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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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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將4年前虧損6百萬元,申報該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某公司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4年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百萬元,依規定應將該投資收益先行抵減4年前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5百萬元申報自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自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公司組職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要記得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該虧損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符合以下4項條件: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就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的盈虧互抵,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另鑑於營利事業投資收益依法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投資損失仍得依法減除計算盈虧,故於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倘未將各該期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虧損,則將使該期可扣除虧損金額虛增,有違課稅公平原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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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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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21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 第 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 第 4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 第77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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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應注意適用要件

盈虧互抵具有降稅利益,公司在適用時應注意適用要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所稅」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是指公司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雖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惟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視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而適用盈虧互抵。 至於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釋規定,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並以105年度虧損數扣除2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惟國稅局查獲該公司短漏報所得200萬元,短漏稅額34萬元、短漏報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因該甲公司短漏報情節不符所定輕微標準,故不適用盈虧互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盈虧互抵適用要件,若涉有短漏報情事,不僅會遭補稅及處罰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影響其已申報盈虧互抵的適用。開餐飲店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致短漏所得額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倍數裁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8,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10,0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其漏報營業收入12,000,000元,變更核定營業收入淨額30,000,00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7,960,000元,應退稅額3,000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違章情形及裁罰金額或倍數:「一、申報案件:(一)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惟經查明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處所計算金額0.5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甲公司違章情節應就漏報所得額2,040,000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346,800元處0.5倍罰鍰173,400元,因高於該條項但書規定之上限90,000元,故裁處罰鍰9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或受獎勵免稅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
公司組織虧損年度短漏報情節輕微者准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有一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以前年度(100年度)虧損數85萬餘元,惟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年度(100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依當年度稅率17%計算其漏報稅額為17萬元(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1,800餘萬元之比例約5.56%(超過5%),故國稅局依上揭規定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並予以補稅14萬餘元。

適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除應遵守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予並取得憑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外,亦應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致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核定之虧損金額不得作為以後年度盈虧互抵。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稅法實務知識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申報盈虧互抵時,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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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盈虧互抵稅法稅務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虛列彌補虧損國稅局剔除補罰稅百萬 

國稅局發現有一公司101年度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餘元,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查核人員發現該公司截至上年度止,帳載並無累積虧損,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該公司說明其申報帳載累積盈虧分為二部分:一為「86年度以前餘額」盈餘1,800萬餘元、另為「87至98年度餘額」虧損1,300萬餘元,會計人員誤認為該虧損僅指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不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餘元。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截至101年底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500萬餘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另在計算可分配盈餘前,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且在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雖可免稅但仍要注意,公司截至上一年度止確實有累積虧損,並正確辦理申報,才可享有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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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盈虧互抵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投資收益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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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實務(入境攜帶生鮮或未煮熟肉類產品罰最高額1萬5千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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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攜帶生鮮或未煮熟肉類產品罰最高額1萬5千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提高嚇阻旅客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即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入境旅客,違規攜帶生鮮或未煮熟肉類產品,將處以最高罰鍰新臺幣1萬5千元。

防檢局說明,107年1月至8月,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共裁罰696件,其中有334件來自中國大陸;8月份共裁罰120件,其中有62件來自中國大陸。另統計102年自106年裁罰件數共3,081件,中國大陸即佔1,991件。

邊境管制,海運、空運包裹的快遞貨運方面,9月上旬查獲1件空運中國香腸,經由快遞貨運入境,屬走私案,已送檢調法辦,若因此被起訴並判刑,不只要罰金還涉及7年以下刑責;還包含9月上旬檢查旅客行李方面,農委會防檢局累計開罰違法帶入中國肉品旅客18件,包含火腿腸、粽子、福州魚丸、光餅、包子等,因不是未熟、生鮮肉品,開罰新台幣3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勿透過海運、空運包裹快遞貨運走私肉類產品入境,或是行李違規攜帶或走私肉類產品,也請相關業者盡量避免至疫區國家牧場或屠宰場參訪,倘有赴疫區國家參訪旅遊,返國後亦須淋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隔1週後再進入動物飼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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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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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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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提供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裁罰4千多萬元並廢止出進口許可證 

大O百貨公司未事先查明日本貨品標示之代碼所代表之確實產地,即填報為日本非核災地區產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基於貿易主管機關立場,認定大O百貨公司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爰依貿易法停止該公司輸入貨品6個月之處分。 然大O百貨公司涉嫌提供不實文件,經貿易局發文調查,大O百貨發布新聞稿確認被處分期間向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貿易局提出的專案輸入許可申請相關文件中,申請進口貨品檢附的部分交易文件所載交易日期與實際交易日期不一致,貿易局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對該公司提出告發。

本案辦經濟部國貿局調查後,裁定罰鍰新台幣4164萬元,並廢止出進口的許可證,且在法定2年內無法輸入貨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貿易局對廠商受處分期間專案申請案件,一律嚴加管控,亦均詳實審核廠商所檢附資料與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與規定不符或資料不齊全案件均予以駁回;亦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企圖以不實文件申請產品輸入。

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認定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應檢附證明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協助業者報驗;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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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進口輸入食品用品貨品管理應知實務
進口福島輻射汙染縣市區域產品後換貼標涉及刑法
食品藥物管理署基隆辦事處日前發現有進口業者疑似以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之情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月19日至2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台中市衛生局、台南市衛生局、高雄市衛生局至「盛裕貿易有限公司」、「三燦貿易有限公司」、「柏泓企業有限公司」、「上煬有限公司」、「上友有限公司」、「裕鴻食品有限公司」、「勵拓有限公司」、「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恩旺貿易有限公司」、「昶緯興業有限公司」進行稽查。

聯合稽查結果共清查近3000件產品,共計查獲283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4件)、群馬(99件)、千葉(47件)等5縣(附件1),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20.4公噸,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已送檢驗輻射,其中30件產品輻射均未檢出。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其中稽查自日本進口的醬油、餅乾、泡麵、調味等產品疑涉輸入食品報驗資料申報不實,發現黏貼標籤上中文標示的製造廠所在地東京都,與覆蓋之原文所標示的製造廠所在地不符,疑涉非法,發現70件品項中文標示與原文標示原產地不符,及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後續將蒐集相關事證後,依行政罰法第3 2條規定,另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涉及刑法部分已移請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協助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狸貓換太子貼標方式,申報不實食品產地情事,以本案為例,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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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查核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說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追查日本輸入食品報驗資料不實案,截至25日中午總計查獲294件產品製造地疑似為已公告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之日本福島(19件)、茨城(74件)、櫪木(45件)、群馬(108件)、千葉(48件)等5縣(如附件:疑似自日本禁止輸入五縣之品項清單),現場已封存疑似違規產品共104.4公噸。
所有疑似問題產品均送檢驗輻射,其中193件產品輻射未檢出,但因屬於不得輸入之產品,已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並應於3月27日(五)晚間24時前,完成下架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勿以改標、竄改狸貓換太子換貼標示方式,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自100年3月11日福島核電廠核災事件後,已針對產品製造地為日本受輻射汙染之縣市區域(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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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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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

國稅局日前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一公司的「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科目分別列報春節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費用300餘萬元及200餘萬元,共計500餘萬元,A公司提出說明其上年度的業績因員工的努力而有大幅成長,該公司於是利用春節期間,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以犒賞員工辛勞,因該公司並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全部支出都列為該公司的費用。

國稅局初步核對帳證後,A公司確有合法憑證,因此准予認定這些費用,不過,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A公司舉辦的這項旅遊並不是全部員工都可以參加,而是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的員工才能參加,依照規定這些旅遊支出屬於A公司對員工的補助,必須列為參加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B君(即扣繳義務人)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國稅局除要求B君必須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繳稅款30多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最後還裁處B君1倍的罰鍰3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另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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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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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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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費用認列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若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支付員工旅遊之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應視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不同,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若有限制參加對象者,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該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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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知稅法

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如果公司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員工旅遊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員工旅遊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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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應如何列報費用及員工所得


近年旅遊風氣盛行,不少營利事業以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及激勵員工士氣之方式,這些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以及是否應列為員工的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果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營利事業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課稅,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之員工旅遊,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者,其支出性 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且應依上列規定記帳報稅,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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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需計入員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併入員工所得課稅,說明如下:
一、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部分: 營利事業不論有無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
1.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應認屬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若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的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中提繳部分發給者,屬於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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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受損企業得申請營所稅暫繳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如因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每期以1個月計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依稅捐金額高低不同之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如下(附表): 國稅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務請於10月1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暫繳稅款,無須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至國稅局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項下災損報備專區下載「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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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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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相關稅法條文
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貨物稅條例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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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損失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遭受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另外,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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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天然災害受災店家租稅減免,有下列項目:

1.一般商家的商品、原料、再製品、製成品,可報請稅捐處派員至現場查看後,核實認定。已稅貨物若因受損或消滅致使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2.汽機車受損部分,車主可以憑修理費單據,或監理單位核發的汽車報廢損失,申請減免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稅金額以實際發生損失全額扣除。車輛如果報廢,可持報廢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課徵使用牌照稅。

 3.店家、企業受災戶的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75萬元以下,個人受災戶各項清洗、修理費用及房屋家具、衣物毀損金額合計損失在15萬元以下,只要自行將受災情形照相,於30天內向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派員勘查程序,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所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店家、企業及個人受損金額超過75萬元者,則須檢附受損清單,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或稽徵所派員赴屋勘查。核定後,可列報災害損失扣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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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受災損失還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 

小規模營業人可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娛樂業者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亦可向當地管轄稅捐稽徵單位申請,扣除因災害影響其未營業的天數,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後會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受災貨物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貨物稅條例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 運銷國外者。
二 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 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 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 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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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天然災害受災損失可申請那些租稅減免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受風災損失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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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使用員工油電車輛執行公務給之補貼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應知)-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虛報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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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員工油電車輛執行公務給之補貼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應知

公司使用員工油電車輛執行公務所給予之補貼,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核實報銷,應依所得稅法第88及89條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列為薪資費用辦理扣繳申報。

 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如因事實情況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所支付員工補貼核屬薪資性質,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辦理。
虛報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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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虛報成本或費用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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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成本或費用相關稅務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8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虛報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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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成本或費用法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認股權憑證獎酬子公司員工不得列報薪資費用 
國稅局近期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其國外子公司員工,金額計6百餘萬元,並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基於財務會計個體慣例原則,各關係企業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該費用不得認列,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1百餘萬元。

營利事業發行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費用可核實認定;惟獎酬對象如係國內外子公司員工,除已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外,該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支薪資費用,基於財務會計個體慣例原則,應與業務有關才能據以認列,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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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成本或費用剔除後雖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無進貨事實卻虛報進貨,剔除該虛報進貨成本200,000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

然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因此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因疏失虛報成本或費用,致使申報錯誤情況,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更正事宜;否則,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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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成本與費用損失混淆入帳補徵100餘萬


國稅局查核某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稅捐機關函請該公司提示資料,主要係取具醫院開立之捐贈收據,依其說明該金額係該公司販售藥品至醫院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收到藥價之差額,因認為該金額係屬販售藥品所產生之成本,故帳列營業成本項下。惟依其性質,該項金額係公司捐贈予醫院之款項,非屬營業成本性質,應依其性質轉正至捐贈,經重新計算捐贈限額計超限500餘萬元,經依規定剔除後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取具憑證如有成本損失費用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及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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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加罰款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以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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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獨資商號負責人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獨資商號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創業加盟開店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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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辦妥獨資商號的商業登記及領用統一發票等程序後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但若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依同法第69條第3款之規定,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經營的營利事業是獨資商號,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9月時不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然5月時仍要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創業加盟開店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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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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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
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 ,經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
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
函令內容: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前項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創業加盟開店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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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方式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雖然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應負擔各自之租稅義務。

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另,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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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年度中變更合夥獨資商號所得人應按不同組織型態申報營利所得 
 
納稅義務人甲君原獨資經營工程行,嗣於12月22日轉讓其出資額50%於乙君,並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組織為合夥,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合夥比例50%計算之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乃按該商號年度全年所得額核定數200萬元,依合夥事實發生日(即103年12月22日)分別據以核算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之營利所得為1,945,205元(2,000,000元×355天∕365天)及27,397元(2,000,000元×10天∕365天×50%),合計1,972,602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2倍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由獨資變更為合夥組織,毋須辦理清決算,應按年底之出資比例核課營利所得。該局以本件依合夥契約書所載,除出資額之轉讓外,並無其他約定事項,自應按不同組織型態應實際歸屬所得人之方式核課營利所得。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甲君倘就前開營利所得之申報有疑義時,於申報前,自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再以工程行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按甲君獨資及合夥期間分別計算其營利所得,尚不得以認知差異為由,卸免其誠實申報納稅之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經營之獨資商號若於年度中變更為合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以合夥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分別計算獨資及合夥期間應歸屬之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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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前後任負責人皆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營業稅,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所得稅法第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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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獨資商號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所欠稅款仍免不了


常有獨資商號負責人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國稅局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為就可規避補稅及處罰。

獨資之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係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欠稅或違反稅法情事,只要欠稅或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追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負責人如有欠稅或違法情事,切勿藉變更負責人以拖延稅款繳納,且縱使事後已變更負責人,國稅局仍將以原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持續追討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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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法法律實務(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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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克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商品,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克OO公司107年1月至4月於網站銷售「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刊載「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予人印象為該商品於刊登當時具有1級能效,應較其他等級能效之除濕機,更具有減少能源消耗、省電省錢之效用。惟據經濟部能源局提供之意見,「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自107年1月1日起因新分級基準生效後,其本身具有之能效依分級標準已變更為能效2級,案關商品自107年1月起仍刊登為能效1級,顯與事實不符。故克OO公司於網站銷售案關商品刊載「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00次委員會議通過,克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網站刊載「克OOD91雙效節能除濕機」商品,宣稱「1級能效標章」及「能源效益第一級」,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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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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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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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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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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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省油商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聖O電池專賣店於拍賣網站刊載「油耗殺手外掛鋰鐵電匣」商品廣告,於廣告宣稱「ARTC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報告」、「結論:安裝後總平均每公升汽油多行駛1.43公里,省油率:13.17%」、「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語,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表示,該中心曾受理委託執行車型耗能與污染測試,惟安裝前後結果並無差異,非所宣稱之13.17%,且查聖O電池專賣店亦無法就「馬力提升最高可至20%」、「減少油耗最高可達23%」等宣稱提供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各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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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油錠廣告不實!違公平法公平會罰8萬

綠OO企業社於網路銷售「車威剛省油錠」,廣告用語宣稱「節省汽、柴油可達10%~20%,甚至更多。」、「車威剛省油錠已在實驗室與道路進行測試,證實可有效提升至少7%~14%額外的行駛里程數」及「增加10%~20%的行駛里程,也就是省油錢10%~20%的效果」,予一般大眾印象,應指一般汽車使用案關商品後,可強化其省油效益及增加行使里程數至前揭廣告所宣稱程度。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綠OO企業社無法提出其「車威剛省油錠」與MPG-CAP成分確實相同之客觀檢測報告資料,是以並無事證足資證實其「車威剛省油錠」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文案中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刊登成效效果,應提供事證足資證實其確可達致廣告所宣稱效果,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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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輔大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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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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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買受人充作進項憑證買賣雙方遭補稅處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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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買受人充作進項憑證買賣雙方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查獲A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銷售貨物與B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6,800萬餘元,經他人介紹得知C公司有資金需求,可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提高銷售額美化財務報表,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A公司竟請C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B公司明知C公司非實際交易對象,仍將C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3家營業人認諾違章事實在案。

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B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因取具C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A及B公司違章漏稅事實明確,除分別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予罰鍰;A公司及C公司分別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營業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取得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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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相關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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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報廢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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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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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適用

一營利事業經國稅局查獲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金額5,000萬元,則該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為5,000萬元X 5%=25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100萬元罰鍰。另外,該營利事業同時經查獲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金額3,000萬元,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為3,000萬元X 5%=15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1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為200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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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發票給非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有一實務案,例甲公司於99年3至4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實際買受人為丙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按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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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
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公司營業稅,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4年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國稅局遂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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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舉辦促銷活動及擬訂促銷方案應知實務(舉辦會員獨家1元加購活動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15萬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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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會員獨家1元加購活動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15萬

大O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舉辦會員獨家1元加購活動,案關廣告刊載全館消費滿3,888元,予人印象為案關活動並無消費範圍之限制條件,惟實際上係限於購買廚房家電烘焙商品,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整體呈現方式,予人印象為大O發公司之會員於全館消費滿3,888元,可以1元加購與案關廣告圖示相同之電子料理秤1個。惟據大O發公司表示,該公司表示因作業疏失所致,因校稿時漏未察覺誤植圖片,該公司於107年4月9日活動開始前通知各店於現場張貼公告更正活動內容,惟一般大眾仍無法藉由紙本廣告或網路得知案關活動之實際限制條件,以致民眾於活動期間至大O發量販店消費,實際係拿到價格較低之電子料理秤,而非價格較高之案關廣告圖示之商品,故廣告所載之電子料理秤商品圖示與實際交易商品不符,且該廣告所載之加購商品與實際加購商品之價值差異亦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在媒體網站或網頁刊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或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以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進行促銷方案之意圖。
 
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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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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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
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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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促銷手段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違反公平法罰鍰350萬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罰350萬元。
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涉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大OO公司為推銷該公司於2月23日至2月27日之衛生紙促銷檔期,於2月23日上午以公關手機及電子郵件發送「衛生紙確定大漲30% 賣場業績急飆5倍」乙則訊息,內容均由大OO公司所撰擬並主動發送予各大媒體。公平會指出,從量販店營收及店數等面向觀之,大OO公司顯為國內量販店之主力業者,該公司2月23日發布之系爭新聞整體觀之,標題即為「衛生紙確定大漲30%」,進一步提及漲幅可能時點及幅度等,其後帶出該公司於同日至27日之衛生紙促銷方案,並宣稱其將繼續維持衛生紙低價策略。前後對照,大OO公司先行以上游大廠衛生紙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再說明促銷方案,試圖趁機拉抬消費者青睞促銷方案之意圖甚明。
公平會表示,大OO公司的新聞訊息內文所稱「叫得出名字」的品牌衛生紙、「漲幅還不是1%、3%而已,而是高達10%至30%間」、「調漲時間點最快落在3月中旬,最慢4月前必漲」等語,惟上游衛生紙製造商均未與大OO公司完成價格協商,所稱之確定調漲時點、調漲幅度區間均未有所憑,大OO公司自始無法提供確定漲幅3成之佐證資料以實其說,經比對大OO公司與上游衛生紙供應業者所提事證,該公司以誤導消費者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至臻明確。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依據業界交易習慣,過年後為衛生紙銷售淡季,本次造成搶購風潮實有別以往,大OO公司以發布上游製造商確定漲價之未經證實訊息作為促銷手段,破壞正常競爭機制,尤其自大OO公司發布訊息後造成搶購,同業證稱市場需求突增數倍,數日內引發市場突發性衛生紙市場供需失衡,通路業者為此亦緊急採用預購措施,並接獲大量客訴等,均為交易成本之增加;加以在市場需求突然增加之際,因存貨周轉未能及時,亦造成上游衛生紙製造商生產成本增加。既而,消費者因正常消費行為受到干擾,亦耗費時間、交通費用等成本。此舉造成製造商、競爭同業及消費者所衍生出額外成本的增加或不利益,實為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公平會最後表示,大OO公司以誤導消費大眾之衛生紙漲價訊息,進行不實促銷,導致衛生紙市場突發性供需失調之異常現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予以處分。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75次委員會議決議,大OO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衛生紙漲價之不實訊息進行促銷行為,誤導消費大眾,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供需失調,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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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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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罰5萬元
 巧x公司因金農興公司銷售「黑鑽香草豬」商品,委託律師寄發金農興公司侵害其「黑鑽」商標權之律師函予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通路業者。
巧x食品科技公司不當寄發商標侵害警告函給競爭者的交易對象,公平會認為巧x公司寄發商標侵權警告信函前,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商標權受到侵害,沒有在警告信函中敘明商標權明確內容,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與商標圖樣等資料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前項行為,併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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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仕O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O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O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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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月份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誤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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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誤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每年9月份,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務必請記得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國稅局舉例來說,有一公司9月份未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自行繳納稅款,且該公司逾該年10月31日未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國稅局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200,000元之2分之1,核定應補暫繳稅額100,000元,及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已於該年11月6日合法送達,該繳款書限繳迄日為該年11月30日,該局以該公司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加徵滯納金15,000元(100,000×15%),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採試算暫繳者,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倘當年度公司獲利不如前一年度,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遇假日則順延1日)辦理暫繳申報,其方式有2種:預估暫繳及試算暫繳。採預估暫繳者,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2分之1繳納暫繳稅額並申報,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得免辦暫繳申報,如逾期未辦理申報,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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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67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68條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十月一日起至其繳納暫 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 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十月三十一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 內自行向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00條 
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前二項應退之稅款,稽徵機關於核定後,應儘速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至遲不得超過十日,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期間以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納稅義務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或退稅者,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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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獨資合夥商號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1日開跑了,特別提醒獨資、合夥商號免辦理暫繳申報,國稅局統計105年9月暫繳申報期間,獨資、合夥並商號誤認應辦理暫繳申報,有3百餘件繳納暫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雖然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之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同法第69條之免辦暫繳申報規定並無修正,故獨資、合夥商號仍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者外,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未於當年度決算日前繳納者,於其後實際之繳納日始可將用以抵繳各該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之稅額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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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要如何計算繳納暫繳稅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自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要自行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的結算稅額,惟仍然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下列營利事業准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自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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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受景氣影響可採用試算暫繳申報!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自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截至9月17日止採用試算申報者較前一年度有明顯增加趨勢,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選擇採用一般申報或試算暫繳申報,若營利事業今年獲利受景氣影響,上半年營收獲利不如上年度者,可考慮選擇採用試算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暫繳一般申報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而試算暫繳申報係適用於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7%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符合上述條件之營利事業在辦理暫繳申報前,可先行計算前述二種申報方式之稅額,選擇用較有利之方式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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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暫繳試算申報境外所得已繳納稅額如何扣抵?


10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按上(10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其他屬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期間內利用暫繳申報軟體(請至網址tax.nat.gov.tw下載),辦理網路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採試算方式,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其源自境外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以下簡稱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可在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暫繳稅額,所試算之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二、營利事業所試算之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營利事業列報扣抵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限已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繳納者為限,並應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於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該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各該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暫繳申報即將開始,採試算方式申報者,如有上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請記得於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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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暫繳申報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期間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1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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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商品不實致錯誤之認知法律實務( 網站刊載電冰箱宣稱「能效等級1」廣告不實公平會罰40萬-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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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刊載電冰箱宣稱「能效等級1」廣告不實公平會罰40萬

台灣三O電子於其網站刊載4款型號電冰箱「能效等級1」,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皆獲有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第1級認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台灣三O電子於其網站刊載RT46K6235BS/TW、RT32K5535SL/TW、RT43K6235SL/TW及RT53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能效等級1」,予人印象為該等商品皆獲有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第1級認證,並透過能源效率第1級而辨識該等商品為同品項中,具有最佳之能源效率等級,惟據經濟部能源局表示,RT46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曾於105年2月17日獲核准登錄為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然自107年1月1日起,依經濟部106年5月10日公告修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標準,RT46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已非能源效率第1級商品,而為能源效率第3級商品,惟該公司仍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4月9日於網站持續刊載能源效率第1級之表示而未予修正,已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等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7年8月29日第1399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O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網站刊載RT46K6235BS/TW等4款型號電冰箱「能效等級1」,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唯一、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 有多少專利、標章認證等語, 亦應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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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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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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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銷售中古車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廣告不實公平會罰10萬

有民眾向該公平會檢舉鼎O公司銷售系爭商品並不符合「原版(鈑)件」宣稱,依據台灣德國萊茵中古車檢測報告,系爭商品後廂蓋曾更換、後保險桿及內鐵曾維修拆裝、後尾鈑件曾維修更換,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據鼎O公司表示,該民眾購買之系爭商品確實不符合「原版(鈑)件」之宣稱,係因其後尾鈑曾受過撞擊,惟廣告所刊登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之車身號碼與該民眾購買之車身號碼不同,且鼎O公司所銷售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數台幾乎皆符合「原版(鈑)件」。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案關廣告實際車身號碼係註記於8891網站後台,一般消費者並無法於廣告中獲得車身號碼資訊,且民眾向鼎O公司購買之系爭商品與廣告內容皆為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惟實際上並不符合「原版(鈑)件」;此外,鼎O公司無法提出系爭BMW 3-Series Seden 328i款式商品皆符合「原版(鈑)件」之檢測報告,故其亦無法證明案關廣告所刊登之商品符合「賣家保證原版件」之宣稱,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因此,鼎O公司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91次委員會議通過,鼎O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於8891汽車交易網銷售「BMW 3-Series Seden 328i 2012款 手自排2.0L」中古車(下稱系爭商品),宣稱「賣家保證原版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架設網頁、臉書社團、社群、印製DM宣傳廣告,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及查證之義務,若未善盡廣告主審核或查證之義務,即逕將廣告上傳登載,即違反廣告主注意義務而顯有過失,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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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珍珠鮮奶「獨家手炒黑糖」涉不實恐涉食品詐騙

販售黑糖珍珠鮮奶的「老O堂」,有離職員工指主打「獨家手炒黑糖」,黑糖成分含有焦糖色素、也非手工炒製。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獲報後,前往稽查發現門市調製飲料的「黑糖漿」為25公斤桶裝,是代工廠製造後直接送至門市,含有焦糖色素,食安處已進一步追蹤了解是天然或額外添加,如業者宣稱不實,依食安法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黑糖珍珠鮮奶「老O堂」被質疑手炒黑糖疑含焦糖色素,且對外宣稱是天然、手炒黑糖,業者恐涉食品詐騙,且有連鎖門市未完成食品登錄,依法可開罰並勒令停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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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購物網銷售商品廣告不實違反公法罰15萬

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
經公平會調查,富OO體公司於其所經營之購物網銷售案關商品,並刊載市價73,000元及促銷價54,500元,予人產生案關商品於市場上曾以73,000元之價格銷售交易之印象,惟富OO體公司無法提出案關商品曾以73,000元銷售之紀錄及證明,且富OO體公司表示該市價係由其企劃人員於去年自行搜尋資料所概算出,並刊登於購物網上,雖其辯稱今年市場價格變動後未及時更改市價,而導致沿用去年之市價,惟其亦無法提出去年市場上曾以該價格銷售之紀錄及佐證資料,故其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又富OO體公司於網站上以54,500元促銷價銷售該商品,與其所刊載市價73,000元有顯著價差,予人產生購物網銷售該商品給予優惠甚多之印象,已有引起消費者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63次委員會議通過,富OO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購物網銷售「光陽機車GP125質感風 鼓煞」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市價73,000元,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廣告,應注意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若廣告招商活動或廣告型錄有提出各項數據,除應注意數據的客觀性外還應注意數據不能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公正機關所出具之檢測報告,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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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ebook臉書社團宣稱不實廣告公平會罰鍰10萬
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facebook社團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予人產生豐O公司受海基會指定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印象,涉廣告不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豐O公司表示,其受海基會邀請參加「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及「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並於會中受海基會委託協助辦理台商回台尋地作業,且海基會指定人員為豐O公司聯絡之窗口,惟豐O公司無法提出受海基會委託協助台商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之相關會議紀錄或委託契約,亦無相關土地媒合紀錄。且據公平會向海基會求證結果,海基會表示其從未與豐O公司有任何委託關係,豐O公司雖確實於106年4月6日至海基會拜會,惟僅係一般拜會,並非台商回台尋地合作機制會議,雙方會見時僅就台商回台投資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又雖亦邀請豐O公司參加「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該活動係大型台商聯誼活動,在活動中並未介紹個別廠商,亦未在活動中指定豐O公司為海基會尋地之指定窗口。故豐O公司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最後表示,豐O公司將廣告刊登於facebook「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社團,且於該社團張貼印有豐O公司名稱之名片,並宣稱其為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藉以提升豐O公司之企業形象,已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389次委員會議通過,豐O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O公司) 於facebook社團「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交流協會」刊登廣告,宣稱「是…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豐O公司宣稱其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在找尋工業地、廠房及各種房地產的指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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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更詳細 商品廣告不實致錯誤之認知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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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享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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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享勞基法規定特休假 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全職勞工無異,一樣享有勞基法38條規定的特休假,只是給法可以由勞工雙方議定,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有提供參考計算方式。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 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 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 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 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 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 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 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之適用

勞動部會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往西門町商圈,對多家連鎖飲料業者進行勞動檢查。 本次稽查針對知名連鎖飲料業者,分北、中、南三區至少抽檢20家飲料店,發現違反情節重大者,將針對該業者旗下各分店,擴大實施勞動檢查。

過往勞動檢查發現飲料店業者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時,常見有「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未全額給付工資」及「國定假日出勤未發雙倍工資」等違法態樣,而在工作中發生滑倒、燙傷、機械捲夾及外送交通事故等意外也時有所聞,顯示雇主常因部分工時勞工未具正職勞工身分而疏忽其工資、工時、休假、勞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含工讀生),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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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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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下稱「部分工時勞工」)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伍、 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一)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 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 2 條、第 17 條、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
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 元、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玖、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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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工讀生臨時工各雇主均應辦理勞保

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保,並核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 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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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雇主僱用工讀生到職當日未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處罰鍰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投保單位應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投保單位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勞就保並沒有試用期免加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試用員工到職當天就辦理加保,如果工讀生因為雇主延遲申報或是未申報加保,以致遭受保險給付損失,僱主應負責賠償。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
依規定勞保局只要查明有未申報參加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違法事實,未申辦參加勞保將處四倍罰鍰、未申辦參加就保將處十倍罰鍰 ,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也會依照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在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另外,工讀生若從事2份以上工作,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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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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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105年後改成每週40小時),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違反該條規定。」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更多更詳細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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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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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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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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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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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人才「限役畢」涉及間接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於徵才廣告上常見註明「限役畢」,100年12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明確指出,雇主以『役畢』作為徵才限制,不論動機有無涉及歧視之意思,已對特定某就業層造成負面影響,其限制行為構成間接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可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人才應避免事業單位因不諳法令而於招募人才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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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徵人年齡歧視罰款10萬 
新北市知名連鎖爌肉飯,也曾拿下全國爌肉飯錦標賽冠軍的「龍O爌肉飯」,招募工作人員時,被一名44歲的男子指控,打電話應徵時,被「龍O爌肉飯」以40幾歲年紀太大,恐怕無法勝任拒絕,應徵男子心裡不是滋味,認定知名連鎖爌肉飯就業歧視,一狀告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訴,新北市政府派人抽查發現「龍O」確有年齡歧視狀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65條開罰30萬元。
然因「龍O爌肉飯」是小吃業者且資本額僅有50萬元,新北市勞工局考量本裁罰基準,依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行政罰法改罰三分之一,即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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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用外師偏愛白種人種族歧視罰30萬 

偏愛白種英語外師的補教業要當心!一位美國出生的華僑(American-Born-Chinese:ABC)張先生日前向勞工局申訴,他應徵某私立幼稚園「英語教師」,竟被告知因學生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其面試,憤而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私立幼稚園有「種族歧視」之嫌。
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種族歧視成立,勞工局處罰該幼稚園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對雇主而言反而得不償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目前幼稚園與托兒所雖不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白領外籍勞工,但若求職者為「獲准居留之難民、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及經取得永久居留者」,是可以自由找工作不受限制的。
知名連鎖咖啡店就業歧視癲癇患者罰30萬 

某知名咖啡連鎖店因為不錄用一名有癲癇病史的應徵者,經委員會評議身心障礙就業歧視成立,被台北市勞工局依違反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同法第65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1項,裁罰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招募員工時,應具備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誤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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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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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例假與休息日不可拆為2個半天實施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例假與休息日不可拆為2個半天實施

服務業特別是餐飲業因徵人不易,人才短缺、導致排班不易,有業者想將休假日1天拆成2個半天,但不知是否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例假與休息日之安排,以每 7 日為 1 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 1 週期 內應有 1 日休息日。為確保勞工獲得完整週休二日之權益,因此勞動部釋示休假日是一個完整一天的概念,休息日不得拆分為 2 個半日實施。
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 7 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

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以 106年為例,每一週 期依序為 1 月 23 日至 1 月 29 日、1 月 30 日至 2 月 5 日。但如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則每週期依序為 1 月 22 日至 1 月 28 日、 1 月 29 日至 2 月 4 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其中並未限定所有勞工皆應於同一日為休息日,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 妥適編配合宜之人力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雇主若未依規定調整出勤直接沒收假日罰款2~100萬

雇主若依規定調整出勤後,國定假日上班僱主就不須另發加班費,因此106年國慶日就可連放 4 日,但若是雇主未經法定程序(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調整出勤,就直接沒收假日,則雇主是違反勞基法依規定可罰款2萬~100萬元。

勞動部已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可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的8周彈性工時,出勤日與非上班日可彈性對調。且若要作出勤調整變動,企業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之企業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因此應做好薪資及人力工時安排調度,以共創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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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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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 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 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 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 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 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 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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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加班新規定計費方式及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本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前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107年3月1日施行。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於107年3月1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擇一。每月加班工時可延長到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休息日加班費取消「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每月加班工時若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每個月加班最多可達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依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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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四)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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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員工出差除旅費外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依法應給加班費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依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又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工奉命出差,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若其工作時間或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利用休假日,公司可採代休方式換休,因加班費與補休二擇一皆符合勞基法規範。
雇主要求勞工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自屬無效
某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

本案,若事業單位有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或掩蔽超時工作之情事者,因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強制性之規定,雇主任何營運上之調適,仍不得違反法令規定,譬如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或是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皆屬無效,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照規定給付加班費;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給工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若採取將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轉移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經勞工同意,且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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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企業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手法
勞基法新制上路,有些企業取巧玩法,以六大規避例休手法,企圖規避 「一例一休」加班費及新增「特休假」,勞動部逐一解釋破解。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
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
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 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
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 公司員工至 B 公司工作,A、B 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
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等),而且事業單位也還要兼
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事業單位未必節省成本。

四、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 1 小時,請事假 3 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 82 年 6 月 4 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 82 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五、針對「企業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為年終獎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
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
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2.至於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
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3.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
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
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六、針對「一例一休老闆如何少發獎金,工總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勞動部説明如下:

1.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
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2.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
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3.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要將勞
動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不可以單方
面變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為事業單位重要的夥伴與資產,應疼惜勞工,建立勞資互信,有難時勞工才願共體時艱,亦才能使事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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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應知實務知識及經驗案例
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如何因應一例一休制一例一休制上路,且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且106年起出勤紀錄必須記錄到分鐘,加上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依規定須保存五年(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由 1年修正為 5年),罰鍰額度亦提高到新臺幣 9 萬至 45萬元。
因應一例一休制及行政院勞動部與各縣市政府持續擴大勞動檢查範圍,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1.使用出勤作業系統(如刷卡、打卡、行動打卡)詳細記錄出勤狀況,另外加盟連鎖總部負責人事部門必須定期盤查加盟連鎖體系人事管理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規定與措施的合法性及定期督查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實際落實執行情形與出勤記錄保存狀況,以避免誤觸違法或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對立衝突。
2.加盟連鎖總部人事部門須督導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在協調排班時,遵守政府假日及休日的相關法律規定,個人年假的部份也請各加盟連鎖門市分店店長與員工,協調將全年休假日扣除春節連休日數後,分攤到每個月(需特別注意的是年度出勤排班表要能夠清楚顯示調移的假日),且在排定全年休假日時,將出勤日除外,依照休假日數進行安排休假,至於未能休足的天數得以代金補償給員工。
3.為了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申訴與勞資爭議,使勞資雙方凝聚共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特別是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中大型加盟連鎖企業,應盡速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之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4.為因應每週工時 40 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全面週休2日甚至3日,或是連續休假方式因應;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 2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10 小時,一週工作 4 日,週休 3 日,2 週正常工時總數為 80 小時。
2.例如(第 30 條之 1指定行業)批發及零售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4 週彈性工時,彈性調整後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8 或 9 小時不等,每週皆休 2 日以上,甚至可連休 5 日,4週共休息 10 日,正常工時總數為 160 小時。
3.例如(第 30 條第 3 項指定行業)餐飲業及娛樂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採8 週彈性工時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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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營業單位遺失統一發票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業人因遺失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辦理受罰)-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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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遺失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辦理受罰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國稅局表示可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 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如原銷售營業人依「財政部獎勵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以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替代收銀機存根聯加以保存,致買受人無法取得存根聯之影本替代收執聯及扣抵聯,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時,得由原銷售營業人出具證明書敘明事實暨依據,檢附收銀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影本,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供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發生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違章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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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單位遺失統一發票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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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 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 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 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 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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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遺失統一發票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然因故遺失應如何處理 開店商家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因故遺失而未能收到扣抵聯、收執聯,開店商家可否將原發票作廢再重新開立一張新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開店商家若遺失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開店商家如能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開立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若是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營業人 就可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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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遺失統一發票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店家遺失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應視該發票是否已使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分別處理:

一、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三、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統一發票係營利事業最重要之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營業人應妥善保管,營業人若發生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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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遺失統一發票 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發票非開立錯誤不得作廢重開
廠商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主張未收到扣抵聯、收執聯,疑因郵寄中遺失,可否將原發票作廢重新開立予買受人?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事後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只要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就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另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須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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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應知稅務)-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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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應知稅務

有一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3月31日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合計700,000元,已扣繳稅款140,000元,惟未依限於4月9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次年1月始自動補報,經國稅局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予以裁罰。蔡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國稅局以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及填發予納稅義務人等作為義務,惟蔡君未於法定期限前申報扣繳憑單,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3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給付時應事前判定所得人身分,且按照規定之扣繳率代扣稅款;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避免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補扣差額及逾期受罰。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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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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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 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但郵政存簿儲金 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 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 、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 ,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 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 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 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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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如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則按給付額扣繳18%,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

扣繳率扣繳,給付額合計後致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雇主應補扣繳 18%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國稅局舉例如下:
1. 106年8月5日 工資30,000元 扣繳稅額1,800元 (30,000*6%)
2. 106年8月14日 106年8月25日 工作獎金10,000元 扣繳稅額 5,400元 (10,000*18% +30,000*12%)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給付額合計後致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雇主應補扣繳18%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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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納稅義務人如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應確實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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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員工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如雇主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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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扣繳單位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不屬薪資所得應列為職工福利

雇主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健康檢查費,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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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實務(網路夯店補稅加罰近億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網路夯店補稅加罰近億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經人檢舉查獲國內一家網路店家近2年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經補稅及處罰將近上億元。   

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該業者除透過物流公司寄送商品外,並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委由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申報銷售額明顯有落差,該局進一步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近2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合計將近上億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路店家可過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如:社交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如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刷卡等)方式交易。因此國稅局已就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之網路交易賣家。 網路夯店切莫心存僥倖,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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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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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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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個人利用社群網站平台直播,無論是自行設立網站或利用購物商城、拍賣平台、Facebook等社群網站,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從事營利行為,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營業地(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為戶籍地或居住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釋規定,每月網路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則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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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運用社群網站銷售商品未開發票罰鍰25萬餘元


國稅局發現某食品公司,除自行設置網站銷售保健食品外,不時有網路部落客推薦或消費者揪團團購,也在臉書設置粉絲專頁,有上萬名粉絲追蹤,提供其商品訊息讓消費者訂購。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並進一步蒐集其他課稅資料相互勾稽,分析其申報銷售額顯有異常,經深入查核,查獲該營業人105年至106年上半年涉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56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25萬餘元。

營業人不論透過任何通路銷售商品,均應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覈實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 或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運用社群網站譬如Facebook銷售貨物或勞務,該等平台雖非屬典型購物網站,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辦理營業登記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宅經濟」網路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網拍賣家故意壓低標價出售,意圖避免手續費和營業稅,在賣家意見欄註明實際價格「另議、面議或多加個0」。結果被國稅局鎖定為查稅目標,國稅局查其銀行資金往來後,發現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於是該賣家以逃漏營業稅處,除補稅1萬外,另加罰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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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宅經濟網路開店販賣手工點心如何省錢又合法辦理營業登記


在網路上販賣手工點心宅經濟為例,營業登記種類基本上填寫”無店面零售業”及”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另還要再視你販售商品後才可以再增添比較適合的項目種類。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避免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而造成欠稅,以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各類帳單)。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按季(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

若你要自行辦理設公司就要跑到經濟部商業司,一般小商店都是辦行號較多也較簡單,除非你是加盟大品牌他會強制你要申請公司,(辦商號收費約為幾千元,辦公司會比辦商號再加個幾千元)。然而在這要提醒你,申辦公司公司登記的名子是全國都不可以有相同名子且經營相同的營利項目,而商業登記的商號店名則只針對該縣市有效,其他縣市仍可註冊相同店名的。
自己申辦約需2000元(名稱預查規費300元+商業登記規費1000元+印鑑費約300元+發票章約250元+其他雜項費用+交通費)如果你嫌麻煩,不管是商號(行號或工作室)還是公司,只要花些錢也好辦事,就交給會計事務所代辦,請人代辦要加代辦費約需3000共需5000元。
若申請商業登記為商號(行號或工作室),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不需報稅,稅率1%,應繳納稅額由稅務員核定,3個月繳納一次,比如說認定你每個月的營業額是10萬元, 那營業稅按百分之一課徵,也就是三個月要繳3000元的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2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稅率5%,應繳納稅額=銷貨-進貨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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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網路開店營業登記、發票、營利所得稅管理應知實務

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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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創業加盟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專案勞檢保全業業者,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

新北市勞工局8月22日公布保全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專案檢查結果,在受檢的20家事業單位中,以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第23條規定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的比例最高,計有7家業者違規;其次,騰O保全(股)有限公司因未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裁處10萬元,目前正提起行政救濟中;其餘尚有6家業者違反規定,經勞工局發函通知後,目前皆已完成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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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經營經驗及知識 提供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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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罰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19日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名單,本次違法事業單位有品O診所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且未採取防止性騷擾再次發生的相關措施,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冠O有限公司則同時違反前述2項規定,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卻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亦未依所訂辦法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仍使員工處於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

本次公布的違法案例中,有關勞工在職場上遭遇的性騷擾態樣,皆屬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的敏感部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到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此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就會被認定違反性工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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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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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女經理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

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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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性騷擾 Kuso同事照片鹹濕化雇主未採取有效措施違性平法罰10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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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創業加盟開店經營管理法律法務及稅法稅務實務知識及案例知識庫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予處罰。營業人應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如下,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核對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相符。

二、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三、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五、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六、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單可以便利雙方交易往來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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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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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7 條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 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1 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2 條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3 條
進貨或進料所發生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損失之認定,除國內運輸損失應就有關帳證文件查核外,其屬進口貨料部分,應就左列各項文件查核認定:
一、買賣雙方載有購貨條件之契約 (應有損失歸屬之規定) 。
二、國內公證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到貨損失對照表。
三、國外供應商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船公司之提單副本或影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4 條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第 45 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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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取具憑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如確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應依前開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切勿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進貨金額5%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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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一年內違章事實未達三次者免予處罰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一年內違章事實未達三次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經衡酌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負擔稅款、違反憑證義務可責性及對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之影響尚屬輕微;已於105年1月15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則無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證之可責性,尚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但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法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該項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者,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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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無進銷貨事實相互開發票除補徵及罰鍰亦涉刑事責任

有一公司因涉嫌無進貨事實,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10,818萬元、丙公司1,902萬元及丁公司2,998萬元,銷售金額合計15,718萬元,同時又取具上揭乙公司9,085萬元、丙公司3,284萬元及丁公司4,674萬元之統一發票,進項金額合計17,043萬元,二者相減,虛報進項金額大於虛報銷項金額1,325萬元,致虛報進項稅額662,115元,經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62,115元,並處罰鍰5,296,900元。

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再審,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至於甲、乙、丙等公司負責人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刑事判決有罪。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51條第5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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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合法交易憑證,小心遭國稅局處罰!

國稅局針對轄內從事網拍業者進行查核,發現某從事服飾業網拍之人氣店家,因上游進貨廠為逃漏稅捐,遂於銷貨時向下游零售商表示,倘索取進貨發票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捐,若不索取進貨發票者,則可獲較多進貨優惠折扣,因此該網拍業者於進貨時同意僅取得估價單、送貨單等交易資料。

該人氣店家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核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爰依法就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或保存憑證之金額計740萬餘元,按5%處罰鍰共37萬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於進貨時,應依法向進貨廠商取得合法交易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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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應知實務(北市3處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元罰鍰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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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處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元罰鍰

環保局107年6~8月針對臺北市室內空品列管之325處公共場所進行全面稽查,結果3處市圖分館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該局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本次針對公告列管場所進行全面稽查,係先以直讀式儀器進行二氧化碳濃度巡檢,再針對巡檢值較高之7處場所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環保局除了要求前述超標場所限期改善,亦提供專家學者現場輔導,並督促場所確實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且從事烘、 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 作業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之行 業。
二、新設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餐飲業。
三、既存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或設立中之餐飲業。
四、營業面積:指經營所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營業事務辦公空 間及烹飪作業區。
五、集氣設施:指將烹飪作業逸散或排出含油煙、異味之廢氣,有效捕集 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之設施,包 括氣罩及其連接裝置。
六、監測設施:指可記錄入口溫度、廢水流量及氣體風量之設施 。
七、排氣管線:指與集氣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連接之管線或逕排至 大氣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連續三十日內經三位以上民眾具名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集氣設施種類如下:
一、圍封式集氣設施。
二、局部集氣設施。
前項集氣設施所設置之氣罩位於烹飪作業爐台上方者,氣罩垂直向下之投影 面積應大於烹飪作業爐台。
第五條 前條集氣設施應設置排氣管線及排放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氣管線內風速不得小於七點五公 尺/秒。
二、 排放口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 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 排放口不得連接至下水道或溝渠 中,且不得朝向毗鄰住宅之窗戶、 門或其他入氣口。
第六條 餐飲業烹飪作業區設置之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每月至少清洗或更換耗材一次,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其設 計或實際處理風量不得小於廢氣處 理風量。
二、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靜電集塵器者,應記錄入口溫度、處理氣體風量及電壓等主要操作參數。
三、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濕式洗滌塔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循環水流量及廢水排放流量。
四、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活性碳吸附裝 置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入口 溫度及濾材填充量。
五、 以其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者,應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第七條 餐飲業依前條規定記錄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操作參數者,其耗材更換相關憑 證等資料,應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條 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設置集氣設施、排氣管線、 排放口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替代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既存餐飲業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其中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計50處。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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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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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相關法律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 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 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 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 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 、臭 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 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 ,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 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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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環保署預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環保署加強管制國內餐飲業營業場所於作業期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民眾造成之影響,本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符合管制條件之餐飲業者,皆應裝設集氣設施、排氣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等設施,藉以有效收集並處理於餐飲烹煮作業區內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國內目前登記在案之餐飲業約十萬餘家,主要集中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人口稠密之住宅區和住商混合區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資本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及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或考量部分餐飲業者雖營業規模面積或資本額較小,惟其因緊鄰住宅,對於民眾生活環境影響較大,亦有納管之必要,擬針對同一餐飲業者於三十日內經 三位以上民眾具名陳情者,亦納入本辦 法規範,規範其應依本辦法規定裝設集氣設施、排氣 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並定期做成記錄留存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之餐飲業者給予半年緩衝期,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餐飲業者,包括:大型連鎖速食店、餐廳、燒烤及從事烹煮餐飲業者應儘早因應,自行檢視營業場所餐飲烹煮作業區之各項設施是否均符合本辦法規定預作因應。

開店商家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應重視以免受罰

臺北市環保局日前受理民眾陳情新光醫院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一案,經派員前往稽查檢測後,結果院內二氧化碳1016ppm(標準1000ppm)、甲醛0.11ppm(標準0.08ppm)皆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新光醫院須於今(105)年6月24日前完成限期改善外,並要求該醫院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的標,倘若新光醫院屆期仍未改善,將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針對醫院、賣場等重點場所,分別於103及104年各辦理1次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委託檢驗測定機構以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其中103年稽查11處場所,結果全數合格;104年稽查20處場所,結果8處超過管制標準值、該8處場所全數於限期之內改善完成。環保局除每年針對公告場所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外,並參考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等因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已於103年7月1日起生效,而尚未被公告列管的場所也可參與環保局所推動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制度」,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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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量販店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罰鍰 

臺北市環保局107年第一季針對臺北市列管之50處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進行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結果家O福天母店與北投店、以及好O多內湖店等3處大型量販店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針對公告列管之50處商場進行專案稽查,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再針對巡檢濃度較高者及擇定規模較大之知名商場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結果3處大型量販店之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1000 ppm,分別是:家O福天母店(1086 ppm)及家O福北投店(1032 ppm)及好O多內湖店(1031 ppm),環保局除了令前述超標場所限期改善,亦提供專家學者現場輔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其中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計50處。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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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空氣污染罰鍰5千還須參加講習

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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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波室內空品稽查 鎖定8家列管醫院

臺北市環保局為維護病患之就醫環境品質,首波針對其中8家醫院進行稽查。7月1日生效之第一批臺北市92處公告場所,包括9所大專校院、2所圖書館、8家醫療機構、2家社福機構、12處政府辦公場所、4處鐵路車站、16處捷運車站、1處航空站、2處展覽館、36家商場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103年7月1日生效,臺北市共列管92處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等共11類場所,再依不同場所類型管制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O3)等共9種室內空氣污染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以提前因應未來若被公告列管後之法定義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亦確保來店消費者享有清新的空氣,提高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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