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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中秋食品抽驗結果1件農藥殘留標示不符3件-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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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食品抽驗結果1件農藥殘留標示不符3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使民眾安心食用月餅和開心烤肉,至臺北市月餅製造業、麵包店、糕餅店、烘焙專賣店、食品材料行、傳統市場、超市及大小型量販店等進行月餅產品及烤肉用食材抽驗,共計抽驗116件產品,檢驗結果1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0.86%,標示查核結果3件不符規定。臺北市衛生局針對品質不符規定之產品,已令業者立即下架,針對1件「紫玉酥」標示不符規定已依法處辦。經查產品「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泰國進口鮮凍紅毛丹)」及「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高粱酒香腸)」來源分別為高雄市及新北市,已移請轄區衛生局依權責處辦。

此次共計查驗116件產品,包含41件中秋月餅產品(含各式月餅、綠豆椪、鳳梨酥、鹹蛋黃及烘焙餡料等)、10件烤肉調味醬及65件常見烤肉用食材(含肉製品、海鮮、蔬菜、加工煉製品、豆干、米血等),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著色劑、蘇丹色素、動物用藥、農藥殘留、硼砂、保色劑、甜味劑、漂白劑等,檢驗結果1件「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泰國進口鮮凍紅毛丹)」檢出農藥殘留殺蟲劑賽滅寧不符規定。

有關標示查核3件不符規定中,1件「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泰國進口鮮凍紅毛丹)」標示宣稱檢驗合格卻檢出殘留農藥、1件「紫玉酥」使用成分未完整標示且未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展開、1件「海陸通吃必省超值烤肉組(高粱酒香腸)」檢出己二烯酸,外包裝成分未標示。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全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製、售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要求賣方提供完整產品交易憑證並保留,另將產品外箱來源資訊(如廠商名稱、供應代號等)拍照存證,以利後續追查不合格產品來源,達到源頭管理。且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習慣及自主管理情形。

飲料冰品店用貴淨水器大腸桿菌還是超標怎麼辦

近來各地衛生局抽驗飲料冰品店越來越頻繁,不少飲料冰品店業者抱怨店裡已經裝蠻貴的淨水器,大腸桿菌檢驗還是超標,讓許多飲料冰品業者很煩惱很緊張。
以下是一些飲料冰品業者檢查(大腸桿菌超標)不合格的原因
1.有些店家覺得淨水器出水量沒有變小或是想省錢,沒有按照廠商規定定期換濾心
2.有店家想省錢把家用淨水器當成商用
3.有些店家就算水處理過,管路久了也是會孳生細菌
4.沒有做好設備衛生管理譬如製冰機的儲冰槽跟製冰盤孳生細菌
5.沒有做好食品容器具衛生管理
6.沒有做好每天清洗存水桶、儲冰桶、製冰盤環境衛生管理
7.沒有做好員工衛生管理
8.沒有做好食材保存管理

按照衛生局行政程序來說,如果沒有出食品衛生安全狀況,衛生局檢查不合格時,一般不會立即開罰,會先開限期改善單,並通知何時會回來複檢,這時你就要想辦法針對問題改善了,複檢不合格即開罰,如果你找不出問題點在利潤許可下,可找專業人來處理會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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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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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中毒由病原性微生物引起最高罰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臺北馬偕醫院通報日籍學生觀光團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症狀,統計至13日下午4時,累計73人出現腸胃不適症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立即啟動緊急應變處理機制派員調查。
 
臺北市衛生局為求審慎,同步針對該團學生11日晚餐用餐地點進行食品衛生稽查,查有部分食品衛生缺失,已命業者於12月16日前改善完畢,現場同時採集3件食餘檢體、3件環境檢體及2件廚工手部體檢,預計1個月檢驗報告出爐。

另針對學生12日上午食用桃園住宿飯店供應之自助式早餐,亦同步通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完成該飯店現場衛生環境、餐點製備及從業人員之查核,並採集相關留樣及現場檢體共計7件,全案將併同兩局調查結果綜合研判釐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經查有食品衛生缺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本次檢驗及調查結果若證實由病原性微生物所引起,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亦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產品有變質或腐敗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8月22日接獲大OO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通報7月4日及7月18日製售寶特瓶裝之「蘋果西打(2000mL)」產品,經民眾客訴反映有懸浮物之情形,該公司自8月19日主動停止問題產品生產線,並採預防性下架及回收3月5日至8月18日生產之該規格產品,於8月24日前完成下架,預計9月30日前回收完畢。另有關該產品生產製造問題,已移請所轄桃園市衛生局至工廠調查。

衛生局8月22日接獲業者主動通報後,立即至市面抽驗該規格產品,目前尚在檢驗中,倘產品涉有變質或腐敗之情形,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食品業者經本局通知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於24小時內通知產品販賣或物流據點下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不得製造販售有變質或腐敗之食品,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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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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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啟動餐盒食品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專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午餐之成品與半成品抽驗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不符合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抽驗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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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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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應負法律責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奧客吃霸王餐目無王法判拘役80日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應負法律責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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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客吃霸王餐目無王法判拘役80日

一對母女檔未獲邀請參加喜宴,並非新人的親友,且未支付任何禮金,即佯裝親友進入會館食用喜宴餐點,藉此吃霸王餐,,還上台玩遊戲、跨桌打包菜餚,被新人親友發現,報警處理。

這對吃霸王餐母女檔被北檢起訴後,台北地院法官審酌這對母女檔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謊稱是被害人親友,還用惡害言語恐嚇店家,詐得價值4000元的不法利益,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失且心生恐懼,考量2 人犯後坦承犯行,但因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恐嚇、詐欺取財、詐欺得利,3罪判王女拘役80日、另以詐欺取財、詐欺得利2罪判宋婦拘役60日,各可易科罰金8萬、6萬,並追徵2人白吃白喝的不法所得4715元,以示警懲,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防止吃霸王餐,很多餐廳都是這樣做! 把付費的方式改變成先付款再上餐點的模式,可在櫃檯和各餐桌上放上菜單,讓客人自己填寫數量及勾選食物,然後到櫃檯先結帳後再送上餐點,這種模式就可避免很多來吃霸王餐的人了!另外在店門口設一警察巡邏箱,只要你去當地分局申請就可 ,警察時常來走走也可達嚇阻作用。
有餐飲業者裝閉路監視系統,將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人錄影照片,張貼在店門口,一來有嚇阻再上門的作用。二來若是這些吃霸王餐的親人有看到張貼在店門口照片,會前來道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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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應負法律責任相關稅法條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 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 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 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 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四 行為後之態度。
五 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
一 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事證:
一 檢舉書﹑自白書。
二 鑑定書。
三 談話筆錄。
四 照片﹑錄音﹑錄影。
五 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
六 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 認定流氓之文件。
七 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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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應負法律責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吃霸王餐判6個月有期徒刑

一名夏姓婦人前往餐廳用餐消費769元後,指說飯菜有類固醇為理由,拒絕付賬,餐廳業者在不驚動現場其他顧客的情況下,經溝通無效後,開店商家只好報警處理。

高等法院審理後,發現夏姓婦人有前科記錄,曾在2001年多次去餐廳消費後,以菜太鹹,水杯不乾淨或是食物不潔或含有膽固醇等藉口,拒絕付款。有次在餐廳內又因拒絕付賬,大聲喧鬧,在與店員拉扯中,拿出水果刀刺傷店員,因此遭移送法辦,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認為該夏姓婦人多次白吃白喝,企圖吃霸王餐,依詐欺罪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得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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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應負法律責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吃霸王餐可以詐欺罪起訴

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行為,業者報警處理,無論是當場或事後被逮,當事人若當場認錯、賠償店家一般都是私下和解解決,但若商家堅持提告,則檢警可以詐欺罪起訴。
 
不過法律實務上,最好是有攝影機全程拍攝的畫面或者當場有證人且願意做證,不然是很難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人入罪。因為自始就打算吃霸王餐不付帳,還是用餐完畢後突發現無支付能力而想逃之夭夭?這二種行為在法律犯意上差別就很大。若是前者,行為人即構成之詐欺得利罪。若是後者,行為人只不過是民法上債務不履行而已,還是有構成詐欺得利要件,就有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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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應負法律責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吃霸王餐或欠賬不付帳的法律行為

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行為,報警處理,無論是當場或事後被逮,當事人若當場認錯、賠償店家一般店家做生意以和為貴下都是私下和解解決,但若商家堅持提告,則檢警可以詐欺罪起訴。若是慣犯,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是可移送治安法庭〈管訓〉。

對於吃霸王餐的人,店家當然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一併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吃霸王餐的人刑事部份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民事部份涉及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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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招待客戶之餐費或禮品支出應列報交際費並注意限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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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招待客戶之餐費或禮品支出應列報交際費並注意限額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其他費用中有餐費、禮品饋贈等支出計35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與往來客戶間之餐敘及饋贈客戶的年節禮品等支出,經國稅局以該等支出性質係為拓展業務對客戶之招待費用或交際費之饋贈,核定為交際費,並將原列報其他費用予以轉正,惟其交際費已超過依上開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計算限額,乃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如有與客戶聚餐或饋贈送禮等方面的支出,應以交際費列報,並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其他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待客戶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列報交際費,且不得列報其他費用,超過法定限額部分須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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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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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之提列)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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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如何區分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一公司經營藥品批發為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700萬元,其中600萬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係為招攬業務,對特定醫生之招待,核屬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予剔除。

國稅局說明,為避免公關等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 所支出之費用;至於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勿將交際費誤列報為廣告費,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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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原始憑證的取得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應與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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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用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經查係支付特定醫師參加醫學研討會等相關費用,屬交際費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之性質,說明如下:

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指該具交際性質之支出與業務有關, 而且由該與業務相關者直接受領之意。交際費係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 遊,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

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 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有關費用之性質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正確區分交際費或廣告費之性質,依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徒增事後認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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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係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之區分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廣告費2百多萬元,經查係委託乙公司規劃辦理畫展活動,活動來賓憑邀請卡入場,因係屬針對特定人士之招待,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爰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嗣遭稽徵機關予以轉正科目而以超過交際費限額規定剔除補稅。更多更詳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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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辦理決算清算申報實務及案例(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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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公司要辦理註銷,則需先辦理清算完成後才可註銷,但如公司帳上有存貨未銷掉,稅務上會有問題,因此無法無法完成清算,無法辦理註銷。
消除公司帳上的存貨:
1.出售
2.存貨還在但不堪使用可向國稅局報備報廢
3.存貨已經不存在可開發票當售出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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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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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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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前後任負責人皆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營業稅,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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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決、清算申報程序說明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而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其相關決、清算申報程序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所稱「清算期間」,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如非屬公司組織,則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為清算期間。

3.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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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清算申報稅法上應知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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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代購業者開立佣金收入應知)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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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業者開立佣金收入應知稅法

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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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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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相關法律條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稅法釋令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代銷寄賣契約書範本,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所提供請視需要自行修改。

代銷寄賣契約書

立契約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由甲方委託乙方代銷甲方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寄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合約期滿前 個月,如雙方無書面通知不再續約之意思,本契約自動展延一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甲方應無息退還。每 個月結算貨款一次,應屆結帳時,乙方若不將帳目結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乙方所欠之貨款,甲方有權從保證金內自行扣除。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款,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整。

三、甲乙雙方乃是委賣代銷關係,甲方同意依商品售價 %爲乙方酬勞;若有多項商品報酬利潤不同時,另以書面附件說明;甲方仍擁有商品自主及所有權,乙方對外售價,須依照甲方之定價出售,然基於乙方銷售考量,乙方之折扣不得低於牌價之 折銷售貨物,不得擅自更改增減。

四、甲方寄賣予乙方之商品數量及金額,不得低於乙方繳付保證金兩倍之市價計算,且甲方得依市場狀況調整並提供最新商品,保障乙方權益。

五、運送貨品費用及風險,由甲方負擔,其餘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於收到貨物七天內,如發現有瑕疵等,應通知甲方請求更換。經乙方認定確爲瑕疵之商品,甲方需負責更換商品,退換貨運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利,但七天猶豫期內返回商品必須是全新完整狀態且包裝完整。

六、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擔保所授權予乙方使用的產品及資訊並無虛僞、誇大不實、抄襲盜用、重制或任何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違法情事,如甲方違反本項規定,致有第三人向甲方或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有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或任何糾紛情事,概與乙方無關,責任均由甲方承擔。若因甲方所提供之商品瑕疵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産受有損害時,概與乙方無關,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非經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其權利與義務之全部或一 部份移轉予第三人。乙方因營業欠佳,不願繼續提供寄賣時,亦得終止契約,但須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

八、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定修改增訂之。



甲方公司名稱: 蓋章

統 一 編 號:

代 表 人: 蓋章
地 址:

電 話:

乙方公司名稱: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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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經常有民眾反映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商行代銷咖啡粉,約定每罐定價315元,代銷佣金按銷售額10%計算,甲公司於月初發貨1,000罐,應即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商行,其銷售額計算如下:
(315元 x 1,000)-〔(315元 x 1,000)/1.05 x 5%〕=300,000元
  另假設乙商行當期連同上期餘存之咖啡粉計銷售1,100罐,應依約定價格每罐315元計算,乙應依規定於銷售時逐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當期結算代銷佣金,依契約規定計算,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銷售額31,429元、稅額1,571元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甲,其計算公式如下:
(315元 x 1,100)-〔(315元 x 1,100)/1.05 x 5%〕=330,000元﹣﹣﹣﹣-為當期代銷咖啡粉銷售額
(330,000 x 10%)-〔(330,000 x 10%)/1.05 x 5%〕=31,429元﹣﹣﹣﹣﹣﹣為佣金收入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上需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同時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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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寄賣業者透過寄賣店銷售貨物,是否要開發票?

寄賣業者若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內銷售貨物,雙方約定按銷售額之比率支付佣金,然若寄賣店僅提供營業場所,並沒有提供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只按合約條件抽成,而是由寄賣業者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是由寄賣業者方自行收取,這種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寄賣
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寄賣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被寄賣店因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實質上只提供營業場所,視為租賃契約關係的一種,被寄賣店應認屬出租人,被寄賣店只要將所收取的租金或銷售額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寄賣業者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雙方合作形態是由寄賣業者單純提供商品,被寄賣店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也是由被寄賣業者所收取,這種交易性質應認屬被寄賣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被寄賣店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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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A商號於100年間銷售貨物1,000萬餘元,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A商號不服,主張係受託代銷,應就代銷佣金課徵營業稅,而非以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A商號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而判決A商號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雙方除應訂立書面契約外,並取據委託人所開立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進項憑證,及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更多更詳細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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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稅法實務知識-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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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line社團或群組從事營利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有一業者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粉絲團,銷售日韓服飾,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新臺幣2,10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業者不服,主張其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稅籍登記,請減輕罰鍰處分云云,經國稅局以其雖已補辦稅籍登記,惟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予以復查駁回在案。

網路交易銷售貨物營業稅之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課稅標準,應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事證或經通知其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則可適用較輕之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透過社群網站如臉書、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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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相關稅法 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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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商業登記法第8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 名稱。
二 組織。
三 所營業務。
四 資本額。
五 所在地。
六 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
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
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妨礙或拒絕。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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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開店怎麼辦營業登記報繳稅才划算

行號(商店)月平均營業額若是在二十萬元以下,可向稅捐稽徵單位以申請免開統一發票(但稅捐稽徵單位經過審核,不一定會同意),行號(商店)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日後不論經營盈餘或虧損,每年須繳一筆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情約在一萬多元,實際課稅金額視稅捐機關核定),除此之外每三個月(每年1.4.7.10等月5日前)稅捐機關會通知要繳交營業稅,一般行情皆在3000~5000元之間,實際課稅金額多寡由稅捐機關核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你是採開立發票之行號(商店)或公司,若發生虧損時,則一毛錢也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盈餘時,則須從營業利潤中拿出25%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採開立發票之行號(商店)或公司,每兩個月還是須依據發票上之營業額繳給稅捐機關5%營業稅,如店家營收有限下,所繳營業稅金額一次不高於2000元,採開立發票方式會比核定課稅方式省繳許多稅金,但採開立發票會有作帳成本(行情約在2000元左右,實際金額視記帳難易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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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加盟連鎖事業有收入即應報稅

國稅局注意到不少加盟連鎖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涉及逃漏稅情事,近來針對加盟連鎖事業冷飲店、格子店、100元剪髮、服飾店等營業人查核,發現有漏開收取加盟金、原物料及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

目前正積極選案,持續查核其他加盟連鎖事業是否亦有涉及逃漏稅狀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只要是銷售行為或是勞務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諸如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供應原物料、行銷廣告、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稅捐機關會運用開店商家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交插核對營業人有無逃漏稅,讓此類逃漏稅無所遁形。因此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切勿存僥倖心理,想漏開發票,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若經稅捐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加盟連鎖事業營業人不可不留意,否則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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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近來查核發現有淘寶代購業者,接受國內買家委託並以代購業者名義向淘寶網訂購貨物,再由快遞直接將貨物寄給國內買家,並從中收取佣金,但卻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開立憑證交付予客戶,涉嫌逃漏稅捐。

國稅局查獲代購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經營代購業務除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外還並科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從事網路交易代購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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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擺攤小店家商業登記基本上分成四類

目前市面上創業擺攤小店家業者在申辦商業登記上,基本上可分成四類:

第一纇: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也要開發票的店家,對小店來說有營登開發票就須處理帳務稅務上的問題,所以你可看到市面上有辦營登和開發票的小店家比較少,大都是不開發票有辦營登的佔絕大多數。

第二類: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免開發票開收據的店家,針對此類小店來說免開發票但還是要繳稅的,稅額是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所以每季應繳稅額是固定的,店家免用統一發票開的是收據。因處理稅務簡單方便,市面上這類型小店家是佔大多數的。

第三類: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登,只有設籍課稅,這一種沒有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但有去國稅局申請401設籍課稅,所以還是要繳稅的,稅額是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所以每季應繳稅額是固定的,店家免用統一發票開的是收據。

第四類:完全沒登記,這類型小店家明顯有違法之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登,亦沒有設籍課稅,不過實務上這類型小店家為數不少,小店家當然就不會開收據也不開發票囉!

 
開早點店、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等依稅法規定,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只要在固定之營業地點有營業行為,不管是否具有店面、招牌均應依法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開早點店、小吃攤、冷飲攤、檳榔攤等由於疏於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成為檢舉人主要的檢舉對象。

依國稅局近年來受理之檢舉案件中,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受罰之營業人,很多都是因不知法令規定。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創業擺攤開店營業之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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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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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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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暑期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能少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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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能少 

投保單位應於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違者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投保單位於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如所僱用之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以利正確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之適用

勞動部會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往西門町商圈,對多家連鎖飲料業者進行勞動檢查。 本次稽查針對知名連鎖飲料業者,分北、中、南三區至少抽檢20家飲料店,發現違反情節重大者,將針對該業者旗下各分店,擴大實施勞動檢查。

過往勞動檢查發現飲料店業者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時,常見有「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未發雙倍工資」等違法態樣,而在工作中發生滑倒、燙傷、機械捲夾及外送交通事故等意外也時有所聞,顯示雇主常因部分工時勞工未具正職勞工身分而疏忽其工資、工時、休假、勞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含工讀生),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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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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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工讀生臨時工各雇主均應辦理勞保

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保,並核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 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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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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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享勞基法規定特休假 
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一樣享有勞基法38條規定的特休假,只是給法可以由勞工雙方議定,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有提供參考計算方式。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 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 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 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 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 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 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 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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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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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暫停營業或結束營業時要考慮和處理下面幾個狀況)-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辦理停業些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開店業主決定暫停營業或結束營業時要考慮和處理下面幾個狀況

當開店商家業主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困境問題時,如果這些問題無法在短期間內改善且無法克服困境解決問題,將事業作個重整或暫停營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一般來說,業主決定暫停營業或結束營業時,營業單位要考慮處理下面幾個狀況:
一.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負帳過多時必要時申請破產。
二.是公司行號須辦理解散或清算,按照正常程序辦理註銷,不然負責人及其股東,想另行開立公司或行號時會很麻煩。
三.是公司的部份資產要作頂讓移轉處分。
四.是人員遣散。
五.消除公司帳上的存貨,方法有:
1.出售
2.存貨還在但不堪使用可向國稅局報備報廢
3.存貨已經不存在可開發票當售出

六.如果組織為獨資商號,只要去各縣市政府的營利事業管理處申請歇業就可以了。 如果組織為公司,先去經濟部申請歇業,等核准公文下來,再去台北市(高雄市)的商業管理處辦理或中部辦公室(商業管理處)申請,等核准公文下來,再去各縣市政府的營利事業管理處辦理,最後還要去國稅局辦理註銷登記。

公司行號辦理停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停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下列事項:

1.停業期間除了營業稅不用申報外,一年一次的營所稅申報也是要處理。


2.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


3.停業期間若是股東要抽資金,你必須要先辦理復業才可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等動作。


4.停業且有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情形時,該營利事業,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兩人以上。


5.停業期間若沒有支付房租,即可不用申報租金, 若有實際支付租金,仍應要申報,在申報薪資扣繳憑單時,仍要製作扣繳憑單給房東。


6.停業申請一年一次,一定要記得再明年的這個時候再申請一次 。


7.停業時應辦事項,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單位有停業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件,辦理停業及所屬保險對象之轉出申報手續。


8.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辦理停業些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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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公司行號辦理停業些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公司行號辦理停業些業及停業期間相關稅法條文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規定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所得稅法第 114 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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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公司行號辦理停業些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查獲轄內營業人於100年12月間申請停業,旋於停業未滿3個月即從事銷售貨物行為,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元外,並處罰鍰100,000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又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復業,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切莫因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暫停營業,而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及漏未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復業時,若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經稽徵機關查獲,即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另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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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到底是要停業、解散、撤銷要搞清楚
停業、解散、撤銷差別如下: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2.解散: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3.撤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涉虛偽不實或登記文件涉及偽、變造,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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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公司要辦理註銷,則需先辦理清算完成後才可註銷,但如公司帳上有存貨未銷掉,稅務上會有問題,因此無法無法完成清算,無法辦理註銷。

消除公司帳上的存貨:
1.出售
2.存貨還在但不堪使用可向國稅局報備報廢
3.存貨已經不存在可開發票當售出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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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停業或歇業公司應知相關所得稅法規定
辦理停業或歇業公司,根據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自主管機關核准停止營業發文日起,應在十日內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也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未於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還要按所扣繳稅額,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
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規定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所得稅法第 114 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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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法律實務及案例- 食品過期原料加工董座判刑2年罰3000萬-創業加盟開店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創業加盟開店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食品過期原料加工董座判刑2年罰3000萬

經典零食的生產廠商裕O食品,在2017年時遭到檢舉使用過期原料來製作產品,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一案。

高雄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書指出,裕O食品為減少管理及報廢公司逾期庫存原料及添加劑支出,分別於兩年多時間以逾期柴魚粉、逾期無水檸檬酸、逾期紅麴粉等逾期原料及添加劑,加工製造各式口味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食品。 食品業者未負起食安讓逾期1-3年不等的原料,來生產產品流入通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逾期原料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不法牟利高達2,548萬元。

高雄地院宣判,裕O食品判罰3千萬罰金,負責人、廠長、採購經理分別遭到判刑2年、2年10個月及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切莫心存僥倖,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最高罰2億

知名連鎖麵包店離職員工向媒體投訴指其使用逾期食品原料,台北市衛生局接獲檢舉8月7日現場稽查發現6項逾期原料,以及3項食品衛生缺失,要求8月14日以前改善完成,屆期不改依食安法第8條可處6萬至2億元。

知名連鎖麵包店業者強調這些逾期原料是廠商的試用包,未用來製造產品販賣給客人,衛生局將向原料商查證確認後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儲放逾期食品依食安法第15-1-8條可處6萬至2億元,這部分不會因為你有使用或沒有使用,只要有儲放逾期食品就是違法,使用過期產品依法可罰6萬到2億。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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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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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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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牛肉麵店使用過期麵條依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等罪起訴
知名牛肉麵店被查出使用過期麵條,員工3人涉嫌擅自竄改即將過期的麵條標籤、或將其重新包裝並偽造製造日期後繼續販售,台中檢方依偽造文書、虛列標記妨害農工商罪嫌等罪起訴。
檢調與員警稽查查出該知名牛肉麵店經理為降低成本起訴,指示員工用白板筆劃掉原本保存期限被劃掉,讓過期麵條能繼續販售。另冰箱內亦有貯存逾期食品滷豆干和牛筋,因此祭出行政裁罰60萬。
檢方依證人證詞、查扣貨品出貨單、店內採購明細表與LINE通訊紀錄等證據,依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嫌將涉嫌等3人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加強內部管理與員工教育訓練,務必列管並檢視食材原料期限,不得放到過期。且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絕不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連鎖炸雞排店使用及貯存逾期原料違食安法最高罰2億 

連鎖炸雞排店疑似供應逾期原料予下游商,衛生局於108年1月22日至土城製造地進行稽查,現場查獲生鮮及醃漬雞肉品原料疑似逾期,計8品項總共2,943公斤,並立即現場予以封存,倘經查證使用逾期原料,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08年1月22日至製造地稽查原料使用貯存情形及環境衛生,結果有貯存逾期原料、逾期報廢品無專區存放、無產品驗收紀錄及進貨憑證等多項缺失,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即食安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已責命業者限期改正,倘複查不合格,將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開罰6萬到2億元罰鍰。此外,查獲原料盛裝籃外效期標示逾期,分別為「骨腿(生鮮)(有效日期107.11.23)」、「三節雞翅(生鮮)(有效日期2018.11.11)」、「尾椎(生鮮)(有效日期2018.10.2)」、「雞心(生鮮)(有效日期108.1.9計)」、「7號大胸(醃漬)(有效日期107.4.22)」、「三節雞翅(醃漬)(有效日期2017.12.24)」、「骨腿(醃漬)(有效日期2018.4.3)」、「1號去皮半雞胸(醃漬)(有效日期2019.1.17)」等違規貯存及使用疑似逾期原料,前述8項食品原料業者聲稱係使用舊籃盛裝,目前衛生局刻正追查中,若查獲仍販售逾期問題產品,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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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販售逾期食品至少處6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屏東縣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屏東縣典○有限公司及高雄市福○有限公司是否加工及販售逾期食品,典○公司現場查獲逾期太空鴨449箱、冷凍雞腿4,377箱,共計4,826箱,另太空鴨分切之半成品113籃,總計72,322.57公斤均予以封存。
經查下游多為餐飲業者,因該公司無法釐清出貨之產品是否使用到逾期原料,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已請涉及之9縣市地方政府衛生局全面清查,並將涉嫌產品預防性下架,全案已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使用或販售逾期食品,已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逾期蛋黃粉製售產品最高罰鍰2億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執行聯合調查,查獲有業者疑涉以逾期「蛋黃粉」原料製造「甘益壯」、「健衛樂」、「好欣泉」等28項產品,現場查獲之疑慮品項及逾期蛋黃粉原料均由檢調及衛生單位依法查扣或封存計51,181公斤。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食安切莫心存僥倖,應秉持自主管理精神,原料應依先進先出原則管控且逾期不得使用,並就所販售之食品負責,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主動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免觸法。
 


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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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及販售逾期食品 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於104年12月1~4日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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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過期食品流向依法開罰違規業者
有關屏東業者收購過期肉品後轉賣之情事,臺北市及新北市環保局與衛生局13日完成轄內大賣場廚餘流向首次稽查。

臺北市環保局經實地稽查16家大賣場均無廚餘清除紀錄,現場無法勾稽廢棄物數量及流向,多數業者亦無法提出廚餘處理或再利用契約書,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前,應與合格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清運時應做成清除紀錄,以確認廢棄物流向。該局已針對16家業者開單告發,將依業者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下載:大賣場稽查情形)。 環保局表示,此次稽查行動只是第一步,為表達環保局與衛生局打擊非法再利用,維護食安之決心,除大賣場外,將會同衛生局繼續擴大調查有大量生鮮食材及廚餘之超級市場、團膳及大型飯店等業者,瞭解過期食品(材)、廚餘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與再利用情形。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針對轄內大賣場及5家再利用機構(養豬場)進行全面追查,查核內容包括列管事業 ( 大賣場 ) 網路申報情形、廚餘及廢食用油貯存情形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合約、再利用紀錄保存等項目,經查業者均有部分缺失,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業者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即刻改善,同時亦將再度前往複查。( 本市量販店及廚餘再利用機構稽查彙整說明.doc/ 廚餘流向稽查結果彙整表 (5).docx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應落實自主管理,過期食材視同廢棄物,應即時清理移至垃圾廢棄區或予明顯區隔,確保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均應簽訂契約及作成紀錄並保存備查。若涉及過期食材改標、竄改標示,尤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修法後,除提高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至2億元外,亦涉偽造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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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稅法實務知識-閒置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實務案例 -創業開店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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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修正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折舊
財政部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1.增訂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及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等設備的耐用年數。
2.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3.固定資產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可依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4.增訂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的設備,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等四項;其中影響營利事業最大的就是新舊表耐用年數的轉換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一台成本320萬元,按平均法計提折舊,預估殘值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為4年,截至104年底已累計提列折舊150萬元。現因新表規定,該設備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是依換算公式重新計算修正後應提列折舊耐用年數為1年【即(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2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2年】,所以105年度應提列折舊金額為150萬元【即(取得成本320萬元-殘值20萬元-已累計提列折舊額150萬元)×1/修正後再提列折舊耐用年數1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已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因此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因此,固定資產若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計提折舊;若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者,於原表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換算修正後的未使用年數計提折舊,而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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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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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0條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 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4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 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 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 文件。
五、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 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以 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 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 年度之損失。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 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 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 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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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視折舊提列方法而定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於該年度仍應就該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額,並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另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古董藝術品列報折舊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3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更有因長期持有而增值者,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譬如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即不得列報折舊,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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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續提列不可中斷
一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不知104年度是否可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雖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但104年度仍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不得繼續提列折舊,其餘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先行檢視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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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新購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提列折舊規定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列有運輸設備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98年起陸續購入名牌車種之車輛,取得成本分別為500萬餘元不等,公司誤以係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逕以5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
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其超提折舊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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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出售未提折舊資產是否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然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特別留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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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營利事業薪資所得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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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在於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列報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然國稅局認為吳君雖取得之給付報酬,係按招攬業績給付,然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系爭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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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超連結至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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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執行業務者稅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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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設帳記載收支項目不依規定最高罰1萬五千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所設置帳簿,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台幣7千5百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特別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及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影響權益。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業務虧損適用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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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

執行業務者如補習班幼稚園無論盈虧均應填結算申報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

如果是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且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補習班,所得就須由這家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若非公司或行號事業型態(營利事業型態)之補習班,就無營業稅及營所稅要申報問題,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補習班之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執行業務所得列入一年申報一次設立人或合夥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欄內(補習班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其他所得),如你有記帳且採查帳方式較有利下,可採查帳申報,不然也可逕依財政部頒之當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申報。

更多更詳細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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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及案例-連key三次87法院判罵人賠2000元-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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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key三次87法院判罵人賠2000元

平常喜歡在網路上留言罵人的網友要特別注意了,有人在網路上留言「87...87...87」,遭法院判賠2000元的實務案例。

新竹有一名許姓男子在網路中古車零件臉書社團上留言「87...87...87」,對方感覺受辱憤而一狀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許男連key三次87」(諧音:白癡),已造成名譽受損,構成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法院最後判決依違反公然侮辱罪判處許男罰金2000元,換算key罵一次87要付出666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當面罵人,或只是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只要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有不特定的第3人,一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有同事在群組對罵,其中一名員工用「你頭被門夾過?是不是?」、「你腦袋被門夾了!」等詞貼圖嗆聲,另一方不堪遭到辱罵,截圖提告,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在三個人以上群組罵人,確實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處當事人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

曾有一判例,在聊天室罵對方「垃圾」等語,對方不堪遭到辱罵,怒告公然侮辱罪,檢方將罵人者依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除此之外,桃園地院法官亦有一判例,判在玩電玩時,怒罵隊友「你87八」、「廢物」者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之判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罵人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當然會被告公然侮辱罪,不當面罵,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網路上誹謗商家未因匿名而享有言論免責權

在網路上有消費者以“匿名或別名”在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事者,當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而所謂「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張貼於網路上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之留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上誹謗商家並沒有因為匿名享有言論免責權,刑事上需負,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責任。民事上需負,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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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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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影射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只要是開店營業不管你是賣餐飲的或是賣服務的,就多多少少會遇到態度惡劣、要求不合理的人客,不過只要你本著「凡事以和為貴,站在顧客立場」的想法去服務顧客,不與客人爭辯,持續努力維持商品品質,總會獲得大多數消費顧客的認可贊同,但若一時忍不住和人客對罵起來,小心被被罵人客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訴。 在美容院的黃姓學徒,當眾指謫美容院老闆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認定這句話「潘金蓮是蕩婦的代名詞」,會讓人格受到貶損,因此以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有人罵人不帶髒字,但不帶髒字罵人,然若涉人身攻擊,且被罵人認為人格已受辱,被罵人可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告,一樣都會被法院認定有罪。因為公然侮辱罪成立,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構成成立要件。如影射人像「 菲傭 」、「 Bitch 」、「 母狗」、「潑婦 」、「無恥」、「神經病」、「不要臉」、「狐狸精」、「 黑寡婦 」、「 賺吃查某 」、「 北港香爐 」、「 比宋楚瑜還奸 」、「 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 像金紀玖一樣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係潘金蓮的潘啦」等,這些都不是「 三字經 」、「 五字經 」髒話,但若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一樣會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有一案例,一位美籍男子經過照相店走廊並未開口,只是回頭向照相店老闆娘比「 中指 」,檢察官認定這比中指,依當時情境,老闆娘有被侮辱之感,公然侮辱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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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文宣涉妨害名譽罪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O」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O」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O」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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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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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可能觸犯到刑罰公然侮辱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因此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更多更詳細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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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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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稅營業人歇業未註銷稅籍登記續課稅

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經核定補徵應納年度綜合所得稅,來電詢問後發現,係漏報所經營雜貨店之營利所得而遭核定補稅,但該雜貨店早在一年前就關門沒營業,因疏忽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其稅籍狀態仍為正常營業,國稅局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

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避免日後產生課稅爭議。
有查定課稅營業人已無營業或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經廢止商業登記,疏忽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停歇業,務必向所轄國稅局註銷稅籍,以避免課稅爭議 。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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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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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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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店戶被查獲實際銷售額大於查定計算銷售額須補徵稅 
小店戶屬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若被查獲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之銷售額者,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除補徵營業稅稅額外,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又稱「小店戶」,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經稅捐稽徵處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商店,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小店戶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原查定之銷售額且已達起徵點者,應按其實際之銷售額,依照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之差額,予以補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大於國稅局依規定查定計算之銷售額,且已達起徵點新臺幣200,000元,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且須補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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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營業性質特殊且銷售額達20萬小店戶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每年例行性稅籍清查作業時,將會針對上開營業人進行清查,並視其整體營運狀況、人力配置情形,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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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小店戶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有一小吃店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但此小吃店老闆很疑惑,他每3個月都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營業稅稅單,亦皆按期繳納稅款,為何還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一併申報,如漏未申報,將於申報期過後由系統加計按營業稅查定銷售額設算之營利所得,視所得課稅級距及適用稅率核算補徵稅額。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可依每3個月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之「備註欄銷售額」及所得年度登記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營利所得,陳老闆獨資經營小吃店,每3個月(即1季)之營業稅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為240,000元,故該年度總銷售額為960,000元(=240,000元×4季),又小吃店106年度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經計算全年營利所得為57,600元(=960,000元×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5月份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以免事後被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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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
許多小規模營業人對於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之租稅優惠感到很有興趣,但對於行動支付及相關申請流程不了解,使得營業人遲遲未提出申請。
營業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擇定適合之行動支付方式,並向該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二、導入行動支付後,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並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三、收到稽徵機關核准函後,即可自核准之當季適用租稅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次租稅優惠申請日期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可適用至109年12月31日止,現行常見之行動支付方式分為NFC感應支付及掃碼支付兩種,舉例來說,Apple Pay、Goog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等屬於NFC感應支付,街口支付、歐付寶等屬於掃碼支付,目前亦有兩種支付方式皆支援之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由於各行動支付方式所需之設備及各行動支付業者收取之手續費皆不相同,營業人可自行了解後,向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欲申請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儘早提出,越早申請,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經核准後,於核准當季即享有使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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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擺攤商家應提防詐騙術-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協會名義公平會開罰20萬-加盟連鎖開店經營知識庫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協會名義公平會開罰20萬

春O有限公司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宣稱係為配合政府機關推廣國民健康等不實訊息藉以推銷商品,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5月13日

經公平會調查,春O公司自承所發送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健康職場計畫促進宣導函」及「107年度職場健康計畫」宣導資料為該公司所製作並寄送予事業單位,且該公司負責人等所發起設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尚未成立。春O公司在對事業的電訪中及宣導函中,隱匿該公司實為銷售商品之業者,再加上宣導函第4點載明「此為配合國民健康署推廣專案宣導,屬公益性質,無須費用」,其行為目的顯係為使人將其誤認為公益團體配合政府機關所為之宣導活動,進而同意其派員至事業單位內宣傳,實有假借受託辦理公益宣導名義實則銷售商品之故意。
經公平會調查,春O公司電訪員多次以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且宣稱配合國健署等語要求同意入廠宣導,甚至有事業單位因而向國健署查證。另春O公司亦自承以公司名義推銷商品之銷售狀況不佳,因而仿效以前於中國大陸之銷售模式,利用經過官方認證的協會名義召開說明會的方式推銷商品,故春O公司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宣稱其係配合政府機關推廣國民健康等藉以推銷商品,使得該等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係配合政府機關而同意其入廠宣導並進而推銷產品,屬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交易之欺罔行為。

春O公司自銷售「水素」期間約一年多來,多次以此宣導方式不當推銷商品之頻率甚高,藉以招徠交易機會,且推銷商品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應認其行為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88次委員會議決議,春O有限公司假借尚未依法成立之「台灣健康管理協會」名義,宣稱係為配合政府機關推廣國民健康等不實訊息藉以推銷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勿假藉經過官方認證的協會名義召開說明會的方式推銷商品,或是假藉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或者簡簡訊,以免有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為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然條文中所謂「信用」,乃專指具有「經濟上利益」者為限,一般信用並不包含在內。若不適用刑法,被害人亦可主張民法侵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八四條)、名譽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一九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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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擺攤商家應提防詐騙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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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詐騙手法先停你的手機再盜刷卡

北市一名受害者日前接獲自稱信用卡公司電話,對方假借要確認他的信用卡詳細資訊,或是查核個人資料,對方取得他的個人資料及信用卡卡號等資訊後,竟然冒用受害者的身分到電信公司辦理門號掛失,受害者手機因此被停用,詐騙集團隨後即開始盜刷受害者的信用卡,通常發現刷卡異常,信用卡公司客服會電話通知卡友,但由於受害者手機停話期間無法接通,因此無法接收到刷卡銀行電話及簡訊通知資訊,直到收到帳單時才發現被盜刷5萬多元,受害者才驚覺發現那通電話是一騙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擺攤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要點來路不明的網頁以及郵件,慎選有加入3D安全認證機制的商店,另一般而言信用卡公司不會主動打電話查核個人資料,如果接獲自稱是信用卡公司電話,可撥打信用卡公司客服專線確認,千萬不要上當。另外如果手機突然發生被停用,要小心是不是已被詐騙集團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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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擺攤商家應提防詐騙術: 
 二人小組一人作證看見我將千元鈔放入收銀機內詐騙術

一位穿載整齊的先生來店買一包香菸後,拿出一張千元紙鈔給我,然後等我將千元鈔放入收銀機內時,突然說我有零錢給你,我反射性動作就拿一張千元鈔票還他,然後接受他的零錢,開完發票後將香煙交給這位先生時,這位先生卻表示你還沒有找我零錢,我當時愣住想仔細回想一下整個過程,這位先生又表示旁邊這一位小弟也有看見我將紙鈔放入收銀機內,這位小弟也表示有看見我將千元紙鈔放入收銀機內他可以作證,迫於無奈只好先找還他零錢,事後清點發現卻是缺少那一筆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建議創業者、開店擺攤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裝監視器外,千元鈔找錢用不到,不要放置千元鈔於收銀機內,以免給歹徒有機可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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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擺攤商家應提防詐騙術:
退貨單數量詐騙術
我是某商店的加盟者,盤點,最近就發生一次問題 某日甲廠商來收退貨,退貨單上數量100但作報表時KEY錯只KEY50
(事後與甲廠商業務確認過)想當然盤點出來就少50囉 沒錯吧...
以常理想甲廠商請款時應以數量50請款(進100退50銷50)
不然帳面一定不合,到時絕對是對雙方進退貨單
但怎麼對甲廠商都不可能多請到款 沒錯吧...
但問題來了,盤點完總部調整後該商品居然真的少50,調整沒出來
那我要是沒發現不就被扣什麼錢都搞不清楚嗎! 再說剛才甲廠商請款,假設單價100廠商可請款5000
剩下5000呢?因我一時手誤那5000就扣我的了 我被扣5000跑哪去?可能跑到甲廠商去嗎?不可能吧! 最後還不是貢獻總部去!會不會覺得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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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擺攤商家應提防詐騙術:
國稅局電話告知可退稅詐騙術

有一店家負責人,接獲自稱國稅局某課長的電話,告知可以退稅,但要求提供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密碼等私人資料,並要用自動提款機先行轉帳繳交手續費,以辦理退還稅款。對方為取信還提供數個辦公室電話及地址供查詢用。該負責人就以電話查詢詢問有無此事後也沒有深入了解其事情就依對方指示進行匯款操作,在完成匯出第一筆款項後對方又宣稱電腦當機、沒有連線成功需再重新匯款,前後被騙共匯出4萬元。

稅捐機關作業程序不會用電話或手機簡訊通知退稅,都是先寄發退稅函通知給納稅人,十五日內再以掛號郵寄公庫支票給納稅人,退稅函上會記載「逾十五日仍未收到者,請逕洽本處稅務管理科查詢」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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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郵寄稅捐文書於寄存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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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稅捐文書於寄存郵局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稅捐文書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退還其父遺產稅事件,經審核後予以否准,該行政處分函於郵寄應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符合有關送達規定之應受送達人,爰經郵務士於109年3月20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甲君於同年5月5日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並說明其逾期提起訴願係因工作繁忙,遲至同年4月20日至郵局領取稅捐文書,始收受該否准退稅之行政處分,惟因已逾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須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稅捐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寄存送達在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其事,並前往領取相關文書之狀態,以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之時點,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另因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因此應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同一年度有不同課稅處分應分別提行政救濟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並通知提示帳簿文據卻未提示,經依其自行申報營業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核定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4,180,795元及應補稅額2,898,972元,此為第1次核定稅捐處分。嗣後國稅局另案查得其有漏報銷貨收入情事,並據以重新核定全年所得額40,798,056元及再補徵稅額2,824,934元,此為第2次核定稅捐處分。該公司就第1次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第2次核定處分已「變更」並「取代」第1次核定處分,則第1次核定處分已不存在,已無訴訟利益云云。申經該局查核結果,第1次補稅處分係依甲公司自行申報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第2次補稅處分係依查得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據以核定所得額,並減除第1次開徵之應納稅額後,核定補徵之稅額。同一所得年度不同之課稅處分,係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就另發現應徵之稅捐為補徵稅額之行政處分,均為獨立之課稅處分。同一所得年度每次行政處分之補徵稅額,均係減除前次核定數(或申報數),就差額部分補徵稅額,故無重複開徵之虞,亦非取代前次行政處分,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某一所得年度之所得稅申報案件,於稅捐核課期間內,可能因查核時點及查核項目不同,作成數個行政處分,而同一所得年度每次行政處分之補徵稅額,係減除上次核定數(或申報數),就差額部分補徵稅額,並非取代前次行政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應徵稅捐之新事實或新課稅資料,所據以作成之課稅處分,為另一獨立課稅處分,並非變更或取代原課稅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個別課稅處分不服,應分別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同一所得年度不同課稅處分係獨立存在,若對處分不服,因同一年度可能有1個以上的課稅處分存在,應分別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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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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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下列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一、受送達繳款書或已繳納稅捐者,為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
二、前款以外情形者,為核定稅額通知書。
前項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復查申請事項。
四、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六、受理復查機關。
七、年、月、日。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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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不服,要如何請求行政救濟復查

(一)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
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期限,申請復查:
(1)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核定通知書送達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行政法院62.07.10.判字第298號判例行政救濟之法理,除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外,申請復查之結果,不得為較原處分更不利於行政救濟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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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租店面店家業者未申報扣繳憑單罰鍰3萬復查駁回

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商行負責人A君,年度向B君承租房屋1棟,每月給付租金25,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計30,000元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經限期補報補繳並處罰鍰30,000元。

A君不服主張不知道租金要扣繳及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結果,依前揭規定予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有營利事業所給付之租金達扣繳標準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其租金之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而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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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行政救濟復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法規
 

申請復查時無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稅捐稽徵法為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利,申請復查無須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之限制性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都可以申請復查,且對於已依法提起復查之應納稅額,可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惟為避免民眾任意興訟,如後續有依法提起訴願者,則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本稅不包含行政救濟利息)繳納半數,或經稅捐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仍然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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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實務知識-盈虧互抵應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開店創業加盟經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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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應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又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80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年度純益額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次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應自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中抵減後,以虧損之餘額3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1,000萬元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虧損年度短漏報所得情節輕微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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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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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 第 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 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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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四要件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也就是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符合四項要件,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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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公司逾期1天申報就喪失適用盈虧互抵的機會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5月31日,該公司卻在6月1日才完成結算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600萬餘元(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500萬餘元,扣除前10年虧損900萬餘元),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逾期申報,乃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規定,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500萬餘元,並補稅153萬餘元。

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法定要件缺一不可,縱然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但是逾期申報案件即使只逾1天,即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於每年5月1 日至5月31日止(若遇最後1天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順延至下1個上班日)辦理結算申報,不要因為逾期1天申報而造成莫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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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公司104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500萬元,又105年度純益額為2,0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先行自該年度核定之虧損1,5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700萬元,自105年度純益額2,000萬元中扣除。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如虧損年度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尚需留意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應從虧損額中減除,另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另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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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適用盈虧互抵所稱「如期申報」係指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須如期申報

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3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虧損發生年度申報遲延1日,不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盈虧互抵之規定,全數剔除;甲公司不服主張僅逾期1日申報,且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係針對申報扣除年度之規範,不及於虧損發生年度,應准予扣除,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縱使僅逾期1日申報,亦屬逾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須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及「如期申報」4項要件者,始得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又「如期申報」非僅指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扣除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規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如期申報;甲公司雖已委託會計師簽證,惟未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自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者,應注意須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所稱「如期申報」,係指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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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創業加盟開店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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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獨資組織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繼承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按其經營該獨資事業所屬期間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雖然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應負擔各自之租稅義務。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另,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創業加盟開店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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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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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
函令內容: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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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度中變更合夥獨資商號所得人應按不同組織型態申報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甲君原獨資經營工程行,嗣於12月22日轉讓其出資額50%於乙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組織為合夥,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合夥比例50%計算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乃按該商號年度全年所得額核定數200萬元,依合夥事實發生日(即103年12月22日)分別據以核算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之營利所得為1,945,205元(2,000,000元×355天∕365天)及27,397元(2,000,000元×10天∕365天×50%),合計1,972,602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由獨資變更為合夥組織,毋須辦理清決算,應按年底之出資比例核課營利所得。該局以本件依合夥契約書所載,除出資額之轉讓外,並無其他約定事項,自應按不同組織型態應實際歸屬所得人之方式核課營利所得。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甲君倘就前開營利所得之申報有疑義時,於申報前,自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再以工程行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按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分別計算其營利所得,尚不得以認知差異為由,卸免其誠實申報納稅之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經營之獨資商號若於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以合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分別計算獨資及合夥期間應歸屬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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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前後任負責人皆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營業稅,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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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所欠稅款仍免不了


常有獨資商號負責人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國稅局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為就可規避補稅及處罰。
獨資之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係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欠稅或違反稅法情事,只要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負責人如有欠稅或違法情事,切勿藉變更負責人以拖延稅款繳納,且縱使事後已變更負責人,國稅局仍將以原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持續追討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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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變更負責人為兒子即使無償轉讓仍應報繳營業稅有一A君經營甲商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5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發現後要求A君補稅及罰款。A君不服,認為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國稅局復查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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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設籍課稅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營業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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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設籍課稅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 

經營小本生意如開小吃店冷飲店早餐店麵店網拍,如沒有依法規定辦理設籍課稅及營利事業登記,政府單位有兩種單位有權查核,

一是國稅局(管理是否有依法納稅及營業登記設籍課稅),目前國稅局鼓勵民眾檢舉店家逃漏稅。

二是縣市政府建設局處(營利事業登記)。

實務上擺攤小店家商業登記基本上分成四類

目前市面上創業擺攤小店家業者在申辦商業登記上,基本上可分成四類:

第一纇: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也要開發票的店家,對小店來說有營登開發票就須處理帳務稅務上的問題,所以你可看到市面上有辦營登和開發票的小店家比較少,大都是不開發票有辦營登的佔絕大多數。

第二類: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但免開發票開收據的店家,針對此類小店來說免開發票但還是要繳稅的,稅額是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所以每季應繳稅額是固定的,店家免用統一發票開的是收據。因處理稅務簡單方便,市面上這類型小店家是佔大多數的。

第三類: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登,只有設籍課稅,這一種沒有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但有去國稅局申請401設籍課稅,所以還是要繳稅的,稅額是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所以每季應繳稅額是固定的,店家免用統一發票開的是收據。

第四類:完全沒登記,這類型小店家明顯有違法之嫌,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登,亦沒有設籍課稅,不過實務上這類型小店家為數不少,小店家當然就不會開收據也不開發票囉!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辦設籍課稅,每3個月按規定繳1次營業稅,還需要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嗎?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稅法並無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故營業人不得以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為由,主張免辦營業登記。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另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及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罰鍰部分若也有違反建築法,主管機關將依95年2月5日實施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違規營業主體擇一從重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小吃店冷飲店早餐店麵店網拍生意好,當地已有些知名度,不要以為經營的是小生意,就心存僥倖不想去設籍課稅。另千萬勿走旁門左道想要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若被查獲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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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商業登記法第4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
稅課徵起徵點而言。

商業登記法第32條
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95年2月5日實施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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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稅節稅秘笈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 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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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創業開店要不要辦營業登記實務探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你開店做小生意只是設籍課稅,並未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申請合法登記,因此如被縣市政府的人員稽查人員查到依法會被開罰。不過開店實務上,一般縣市政府的人員或國稅局的人員本身事務繁忙,沒有那麼多的閒工夫主動來查的,除非是敦親睦鄰沒做好被鄰居舉發或者是遭同行惡意舉報。

但若你有設籍課稅,並且有依照商業登記法之規定申請合法登記,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証,只要你合法正當的營運繳稅,不用擔心縣市政府或國稅局的人員或者是遭人惡意舉報找你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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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額逾20萬店要開發票了

小吃店路邊人氣攤雖然單筆金額不高,但累積起來卻也是很可觀,這當中不乏有營業額上百萬元的小吃店路邊人氣攤業者,國稅局於100年5月全省下動員令,第一波先鎖定清查營業額可能上百萬元的(小店戶)網購名店與百年老店業者,或被認定有能力開發票的小吃連鎖店或是加盟店;第二波鎖定的對象月營業額50萬元至100萬元間的開店商家

稅捐機關將採取站崗點人頭或是費用還原法,估算人氣店家買進多少原料,估算銷售量,賣多少錢這樣,若被查到3次漏開發票,就停業處分。台北市有家老字號人氣魷魚羹小吃店,儘管牆上貼著免用發票,但因生意太好,客人須拿號碼牌等候的店家,就被國稅局列為輔導開發票對象,預定7月起開始開發票給消費顧客。

小吃店路邊人氣攤只要依法申請稅籍,稅務員就會前來查核,判定是否應開發票,如實際看完後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內, 算是(小店戶)小規模營業單位,可免開發票。然若免用發票的小規模營業單位(小店戶),經人檢舉,稅務員前來稽核實際調查後,發現每月營業額逾20萬元,免開發票的低稅權益將會被取消,營業稅率也將從1%跳升至5%。
 

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排隊人氣連鎖飲料店「清玉」、「五十嵐」國稅局輔導改開發票

國內人氣小吃店、大型連鎖店或加盟店,每月營收逾百萬,但並未開立發票,引人爭議。全台人氣小吃店、連鎖店與加盟店,被國稅局目前列為積極輔導開立發票對象有,萬華「兩喜號魷魚羹」、萬華「周記肉粥」,還有「清玉」、「五十嵐」連鎖飲料店,然因加盟連鎖店各地營收皆不同,有些必須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率五%),有些免開發票(繳交營業稅率一%)。

自100年5月以來國稅局陸續輔導人氣排隊小吃店開發票,北部地區知名小吃經輔導後開發票,有台北市「阜杭豆漿」、大直「台灣第一家鹽酥雞」、內湖「來來豆漿」、西門町「阿宗麵線」、「鴨肉扁」、「桃源街牛肉麵」、台大「臺一牛奶大王」,永和區「世界豆漿大王」、樂華夜市附近「佳佳香鍋店」中部地區知名小吃經輔導後開發票,有豐原「Mooi摩一五金主題餐廳」、台中市「美味關係」、東海大學附近的「蓮心冰」南部地區知名小吃經輔導後開發票,有台南市「蜷尾家」冰淇淋店,高雄「正忠排骨飯」、高雄「 江豪記臭豆腐王 」、高雄「嘉義第一火雞肉飯」東部地區知名小吃經輔導後開發票,有「公正包子店」和「周家蒸餃」,陸續開發票,繳交5%稅率營業稅。

也有經國稅局派人前往稽查,並觀察營業額確定未達到標準的知名小吃店,給予「本店免用統一發票」認證貼紙,有台南「再發號肉粽」日月潭「阿婆茶葉蛋」,其原因是淡旺季營業額有明顯差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特別注意此修法動態,待立院審議完成三讀後,財政部即有權依法針對營業性質特殊的行業,訂定一定條件基準及課稅範圍,亦即可要求加盟連鎖型態企集的冰品、加盟店、連鎖自助餐、美容美髮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24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營業稅法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開藥局要不要開立發票?

市面上所見藥局為何不用開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藥局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有非屬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屬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的收入,除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需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藥妝店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日後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嚴重者甚至被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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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本生意要不要辦設籍課稅(營業登記)和營利事業登記:經營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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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宣稱節能標章有(可申請節能補助)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5萬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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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節能標章有(可申請節能補助)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5萬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某公司網站銷售天井燈系列商品,案關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可申請節能補助)」,實際上於經濟部網站查詢,並無相關商品取得節能標章,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案關廣告宣稱予人印象為立O公司所銷售各規格天井燈商品已獲得節能標章,並可據以申請節能補助,惟實際上其中180W及240W 規格商品自始並未送合格檢測實驗室進行節能標章效率基準測試,故無法申請節能標章,亦無相關發光效率之測試報告證明,難謂其達到申請節能補助之標準,故案關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之虞,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502次委員會議通過,立O科技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天井燈/投射燈兩用型等2種規格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可申請節能補助)」,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招募加盟未揭露購買原物料費用違公平法罰10萬

麻OO坊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麻O公司於招募「麻OO坊」品牌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金額」,以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原物料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等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以及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之情形。且前開資訊均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麻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92次委員會議通過,麻OO坊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紙本或電子媒介等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與加盟條件,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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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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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鎖加盟大展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提醒連鎖加盟大展觀展的民眾,在簽署任何加盟相關文件前,應詳閱文件內容,並充分暸解加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慎選加盟體系;另呼籲加盟業主善盡企業經營責任,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近年加盟創業方式盛行,但隨之產生的交易糾紛也時有所聞。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該會執法標準,規範重點包括:

(一)資訊揭露規範: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包括:
(1)開始營運前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首批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費用);
(2)加盟營運期間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費用);
(3)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
(4)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5)商圈經營方案或展店預定計劃;
(6)加盟體系店數、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7)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8)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方式;
(9)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資訊。

 (二)契約審閱與交付: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5日或個案認定合理契約審閱期間。另於簽約後,應於簽約日起30日內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
(三)締約後限制競爭行為:加盟業主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不得濫用加盟店對其依賴關係所形成之相對優勢地位為差別待遇、搭售、強制採購數量等行為。
公平會復表示,加盟業主常於加盟展以提供展場優惠方案的方式,與有意加盟者先簽訂草約或預約單,並收取費用,如當中並有約定未履行後續加盟契約之簽訂,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加盟業主應注意此時已符合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定義,而須在簽訂草約或預約單之前先踐行資訊揭露義務。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近年查處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多以未揭露商標權權利範圍與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與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最為常見,特別呼籲加盟業主應審慎檢視加盟重要資訊提供之完整性,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確保交易相對人權益,以免觸法。另公平會已請主辦單位協助將加盟處理原則摺頁置放於展覽會場,民眾可至現場取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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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拿一百多萬加盟成功案例不實公平會罰10萬

陞O公司自106年3月13日迄108年1月間於相關網頁宣稱「23歲的○○……拿出自己的一百多萬的積蓄,去年12月和朋友共同在內湖開設……開業至今四個月,平均月營業額40-70萬元,達到損益兩平」之內容,整體予人內湖開設的門市,為該廣告宣稱之民眾與其友人所開設之加盟店,而非為加盟業主經營之直營店,且該內湖加盟店於開業4個月期間之平均月營業額有40萬元至70萬元,並達損益兩平之經營實績之印象,為加盟業主協助有意加盟者開設加盟店成功的實際案例,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嫌。

該案經公平會調查,該廣告宣稱之民眾表示,其係為該品牌內湖直營店受僱員工,實際並無自行開設加盟店之情形,亦不清楚所稱開業4個月之「平均月營業額」及「損益兩平」等情,相關內容均為陞O公司給予,僅是遵循參與採訪。且陞O公司始終未能提出該廣告宣稱之民眾,對於開設內湖店相關資金往來紀錄,以及內湖店經營實績之客觀統計數字。據此,陞O公司於相關網頁宣稱難謂有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於109年5月6日第1487次委員會議通過,陞O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推廣品牌加盟服務,於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及ETtoday新聞雲宣稱「23歲的○○……拿出自己的一百多萬的積蓄,去年12月和朋友共同在內湖開設……開業至今四個月,平均月營業額40-70萬元,達到損益兩平」之內容,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陞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加盟說明書宣稱保證台灣製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成O公司從事加盟業務時,於「加盟說明書」加盟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成O公司從事加盟業務時,於「加盟說明書」加盟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及「皆MIT」,予人印象為其加盟品牌所銷售之商品皆為臺灣製造,惟經調查結果,成O公司所銷售之商品並非均為臺灣製造,且因商品價格可因其製造地不同而有所差異,對交易相對人具有招徠效果,是前開廣告宣稱與事實顯不相符,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8次委員會議通過,成O文創有限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書」廣告宣稱「保證台灣製造」、「皆MIT」,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處理原則詳細內容),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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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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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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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實務及案例-認列費用或損失應留意報備時限--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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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費用或損失應留意報備時限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的費用及損失,依法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費用或損失,然營利事業列報以下四種損失時,應特別留意報備時限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致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

第一種是商品盤損,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以認列為當年度損失。

第二種是商品報廢,營利事業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或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列該項損失。

第三種是災害損失,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的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實認列該項損失。

第四種是固定資產報廢,主要針對未達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或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列該項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有四種損失,如果沒在規定時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能無法列報,影響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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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一)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三)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四)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五)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六)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七)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八)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
李運送費用。
(九)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十)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商業會計法第10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 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 帳。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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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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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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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被盜賣所生損失非呆帳損失亦無法認列其他損失案例

一公司一直以來均將其進口精製糖,經報關後直接運送至乙公司倉庫存放,待乙公司將精製糖出售後,再依該公司通知之數量與金額,開立以乙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向乙公司收取款項,甲公司於100年1月間,發現存放於乙公司倉庫之精製糖2,500公噸已遭盜賣,經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及聲請強制執行無著,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後,對乙公司取得2,300萬元之本息請求權,甲公司以該2,300萬元債權已逾2年,因此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經該局查核認定此項精製糖遭盜賣之損失,並非屬呆帳損失範圍,又因該公司未能提出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亦無法認列為其他損失,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如因營業性活動以外原因對他人享有債權,例如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則為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無法回收之損失,營業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其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如因貨物被盜賣所生之損失,非屬呆帳損失,應依規定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供查核,又該貨物如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應扣除理賠金額後,始可認列損失,是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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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且應具備那些憑證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1.公會會費。
2.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4.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5.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6.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7.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8.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9.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10.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1.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12.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上述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因車禍連帶賠償應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


有一公司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騎乘機車人因傷重不治死亡,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國稅局審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本案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年度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供核,所以否准認列。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公司行號因員工車禍為連帶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即以費用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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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閒置固定資產不可列報折舊費用及其他損失項下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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