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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民眾災害損失除地方稅外國稅有那些減免規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律知識庫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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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大雨造成災損得減免相關稅目稅捐

豪大雨造成地區嚴重淹水,開店商家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財政部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下載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

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民眾可向稅捐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如遇重大災害,稅捐處會依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同時蒐集各項情資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處及所屬分處申請減免地方稅。

民眾災害損失除地方稅外國稅有那些減免規定

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國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除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


另天災受損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如因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每期以1個月計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依稅捐金額高低不同之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如下(附表): 國稅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務請於10月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暫繳稅款,無須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至國稅局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項下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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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相關稅法條文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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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另外,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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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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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受災損失還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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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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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實務及案例(雇主應無給付未休婚喪假工資之義務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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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無給付未休婚喪假工資之義務 

勞工之婚喪假雇主倘於工作規則中就其申請之時點及程序訂立相關規範,然目前法並無明定請婚喪假後沒休或未休完的婚喪假,可請求雇主給付薪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1010016629號函釋,如不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自屬可行。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請婚喪假與特別休假或休假日屬權利假性質不同,是以,雇主應無給付未休婚喪假工資之義務。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請假及相關規定,請 婚喪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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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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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應知勞工用通訊軟體(Line、FB)請假不合法案例

有一超商員工因身體不適而用 LINE 向店長請病假,店長回覆 YES 後,詎料 10 天後竟遭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員工不服提出告訴,台中地方法院裁定認為公司解僱合法的理由是該名員工並未依公司工作規則規定填具請假單並提出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故構成曠職,公司以連續曠職超過 3 日為由解僱,則於法有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勞動部於104年5月4日(文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742 號)函釋,除申明前開法律規定外並表示:勞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員工若堅持要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請假之後切記不要關機,讓主管在審情度勢後批准或不批准請假。且日後務必要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之事實。

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不符規定法官判曠職無誤!
台中裕毛屋一名陳姓副組長,分別在1、5和12日三天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邵姓店長請病假,店長第一次回覆「在家好好休息」第二及第第三次均回覆「YES 」,陳姓副組長認為請假獲准,自7月1日起就在家養病,不料第10天卻被公司指他曠職超過3天已遭開除,還將他從公司LINE群組剔除。

陳姓副組長因此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的事實,用LINE不符公司規定,公司認定他曠職無誤,因此判決不需付資遣費,僅需付22萬7000餘元的加班費,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員工若堅持要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請假之後切記不要關機,讓主管在審情度勢後批准或不批准請假。且日後務必要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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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結婚至少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舉例說明,勞工如於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另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的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勞工婚假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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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不可只用通訊軟體(如Line)向公司請假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另因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工作者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仍應依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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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請假(假別給假原則及法源依據)

假別 給假原則 依據
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特別休假
  1.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 工作滿第1年:7日。
  3. 工作滿第2年:10日。
  4. 工作滿第3年:14日。
  5. 工作滿第4年:14日。
  6. 工作滿第5年:15日。
  7. 工作滿第6年:15日。
  8. 工作滿第7年:15日。
  9. 工作滿第8年:15日。
  10. 工作滿第9年:15日。
  11. 工作滿第10年:16日。
  12. 工作滿第11年:17日。
  13. 工作滿第12年:18日。
  14. 工作滿第13年:19日。
  15. 工作滿第14年:20日。
  16. 工作滿第15年:21日。
  17. 工作滿第16年:22日。
  18. 工作滿第17年:23日。
  19. 工作滿第18年:24日。
  20. 工作滿第19年:25日。
  21. 工作滿第20年:26日。
  22. 工作滿第21年:27日。
  23. 工作滿第22年:28日。
  24. 工作滿第23年:29日。
  25. 工作滿第24年:30日。
  26.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試算表
婚假 8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產檢假(媽媽)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並照給薪資。
安胎休養(媽媽)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陪產假(爸爸)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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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實務案例及法規(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經專案審查得不受全年120萬限制)-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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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經專案審查得不受全年120萬限制

雇主聘僱符合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國稅局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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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相關法律條文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 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 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 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 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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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適用範圍及相關課稅規定
 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聘僱符合「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外籍專業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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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申辦應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滿續聘已大幅簡化雇主續聘申辦作業,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即可順利申請續留任優秀外籍勞工。

勞動部於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臺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臺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勞動部統計,自就業服務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主要常見原因: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續聘外籍勞工應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臺工作。另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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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開店商家特別是早餐、小吃、各式餐飲店因工作環境較炎熱或吵雜,工作辛苦且工時長,故許多雇主見有人前來應徵,常就不查驗應徵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件,而致發生違法僱用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之情形。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若開店商家僱用非法之外勞從事工作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外勞前,必定要先檢視該外國人之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且要「核」對身分,確認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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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恐罰15萬 


日前發生一起家庭外籍看護工被雇主指派從事清洗陽台窗戶時,不慎從三樓摔下受傷的不幸事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之相關規定,不可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也不可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第57條第3款之規定要科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僱用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經過合法申請程序,同時亦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不要發生誤觸法令受罰的情事,也特別呼籲商家要配合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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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外籍勞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聘僱非法逃逸外勞負責人可處3年有期徒刑
 

勞工局查獲某公司違法聘用2名逃逸外勞, 經查該公司之前於98年間層聘用逃逸外勞違法於工地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今於101年遭查獲再次違法屬實,因為是在5年內再度違反,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依法移送法院,負責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務必注意須聘任合法勞工從事作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或圖便宜行事而非法聘用逃逸外勞,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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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應知實務及法規(天然災害發生如因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開店創業加盟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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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如因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 、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勞工天然災害(颱風)無法出勤不得記曠工遲到且不得要求請事假補班 

勞工上班途中經過颱風、豪大雨或天然災害,導致勞工居住地及上班途經地區,宣布停班停課區域,勞工可以不必到班,雇主不得要求補班,勞工遲到,雇主不可以記遲到,也不可以因此扣薪;若勞工因颱風停班而未到班,雇主不可以記曠職,但雇主亦可不發薪。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災事變發生時或後,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勞工所在地,地方政府若宣布停班停課,或是上班途中地區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因颱風、豪大雨或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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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 颱風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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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相關法律條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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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沒來上班公司公告調班?勞動部:違法!

颱風來襲,某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逕以公告方式,將7月8日星期五(工作日;天然災害發生日)與休息日對調,因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部表示,此公告不具效力。
桃園某電子公司發出公告,「若7月8日沒來上班的同仁,統一調班7月10日為正常班」。勞動部表示,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勞雇雙方原定之休息日,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至於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該日出勤,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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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颱風來襲,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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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逼近研判餐飲外送服務原則
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僱主無給付未工資無違法之虞
颱風期間勞工當日未出勤者,依目前相關法規規定,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 ,但考量颱風期間勞工辛苦出勤的情況下,雇主應該加發津貼勞工。若勞工發現出勤恐有危害生命安全,可向雇主說明後,行使「退避權」不出勤,自行停止工作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若要勞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亦不得因未出勤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如當地的方政府或其他鄰近縣市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之勞工如因其家庭成員有受照顧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分,違者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天然災害休請假及給薪相關規定,及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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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如因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 、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勞工天然災害(颱風)無法出勤不得記曠工遲到且不得要求請事假補班 

勞工上班途中經過颱風、豪大雨或天然災害,導致勞工居住地及上班途經地區,宣布停班停課區域,勞工可以不必到班,雇主不得要求補班,勞工遲到,雇主不可以記遲到,也不可以因此扣薪;若勞工因颱風停班而未到班,雇主不可以記曠職,但雇主亦可不發薪。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災事變發生時或後,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勞工所在地,地方政府若宣布停班停課,或是上班途中地區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因颱風、豪大雨或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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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 颱風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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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相關法律條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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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颱風假沒來上班公司公告調班?勞動部:違法!

颱風來襲,某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逕以公告方式,將7月8日星期五(工作日;天然災害發生日)與休息日對調,因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部表示,此公告不具效力。
桃園某電子公司發出公告,「若7月8日沒來上班的同仁,統一調班7月10日為正常班」。勞動部表示,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勞雇雙方原定之休息日,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至於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該日出勤,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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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颱風來襲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颱風來襲,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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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逼近研判餐飲外送服務原則
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僱主無給付未工資無違法之虞
颱風期間勞工當日未出勤者,依目前相關法規規定,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 ,但考量颱風期間勞工辛苦出勤的情況下,雇主應該加發津貼勞工。若勞工發現出勤恐有危害生命安全,可向雇主說明後,行使「退避權」不出勤,自行停止工作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若要勞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亦不得因未出勤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如當地的方政府或其他鄰近縣市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之勞工如因其家庭成員有受照顧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分,違者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天然災害休請假及給薪相關規定,及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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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發生顧客受傷處理實務經驗談及案例(滑倒頭部撞地法院判餐廳和百貨公司各賠償44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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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倒頭部撞地法院判餐廳和百貨公司各賠償44萬

台中市一名11歲男童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內的漢來餐廳用餐,不慎踩到餐廳門口外一灘水滑倒,頭部撞地,多年來一直出現眩暈、平衡感失調及輕度中樞型視覺功能障礙等後遺症,其父提告過失傷害和民事賠償。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積水是漢來餐廳廚房清潔用水流出,顯見餐廳監督不足,導致男童跌倒受傷,顯有業務過失之責,因此判處餐廳及店長連帶賠償44萬3045元,另外,百貨應有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未能即時提供注意義務或排除危險,與男童跌倒有因果關係,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判賠同樣金額44萬3045元。另店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定讞,1百貨樓管人員無罪定讞。

另同年台中一名70多歲老先生在台中一餐廳用餐,上樓梯時不小心滑了一跤,造成四肢癱瘓,兩年後老先生到法院提告,求償三千多萬醫藥費加精神撫慰金,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餐廳有電梯,卻沒有適當引導及提示老弱婦孺使用,確有過失判賠364萬。

消費者在店家提供服務範圍內受損害,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就損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消費者可證明損害是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導致,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 若是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店商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餐廳基本上屬於公共空間,客人一般都可以自由通行,因此樓梯應標示「小心階梯」及擺設警告標誌「小心地滑」立牌,提醒路過人注意可能還無法完全排除責任,但若是再加以柵欄圍住危險區域,當然就可更加排除責任。

誠墾的心去挽回顧客心才是一有智慧經營管理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些店家處理顧客在店內受傷事件,因怕惹事生事端,故盡量將責任外推。顧客受傷又受到此種對待,如感到不悅甚至怒而向煤體或消基會投訴,店家反而很可能會弄巧成拙導致常久辛苦建立店家商譽受損。

在店內受傷事件時,店家應主動陪同受傷顧客至醫院就醫展現善意,在受傷事件結束後,店家應主動對受傷顧客展現善意及慰問,最好能贈送小禮品或折價券,以誠墾的心去挽回顧客的心,才是一有智慧的經營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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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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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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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加盟連鎖餐飲店危機處理 顧客發生受傷害事件應對標準流程手冊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整理出,針對在店內發生顧客受傷或離去後客訴(包括摔傷、食品不潔、腹瀉等),店員應對標準營運流程(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簡稱SOP),供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參考。

1.顧客受傷(包括摔傷、食品不潔、腹瀉等),應如何處置?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
應該:立即瞭解情況,在第一時間內給顧客提供最好的協助且表示高度關切。
視 受傷情況A/B,即使你能夠確認受傷是因顧客不慎所造成,立即報備主管。

(A)如果能確認顧客受傷很輕微
瞭解相關情況,以急救箱藥品先做適當處理,並詢問顧客是否需要協助送醫檢查,或是否需要別協助。
留下顧客的聯繫方式,並在事發後的第二天與顧客聯繫問候病情。
對事件經過做完整、及時的記錄報告存檔。
(B) 如果顧客受傷嚴重(流血或暈眩症狀)
立即瞭解情況,報備主管,並主動協助送醫治療必要時先行只血急救同時叫救護車送醫。
詢問受傷顧客是否有相關財物,提醒顧客作好保管, 為傷者聯絡親友,且留下顧客的聯繫方式。
必要時,陪同就醫且詢問聽取醫師診斷說明,請示主管後為其墊付醫藥費。
對事件經過爭求現場見證人,並且留下見證人聯繫方式 ,應盡可能留下證人名字、聯繫位址和電話,必要時請其出具書面證詞。
對事件經過做完整、及時的記錄報告存檔,且列入員工教育訓練之實際教案中。
事發後第二天與顧客聯繫問候病情,或到家中進行探望。
不應該:受傷是因為您不慎造成的,與本餐廳無關,或與受傷顧客爭論是非過錯。

2.如果顧客受傷後表示要自行去醫院就診,應如何處置?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
告訴顧客如果需要協助,請隨時聯繫。
留下顧客的聯繫方式,並在事發後第二天與顧客聯繫問候病情。

3.如果顧客因受傷提出賠償要求,應如何處置?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
確認受傷原因是否本店疏失所致還是因顧客不慎所造成→先跟客戶道歉→ 如果在你許可授權範圍內不能給予顧客滿意的解決,請立即通知主管處理。
對事件經過做完整、及時的記錄報告存檔,且列入員工教育訓練之實際教案中。
店員不該:未經主管同意允許下即給予顧客承絡任何事項。


4.客訴出現不潔或有異物的問題產品,店員應如何應對?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
盡可能的收回有疑問的產品,並妥善保存,以便追查原因。但如收回有困難,則不應勉強,以免顧客誤解。
店員不該:收回問題產品後就隨手扔掉。應 妥善保存可能有問題的產品或導致顧客傷害的商品,以便於追查原因,進行整改。
對事件經過做完整、及時的記錄報告存檔,且列入員工教育訓練之實際教案中。
店員不該:未經主管同意允許下即給予顧客承絡任何事項。

5.如果顧客投訴用餐消費離去後客訴在店內受傷,應如何應對?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
先仔細聆聽且記錄好顧客所敘述的事件過程,必要時委婉詢問顧客為方便調查,是否有在店內消費的證明及消費時間地點。
 安撫顧客,留下顧客的聯繫方式,以方便調查清楚後可及時給予回覆或回饋。
 即報備主管,主管應詢問消費當天時間地點見證員工或顧客(如果能夠找到的話),瞭解事情經過。
 事件後, 對事件經過做完整、及時的記錄報告存檔,且列入員工教育訓練之實際教案中。

6.如果顧客投訴用餐消費離去後腹瀉或有其它不適,應如何應對?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
先仔細聆聽且記錄好顧客所敘述的事件過程,必要時委婉詢問顧客為方便調查,是否有在店內消費的證明及消費時間地點。
安撫顧客,留下顧客的聯繫方式,以方便調查清楚後可及時給予回覆或回饋。
立即報備主管,主管應調查瞭解當天顧客投訴情況,是否有類似案例發生且詢問消費當天時間地點當班員工(如果能夠找到的話),瞭解有無異樣。有類似案例發生或者有異樣,應立即檢查同批次產品有無問題,以便於及時追蹤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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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沒貼好海報致使滑倒骨折判賠21萬 

有一名陳姓婦人走出屈臣氏藥妝店店門,踩到屈臣氏藥妝店沒貼好掉在地上的「週三到屈臣氏滿額享九折」促銷海報,光滑的海報,致使陳姓婦人在騎樓當場滑倒,造成左側臏骨骨折受傷,台北地院判屈臣氏須賠償陳姓婦人21萬餘元。

此案台北地院判決,屈臣氏藥妝店得賠償陳姓婦人精神撫慰金30萬和醫藥費支出6萬餘元,然海報長76公分,寬52公分,掉落地面理應顯而易見,陳姓婦人該注意而未注意,因此亦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判屈臣氏須賠償陳姓婦人共21萬6000元。

屈臣氏藥妝店表示尊重台北地院判決,並加強門巿宣導,而陳姓婦人認為這一滑倒骨折受傷住院長達三星期,且至今都快一年了,現還不良於行,對賠償金額覺得不滿意,將要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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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營業發生顧客受傷處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顧客店內滑倒受傷,安全管理人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被起訴

法院繼97年六月判麥當勞賠償在店內受傷五歲兒童後,嘉義市王姓女子96年八月間到遠東百貨嘉義店,在電扶梯前摔成右腳第五蹠骨骨折傷害,王姓女子認為店內地板有高低差斜坡,地面濕滑未設止滑警告措施,導致她摔倒受傷,故報警處理且控告主管安全襄理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嘉義地檢署於97年七月偵結,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遠東百貨主管安全劉姓襄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案件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店內地磚或地板光滑,因下雨或其他因素導致店內潮濕,店家業者應善盡安全維護責任,避免顧客因故而受傷,可在潮濕處加裝一塊止滑毯或貼止滑條,並且塑立一「潮濕請小心行走」警語。如有提供電扶梯,應在各樓層電扶梯出入口處加裝數條止滑條及警語「斜坡處請小心行走」,已善盡安全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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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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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飲食品業違規廣告應知實務(膨風廣告食藥粧違規廣告遭處分成果)-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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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風廣告食藥粧違規廣告遭處分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8年1月至6月違規廣告查緝成果,其中食品267件、裁罰1,357萬元(45.7%)金額最高,化粧品佔334件,件數最多、裁罰金額1,103萬5,000元(37.1%)居次,藥物21件、裁罰510萬元(17.2%)位居第3名 。

臺北市衛生局統計罰鍰累計前3名罰鍰金額包含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羅O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165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長庚研發龜鹿四珍帝王養生專案」食品廣告宣稱:「…硬骨增生98%、軟骨增生95%...骨液增生96%...幫你的軟骨再生95%…針對很多人退化性關節炎…」等詞句,涉及誇大、易生誤解。

罰鍰累計第2名為「守O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143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FORTE再生抗皺面膜」化粧品廣告宣稱:「…PCT拉皮抗皺疫苗與人體的自我修復組織吻合度達100%,可刺激人體細胞吸收分泌細胞重組因子,如同施打疫苗產生抗皺抗體…PCT液態拉皮面膜10分鐘增生膠原消除皺紋92%...」等詞句,涉及誇大宣稱。

罰鍰累計第3名為「美商雅OO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勇O貿易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累計罰鍰均達50萬元,其「Pro極速緊緻肌密全能精華」化粧品廣告宣稱「…道別水腫…覺得消腫的效果很明顯…」及「美國茵她美加倍修護美膚組+1元多1件」化粧品廣告宣稱「…調節細胞生長速度...促進膠原蛋白增生...維生素A可促進細胞再生能力...維生素E能增加肌膚抵抗力...自由基消除…」等違規詞句,涉及誇大宣稱,而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違
規廣告媒體分類統計分析,以網路之352件(56.6%)最多,電視共163件(26.2%)居第2,其次為雜誌、報紙74件(11.9%)。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於108年7月1日正式實施,化粧品廣告涉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得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一般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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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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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食品廣告商誇很大 網路最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至11月止共查辦違規食品廣告達518件,因國人消費習慣的改變,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購及電視購物型態,所以其中以網路及電視平臺最大宗,共計446件,網路佔61%及電視佔25%最多,兩者合佔近9成,其次為電台39件及平面廣告33件,也分別有8%及6%;違規產品則由「改善心血管疾病」佔21%及「減肥瘦身」佔19%分居第1、2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查辦違規食品廣告,將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宣稱不實、誇張及易生誤解之廣告,裁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另衛生局於今年11月查獲廣告主藉由電視台宣播,請知名人士代言有減肥瘦身效果的食品,衛生局以實施共同違法之行為,裁罰代言人新台幣4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食品廣告商誇大,依法代言人也會受罰,有些代言人認為自己有親自試用,並且使用後覺得確實有效、亦沒有產生不良影響,故向大眾公布自己的試用心得,因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然實務上,這樣的想法要特別小心。因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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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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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用人工香料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被香港網友踢爆標榜天然酵母發酵、不添加人工材料的麵包店,卻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店 「胖OO」。台北市衛生局22日前往「胖OO」敦南店,稽查店家使用的食品添加物,發現店家使用的食材,的確包括人工香料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九項,儘管屬於 食品衛生管理法合法的允許合理範圍內添加食用級香精添加物,不過與店家標榜的天然不符,已經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另胖OO的總公司及中央廚房都位於新北市, 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辦理,如果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違規食品廣告果汁純度百分百
目前市售宣稱「百分之百」的包裝果汁,其外包裝雖依規定標示「濃縮果汁」及「原汁含有率」,惟標示之字體僅2毫米雖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消費者實在是很難清楚辨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依規定,市售包裝果汁如有宣稱「百分之百天然果汁(或蔬果汁)」,成分原料如為天然濃縮果汁,就應加註標示「還原果汁」字樣,如宣稱「非濃縮還原果汁」,則應清楚標示成分原料是否為鮮榨水果原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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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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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實務(北市抽驗小吃店大腸桿菌超標最高可罰鍰300萬)-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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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抽驗小吃店大腸桿菌超標最高可罰鍰300萬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5月中旬針對連鎖超商、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其中2件經初、複抽結果大腸桿菌群皆超過標準值,不符衛生標準。

北市衛生局初、複抽查仍不合格的業者包含台北市大安區經營小O專業涼麵老店,以及台北市永安O涼麵,兩者大腸桿菌群超標,高於標準值1000MPN/g以上。針對不符規定業者,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製造業者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衛生不佳,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查獲不符規定之情事,要求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消保處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六都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進行食材抽驗及廚房衛生管理查核。抽驗結果,蔬菜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廚房衛生管理查核26家有20家廚房環境衛生不合格,有6家食材逾期,查核結果請各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對農藥超標蔬菜進行溯源作業。
 「食材衛生安全」及「廚房環境衛生管理」進行抽驗及查核,其結果如下:
一、食材衛生安全:
 (一)雞蛋:檢驗項目「四環黴素類7項」、「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二)48項」及「芬普尼」。抽驗12件全數合格。
 (二)蔬菜:檢驗項目為「多重農藥殘留分析374項」。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

二、廚房環境衛生管理:
(一)廚房環境衛生:查核26家,有20家不合格。
(二)食材貯存及使用(食材有無逾期):有6家食材逾期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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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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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啟動餐盒食品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專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午餐之成品與半成品抽驗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不符合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抽驗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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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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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查核尾牙年菜及節慶餐飲製作場所違者最高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尾牙及年菜訂購旺季,於107年11月至12月啟動食品衛生專案稽查,針對臺北市年菜、尾牙春酒等節慶餐飲之製作場所進行食品衛生查核(如:觀光飯店、宴席餐廳、一般餐廳…等),共稽查144處(134家)業者,食品衛生經初查、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此次執行「年菜暨尾牙春酒節慶餐飲製作場所衛生稽查專案」,檢查重點包含「人員衛生、食材處理、製作場所設備衛生、食品業者登錄及使用食材有效日期」等5大面向。經統計專案稽查共144處(134家)製作場所結果,其中34處(34家)業者初查不合格主要衛生缺失原因以「食材未覆蓋」、「工作區髒污」、「冰箱不潔」為主,經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複查結果均已改善完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也提醒節慶外燴活動承辦業者亦應遵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於臺北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如未確實報備經勸導後再次查獲,可處新臺幣1萬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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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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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實務及案例(雇主不可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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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契約係屬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事 業單位若基於企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 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 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 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不宜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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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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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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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勞工遲到而扣薪資嗎? 
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乃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逕行扣抵。

然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者,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數額及方式自得由勞資雙方協議定之,因此,雇主可因勞工遲到而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應由雇主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才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但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造成損害發生,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亦皆沒異議下,且同意雇主未來可預扣工資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進行預扣工資。另,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82)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於法尚無不合。

老闆從工資扣遲到罰金到底有無違法 ?

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又勞動基準法內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如雇主使用懲戒手段從工資扣遲到罰金,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雇主發放薪資,不論勞工是否違約,原則上須全額一次給付,雇主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薪水。然雇主如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法院曾有判例認為雇主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可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然雇主須在工作規則中明定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且扣薪規定合理,罰金應該和違反規則的嚴重程度相符,且要公告周知下,而且再進行懲戒時懲戒程度必須與違規情節相符,才會合法。 例如雇主以「盤點損失為由扣薪」,「遲到早退扣2000元」、「服裝儀容不整扣2000元」、「對公司主管不尊重、不禮貌,扣2000元」,這種利用工作規則扣薪規定,罰金與違反規則嚴重程度不相符,扣發勞工薪資,原則上皆是不合法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但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造成損害發生,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亦皆沒異議下,且同意雇主未來可預扣工資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進行預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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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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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基法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薪資條)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基法修正通過後,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都得給勞工薪資條。公告勞基法施行細亦明定工資明細中需有「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4大項。
勞動部所公佈範本中,最簡單範本為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含:固定薪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應發金額,以及勞健保、團保、請假等應扣金額。最後,兩者相減,即為實發金額。

最詳盡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則是針對應發項目及應扣除項目,詳細列出計算方式,例如列出平常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其加班費計算的倍率;還詳細列出勞工請事假、病假情況;列出勞工個人特休假情況,入帳日期、轉帳帳號等等。
 
至於其中折衷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則列出約定薪資結構(含底薪、津貼、獎金等)、非固定支出項目(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應代扣項目(勞健保、自提勞退、職工福利金、事假、病假)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少雇主仍不知道工資明細(薪資條)如何寫才不會違法,勞動部日前在官網上提供3種工資明細範本,供民眾參考使用。 至於打工族、按件計酬工作者,以及各行業別薪資結構不同,雇主皆可下載參考範例內容 (https://www.mol.gov.tw/topic/32853/32869/32931/)再依實際情形,自行刪減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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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雇主扣薪罰款懲戒員工需符合比例原則

有雇主常會以罰款扣薪資作為懲戒員工的手段,像是遲到罰錢等,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然依法規定即便勞雇雙方有約定,或員工簽下同意書,基本上雇主業者未違法,然罰款扣薪須符合比例原則,若是遲到罰款超越適當比例,最重依法可罰鍰一百萬元。

雇主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是一最常見僱主懲處勞工方式,不過如果僱主要用扣薪或罰款當作懲處規則,請注意勞基法相關規定。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的費用。預扣的意思是指,事先扣一筆錢,來預防還沒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損害。例如,每個月工資3萬元,雇主預扣3千元作為懲處的押金、保證金,等待扣款。除此還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亦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權利。例如,員工1小時薪資180元,1分鐘等於3元,如果員工遲到5分鐘,若雇主因遲到1分鐘即扣500元,或是領日薪遲到5分鐘挨罰1600元,就是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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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化粧品違法及罰則應知(化粧品中石綿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最重罰5百萬)-美容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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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中石綿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最重罰5百萬

台南有家化妝品業者,七月初銷歐美的五款產品,才被驗出含致癌石綿成分,遭美、加兩國,要求全面下架。如今再爆出,在台銷售兩款化妝品,也含有致癌石綿成分。 食藥署責成台南市衛生局,進一步抽驗12款產品,其中9件檢驗完畢,發現2件確實含有石綿,食藥署已要求業者,立即通知販賣通路,將不合格產品即刻全面下架,2週內完成回收。

我國化粧品要求零檢出,凡經檢出石綿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依同法第22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違規產品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並沒入銷毀之。

食藥署108年針對化粧品中石綿之計畫,共有年度「市售含滑石原料化粧品中石綿殘留監測」及108年度「化粧品中殘留石綿之影像分析」委託辦理計畫兩項標案,要求承辦實驗室分別使用PLM、XRD及TEM-EDS等方法進行檢驗,用以綜合判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石綿為我國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化粧品業者應恪守相關規定,製造化粧品應層層嚴格把關品質,善盡產品及原料之管理責任,倘經笨查獲不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者,將被依法嚴加處辦。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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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
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6條

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
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
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
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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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消保官)特會同衛生局人員抽查轄區內永和、中和及新莊等8家美容業者,查核結果發現化粧品標示業者大致均符合規定。

美容業化粧品之抽查重點包括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化粧品,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且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24條)。 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化粧品全成分、用途與用法、保存期限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標示,且含藥化粧品 應有衛福部許可證字號。此外,有些美容化粧品業者以「買化粧品送美容服務」方式來吸引消費民眾購買高價化粧品,並當場拆開全部商品使用,如消費者反悔想退貨,則以商品皆已拆封、服務為贈送而無法退款為由, 易導致消費糾紛及流失顧客,此舉不足為師。

立院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產品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立法院107年4月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實施後,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產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及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產品選擇及線上查詢產品資訊,並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但本次修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等制度,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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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違規化粧品廣告王217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6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食品、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共開罰947件、裁罰5,371萬元。其中化粧品佔603件(63.67%)、裁罰金額2,263萬元最多,食品320件(33.79%)、裁罰2,129萬元居次、藥物24件(2.53%)、裁罰979萬位居第3名。

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6年違規廣告前三名均為化粧品違規廣告。罰鍰累計第1名為「佳O貿易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217萬元,特別是該公司之「法國原裝整形教父研發抗老新生有機活萃」化粧品廣告宣稱:「分分秒秒自體拉皮…不動刀即可秒間拉皮除紋…消除色疤…促進傷口癒合,組織再生和疤痕修護…」等誇大違規詞句。罰鍰累計第2名為「台灣萊O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蘭蔻超輕盈UV水凝露SPF50PA++++」化粧品廣告宣稱:「…曬過太陽稍紅腫發熱肌膚,帶來紓緩安定的效果…補水度增加32%→42%…」等詞句,以及「蘭蔻 激光煥白精華」等系列產品廣告宣稱:「…降低斑點復發率…淡化斑點痘疤…阻斷黑色素…」等詞句,累計罰鍰202萬元;罰鍰累計第3名為「勇O貿易有限公司」,其「神奇蜂萃能量抗皺霜」化粧品廣告宣稱「…可激活肌膚的膠原再生…填補肌膚動態與靜態紋路,取代肉毒桿菌的天然微整效果…」等違規詞句,累計罰鍰191萬元。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誇大宣稱,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藥物違規廣告,如「船井醫卡膝關健樂活機」等產品,宣稱「…治療肩頸酸痛、腰酸背痛、手肘酸麻、五十肩、筋膜炎…可取代中西醫四種療法,有效改善酸痛、疲勞、退化、勞動損傷,30分鐘立即改善…」等詞句,經查與核准之藥物廣告核定表不符,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化妝品廣告雖依司法院106年1月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106年1月6日起已取消事前審查,然仍需依「化妝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不得宣稱「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商品若宣稱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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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粧藥違規廣告(化粧品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 

新北市衛生局 104 年查獲粧藥違規廣告共 724 件,開罰轄內業者 438 件,共 1,379 萬 5 千元,餘全數移請所轄主管機關辦理。

統計違規化粧品廣告件數,以抗痕除皺類產品居冠,共 134 件占 36 %,其次為美白類及生髮類居二、三位,分別有 52 件、 14 %及 43 件、 11 %。業者多以「拉皮、微整型、擦的小臉針、天然肉毒桿菌素、 7 天重返年輕肌齡」等誘人字眼,甚至連「抑制神經肌肉收縮除皺」都可以扯上,衛生局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則以未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宣稱緩解疼痛排名第一,產品以「電磁光熱物理治療類」居多,有 14 件占 22 %,矯正視力第二,以「隱形眼鏡類」佔多數,共 13 件、 20 %,修護傷口的敷材也有 8 件、 13 %,位居第三,依藥事法第 66 條可裁罰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分析粧藥違規廣告開罰件數, 6 成以上來自網路,有 270 件、佔 62 %,其次為電視廣告, 131 件 30 %,違規類別以化粧品 374 件所佔比例最高,達 85 %,藥物違規 64 件 15 %,皆以未申請廣告核准而受罰居多。廣告應事先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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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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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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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於108年7月25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綠咖啡萃取物」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含原料來源、採取部位、型態、製造方式、每日食用限量及標示規定。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係以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未烘焙之乾燥種子經萃取製得,其每日食用限量為400毫克,如綠咖啡萃取物所含咖啡因含量為0.05%以下者,其每日食用限量始得為1500毫克。同時,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該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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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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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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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散裝飲冰品9件複抽仍不符衛生標準重罰3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飲冰品的衛生安全及品質,107年4月中旬開始專案抽驗散裝飲冰品及配料,第2波共計抽驗160件(包括112件飲冰品、46件配料及2件茶葉),其中9件飲冰品經初、複抽結果仍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率5.6%。針對不符規定業者,臺北市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8款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抽驗112件飲冰品(包含飲料、冰品、冰塊),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抽結果有30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結果仍有「白咖啡(冰沙)、剉冰 (仙草、愛玉、杏仁凍、薏仁)、木瓜牛奶、西瓜牛奶、紅蘿蔔汁、鮮奶茶、花生綿綿冰、原味刨冰(小湯圓、粉圓、薏仁、大豆)、粉圓傳統冰」共9件產品不符規定,其中含有乳成分或乳製品之飲料應符合乳品類衛生標準規定,其標準為每公克(毫升)生菌數5萬以下、大腸桿菌群10以下及大腸桿菌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在製作過程注意慎防食材、器具、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污染,常溫保存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如從業人員應重視個人衛生做好定期體檢,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且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以避免污染食材、注意冰箱儲存溫度管控、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散裝飲冰品及配料抽驗結果不合格最高罰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與法務局消保官自108年4月中旬開始專案抽驗散裝飲冰品及配料,並於今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第2波抽驗結果,計有5件飲冰品初、複檢均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率2.4%,將針對不符規定業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8款之規定裁處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波共計抽驗212件,包括163件飲冰品、45件配料及4件花草茶原料,其中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抽結果有11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仍有「綠豆星沙(冰沙)、白咖啡(冰沙)、蜜香紅茶、古早味紅茶、煎茶」共5件產品不符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重視且強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包括從業人員應重視個人衛生做好定期體檢,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且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以避免污染食材、注意冰箱儲存溫度管控、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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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抽驗冰品牛奶霜淇淋大腸桿菌群超標4.5倍開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霜淇淋、冰淇淋及冰棒」產品是否合乎衛生標準,本次共抽驗61件產品,其中15件為霜淇淋,另46件為冰淇淋及冰棒,61件中有2件霜淇淋初、複抽結果均不符規定。本次抽驗不合格產品為「國O影城中和環球店」自製「牛奶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411,500CFU/ml(標準:100,000 CFU/ml以下) 、大腸桿菌群1,100 MPN/g(標準:100 MPN/g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460MPN/g;另1件為淡水 「天O王霜淇淋」自製「香草優格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692,500 CFU/ml (標準:100,000 CFU/ml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210 MPN/g,隨即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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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罰2萬 
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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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食用冰塊多家知名加盟連鎖品牌檢出生菌數超標 

炎炎夏日,氣溫也節節飆升,冰品成了不少民眾的消暑利器,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及健康,自5月份起陸續針對市售飲料連鎖店、餐飲業抽驗食用冰塊共計56件,檢驗項目為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每公撮中生菌數100 CFU/g以下)及大腸桿菌群(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陰性),檢驗結果已全部出爐,計有25件不合格,皆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其中2件為同時檢出大腸桿菌群),不合格名單詳如附件。

衛生局已依規定令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於期屆後將再前往進行複檢抽驗,如結果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製作食品之水質,盛裝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品。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因素所致。原料製程一旦遭受污染,製成冰品冷飲產品後,原料中之營養物質會讓微生物繁殖的更快,加速食物變質,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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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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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

國稅局於查核某外國分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達1,900萬餘元,經函請該外國分公司提示分攤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基礎及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資料供核,該外國分公司並未提供,所列報分攤管理費用核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徵稅額300萬餘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倘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營業收入百分比以外之計算分攤標準者,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以免遭調整補稅。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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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
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所得稅法第8條
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25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
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
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
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
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
列之規定: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 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 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
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
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
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第一站,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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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利權所有人授權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權利金不適用所得稅法權利金免稅規定


某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予轄內某營利事業生產「微處理產品」,申請取得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國稅局審理時發現,專利證書上的專利權所有人非該外國營利事業本身,查核結果係原所有權人將專利權授權給該外國營利事業,再授權給我國營利事業,該外國營利事業因其非專利權所有人,否准其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引進之專利權等,限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其所給付之權利金始可申請適用免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引進之專利權等,適用權利金免稅的主體應為專利權所有人,限於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其所給付之權利金始可申請適用免稅,如外國營利事業未登記為該專利權所有人,即不符合免稅要件,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如為與我國有簽訂租稅協定的締約國居住者雖不能享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優惠,得檢附居住者證明等文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扣繳申報,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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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使用國外專利權經專案核准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為提昇營運績效,使用國外營利事業專利權,財政部為鼓勵國外營利事業提供較進步生產技術及方法供國內廠商使用,給予租稅減免優惠,以降低國內廠商生產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及商標權,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前項適用免稅之案件並未規定申請時間,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在經核准之合約有效期間內,依該合約所得之權利金均得免納所得稅;惟其在取得免稅證明前如有扣繳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進口品牌如有支付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
海關發現業者報運進口品牌商品時,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及報酬,衍生事後補徵稅款問題。
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係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倘進口人支付之權利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即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申報:
一、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直接或間接支付之權利金。
二、權利金為貨物進口之條件之一。
三、依交易條件約定支付給非賣方之第三者(專利權所有人)之權利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於進口時均應主動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符規定。 另為免影響通關時效,業者應主動於進口報單「應加費用」欄填報所支付之權利金。 如對權利金之申報仍有所疑慮,可依「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作業規定」,填具「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所需文件資料,向本關提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首頁/其他資訊/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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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外商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取得一定報酬,未轉讓所有權,則其從該境內公司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所得,應於給付時,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扣繳率扣繳。

舉例說明,國內某公司與日商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支付報酬金100,000元,依據約載內容,日商公司將其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在約定之地區、期間,提供公司獨家使用,且公司無權將此技術轉移、出售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日商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權利金性質,不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應由公司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繳其所得稅款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於給付日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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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
舉例說明,我國營利事業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外國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公司負擔;則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公司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扣繳稅額應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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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實務(消保處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消保處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六都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進行食材抽驗及廚房衛生管理查核。抽驗結果,蔬菜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廚房衛生管理查核26家有20家廚房環境衛生不合格,有6家食材逾期,查核結果請各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對農藥超標蔬菜進行溯源作業。
 「食材衛生安全」及「廚房環境衛生管理」進行抽驗及查核,其結果如下:
一、食材衛生安全:
 (一)雞蛋:檢驗項目「四環黴素類7項」、「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二)48項」及「芬普尼」。抽驗12件全數合格。
 (二)蔬菜:檢驗項目為「多重農藥殘留分析374項」。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

二、廚房環境衛生管理:
(一)廚房環境衛生:查核26家,有20家不合格。
(二)食材貯存及使用(食材有無逾期):有6家食材逾期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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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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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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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啟動餐盒食品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專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午餐之成品與半成品抽驗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不符合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抽驗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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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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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查核尾牙年菜及節慶餐飲製作場所違者最高罰2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尾牙及年菜訂購旺季,於107年11月至12月啟動食品衛生專案稽查,針對臺北市年菜、尾牙春酒等節慶餐飲之製作場所進行食品衛生查核(如:觀光飯店、宴席餐廳、一般餐廳…等),共稽查144處(134家)業者,食品衛生經初查、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此次執行「年菜暨尾牙春酒節慶餐飲製作場所衛生稽查專案」,檢查重點包含「人員衛生、食材處理、製作場所設備衛生、食品業者登錄及使用食材有效日期」等5大面向。經統計專案稽查共144處(134家)製作場所結果,其中34處(34家)業者初查不合格主要衛生缺失原因以「食材未覆蓋」、「工作區髒污」、「冰箱不潔」為主,經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複查結果均已改善完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作業環境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規定,也應定期檢查食材、調味料之有效日期,以避免誤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分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也提醒節慶外燴活動承辦業者亦應遵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於臺北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如未確實報備經勸導後再次查獲,可處新臺幣1萬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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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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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實務及案例(雇主扣薪罰款懲戒員工需符合比例原則)-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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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扣薪罰款懲戒員工需符合比例原則

有雇主常會以罰款扣薪資作為懲戒員工的手段,像是遲到罰錢等,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然依法規定即便勞雇雙方有約定,或員工簽下同意書,基本上雇主業者未違法,然罰款扣薪須符合比例原則,若是遲到罰款超越適當比例,最重依法可罰鍰一百萬元。

雇主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是一最常見僱主懲處勞工方式,不過如果僱主要用扣薪或罰款當作懲處規則,請注意勞基法相關規定。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的費用。預扣的意思是指,事先扣一筆錢,來預防還沒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損害。例如,每個月工資3萬元,雇主預扣3千元作為懲處的押金、保證金,等待扣款。除此還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亦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權利。例如,員工1小時薪資180元,1分鐘等於3元,如果員工遲到5分鐘,若雇主因遲到1分鐘即扣500元,或是領日薪遲到5分鐘挨罰1600元,就是不符比例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然依勞動基準法22條但書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此雇主與員工事先約定遲到罰款扣薪,且符合比例原則,還是一可行督促員工的一種有效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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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第7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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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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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勞工遲到而扣薪資嗎? 
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乃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逕行扣抵。

然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者,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數額及方式自得由勞資雙方協議定之,因此,雇主可因勞工遲到而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應由雇主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才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但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造成損害發生,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亦皆沒異議下,且同意雇主未來可預扣工資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進行預扣工資。另,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臺(82)勞動二字第34335號函:「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三十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於法尚無不合。

老闆從工資扣遲到罰金到底有無違法 ?

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又勞動基準法內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如雇主使用懲戒手段從工資扣遲到罰金,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雇主發放薪資,不論勞工是否違約,原則上須全額一次給付,雇主不能自行預扣勞工的薪水。然雇主如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法院曾有判例認為雇主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可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然雇主須在工作規則中明定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且扣薪規定合理,罰金應該和違反規則的嚴重程度相符,且要公告周知下,而且再進行懲戒時懲戒程度必須與違規情節相符,才會合法。 例如雇主以「盤點損失為由扣薪」,「遲到早退扣2000元」、「服裝儀容不整扣2000元」、「對公司主管不尊重、不禮貌,扣2000元」,這種利用工作規則扣薪規定,罰金與違反規則嚴重程度不相符,扣發勞工薪資,原則上皆是不合法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發放工資應依勞基法規定須全額一次給付,不可以以違約金或損害雇主利益而得損害賠償等理由預扣工資,但如果是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造成損害發生,勞工已經承認責任,對損害範圍、金額亦皆沒異議下,且同意雇主未來可預扣工資作為損害賠償的情況下,雇主才可進行預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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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企業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勞動基準法罰鍰2萬案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某業者以扣抵制服費為由,短付勞工工資;勞動局審認該業者未全額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該業者姓名。
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行為時第79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經營事業,基於工作安全之目的或勞動紀律之需要,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因此勞動局以訴願人未全額給付工資,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得自勞工薪資中扣抵,上述案例制服費用為企業經營之勞務成本,亦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 ,或扣抵制服費,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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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基法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薪資條)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基法修正通過後,明定雇主需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都得給勞工薪資條。公告勞基法施行細亦明定工資明細中需有「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等4大項。
勞動部所公佈範本中,最簡單範本為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含:固定薪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應發金額,以及勞健保、團保、請假等應扣金額。最後,兩者相減,即為實發金額。

最詳盡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內容則是針對應發項目及應扣除項目,詳細列出計算方式,例如列出平常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其加班費計算的倍率;還詳細列出勞工請事假、病假情況;列出勞工個人特休假情況,入帳日期、轉帳帳號等等。
 
至於其中折衷工資明細(薪資條)版本,則列出約定薪資結構(含底薪、津貼、獎金等)、非固定支出項目(平日加班、休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以及應代扣項目(勞健保、自提勞退、職工福利金、事假、病假)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少雇主仍不知道工資明細(薪資條)如何寫才不會違法,勞動部日前在官網上提供3種工資明細範本,供民眾參考使用。 至於打工族、按件計酬工作者,以及各行業別薪資結構不同,雇主皆可下載參考範例內容 (https://www.mol.gov.tw/topic/32853/32869/32931/)再依實際情形,自行刪減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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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老闆支付勞工薪資(工資)應知法稅知識及實務案例
勞保及勞退薪資以多報少雇主應負法律責任


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雇主要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雇主,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雇主有將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時,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保險局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處罰雇主,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但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的行政罰,雇主如有不服或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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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發票繳營業稅)-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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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發票繳營業稅

一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如以廢料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而非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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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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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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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路銷售貨物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

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向網路或網拍業者購買貨物,業者表示需額外支付5%費用方提供發票,合法嗎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運用網路銷售商品需注意標示商品價格應含營業稅,依標價收取價款,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另,運費若由買方負擔,賣方營業人為降低成本,易發生漏報這筆由買方負擔運費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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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因此,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業人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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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餐廳加收小費服務費應納入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顧客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於店家消費,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小費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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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常發現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更多更詳細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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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實務經驗及案例(非當年度無法確知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營利事業開店創業加盟應知實務案例及稅務法規-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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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當年度無法確知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有列報過期帳費用,經查係該公司於因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承購土地款,遭取消承購資格,原繳納之保證金被沒收及相關費用等計600萬餘元,未於當年度申報相關損費,遲至15年後發現時,始列報為年度其他損失,因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此一損費於15年前權責已發生,其性質並非年度無法確知,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但書所規定,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之條件不合,爰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如非屬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應於權責發生時帳(估)列相關損費,尚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予以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權責基礎處理會計事項,營利事業非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如因特殊情形,於年度決算時,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或費用處理,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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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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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或取消全勤獎金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22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 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
各項耗竭及攤折第四項: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九十八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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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

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

 1.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2.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98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惟因特殊情形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費用或損失處理,是籲請上揭營利事業應正確記載帳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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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損失須已確定發生才可列報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3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8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未確實發生),乃否准認列,僅核定其他損失50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100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8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逾期,導致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該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5,100萬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8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及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列報。
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實際取得或支付為必要,惟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惟因特殊情形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費用或損失處理,是籲請上揭營利事業應正確記載帳證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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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當年度已開立支出憑證者不得於次年付款時以過期帳列支

財政部63/10/03台財稅第37272號函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費用支出憑證開立日期在當年度,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4條所稱因情形特殊在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不得於次年度實際付款時,以過期帳列支。

依照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有關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應歸屬於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年度結算時,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方得於次年度(編者註:已修正為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所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部分費用支出憑證開立日期在當年度,因提早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致未能於當年度出帳,擬於次年度實際支付時列支乙節,查該項支出日期既在當年度開立憑證,應非上述查核準則所稱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應不得於次年度付款時以過期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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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加盟開店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實務知識(資遣到職未滿三個月內員工要不要進行資遣通報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創業加盟開店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資遣到職未滿三個月內員工要不要進行資遣通報

雇主在處理到職未滿三個月的資遣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三個月以內不用預告期(勞基法預告對象是勞工),然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除了但書規定的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管員工任職多久,一律都是10天前要通報,通報的對象不是勞工,而是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依據勞工的在職期間而有不同時間的預告期,三個月以內不用預告期,最長是30天的預告期,資遣預告對象是勞工。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不論是未通報或逾期通報,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服務法(就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另外,如資遣人數過多,達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大解法)第2條所規定的規模時,雇主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處理到職未滿三個月的資遣時,仍要注意通報義務,勞基法預告對象是勞工,就服法通報對象是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免違法。

業務員業績欠佳雇主如何依法終止契約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應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因此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定不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若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因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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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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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 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 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 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企業併購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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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指控雇主無預警解僱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 

一名劉姓女子,近年向多家早餐店、小吃店到處應徵求職,面試時皆稱對相關事務非常熟練經驗豐富且積極進取,錄取上班後,劉女卻故意「擺爛」且不願意接受教導,逼雇主將她開除,被雇主開除後,就去申請勞資調解,指稱雇主無預警解僱,欲藉興訟索討勞資爭議調解金,其中雙台北市高達百件以上、其中成功得手50多件。劉女近日又指控一家早餐店非法將她解雇違反勞基法,其依民法48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付從解雇之日起算至上訴期間的工資,共應賠13萬多元工資。

該案台北地院最後裁定,劉女敗訴,其因劉女讓業者誤用高薪聘任,因此雇主解僱合法。且劉女之前也曾在某早餐店用相同因由求償11萬餘元,遭新北地院判決敗訴,法官痛批劉女濫用訴訟權利、擾亂商業秩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離職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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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O科技無預警歇業爭議勞工集體申請調解

華O科技有限公司傳出無預警歇業,勞工局於106年12月16日也接獲遭資遣勞工11位集體申請調解,並於1月4日召開調解會議,因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依法可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調解處理情形如下:

 1. 昨(4)日調解會議中,勞工11人訴求華O科技應依法給付所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等共計約202萬元,但華O科技因無法一次給付,故不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不成立,但華O科技會中口頭表示1月5日會先給付1個月工資,勞工局要求華O科技應於1月9日攜帶給付憑證到局說明。
2. 另外華O科技勞工投保人數為20人,分別於106年12月11、12日通報資遣勞工17人,但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華O科技已違反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法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3. 後續華O科技如已無實際營運事 實,勞工局將協助勞工對華O科技申請歇業事實認定,以利勞工未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事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注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以免觸法 

邇來大量解僱案件頻傳,雇主應依「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爰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者。

事業併購改組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計入大量解僱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30日表示,經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如雇主積欠勞動債權達一定數額(僱用勞工人數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300萬元,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500萬元,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200人以上積欠金額總金額達新台幣2000萬元),勞委會仍得限制原雇主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出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大量解僱勞工標準表





 
僱用勞工人數   解僱勞工人數
1  未滿3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10
2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3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4  500人以上者  60日內解僱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備註:以上僱用勞工人數、解僱勞工人數均係指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所僱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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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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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員工拒調被炒魷魚討薪一審高院接連判公司勝訴


新竹一工程師,前年公司以「不適任」改調他至台中上班,員工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以勞基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理由開除他,該名員工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按月付16萬薪資及加發的獎金;高院調查後認為,員工確實超過3天不上班,駁回上訴,判他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公司主張,員工工作態度消極傲慢,嚴重影響工作秩序,不得已改調台中,亦沒有對員工工資、其他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較為輕鬆該名員工應可勝任,屬合法調職命令,員工有服從義務。

 一審審理後認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合法終止契約,僱傭關係那時已結束,因此員工討獎金及薪水無理,判決員工敗訴,員工不服判決上訴高院。
高院調查後,發現該名員工在工作時經常有干擾其他人的行為,致工程師們都不願意和他同組合作工作;接續又發生不配合改進事件及對上司不敬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公司因此改調該名員工至台中工作較輕鬆部門上班,認為該員工能力應可勝任,但該員工拒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曠職連續15天未辦理請假手續,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規定,公司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判員工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老闆拒不付資遣費被起訴 
台中一名莊姓婦人原本在公司當員工 ,卻在上班準備打卡時被告知不要來了,婦人認為遭惡意開除。事後打算向勞保局請領失業救濟金,莊姓婦人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方面還推說是婦人自己離職,拒絕蓋章也因此拒不付資遣費,老闆因為違反勞基法被起訴。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三十號判決:「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定有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七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勞上更(一)字第六號判決 :「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情事時,固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惟需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法定原因,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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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勞動條件資遣解僱勞工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店長威脅工讀生不離職從此不再排班違勞基法 

一工讀生在網路上批評店長行為,隔天工讀生上班時被店長叫去休息室,店長一開始是說工讀生工作表現不佳店要求工讀生離職,當時工讀生覺得不合理,拒絕簽下離職單,但店長竟說,你不離職我從此不再排你班,看你能怎樣,最後還是在被逼迫情形下簽下離職單,該名工讀生不服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該案經勞動局調查,該名工讀生係部分工時人員,雙方所簽勞動契約中雖並沒有明定排班時數上下限,計薪原則是按每月排班表出勤時數而定。但店長此強迫勞工離職行為,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已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 有關雇主之終止契約法定事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以及第54條規定,除非勞工具有工作不能勝任等資遣事由、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等懲戒解僱事由、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等資遣事由以及勞工符合強制退休等要件,並有具體事證且符合解僱原則,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如無上述事由,雇主終止雙方間契約關係,強迫勞工離職,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且解僱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長威脅工讀生及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非法解雇,一旦事證明確,依勞基法最高可罰款25萬元,且工資仍得依規定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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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天然災害發生如因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開店創業加盟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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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天然災害(颱風)無法出勤不得記曠工遲到且不得要求請事假補班

勞工上班途中經過颱風、豪大雨或天然災害,導致勞工居住地及上班途經地區,宣布停班停課區域,勞工可以不必到班,雇主不得要求補班,勞工遲到,雇主不可以記遲到,也不可以因此扣薪;若勞工因颱風停班而未到班,雇主不可以記曠職,但雇主亦可不發薪。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災事變發生時或後,如颱風、地震、洪水等,勞工所在地,地方政府若宣布停班停課,或是上班途中地區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因颱風、豪大雨或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

天然災害發生如因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 、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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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 颱風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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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相關法律條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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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颱風假沒來上班公司公告調班?勞動部:違法!

颱風來襲,某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逕以公告方式,將7月8日星期五(工作日;天然災害發生日)與休息日對調,因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部表示,此公告不具效力。
桃園某電子公司發出公告,「若7月8日沒來上班的同仁,統一調班7月10日為正常班」。勞動部表示,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勞雇雙方原定之休息日,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至於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該日出勤,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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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颱風來襲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颱風來襲,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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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逼近研判餐飲外送服務原則
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僱主無給付未工資無違法之虞
颱風期間勞工當日未出勤者,依目前相關法規規定,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 ,但考量颱風期間勞工辛苦出勤的情況下,雇主應該加發津貼勞工。若勞工發現出勤恐有危害生命安全,可向雇主說明後,行使「退避權」不出勤,自行停止工作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若要勞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亦不得因未出勤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如當地的方政府或其他鄰近縣市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之勞工如因其家庭成員有受照顧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分,違者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天然災害休請假及給薪相關規定,及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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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併入租金算

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租賃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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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 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但郵政存簿儲金 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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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應如何判定於事前判定所得人身分 

扣繳單位給付一筆所得給本國人,以居住者之扣繳率代扣稅款,事後卻接到國稅局通知該所得人當年度為非居住者,應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補扣差額。
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兩種。而如何認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認定原則規範如下: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中之一。
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稽徵機關將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國稅局說明,即使所得人為持有本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如長期居留海外未入境,以致被戶政機關除戶,因當年度未設有戶籍,則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方為稅法上認定之居住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給付時應事前判定所得人身分,且按照規定之扣繳率代扣稅款;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3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避免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補扣差額及逾期受罰。

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應確實按規定扣繳,且一併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給付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得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總繳做出最有利之選擇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係就地申報繳稅,但若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如分別就地繳稅,則形成部分單位只有進項稅額,每期留抵,部分單位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之困擾。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訂有營業人得申請由總機構總繳之規定。經核准合併總繳後,營業人所有之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2家分支機構,經核准合併總繳後,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就各自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之申報書,及由總機構就全部單位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總機構彙總報繳」之申報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即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可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請由總機構總繳作,做出最有利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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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公司行號透過Google搜尋引擎刊登網路廣告應辦理扣繳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透過Google、Facebook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因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申報。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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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違法受罰 

一李小姐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但未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李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及於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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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實務及法規(員工被迫替老外擦屁股公司未積極糾正補救違性平法罰4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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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迫替老外擦屁股公司未積極糾正補救違性平法罰40萬

有一女性空服員在飛機上遭受外籍人士提出無理服務要求,包括逼迫幫脫內褲,幫擦屁股等,致該名女性空服員身心受創,在工會陪同之下出面指控公司,桃園市勞動局接獲申訴,展開調查後,認定長O航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先依違反職安法罰6萬元,再經2次性平會審議認定認定長O航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長O公司尚在評估是否提出訴願。

桃園市勞動局指出,依性平法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如發生有員工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由於107年9月,該空司也曾發生過員工性騷案件,事後未積極處理,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一次,當時裁處30萬元。此次性平會委員審議認為,長O已是第二次發生違反性平法案件,事發後無具體糾正與立即採取有效補救措施,且為累犯,二度違反性平法,依裁罰基準規定罰40萬元。另先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部分,年初認定長O無做好不法侵害之預防,開罰6萬元,此次事件總計裁罰46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對行政機關裁處內容與金額不服,都可在1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另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
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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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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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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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專案勞檢保全業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8月22日公布保全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專案檢查結果,在受檢的20家事業單位中,以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第23條規定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的比例最高,計有7家業者違規;其次,騰O保全(股)有限公司因未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目前正提起行政救濟中;其餘尚有6家業者違反規定,經勞工局發函通知後,目前皆已完成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19日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名單,本次違法事業單位有品O診所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且未採取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的相關措施,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冠O有限公司則同時違反前述2項規定,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卻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亦未依所訂辦法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仍使員工處於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

本次公布的違法案例中,有關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性騷擾態樣,皆屬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的敏感部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到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此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就會被認定違反性工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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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性人職場遭受不公影響工作權事件 

有一民眾應徵上一知名大飯店,該員工向主管坦承自己是雙性人,主管聲稱無法保守祕密,自己很害怕,竟要該員工向全體同事出櫃,甚至有對該員工言語羞辱,致使該員工被迫簽下自願離職單,形成職場遭受不公,影響工作權事件。

依現行法律規定,勞工於職場遭遇雇主、主管或同事間言語霸凌或性別歧視行為,及要求與工作無關之就業隱私致使勞動權益受損,即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請性平、就業歧視評議。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相關性別歧視行為,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歧視」從文義上來解釋,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性別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然實務上不少,雇主老闆主管對於多元性別缺乏了解,才導致在職場上有不利對待案件,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老闆主管應加強認識職場性別平等觀念,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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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女經理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

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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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性騷擾 Kuso同事照片鹹濕化雇主未採取有效措施違性平法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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