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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不課徵貨物稅)-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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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一律不課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18%,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又飲料品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飲料品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他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標準未達18%須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原依財政部98年函釋規定,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惟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明定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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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 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
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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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自設工廠內將茶葉從沖泡、裝填、封裝皆以自動化設備生產,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另依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83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31607076號函規定,設廠機製未加糖及添加物之茶飲料,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若有設廠機製冷泡茶,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應課徵貨物稅,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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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事項變更
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貨物稅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屬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餘變更事項,則需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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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可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產製廠商應向國稅局報備勘驗,以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損失清單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貨物稅或銷案。
二、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如因風災而有貨物滅失之情形,記得於災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稅捐;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下載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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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採網路申報便捷又安心


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繳納稅款方式,可利用網路申報貨物稅,便捷又安心。
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凡遇15日為週休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結束後第1個辦公日為申報期間之末日,採網路申報者,得受理申報至申報期間末日24時前,逾期則不受理電子申報。至繳納稅款方式,採網路申報之貨物稅廠商,可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如應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至便利商店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2日24時前,不會加徵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採用網路申報貨物稅,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原申報資料有錯誤時,亦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當期申報資料;惟逾申報期限或更正非當期申報資料,則不適用網路更正申報,應採人工申報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敘明事由,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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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投資創業開店實務經驗談及案例(經營管理者移用盈餘且不允合夥股東查帳怎麼辦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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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者移用盈餘且不允合夥股東查帳怎麼辦

三人合夥經營加盟連鎖品牌,公司組織型態為「合夥」,有賬簿和一pos系統可完整準確的掌握店裡的營運狀況及做出營運分析,但是管帳的大股東且是負責經營的公司負責人涉嫌移用公司的盈餘,且依當初三人合夥協議為求讓經營管理者能專心於連鎖營運,股東查詢營運狀況需經經營管理者同意為由,不讓合股股東查閱賬簿和使用pos系統調閱營運狀況,合股股東們要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呢?

大股東且是經營管理者移用公司的盈餘若屬實已構成業務侵占罪,合股股東們應先蒐集相關事證,可依民法第675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若管帳的經營管理者不配合,可依此民法第675條款予以主張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待掌握相關事證後,雙方再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 合股股東們可考慮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民事方面可提起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另公司損失部分,可以公司名義向挪用公款的經營管理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夥做生意股東可隨時依上開民法第675條規定,不受任何契約有反對之訂定約定,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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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開一家飲料專賣店結果被朋友出賣了

我跟別人合夥投資開一家飲料專賣店..,我完全相信我朋友都讓他去經營管理..,當初我只拿錢出來雙方也沒簽合夥同意書或任何投資契約,結果太相信朋友,店倒了錢被騙了..,公司負責人盡然是我,也就是說公司登記在我名下,一些廠商和房東陸陸續續來向我要錢,我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去找果然一成立負責人就我是我且是獨資,
找過律師詢問相關細節,我那無情無義的朋友一切合法,我是登記負責人,又沒有簽訂任何合夥契約,營利事業登記也沒有登記是為合夥事業,在沒有任何具體證據下,法律上對我恐怕沒有保障,還是一有害證明。

我很不甘願,但是不還錢把事情鬧大,代價可能損失更大,更會因此喪失我的信用。
當做花錢學教訓吧!
勸要合夥投資的業者,要投資就要隨時瞭解營業狀況,不要太相信朋友,不然你可能到時會比我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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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創業開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負責人或合夥人兼店長想獨吞者將資金轉移出去怎麼辦

合夥集資做生意,如果生意不錯,負責人或合夥人兼店長想獨吞,合夥人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扣負責人的財產,並且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其優點,在於可以一次解決民刑事紛爭。)刑事控告負責人或合夥人兼店長侵占或背信,民事方面可提起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

合夥關係為避免發生爭議糾紛,合夥創業前,最好白紙黑字在合夥協議書上寫清楚出資金額及所有合夥人、指定何人管理、權責義務如何分配等;協議書最好經公證,免得分配營餘時,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之嫌,查扣贈與稅。如只有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爭議糾紛,合夥人要打民刑事官司,須向法官舉證有「合夥」事實的證據;合夥若生糾紛,合夥人應立刻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扣想獨吞者的財產,以免負責人或合夥人兼店長想獨吞者將資金轉移出去,縱使將來官司打贏了,也因資金被轉移而拿不到任何一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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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創業開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合夥創業如果擔心營收費用或資金全被人帶走可採取下列方式管理

合夥創業如果擔心營收費用或資金全被人帶走,可採取下列方式管理:
1.以商店名義開戶(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大章及負責人章才能申請公司名義開票),大小章由不同的人來分別持有,這是業界中最常見的防弊措施。
另還有管理人負責掌管支票簿和帳戶,合夥人執有大小印章,管理人要領錢或開支票須經過合夥人蓋章。
2.還是開二人聯名戶頭,所開支票或領錢皆須經二個人都蓋章後才行,此種方式申請支票,因銀行會徵信,所以二人的信用皆要無暇疵,不能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的記錄才行,另一般而言,聯名戶提領時,需出示存摺及雙方的原留印鑑。也不會有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等功能使用上會較不方便許多。
3.為避免只為小錢雙方忙得不可開交,合夥人可討論出在多少金額以上支付款或提領,一律須開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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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投資創業開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合夥投資創業各人私章一定要保管好及公司帳目財務一定要有所了解

我和我以前公司同事一起合夥開一家公司,經營二年後還頗有利潤業績成長也很穩定,突然有一天銀行告知我存款不足需補足存款否則會跳票。
我一查之下發現事情大條,因為我太信任我的合夥夥伴,將公司大小章及個人私章都讓他自由使用,我的合作夥伴因賺到少許錢後,交上壞朋友染上賭在外面欠下不少錢也利用公司及我的名義到銀行和地下錢莊借款總計金額高達九百三十萬元,我當時真不知該如何處理才好,銀行還有機會商談如何還錢,地下錢莊可是逼的很緊要我盡快還錢另外利上加利地惡性循環將會讓我跌入更深地無底洞,只好將公司賣掉及一間房子賣掉來還賬,我父親知道情形後也拿出他的退休金及儲蓄幫我補足欠款還賬。現在我及我丈夫兩人在夜市裡面承租一攤位經營賣麵生意,希望有昭一日能夠先還清父親及朋友借貸,再儲存一筆資金來創業,在這裡希望以我個人血淋林的教訓能給各位創業者一借鏡。
朋友同事合夥公私和條理一定要分明白紙黑字寫清楚,各人私章一定要保管好及公司帳目財務一定要有所了解,對於合夥對象如果有行為或言談異常更因該要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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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不是很大的加盟開店創業盡量不要採合夥方式

如果投資金額不高,規模不是很大的加盟創業行業,就算有獲利每月剩餘的淨利也不會太多,扣除自己工資再分給股東的紅利也是很有限,因此,小規模開店創業能不採合夥方式,盡量不要採合夥方式,以免經營者在有賺錢時認為這是自己拼死拼活辛苦賺來的,卻還要分紅給坐在家裡等收錢的股東,而純投資的股東心理認為投資報酬率還可更高 ; 在沒賺錢或虧損時報抱怨經營者績效太差,經營者自認任勞任怨還被人說東說西彼此心理嘀咕,遲早總會鬧得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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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搶食外送商機及經營管理實務經驗談(遇到下單不取貨客人惡意訂單棄單怎麼辦)-創業加盟開店經驗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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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下單不取貨客人惡意訂單棄單怎麼辦

賣方若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通常會先移付調解,若調解成立雙方同意和解就會請賣方撤回告訴。若雙方不同意調解下,檢察官就視是否構成間接毀損罪成立要件,成立則依法起訴,情節輕者實務上法院判決不一,有判決認為賣方能將商品取回販售,即不構成損害,判決買方無罪,亦有判決認為因已造成運費損害,判決買方有罪。

間接毀損罪成立要件在於下單買家是否有故意詐欺損害意圖致產生財產上損害意圖。依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創業者、提供外送服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餐廳飲料連鎖加盟業者,同一下單買家若只是單一次不取貨,法律實務上很難認定是有故意及損害他人意圖,然若一次訂購量很大即有惡意棄單之嫌,又譬如多次棄單或者連續棄單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有故意詐術及損害他人意圖即構成間接毀損罪之要素。

外送生意如何防惡作劇打電話訂餐棄單 

開店做生意外送,最怕惡作劇訂單,不只沒賺到,連成本都賠下去,發生棄單事件,如果是小訂單造成小麻煩就算了,若是大訂單確實會造成店家很大的損失。

惡作劇打電話訂餐棄單的情事,各式各樣的動機都有,有的是為惡作劇,同業偷偷打擊,蓄意要惡整人,好玩,有的是為報復,有的是同業競爭,類似這樣惡作劇打電話訂餐棄單的行為,是不少開餐飲店家的惡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餐廳飲料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預防惡作劇打電話訂餐棄單的情事,在接聽外送電話時,一定要留意電話有無顯示來電電話號碼, 如果是隱藏號碼就要更加小心察證, 請打電話人留下電話,另外也要問清楚外送地址跟電話(就算是很近很近也要問),掛電話後,特別是大量訂單,製做餐飲前,再循留下通訊聯繫方式,回撥過去確認,再次確認訂單內容、地址、時間、金額跟數量,有些就會出現地點和地址不合或根本說不出詳細地址的惡作劇電話,如此就可過濾避免一些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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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搶食外送商機及經營管理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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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麥當勞所提供外送服務有下列特色

台灣麥當勞在96年6月1日起推出歡樂送服務,雖不是全球麥當勞第一個提供外送服務的地區,但台灣麥當勞為將餐點快速地在30分鐘內送到消費者的手上,將整個外送服務過程與通訊、物流做了一高度的整合。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參考學習台灣麥當勞經營外帶(送)式餐點運作模式,台灣麥當勞所提供外送服務有下列特色:
1.麥當勞特地花費百萬元研發專用的歡樂外送箱,讓外送食物該冷的冷、該熱的熱以保持食物的美味。
2.麥當勞提供一組通用電話號碼,讓客人打電話訂餐。顧客打進去後最多經三個步驟,就可以點餐完畢。
3.歡樂送服務中心客服人員接到電話訂餐後,在不到一秒內,就要找出距離點餐者最近七分鐘車程內的麥當勞門市。
 4.外送營業時間長從早上6時到凌晨12時電洽,麥當勞都接受外送訂單。
5.麥當勞的歡樂送沒有最低外送門檻,只要加付70元外送費,消費者就能享受美味送到家的服務。
6.外送員穿著麥當勞制服。
在台灣會提供外送服務的行業應該都處在飽和競爭狀態,要贏得消費顧客的外送訂單,就要把服務做到最好,看看麥當勞提供外送服務的做法,如果你還抱持著玩票性質要去做外送服務,你還會有競爭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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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外送守則給你做參考
以下資料為本公司員工外送守則給你做參考
1.外送員離職需14天前事先告之公司,無告知者扣月薪一半。
2.外送員遇到非請假不可,請前一天告知,或扣薪規定:上班遲到扣**元,早退扣**元,或無故失蹤(失去聯絡)扣**元,送完無回報扣**元。曠職一日扣**元,病假需附證明,否則以曠職論。
3.外送員收費一律遵照送貨單上金額收款,若有超收金額之情形,發現者將扣薪**元。
4.當日所送之物件需當日送完,如發現嚴重遲送(未告知公司)將扣薪**元。外送員在下班時送完最後一件,請務必打電話回報公司送達時間。
5.雨天送貨物時,需將物品蓋好包好,以防被雨淋濕。送貨時需小心,如有遺失或損毀外送員須自行負責。如遇非人為疏失導致物品有損毀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報告情況。
6.外送員上班時間需穿著制服服裝儀容須穿戴整齊,對待客戶需保持親切有禮具笑容且應常說請、謝謝、對不起。
7.外送員在送貨前,請當面點清要送的貨物是否齊全,以免造成爭議。
8.外送員送貨時,如需超過20分鐘以上等候,要先電話知客戶。不可跟客戶有任何口角、行動上或者是金錢上之糾紛
9.外送員在外送貨時,需在送貨單上務必要求收件人簽名,否則此送貨單將視為無效。如訂貨人不在時必須請代收人告知雙方關係且請代收人簽收。
10.外送員屢勸不聽者將遭調職或革職處分,外送員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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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搶食外送商機及經營管理實務經驗談:
經營外帶(送)式飲料店應注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飲料店連鎖加盟業者,經營外帶(送)式飲料店應注意:
一、外帶(送)式飲料店的獲利可高達八成,一般而言,只要選址正確,夏天包賺不賠,然而約有三個月的淡季(秋末~春初)業績則是能否續支撐下去的關鍵。

二、外帶(送)式飲料品質不好,再便宜都沒人喝。品質好,價格太離譜也不會有人喝。但只要業者能夠做到價格實惠、品質好、服務好,就能夠擁有穩定的客群與業績收入。
三、外帶(送)式飲料店面裝潢設備衛生很重要,一定要保持店內外的乾淨整潔,才不會給人感官上髒髒的感覺, 讓人不敢領教。
  四、外帶(送)式的飲料店要注意人力的調配,人手不足下,若提供外送飲料服務,送到客戶拿到手是一杯冰都溶化的飲料,客戶下次恐怕不會再訂購了。
五、若要加盟創業最好選品牌知名度高的加盟體系,客戶信任度會較高,飲料店起步會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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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外送易肇災安全防護不可少
餐飲外送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極端氣候下,外送人員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強風豪雨時如執行外送勤務,發生交通事故之機率大增。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事業單位重視及加強外送人員之安全防護事項如下:
(一)只要政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應避免讓外送人員於強風豪雨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執行外送勤務。
(二)如有必要出勤時,應提供更安全的交通工具,避免以機車作為外送勤務之交通工具。
(三)新僱或在職之外送人員,應使其接受適當且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如雨天騎乘機車應避免緊急煞車而發生事故)。
(四)加強外送車輛之可見度(如加裝反光片等),避免其他車輛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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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應知實務(大賣場室內空氣品質超標依法限期未改善罰鍰5萬元以上)-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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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室內空氣品質超標若逾期未改善罰鍰5~25萬

環保局於108年暑期陸續針對轄內列管之19處KTV、17處電影院及16處大賣場進行專案稽查,稽查結果KTV及電影院全數合格,但查獲3處大賣場超標,繼日前已查獲好O多北投店(業者已完成改善並申請複測中)及家O福南港店(業者進行改善中)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標,目前又查獲家O福北投店室內二氧化碳濃度1,196ppm超過法規標準值,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16種類型,臺北市目前共有334處場所被列管。目前環保局對於場所之管制,係採先全面巡檢,再針對巡檢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000ppm法規標準值者進行稽查檢測,此外,環保局亦會於特定期間針對不同類型之場所進行專案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告列管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而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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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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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相關法律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 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 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 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 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 、臭 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 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 ,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 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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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應重視以免受罰

臺北市環保局日前受理民眾陳情新光醫院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一案,經派員前往稽查檢測後,結果院內二氧化碳1016ppm(標準1000ppm)、甲醛0.11ppm(標準0.08ppm)皆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新光醫院須於今(105)年6月24日前完成限期改善外,並要求該醫院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的標,倘若新光醫院屆期仍未改善,將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針對醫院、賣場等重點場所,分別於103及104年各辦理1次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委託檢驗測定機構以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其中103年稽查11處場所,結果全數合格;104年稽查20處場所,結果8處超過管制標準值、該8處場所全數於限期之內改善完成。環保局除每年針對公告場所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外,並參考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等因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已於103年7月1日起生效,而尚未被公告列管的場所也可參與環保局所推動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制度」,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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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第一波室內空品稽查 鎖定8家列管醫院
臺北市環保局為維護病患之就醫環境品質,首波針對其中8家醫院進行稽查。7月1日生效之第一批臺北市92處公告場所,包括9所大專校院、2所圖書館、8家醫療機構、2家社福機構、12處政府辦公場所、4處鐵路車站、16處捷運車站、1處航空站、2處展覽館、36家商場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103年7月1日生效,臺北市共列管92處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等共11類場所,再依不同場所類型管制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O3)等共9種室內空氣污染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以提前因應未來若被公告列管後之法定義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亦確保來店消費者享有清新的空氣,提高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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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空氣污染罰鍰5千還須參加講習

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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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先期進行告知及輔導電影院及KTV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施行,環保署於 103 年 1 月 23 日公告首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火車及捷運站及商場等場所,業於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實施。而電影院及 KTV 等場所,未來亦將可能公告為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場所,市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及環保局,特於日前前往轄區內電影院及 KTV 等場所,先期進行告知及輔導。
本次室內空氣品質先期輔導對象包含板橋秀泰影城、中和環球購物中心國賓影城、錢櫃永和樂華店、好樂迪 ( 土城店、三峽店、樹林店、三重店、蘆洲店 ) 等 8 家業者,市府消保官及環保局除於現場告知業者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與相關法令規定並同步進行機房、冷卻水塔及空調設備等巡查,發現輔導建議改善事項如下:
1 、影城餐飲區無獨立排風裝置,有產生異味並可能導致 PM 10 升高,應加強獨立排氣設備。
2 、影廳內部密閉空間, CO 2 易累積並較高,應考慮提供額外的外氣引入設備。
3 、影城室外常有民眾吸煙及施工工程交通廢氣,可考慮加裝空氣門或其它設備。
4 、 KTV 冷卻水塔周遭稍有髒亂及積水,可能有漏水或損壞情形,應保持清潔及乾燥;另應針對有青苔處加強清洗,避免細菌污染 。
5 、 KTV 場所部分包廂之 CO 2 測值較高,應考慮調整空調設備。
6 、影城餐廳廢氣影響至大廳,應使用獨立排氣設施。
7 、 KTV 空調機房內雜物堆積,應保持乾燥清潔,避免真菌及細菌滋生。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未來將逐批被列入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業者均應了解未來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規定,且應宜儘早作對且做好空調通風系統定期維護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優化室內空氣品質,建構安全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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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 新莊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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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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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利事業逾期2年債權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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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2年債權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有一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係其於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並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正確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被客戶積欠貨款,經多次催討逾期2年,却仍無法收回, 列報為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規定取得催收憑證,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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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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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債權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損失825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於該年度向債務人乙公司催收債權無著,以為乙公司倒閉逃匿,已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故列報該年度呆帳損失825萬元,惟乙公司業於二年前與丙公司合併消滅,該公司未向丙公司催收債權,不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經剔除列報呆帳損失,補稅140餘萬元。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之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即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債權人無從行使債權催收者,應取具書有債務人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郵政事業無法送達存證信函,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若債務人屬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取具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之郵政事業已送達存證信函,且債權逾2年,方可列報催收年度之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另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因此營利事業如有合併消滅公司之應收債權,應改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催收,否則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逾期2年債權未催收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因債務人乙公司未於票據到期日105年3月1日如期償還3,000萬元貨款,遂於107年4月以電話要求乙公司償還欠款,又截至107年度債權已逾2年,故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損失,惟公司無法提示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不符呆帳損失認列要件,遂剔除該筆損失,補稅510萬元。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2)債權中有逾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債權無法收回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方式向債權人催收,並取得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法院訴追證明。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如僅以口頭或一般書信方式向債務人催收,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如發生債權無法收回情形,除符合債權逾2年外,尚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催收,以免因無法取得合法證明文件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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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逾2年不得逕於催收年度列報呆帳

國稅局查核轄內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係該公司103年10月15日銷貨予乙公司之貨款,經該公司說明已於104年10月22日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款項,並取具郵政事業104年10月31日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筆債權並未逾2年,僅係證明營利事業有催收之事實,且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呆帳損失之認定,除經催收未收取款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之條件,本案債權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計算,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105年10月15日止滿2年,自105年10月16日起始逾2年,105年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經該局剔除該公司104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50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5萬元。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須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2項要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認列年度或金額錯誤,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逾2年之認定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因此,倘已取具催收證明,惟債權未逾2年,則應以債權逾2年之實際發生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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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而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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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3千萬元,該公司雖提示102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之存證函以為佐證,但主張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可作損失之認列。惟經該局查對其債務人102年1月於主管機關工商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撤銷」,已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該公司於102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102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3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51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等認列呆帳損失,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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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務管理實務(買車用公司名義與個人名義差別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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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用公司名義與個人名義差別 

以公司的名義買車,也就是用公司款購置,車輛是屬於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後期車子所有種種費用,都能在公司進行報銷。以個人的名義購買車,屬於私人車,車的價款和稅款肯定是不能在公司裡面報銷抵扣,後期車輛發生的一切費用, 亦都不能在公司進行報銷。從稅收角度來分析,以公司名義買車會比較划算,節稅利益如下。

一般公司的主要稅目有兩種「營所稅」及「營業稅」茲分列如下:
1.以公司的名義購置車之憑證,因該車屬於公司財產,須列入公司資產清單之內,除扣抵5%車價之營業稅外,營所稅可入帳。用公司名義買車(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利益有二,
一、所得稅利益25%,可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可提列折舊,每年可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2.以公司名義購置之公司車,公司車用的加油、修理之發票(發票要記得打上車號)憑證,營業稅可扣抵、營所稅可用來當公司費用入帳。
3.以公司名義購置之公司車,公司車所繳所用的保險費、  牌照稅、 燃料稅 、過路費,營業稅不可扣抵、營所稅可用來當公司費用入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以公司名義購買車輛,從稅收角度來分析,除了 可認列公司的折舊費用,後期每年車輛的維修費、油費、過路費、保險費開統編,算公司的支出 ,統統可記入公司的費用扣抵,會有很明顯的節稅效果。但若從風險角度分析, 以公司名義買車比較高,公司名義購的車輛當然是公司的固定資產,因此有可能會因公司欠帳,被法院作為公司財產被法院執行抵債、抵稅。
 營業人購買自用汽車取得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查核營業稅發現有一公司以210萬元購買1輛9人座轎式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取得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固定資產200萬元、以進項稅額10萬元扣抵銷項稅額後,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結果,該公司非但不能退稅,還因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不是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可提出來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心存僥倖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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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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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營業人購買車輛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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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

公司行號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應取具那些資料,才可做為進項憑證,列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如何計算?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個人或機關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為銷項稅額減項。 該筆進項稅額申報時點,係於銷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購入成本不包含規費及其他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中古車商於5月14日向個人乙君購入舊乘人小汽車312,000元,並於9月30日以售價350,000元出售給消費者,可列報之進項稅額為14,857元(312,000元÷1.05×5%),此筆進項稅額14,857元未超過銷項稅額16,667元(350,000元÷1.05 ×5%),中古車商應於該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報該年9月30日銷售額時,同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所以出售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應納稅額為1,81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才可列報,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等;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請將該筆資料填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並請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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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汰換新車輛申請退還貨物稅款屬補助費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至110年1月7日止,另應注意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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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廂型車或休旅車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廂型汽車或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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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補貼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汽油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列為費用

國稅局審理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公司列報非財產目錄上車輛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用,公司說明係負擔員工車輛之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合約及事證供核,尚難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費用,故否准認列並補徵稅款。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更多更詳細 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購買車輛應知稅法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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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職場霸凌」違者最低罰3萬起跳)-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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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職場霸凌」違者最低罰3萬起跳

雇主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職場霸凌」行為發生。若經勞動檢查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情事,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會依同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也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根據上述法規和勞基法第14條規定遭霸凌而離職的勞工,不僅可要求資遣費。另如因霸凌遭受精神創傷,無法進行下一工作,也可依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以雇主違反民法483條之1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由,主動向雇主求償。因此,雇主應書面聲明且事先將相關規範明確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中,成為公司防範職場霸凌,保障員工職場安全及工作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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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事業單位 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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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規則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483條之1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若發生「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同法條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可要求霸凌者離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另外,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12章之1「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的第324-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措施條目且做成執行紀錄並保存三年,包括: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其中,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須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而僱用勞工人數未達1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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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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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性騷擾霸凌公司被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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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老闆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職場霸凌被老闆罵三字經員工可離職且討資遣費

員工若遇職場霸凌被老闆罵三字經,勞工依照勞基法雇主對勞工有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得不經預告自行請辭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照勞基法第14條,雇主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員工可自行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過依現行法律針對人身攻擊部分,前提是勞工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勞工應蒐集證據或是請同事出面證明才行。因此實務上,不少勞工遇到職場霸凌,雇主老闆未必會承認自己有過失,或因不願意付資遣費,反而會以員工違反勞基法第12條規定員工對雇主或同事施以暴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六日等等解僱開除勞工。因此針對職場霸凌人身攻擊部分案例,經常須等到勞資爭議調解,甚至經過法院訴訟才能確定誰是誰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基法第14條除規定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外,還包括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 僱主須給付資遣費及資遣費計算方式
1. 雇主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1)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94年7月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簡稱舊制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簡稱新制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
(3)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勞工,其資遣費則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2. 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舊制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a.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b.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資遣費基數。 另,勞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同法第84條之2規定,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新制年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新制資遣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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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實務及案例(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販賣機台)-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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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查封販賣機台

有民眾反映某洗衣店前自動販賣機販售逾期食品,衛生局立即派員前往查核,現場查獲販賣機內飲料食品逾有效日期之情事,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局立即將販賣機台查封。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規定辦理標示、機台外部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應就其販售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確認於有效期限內,「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若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若發現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得依同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食品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落實做好自主管理,食材原物料或產品皆須落實先進先出,並定期盤點檢視產品效期,逾期者應立即丟棄。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 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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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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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 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 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 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 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 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相關法律條文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於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 本規定所稱自動販賣機業者,指設置自動販賣機(以下簡稱機台)販 售食品之業者。
三、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 號碼。
四、自動販賣機業者,就其機台販售之食品,應分別標示下列事項:
(一)包裝食品: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定所定應標示事項。
(二)散裝食品:
1.品名。 2.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 3.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 4.原產地。 5.有效日期。 6.過敏原。 7.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8.重組肉。
(三)機台調製之食品: 1.品名。 2.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 3.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 4.原產地。 5.過敏原。 6.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7.重組肉。 五、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重組肉之標 示,除其型式及方式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敏原:「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散裝食品:「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 2.機台調製之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 原料標示規定」。 (三)重組肉: 1.散裝食品:「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第二點及第四點。 2.機台調製之食品:「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第二點及第五點。
六、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標示,除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 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
予固定;其使用標記(標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 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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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106年7月1日起要標示清楚

衛生福利部於本(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

(一)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標示。

(二)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

(三)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四)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之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且應予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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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不論包裝散裝或調製食品不符標示罰鍰最高400萬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7年3月1日啟動「107年度新型販售型態稽查專案」,本次查核重點為販賣機機台外部是否有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內產品標示是否符合「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抽樣檢驗自動販賣機內販售之產品衛生標準。另,本專案亦規劃至販賣機產品源頭製造廠稽查,查核重點包含產品外包裝標示、原材料來源合法性、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抽樣產品檢驗衛生標準。

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依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辦理標示,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另違規包裝產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落實自主管理,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標示。 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食品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標示規定所規範業者及範圍

依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本規定係規範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應標示事項及該自動販賣機設置者之廠商資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辦理標示。

然若是在店內擺設咖啡機及汽水機,消費者結帳後可至咖啡機或汽水機自行取用咖啡或汽水飲料,就非屬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之規範對象。超商或大賣場內可自行選取商品之設備之各式冷凍冷藏等設備,雖供消費者自行選購產品,但仍由賣場人員提供服務及後續結帳作業,亦非屬「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所規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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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應標示業者及方式

自動販賣機放置於賣場內,是否還需要於機台外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者,即消費者於該機台投幣購買,不論其販賣機設置場所,皆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該機台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

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中所指自動販賣機業者,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第三點所稱自動販賣機業者,係指設置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其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第四點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所指之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指該食品之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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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販賣機販售之散裝食品及機台調製食品應標示項目及方式

依「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 8 項,以機台調製之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之食品,故得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餘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

有關標示型式與方式,除散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
之,且應予固定;其使用標記(標籤)者,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因無人員提供服務,且機台放置地點或為戶外、停車場等,為確保消費者獲得食品資訊,除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以其他型式標示者,其標示方式應具不可移動性,故規範其標示應予固定,以插(立)牌型式標示者,倘未予固定,則不符合「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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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實務及案例(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須於9月30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須於9月30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所得者原先採用收付實現制計算所得,需事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即可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時亦同。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所得之計算,應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惟業者若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且須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權責發生制變更為收付實現制時亦同。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會計制度之變更,依規定須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准,亦即業者如欲於明年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最遲須於今年9月30日前向事務所(診所、補習班等)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核准,明年1月1月起始能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欲申請改採權責發生制之業者,執行業務者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須於9月30日前提出申請,,可至該局網站「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下載「執行業務者使用權責發生制記帳申請表」(連結至稅務入口網)使用。(網址如下: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或掃描以下QR code進入)。

執行業務者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變更時點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8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今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明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申請變更時點,104年已修正,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因此執行業務者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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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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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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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業務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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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於給付租金時未扣取稅款處0.3倍罰鍰

一扣繳義務人甲君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總額100,000元,甲君漏未於給付租金時扣取稅款,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年度每月應扣未扣稅額10,000元,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應扣未扣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分別按每月應扣未扣稅額處0.3倍之罰鍰,全案未提起復查確定。

執行業務者(即扣繳義務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倘每次給付之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每次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扣取稅款10%,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已扣取稅款,另於隔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扣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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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變更應如何辦理稅籍變更?

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若有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應注意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經營權頂讓或是有變更負責人等行為發生,執行業務者所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應檢具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辦理註銷,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獨資執行業務者變更負責人,因經營主體不同,應另行編配統一編號,以避免誤歸課原負責人所得。
原單位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辦理註銷稅籍,另新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登記:
一、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四、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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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其若未設帳記載,可扣除多少必要費用等問題,依據財政部頒訂96年度執行業務者必要費用標準加以彙整說明。

執行業務所得,是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如未記帳,則可直接減除以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96年度增訂兩類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職能治療師為收入之20%,營養師為收入之20%。

二、申報期間經常詢問項目:

(一)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收入,其必要費用為減除18萬元後之金額之30%,屬自行出版者,則為75%。

(二)律師為收入之30%、地政士為收入之30%、藥師為收入之20%〈全民健保收入92%〉、一般佣金為收入之20%、保險佣金為收入之26%、表演人為收入之45%、程式設計師為收入之20%、書畫家為收入之30%、仲裁人為收入之15%、工匠為工資收入之20%〈包工包料62%〉。

(三)中醫、西醫必要費用標準:
1.健保收入〈含自負額收入〉為健保局核定點數乘以78%、健保掛號費為收入之78%。
2.非屬健保收入:醫療收入〈含藥費〉,中醫為收入之45%,西醫小兒科、內科、耳鼻喉科、牙科、眼科、皮膚科、家庭醫學科均為收入之40%,婦產科、外科、骨科為收入之45%,精神病科為收入之46%、其他科別為收入之4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執行業務者並非營業人或營利事業,所以其執業之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各執行業務者應留意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更多更詳細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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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開店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 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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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應提示各項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得認定其外銷損失。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1,600萬餘元,僅提示買賣合約書及匯款資料,未能提示國外進口商索賠等有關文件,且其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亦未能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供核,故剔除其列報之外銷損失,並補徵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該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但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列報外銷損失。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約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給付賠償之證明文件外,如外銷損失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另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分別提示各項文件證明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外銷損失900餘萬元,該公司僅提示買賣合約書及匯款資料,惟無法提供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遭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營利事業除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時,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所進一步說明,基於簡政便民,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 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失,要有具體證明,才能列為外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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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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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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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列報子公司投資損失應認證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查核 

營利事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產品銷售通路,往往會於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投資國外事業從事實生產或銷售活動,然當該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因轉投資外國事業經營不善而發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應更進一步提出其投資於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已確實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當子公司轉投資之國外事業虧損而產生投資損失時,若營利事業僅提出其投資於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損失證明文件,是不足以佐證其投資損失已確實發生。因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國內母公司應準備該實質營運國外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子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核,且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該實質營運事業是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舉例說明,台灣有一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實質營運活動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投資損失,而該損失係肇因於A公司轉投資之大陸地區具實質營運B公司因營業虧損所發生的損失,此時Y公司除應提示A公司之損失證明外,亦應提示大陸B公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認列國外投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備妥被投資事業因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折減原出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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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期末帳列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截至104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核定甲公司補繳稅款17餘萬元。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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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虧損減資企業如果是投資現金非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
一是虧損減資,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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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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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實務經驗談及案例(舉辦旅遊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扣繳應知)-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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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旅遊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扣繳應知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均免視為員工所得;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認屬員工的所得,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參加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扣繳申報方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認屬為員工的其他所得,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申報扣繳憑單;如果支付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的部分,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至於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 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
國稅局日前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一公司的「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科目分別列報春節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費用300餘萬元及200餘萬元,共計500餘萬元,A公司提出說明其上年度的業績因員工的努力而有大幅成長,該公司於是利用春節期間,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以犒賞員工辛勞,因該公司並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全部支出都列為該公司的費用。

國稅局初步核對帳證後,A公司確有合法憑證,因此准予認定這些費用,不過,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A公司舉辦的這項旅遊並不是全部員工都可以參加,而是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的員工才能參加,依照規定這些旅遊支出屬於A公司對員工的補助,必須列為參加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B君(即扣繳義務人)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國稅局除要求B君必須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繳稅款30多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最後還裁處B君1倍的罰鍰3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另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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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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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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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費用認列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若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支付員工旅遊之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應視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不同,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若有限制參加對象者,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該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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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知稅法 
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如果公司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員工旅遊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員工旅遊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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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


近年旅遊風氣盛行,不少營利事業以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之方式,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以及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課稅,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之員工旅遊,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者,其支出性 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且應依上列規定記帳報稅,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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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需計入員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併入員工所得課稅,說明如下:
一、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部分: 營利事業不論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
1.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應認屬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若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的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中提繳部分發給者,屬於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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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實務(跨境電商漏稅國稅局開罰首案補稅加罰50萬)-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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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漏稅國稅局開罰首案補稅加罰50萬

有間境外電商線上教學網,雖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卻未主動補繳登記前的應納稅額,國稅局對其補稅及加罰共開罰新台幣50萬元。

自106年度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金額達48萬元以上,就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如境外電商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納稅,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及財政部10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規定,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納稅;如其於通知期限內補辦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其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如有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自行檢視,是否有已達課稅門檻但仍未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納稅,或有短漏報稅額的問題。尚未辦理申報之境外電商,請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怠報金。 國稅局已就年度未辦理申報之境外電商寄發滯報通知書,境外電商如逾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該局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20%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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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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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一、為規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 ),其營業稅課徵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勞務:指 1.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 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 境外電商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二)境內自然人: 1.購買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或有下列情況之個人: (1)運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透過電子、無線、光纖等技術連結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購買勞務,設備或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運用行動裝置購買勞務,買受人所持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 華民國代碼(886)。 (3)與交易有關之資訊可判斷買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例如買受人之帳單地址、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買受人使用設備或裝置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 2.購買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體使用地點者,其買受之個人。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1)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 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運輸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3)各項表演、展覽等活動勞務之提供,其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三、稅籍登記: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其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 登記)登載設立登記申請書,線上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併同上傳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文件電子檔。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稅籍(設立)登記之 通知時,依該通知所載之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及註冊國家之註冊 號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 電商課稅專區/申請帳號密碼)申請專屬帳號及密碼,憑以辦理後續線上申請稅籍異動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上傳、下載相關 公文書等事宜。
(四)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有關事項後, 應以書面通知境外電商營業人;境外電商營業人委由報稅之代理人申請者,上開審核結果應通知報稅之代理人,必要時得通知境 外電商營業人。各項公文書,經境外電商營業人同意,得以電子方式通知,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公文下載區)登入帳號及密碼下載
(五)境外電商營業人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包含變更委託報稅之代理人 、變更代理期間或代理範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變更登記。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暫停營業前,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核備, 復業時亦同。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所定情事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註銷登記。
(八)境外電商營業人有登記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 管稽徵機關得廢止其稅籍登記。

四、課徵範圍及方式:
(一)境外電商營業人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 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就收取之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理稅 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外國業者A認屬境外電商營業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應辦 理稅籍登記規定者,其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 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外國業者A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外國業者A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 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營業 稅課稅範圍。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外國業者A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非屬我國 營業稅課稅範圍。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 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自行收取價款者: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國內營業人甲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國內營業人甲收取之服務費用(如 手續費或佣金),由國內營業人甲依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五)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 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 :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
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乙、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 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六)前開交易型態以外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仍應依 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疑義,由主管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解釋。
五、申報繳納:
(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於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 定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境外電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之情事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之
內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
(三)境外電商營業人自國內營業人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如無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情事,且係專供銷售電子勞 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並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者,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四)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如以外幣計價,其依營業 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 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1.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2.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3.前二目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遇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 末日。
(五)前款日期之匯率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 )。
(六)境外電商營業人應以新臺幣繳納營業稅,其以匯款方式繳納營業 稅者,應自行負擔匯費及相關處理手續費用。

六、為調查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得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調查,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負協力義務

七、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違 章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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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免開發票至107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自106年5月1日起對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規範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惟考量我國統一發票制度具獨特性,為促使其依循我國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尚須規劃跨國平臺系統介接事宜,因此,財政部核釋,境外電商於107年12月31日前免開立統一發票,自108年1月起應開立雲端發票,又審酌境外電商系統規劃適應期,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境外電商如未依法開立雲端發票者,得暫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自109年1月1日起,如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國稅局說明,稽徵機關已積極輔導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對使用雲端發票相關規定或資訊系統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倘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與該局聯繫解決,以如期完成系統介接及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未來因消費者無法取得雲端發票而產生糾紛。

國稅局另指出,截至107年10月25日止,該局已受理94家境外電商申請核准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合計964億8,553萬餘元,繳納營業稅合計41億6,731萬餘元。為掌握稅源並瞭解境外電商有無覈實報繳營業稅,已蒐集金流資料與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銷售額進行勾稽比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財政部核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得免開統一發票之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截止,自108年1月起應開立雲端發票,109年1月1日起,如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申報之進項是否符合規定及有無短漏報銷售額情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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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境外電商可享營業利潤免稅
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若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可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得依租稅協定,由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屬應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揭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前開租稅協定申請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在核准期間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如已扣繳之稅款,得由境外電商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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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惟境外電商營業人倘非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又營業稅法條但書規定,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須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74欄位。
跨國網路交易之境外電商(跨境電商)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規定,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48萬元以上,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由營業人報繳營業稅。

一般餐廳店家播放電視廣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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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網路交易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境外電商(跨境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相關規定 


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若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是採外幣計價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若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電商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跨國網路交易之境外電商(跨境電商)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規定,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48萬元以上,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若境外電商業者在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是採外幣計價者,應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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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及案例(國內外交際費應一併計算限額)-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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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交際費應一併計算限額

一公司年度申報交際費金額2,000,000元,依上開法令規定計算之交際費限額為2,100,000元。該公司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國外交際費500,000元,經 國稅局予轉正至交際費科目後,交際費金額2,500,000元已超過交際費限額2,100,000元,依前開規定剔除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之400,000元,除予以補稅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應取有憑證並與業務相關,且全年列報之金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該列支限額並無區分交際費之發生地係境內或境外,故營利事業員工境外出差所發生之交際費應與其當年度境內交際費合併計算,於限額內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境外發生之交際費,如取具合法憑證,應與同國內交際費一併計算限額。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原始憑證的取得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應與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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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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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交際應酬費用之提列)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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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購入禮品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若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節慶日送禮交際費用不得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開店商家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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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節慶日送禮交際費用不得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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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用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經查係支付特定醫師參加醫學研討會等相關費用,屬交際費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之性質,說明如下:

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指該具交際性質之支出與業務有關, 而且由該與業務相關者直接受領之意。交際費係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 遊,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

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 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有關費用之性質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正確區分交際費或廣告費之性質,依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徒增事後認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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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係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之區分

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廣告費2百多萬元,經查係委託乙公司規劃辦理畫展活動,活動來賓憑邀請卡入場,因係屬針對特定人士之招待,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爰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按「交際費」之性質,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係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其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對象為「特定人」;「廣告費」則著重於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拓展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象則為「不特定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依支出之性質實際列報,勿將屬交際費性質誤列報為廣告費,嗣遭稽徵機關予以轉正科目而以超過交際費限額規定剔除補稅。更多更詳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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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臉書宣稱獲商標權及專利權廣告不實違公平法罰5萬)-創業加盟開店法律實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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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宣稱獲商標權及專利權廣告不實違公平法罰5萬

鈺O有限公司於其設立及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發布貼文宣稱「本公司所有之Ora i8及先行產品S3及相關系列商品皆為本公司專利註冊所有之商品」、「凡經查獲將依法請求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讓人認為 該公司於107年7月25日前在我國已取得商標權及Ora i8無線藍芽耳機商品專利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且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後,鈺O有限公司係於107年8月1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Ora i8無線藍芽耳機之設計專利,嗣於108年4月1日始獲准公告而取得該商品之專利權;另查 鈺O有限公司係於107年4月12日及7月24日申請商標權,並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8年1月16日獲准註冊公告而取得2項商標權。是鈺O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25日刊登案關廣告時,並未取得該商品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該廣告之表示或表徵顯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及潛在交易者對該廣告內容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51次委員會議通過,鈺O有限公司於網路臉書宣稱其擁有無線藍芽耳機商品具有專利權及商標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標權持有人需要留意,若有以下情形,其擁有的商標專用權極可能會喪失。

1.商標有效期滿(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未辦理續展手續,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或後六個月內,沒有向商標局申請商標續展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被註銷。

2.申請人隨意改變商標的註冊信息,如註冊地址、申請人名義、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等,且沒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該商標即有可能會被撤銷,申請人喪失商標權。

3.連續三年沒有合理使用該商標,且無正當理由,該商標權極有可能被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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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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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創業加盟開店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實務知識及法務範例
一. 發現有商標或專利遭侵權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前應知

商標和專利皆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商標權(Trademark Rights)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專利權(patents)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專利分為『功能性專利』(Utility Patent)用以保護發明的功能,在台灣有『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另一種用以保護產品外觀設計的『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企業經營業者,公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和專利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


二. 創品牌開放加盟前務必先去註冊商標權

籌備開店前特別是在創品牌開放加盟前,務必應先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店名商標,有沒有人早已註冊使用,一來可避免因無知而侵權,二來可保護自己商標授權權益。
若你覺得生意做起來還是做不起來根本還是未知數,沒有必要多花錢去申請商標保護,你只要在生意有好轉跡象時,趕緊以個人或公司行號名義向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商標即可。然上述作法確時可較省錢,但有其風險,譬如曾經發生一開店商家根本不知要申請商標服務標章這玩意,一同業客人來店消費後,感受其生意不錯,未來會有很強的發展潛力,就搶先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個人名義去申請註冊商標,幾年後該店果然生意越做越好,店家那時想要擴展營業規模,至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時,才發覺早已被人搶先註冊,又不願出錢去買商標權下,只好更改店名申請的案例。另還有一合夥開店案例,兩人共同出資開店創業,由一人經營,另一人完全不干涉經營,只等分錢,完全沒干涉經營的合夥人,眼見生意越做越好,就搶先以個人名義至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且要求經營合夥人應出資來購買商標授權的案例。



 

三. 如何保護商標智慧財產權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故任何人想取得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核准通過,自註冊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利,對於有人侵害其商標權者就可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依照第八十一條等規定,侵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  如何為國外品牌在台申請商標登記

計畫引進國外品牌 (目前在台灣無人販售),為免未來其他競爭者在打下基礎後搶註該品牌,請問我要如何為此國外品牌在台申請商標登記?
申請註冊商標不論是國內外商標,皆要依國內商標法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註冊商標,但因是引進國外品牌,宜先與國外廠商就品牌授權約定清楚權利及義務,是要以該國外品牌或公司廠商為申請人還是或由貴單位或你個人為申請人,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是國外品牌或廠商,記得一定要一併辦理商標權的授權登記,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是貴單位或你個人,記得一定要請該國外品牌或公司廠商出具書面貴單位或你個人。
辦理商標登記共有兩個階段,首先第一階段是商標註冊申請,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出註冊商標申請書後,經過大約八個月的審查時間,會收到智慧財產局所發商標申請通過與否的公文,如通過申請即進入第二階段付完註冊申請費用後就可持有該品牌商標權,期滿後可續辦展延。
因註冊商標的手續與方法很簡單,建議可自行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辦,可省下委託坊間商標事務所代辦費,每件行情約是3000~5000元代辦費,相關的表單可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下載列印,然後按照指示填寫資料並預備商標圖片及證明文件,再親臨智財局窗口辦理即可,智慧財產局總局位在台北(台大旁),另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也均有服務處,上網可以查詢到詳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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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註冊「星宇」商標被搶先註冊提出異議爭商標權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105年11月底宣布籌設星宇航空公司,星宇投資公司在106年5月及8月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星宇航空」的中英文商標與公司LOGO商標,智慧局雖尚未審議,但星宇航空申請「星宇」商標卻已被松霖旅行社搶先註冊於105年12月2日註冊「星宇」2個字的商標,使用第39類的「觀光旅遊、運輸服務」及第43類的「機場內貴賓室」,星宇投資公司因此提出異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此通知松霖旅行社,內容有關星宇投資所提出的證據資料與主張內容,依規定松霖旅行社必須根據星宇投資提供的資料在一個月內提出答辯,但依規定可申請再延一個月。松霖旅行社提出答辯後,智慧局會再將相關資料轉交星宇投資,並請星宇投資提出答辯,若雙方都不再提出意見或證據資料,智慧局會在答辯結束後5個月內,再實質審議做出是否撤銷有異議註冊案的許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商標法星宇投資若主張依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1款,其規定異議人須是已投入大量廣告成本,或是商品行銷廣泛的「著名」商標,但由於星宇航空成立不久,目前並無使用商標證據,若要以此款主張,證據顯有不足。若星宇投資主張依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2款,其規定異議人須提出已先使用的事實證據,且對方是因契約關係、業務往來關係或同業關係,得知異議人有使用該商標事實,卻搶先進行註冊,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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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違反公平交易法罰5萬
奇O公司就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使Google Play心生疑慮並陷於錯誤,將競爭對手之「花千骨Online」自平台移除,涉嫌以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奇O公司於12月8日以電子郵件通知Google Play,宣稱「花千骨名字以及裡頭人物角色名的商標是從2015年開始屬於奇O科技所有」、「『花千骨Online』…未經我方同意使用,…這構成了侵權」,惟當時該商標僅處於申請階段,未經經濟部之核准審定並完成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奇O公司就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使Google Play心生疑慮並陷於錯誤,於12月10日將競爭對手之「花千骨Online」自平台移除。

公平會認為,奇O公司不以價格、品質等正當商業手段與競爭者從事效能競爭,卻以就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使Google Play將競爭者之產品下架,達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9次委員會議通過,奇O科技有限公司寄發電子郵件予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就自己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之陳述,並指稱競爭對手侵害商標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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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時應知知識

公司行號在寄發「警告函」之前,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須先取得經法院一審判決或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或者權利人先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警告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請求排除侵害後,權利人所寄發「警告函」始能公平交易法之符合所謂正當行使權利。

此外,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公司行號在寄發「警告函」的同時,須在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始能符合正當行使權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智慧財產權若受到侵害,應先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後,始能寄發「警告函」,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司行號倘若未踐行前述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實警告函未指明特定競爭為侵權人仍屬違反公平法

發函未指明權利內容及侵權事實,例如,函中僅泛稱「本公司發現有廠商未經本公司之同意,竟侵害本公司享有商標權,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進行調查蒐證,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等,類此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雖未因前述警告函而斷絕交易,卻會因此使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恐涉訟累並心生疑懼,導致他事業須向交易相對人解釋並切結保證絕無侵害他人商標權情事方得以保住交易機會,而其交易相對人亦因之須耗費人力評估以重新確認產品致影響相關之生產運作,該發函行為,亦已違反公平法。

公平會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主要修正內容為,將屬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有關寄發警告函行為之定義中,須「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之構成要件刪除(舊處理原則原規定「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佈並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即修正後,警告函即使未指明特定競爭者為侵權人,仍為本處理原則規範對象,而有被公平會處分之可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警告函即使未指明特定競爭者為侵權人,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對象,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被公平會處分之可能。
加盟合約終止或解除後x年內,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或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加盟者若違反競業禁止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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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實務(產品有變質或腐敗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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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有變質或腐敗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8月22日接獲大OO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通報7月4日及7月18日製售寶特瓶裝之「蘋果西打(2000mL)」產品,經民眾客訴反映有懸浮物之情形,該公司自8月19日主動停止問題產品生產線,並採預防性下架及回收3月5日至8月18日生產之該規格產品,於8月24日前完成下架,預計9月30日前回收完畢。另有關該產品生產製造問題,已移請所轄桃園市衛生局至工廠調查。

衛生局8月22日接獲業者主動通報後,立即至市面抽驗該規格產品,目前尚在檢驗中,倘產品涉有變質或腐敗之情形,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食品業者經本局通知其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於24小時內通知產品販賣或物流據點下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不得製造販售有變質或腐敗之食品,倘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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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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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北市抽驗小吃店大腸桿菌超標最高可罰鍰300萬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今年5月中旬針對連鎖超商、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其中2件經初、複抽結果大腸桿菌群皆超過標準值,不符衛生標準。

北市衛生局初、複抽查仍不合格的業者包含台北市大安區經營小O專業涼麵老店,以及台北市永安O涼麵,兩者大腸桿菌群超標,高於標準值1000MPN/g以上。針對不符規定業者,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製造業者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餐飲業衛生不佳,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查獲不符規定之情事,要求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消保處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六都稽查配合線上送餐App餐飲業者進行食材抽驗及廚房衛生管理查核。抽驗結果,蔬菜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廚房衛生管理查核26家有20家廚房環境衛生不合格,有6家食材逾期,查核結果請各地方政府依法查處,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對農藥超標蔬菜進行溯源作業。
 「食材衛生安全」及「廚房環境衛生管理」進行抽驗及查核,其結果如下:
一、食材衛生安全:
 (一)雞蛋:檢驗項目「四環黴素類7項」、「動物用藥多重殘留分析(二)48項」及「芬普尼」。抽驗12件全數合格。
 (二)蔬菜:檢驗項目為「多重農藥殘留分析374項」。抽驗20件,有2件農藥殘留超標。

二、廚房環境衛生管理:
(一)廚房環境衛生:查核26家,有20家不合格。
(二)食材貯存及使用(食材有無逾期):有6家食材逾期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情事,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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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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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啟動餐盒食品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稽查專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稽查。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午餐之成品與半成品抽驗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不符合規定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追溯追蹤系統/非追不可(電子上傳資訊)及抽驗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設置專任專門職業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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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稽查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將遭污染蛋品混製成液蛋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會同法務部調查局於107年8月11日同步搜索稽查「元O蛋品有限公司」及其供應商,查獲業者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現場已由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全數相關產品共計1,620.5公斤,並命元O蛋品有限公司」平鎮新光廠暫停作業;另於龍潭廠查獲貯存逾期液蛋1,260包,桃園衛生局已全數封存。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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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法法律實務(床墊式電動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0萬元)-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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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墊式電動床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0萬元

O格公司於其網站所載廣告,於「切割極冷膠」圖示旁或上方宣稱「業界最厚25公分」等語,讓人認為該商品之切割極冷膠為業界最厚25公分,具有招徠一般或相關大眾選購其電動床墊參考之效果,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公平會表示,該公司於其網站所載廣告,於「切割極冷膠」圖示旁或上方宣稱「業界最厚25公分」等語,讓人認為該商品之切割極冷膠為業界最厚25公分,具有招徠一般或相關大眾選購其電動床墊參考之效果。該廣告以「切割極冷膠業界最厚25公分」為訴求重點,係於最高級用語後連結客觀陳述,惟據O格公司及舒OO眠公司表示,實際切割極冷膠厚度僅有6公分,非為25公分,其差異已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且引人誤認該商品之切割極冷膠為業界最厚25公分,已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O格公司於自身網站廣告宣稱「德國原廠授權馬達」、「德國原裝授權無線船型電機」、「採用德國原廠授權高品質無線船型電機」等語,又舒OO眠公司於舒OO眠館門市放置O格公司商品型錄廣告宣稱「德國原裝授權無線船型電機」、「採用德國原廠授權高品質無線船型電機」等語,據O格公司及舒OO眠公司表示,該廣告所載「德國原裝授權」、「德國原廠授權」意旨相同,惟無法提供「德國原廠授權馬達」之相關資料,且自承對於其等所採用馬達是否獲有德國原廠授權製造之情,並不清楚,故該廣告宣稱採用「德國原廠授權馬達」等語,並無客觀資料以資佐證,已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50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O格有限公司、舒OO眠有限公司銷售「RG-375床墊式電動床」商品,各於自身網站刊載「切割極冷膠業界最厚25公分」等語,且O格公司於其自身網站及商品型錄刊載「德國原廠授權馬達」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O格公司、舒OO眠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有刊登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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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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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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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宣稱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第一名廣告不實罰20萬 

全OO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本案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而未明確註明獲得第1名之時點等內容,容易讓人認為於105年特輯出版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該公司將2本特輯電子版刊載於全OO人藝術網時,如果以Yahoo、Google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藝術」,將出現「全OO人藝術網」為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情況,但據全OO人公司表示,其僅能提出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排名為第1名之資料,後因網站會員訴訟案件等因素,先將一部分系統關閉,造成點閱及瀏覽人數急速下降,無法再排名第1。 公平會認為本案廣告係依據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而得,與105年廣告刊載、散發當時及106年至107年間電子版本刊載時之搜尋結果有所不同,全OO人公司持續以網路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宣稱,營造全OO人藝術網為最容易被搜尋引擎搜尋而出的網站,上述行為除容易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之認知決定,亦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8年5月1日第1434次委員會議通過,全OO人藝術網有限公司105年間於「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內頁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全OO人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需要刊登促銷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在DM或 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另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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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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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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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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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自設工廠內將茶葉從沖泡、裝填、封裝皆以自動化設備生產,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另依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83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31607076號函規定,設廠機製未加糖及添加物之茶飲料,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若有設廠機製冷泡茶,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 應課徵貨物稅,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其他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標準未達18%須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原依財政部98年函釋規定,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惟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明定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問。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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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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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相關法律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 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
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 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九、於第二十五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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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貨物稅創業開店加盟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買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貨物稅 

財政部修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該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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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事項變更
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貨物稅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屬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餘變更事項,則需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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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可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已稅貨物或菸酒因風災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產製廠商應向國稅局報備勘驗,以減免貨物稅或菸酒稅!
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損失清單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貨物稅或銷案。
二、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如因風災而有貨物滅失之情形,記得於災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稅捐;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下載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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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採網路申報便捷又安心
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繳納稅款方式,可利用網路申報貨物稅,便捷又安心。
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完成貨物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凡遇15日為週休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假期結束後第1個辦公日為申報期間之末日,採網路申報者,得受理申報至申報期間末日24時前,逾期則不受理電子申報。至繳納稅款方式,採網路申報之貨物稅廠商,可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如應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至便利商店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2日24時前,不會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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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番茄村漢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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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及案例(事業單位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罰鍰2萬起跳)-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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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罰鍰2萬起跳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另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函中敘明分支機構之名稱、地址,勞動局將會同各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後,由勞動局統一函復。

如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滿30人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並依勞基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受裁處人之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且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雇主欲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應與勞工協商訂定。

 工作規則核備公告後應印發給勞工違者罰30萬

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僱用勞工超過30人數之雇主應注意,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38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並於30天內報主管機關核備,核備後除應即公告於事業場所內,還必須印發給各勞工,違反者將依法裁處2萬至30萬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雇主姓名,且可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應明確化勞工勞動條件,避免無謂勞資爭議,在工作規則核備通過後,務必要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給勞工程序,否則仍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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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相關法規勞動基準法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0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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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依勞動部規定,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可參照勞動部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二二七一號函修正發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二、有關外勤勞工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方式、休息時間及輪班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為宜,避免事後爭議。

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動部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六○一三二二七一號函修正版本, 
一、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 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 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 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 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
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 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但發生需使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 始能完成者,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於工 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 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 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 時間紀錄。
 
三、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類型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新聞媒體工作者 (二)電傳勞動工作者(三)外勤業務員(四)汽車駕(五)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在外工作時間之認定及記載,得參照本指導原則辦理。
四、勞雇雙方依本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下載勞動局提供工作規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若欲訂定工作規則,台北市勞動局有提供相關範例,供事業單位自行下載參考使用,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卅企業服務卅工作規則卅申辦服務卅工作規則申報卅檔案下載卅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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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如何訂定及修正工作規則實務經驗談: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片面調整勞工之工作規則 

調整勞工之工作規則或時段,有可能影響到勞工的工作報酬,例如同樣性質的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是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另,勞基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亦規定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將工作時間訂立於工作規定中,一旦工作時段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則其變更應取得勞工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勞工工作上有變更工作需求,事業單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事前詢問該員工徵求書面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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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無權強制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有一公司與舊有員工間,原無訂定任何書面勞動契約,只有新進人員簽訂不定期契約,但基於舊有員工工作多年薪資已非常高,資遣費及退休金對公司是一筆很大的成本負擔,所以希望所有的舊有員工與公司簽訂定期契約,於是通知員工必須要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公司提供二種選擇供員工選擇一是與員工簽訂不定期契約,二是與雇主個別協商後簽一年一簽之特定性訂定期契約,承絡公司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者年資承認,且連續不間斷續約直到退休,再改聘為顧問,且享有每年分配盈餘之福利,但不提供資遣費及退休金制度。

經勞資會議協商後,只有二位員工不願簽契約,公司以不配合公司政策為由,公告將此二人調職降薪,二人不滿公司片面變動勞動條件,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公司不願依法辦理,二人只好提起訴訟。

該案法院裁決雇主敗訴,其因為二位舊有員工除非是違反規定而遭雇主解雇,或結束營業,或經勞工同意另訂新的勞動條件,不然得原定勞動條件繼續工作至退休為止。二位員工其工作據有繼續性,與定期勞動契約之定義不合,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經勞僱雙方約定,雇主不可以詐欺、強暴、脅迫、拘禁,或趁勞工輕率、急迫、無經驗之方式與勞工簽訂契約,否則契約不生效力。另勞動契約是可以修正的,只是仍應經勞資雙方同意;但公司竟然以二選一的方式強迫要求勞工與公司簽訂新約,顯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之立法意旨未合,該二位員工不想與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事,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勞工另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因此判決雇主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契約,依民法規定只需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因此僱傭關係之成立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工作規則、口頭約定、員工守則皆為契約內容。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除非該員工擔任工作為非繼續性工作,才可以簽一年一簽之特定性定期契約;若工作為有繼續性工作,簽一年一簽之特定性定期契約,會因違法而無效,依法應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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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民眾災害損失除地方稅外國稅有那些減免規定)-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律知識庫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豪大雨造成災損得減免相關稅目稅捐

豪大雨造成地區嚴重淹水,開店商家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財政部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509/8561318481514606541)下載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入「書表及檔案下載」,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

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民眾可向稅捐處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如遇重大災害,稅捐處會依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對受災戶辦理稅捐減免,同時蒐集各項情資主動派員實地勘查,輔導納稅人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處及所屬分處申請減免地方稅。

民眾災害損失除地方稅外國稅有那些減免規定

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國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除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


另天災受損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如因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每期以1個月計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依稅捐金額高低不同之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如下(附表): 國稅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務請於10月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暫繳稅款,無須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至國稅局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項下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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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相關稅法條文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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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另外,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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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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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受災損失還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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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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