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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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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查得甲公司為國外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十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1千餘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
,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
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
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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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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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常見列報手續費收入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

營利事業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屬受控交易,雖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手續費,惟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原則帳外調整手續費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關係人提供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資金使用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屬於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實務上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本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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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實務經驗談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凡已依規定逐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因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含結清本金與利息)係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而結清該帳戶,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以避免遭補稅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將該筆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之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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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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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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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營利事業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 該筆賸餘款正確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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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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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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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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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網路商品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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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品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

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等語,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聯O報公司與寶O公司於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案關商品從未申請節能標章驗證,是以,案關商品並未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案關廣告卻於104年7月1日至106年11月7日期間為榮獲國家節能標章之宣稱,致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係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於本(6)日第1387次委員會議通過,聯O報股份有限公司與寶O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聯O報公司及寶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有使用到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若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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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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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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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媒體公司與浩O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認證係由浩O公司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使用期限乃自103年10月16日至105年10月15日止,其期限業已屆至,浩O公司並未續約申請認證。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節能標章證書有效期限2年,獲證廠商浩O公司並未於使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約事宜,案關商品已不具節能標章使用權。是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已於105年10月15日到期失效,但於105年10月16日至106年11月3日仍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廣告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虞,案關廣告宣稱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38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浩O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O媒體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浩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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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OO
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台灣OO公司103年至105年間之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台灣OO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及新聞稿之內容係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臺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之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惟台灣OO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之宣稱係屬有據;又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OO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故廣告宣稱之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亦與事實不符,是前開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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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有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廣告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刊載「節能標章」,並輔以節能標章意涵之說明,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節能標章認證,惟查案關商品未申請通過節能標章驗證,故燦x公司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96次委員會議通過,燦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網路旗艦店」銷售「TATUNG 12吋箱型扇TF-B12BT」商品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燦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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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及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該等冷氣機,均已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利,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富x通公司坦承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之節能標章尚在申請中,因公司內部聯繫不良,網站維護人員誤將「榮獲經濟部能源標章」等資料登錄於網站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富x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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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應知實務(衛福部規定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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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規定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將於107年7月1日起實施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並自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製造日期為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違反者得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原料『番瀉』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除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自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製造日期為準)。番瀉產品經查獲不符合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用油脂、罐頭食品及蛋製品等三類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以提升產業建立衛生及安全管理系統之能力,並自107年7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稽查不符合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安法第44條,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衛生福利部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5項食品管理新制,且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食安法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因此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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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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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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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107年1月起實施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管理新制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月1日起有4項新制上路,包括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驗等措施。

一、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及「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加註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二、 公告類別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106年7月31日起經公告指定範疇業者,應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自107年1月1日起3類食品業者應實施電子申報,6類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三、 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檢證:
食藥署106年10月31日發布令,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自107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我國供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四、 水產品及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核:
食藥署106年8月4日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及第3條附表,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納入水產品(HS code 03、1604、1605項下之產品)及乳製品(HS code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9806項下之產品),自107年1月1日實施。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健康食品如未依規定標示,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3條,依第23條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依同法第18條健康食品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處理。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尚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輸台之產品或輸台貝類未檢證者,將不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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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來源文件違者可罰300萬


立法院106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若業者未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正食安法條文,明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的來源相關文件,因此業者應盡速依食安法檢視製售之產品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做好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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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

 
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構「食品業者三級品管」,第一級品管為「業者自主管理」,第二級品管為「第三方驗證」,第三級品管為「政府稽查」。食品業者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落實三級品管「政府稽查」,針對食品業者及市售產品進行稽查抽驗,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透過多管齊下方式,建構政府、企業及民眾的「鐵三角」防線,由「政府管企業、企業溯源頭、民眾來檢舉」的方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104年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對源頭食品工廠稽查從不停歇,已稽查食品工廠、食品販售業、餐飲業等食品業者9萬餘家次;品質抽驗3萬餘件;標示稽查22萬件;食藥署後市場監測計畫亦已抽驗4,619件,並執行行政院食品聯合稽查專案如麵粉、食鹽、市售包裝茶飲、包裝飲用水、蛋品、芽菜及生鮮截切等共6項,上述經查獲不合格案件均由地方衛生局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及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確實執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進行強制檢驗、設置實驗室、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等,落實一級品管「自主管理」及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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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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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供銷售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未設帳記載應開發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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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售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未設帳記載應開發票
將供銷售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無償提供他人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備查,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將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將原供銷售之商品轉為贈品隨貨贈送顧客時,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應開立統一發票。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因為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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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報廢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
(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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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物贈送顧客應行注意事項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廣告費,該內容為產品促銷費用,依該公司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購入贈品數量不一致,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數認列為廣告費,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贈送樣品,依同條款第7至11目規定,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據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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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商品作樣品贈送應提供哪些資料始得認列?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惟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遭 國稅局剔除補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費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日後遭 國稅局剔除補稅。 另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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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抽獎贈品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尾牙會準備許多獎品,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供做抽獎贈品用,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人自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進項稅額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應於該貨物轉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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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交際費列報計算限額

開店商家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商家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更多更詳細 營利事業列報贈品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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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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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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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所得稅法第100-2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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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新興大學外租地火鍋店(頂讓)

台中市西區寶寶攝影店(頂讓)

高雄鳳山衣服/鞋子/包包店(頂讓)

新竹市夜市炸雞店面跟設備(頂讓)

新竹市區商場旁
養生按摩店
(頂讓)

近西門捷運站55坪黃金店面(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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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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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另營利事業若是為員工投保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亦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個人資料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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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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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職工福利超限補稅加計利息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申報職工福利金額為5,000萬,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疑有超限之情形,遂依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為4,200萬〈營業收入總額 180億 × 0.15% +增資資本額提撥數 1,000萬 +員工醫藥費 500萬 〉,核定超限800萬,補徵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無論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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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知稅法

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如果公司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員工旅遊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員工旅遊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且應依上列規定記帳報稅,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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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辦理扣繳
 

有一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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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執行業務者應知實務(獨資執行業務者於事務所列報本人薪資費用遭剔除補稅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執行業務者於事務所列報本人薪資費用遭剔除補稅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凡是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比如家用私人水電費,都不可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執行業務者以個人事務所型態職業,因為是自己當該事務所之負責人,所以不能於其事務所列報自己的薪資費用,但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合夥成立聯合事務所執業,只要在合夥契約中已訂定支領薪資,且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就可以核實認列薪資費用。另外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係屬其個人的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也是不可以列支伙食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是不可以在該個人事務所列報本人的薪資費用及伙食費。且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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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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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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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沒有故意逃漏稅為何被開罰單
 
轄內納稅有一義務人年度有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合計67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7,000元。該君不服罰鍰處分申請復查,主張其本人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為一時疏忽未完成申報,請體恤無心之過,免予處罰云云。案經國稅局以該君未能提示申報、繳稅紀錄以實其說,不足採信,且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違章事證明確,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義務,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且行政罰並非以故意為唯一歸責要件,行為人出於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亦應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法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應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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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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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變更時點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0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06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05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前,僅限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經司法院釋字第722號解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不符,財政部爰修正前揭查核辦法,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申請變更時點,104年已修正,由年度開始1個月前修正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因此執行業務者如欲於次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把握時間點於當年9月30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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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詢問其若未設帳記載,可扣除多少必要費用等問題,依據財政部頒訂96年度執行業務者必要費用標準加以彙整說明。

 
執行業務所得,是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如未記帳,則可直接減除以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96年度增訂兩類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職能治療師為收入之20%,營養師為收入之20%。

 
二、申報期間經常詢問項目:

(一)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收入,其必要費用為減除18萬元後之金額之30%,屬自行出版者,則為75%。

 
(二)律師為收入之30%、地政士為收入之30%、藥師為收入之20%〈全民健保收入92%〉、一般佣金為收入之20%、保險佣金為收入之26%、表演人為收入之45%、程式設計師為收入之20%、書畫家為收入之30%、仲裁人為收入之15%、工匠為工資收入之20%〈包工包料62%〉。

 
(三)中醫、西醫必要費用標準:
1.健保收入〈含自負額收入〉為健保局核定點數乘以78%、健保掛號費為收入之78%。
2.非屬健保收入:醫療收入〈含藥費〉,中醫為收入之45%,西醫小兒科、內科、耳鼻喉科、牙科、眼科、皮膚科、家庭醫學科均為收入之40%,婦產科、外科、骨科為收入之45%,精神病科為收入之46%、其他科別為收入之43%。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業者,執行業務者並非營業人或營利事業,所以其執業之收入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執行業務者應就其全年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執行業務所得,列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各執行業務者應留意辦理申報,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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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知案例及注意事項)-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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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知案例及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報廢,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以免不符規定被補稅。

國稅局審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一公司列報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報廢的機器設備金額近5百餘萬元,該公司未能提示不堪繼續使用應毀滅或廢棄等事由,並且無法提出事前報備等相關文件,被否准認列補稅80餘萬元。

依照財政部61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38717號函釋規定,特定事故係指包括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不得不汰舊換新等特殊事由,報廢應以不堪繼續使用為其認定標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補稅。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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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報廢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所得稅法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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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電腦設備報廢損失70餘萬元,惟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補正報廢相關文件,致未能查明該批資產確屬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或未達廢棄程度而出售,遂將報廢損失否准認列並予以補稅。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說明,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固定資產之報廢可否列報損失,係以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另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若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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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提供合法證明以利核實認定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報廢損失1千5百餘萬元,其中1千1百餘萬元有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之核准公文函,餘3百餘萬元則為公司零星商品報廢,雖提供該公司主管同意報廢商品之單據,惟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致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俾稽徵機關日後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免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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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申請報廢商品原物料相關規定

公司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申請報廢損失,在損失金額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財政部自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固定資產、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案件,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即可損失申請減稅。另報廢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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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之情形。

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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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知實務(申報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2百多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申報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2百多萬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甲公司開立予其關係企業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審理後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1百多萬元,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百多萬元。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扣抵時,應取得載明銷售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將非屬自身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論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逐筆檢視申報之進項發票並妥善保存憑證,以免將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得不償失。另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如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除按所漏稅額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以下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相關稅法律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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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承租店面水電費抬頭為房東自107年7月起不能扣抵
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仍為出租人者(房東),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才可用來扣抵商號之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財政部考量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轉換開立統一發票初期,承租房屋之營業人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尚需時日,乃規定取得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規定取得抬頭為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能申報扣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其繳納憑證抬頭為房東(出租人)的水電費,,請於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業完成變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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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單位拿到不實發票抵稅須補稅還要受罰 

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若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而使部分不肖供應商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營業人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其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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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刑責處分

營業人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買方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切勿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因逃漏稅而被補稅處罰,甚至遭受刑責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銷貨若有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追究刑責;而取得三聯式發票的買方若無進貨事實,以無交易事實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追究刑責。業者如有上述情形,應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除處罰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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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法上應知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誤以他人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某公司於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20,000元),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致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11,000元,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11,000元,並加處1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第15條之免罰規定,提出復查申請,經國稅局局以該公司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雖占該期全部營業稅進項稅額比率在5﹪以下,但因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範圍,依法不適用免罰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審酌後認為,以非其所有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這類行為無法適用該免罰規定,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稅務違章減免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免罰範圍,所稱「登錄錯誤」,僅限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及多登錄等情形;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下者,免予處罰。申報時,應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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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輔大旁
早餐店(頂讓)
台中市南區早午餐複合店((頂讓) 五股工業區
早餐店(頂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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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2百多萬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甲公司開立予其關係企業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審理後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1百多萬元,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百多萬元。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扣抵時,應取得載明銷售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將非屬自身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論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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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相關稅法律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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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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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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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誤以他人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某公司於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20,000元),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致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11,000元,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11,000元,並加處1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第15條之免罰規定,提出復查申請,經國稅局局以該公司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雖占該期全部營業稅進項稅額比率在5﹪以下,但因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範圍,依法不適用免罰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審酌後認為,以非其所有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這類行為無法適用該免罰規定,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稅務違章減免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免罰範圍,所稱「登錄錯誤」,僅限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及多登錄等情形;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下者,免予處罰。申報時,應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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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10萬

建O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自行車之車架組價格,足以對下游經銷商心理上形成壓迫,並限制經銷商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之權利,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建O公司係透過全國各地有實體店面之經銷商銷售車架組商品,該公司與經銷商間之交易關係為經銷制,且簽訂有經銷商合作辦法,查該合作辦法卻載明:「當季商品實際銷售價格或報價不得低於建議售價9折。……違反以上各點經查證屬實,……依情節輕重取消經銷商權益;……立即中止合作。」後另有商品價格表,列有各品項建議售價。復查曾有經銷商於106年6月以建議售價7折,承接臉書社團之車架組團購活動,經建O公司查證屬實後即取消其經銷資格並停止出貨。
公平會指出,建O公司以前揭合作辦法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及其違反效果,足以對下游經銷商心理上形成壓迫,並限制經銷商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之權利,核其行為除使經銷商將無法依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自由訂定價格,其結果亦間接削弱同一品牌內個別經銷商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建O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自行車之車架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建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以罰則作後盾等,均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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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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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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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下游專櫃轉售商品售價違公平交易法罰款250萬

杏O公司以合約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調整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杏O公司與杏O專櫃藥局之交易為買(賣)斷關係,惟杏O公司以合約書規定藥局若有未依雙方協議或杏O公司建議售價銷售商品之行為,杏O公司得逕行終止合約、取消贈藥或取消回饋。杏O公司業務人員並實地到訪杏O專櫃藥局,要求、提醒或勸導杏O專櫃藥局,應以建議售價表上之建議價銷售杏O專櫃商品。另公平會請杏O公司提出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價格之正當理由,杏O公司稱為維護品牌及產品通路市場形象云云,但公平會表示尚難認定為杏O公司限制杏O專櫃藥局轉售商品售價之正當理由。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26次委員會議通過,杏O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杏O專櫃商品售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轉售商品售價,並透過業務人員要求、提醒或勸導限制下游事業調整商品售價,使得下游事業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成本結構等因素決定商品售價,實已削弱個別零售通路間之價格競爭,且無促進競爭之正當理由,即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商品售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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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不得有限制轉售價格約款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93次委員會議決議,臺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於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復於契約關係存續中發函要求加盟店及經銷商遵循該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款,並對違約者予以處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命臺x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倘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約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此種限制下游廠商事業活動之交易行為,已剝奪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配銷商將無法依據其各自所面臨之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訂定合理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的價格競爭,而為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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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罰120萬

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事業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售價,,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櫻O公司係透過區域總經銷商及其旗下經銷商所屬通路販售櫻O牌產品,並將商品賣斷,風險承擔由各級經銷商自負。櫻O公司與各區總經銷商簽有「總經銷契約書」,查104年及105年之合約內容,均訂有限制轉售價格之約定與處罰規定,且櫻O公司及各區總經銷商受調查時均表示有討論協議訂定經銷價格。另抽查遭網路平台下架之網路賣家,不乏有經銷商(貨源來自櫻O公司之各區總經銷商或其下游經銷商)因價格低於前開櫻O公司與總經銷商協議之價格而遭檢舉並被下架,故櫻O公司於104年1月1日以迄,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之情事。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0次委員會議通過,臺灣櫻O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櫻O牌產品之價格,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分罰緩新臺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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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經銷商轉售產品價格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對經銷之寵物營養食品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裁罰20萬
佑X公司透過業務員以LINE通訊及口頭要求下游經銷商調整商品價格,否則暫停供貨或以缺貨為由不供貨,有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佑X公司與經銷商間就案關「發育寶-S」等商品為賣斷之交易關係,然該公司業務員以LINE通訊要求經銷商「將價格改成7折」、「從349元改成385元」等,並明確表示如不更改售價即暫停出貨,嗣後又改以「目前產品缺貨中」為由未供貨,但實際上佑X公司並無缺貨情形。
又佑X公司另一名業務員以LINE通訊向經銷商表示「原本舊系列都是不能低於七折,新品項最低不能低於九折」,並口頭要求經銷商不得低於佑X寵物產品價格表之一定折數銷售,倘低於佑X公司規定之價格,便可能不供貨。
綜上,佑X公司迫使經銷商以佑X公司所規定之建議售價之折數銷售「發育寶-S」等商品,如此行為已實質限制下游經銷商自行決定轉售商品之價格,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43次委員會議通過,佑X股份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就「發育寶-S」等寵物營養食品轉售與第三人之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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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人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遭禁止財產處分因訴願繳納半數國稅局就超過尚欠稅捐辦理塗銷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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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禁止財產處分因訴願繳納半數國稅局就超過尚欠稅捐辦理塗銷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遭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因訴願繳納半數,國稅局主動就超過尚欠應納稅捐部分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另依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倘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滯欠稅捐及罰鍰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雖已申請復查,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為保全租稅債權,通知地政機關就A君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價值合計800萬元。 倘A君嗣後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500萬元,提供相當擔保,藉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第3項第4點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重新核算禁止財產處分之財產價值,就原禁止財產處分標的價值800萬超過尚欠應納稅捐500萬元,即300萬元部分,辦理塗銷,使得租稅保全金額與A君實際欠稅金額相當,方符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揭示之比例原則,並保障A君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遂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此際國稅局會主動重新核算禁止財產處分之財產價值,就超過尚欠稅捐部分辦理塗銷 。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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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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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相關法律條文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法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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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老闆們對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知基本知識
「訴願」顧名思義就是「要打官司的願望」,也就是人民面對違法或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處分時損害權利或利益,要打行政訴訟前必須應先經過的程序。

訴願受理機關:須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起 ,或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爭訟原因:因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或行政機關違反作為義務須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 。

訴願提起程序:有先行程序者應經該程序,否則貿然提起訴願會遭到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這些程序如:稅捐稽徵法上的「複查程序」、集會遊行法之申復、健保法上的「審議程序」、專利法上的「再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

訴願審級多寡: 僅有訴願一級。

訴願程序繁簡: 採用行政程序審理(有學者認為訴願據爭訟性,故其程序為準司法程序) 。

訴願審理範圍: 主要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 。

訴願法定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該從行政處分書到達起送達給人民之次日,或公告期滿隔天開始算三十內,就
要提出訴願 ;或該行政處分有利害關係的人,從開始知道知道有這個行政處分存在的三十天內就要提,但是不可以超過三年。

訴願作用性質: 訴願之決定性質屬行政權之作用 。

訴願證據調查方式:採職權調查之則 。

訴願審理原則: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
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若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可提起訴願維護權利或利益,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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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老闆們注意最常見雇主違法提出訴願的項目
勞動統計《勞動基準法》訴願案中占最大宗,也是最常見雇主違反勞基法的項目,未依法設置打卡鐘、勞工簽到簿等可以記錄勞工出勤情形的機制,或簽到簿未每天詳細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或第30條第6項裁罰。
雇主大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出勤紀錄已有員工於出勤日期簽名,僅未將員工出、退勤時間記至分鐘為止,提起訴願。但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即違反該條規定。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已將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額度由原本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若未覈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提高至100萬元,並且於第79條第4項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至150萬元之規定,以強化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勞動部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雇主或民眾若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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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有一人因漏報年度租賃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其不服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嗣該君主張該筆稅款已依法提起訴願,應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該君始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乃依法撤回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已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時,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相當擔保,如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仍須經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始有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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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日大不同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相同,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寄送日,訴願人若非親自送達,而以郵件方式寄送,應特別注意郵件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
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如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舉例說明,有一人設籍臺中市於3月1日接獲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日為3月15日,該君如不服,應於4月14日前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復查維持原核定,復查決定書於5月16日送達,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翌日年5月17日起算30日,因受理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得以扣除在途期間5天,即6月20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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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職工福利金應知稅務管理實務(列報職工福利限額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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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職工福利限額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員工醫藥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發生公安意外,公司支付給醫院受傷員工之醫藥費用25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30億元,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其可列報之職工福利金額為710萬元(營業收入30億元×0.15%+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5%×20%+員工醫藥費25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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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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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 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 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三)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所得稅法第100-2條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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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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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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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另營利事業若是為員工投保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亦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個人資料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認定標準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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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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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職工福利超限補稅加計利息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申報職工福利金額為5,000萬,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疑有超限之情形,遂依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為4,200萬〈營業收入總額 180億 × 0.15% +增資資本額提撥數 1,000萬 +員工醫藥費 500萬 〉,核定超限800萬,補徵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無論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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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職工福利金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辦理扣繳
 

有一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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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摸彩活動之名取得個資且隱匿商品銷售事實罰鍰20萬優OO淨化科技公司藉摸彩活動之名,取得參與者個人資料,且隱匿商品銷售之事實及重要交易資訊,致消費者誤認,以欺罔手段銷售活水機及其濾心等相關商品,整體銷售行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優OO公司自105年11月至106年7月計與店家合辦4次「大樂透+摸彩」活動,活動海報載「第一重送」「對大樂透加價購」,即以對中大樂透號碼數決定可加購之獎項。而依據大樂透發行事業台彩公司提供本案之中獎機率、優OO公司分送之張數及活動店家之實際參加摸彩人數計算,對中店長獎應至少有2至3張中獎,然優OO公司卻稱無人對中該獎項,優OO公司是否確實提供該獎項之兌獎,不無疑義。另查回饋獎(即優OO鹼性能量活水機,下稱系爭商品)則應有百位以上中獎者,明顯大於優OO公司提供該獎項之數目(每次20台),且優OO公司迄無法提供各次活動對中回饋獎之名單。又據公平會電訪接獲中獎通知而安裝系爭商品者多數表示未曾對獎,更有消費者表示經對獎後未中任何號碼仍接獲中獎通知,是以,優OO公司藉民眾摸彩射倖心理,辦理摸彩,取得個資以電話爭取推廣行銷系爭商品之事實甚明。公平會另表示,前揭「大樂透+摸彩」活動於宣傳海報及摸彩券載明第二重送「免費送」,經查雖有贈送事實,惟優OO公司辦理該摸彩活動主要係為從事活水機商品之銷售,而活水機商品於摸彩活動中為加價購之回饋獎商品,獲獎者須另支付3,800元,非屬無償商品,且於安裝時銷售濾心,優OO公司以摸彩贈送低價商品為釣餌,利用消費者射倖心理,隱匿商品銷售之目的,實則行銷售活水機及濾心之情事,洵堪認定。公平會最後表示,優OO公司於摸彩券上載稱系爭商品市價32,000元,惟查優OO公司之進貨成本遠低於該市價,優OO公司顯然高估系爭商品價值,不無令民眾對商品品質產生錯誤期待並有射倖心理。另優OO公司並於民眾安裝後推銷濾心更換方案,而民眾於同意安裝後始知濾心更換之費用,無從比較更換濾心之價格,立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而與之交易,此有公平會電訪調查所得,9成以上系爭商品中獎民眾表示,倘無中獎通知,並不會採購該商品可證。故優OO公司之整體銷售活水機及其濾心行為,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至為明確,爰依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分,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88次委員會議通過,優OO淨化科技有限公司藉摸彩活動之名,取得參與者個人資料,且隱匿商品銷售之事實及重要交易資訊,致消費者誤認,而為活水機相關商品之交易,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分,除令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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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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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摸彩活動促銷法律稅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文教事業舉辦「歡樂聖誕大抽獎」活動不當提供金錢及物品違反公法開罰50萬
康O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期間舉辦「歡樂聖誕大抽獎」活動,不當提供新竹縣市地區國中教師金錢及物品,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康O公司業務人員於105年12月策辦「歡樂聖誕大抽獎」活動,活動進行前已向其所屬區域之主管人員報備並獲得康O公司贊助,針對新竹縣市國中教師提供SOGO禮券、西堤牛排餐券、威秀電影票、AVEDA保護組、施巴足部修護體驗組等獎項,且針對未獲前揭各項獎品者,另提供糖果、茶包組等獎品,活動相關抽獎過程亦於105年12月23日透過業務人員臉書進行直播。經公平會調查檢視活動受益對象均為教師或學校人員,且活動獎品內容均與教學無關並具有客觀之金錢價值而得以餽贈他人,縱於教科書選書期間外贈送,亦屬人情之積累,足以影響教科書市場交易秩序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0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期間舉辦「歡樂聖誕大抽獎」活動,不當提供新竹縣市地區國中教師金錢及物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平會為防範教科書出版事業從事不正當之行銷行為,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依前揭規定,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金錢、與教學不具有直接關聯之物品,即非教學時所必要之輔助教具,以不當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又縱於非教科書選書期間提供金錢或不當物品而為人情之積累,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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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摸彩活動促銷法律稅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競技競賽及摸彩抽獎中獎的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例如:
(一)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二)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等。
(三)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四)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辦理扣繳的規定:

(一)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
(二)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三)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四)以實物如電視、照相機等做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一)(二)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一)(二)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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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摸彩活動之名及通知中獎方式欺罔手段銷售淨水器違法罰10萬


上OO水公司於其主導之摸彩活動中,涉藉摸彩活動之名及通知中獎方式,取得摸彩活動者之個人資料,且隱匿摸彩活動之重要交易資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上OO水公司於105年開始以摸彩活動行銷「元氣水資源」品牌之淨水器相關產品,並主動洽詢店家合作辦理活動,其所散發之摸彩券上僅載明「來店有禮雙重送摸彩活動」等語,不無有使民眾誤認係消費店家辦理系爭摸彩活動之虞;另查上OO水公司與合作店家對系爭摸彩活動3C家電各項獎品訂定贈送門檻,然查上開約定並未揭露於眾,且上OO水公司亦不否認依上開約定辦理摸彩活動,致實際獎項送出情形與活動說明有不相符之情形,故上OO水公司未揭露系爭摸彩活動獎項設有門檻限制之資訊,逕以淨水器中獎者領取安裝意願,單方面決定相關3C家電獎品開獎與否之行為,已剝奪民眾對系爭摸彩活動各項獎品中獎之機會。

公平會另表示,民眾選購淨水器時,非僅考量淨水器之購買成本,濾心更換之鎖入成本亦為民眾選購淨水器考量之因素。而上OO水公司於電話通知淨水器之中獎人時,雖主動告知淨水器價值,以及中獎且同意領取者所需支付之金額,惟查系爭淨水器之進貨成本以及系爭淨水器製造商之建議售價,與上OO水公司向獲獎者宣稱之差距甚多,不無令民眾對淨水器品質產生錯誤期待並有射倖心理,上OO水公司並於民眾安裝後推銷濾心更換方案,而民眾於安裝淨水器後始知濾心更換之費用,無從比較更換濾心之價格,立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而與之交易,致衍生糾紛。

因此公平會於第134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上OO水有限公司)於其主導之摸彩活動中,藉摸彩活動之名及通知中獎方式,取得參與者個人資料,並隱匿摸彩活動之重要交易資訊,致消費者誤認而為淨水器及相關產品之交易,核其整體銷售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令其應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辦摸彩抽獎活動,摸彩券上應記載摸彩活動主辦單位之名稱,且要保留摸彩活動獎項之進貨證明,以茲確時證明舉辦摸彩活動並贈送獎項。另在辦理活動刊載廣告時,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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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摸彩活動促銷法律稅法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舉辦贈送福袋抽獎活動應符合公開及公正程序

有一店面舉理贈送福袋抽獎活動,原先規劃排定100多號,但卻裝了150多個紅包。抽獎前主辦單位未公開搖動獎箱,當場也無律師見證,而且沒錄影存證,活動剛開始第一大獎及貳獎就被抽走,另當場民眾不滿而向法制局提起申訴。

依照「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福袋定義為:「本事項所稱『福袋』,指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其記載事項內容包括:應清楚揭示福袋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以及應繳稅額等事項。

此外,若有特殊購買條件限制,應在消費者購買前詳細說明,銷售及抽獎程序也須公開及公正,且不可以免除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辦理贈送福袋抽獎活動,應不是公開販售福袋,其抽獎程序須符合公開及公正程序(公開搖動抽獎箱,律師見證及錄影存證等事項)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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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債權未逾2年不得逕於催收年度列報呆帳)-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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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逾2年不得逕於催收年度列報呆帳

國稅局查核轄內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係該公司103年10月15日銷貨予乙公司之貨款,經該公司說明已於104年10月22日向乙公司寄發存證函催討該筆款項,並取具郵政事業104年10月31日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筆債權並未逾2年,僅係證明營利事業有催收之事實,且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呆帳損失之認定,除經催收未收取款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之條件,本案債權逾期2年無法收取之計算,自103年10月16日起至105年10月15日止滿2年,自105年10月16日起始逾2年,105年始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經該局剔除該公司104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50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85萬元。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須具備「債權已逾期2年」及「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2項要件,並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認列年度或金額錯誤,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呆帳損失之認定除須經催收未收取款項本金或利息者外,仍須具備債權逾2年條件,才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所稱逾2年之認定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因此,倘已取具催收證明,惟債權未逾2年,則應以債權逾2年之實際發生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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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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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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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而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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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應收貨款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該公司帳上係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惟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並列報當期呆帳損失8,005,000元。

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釋函釋規定,其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應屬代收代付性質,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而予以調整補稅。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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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沒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須補稅17萬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瞭解是該公司101年10月間銷貨給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兩年多仍未償付,該公司於是在104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4年度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存證信函在105年1月5日才送達A公司,也就是說該公司存證信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5年度,而非104年度,因此,該公司104年度須補稅17萬餘元。

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營利事業得列報呆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被客戶積欠貨款,經多次催討仍無法收回, 列報為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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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營利事業有前述(一)或(二)之情形者,得取具證明文據列報呆帳損失。惟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前開原因,僅以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兩者之法律構成要件及應取具之證明文據迥然不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3千萬元,該公司雖提示102年9月郵政事業註記「他遷不明」之存證函以為佐證,但主張應於債權人主觀上有認知且債權逾期2年始可作損失之認列。惟經該局查對其債務人102年1月於主管機關工商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撤銷」,已可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該公司於102年9月取得郵政事業未送達之存證函,已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1目規定,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即102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局依據前揭規定,剔除該公司呆帳損失3千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51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等認列呆帳損失,其中屬債務人倒閉、逃匿者,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以存證函退回之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屬債權逾期2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無法任由營利事業選擇其歸屬年度,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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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實務(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紀錄保存年限自5年修正為3年)-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應知實務(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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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紀錄保存年限自5年修正為3年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6月13日預告「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紀錄應保存年限之規定,自5年修正為3年,使其修正內容使之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調合一致。

衛生福利部前於105年12月26日發布「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其中規範餐館業之事業廢棄物供作再利用用途時,餐館業者、清運業者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簽訂契約,確認廢棄物流向,並確實記錄,附表並列有廚餘及廢食用油二項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惟環保署於107年1月8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中已針對廚餘及廢食用油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予以統一規範,且該辦法第16條:「自本辦法實施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及注意法規部分條文修正動態,現衛生福利部預告將配合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除刪除附表並修正辦法中涉及附表之條文外,另針對紀錄應保存年限之規定,自5年修正為3年,使其與「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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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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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法律條文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衛生福利部(以下 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餐館業,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餐館有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 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 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 ,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 記之農工商廠(場)。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非屬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依餐館業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 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其種類及管理方式,如附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污染環境或食品安全衛生之虞 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原因消滅時,始得准其再利用 。
事業廢棄物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再利 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為之。
非屬第二項及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 申請本部審查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再利用。
第 四 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
四、試運轉計畫。
五、污染防治計畫。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
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 件。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 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第 五 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 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 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驗。
前項試驗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
四、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 監測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 件。
第一項試驗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向本部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本部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並 依前條規定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 產生之剩餘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 定辦理。
前項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 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第 六 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 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 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
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 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複審;必要 時,得至現場勘查。審查後認其內容有修正必要者,應通 知其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第 七 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發給 再利用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第 八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 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第 九 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 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第 十 條 再利用機構取得再利用許可文件後,於經營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次日起 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正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 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 或終止契約時,亦同。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成分及數量。
二、再利用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 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第 十一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本 部核定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 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 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 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 應重新申請許可。
第 十二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 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
前項展延所需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 監測方式。
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
五、工安環保檢測及監測資料。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第 十三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 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 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 6 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文 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每月許可再利 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第 十四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 ,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 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五、再利用作業期程。
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
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九、再利用後剩餘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方式。
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
第 十五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 ,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 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構或車輛。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
五、產品貯存方式。
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裝置 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 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依前項規定報本部備查。
第 十六 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或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 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 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 除。
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第 十七 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 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 五年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間。
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清除、再利用之廢棄 物處置方式。
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
第 十八 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 用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 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及衍生廢棄 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及數量,應作成 營運紀錄。
再利用機構依附表規定或許可內容進行相關檢測時 ,應將檢測日期、檢測方式及檢測結果作成紀錄,或以 委外檢測報告作為紀錄。
前四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必要時,本部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報紀 錄與相關憑證。
第 十九 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應以網路傳輸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第 二十 條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 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二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收 受事業廢棄物進廠,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或產品未符合附表 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規定。
二、廠內無具備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應有之設備。
三、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未符合許可文件內容、相 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具前項所列以外之 違反法規情形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得令其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
前二項經令停止收受者,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 件報請本部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
第 二十二 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 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 本部備查。
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 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第 二十三 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 止第七條之許可文件: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 試驗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令其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 期未改善。
五、再利用機構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 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項目相同 10 。
六、經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其他違反法規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廢止再利用許可文件者,於三年內不得 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從事該業務之許可;其負責 人於三年內不得為再利用申請案之再利用機構負責人。
再利用機構經本部廢止許可文件者,自廢止處分書 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 之未再利用或再利用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 除處理。
第 二十四 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 二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 類 應遵行事項 說明
編號一: 廚餘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餐館業 產生之廚餘,但依相關法 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飼料、飼料 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 資格: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 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 之工廠,或領有禽畜 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 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 糞堆肥場。主要產品 為有機質肥料或其他 相關產品。但直接再 利用於動物飼料者, 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 限。
(二)直接再利用於動物飼 料者,應為領有畜牧 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 養登記證之畜牧場。
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 ,不在此限。
(三)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 途者,應依據飼料管 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 廚餘可行再利用之來源、用途 、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及 運作管理之規定。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 造登記證。但依法免 辦理登記者,不在此 限。
(四)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 原料用途者,應依據 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 規,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製造、販賣 肥料登記證。但肥料 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 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 ,未登載廚餘者,不 得將其再利用於有機 質肥料原料。
四、運作管理:
(一)廚餘貯存或再利用過 程產生具有惡臭物質 者,應採有效抑制其 逸散與除臭之措施。
(二)直接再利用於動物飼 料時,應具有高溫蒸 煮設備、動物防疫措 施及相關設施。高溫 蒸煮時應持續攪拌, 並維持中心溫度於攝 氏九十度以上,蒸煮 至少一小時以上。
(三)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 原料用途時,須具有 醱酵之相關設備,且 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 物混合清除。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及衍 生廢棄物應依廢棄物 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 符合國家標準、國際 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使用規定。
(六)廚餘再利用之產品或 商品不得流入食品產 銷鏈,供作食品原料 。
編號二: 廢食用油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餐館業 產生之廢食用油。但依 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 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二、再利用用途:肥皂原料、 硬脂酸原料、燃料油摻 配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 或生質柴油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 格: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 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 之工廠,其產品至少 為下列產品之一項: 肥皂、硬脂酸、燃料 廢食用油可行再利用之來源、 用途、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 格及運作管理之規定。
油摻配用之脂肪酸甲 酯或生質柴油。
(二)再利用於生質柴油原 料用途者,應依酒精 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 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 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 定取得核准。
四、運作管理:
(一)廢食用油送往再利用 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 ,應由事業或再利用 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 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 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清除。
(二)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之規 定。
(三)再利用於燃料油摻配 用之脂肪酸甲酯原料 用途者,其再利用產 品銷售對象以國內之 石油煉製業為限。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 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品 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相關使用規定。
(六)廢食用油再利用之產 品或商品不得流入食 品產銷鏈,供作食品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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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應知實務
餐館業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須採取那些合法應變措施?
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 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餐館業者若採自行 清除者,依據廢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範, 可以自有設施清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惟自行清除之事業,應 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運輸車輛, 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事業內的廚餘若採在事業內自行再利用,例如養豬者,依據本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屬廢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 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 店)),其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經環保審查單位核准 4 後,始得於廠內再利用;若非屬前述公告之事業,若預於廠內自行再利用,須符合本辦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始得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及簽訂相關契約,可由環保單位依廢清法第 52 條,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於那裡查詢可以回收廢食用油及廚餘的合格清除業者及再利用機構?
可到環保署建置「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wcds.epa.gov.tw),再點選「各類清理機構」或「廢食用油清除機 構」查詢合法清除業者,或至「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rms.epa.gov.tw/RMS/),查詢合法再利用機構。目前可收受 廚餘之合格再利用機構計約 160 餘家;可收受廢食用油之合格再 利用機構計約 8 家,若清除業者或再利用業者欲收受餐館業之廚 餘或廢食用油,須向環保署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後始得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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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管理應知實務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上路
餐館業業者之廢棄物假如不循再利用途徑,則須依廢清法第28條規定辦理清除、處理。若事業未依規定簽訂相關契約及記錄,環保單位可依廢清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30077901號函,符合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修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指從事調理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店)。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飲料店業(如冰淇淋店、冷熱飲店等)、餐飲攤販業(如小吃攤、麵攤等)及其他餐飲業(如月子餐供應、伙食包作等)。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5年12月26日發布訂定「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妥適推動與管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為處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及促使可資源化之物質循環利用,衛福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9條第2項訂定本辦法,針對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進行規範,主要內容為:
一、規範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廚餘及廢食用油)。
二、規範餐館業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須與受委託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簽訂相關契約並應作成紀錄。
三、針對非屬該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始得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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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變黃金綠色環保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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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保趨勢下,政府鼓勵民眾資源回收,加上現在高科技已能從垃圾提煉出黃金,(據一份有關廢棄物回收報告指出,一噸的廢棄電路板可提煉出1磅的黃金、286磅的銅,還有其他的貴金屬。)在景氣差、失業率高的現況下,在廢棄物回收產業已帶來另類投資新商機。靠著廢紙回收再利用在香港掛牌上市成為中國女首富的張茵,更是讓「垃圾變黃金」成為一典範。
京都議定書規範內容以及目前各國政府針對全球暖化探討議題越來越熱烈,都致力於減碳的實施,且都將替代能源、廢棄物回收都列入為重點發展產業,大舉進行替代能源、廢棄物回收基礎建設外,也訂定獎勵投資相關產業措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來幾年,天然資源還是會愈來愈稀少,環保再生利用商機成長趨勢仍然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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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廢棄物流向追查4家牙醫診所各罰6萬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衛生局日前共同出擊,針對全市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進行有害醫療廢棄物流向追查,並派員現場進行突擊檢查,查獲4家牙醫診所未將醫療廢棄物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清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36條,每家診所處以6萬元罰鍰,同時通知新北市牙醫師公會輔導改善。
新北市境內共有3,077家醫療機構,其中醫院、洗腎診所及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共111家(約3.6%),其餘2,966家皆為小型診所(約96.4%),所產生具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廢棄物,依法一定要委託甲級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同時簽訂契約書並且保留清理書面資料至少3年,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連鎖經營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掌握醫療廢棄物流向,若醫療廢棄物是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廢棄物,依法一定要委託甲級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同時簽訂契約書並且保留清理書面資料至少3年,以免被棄置造成環境污染,或引發傳染性疾病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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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務(食品及配料抽驗無法清楚交代來源最高罰鍰300萬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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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配料抽驗無法清楚交代來源最高罰鍰300萬元

衛生單位為使消費者能吃到安全又衛生的食品,針對食品及其配料抽驗,若檢驗結果有食品檢出添加物不合格,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0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台北市衛生局曾針對市場、餐廳、水產店、超市、賣場等販賣的水產抽驗報告,結果發現,有一業者販賣的「螃蟹」檢出二氧化硫0.18g/kg(標準:不得檢出),衛生局人員向業者稽查時,業者無法清楚交代來源,衛生局人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處以3到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食品製造業者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確實遵守使用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且應向大盤或供應商索取自主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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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食品抽驗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
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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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涼麵食品衛生經初複抽不符規定罰鍰3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涼麵衛生安全,暑季6月起針對連鎖超商、大賣場、小吃店及涼麵販售商等進行涼麵食品抽驗,總計抽驗50件,初抽結果有17件不符合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其中1件經初、複抽衛生指標菌量均超過限量標準(詳如附件名冊),不合格率2%。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48條第7款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持續輔導業者製作販售符合衛生標準之產品。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涼麵製、售業者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人員操作、衛生習慣及自主管理情形,而「冷藏」及「溫度控管」是涼麵製售保持新鮮、不變質的重要法則。
相關製售衛生事項:

一、製售場所應維持整潔乾淨。  
二、找錢、拿錢後,盛裝涼麵等各個不同的動作前,應澈底洗淨雙手。
三、小黃瓜或紅蘿蔔等蔬果選用要新鮮,用專用柔軟菜瓜布或軟布刷洗 2~3次澈底洗淨,最後再使用乾淨的水(如冷開水)或過濾水清洗,刨絲備用要適量。  
四、麵條、生菜配料及醬料,應分開加蓋冷藏貯放,同時妥善控制販售量,並分段取用。  
五、盛裝容器、刨絲器具,應隨時沖刷乾淨,並有效消毒。  
六、販售場所應有防塵及病媒防治措施。  
七、生、熟食所使用之刀具、砧板應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八、涼麵及刨絲、配料、拌醬要分開包裝給客人,不要事先預拌在一起。  
九、製售衛生應維持,並落實溫度控管。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都有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造成衛生指標菌超過標準,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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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初、複抽結果食品衛生標準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自5月底即展開市售滷味、麵食、三明治、飯糰、便當、漢堡、輕食餐點等即食熟食食品抽驗,共計抽驗50件即食熟食食品,其中2件熟食便當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仍不符規定。
經初、複抽結果衛生標準不符規定,不合格率4%,對於不符規定業者,均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處分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程中食材、器具、包裝過程遭受污染,或者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適環境。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應做好衛生安全自主管理,製作販售場所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用水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生熟食、刀具、砧板要分開使用,以免交叉汙染,調理食品前後操作人員要徹底洗淨雙手,選用新鮮食材並且控制販售量,注意食品 色澤及氣味是否正常,不製作大量屯積販售,做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抽驗素食 素蝦丸攙葷、香雞排標示不實最高罰600萬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素食產品,此次共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發現有2件不符規定,1件攙葷、1件標示不實,已令業者下架並依法查處。

抽驗20件市售素食產品,檢測出2件不合格的產品中,1件素蝦丸被檢出含魚成分,對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攙偽或假冒」及第31條的規定處分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另1件香雞排外包裝標示為「奶素」,卻被衛生局檢驗出微量牛、雞成分,已移請製造地的桃園縣衛生局接手調查,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32條規定處以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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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針對供應速食連鎖餐飲業進行稽查 

食藥署將偕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薯條產品之輸入商、供應商及連鎖餐飲業進行稽查,如經發現有不良變色、綠變等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辦理,經限期不改正者處分新臺幣3到300萬元。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3條規定,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倘查獲食品業者販賣之薯條產品有不良變色情事,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到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品業者製造、加工產品時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落實食品供應商管理,做好食材來源管控,其倉儲管理、製造及運輸流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產品品質則應符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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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素食食品抽驗結果一件標示不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進行市售素食食品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臺北市著名素食餐廳、有機素食店及超市等,檢驗動物性成分並查核其產品標示,共計抽驗20件素食食品全數符合規定,另針對其中18件包裝產品進行標示符合性稽查,其中1件產品檢出含雞成分與外包裝標示「蛋素」相符,惟原料未標示蛋相關成分,其來源廠商位於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轄管彰化縣衛生局辦理。  
  
若食品宣稱為「素食食品」卻檢驗出含動物性成分或檢出非產品宣稱之動物性成分,倘經調查如為製程中故意添加,恐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良知,自主檢驗,或慎選合格來源廠商,以確保產品品質,若有添加動物性成分之食材應標示清楚,凡「素食可食」等相關字樣已不得使用,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內容物名稱,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及同法第47條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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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散裝飲冰品9件複抽仍不符衛生標準重罰3萬以上)-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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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飲冰品9件複抽仍不符衛生標準重罰3萬以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消費者食用飲冰品的衛生安全及品質,107年4月中旬開始專案抽驗散裝飲冰品及配料,第2波共計抽驗160件(包括112件飲冰品、46件配料及2件茶葉),其中9件飲冰品經初、複抽結果仍不符衛生標準,不合格率5.6%。針對不符規定業者,臺北市衛生局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同法第48條第8款之規定,處分製造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抽驗112件飲冰品(包含飲料、冰品、冰塊),檢驗衛生指標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初抽結果有30件不符規定,經通知業者限期改善,複抽結果仍有「白咖啡(冰沙)、剉冰 (仙草、愛玉、杏仁凍、薏仁)、木瓜牛奶、西瓜牛奶、紅蘿蔔汁、鮮奶茶、花生綿綿冰、原味刨冰(小湯圓、粉圓、薏仁、大豆)、粉圓傳統冰」共9件產品不符規定,其中含有乳成分或乳製品之飲料應符合乳品類衛生標準規定,其標準為每公克(毫升)生菌數5萬以下、大腸桿菌群10以下及大腸桿菌陰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重視製作過程、環境衛生及自主管理情形,在製作過程注意慎防食材、器具、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污染,常溫保存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如從業人員應重視個人衛生做好定期體檢,手上有傷口時應即刻停止調理食物,且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主動提供顧客消毒洗手設備及正確洗手步驟圖「1濕、2洗、3刷、4搓、5沖、6乾」,以避免污染食材、注意冰箱儲存溫度管控、定期更換製冰機或飲水機濾心等衛生自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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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 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 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
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 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 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 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 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 生證明。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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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公布「106年夏季手搖飲料、飲冰品-現場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稽查抽驗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6年5月至8月期間責成全國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06年夏季飲冰品稽查抽驗專案」,加強稽查現場手搖飲料、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並抽驗飲冰品及相關原料。本專案總計查核336家業者,其中查獲14家連鎖飲料店未符合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不合格率4.2%),另抽驗419件飲冰品及相關原料,其中10件抽驗結果未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2.4%)。

食藥署本次專案標示查核主要缺失為未標示咖啡原產地、咖啡因含量、茶葉原產地及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不符規定者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未依前揭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專案抽驗品項涵蓋現場調製飲冰品所用之原料及成品,包括茶葉、咖啡豆檢驗農藥殘留、配料(粉圓、椰果等)檢驗防腐劑以及食用冰塊、冰品、茶飲料、咖啡飲料檢驗衛生標準,10件抽驗結果不符規定,係為違反飲料類及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為飲冰品之衛生指標,超過標準意謂飲冰品在製作過程中衛生狀況不佳,可能原因包括場所、設施及設備不潔、原材料儲存不當、水質管理不良、製備過程不當、人員衛生不良或盛裝容器不潔等,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衛生自主管理,保障民眾食用飲冰品之衛生安全,以免觸法。食品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衛生標準,可依同法第48條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食藥署將會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手搖飲料、調製飲料冰品販賣業」稽查及抽驗「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應以中文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飲料、咖啡原料原產地,以及咖啡飲料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並訂定茶飲料及果汁品名標示規範限制,其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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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抽驗冰品牛奶霜淇淋大腸桿菌群超標4.5倍開罰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霜淇淋、冰淇淋及冰棒」產品是否合乎衛生標準,本次共抽驗61件產品,其中15件為霜淇淋,另46件為冰淇淋及冰棒,61件中有2件霜淇淋初、複抽結果均不符規定。本次抽驗不合格產品為「國O影城中和環球店」自製「牛奶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411,500CFU/ml(標準:100,000 CFU/ml以下) 、大腸桿菌群1,100 MPN/g(標準:100 MPN/g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460MPN/g;另1件為淡水 「天O王霜淇淋」自製「香草優格霜淇淋」初抽檢出生菌數692,500 CFU/ml (標準:100,000 CFU/ml以下),責令業者立即限期改善後,複抽仍檢出大腸桿菌群210 MPN/g,隨即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避免產品在製程或販售過程中受到環境及人為汙染情形發生的可能,以維護商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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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落實水質檢測罰2萬 
臺北市環保局抽查補習班的飲水設備,發現某知名補習班未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依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且依同法第23條第2款告發罰款2萬元,並經環保局複查後已完成改善。

臺北市環保局稽查938件次告發3件次將持續加強稽查公共場所,以提供安全無虞的飲用水,並呼籲補習班業者加強自我管理,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加強自我管理飲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測水質,且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每月須針對設置的連續供水固定飲用水設備進行至少1次維護作業,每3個月委託檢驗機構檢測水質,並應將管理維護紀錄及檢驗結果張貼於設備附近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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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冰品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實務知識及案例
抽查食用冰塊多家知名加盟連鎖品牌檢出生菌數超標 

炎炎夏日,氣溫也節節飆升,冰品成了不少民眾的消暑利器,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及健康,自5月份起陸續針對市售飲料連鎖店、餐飲業抽驗食用冰塊共計56件,檢驗項目為冰類衛生標準:生菌數(每公撮中生菌數100 CFU/g以下)及大腸桿菌群(每公撮中大腸桿菌群最確數陰性),檢驗結果已全部出爐,計有25件不合格,皆為生菌數超過衛生標準(其中2件為同時檢出大腸桿菌群),不合格名單詳如附件。

衛生局已依規定令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於期屆後將再前往進行複檢抽驗,如結果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同時呼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製作食品之水質,盛裝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以製作安全清涼的冰品。生菌數及大腸桿菌群數值係為產品之衛生指標,如超過規定限量值,則代表飲食物品遭受汙染,其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因素所致。原料製程一旦遭受污染,製成冰品冷飲產品後,原料中之營養物質會讓微生物繁殖的更快,加速食物變質,一旦食用,可能會造成腸胃道不適而引發腹瀉、腹痛等症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數值如超過規定限量值,代表食品遭受汙染,原因可能為水質不良、製造場所衛生欠佳、成品儲存不妥、員工個人衛生不良或食物容器洗滌不潔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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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食安法食品添加物管理實務(端午食品鹼粽違法食品添加物硼砂移檢方偵辦)-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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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食品鹼粽違法食品添加物硼砂移檢方偵辦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市售粽子、包粽餡料及乾貨共117件,檢驗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防腐劑、漂白劑、螢光增白劑、甜味劑、重金屬、硼酸及其鹽類等,結果1件鹼粽檢出硼砂,全案移請地檢署偵辦。

不合格的「鹼粽」來 自淡水區的攤販,檢出硼酸及其鹽類(標準:不得檢出),因硼砂為違法食品添加物、我國早已全面禁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使用合法食品添加物三偏磷酸鈉及鹼粽專用鹼取代硼砂,業者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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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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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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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瞭解市售食品添加物重金屬含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於106年11月底執行市售食品添加物專案抽驗計畫,抽驗地點包括食品添加物販售業、餐飲業等,共計抽驗20件,依功能性分為防腐劑、甜味劑、粘稠劑、膨脹劑、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重金屬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同時針對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食品添加物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從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對下游業者、使用者提供正確使用方法,並提供相關規格書及檢驗報告,如未依規定,將依同條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適量使用。購買食品添加物時,務必確認產品之各項食品添加物均屬我國正面表列准用之品項,品質應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依規定完成登錄,並有完整之標示。選購前可至「非登不可」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於查詢專區點選「食品添加物業者及產品登錄資料查詢」,可進一步獲得該產品之登錄資訊,包含產品登錄碼、製造、輸入或販售廠商、產品型態及分類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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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節食品抽驗添加物結果公布違者罰3萬元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年節食品檢驗結果,本次於農曆年前至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餐廳、食品行、小吃店等地點進行抽驗,共計抽驗脫水蔬果、即食豆製品、穀類食品、烘焙食品、糖果及果凍、米濕製品等計200件,其中4件品質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2.0%)(包裝食品不合格率:0%,0件/45件;散裝食品不合格率:2.6%,4件/155件)。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臺北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後,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本專案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為防腐劑、漂白劑、調味劑、著色劑、黃麴毒素、亞硝酸鹽、殘留農藥、重金屬等,違規原因為2件「金針」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超量,其中1件檢出二氧化硫12.64g/kg,為標準值3倍(標準:4.0g/kg以下);1件「木耳」及1件「葡萄乾」分別檢出殘留農藥殺蟲劑「陶斯松」0.12ppm(標準:0.05ppm以下)及「因得克」0.04ppm(標準:0.01ppm以下)。該2項農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皆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針對品質檢驗添加物不合格之產品,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及第47條第8款規定,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殘留農藥不合格之產品,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品製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如販賣、貯存食品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熱藏、食品應落實先進先出原則、食品應離牆離地存放、食品儲存應維持原設定保持溫度 冷凍-18℃、冷藏7℃、冷藏及冷凍設備恆溫情形,販售包裝及散裝食品標示亦應符合規定。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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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常見查核,進行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不符規定等缺失處,上揭違規事項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

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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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管理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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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商品盤損應知稅務管理實務(列報商品盤損條件須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可適用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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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商品盤損條件須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可適用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經調帳查核發現其帳載存貨記錄係採定期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該公司僅憑員工自行盤點存貨記錄就列報商品盤損,且未能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另外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此甲公司列報之商品盤損未符合規定,經該局調查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補徵稅款136萬餘元。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前提條件必須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有適用,至於採定期盤存制者無法適用;另依照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營利事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上述列報之條件,另外還應注意,商品盤損須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要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才能認列商品盤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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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盤損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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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 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 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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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因停電造成商品或原物料變質或破損可列報損失
 

106年8月15日全台大停電,營利事業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若因此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可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廢金額,若是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應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者,再依通知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即可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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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大不同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有列報商品盤損金額1千萬餘元。該公司說明該商品係屬破損、呆滯而廢棄不再出售且盤損率未達1﹪,惟僅檢附員工盤點存貨紀錄,未提供報請該局調查核准文件,或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該商品盤損為機械五金類,依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國稅局因此予以剔除,要求補稅。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惟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依正確規定分別列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若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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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颱風損失經報備勘驗得減免營業稅 


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另外, 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商品盤損應知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亦未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否准認列。

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盤損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俾憑查明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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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一公司列報商品盤損722萬餘元,經調帳查核其帳載存貨記錄係採實地盤存制,非其申報所稱永續盤存制,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又公司係經營鋼鐵買賣,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因公司列報商品盤損未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經國稅局否准認列,並補稅122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設有存貨簿對貨品每次之購進、出售及結存均有記載,並於期末由員工盤點存貨紀錄產生商品盤損,又經營商品為棒鋼、條鋼、鋼料等,依商品性質縱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惟並非不可能滅失、磅秤誤差之情形,國稅局否准存貨盤損,顯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錯誤。本案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僅檢附其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而未於損失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亦無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經查核甲公司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甲公司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或「現金」,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永續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不符,又其買賣商品為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化學或物理特性,其性質非經一段期間,而有「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之可能情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不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列報商品盤損時,要特別注意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之條件,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須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能適用之,且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商品盤損;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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