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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稅法稅務實務及法規-營利事業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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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日前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者,可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如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

營利事業決議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時,可參酌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亦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並據以申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經濟部以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修正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可自108年度起變更為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作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108年度綜合損益表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0萬元,包含本期稅後淨利70萬元及其他綜合損益30萬元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10萬元及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20萬元),於109年6月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並決議108年度盈餘分配議案時,倘該公司依原提列基礎按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為7萬元【=70萬元×10%】;倘選擇當年度適用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則可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8萬元【=(70萬元+10萬元)×10%】,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編製綜合損益表「其他綜合損益」中,其屬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並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俟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再轉入保留盈餘,始為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其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則屬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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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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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稅法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常見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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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國內之投資收益應列計稅後純益 

一公司因投資國內乙公司獲配投資收益3,000萬元,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皆為10萬元(全年所得額3,010萬元-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3,000萬元)、應納稅額0元及資產負債表列報本期損益(稅後)為3,010萬元,惟辦理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誤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後之金額,列報稅後純益為10萬元,涉短漏報稅後純益3,0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0萬元,國稅局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依法可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除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外,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應檢視是否已依法列計稅後純益,否則一旦遭查獲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款外還須處罰。


員工分紅應列費用非分配盈餘項目

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費用列支。

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其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令列為費用,不得作為盈餘分派表之分配項目。另經濟部101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79940號函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金額並非盈餘分配之項目,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費用列支,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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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比的申報,以下為申報程序:
1. 年度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妥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若會計年度不採用曆年制,則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結束前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例如:若會計年度是8/1~7/31,則其申報日期為12/1~12/31)。
年度結算申報書中須申報營利事業的收入、銷貨成本、毛利、營業費用、淨利、及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此外,營利事業也必須將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申報。
2. 暫繳申報
除非符合免辦理暫繳的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到9月30日間,依照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照規定的格式填寫暫繳稅額申報書,連同暫繳稅額的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若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具有完備的會計帳冊簿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則可以用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再依當年度的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而不使用前一段所述的暫繳稅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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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須情節輕微者始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發現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扣除2千萬元,自102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依上揭規定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2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另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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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登錄錯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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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登錄錯誤」案例
 

 一公司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另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及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營業人倘持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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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開發票雖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

一營業人銷售加工食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依前揭函釋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漏稅額為0,惟因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5%行為罰44萬餘元。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處罰之案件,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亦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雖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倘 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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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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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營業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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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銷貨未開發票進貨未取憑證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銷貨時若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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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當期銷售額零元沒報營業稅國稅局罰3,000

有一公司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怠報金3,000元,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因其產品處於研發、打樣及包裝規劃階段,並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但 國稅局審理後發現,甲公司前期營業稅,如期申報銷售額亦為0元,可見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限申報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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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年度中變更地址應向那個管轄稽徵機關結算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然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譬如:公司於4月20日由三重稽徵所轄區遷入桃園縣,則該公司於該年5月份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桃園縣分局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是否係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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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貨未開發票進貨未取憑證應分別處罰

有一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 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銷貨時若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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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代銷貨物應收貨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開店創業加盟髮物稅法知識庫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利事業代銷貨物應收貨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提列備抵呆帳5,000萬餘元,國稅局將其中1,000萬餘元屬當年度代銷貨物之應收貨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不予認定,調減當年度呆帳損失1,000萬餘元。

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不得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 代銷商之代銷應收貨款餘額,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以免申報錯誤。

營業人委(受)託代銷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

(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
(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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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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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相關法律條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稅法釋令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代銷寄賣契約書範本,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所提供請視需要自行修改。

代銷寄賣契約書

立契約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由甲方委託乙方代銷甲方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寄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合約期滿前 個月,如雙方無書面通知不再續約之意思,本契約自動展延一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甲方應無息退還。每 個月結算貨款一次,應屆結帳時,乙方若不將帳目結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乙方所欠之貨款,甲方有權從保證金內自行扣除。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款,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整。

三、甲乙雙方乃是委賣代銷關係,甲方同意依商品售價 %爲乙方酬勞;若有多項商品報酬利潤不同時,另以書面附件說明;甲方仍擁有商品自主及所有權,乙方對外售價,須依照甲方之定價出售,然基於乙方銷售考量,乙方之折扣不得低於牌價之 折銷售貨物,不得擅自更改增減。

四、甲方寄賣予乙方之商品數量及金額,不得低於乙方繳付保證金兩倍之市價計算,且甲方得依市場狀況調整並提供最新商品,保障乙方權益。

五、運送貨品費用及風險,由甲方負擔,其餘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於收到貨物七天內,如發現有瑕疵等,應通知甲方請求更換。經乙方認定確爲瑕疵之商品,甲方需負責更換商品,退換貨運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利,但七天猶豫期內返回商品必須是全新完整狀態且包裝完整。

六、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擔保所授權予乙方使用的產品及資訊並無虛僞、誇大不實、抄襲盜用、重制或任何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違法情事,如甲方違反本項規定,致有第三人向甲方或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有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或任何糾紛情事,概與乙方無關,責任均由甲方承擔。若因甲方所提供之商品瑕疵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産受有損害時,概與乙方無關,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非經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其權利與義務之全部或一 部份移轉予第三人。乙方因營業欠佳,不願繼續提供寄賣時,亦得終止契約,但須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

八、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定修改增訂之。

甲方公司名稱: 蓋章

統 一 編 號:

代 表 人: 蓋章
地 址:

電 話:

乙方公司名稱: 蓋章


統 一 編 號:

代 表 人: 蓋章
地 址: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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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寄賣業者透過寄賣店銷售貨物,是否要開發票?

寄賣業者若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內銷售貨物,雙方約定按銷售額之比率支付佣金,然若寄賣店僅提供營業場所,並沒有提供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只按合約條件抽成,而是由寄賣業者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是由寄賣業者方自行收取,這種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寄賣
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寄賣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被寄賣店因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實質上只提供營業場所,視為租賃契約關係的一種,被寄賣店應認屬出租人,被寄賣店只要將所收取的租金或銷售額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寄賣業者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雙方合作形態是由寄賣業者單純提供商品,被寄賣店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也是由被寄賣業者所收取,這種交易性質應認屬被寄賣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被寄賣店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經常有民眾反映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商行代銷咖啡粉,約定每罐定價315元,代銷佣金按銷售額10%計算,甲公司於月初發貨1,000罐,應即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商行,其銷售額計算如下:
(315元 x 1,000)-〔(315元 x 1,000)/1.05 x 5%〕=300,000元
  另假設乙商行當期連同上期餘存之咖啡粉計銷售1,100罐,應依約定價格每罐315元計算,乙應依規定於銷售時逐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當期結算代銷佣金,依契約規定計算,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銷售額31,429元、稅額1,571元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甲,其計算公式如下:
(315元 x 1,100)-〔(315元 x 1,100)/1.05 x 5%〕=330,000元﹣﹣﹣﹣-為當期代銷咖啡粉銷售額
(330,000 x 10%)-〔(330,000 x 10%)/1.05 x 5%〕=31,429元﹣﹣﹣﹣﹣﹣為佣金收入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上需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同時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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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宅經濟當道代購外國食品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

宅經濟當道,代購食品風氣盛行,有國人於網路向海外賣家低價購買時下流行之食品,然後再透過各網站平台販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近4個月販售未經合法輸入查驗之食品共計23件,裁罰金額累計69萬元。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8年11月至109年2月於各大網路平台進行販售之23件違規代購食品裁處案件(67件產品),產品來源為美國51件(76%)最多,其次為日本13件(19%)。產品型態以膠囊錠狀食品為主(96%),其餘皆為一般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惟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不包含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二)食品容器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四)以下項目不適用於免驗範圍: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衍生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切勿以身試法。只要是外國食品無論是自行帶入國內或以郵購、網路購得,於國內販售皆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違反者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理。違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47條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亦違反同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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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A商號於100年間銷售貨物1,000萬餘元,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A商號不服,主張係受託代銷,應就代銷佣金課徵營業稅,而非以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A商號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而判決A商號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雙方除應訂立書面契約外,並取據委託人所開立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進項憑證,及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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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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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到底要不要辦營業登記
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是依照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申請合法登記,如你設籍課稅,並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証,只要你合法正當的營運繳稅,不用擔心縣市政府或國稅局的人員或者是遭人惡意舉報找你麻煩。

但如你只是設籍課稅,並未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申請合法登記,因此如被縣市政府的人員稽查人員查到依法會被開罰,不過一般縣市政府的人員或國稅局的人員本身事務繁忙,沒有那麼多的閒工夫主動來查的,除非是敦親睦鄰沒做好被鄰居舉發或者是遭同行惡意舉報。

以下是 開店商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稅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利用員工開立人頭帳戶逃漏稅行不通了

以往有些公司商號會利用旗下員工名義開立銀行帳戶,然後再將營收所得一部分存放在員工所開立帳戶內,以求隱匿分散營收及利息收入之目的。然稅捐機關針對所得來源不明且利息偏高案件,已是稅捐機關經常性查稅的主要對象,且稅捐機關只要透過向銀行調閱資金流向,即可查知公司商號利用旗下員工涉嫌逃漏稅之證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 國稅局有一案例,在檢調、稅捐機關聯手下,查獲一電子遊藝場利用十幾名員工開設人頭帳戶,涉嫌逃漏的營收及利息所得總額
1億元,稅捐機關將所查獲員工名下帳戶的利息收入重新歸放至電子遊藝場名下,且對電子遊藝場所負責人補稅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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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承租店面店家業者未申報扣繳憑單,罰鍰30,000元

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93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已違反法令明定之扣繳義務,縱非故意,仍難卸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依所得稅第114條規定即應受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蹈覆轍,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扣繳及申報期間,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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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行業以小吃或飲料店名義開發票,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規定,有女陪侍的特種行業營業稅率是25%,而一般小吃店或飲料店營業稅率是5%,兩者相差五倍,由於稅率差距太過懸殊,不少特殊行業業者不惜鋌而走險將特種行業大多數營業額,以小吃店或飲料店等名義開發票,申報5%營業稅,藉此逃漏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稅捐單位目前稽查營業場所是否有逃漏稅,乃是派員站崗核算清點,隔日再到站崗營業場所核對稽查是否有如實開立發票。納稅義務人如以詐術逃漏稅,依法除須追繳稅款外,稅捐機關還會依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緩,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收取加盟權利金加盟金須開統一發票  

外商國際加盟連鎖企業總公司在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分公司,有收取台灣加盟店的權利金與加盟金或是收取電視廣告成本分攤費,台灣分公司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且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由台灣分公司跟當期營業所得稅結算合併一起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有一知名餐飲加盟連鎖國際外商案例,沒有按照稅法規定開給加盟店權利金、加盟金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國稅局罰補稅及罰鍰6,000萬元。

95年至98年外商國際企業總公司收取台灣加盟店的權利金與加盟金,總計要補繳700萬元、裁罰500萬元。另台灣分公司向加盟店收取電視廣告成本分攤費,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外商國際企業台灣分公司聲稱,電視廣告費用是「代收轉付」,因此不必申報,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台灣分公司向加盟店收取銷售總額3%的費用做為電視廣告費,跟實際做為電視廣告總數之間金額有差額,故國稅局認為不符「代收轉付」免課稅條件,94年至98年須補繳400萬元;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台灣分公司還須補繳95至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共2,200萬元,國稅局裁罰2,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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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盟連鎖事業有收入即應報稅

國稅局注意到不少加盟連鎖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涉及逃漏稅情事,近來針對加盟連鎖事業冷飲店格子店、100元剪髮、服飾店等營業人查核,發現有漏開收取加盟金、原物料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目前正積極選案,持續查核其他加盟連鎖事業是否亦有涉及逃漏稅狀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開店創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者,加盟連鎖體系營業人,應注意只要是銷售行為或是勞務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諸如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供應原物料、行銷廣告、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稅捐機關會運用開店商家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交插核對營業人有無逃漏稅,讓此類逃漏稅無所遁形。因此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切勿存僥倖心理,想漏開發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若經稅捐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不可不留意,否則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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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欠稅遭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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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

因欠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

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各分署得依前揭實施要點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並即就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欠繳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強制執行所生費用

一公司欠繳年度營業稅,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執行分署依財產所得清單查得該公司名下尚持有其他公司股票5000餘股,故命 該公司負責人至分署陳報財產狀況後繳交該股票以進行查封拍賣。惟該股票為未公開發行之股票,查無市場交易價格,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拍賣前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作業,以評估合理拍賣價格。因鑑價費用係為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嗣經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者,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

 

 

欠稅遭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修正 )

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五、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移送機關應同時摯給收據交付義務人及執行人員。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分署得廢止之。

六、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
七、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八、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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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提訴願行政救濟中依法仍被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且尚在行政救濟中,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者。

故依法提起訴願案件之欠稅,除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為禁止處分外,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須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譬如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欠稅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未依裁決或裁定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欠稅案件如被移送強制執行,亦別擔心還是有補救方法,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欠稅遭強制執行: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解決方法?

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財政部86/11/19台財稅第861926524號函釋,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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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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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及案例-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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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100萬元,未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惟查其他費用中有300萬元係贊助業務往來客戶尾牙春酒禮品及招待客戶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應自其他費用科目轉正至交際費科目,轉正後交際費金額為400萬元(已列報交際費100萬元+其他費用轉正至交際費300萬元),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交際費限額100萬元,該超限金額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依規定應予調整減列費用,並調增課稅所得額300萬元及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贊助或招待客戶之交際費支出,如已超過規定限額,該超限部分之金額應自行帳外調整減列交際費不得隱匿於其他費用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節慶日送禮交際費用不得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開店商家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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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之提列)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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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原始憑證的取得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應與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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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節慶日送禮交際費用不得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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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用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經查係支付特定醫師參加醫學研討會等相關費用,屬交際費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之性質,說明如下:

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指該具交際性質之支出與業務有關, 而且由該與業務相關者直接受領之意。交際費係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 遊,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

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 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有關費用之性質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正確區分交際費或廣告費之性質,依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徒增事後認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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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係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之區分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廣告費2百多萬元,經查係委託乙公司規劃辦理畫展活動,活動來賓憑邀請卡入場,因係屬針對特定人士之招待,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爰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嗣遭稽徵機關予以轉正科目而以超過交際費限額規定剔除補稅。更多更詳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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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老闆被下屬竊聽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判4月民事判賠4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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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被下屬竊聽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判4月民事判賠40萬

一董事長發現辦公室等多處遭人安裝竊聽器,所有員工在辦公室的一言一行通通被錄音,追查後發現,裝竊聽器的竟是自家員工副總,並將錄得內容存放在硬碟與自己手機,甚至利用竊聽得來的資訊從事競業行為,造成精神折磨且時間長達4年,求償1000萬元,因此上台北地方法院提告。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部分,判決副總經理違反妨害秘密罪判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因刑事判決確定,且副總提出的廠商報價單和發票等相關證據,皆找不出有任何安裝竊聽設備紀錄,確實侵害董事長隱私,因此董事長求償1000萬元,判決副總須賠償4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家如有聘請員工或是開放加盟成立加盟連鎖總部,與員工所簽員工守則中的競業條款,不僅要註明離職後幾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業及職務外;還應加註違約賠償金額,在競業條款裡,才會有經營權益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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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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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技術和獨門秘方應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

針對加盟連鎖企業所研發出來的關鍵技術和獨門秘方,加盟連鎖企業經營者應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以保護加盟連鎖企業未來發展競爭優勢的關鍵利器,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連鎖加盟業者,建立保護措施時應考量以下幾大重點:

第一、對於重要關鍵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畫具有關鍵之研發成果,不能隨意向他人透露,包括店內員工。

第二、在未簽訂完善保密契約前或是還沒取到專利權前,務必不能公開研發成果,即使在客戶的要求下,為保護研發成果和技術也是一樣。

第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是重要資產,除定期稽核外,還應清楚標示其機密性,更須有人專門負責看管,避免閒雜人等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

第四、平時與人聊天或信件來往的過程中,避免談及談論研發成果,以避免無意間洩漏。

第五、有涉及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者皆要簽署保密相關契約(包括保密合約、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競業禁止條款)且契約內容越詳細越好。

第六、當發覺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外流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補救,例如加速申請專利腳步或請律師寄存證信函或律師信明白告知對方有侵權之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企業經營業者,加盟連鎖企業授權予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等均應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競業禁止條款、營業祕密保密條款、中央廚房)。加盟分店店長及所屬店職員只得在授權範疇限度內使用,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契約解除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加盟者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保密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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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範例稿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公司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先生/小姐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茲因甲方雇用乙方提供勞務,乙方於受僱任職期間將取得、接觸或知悉甲方認為具有「機密資料」,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料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料」係指乙方於受僱任職期間內,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或因職務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訊、電腦資料、文書文件、契約、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或其他任何資料等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具智慧財產權、是否已完成。包括:

 (1) 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在業務上蒐集或使用的任何型式之資料及技術技巧,包括業務或研究開發及開發中有關之營運策略、製程、產品配方、專門技術、開發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書、圖稿、模型、軟體、磁片、構圖、表格、手冊、說明書或流程等;
 (2) 經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標示「機密」、「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法規上尚未公開之資料;
 (3) 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其尚不足以對外公佈,且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所有者;
 (4) 現有顧客及潛在顧客之名單及其需求,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以及其他與甲方或與甲方相關單位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5) 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
 (6) 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及技術技巧,因而衍生之一切發現、概念及構想。

第二條 保密義務
乙方承諾且擔保,對於甲方之機密資料應保持其機密性,無論該等資料係屬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均負有保密義務,絕不外洩機密資料 ,並有嚴密之保護措施,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任職職務之正當履行,不得揭露、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用或使用之,離職後亦同。如乙方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請求,必須揭露機密資料者, 乙方應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乙方承諾,非經甲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毀損、竄改、抄錄、複製、攝影、翻製或重製機密資料之全部或一部;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保證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機密資料,或將他人之機密資料揭露予甲方使用。
乙方承諾,對第三人機密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及保密義務,亦同意與甲方負相同之義務,對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任。

第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若於在職期間因過失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時,乙方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且依甲方內部規章處理,情節嚴重時,甲方並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聘僱契約。乙方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聘僱契約,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時,乙方必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並應對甲方所有損失負賠償責任。乙方之關係人如違反本契約書之保密義務,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時,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條 開發設計所有權
對於任何文件、電腦程式、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及個人工作等內容的構思、設計,無論該等資料係屬口頭、書面或電子檔案,且無論是由乙方獨力完成或參與完成,或由乙方獨力撰寫或參與撰寫,都應將其所有權,包括專利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其重製權、對外發佈權及有關之衍生權利,均歸甲方所有。前述所稱歸屬本司之所有權,僅限於乙方任職於甲方期間,任何與個人業務相關之工作成果;不包括任職於甲方前與其他單位所訂協議契約書之內容。
「設計」內容包括:

 (1)與甲方及其業務相關公司之實際業務有關的研究設計或構思內容。
 (2)乙方於任職期間之工作建議或工作成果。

第五條競業禁止
乙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受僱、投資、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於與甲方間契約關係終止或解除後,無論何時仍不得使用其所持有或知悉之甲方機密資料,且乙方二年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受僱、投資、從事或經營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事業,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包括:

 (1) 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在業務上蒐集或使用的任何型式之資料,包括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文書、圖稿、模型、軟體、磁片或流程等;
 (2) 與甲方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佈,且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或與甲方相關單位所有者;
 (3) 經甲方或甲方相關單位標示「機密」、「密」、「限閱」、或其它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法規上尚未公開之資料;
 (4) 甲方依約或法令或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資料。

第六條 終止與解除
乙方於本契約書下所負之義務及承諾,自本契約書簽署日起依法生效。
甲方或機密資料之所有人對外公開其所擁有之機密資料時,乙方始解除該機密資料所負之義務及承諾;但經甲方書面通知提前解除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合約中之「甲方相關單位」係包括獨立存在而與甲方相互間有從屬關係之合法單位。

第八條 爭議條款
關於本契約成立或效力之一切爭議概以本契約文意為主,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或其他法令及社會之公序良俗為之。

前述條款均為甲乙雙方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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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限制

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他人的營業秘密,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的限制,加盟公司須在知道有侵害行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其權利,期限過後加盟者便可無須理賠。
營業秘密可一人所獨有也可為數人所共同享有一般而言,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授權金,皆應由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雙方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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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應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

連鎖加盟企業主運用營業秘密之保障以維護企業競爭利益,杜絕旗下員工門市分店經營者轉業所可能帶來之傷害,實屬不得不然之作法。

企業已盡善良管理人該注意義務,而營業秘密由他人不正當方法取得,則企業可主張不可歸責,不負民事契約賠償責任。因此連鎖加盟企業應針對內部工作規則、公司相關合約及內部政策制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辦法及守則,且教育員工使了解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及法律責任,使在法律上主張之營業秘密得以擴張;及於涉入員工個人侵權或刑事秘密保護紛爭時,企業得以該管理辦法及守則作為證據,主張純屬乃員工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文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五種型態可分為兩大類: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不正當方法,乃指竊取、侵占、詐術、、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 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二、合法取得營業秘密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合法取得係指透過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關係取得者。
(一)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二)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依營業秘密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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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實務-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如欲放棄免稅須經核准始得開立發票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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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如欲放棄免稅須經核准始得開立發票

一公司經營進口蔬果等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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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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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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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業者違反具結先行放行規定總計罰鍰1億1,680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執行大閘蟹聯合稽查行動,經查,計有42批中國大閘蟹報驗,其中8批(輸入量40,276.5公斤)戴奧辛含量不符規定;其中有4批總共短少9,312.6公斤產品之流向,其餘皆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封存,另經地方政府衛生局追查流向,已責令販賣業者陸續回收並責成轄區衛生局清點封存,全案亦由司法機關偵辦中。

另未取得輸入許可前,已移動、啟用或販賣,將裁處違規業者於1年內暫停具結保管之申請。又「喬O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其情節重大,故意違法且產品檢驗不合格,將針對販賣部分加重處分,依法得處販賣價格20倍之罰鍰,推估將裁處新台幣9,840萬元罰鍰;另「約OO際貿易有限公司」如確查有販售情事,同樣得處販賣價格20倍之罰鍰,推估裁處新臺幣1,840萬元罰鍰,總計新台幣1億1,68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輸入業者在尚未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之行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具結先行放行之規定,食藥署將裁處違規業者於1年內暫停具結保管之申請,另針對業者未取得輸入許可即販賣具結產品,依法加重裁處販賣價格最高上限20倍之罰鍰。 食品業者切莫抱持僥倖心態,貪圖短利,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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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認定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應檢附證明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協助業者報驗;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提高嚇阻旅客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即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入境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肉類產品,將處以最高罰鍰新臺幣1萬5千元。
防檢局說明,107年1月至8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共裁罰696件,其中有334件來自中國大陸;8月份共裁罰120件,其中有62件來自中國大陸。另統計102年自106年裁罰件數共3,081件,中國大陸即佔1,991件。
邊境管制,海運、空運包裹的快遞貨運方面,9月上旬查獲1件空運中國香腸,經由快遞貨運入境,屬走私案,已送檢調法辦,若因此被起訴並判刑,不只要罰金還涉及7年以下刑責;還包含9月上旬檢查旅客行李方面,農委會防檢局累計開罰違法帶入中國肉品旅客18件,包含火腿腸、粽子、福州魚丸、光餅、包子等,因不是未熟、生鮮肉品,開罰新台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勿透過海運、空運包裹快遞貨運走私肉類產品入境,或是行李違規攜帶或走私肉類產品,也請相關業者盡量避免至疫區國家牧場或屠宰場參訪,倘有赴疫區國家參訪旅遊,返國後亦須淋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隔1週後再進入動物飼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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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 


大O百貨公司未事先查明日本貨品標示之代碼所代表之確實產地,即填報為日本非核災地區產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貿易主管機關立場,認定大O百貨公司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爰依貿易法停止該公司輸入貨品6個月之處分。 然大O百貨公司涉嫌提供不實文件,經貿易局發文調查,大O百貨發布新聞稿確認被處分期間向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貿易局提出的專案輸入許可申請相關文件中,申請進口貨品檢附的部分交易文件所載交易日期與實際交易日期不一致,貿易局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對該公司提出告發。

本案辦經濟部國貿局調查後,裁定罰鍰新台幣4164萬元,並廢止出進口的許可證,且在法定2年內無法輸入貨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貿易局對廠商受處分期間專案申請案件,一律嚴加管控,亦均詳實審核廠商所檢附資料與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與規定不符或資料不齊全案件均予以駁回;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企圖以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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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鍰 -開店創業加盟連鎖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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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7月29日預告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百里酚為養蜂用藥,因其作為人類食品及藥品中添加劑的長久歷史經驗,經評估安全性高,故增訂百里酚於蜂產品得免訂容許量;考量禽畜動物經餵食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可能導致禽畜產品殘留微量農藥,基於風險預先管理,增修訂毆殺松等14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以作為行政管制基準,使各界有所依循。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下載網址:  https://www.mohw.gov.tw/dl-62712-d625ebd1-3fb3-4f26-807e-b3f6dc98d6ee.html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賣場餐飲店生鮮蔬果殘留農藥來源無法交代處3萬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期至市場、蔬果零售業者、超市、賣場、餐飲店等處抽驗生鮮蔬果檢驗381項殘留農藥含量,109年2月共計抽驗54件蔬果產品,檢驗結果8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4.8%, 此次抽驗8件不符規定蔬果產品皆為高風險產品,違規原因為「蓮霧」、「茼蒿」、「小芥菜」、「青江菜」各1件檢出2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青蔥」、「木瓜」、「茼蒿」、「紅辣椒(泰國朝天椒)」各1件檢出1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

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若業者無法交代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並移請產品來源所轄衛生局溯源處辦及農政單位輔導農民正確田間施藥,另已通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臺北市第一、二果菜批發市場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針對違規供應商停止供應10天,第2次停止供應1個月,第3次廢止供應人資格,並加強進場交易蔬果及不合格產品供應業者查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上述檢出之殘留農藥殺蟲劑護賽寧、賽安勃、美氟綜、芬普尼、阿巴汀、賽滅寧、益達胺;殺菌劑曼普胺、達滅芬、待克利、賽氟滅,均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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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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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賣場、超市、中藥行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畫,共計抽驗19件產品,2件不符合規定(含1件品質檢驗不符、1件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共計查驗19件產品,包含八角1件、山楂片1件、白木耳1件、桂圓乾1件、淮山片1件、蓮子1件、紅棗2件、菊花2件、百合4件、枸杞5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1件「頂級枸杞王(有效日期2019年3月2日)」產品檢出殘留農藥殺菌劑Hexaconazole 菲克利0.03ppm(標準: 0.02ppm以下),「菲克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均為桃園市,已移請所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辦理。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此專案同時執行13件包裝產品之標示檢查,其中1件「有機紅棗(有效日期2019年7月12日)外包裝營養標示之鈉含量未以整數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選購中藥材產品時,除了到信譽良好的商店購買外,儘量選擇色澤自然、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陰涼通風處,才能保障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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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清明節應景食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清明節將屆,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應景潤餅食材,有餅皮20件、糕粿類10件、豆製品15件、花生粉10件及生鮮蔬菜10件,總計65件,經檢驗防腐劑、色素、殺菌劑、漂白劑、黃麴毒素及農藥殘留等,其中有2件香菜分別檢出農藥「Chlorpyrifos陶斯松」殘留0.05ppm(標準:0.01ppm)及「Linuron理有龍」殘留1.09ppm(標準:不得檢出),經查產品來 源均為外縣市,已函請當地衛生局追辦。

新北市衛生局本次抽驗計畫中香菜檢出農藥超標,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規定,處以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安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情事亦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選購蔬菜時,最好選擇具有良好信譽之商家產品, 或具農政機關核發之農產品標章;清洗蔬菜時應去除外葉,先沖洗根部,將泥沙清除、摘除根部,以水浸泡 10 至 20 分鐘,再用流動的乾淨水沖洗2至3遍,可有效去除殘留的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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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抽驗中元節祭祀產品120件 2件水果農藥殘留
中元節即將到來,市府衛生局7月份派員到超市、賣場及一般食品商行、工廠等處,抽驗市售祭祀食品包括糕粿20件、蜜餞32件、調味豆干28件、生鮮豬禽肉20件及水果20件等共120件產品,分別檢驗防腐劑、甜味劑、漂白劑、色素、皂黃、二甲基黃、動物用藥殘留及農藥殘留。,結果發現松青公司潭興分公司的「台灣木瓜」及家樂福公司太平店的「葡萄柚」,2件分別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衛生局已分別在8月18日及20日函移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辦。
其中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潭興分公司抽驗的「台灣木瓜」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店抽驗的「葡萄柚」,共2件分別檢出農藥殘留亞滅培0.07ppm(安全容許量0.01ppm)、撲克拉0.09ppm(安全容許量0.01ppm)與規定不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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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量販店、超市、中藥行市售枸杞菊花抽樣檢驗農藥殘留1件不合格


台中市衛生局針對量販店、超市、中藥行等市售枸杞、菊花販售地點抽樣檢驗農藥殘留,並抽驗市售包裝水,抽驗12件(枸杞11件、菊花1件)中,有2件(枸杞、菊花各1件)檢出農藥量還在「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的限量範圍內,符合規定;另有1件抽樣地點在台中西區蔘藥行,枸杞檢出含有殺瞞劑的歐瞞多0.03ppm;而抽驗的16件包裝水檢驗結果結果均未檢出溴酸鹽、重金屬(鉛、銅、鎘、砷、汞、鋅)、大腸桿菌群、綠膿桿菌、糞便性鏈球菌,符合規定。
在7/27接獲檢驗報告當日,該局立即通知販售枸杞的業者將商品下架,由於此業者上游為高雄市貿易公司,全案已於7/28函移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後續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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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20件花茶產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4月中旬抽驗臺中市茶飲業者20件花茶產品,檢驗結果出爐,梨O咖啡館(豐原店)洋柑菊茶驗出農藥亞滅培超標,鮮O道(靜宜店)冰釀玫瑰中的玫瑰花檢出平克座超標及依法不得添加的裕必松;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 鮮O道(靜宜店)一款有效日期至2017年5月30日的玫瑰花,檢出農藥平克座Penconazole 0.15ppm,超過標準值0.05ppm,另也檢出依法不得添加的裕必松Phosalone,不符規定,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2件不合格產品原料均來自新北市,已通報轄管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續辦。因鮮O道所有原料均向新北市總公司購買,總公司表示該產品「冰釀玫瑰」因玫瑰原料成本飆漲,總公司已於3月停止販售,並於4月10日通知全臺門市停售。梨O咖啡館(豐原店)一款有效日期至2018年1月5日的Harney&Sons洋柑菊茶,檢出農藥亞滅培Acetamiprid 0.08ppm,超過標準值0.05ppm,不符規定,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梨O咖啡館總公司表示,該產品向新北市進貨,其咖啡館共4家門市昨(30)晚接獲市府通知後,已立即通報各門市下架暫停使用該品項,下架數量計112盒84包(50包/盒),共計5,684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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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實務案例及知識-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知-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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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知

營利事業如能證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之事實,其未折減餘額得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列報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固定資產之報廢損失時,必須該項資產實際已報廢,並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文件或稽徵機關核備函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租賃改良物報廢損失500餘萬元為其他損失,因未提示實際報廢之證明文件,經該局否准其認列。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提出之租賃契約公證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可證明租賃改良物已報廢,應予核實認列損失云云。經國稅局以其提示之租賃契約公證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固然可作為承租系爭租賃物及終止租約事實之證明文件,然系爭租賃物內部之固定資產(如裝潢、設備)於租約終止後是否拆除之情形未明,僅以該等文件尚無法證明系爭租賃改良物於終止租約後確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甲公司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使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除可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始得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報請核備後可就地監毀

營利事業存放於境外之固定資產或商品,如需就地報廢者,可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境外公正機構、檢驗機構監毀及簽證。

營利事業位於境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在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境內)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可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相關機構就地監毀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就地監毀及簽證,則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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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5條第10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 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 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 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 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 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1-1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2條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
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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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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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如何列報固定資產損失

營利事業若因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其相關規定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辦理未屆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應知事項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或是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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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國稅局曾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之情形。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而該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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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提前報廢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因故毀滅須廢棄者,要特別注意報廢的規定,才能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核實列報損失,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耐用年數須毀滅或廢棄,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列報報廢損失,且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可採書面方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毀滅須廢棄,要特別注意報廢的相關規定,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要將該筆廢料售價收入列為其他收入申報課稅。另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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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若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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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務及案例(連鎖烘焙業食品衛生稽查公布衛生缺失項目前3名)-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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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烘焙業食品衛生稽查公布衛生缺失項目前3名

臺北市衛生局依據臺北市衛生局109年5月4日公告「本市設有3處以上門市之連鎖烘焙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查核店家是否定期檢查販售區、庫存區食品之有效日期、包裝標示,並以中文標示區隔報廢區、退貨區及每日檢查冷藏區等自我管理情形。初查結果計13家不符規定,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輔導限期改善後,複查結果均已改善。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人員衛生」、「器具與設備衛生」、「作業場所衛生」、「食材處理與製程衛生」等項目查核。初查結果計13家不符規定,衛生缺失項目前3名依序為「未能出示從業人員體檢資料(10家次)」、「食品業者登錄資料缺漏(5家次)」及「食材未離地放置(4家次)」,經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後,複查結果皆符合規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倘違反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及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積極提升烘焙業者自主管理品質,衛生安全確實掌握「5要」秘訣: 「從業人員要體檢」、「分區管理要標示」、「設備器具要乾淨」、「作業環境要清潔」及「食品業者要登錄」,才是永續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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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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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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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物流業者及美食外送平台未登錄工商憑證最高罰300萬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於108年7月起有3項新制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業別: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之「食用油脂工廠」、「罐頭工廠」、「蛋製品工廠」自108年7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此外,「食用油脂、蛋製品、罐頭」工廠,資本額介於3,000萬元至1億元者,7月起均應實施食安管制系統(HACCP);資本額在1億元以上的「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例如冷凍水餃、糖果餅乾、麵粉、油脂、冰品、醬油、非酒精性飲料如茶飲、果汁等工廠,7月起也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監督工廠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違者也會被罰最高300萬元。

二、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業別: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中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三、 新增1食品業者登錄類別-物流業: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7月食品方面新制規定上路,如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藥署7月食品方面新制上路,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特別是物流業者及美食外送平台,包含honestbee、Uber Eats、foodpanda等12家外送業者,還有650家物流業者,須登錄工商憑證、倉儲溫度條件、運具數量,甚至車號等資訊,才能營業,未登錄者最高罰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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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涉摻低價咖啡豆違反食安法食品攙偽或假冒可處7年徒刑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西OO極品咖啡(極品深焙-特調綜合咖啡豆)」等13項產品,標示宣稱「100%阿拉比卡豆」,卻涉嫌攙偽「羅布斯塔豆」,相關事證均由士林地檢署查扣。總經理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嫌疑重大,諭令以300萬元交保;由於兩種豆子每公斤價差約50元,不法所得上千萬元,已繳回一千萬元不法所得。 經查涉嫌產品於4家賣場超市及2家網路商場等通路販售,臺北市衛生局函請馥O公司下架回收涉嫌產品。

西OO極品咖啡道歉聲明指出,部分咖啡豆商品因去年部分配方產地貨源不足造成缺貨,改用其他產地的同級品替代更換,未及時更改標示在咖啡豆袋上,以及去年新訓外籍同仁將少許羅布斯塔咖啡豆及阿拉布斯塔咖啡豆擺放到阿拉比卡咖啡區,造成領料外籍同仁在拉貨時將極少部分產品摻到非阿拉比卡豆,對此向所有消費者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只要在108年9月30日前購買的13款西OO咖啡商品,有疑慮的消費者可憑商品或購買憑證退貨或換貨(含運費),公司將補寄相同新商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媒體報導咖啡豆攙偽事件,立即派員至馥O公司及其工廠稽查並抽驗該公司宣稱「100%阿拉比卡豆」之「西OO系列咖啡」共30項產品及原料送食藥署檢驗,另比對該公司咖啡豆進貨、製程用量不一致,故主動移請士林地檢署偵辦,於11月25日地檢署啟動搜索,食藥署與本局至馥O公司及其一廠、二廠查核,偵辦結果共13項市售產品涉嫌攙偽「羅布斯塔豆」;另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獲得食品不安全訊息時,應於24小時內自主通報、48小時內將與該食品有關之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完成,已命馥O公司下架回收涉嫌產品並通知下游通路預防性下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馥O公司同時也查獲其販售之「西OO極品深焙-特調綜合豆(批號:20191109、20200611)」、「西OO嚴選老饕綜合咖啡豆(批號:20200807)」及「西OOESP精緻義式焙煎綜合咖啡豆(批號:20200729)」共3項產品產地標示不實,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處6萬元罰鍰,並命其回收改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攙偽或假冒,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食品標示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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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案例及法規
豆干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市府樂意協助輔導改善 
65年老店一O豆干年前抽檢發現防腐劑過量,遭罰款而暫時歇業。防腐劑檢驗查核標準是依中央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判定,苯甲酸是合法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然用量需於Benzoic Acid 0.6g/kg以下,其中19件抽驗商品僅一O豆干超標,台中市府樂意提供一O公司相關輔導並協助改善。
一O豆干在台中市公益路及樂群街有兩家門市,現一O豆干大門口已貼出「出租」告示。今年1月28日一O豆干被查出有5種豆干產品防腐劑超標,第2天就決定要暫時歇業。 業者表示大環境不好,政府整個食安機制問題,應該針對整個食品添加物機制問題,而不是只針對單一的防腐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落實源頭管控加強自主管理並審慎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且應注意衛生環境、包裝食品之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 、食品保存方式及熱量,特別是元宵節將至,為保障民眾食用元宵應景食品之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抽驗市售包裝及散裝元宵節年節食品,如湯圓(含其餡料)、芋圓和粉圓,檢驗項目包含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防腐劑及甜味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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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網購應注意快遞進口規定

民眾跨境網購情形日益普遍,網購貨物大部分透過快遞,包括海運快遞進口,大多採用簡易報單申報,惟進口人未必了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有其限制,也可能不知道貨物輸入相關管理規定。
 
實務上常見相關貨品諸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醫療器材、毛巾及鞋靴等,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而應以一般報單申報進口。 前述貨物以海運快遞方式報運進口、或以簡易報單申報情形,一旦經海關發現,即會要求由簡易申報改為正式申報,或自海運快遞專區移至其他倉棧辦理通關,並對貨物進行查驗。如貨物屬於需要許可始得進口者,海關將立即通知進口人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完成輸入許可手續後,貨物方得放行;其作業程序,含重新申報、貨物移倉、補證(輸入許可文件)、貨物查驗及估價、放行等,至少須時2週以上。又如進口人未能取得輸入許可,尚需辦理貨物的退運,將耗費更多時間。類似情形,都會延滯貨物的通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並非所有貨物均可經由海運快遞管道,並以簡易申報方式通關,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凡涉及輸出入規定、應課徵貨物稅及反傾銷稅等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以免客戶網路下訂後無法及時收到貨物,或是網購的貨物因無法取得輸入許可而需辦理退運,徒增煩惱。
 

網路賣家收取運費應課徵營業稅開立發票

網路賣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乙消費者於該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甲公司應按870元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顧客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向顧客額外收取的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網路賣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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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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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路拍賣交易賣家應知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


1.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 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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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指國「稅籍登記」不是「營利事業登記」

依據營業 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 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 標準者,請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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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導購網站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 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 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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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商品應否課稅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等虛擬貨幣交易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1.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是屬於購買勞務,仍然應該要課徵營業稅。如果境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筆勞務的營業稅,應該由勞務 買受人(境內買家)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 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境內買家同1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

1.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2.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3千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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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食品過敏原未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處三萬以上罰鍰-創業加盟開店法律實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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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未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處三萬以上罰鍰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Regulation of Food Allergen Labeling」,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修正重點,及做好事前準備。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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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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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製造廠商,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二、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
三、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 ,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 前項製造廠商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名稱、地址,以中文標示之。但難 以中文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係由同一公司所屬之工廠製造,且其設立地皆屬同一國家者,製造廠商得以總公司或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其名稱、 地址及電話,應與標示之總公司或工廠一致。但其設立地屬不同國家 者,仍應以實際製造工廠標示之。
三、前項第三款之改裝廠商,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 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稱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應標示製造 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屬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指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 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指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 號碼及地址,或二者均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 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前項原產地(國)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二、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 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三、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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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
 市售包裝食品食品標示法規為何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包裝標示不一定要在外包裝及小包裝皆須完整標 示資訊嗎,只要消費者接觸之最小販售包裝依規定完整標示即可。業者要能確保小包裝無單獨販售(零售商、通 路商等不會拆裝販售),則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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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
由國外輸入包裝食品者之應注意事項

由國外輸入包裝食品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 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 成中文標示。

大包裝食品(3kg以上),如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尚須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銷售前,即販售予下游加工業者或餐飲業者等時,應完成中文標示。惟必須提供相 關食品特性文件及資訊,供查驗單位參考。「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係指經固定密封包 裝可長時間保存之包裝食品。「固定密封包裝」係指未啟封或未開啟之原包裝,而能與已啟封過或開啟過之包裝予以 區別或認定之包裝狀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所稱之「標示」,係 指標示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抑或標示於食品 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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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
食藥署公佈市售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符合性調查

103年食藥署於台北市各大賣場、超市及傳統市場計抽購314件包裝食品進行基因改造標示符合性抽驗,經檢驗後計有288件產品標示符合規定,其中包括184件標示「非基因改造」、119件無標示「非基因改造」、「不是基因改造」或「基因改造」及11件標示「基因改造」產品,依據食藥署公開之基因改造食品檢驗方法進行產品檢驗。

本次所抽購之314件包裝食品經檢驗後,共有288件(91.7%)產品標示符合規定、4件(1.3%)產品標示不完全符合規定及22件(7.0%)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標示誤導10件、應標示而未標示5件及標示錯誤7件),以上26件標示不(完全)符合規定者皆已於檢驗確認後,分別函請各所轄之縣市衛生局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進行標示改正。

歷年常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不正確之型態主要有4種:
(1)標示誤導
(2)標示錯誤
(3)應標示而未標示
(4)標示不完全正確。
 第1、2種(標示誤導及標示錯誤)可依食安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第3種(應標示而未標示)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7款,違反第22條第1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第4種(標示不完全正確)則予以輔導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藥署將持續執行市售食品含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符合性抽驗,並將調查品項擴增至散裝食品,業者應建立及落實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標示要求管理機制,以確保符合食品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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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
包裝食品標示應知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

1.食品品名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為食品者,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其為食品添加 物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依前 項規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2.食品內容物標示 „ 內容物定義?…食品是由哪些原料製成 。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食品之內容物為2種或2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 低標示之。 …產品無須標示個別內容物之重量,僅須標示內容物總重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重量、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3.食品添加物標示 „ 食品添加物使用限制?
…受「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其中規定有列入該表中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才可依其限量及使用範圍添加於食品當中。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 食品添加物名稱: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 …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 同 時標示「甜味劑」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防腐劑、抗氧化劑: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 …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 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 名稱標示之 。 …香料: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 然香料標示之。

4.廠商資訊標示
„ 標示廠商用意? … 產品負責廠商標明聯繫資訊(如廠商名稱、 地址、電話等資訊),讓消費者得以有聯繫廠商之管道 。 … 「廠商」係指對該產品負責之製造者、包裝 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而言,故案內產品如已完整標明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且標示之負責廠商屬上述身分者,即屬符合規定。

5.有效日期標示
„ 標示有效日期用意? …提醒民眾該項產品須於有效日期前食用完畢,以防食品變質。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液態乳製品須另加註保存期限或製造日期。 例如:煉乳「有效日期○.○.○ 」、 「製造日期 ○.○.○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須依序展開標示品名(通用名稱)及用途名稱。 …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香料及天然香料:須標示品名(通用名稱)或用途名稱,擇一即可;如以用途名稱標示可不須依序展開標示。 …其他類如殺菌劑、著色劑、營養添加劑等:須 依序展開標示食品添加物品名(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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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銷售貨物勞務與免用發票業者亦應開三聯式發票-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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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勞務與免用發票業者亦應開三聯式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規定格式據實填載,不論該買受人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

違者如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之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如因一時疏忽,有記載錯誤情形,應儘速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不論該買受人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以免受罰。

餐廳加收小費服務費應納入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顧客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於店家消費,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小費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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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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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銷售貨物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

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向網路或網拍業者購買貨物,業者表示需額外支付5%費用方提供發票,合法嗎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運用網路銷售商品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依標價收取價款,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另,運費若由買方負擔,賣方營業人為降低成本,易發生漏報這筆由買方負擔運費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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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因此,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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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銷售商品作年終尾牙摸彩獎品應這樣開立發票
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或勞務,應如何開立發票,說明如下:

一、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2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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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發票繳營業稅
一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如以廢料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而非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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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網頁及商品型錄宣稱台灣總代理不實公平會罰5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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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及商品型錄宣稱台灣總代理不公平會罰5萬

摩OO有限公司於網頁及商品型錄刊載「德國防盜鎖ABUS……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等文字,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摩OO公司被檢舉透過「SHAD摩OO機車精品」臉書(Facebook)於108年11月更新封面照片及頭像照片,載有「ABUS」圖示及「摩OO有限公司 原廠官方授權 台灣總代理」文字,並陸續刊載「ABUS……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等文字、發布YouTube影片「【ABUS】GRANITTM DETECTO XPLUSTM 8077系列-警報式碟煞鎖介紹」於畫面左上角標示「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以及製作書面商品型錄刊載「AUBS…台灣總代理 摩OO有限公司」等。就整體廣告內容觀之,予人印象為摩OO公司係德國「ABUS」品牌商品之臺灣總代理商,統籌負責與原廠間之聯繫、進口、商品推廣行銷及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具有原廠指定在臺灣地區之全權代表資格,但實際上在我國仍有其他事業取得德國「ABUS」公司直接授權之代理商資格,與摩OO公司間尚無複(轉)代理、區域代理或上下隸屬等合作關係,故摩OO公司於網頁及商品型錄宣稱為德國「ABUS」品牌之臺灣總代理,與事實顯有差異,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92次委員會議通過,摩OO有限公司於網頁及商品型錄刊載「德國防盜鎖ABUS……台灣總代理摩OO有限公司」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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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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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宣稱「賀連續成交」廣告不實公平會處10萬罰鍰

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市興安國宅社區散發廣告傳單,宣稱「賀連續成交」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中載有「賀『連續』成交、1.北區33坪成交2168萬2.北區38坪成交2470萬、3.北區45坪成交2788萬、4.北區38坪成交2520萬、5.南區25坪成交1800萬、6.南區29坪成交1900萬、7.南區25坪成交1900萬」、「誠買急尋興安國宅」,下方載「信義房屋」等內容,予人印象為該連續成交之7筆紀錄皆由信義公司成交,惟實際上其中3筆成交紀錄並非信義公司所成交,該公司卻未於廣告中敘明成交紀錄之來源或揭露成交之資訊,一般人無從知悉廣告所列之7筆連續成交紀錄並非均由信義公司所成交,而廣告所呈現之交易熱絡程度,不僅影響消費者委託買賣與否之交易決定,更排擠其他競爭同業之交易機會,故案關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之虞,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77次委員會議通過,信O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於臺北市興安國宅社區散發廣告傳單,廣告宣稱「賀連續成交」,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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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講師學經歷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公法罰10萬

樂O國際有限公司於網站上刊登「NLP極速-記憶學」廣告,廣告中宣稱講師巨君具臺灣大學博士,予人產生巨君擁有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學位之印象,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且經樂O公司承認巨君博士學位仍未完成;另廣告宣稱巨君為臺灣記憶力比賽冠軍,予人巨君在全臺灣規模之記憶力競賽中獲得冠軍之印象,惟實際上係樂O公司所自行舉辦之記憶力比賽,該比賽並未對外公開宣傳,僅予樂O公司之學員參加,其廣告宣稱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認知之虞;樂O公司亦自承巨君確實未具有美國NGH高階催眠師及美國ABNLP高階執行師證照,其為廣告中誤繕所致,故該等廣告表示亦與事實不符。因此,樂O公司於案關廣告宣稱講師學經歷內容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樂O國際有限公司於網站上刊登「NLP極速-記憶學」、「NLP魔幻魅力術」、「NLP掌握人心─心錨術」、「NLP魅力四射聊天術」、「NLP九型人格─定心術」、「NLP讀心術」及「NLP魅力─精準表達的藝術」等講座活動廣告,宣稱講師巨君具臺灣大學博士、臺灣記憶力比賽冠軍、美國NGH高階催眠師及美國ABNLP高階執行師等資格,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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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實績廣告不實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實績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天O能生技公司於電子媒體刊登廣告,報導該公司營業實績,宣稱「啟動型電池方面:協助鉛酸電池廠成功開發出6TMF電池供美規坦克車及悍馬車使用」、「備用型電池方面:已協助成功開發出2V系列大型密閉式鉛酸蓄電池,並大量被台北捷運、中華電信、台電、軍事單位等機構採用」等語,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天O能生技公司方坦承前述宣稱係源自他事業文宣資料,所述營業實績亦為該他事業所有,且天O能生技公司亦未曾與該他事業合作生產鉛酸電池,廣告刊登上開宣稱係因該公司員工疏忽不察,提供錯誤廣告文稿予工商時報刊登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4次委員會議通過,宇O天O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電子媒體刊登廣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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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應知實務及法規-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享免繳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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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享免繳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有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減半權益。

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持投保單位填發之職災醫療書單併同健保卡及身分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有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減半權益。

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被保險人也可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此外,勞工如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同樣享有職災醫療給付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而有就醫需求時,應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就診,可獲得職災保險醫療給付保障。如因緊急傷病來不及領取職災醫療書單,於就醫時聲明職災勞工身分,事後仍可依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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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職業傷害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5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6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 19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1-1 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第 22-1 條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 2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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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主告員工是「職災蟑螂」檢方認不違法不起訴 
有一雇主僱用一男子,男子報到日雇主要求該出示身分證以便投保勞健保,該男子卻推稱忘了帶,雇主當下不以為異,沒想到上班後該男子常以各種理由請假,工作也做得零零落落,工作不到幾日中午外出發生車禍,開口要請假休養。幾日後突收到健保局來電,指出有人檢舉雇主未投保,造成他車禍受傷的職災無法理賠,要求雇主賠償月薪、醫藥費。

雇主經勞工局調解時發現該男滿口法條「前面僱主都給,你不給就告你」、「你不給就告你,查封你公司,讓妳公司開不成」語帶恐嚇,懷疑此人是「職災蟑螂」,因此提告 ,但檢方指該男放話是採取法律行動,並非不法,因此不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要避免此類困擾,自保之道就是員工一報到上班當日,一律立刻投勞健保。另應熟知僱主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相關規定,5人以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成立時,應強制為員工投保勞健保;5人以下公司,僱主得為員工投保勞保,或由員工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僱主若未替員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倍罰鍰;僱主未替員工或其眷屬辦理健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到4倍罰鍰。

員工告僱主誣賴他是「職災蟑螂」涉加重誹謗 
男子蘇先生報到上班後第10天騎車被撞傷,指僱主未依法替他投保勞健保,蘇先生滿口法條向僱主索賠職災補助2萬5千元,僱主反駁是蘇先生藉故遲遲未給身分證才無法投保,僱主拒絕給予職災補助,蘇先生怒告僱主向媒體誣賴他是「職災蟑螂」涉加重誹謗一案。

經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職災蟑螂」是媒體自行使用的標題,並查出蘇先生任職其他公司時,亦有尚未投保就發生職災紀錄,僱主不想惹上官司,只好賠錢了事,因此僱主以不起訴處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要避免職災蟑螂,自保之道就是員工一報到上班當日,一律立刻投勞健保。另應熟知僱主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相關規定,5人以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成立時,應強制為員工投保勞健保;5人以下公司,僱主得為員工投保勞保,或由員工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僱主若未替員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倍罰鍰;僱主未替員工或其眷屬辦理健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到4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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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補償職業傷害所支付醫療費用免徵所得稅 

勞工於工作時,不慎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又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釋,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疑義乙案,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因勞工職業傷害,住院期間公司依法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因係雇主依法必須負擔之費用,故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但如果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則屬「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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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釋,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視個案認定職業災害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釋,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14日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示為:「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 另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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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兼職勞工趕場車禍屬職業傷害給付範圍而雇主免責

兼職勞工在轉換工作途中發生意外時,如果在通勤「趕場」中,意外發生車禍,勞工保險條例中算職業災害,但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勞基法規範的職災補償,是有限定條件,必須是「工作結束後直接回家的必經途中」且「不能違反重大交通規則」 ,因此兼職勞工在通勤「趕場」中,發生車禍意外,就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雇主免擔責任,然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補償,和勞保條例中的職業災害給付為不同制度,勞工保險是一種保險,因此情況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給付範圍中,趕場兼職勞工仍受其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年6 月21 日台88 勞保3 字第026264 號函釋,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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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統一發票稅法實務知識及案例-已揭示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網購商品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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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揭示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網購商品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營業人經營網路及電視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因網路或電視購物,與傳統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此種交易型態退貨比例較實體通路型態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網路購物及電視購物,已揭示可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之商品,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給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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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網路交易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相關稅法條文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2條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網路交易課營業稅。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7條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網路交易課營業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網路交易課營業稅之手續。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8條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網路交易課營業稅徵免手續。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12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網路交易課營業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網路交易課營業稅第1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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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營網路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

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

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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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如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不必要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 銷售額。但是,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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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路購物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購物交易熱絡,消費者透過拍賣網站進行團購的頻率增加,但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與收到發票時間不同,有時已過開立時間,因而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經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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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係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之區分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廣告費2百多萬元,經查係委託乙公司規劃辦理畫展活動,活動來賓憑邀請卡入場,因係屬針對特定人士之招待,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爰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嗣遭稽徵機關予以轉正科目而以超過交際費限額規定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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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工讀生同時從事兩份以上工作雇主都應繳退休金-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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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同時從事兩份以上工作雇主都應繳退休金

工讀生同時從事兩份以上工作,如每份工作身分都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每位雇主都應自其到職日起,為其提繳退休金,且退休金必須由雇主全額繳納,不得自工讀生薪水內扣減。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轉換工作而受影響。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於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不論工作時間長短、工作型態係兼職或全職而有所差別,應自到職當日起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勞退月提繳工資,且退休金必須由雇主全額繳納,不得自工讀生薪水內扣減,以符規定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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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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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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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工讀生臨時工各雇主均應辦理勞保


 

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保,並核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 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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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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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享勞基法規定特休假 

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一樣享有勞基法38條規定的特休假,只是給法可以由勞工雙方議定,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有提供參考計算方式。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 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 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 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 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 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 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 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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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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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知識及實務案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存貨及固定資產課稅與否依情況而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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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存貨及固定資產課稅與否依情況而定

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係單純獨資組織之使用發票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然而若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除非是獨資組織營業人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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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獨資商號負責人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
函令內容: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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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前後任負責人皆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營業稅,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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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所欠稅款仍免不了

常有獨資商號負責人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國稅局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為就可規避補稅及處罰。

獨資之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係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欠稅或違反稅法情事,只要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負責人如有欠稅或違法情事,切勿藉變更負責人以拖延稅款繳納,且縱使事後已變更負責人,國稅局仍將以原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持續追討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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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負責人承租房屋營業應辦理扣繳

獨資商號負責人用個人名義與房東簽訂租約,以每月5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冷飲店生意,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租賃所得稅款後,即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寄發未依規定扣繳租賃所得稅款裁處書。

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經營,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以個人名義承租之房屋,實際係供該獨資冷飲店營業使用,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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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變更負責人為兒子即使無償轉讓仍應報繳營業稅

有一A君經營甲商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發現後要求A君補稅及罰款。A君不服,認為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國稅局復查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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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營業稅應知實務-進項發票取得應向實際銷售人取得--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進項發票取得應向實際銷售人取得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注意他營業人之營業情形外,交易相關資料如交易合約、送貨單據、付款資料等一定要詳實記載及保存,並且留意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以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追補所漏稅款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但營業人提供實際銷貨營利事業及相關證明事證,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就實際銷貨營利事業補稅及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免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經他人介紹將部分工程轉包乙君,乙君以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簽訂轉包工程合約,並持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款,甲公司亦將該統一發票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嗣國稅局查獲丙公司為無交易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爰移請地方檢察署偵辦。甲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1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乙君為工程聯絡人及統一發票交付人,並提示付款乙君相關證明文件,經乙君所在地國稅局查證後,核定乙君銷售貨物及勞務未辦稅籍登記,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應補徵稅款10餘萬元,因甲公司說明實際交易人,經查證屬實且已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甲公司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實際銷售人取得進項統一發票,該進項統一發票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形外,營業人可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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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相關稅法律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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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營業稅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遭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營業人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意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營業人於經查獲違章漏稅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房屋漏開房屋款發票,銷售額200萬元,銷項稅額10萬元。經國稅局函查後,甲公司始提出前有委託房仲業者銷售該房屋,取得仲介費發票銷售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甲公司主張因尚未申報該張發票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故漏稅額之核算應以9萬元(即10萬元減除1萬元),為補稅及裁罰基礎云云。惟查,甲公司係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按漏稅額10萬元補稅並裁罰。惟甲公司取得仲介費之統一發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事者,仍得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之期限內申報進項稅額扣抵當期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係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稽徵機關於核算漏稅額時,依規定仍不准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最近查獲多起,營業人因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租用高級轎車、跑車,租賃期間合計所支付之租金,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價格頗具差異,且待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車輛轉售登記予企業主之家人名下使用,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

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營業稅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行號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於辦理營業稅時,依規定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申報扣抵時,應將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為申報扣抵之憑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是以,公司行號向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於購買時,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以利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其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如下: 可扣抵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取具載有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須依前開規定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下列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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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營業稅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申報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2百多萬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甲公司開立予其關係企業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審理後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1百多萬元,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百多萬元。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扣抵時,應取得載明銷售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將非屬自身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論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逐筆檢視申報之進項發票並妥善保存憑證,以免將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得不償失。另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如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除按所漏稅額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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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營業稅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刑責處分

營業人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買方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切勿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因逃漏稅而被補稅處罰,甚至遭受刑責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貨若有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而取得三聯式發票的買方若無進貨事實,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業者如有上述情形,應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除處罰及刑事責任。

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補稅罰鍰共48萬

一公司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國稅局說明,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惟經查渠等資料無法具體證實確有向乙公司進貨情事;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銷貨予該公司之事實。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之事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另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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