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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應知實務(雇主逕自放「無薪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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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逕自放「無薪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 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故採取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但如事業單位因受景氣 因素所造成停工的影響,為避免資遣勞工,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應與勞工協商。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白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另「無薪休假」若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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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實施減少工時或無薪假應召開勞資會議協商及通報以免受罰
企業如因全球經濟局勢及景氣不好,造成企業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因素必須解僱員工,必須確實依據解僱勞工相關規定處理以免觸法。勞動部為強化監督事業單遏止「無薪休假」之濫用,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如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違法情事,將依法裁罰,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規定,審酌勞工人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量罰。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人數達到「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影響勞工權益及生計,勞動局目前正著手規劃事業單位預警查訪機制,透過提早積極介入,也讓事業單位及早進行自我檢核,以期達到事業單位合於勞動法令規範且又顧及勞工權益之雙贏局面。以全聯實業併購之松青超市為例,該公司已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60日前向本局提出大量解僱計劃書,勞動局便可要求事業單位應積極與員工進行協商,舉辦勞資協商會議,提供勞工就業及轉業的輔助,以維持勞工生計,此外亦可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被資遣員工有關就業諮詢及轉業輔導等措施,使得被資遣勞工損害降至最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工資、工時有關事項是勞動契約的核心,如有變更,應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並非雇主得以恣意實施,而係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停工甚至關廠,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使勞工生計受到重大影響,所勉強允許勞雇雙方在經由協議的前提下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的一種措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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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景氣差,消費意願保守,許多雇主在市場評估後,會考慮進行組織精簡計畫,期望透過組織調整或者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以便在未來景氣復甦時能保有競爭力。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然依法雇主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且要以書面契約明訂減薪、無薪休假的規定及期限,不然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陳情、檢舉,如查證屬實其所減少的工資,勞工可於5年內向雇主請求補發。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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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應行注意事項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三、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四、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五、 事業單位實施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就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六、 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七、 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八、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本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十、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一、 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之考量。
十三、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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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勞動部版本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 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或第 54 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權利義務:
1. 實施期間乙方如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甲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乙方獎金或分配紅利。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八、協議書修訂:本協議書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
九、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十、協議書之存執:本協議書 1 式作成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十一、附則:
1.甲方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供乙方詳細閱讀,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前已了解該注意事項之內容。
2.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勞雇雙方可參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就具體狀況酌予調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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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無薪休假)通報規定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不佳而致需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即所謂無薪休假),勞雇雙方應事先溝通協商減少之工時及減少工資之比例,並簽訂同意書,正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製成1式2份,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另將影本及填具通報函、表送府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如事業單位營運恢復正常工時,請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勞工於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申請退休或被資遣時,協商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工時及工資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以維勞工權益。 另對於勞工無法配合於原約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時,不得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做為要脅;又如勞工同意出勤、加班,雇主亦不得僅給予補休無薪休假。勞動局亦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如發現違法,依法加重處分。
 
減少工時通報函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附件: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 
主旨:檢送本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如附件),敬請 備查。 
說明:
 一、本公司員工人數總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本次實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人數共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

 二、本公司為   業(如:通信機械製造業‧‧等)。 
公司名稱(蓋章): 負責人(蓋章):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本案承辦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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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旅客攜帶食品入境免申請查驗規定)-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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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食品入境免申請查驗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澄清稿,媒體報導旅客攜帶自用食品入境單一品項6公斤內免申請輸入查驗,報導並非事實。

有關民眾誤解出國掃貨「有限量」零食逾6公斤恐被銷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輸入同法第30條第1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依據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進口貨物及入境旅客輸入前開物品,係以單一品項(非總重量) 6公斤為上限;倘超過上述限額,應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 。

民眾攜帶供個人自用的食品(大閘蟹及禁止進口之牛肉產品除外),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者;瓷製餐具或廚具,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超過限量者,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才可以進口。 另外,依據財政部訂定「入境旅客攜帶應稅物品、菸酒、外幣、農畜水產品限量規定」,與食品有關尚有農畜水產品類限6公斤內,其中,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不得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和新鮮水果;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旅客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超出自用免申請輸入查驗許可之數量,後續可能涉及申報問題或面臨退運、銷毀的命運。因此建議民眾出國前,可先進入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輸入”免申請”關鍵字,即可查到輸入食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條件之相關規定,亦可進入財政部高雄港關務署網站(kaohsiung.customs.gov.tw)/旅客通關/旅客服務,輸入”農畜水產品”關鍵字查詢,以免違規受罰。

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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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年6月22日)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

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

及白金。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3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

下列物品,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第五條規

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同一出進口人於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以貨物運送、快遞、其他相類之

方法,或同一寄收件人於同一郵寄日或到達日以郵寄運送前項各款所定物

品出入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前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

額時,海關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

    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

    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

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5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報之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按月通報法務部調

查局;如有未申報經查獲者,亦同。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6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及通報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或查

獲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

二十八日施行。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0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4條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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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做生意出境一不小心被海關依法沒收千萬實例

要出國到國外做買賣或批貨,若須攜帶超出現金1萬元美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出境者,出境時務必記得應向海關登記申報,所攜帶外幣金額,才不會超出1萬元美金部份被依法沒入。

有一南韓籍盧姓外國男子攜帶3000萬日幣出境,向海關登記申報時只寫30萬日幣,另所攜帶的14萬美金,向海關登記,也只申報1萬40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9條」,依同法第24條罰款規定,判沒入未申報日幣2970萬及美金12萬6000元,折合新台幣約1400萬元。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及第24條罰款規定,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出境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申報,申報時不必繳付費用及稅款,若沒依規定申報所超過美金1萬元現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部份即依法沒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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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別忘記別忘記外幣菸酒規定

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限額及申報規定:

一、出境
        攜帶超額黃金、外幣、現鈔及管制物品請先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

二、入境

 (一)旅客有下列情形者,應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1.攜帶菸、酒(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且限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或其他行李物品逾新臺幣2萬元之免稅規定者。
2.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4.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5.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6.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
7.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8.有不隨身行李者。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旅客如無上列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海關申報單,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該署特別強調,自102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除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沒入外,並處罰鍰,每條捲菸新臺幣500元,每磅菸絲新臺幣3,000元,每25支雪茄新臺幣4,000元,每公升酒新臺幣2,000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菸酒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不慎受罰,出入境旅客如對攜帶外幣限額及應否申報有所疑義時,應於通關前主動向海關詢問,或至該署網站(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旅客出入境服務)查詢,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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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入出境旅客依規定申報隨身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

日前有旅客攜帶超量外幣現鈔未向海關申報而遭沒入,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出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者,要記得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

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及「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係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關務署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現鈔及有價證券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外幣:旅客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於入出境時依相關規定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
二、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出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出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帶入出國境。
三、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入境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超過限額,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人民幣,沒入之;人民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人民幣沒入之。
四、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出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有關旅客申報超額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出境時則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入出境旅客要記得依規定申報隨身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 ,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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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海關查獲旅客攜帶超額未申報無記名旅行支票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一組查驗人員發現欲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第CX-420次班機出境前往韓國之本國籍旅客黃姓旅客,經X光檢視其隨身行李,疑有超額外幣,嗣經檢查關員查驗結果,於渠手提行李內查獲未申報超額無記名美金旅行支票共計10萬元。

依規定發還等值美幣1萬元,其餘超逾限額之9萬元旅行支票,先予暫扣,特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全部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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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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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者處負責醫師罰鍰

某一診所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在facebook社群網路粉絲團刊登廣告,並載有該診所地址等聯絡資料,暗示只要按「讚」及留言、分享者,即贈送禮物再抽獎品,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醫療法規定處罰負責醫師新臺幣7萬元罰鍰。該負責醫師不服,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雖主張未同意其員工刊登廣告,對於廣告內容完全不知情云云,但訴願人既為該醫美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診所有廣告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醫療服務等之事實,訴願人既為診所負責醫師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應認訴願人係有過失,故決議維持衛生局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診所醫療機構及醫美容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醫療法第18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等規定,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1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例如:購買淨膚雷射及脈衝光,贈送光療修護、保濕導入等),違反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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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相關法律條文

醫療法第22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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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醫療機構擅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違法最高罰25萬

臺北市政府近日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指出,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預收醫療費用,違者將依醫療法規定處理。因此針對醫療機構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乃違反醫療法,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且前行政院衛生署曾有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而有關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故該醫療機構因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情事,即係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22條規定規定處罰鍰,即屬適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醫療機構經營業者,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違反前揭規定得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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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檢驗所到府抽血觸法罰10萬


醫事檢驗所派護士沿街拜訪民宅或店家,詢問民眾是否要接受健康檢查,誘導民眾簽署檢驗同意書,並安排護理人員到府(民宅、商家)採集血液,但檢驗所此貼心服務已涉及違反醫事檢驗師法30條爰依醫事檢驗師法41條規定最高可罰10萬元。

另該醫事檢驗所所聘有3位護理人員,均未依法辦理執業登記,已違反護理人員法第8條規定,最高可罰3萬元;醫事檢驗所擅自所派之人員若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在無醫囑下擅自為民眾抽血檢驗,則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論處,本案相關事證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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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網路團購行銷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

違反醫療法 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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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醫療機構於Line宣傳提供優惠認定屬「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罰款五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某診所於其通訊軟體(Line)刊登有關民眾加入為好友並回傳貼圖後,未來即可收到該診所不定期活動優惠之訊息通知,經審認該診所係以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乃裁處該診所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罰鍰。該醫師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包含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則該廣告邀請民眾確認加入其Line好友並回傳貼圖後,即能收到優惠訊息,出示活動優惠證明即可兌換等用語,係為達招徠患者醫療之目的,以不定期優惠之方式意圖促銷,屬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之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各診所及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應避免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用詞,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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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所稅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減資原因為彌補虧損者方可認列投資損失)-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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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資原因為彌補虧損者方可認列投資損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故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之原因,必須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國稅局臚列一般公司辦理減資之主要原因及核認方式如下:
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投資公司需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方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的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公司經過營運後,評估有閒置資金,會採用現金減資方式,辦理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是出資額的返還,其投資額並未發生損失,因此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8年投資乙公司800 萬元,另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5萬元 (即5,000 股×面額10 元),惟嗣後乙公司因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以106年8 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減資比例30%,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 甲公司因乙公司之減資造成原出資額折減,可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金額 2,415,000 元〔(800 萬元 + 股票股利金額5 萬元)×減資比率30%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減資的原因不同,將影響投資公司在稅務上投資損失之認列,惟有減資原因為彌補虧損者,投資公司方可認列投資損失,若是現金減資者,則投資公司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子公司投資損失應認證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查核 

營利事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產品銷售通路,往往會於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投資國外事業從事實生產或銷售活動,然當該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因轉投資外國事業經營不善而發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應更進一步提出其投資於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已確實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當子公司轉投資之國外事業虧損而產生投資損失時,若營利事業僅提出其投資於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損失證明文件,是不足以佐證其投資損失已確實發生。因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國內母公司應準備該實質營運國外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子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核,且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該實質營運事業是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舉例說明,台灣有一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實質營運活動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投資損失,而該損失係肇因於A公司轉投資之大陸地區具實質營運B公司因營業虧損所發生的損失,此時Y公司除應提示A公司之損失證明外,亦應提示大陸B公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認列國外投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備妥被投資事業因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折減原出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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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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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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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子公司投資損失應認證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查核 

營利事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產品銷售通路,往往會於租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投資國外事業從事實生產或銷售活動,然當該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因轉投資外國事業經營不善而發生投資損失時,營利事業應更進一步提出其投資於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已確實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當子公司轉投資之國外事業虧損而產生投資損失時,若營利事業僅提出其投資於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子公司損失證明文件,是不足以佐證其投資損失已確實發生。因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國內母公司應準備該實質營運國外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子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供核,且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該實質營運事業是在大陸地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舉例說明,台灣有一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無實質營運活動海外子公司(A公司)之投資損失,而該損失係肇因於A公司轉投資之大陸地區具實質營運B公司因營業虧損所發生的損失,此時Y公司除應提示A公司之損失證明外,亦應提示大陸B公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認列國外投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備妥被投資事業因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折減原出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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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期末帳列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截至104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核定甲公司補繳稅款17餘萬元。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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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虧損減資企業如果是投資現金非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
一是虧損減資,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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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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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餐廳加收小費服務費應納入開立統一發票課稅)-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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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加收小費服務費應納入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顧客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消費者於店家消費,結帳時店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小費服務費,應併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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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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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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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常發現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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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以免遭受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處罰。

國稅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有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6年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亦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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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購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應另開發票 

國稅局查獲轄內一公司於某拍賣網站銷售商品,消費者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公司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之發票,嗣後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乃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公司,惟公司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予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之發票,原交易所收取之運費70元並未退款,該運費部分亦未另行開立發票予消費者,經國稅局連帶查獲公司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而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於發貨時已先行向消費者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嗣後消費者因故退貨,倘若營業人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之餘額退還消費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上述案例中,該公司向消費者所收取的運費,係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之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應就該收取之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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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開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明細

因黑心油品事件發生消費者退貨退費情事,然不少開店商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卻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單點數種餐品,品名只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疪餐品退貨退費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該品名商品事實,而發生爭議,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實記載「品名」明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以減少消費爭議。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 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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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跨國企業集團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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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集團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範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本(107)年送交106年度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方式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將集團主檔報告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其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得併同結算申報案件透過網路上傳附件。

二、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以下列方式之一送交國別報告:
(一)依規定格式填寫國別報告(含附表),連同國別報告封面以紙本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之申報軟體建檔,轉檔為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並自行利用該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無誤後,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其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得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份透過網路傳輸申報。
(三)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職(OECD)規範之國別報告資訊交換XML格式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並存放於光碟,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主檔報告封面、國別報告封面及相關書表,已於網站建置相關資料,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卅書表及檔案下載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卅營利事業所得稅卅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下載使用。

營利事業得以足資證明文件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申請期限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總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

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價格或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交易金額達50%以上,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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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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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     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超過該另一營利事     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
 (一) 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二) 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       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 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 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     、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 下列文據:
一、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及主要商業活動之說明、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
二、組織結構:包括國內、外關係企業結構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
三、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包括交易類型、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
四、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  (二)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  (三)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  (四) 依第八條規定選定之可比較對象及相關資料。  (五) 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進行之可比較程度分析。  (六) 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  (七)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  (八)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相關資料、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等。
五、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六、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第三條第八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該管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不適用前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稽徵機關經審閱營利事業所提示之文據,認為有再提供支持該等文據之必要文件及資料者,營利事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提供之文據,應附目錄及索引;提供之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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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國際要求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修正重點如下:

 一、 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提供資料部分,營利事業除應揭露關係人資料,配合本次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文據規定,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應併同揭露經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二、 本次增修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其規範意旨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為本次新增文據,主要協助稽徵機關瞭解國內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經營情形及移轉訂價政策,評估其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風險。
1、應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且其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者。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須送交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員送交,其他境內成員免送交。
2、應送交時點:結算申報時備妥,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3、報告內容: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概述、集團之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及集團之財務與稅務情形等。
(二)移轉訂價報告,為既有文據,本次係參酌OECD成果報告有關「本國事業報告」建議,修正報告應包括之內容。
1、應提供主體:從事受控交易之我國營利事業。
2、應提供時點:結算申報時備妥,依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提供。
3、報告內容:企業綜覽、企業集團組織及管理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受控交易分析、公司法規定之關係報告書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三)國別報告,係本次新增文據,旨在瞭解國內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於各租稅管轄區之利潤配置與各成員主要營運活動是否相當,供稽徵機關有效評估國內營利事業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納稅義務之風險,並與其他租稅管轄區進行稅務合作。
1、應送交主體:由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PE)準備及送交;如另指定代理送交成員(SPE),由該成員送交國別報告;如前開UPE或SPE為境外公司,且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其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成員送交,其他境內成員免送交。
2、應送交時點: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
3、報告內容:以表格呈現跨國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下列資訊:
(1)跨國企業集團於營運所在國之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當期應付所得稅、實收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除外)合計數。
(2)列示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居住地或設立地國及其主要活動情形(如研究與發展;持有或管理智慧財產權;採購;製造或生產;銷售、行銷或配銷;行政、管理或支援服務等)。
(3)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從事前開所列以外之活動性質說明。
三、 配合本次增修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送交或提示之文據為關係其所得額之資料、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上開增修3項文據之送交主體、期限及報告內容均依循OECD之一致性規範。有關得免備妥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標準,及得免送國別報告之跨國企業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標準,財政部將參考國際做法及我國企業與稅制差異情形訂定,於近期發布。

營利事業不符合相關避風港標準者,自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並於107年底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並無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繳交「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依同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時,營利事業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能超過1個月,且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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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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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實務上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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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時適用移轉訂價揭露標申報時應備妥相關文據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及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公司原為曆年制,自106年改為4月制,106年1至3月收入總額為1.2億元,與境外關係企業乙公司之受控交易金額為0.7億元,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比例換算後,公司全年收入總額為4.8億元(1.2億/3月*12月),高於3億元,符合揭露標準,與乙公司受控交易金額為2.8億元(0.7億/3*12月),高於2億元,已達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甲公司應於辦理106年度決算申報時,揭露與乙公司之受控交易金額,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評估該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之情形,在計算全年度收入總額及受控交易金額時應依當期決算申報之收入總額與關係企業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再判斷是否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間交易資料及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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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移轉訂價報告」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 財政部修正移轉訂價報告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應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同函令亦規範個別受控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者,僅須備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且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後,免再就該交易進行個別分析。
財政部復於104年2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修正前述97年函釋第2點第3款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之規定,茲將新舊規定列示如下:

修正前(102及以前年度適用) 修正後(103年度起適用)
受控交易「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受控交易「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 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不區分「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及「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 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若同一類型受控交易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但對同一關係企業之同一類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免對該交易對象之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依規定應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其中進貨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為1,150萬元,係自國外關係企業A、B及C等3家公司進貨,當年度交易金額分別為300萬元、400萬元及450萬元,甲公司於製作102年度移轉訂價報告時,需就前述與國外關係企業A、B及C公司之3筆受控交易分別進行評估是否符合常規。若甲公司前述交易發生於103年度,該進貨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1,150萬元,雖然已超過1,000萬元,惟對各關係企業之進貨全年受控交易總額皆在500萬元以下,即免再就交易對象A、B及C公司之進貨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僅需備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且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後,得視為符合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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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商品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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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康O公司自106年9月25日至107年3月16日期間,於其網站刊登案關商品廣告,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輕鬆美體塑身 藉由旋轉震波可促進循環,加速熱量消耗,有助於脂肪燃燒」、「消除手臂脂肪 運用旋轉震波深入手臂肌肉,催化消除脂肪分子」、「收腰緊實提臀 將不易動到的腰部、臀部脂肪分子推開催化,趕走鬆垮肥肌轉換緊實,達到收腰提臀效果」、「緊實腿部肌肉 旋轉震波可深入腿部肌肉,催化脂肪分子緊實肌肉」等語,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具有催化、消除人體脂肪分子功能,使用後可輕鬆趕走鬆垮肥肌、緊實肌肉,進而達到收腰、提臀、瘦手臂及大腿等效果,未善盡廣告主審核及查證之義務,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康O公司對於上開廣告宣稱功效,並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資料可據,且自承該等用語文案係抄襲自中國大陸網站相關產品說明資訊而來。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慣用手法,其內容所顯現之商品相關資訊,亦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時之重要參考依據,故事業於刊登廣告時,當克盡查證與真實表示之義務。本案康O公司於製刊廣告前,未善盡廣告主審核及查證之義務,即逕將上開用語登載於其網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此於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銷售「Dancing Queen美體曲線按摩機」商品,於廣告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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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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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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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商品宣稱「深入催化消除脂肪分子」等語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等語,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聯O報公司與寶O公司於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案關商品從未申請節能標章驗證,是以,案關商品並未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案關廣告卻於104年7月1日至106年11月7日期間為榮獲國家節能標章之宣稱,致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係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於本(6)日第1387次委員會議通過,聯O報股份有限公司與寶O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銷售「鍋寶不銹鋼電鍋ER-1180」商品,廣告宣稱「榮獲國家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聯O報公司及寶O公司各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有使用到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若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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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款媒體與公司共15萬 

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廣告不實,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富O媒體公司與浩O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等語,予人案關商品已獲證而得使用節能標章之印象,惟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認證係由浩O公司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使用期限乃自103年10月16日至105年10月15日止,其期限業已屆至,浩O公司並未續約申請認證。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節能標章證書有效期限2年,獲證廠商浩O公司並未於使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約事宜,案關商品已不具節能標章使用權。是以,案關商品節能標章已於105年10月15日到期失效,但於105年10月16日至106年11月3日仍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廣告宣稱,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虞,案關廣告宣稱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382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浩O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小太陽電鍋TR-1878」商品宣稱「榮獲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富O媒體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浩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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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認證廣告不實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法規及實務案例
網站刊登廣告圖文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60萬


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OO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廣告整體予人印象為台灣OO公司103年至105年間之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台灣OO公司表示,上開廣告及新聞稿之內容係依據該公司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臺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之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惟台灣OO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之宣稱係屬有據;又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台灣OO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故廣告宣稱之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亦與事實不符,是前開廣告用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台灣OO公司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OO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OO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或使用節能標章圖示,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即不得再對外宣傳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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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及使用節能標章圖示,予人印象該等冷氣機,均已取得節能標章之使用權利,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富x通公司坦承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之節能標章尚在申請中,因公司內部聯繫不良,網站維護人員誤將「榮獲經濟部能源標章」等資料登錄於網站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8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富x通將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x通公司)於其網站宣稱ASCG22LMT等14款型號冷氣機「榮獲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並使用節能標章圖示,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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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應知(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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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發票營業人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常發現有公司或行號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因尚無營業額,或因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因而產生滯報或怠報處罰情形。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者,無論當期是否購買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倘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因此除了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或註銷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狀況正常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均應按時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滯怠報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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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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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方式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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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以免遭受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處罰。

國稅局於查核營業稅案件時發現,有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6年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亦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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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網購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應另開發票 

國稅局查獲轄內一公司於某拍賣網站銷售商品,消費者已先行支付商品價額1,000元及運費70元,公司於出貨時即隨貨附上含運費在內總金額1,070元之發票,嗣後消費者對所收受商品不願買受,乃將商品併同發票退回公司,惟公司僅退還商品價款1,000元予消費者,並作廢原開立之發票,原交易所收取之運費70元並未退款,該運費部分亦未另行開立發票予消費者,經國稅局連帶查獲公司涉及數百筆網路交易而漏開發票,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於發貨時已先行向消費者收取包括商品及運費等價額,嗣後消費者因故退貨,倘若營業人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並註記作廢,並以扣除運費等費用後之餘額退還消費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上述案例中,該公司向消費者所收取的運費,係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既於銷售退回後作廢原開立之發票,自應另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於收到貨款時已先行開立發票,若發生退貨時,如有衍生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應就該收取之價額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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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開立統一發票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罰鍰1,500元 

某店家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因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接獲國稅局局罰鍰新臺幣1,500元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未依上開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立統一發票請依時序開立,確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發票,以免屆時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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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店商家開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明細
因黑心油品事件發生消費者退貨退費情事,然不少開店商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卻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單點數種餐品,品名只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疪餐品退貨退費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該品名商品事實,而發生爭議,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實記載「品名」明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以減少消費爭議。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 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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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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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可先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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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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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凡已依規定逐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因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含結清本金與利息)係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而結清該帳戶,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以避免遭補稅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將該筆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之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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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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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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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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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宣稱品牌認證、標章認證、獲獎認證廣告不實實務案例及法規(未續約申請認證導致「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共開罰15萬)-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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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約申請認證導致「節能標章」廣告不實!公平會共開罰15萬

24h購物網站銷售「三洋12吋機械式定時立扇EF-12STA」商品宣稱「節能標章」,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於 24h購物網站銷售「三洋12吋機械式定時立扇EF-12STA」商品宣稱「節能標章」,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網OO庭公司新臺幣10萬元、台灣三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宣稱「節能標章」,予人案關商品獲有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認證之印象,惟查案關商品之節能標章使用期限為104年10月29日至106年10月28日,其期限業已屆至且製造商並未續約申請認證。另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獲證節能標章之產品於標章使用期限屆至後倘欲繼續使用節能標章,廠商應於申請續約時檢送符合修正後能源效率基準之產品證明文件,提送執行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是以,案關商品於106年10月29日至107年3月30日廣告期間仍持續為獲得節能標章認證之宣稱而未予修正,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與決定之虞,案關廣告宣稱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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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宣稱品牌認證、標章認證、獲獎認證廣告不實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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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品牌認證、標章認證、獲獎認證廣告不實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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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品牌認證、標章認證、獲獎認證廣告不實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宣稱通過國際API認證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5萬元

車O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城網站銷售「eni機油5W-30」等商品,宣稱「API認證機油」、「國際API認證」等廣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車O屋公司於商城網站銷售「eni機油5W-30」、「eni機油5W-40」、「ARAL機油5W-40」等商品,宣稱「API認證機油」、「國際API認證」,予人印象為上開商品均已通過API(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美國石油協會)之認證,然查API網站登錄資料,未有上開型號機油之認證;車O屋公司自承上開機油未經API認證,因其誤認瓶身包裝所載「API SN」係經API認證,而於網頁刊載。故案關廣告之宣稱內容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9次委員會議通過,車O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城網站銷售「eni機油5W-30」等商品,宣稱「API認證機油」、「國際API認證」,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有使用到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另若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不得再對外宣傳為認證和標章,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使用認證或標章圖示或文字標註,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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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品牌認證、標章認證、獲獎認證廣告不實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加盟刊載榮獲獎牌廣告不實罰5萬

鼎X風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十年以上的專業品牌經驗」及「榮獲中華民國消費者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等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鼎X風公司於94年11月設立,且係吮指王公司獲頒最佳滿意度消費金牌獎,鼎X風公司與吮指王公司並非關係企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0次委員會議決議鼎X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 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實際公司營業存續期間及加盟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決議鼎X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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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原廠製造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樺OO業商行於網路商店街零件王機車材料批發網路商店,銷售機車空氣濾清器及皮帶小海綿,廣告分別表示「全新原廠型空氣濾清器..勁戰/新勁戰-125」,及「山葉原廠型皮帶小海綿...勁戰125/GTR-125新勁戰125」,並於案關商品背景佐以「YAMAHA」字樣,廣告整體資訊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係台灣山葉公司原廠製造,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案關商品為YMAHNA(邁耐)品牌之機車空氣濾清器及皮帶小海綿商品,係他廠製造之商品,並非台灣山葉公司原廠生產,廣告宣稱「原廠型」、「山葉原廠型」,並於案關商品背景佐以「YAMAHA」字樣,明顯已造成消費大眾對其產品品質之誤導,業已引人錯誤及影響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第1350次委員會議通過,樺OO業商行於網路商店街零件王機車材料批發網路商店銷售機車空氣濾清器及皮帶小海綿,宣稱「原廠型」、「山葉原廠型」,並於案關商品背景佐以「YAMAHA」字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樺OO業商行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原廠型」、「知名品牌原廠型」,或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 佐證證明,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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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榮獲國家三大品牌認證」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亞x名床公司銷售記憶床墊,於公司網站宣稱「經國內各大醫學睡眠中心、醫師及骨科醫學會推薦指定使用」、「榮獲國家三大品牌認證」,有宣稱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惟經公平會調查亞x名床公司銷售記憶床墊,於公司網站宣稱「經國內各大醫學睡眠中心、醫師及骨科醫學會推薦指定使用」、「榮獲國家三大品牌認證」,就其宣稱之真實性,亞x名床公司宣稱「榮獲國家三大品牌認證」,係源於對「國家」一詞之誤解,導致誤植沿用有關「國家」之表示,自承相關商品並無「經國內各大醫學睡眠中心、醫師及骨科醫學會推薦指定使用」之事實,係誤植授權供應商網站資料;該系爭宣稱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13次委員會議通過,亞x名床有限公司銷售記憶床墊,宣稱「經國內各大醫學睡眠中心、醫師及骨科醫學會推薦指定使用」、「榮獲國家三大品牌認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事業之獲獎事蹟影響交易相對人對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獲獎事蹟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正確表示之責 。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認證、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認證、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另特定期限內終止或使用期間屆滿後,相關廣告文宣亦不得再提及圖示或文字標註,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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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應知案例及注意事項)-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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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外送外勤規定情節嚴重違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罰金

餐飲外送、新聞記者、郵務快遞等外勤工作人員於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發生職業災害風險更高,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維護颱風天外勤工作人員工作之安全,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只要各縣市公告停班停課,餐飲店就不能讓員工騎機車外送,雇主須提供安全設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若因此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只要居住地、上班地或經過地區宣布停班課,勞工可不出勤,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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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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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勞安2字第1010146118號函

壹、前言

餐飲外送等服務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颱風惡劣氣候下,外勤人員行車安全,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餐旅業、郵政業、大眾傳播業等均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且非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無法以事業內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予以保護。因此,事前之危害風險辨識、評估及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均應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以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及相關法規,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本會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並無強制性,事業單位得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及調整。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如參考本指引訂定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檢查機構可視為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規定,如事業單位未依本指引辦理而係採用其他方式者,則須自行舉證,證明該方式已達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的。 

貳、適用範圍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執行外勤服務者。但不包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參、計畫訂定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其內容應敘明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等內容。

肆、雇主及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雇主對於颱風天餐飲等外勤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送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施。
四、雇主應會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3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及緊急應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急救器材及其他必要之後勤支援。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颱風天勞工外勤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事業單位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事業單位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停止外勤、提供安全運送工具、個人緊急通訊設備、個人防護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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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強颱尼伯特來襲颱風天機車執行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

颱風天以摩托車(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外勤作業,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勞委會已於101年發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讓雇主與授權之主管人員可快速針對颱風等級、個人防護設備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控制,落實颱風天外勤人員安全措施。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及相關法規,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營業單位應參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雇主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風險,應停止外勤;如仍要執行外送外勤作業,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送外勤交通工具取代摩托車(機車),及提供適當個人安全防護具等,由雇主或授權之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並保存紀錄備查。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另台北市勞工局責成勞動檢查處於每次颱風等天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並提供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 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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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颱風天餐飲外送若肇災雇主處三年以下徒刑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勞工冒險外出工作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依法雇主除要負起職災補償的行政責任,包括補償工資、醫療,甚至殘廢或喪葬、死亡補助等外,員工也可提起要求精神賠償或減損工作能力補償的民事訴訟,情節嚴重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五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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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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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餐飲外送、外勤作業安全指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颱風逼近研判餐飲外送服務原則
 

颱風逐漸逼近台灣,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注意餐飲外送人員的安全,並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研判是否要在惡劣氣候強風、大雨時提供外送服務的原則如下:

一、當地地方政府是否已宣布停止上班。

二、當地強風、大雨是否達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函釋所訂標準:「十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十公尺以上,一次降雨量達五十公釐以上」。

三、評估外送區域是否有路樹傾倒、道路淹水、坍方落石、道路受損、電線掉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開店商家研判確實有必要於強風、大雨時提供外送服務,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避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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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天然災害颱風、洪水、地震來襲服務業雇主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僱主無給付未工資無違法之虞)-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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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僱主無給付未工資無違法之虞

颱風期間勞工當日未出勤者,依目前相關法規規定,雇主無給付未出勤時數工資部分,尚無違法之虞 ,但考量颱風期間勞工辛苦出勤的情況下,雇主應該加發津貼勞工。若勞工發現出勤恐有危害生命安全,可向雇主說明後,行使「退避權」不出勤,自行停止工作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若要勞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亦不得因未出勤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如當地的方政府或其他鄰近縣市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之勞工如因其家庭成員有受照顧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分,違者將處新臺幣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天然災害休請假及給薪相關規定,及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


颱風來襲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

颱風將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 、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 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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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 颱風來襲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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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相關法律條文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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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沒來上班公司公告調班?勞動部:違法!

颱風來襲,某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逕以公告方式,將7月8日星期五(工作日;天然災害發生日)與休息日對調,因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部表示,此公告不具效力。
桃園某電子公司發出公告,「若7月8日沒來上班的同仁,統一調班7月10日為正常班」。勞動部表示,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勞雇雙方原定之休息日,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至於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該日出勤,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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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颱風來襲,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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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逼近研判餐飲外送服務原則
颱風逐漸逼近台灣,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注意餐飲外送人員的安全,並建議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研判是否要在惡劣氣候強風、大雨時提供外送服務的原則如下:
一、當地地方政府是否已宣布停止上班。
二、當地強風、大雨是否達到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函釋所訂標準:「十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十公尺以上,一次降雨量達五十公釐以上」。
三、評估外送區域是否有路樹傾倒、道路淹水、坍方落石、道路受損、電線掉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開店商家研判確實有必要於強風、大雨時提供外送服務,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避免使勞工冒險外出工作致發生災害。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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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經營旅宿民宿業者相關稅法知識(考量颱風將來襲 取消訂房觀光局旅館或民宿業退費相關處理準則)-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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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颱風將來襲取消訂房觀光局旅館或民宿業退費相關處理準則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但如是消費者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是因媒體報導颱風將可能侵襲時,而想取消不打算如期進住,消費者應儘速通知旅宿業者解約,業者應依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 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
三、 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四、 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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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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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民宿業者應知相關稅法條文
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
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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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應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某民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民宿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國稅局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旅民宿連鎖加盟業者,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旅宿業者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判斷標準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旅宿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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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實施HACCP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持續要求國際觀光旅館內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擴大要求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評鑑為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衛生安全重點控制) 的縮寫。是用來監控制造食品的每一步驟,以確保客戶取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HACCP基本概念 
1.是安全之品質保證系統
2.強調事前監控勝於事後檢驗
3.非零缺點系統
4.為降低食品安全危害而設計 5.實施乃架構於SS0P GMP 之基礎上
6.SOP、SSOP 需建立在5S之基礎上(5S 整理 整頓 清掃 清潔 教養)
HACCP七大原則
1.危害分析詳列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及可使用之預防方法
2.判定重要管制點
  重要管制係指一個點,步驟或程式,若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除,或減低食品之危害至可接受程度
3.建立管制界線係指重要管制點必須符合之標準
4.執行管制點監測 監測是指有計畫之監控管制點是否符合管制界限,並做成控制紀錄被查確認
5.建立矯正措施
監控過程發現不符合管制界限時,應實施改正措施使重要管制點回復控制之下
6.建立記錄系統
建立HACCP系統實施情形之書面完整正確資料
7.HACCP系統確認
建立確認步驟以證實HACCP系統有效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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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無法成行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的不方便,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若因此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因此,已經訂房的消費者受梅姬颱風風雨影響而無法順利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者應參照交通部新頒的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全數無息和手續費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費用,且不可加計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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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數五間以下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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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商品不實致錯誤之認知法律實務(銷售中古車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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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中古車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有民眾向該公平會檢舉鼎O公司銷售系爭商品並不符合「原版(鈑)件」宣稱,依據台灣德國萊茵中古車檢測報告,系爭商品後廂蓋曾更換、後保險桿及內鐵曾維修拆裝、後尾鈑件曾維修更換,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據鼎O公司表示,該民眾購買之系爭商品確實不符合「原版(鈑)件」之宣稱,係因其後尾鈑曾受過撞擊,惟廣告所刊登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之車身號碼與該民眾購買之車身號碼不同,且鼎O公司所銷售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數台幾乎皆符合「原版(鈑)件」。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案關廣告實際車身號碼係註記於8891網站後台,一般消費者並無法於廣告中獲得車身號碼資訊,且民眾向鼎O公司購買之系爭商品與廣告內容皆為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惟實際上並不符合「原版(鈑)件」;此外,鼎O公司無法提出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皆符合「原版(鈑)件」之檢測報告,故其亦無法證明案關廣告所刊登之商品符合「賣家保證原版件」之宣稱,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因此,鼎O公司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鼎O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於8891汽車交易網銷售「BMW 3-Series Seden 328i 2012款 手自排2.0L」中古車(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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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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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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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珍珠鮮奶「獨家手炒黑糖」涉不實恐涉食品詐騙

販售黑糖珍珠鮮奶的「老O堂」,有離職員工指主打「獨家手炒黑糖」,黑糖成分含有焦糖色素、也非手工炒製。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獲報後,前往稽查發現門市調製飲料的「黑糖漿」為25公斤桶裝,是代工廠製造後直接送至門市,含有焦糖色素,食安處已進一步追蹤了解是天然或額外添加,如業者宣稱不實,依食安法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黑糖珍珠鮮奶「老O堂」被質疑手炒黑糖疑含焦糖色素,且對外宣稱是天然、手炒黑糖,業者恐涉食品詐騙,且有連鎖門市未完成食品登錄,依法可開罰並勒令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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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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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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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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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鮮奶「獨家手炒黑糖」涉不實恐涉食品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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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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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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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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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聖O電池專賣店於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O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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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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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工讀生臨時工各雇主均應辦理勞保)-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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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工讀生臨時工各雇主均應辦理勞保

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保,並核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 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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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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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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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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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之適用

勞動部會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往西門町商圈,對多家連鎖飲料業者進行勞動檢查。 本次稽查針對知名連鎖飲料業者,分北、中、南三區至少抽檢20家飲料店,發現違反情節重大者,將針對該業者旗下各分店,擴大實施勞動檢查。

過往勞動檢查發現飲料店業者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時,常見有「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未發雙倍工資」等違法態樣,而在工作中發生滑倒、燙傷、機械捲夾及外送交通事故等意外也時有所聞,顯示雇主常因部分工時勞工未具正職勞工身分而疏忽其工資、工時、休假、勞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含工讀生),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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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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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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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查定課徵小店戶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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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小店戶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有一小吃店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但此小吃店老闆很疑惑,他每3個月都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營業稅稅單,亦皆按期繳納稅款,為何還收到營利所得補稅稅單?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自行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一併申報,如漏未申報,將於申報期過後由系統加計按營業稅查定銷售額設算之營利所得,視所得課稅級距及適用稅率核算補徵稅額。
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可依每3個月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之「備註欄銷售額」及所得年度登記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何計算營利所得,陳老闆獨資經營小吃店,每3個月(即1季)之營業稅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為240,000元,故該年度總銷售額為960,000元(=240,000元×4季),又小吃店106年度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經計算全年營利所得為57,600元(=960,000元×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5月份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記得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以免事後被國稅局補稅。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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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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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修正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進貨部分: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 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銷貨部分: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客貨為業者: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 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1.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付片商之租金(即分成部分)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辦理。
(七)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 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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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適用1%營業稅稅率及免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
許多小規模營業人對於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提供之租稅優惠感到很有興趣,但對於行動支付及相關申請流程不了解,使得營業人遲遲未提出申請。
營業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可分為下列三步驟:
一、擇定適合之行動支付方式,並向該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二、導入行動支付後,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提出租稅優惠之申請,並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三、收到稽徵機關核准函後,即可自核准之當季適用租稅優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次租稅優惠申請日期自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可適用至109年12月31日止,現行常見之行動支付方式分為NFC感應支付及掃碼支付兩種,舉例來說,Apple Pay、Google Pay(Android Pay)、Samsung Pay等屬於NFC感應支付,街口支付、歐付寶等屬於掃碼支付,目前亦有兩種支付方式皆支援之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由於各行動支付方式所需之設備及各行動支付業者收取之手續費皆不相同,營業人可自行了解後,向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欲申請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儘早提出,越早申請,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經核准後,於核准當季即享有使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之優惠!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三) 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七、作業方式
(一)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應出具申請書,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款申請書後,應以書面作成准駁處分,並將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名單公告於機關網站專區。
(三) 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五日前,將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前一季使用其金流服務之各月銷售額資料(含行動支付業者統一編號、營業人統一編號、營業人稅籍編號、所屬年期別及各月銷售額),依規定格式匯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系統。
(四)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季營業稅查定開徵作業前,就前款銷售額資料與原每月查定銷售額比較從高認定,按季依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八、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 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
九、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資料,經行動支付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不得受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並由該稽徵機關通報其他地區國稅局(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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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國稅局將依據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一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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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並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28條及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金額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規模查定課徵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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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發票「小店戶」稅法 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太高應如何處理

小規模營利事業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日後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小規模營業人如覺營業稅太高,可自行加總最近6個月的所有交易資料,計算出平均月銷售額。再將資料送至所轄的國稅局,要求更正查定銷售額,營業稅服務區人員重新實地查核更正。或是利用查定課徵的減免(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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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衛福部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實施HACCP)-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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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實施HACCP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持續要求國際觀光旅館內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擴大要求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評鑑為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衛生安全重點控制) 的縮寫。是用來監控制造食品的每一步驟,以確保客戶取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HACCP基本概念
1.是安全之品質保證系統
2.強調事前監控勝於事後檢驗
3.非零缺點系統
4.為降低食品安全危害而設計 5.實施乃架構於SS0P GMP 之基礎上
6.SOP、SSOP 需建立在5S之基礎上(5S 整理 整頓 清掃 清潔 教養)

HACCP七大原則
1.危害分析詳列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及可使用之預防方法
2.判定重要管制點
  重要管制係指一個點,步驟或程式,若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除,或減低食品之危害至可接受程度
3.建立管制界線係指重要管制點必須符合之標準
4.執行管制點監測 監測是指有計畫之監控管制點是否符合管制界限,並做成控制紀錄被查確認
5.建立矯正措施
監控過程發現不符合管制界限時,應實施改正措施使重要管制點回復控制之下
6.建立記錄系統
建立HACCP系統實施情形之書面完整正確資料
7.HACCP系統確認
建立確認步驟以證實HACCP系統有效而可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稽查不符合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安法第44條,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設置專門職業人員之業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規定,若是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之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屬旅館業務之營業行為,應向本府觀光傳播局申請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經營。

食安法第8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 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安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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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旅宿民宿業者應知相關稅法條文

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
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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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應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某民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民宿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國稅局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旅民宿連鎖加盟業,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旅宿業者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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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判斷標準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旅宿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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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因颱風無法成行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的不方便,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若因此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因此,已經訂房的消費者受梅姬颱風風雨影響而無法順利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者應參照交通部新頒的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全數無息和手續費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費用,且不可加計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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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客房數五間以下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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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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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背書保證企業應列報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查得甲公司為國外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十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1千餘萬元。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 預付款、暫付款、 擔保、 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
,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
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
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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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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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常見列報手續費收入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

營利事業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保證屬受控交易,雖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手續費,惟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原則帳外調整手續費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關係人提供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資金使用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屬於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實務上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本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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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總(部)公司營運S.O.P-加盟連鎖企業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如何做才能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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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凡已依規定逐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因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含結清本金與利息)係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而結清該帳戶,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以避免遭補稅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將該筆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之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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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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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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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營利事業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而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注意 該筆賸餘款正確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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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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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列報為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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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剰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350萬餘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9萬餘元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款。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卻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所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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