期(勞基法預告對象是勞工),然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除了但書規定的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管員工任職多久,一律都是10天前要通報,通報的對象不是勞工,而是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依據勞工的在職期間而有不同時間的預告期,三個月以內不用預告期,最長是30天的預告期,資遣預告對象是勞工。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不論是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服務法(就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另外,如資遣人數過多,達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大解法)第2條所規定的規模時,雇主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處理到職未滿三個月的資遣時,仍要注意通報義務,勞基法預告對象是勞工,就服法通報對象是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免違法。

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應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因此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定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因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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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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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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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 

一名劉姓女子,近年向多家早餐店、小吃店到處應徵求職,面試時皆稱對相關事務非常熟練經驗豐富且積極進取,錄取上班後,劉女卻故意「擺爛」且不願意接受教導,逼雇主將她開除,被雇主開除後,就去申請勞資調解,指稱雇主無預警解僱,欲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其中雙台北市高達百件以上、其中成功得手50多件。劉女近日又指控一家早餐店非法將她解雇違反勞基法,其依民法48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從解雇之日起算至上訴期間的工資,共應賠13萬多元工資。

該案台北地院最後裁定,劉女敗訴,其因劉女讓業者誤用高薪聘任,因此雇主解僱合法。且劉女之前也曾在某早餐店用相同因由求償11萬餘元,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法官痛批劉女濫用訴訟權利、擾亂商業秩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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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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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拒調被炒魷魚討薪一審高院接連判公司勝訴


新竹一工程師,前年公司以「不適任」改調他至台中上班,員工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以勞基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理由開除他,該名員工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按月付16萬薪資及加發的獎金;高院調查後認為,員工確實超過3天不上班,駁回上訴,判他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公司主張,員工工作態度消極傲慢,嚴重影響工作秩序,不得已改調台中,亦沒有對員工工資、其他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較為輕鬆該名員工應可勝任,屬合法調職命令,員工有服從義務。

 一審審理後認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合法終止契約,僱傭關係那時已結束,因此員工討獎金及薪水無理,判決員工敗訴,員工不服判決上訴高院。
高院調查後,發現該名員工在工作時經常有干擾其他人的行為,致工程師們都不願意和他同組合作工作;接續又發生不配合改進事件及對上司不敬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公司因此改調該名員工至台中工作較輕鬆部門上班,認為該員工能力應可勝任,但該員工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曠職連續15天未辦理請假手續,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公司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判員工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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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店長威脅工讀生不離職從此不再排班違勞基法 

一工讀生在網路上批評店長行為,隔天工讀生上班時被店長叫去休息室,店長一開始是說工讀生工作表現不佳店要求工讀生離職,當時工讀生覺得不合理,拒絕簽下離職單,但店長竟說,你不離職我從此不再排你班,看你能怎樣,最後還是在被逼迫情形下簽下離職單,該名工讀生不服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該案經勞動局調查,該名工讀生係部分工時人員,雙方所簽勞動契約中雖並沒有明定排班時數上下限,計薪原則是按每月排班表出勤時數而定。但店長此強迫勞工離職行為,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 有關雇主之終止契約法定事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以及第54條規定,除非勞工具有工作不能勝任等資遣事由、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懲戒解僱事由、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等資遣事由以及勞工符合強制退休等要件,並有具體事證且符合解僱原則,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如無上述事由,雇主終止雙方間契約關係,強迫勞工離職,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且解僱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長威脅工讀生及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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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提撥福利金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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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福利金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有一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金費用300萬元,經查其中200萬元係依規定實際提撥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另100萬元係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支出,惟該公司既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依提撥數列報職工福利金費用,且其職工福利金足以支應員工旅遊費用,該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應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該公司不得再將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列報職工福利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1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辦理,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除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外,縱使提撥數未超過限額,仍不得再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且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列報職工福利限額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員工醫藥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發生公安意外,公司支付給醫院受傷員工之醫藥費用25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30億元,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其可列報之職工福利金額為710萬元(營業收入30億元×0.15%+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5%×20%+員工醫藥費25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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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所得稅法第100-2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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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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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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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另營利事業若是為員工投保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亦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個人資料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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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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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職工福利超限補稅加計利息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申報職工福利金額為5,000萬,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疑有超限之情形,遂依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為4,200萬〈營業收入總額 180億 × 0.15% +增資資本額提撥數 1,000萬 +員工醫藥費 500萬 〉,核定超限800萬,補徵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無論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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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辦理扣繳
 

有一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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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務管理實務-營利事業購新中古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應知常識--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利事業購新中古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應知常識

新車購買人收到產製廠商或進口人轉付之上開退稅款項,屬於政府補助性質,如為營利事業領取該款項,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之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另如為購買新古車,新古車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尚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汰換老舊汽(機)車,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汽車每輛以應徵之貨物稅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每輛4千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尚未生效前購買新車,於生效日後再將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依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條文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車,於報廢或出口前 6 個月內 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貨物稅,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貨物稅。因此, 於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之中古車,如符合報廢或出口前6 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公司行號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

公司行號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應取具那些資料,才可做為進項憑證,列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個人或機關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為銷項稅額減項。 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時點,係於銷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購入成本不包含規費及其他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中古車商於5月14日向個人乙君購入舊乘人小汽車312,000元,並於9月30日以售價350,000元出售給消費者,可列報之進項稅額為14,857元(312,000元÷1.05×5%),此筆進項稅額14,857元未超過銷項稅額16,667元(350,000元÷1.05 ×5%),中古車商應於該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報該年9月30日銷售額時,同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所以出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應納稅額為1,81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才可列報,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等;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將該筆資料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並請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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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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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人購買車輛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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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買車用公司名義與個人名義差別 

以公司的名義買車,也就是用公司款購置,車輛是屬於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後期車子所有種種費用,都能在公司進行報銷。以個人的名義購買車,屬於私人車,車的價款和稅款肯定是不能在公司裡面報銷抵扣,後期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 亦都不能在公司進行報銷。從稅收角度來分析,以公司名義買車會比較划算,節稅利益如下。

一般公司的主要稅目有兩種「營所稅」及「營業稅」茲分列如下:
1.以公司的名義購置車之憑證,因該車屬於公司財產,須列入公司資產清單之內,除扣抵5%車價之營業稅外,營所稅可入帳。用公司名義買車(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利益有二,
一、所得稅利益25%,可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可提列折舊,每年可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以公司名義購置之公司車,公司車用的加油、修理之發票(發票要記得打上車號)憑證,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用來當公司費用入帳。
3.以公司名義購置之公司車,公司車所繳所用的保險費、  牌照稅、 燃料稅 、過路費,營業稅不可扣抵、營所稅可用來當公司費用入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公司名義購買車輛,從稅收角度來分析,除了 可認列公司的折舊費用,後期每年車輛的維修費、油費、過路費、保險費開統編,算公司的支出 ,統統可記入公司的費用扣抵,會有很明顯的節稅效果。但若從風險角度分析, 以公司名義買車比較高,公司名義購的車輛當然是公司的固定資產,因此有可能會因公司欠帳,被法院作為公司財產被法院執行抵債、抵稅。
 營業人購買自用汽車取得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查核營業稅發現有一公司以210萬元購買1輛9人座轎式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取得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固定資產200萬元、以進項稅額10萬元扣抵銷項稅額後,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結果,該公司非但不能退稅,還因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不是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可提出來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心存僥倖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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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汰換新車輛申請退還貨物稅款屬補助費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至110年1月7日止,另應注意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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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營業人購買廂型車或休旅車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廂型汽車或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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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補貼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汽油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列為費用

國稅局審理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公司列報非財產目錄上車輛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用,公司說明係負擔員工車輛之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合約及事證供核,尚難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費用,故否准認列並補徵稅款。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更多更詳細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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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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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為產品把關!衛生管理人員於食品工廠中擔負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擬定、執行與監督,以及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工作,負責為產品衛生安全把關!如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將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8年開始,擴大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規模及類別,除「乳品製造業、罐頭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製造業、即食餐食業、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食品添加物製造業、水產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健康食品製造業」等9大業別外,非屬前述業別的「其他食品製造業」工廠亦應依規模分期程實施。其中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食品從業人員5人以上之其他食品製造業,已於109年7月1日實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之詳細資訊,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業管理>10衛生管理人員宣導簡報(含Q&A)項下查詢。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來源文件違者可罰300萬

立法院106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

若業者未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食安法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因此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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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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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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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啟動加強稽查糖漿產品稽查專案

食品業者於各類產品使用糖漿的情形愈趨普遍,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稽查專案針對糖漿相關產品製造業者加強查核環境衛生、原物料來源、食品添加物管理與糖漿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以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衛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最低6萬最高2億元罰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將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處最低4萬最高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將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茶飲料業餐飲服務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及其食品添加物管理與糖漿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以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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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安聯稽專案小組啟動民生食品源頭查核

行政院召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第24次會議」,檢討「包裝水飲用水」與「蛋品」等聯合稽查行動計畫期中執行進度及稽查結果,由各主管機關針對不合格業者依法處分,並同時追蹤改善情形。食安聯稽專案小組於今年7月啟動「蛋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由農委會、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針對蛋品販賣或供應商、蛋品工廠及畜牧場的動物用藥品殘留及廠區環境衛生等進行檢測,另衛福部與農委會已依法裁罰今年5月「早餐食材聯合稽查專案」中,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的6件雞蛋供應業者。另6至7月間針對包盛裝飲用水工廠及加水站的水質衛生安全及水源合法性進行全盤稽查,檢驗工作則正進行中,後續將由衛福部綜整並公布相關部會共同稽查成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茶飲料業、餐飲服務連鎖加盟業者,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將持續針對重大民生物資稽查,聯合稽查如查獲不法情事,主管機關將依法重罰,並公布不合格產品資訊,依法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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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新增12類食品業者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衛生福利部為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要求7類大宗民生物資(包含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2類茶葉產品(包含茶葉、包裝茶葉飲料)、黃豆製品、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等12類食品業者,估計約有2000家業者,自104年7月31日起分階段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透過此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實施,當食安事件發生,可快速追查問題產品之來源及流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所指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包含三大實施重點: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相關業者須依衛生福利部102年11月19日發布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相關產品資訊、供應商資訊(進貨)、產品流向資訊(出貨)及內部追溯之紀錄資料;

(二)須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一個月的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衛福部公告要求12類產品及原已公告實施追溯追蹤制度之食品業者(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自明(105)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三)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屬於公告實施之項目,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104年9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財政部將持續協助受規範的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強化落實自主管理,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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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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