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應知實務(北市3處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元罰鍰 )-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北市3處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元罰鍰
環保局107年6~8月針對臺北市室內空品列管之325處公共場所進行全面稽查,結果3處市圖分館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該局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本次針對公告列管場所進行全面稽查,係先以直讀式儀器進行二氧化碳濃度巡檢,再針對巡檢值較高之7處場所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環保局除了要求前述超標場所限期改善,亦提供專家學者現場輔導,並督促場所確實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且從事烘、 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 作業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之行 業。
二、新設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餐飲業。
三、既存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或設立中之餐飲業。
四、營業面積:指經營所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營業事務辦公空 間及烹飪作業區。
五、集氣設施:指將烹飪作業逸散或排出含油煙、異味之廢氣,有效捕集 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之設施,包 括氣罩及其連接裝置。
六、監測設施:指可記錄入口溫度、廢水流量及氣體風量之設施 。
七、排氣管線:指與集氣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連接之管線或逕排至 大氣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連續三十日內經三位以上民眾具名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集氣設施種類如下:
一、圍封式集氣設施。
二、局部集氣設施。
前項集氣設施所設置之氣罩位於烹飪作業爐台上方者,氣罩垂直向下之投影 面積應大於烹飪作業爐台。
第五條 前條集氣設施應設置排氣管線及排放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氣管線內風速不得小於七點五公 尺/秒。
二、 排放口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 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 排放口不得連接至下水道或溝渠 中,且不得朝向毗鄰住宅之窗戶、 門或其他入氣口。
第六條 餐飲業烹飪作業區設置之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每月至少清洗或更換耗材一次,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其設 計或實際處理風量不得小於廢氣處 理風量。
二、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靜電集塵器者,應記錄入口溫度、處理氣體風量及電壓等主要操作參數。
三、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濕式洗滌塔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循環水流量及廢水排放流量。
四、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活性碳吸附裝 置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入口 溫度及濾材填充量。
五、 以其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者,應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第七條 餐飲業依前條規定記錄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操作參數者,其耗材更換相關憑 證等資料,應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條 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設置集氣設施、排氣管線、 排放口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替代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既存餐飲業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其中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計50處。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以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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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相關法律條文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 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 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 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 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 、臭 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 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 ,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 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 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環保署預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環保署加強管制國內餐飲業營業場所於作業期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民眾造成之影響,本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符合管制條件之餐飲業者,皆應裝設集氣設施、排氣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等設施,藉以有效收集並處理於餐飲烹煮作業區內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國內目前登記在案之餐飲業約十萬餘家,主要集中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人口稠密之住宅區和住商混合區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資本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及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或考量部分餐飲業者雖營業規模面積或資本額較小,惟其因緊鄰住宅,對於民眾生活環境影響較大,亦有納管之必要,擬針對同一餐飲業者於三十日內經 三位以上民眾具名陳情者,亦納入本辦 法規範,規範其應依本辦法規定裝設集氣設施、排氣 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並定期做成記錄留存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之餐飲業者給予半年緩衝期,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餐飲業者,包括:大型連鎖速食店、餐廳、燒烤及從事烹煮餐飲業者應儘早因應,自行檢視營業場所餐飲烹煮作業區之各項設施是否均符合本辦法規定預作因應。
開店商家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應重視以免受罰
臺北市環保局日前受理民眾陳情新光醫院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一案,經派員前往稽查檢測後,結果院內二氧化碳1016ppm(標準1000ppm)、甲醛0.11ppm(標準0.08ppm)皆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要求新光醫院須於今(105)年6月24日前完成限期改善外,並要求該醫院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的標,倘若新光醫院屆期仍未改善,將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針對醫院、賣場等重點場所,分別於103及104年各辦理1次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委託檢驗測定機構以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其中103年稽查11處場所,結果全數合格;104年稽查20處場所,結果8處超過管制標準值、該8處場所全數於限期之內改善完成。環保局除每年針對公告場所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外,並參考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等因素。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已於103年7月1日起生效,而尚未被公告列管的場所也可參與環保局所推動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制度」,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者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大型量販店室內空品超標若逾期未改善處5~25萬罰鍰
臺北市環保局107年第一季針對臺北市列管之50處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進行室內空氣品質專案稽查,結果家O福天母店與北投店、以及好O多內湖店等3處大型量販店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環保局已依法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張貼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標示,若逾期未改善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針對公告列管之50處商場進行專案稽查,全面以直讀式儀器進行巡檢,再針對巡檢濃度較高者及擇定規模較大之知名商場進行標準方法檢測,結果3處大型量販店之二氧化碳濃度超過管制標準1000 ppm,分別是:家O福天母店(1086 ppm)及家O福北投店(1032 ppm)及好O多內湖店(1031 ppm),環保局除了令前述超標場所限期改善,亦提供專家學者現場輔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及106年1月11日分別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列管場所,包含醫院、商場、電影院、KTV、運動健身場所等,臺北市共有325處場所被列管,其中商場(百貨公司及量販店)計50處。公告場所應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遭受處罰;也建議公共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設備,專責人員應隨時監控並維持良好之室內空氣品質,同時主動對民眾揭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尚未被公告列管之場所,亦可參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制度」,主動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提前因應未來被公告列管的法定義務。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空氣污染罰鍰5千還須參加講習
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空污)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第一波室內空品稽查 鎖定8家列管醫院
臺北市環保局為維護病患之就醫環境品質,首波針對其中8家醫院進行稽查。7月1日生效之第一批臺北市92處公告場所,包括9所大專校院、2所圖書館、8家醫療機構、2家社福機構、12處政府辦公場所、4處鐵路車站、16處捷運車站、1處航空站、2處展覽館、36家商場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於103年7月1日生效,臺北市共列管92處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包括學校、醫院、圖書館…等共11類場所,再依不同場所類型管制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細菌、真菌、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O3)等共9種室內空氣污染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加盟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可主動仿效公告場所做好各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措施,以提前因應未來若被公告列管後之法定義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亦確保來店消費者享有清新的空氣,提高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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