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在暑假期間全面稽查網咖(資訊休閒業),截至8月15日已查獲157家無照營業,其中70家已自行歇業,55家違規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則被命令停止營業。
市府公安聯合稽查小組自即日起,再針對18家超過4次違規容留的無照網咖進行複查,若無照營業又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的網咖(資訊休閒業),除依違反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爰依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違者裁罰3萬到10萬罰鍰,並立即執行「斷電」強制處分。
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本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得營業。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
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 五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 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
三 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
四 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
第 六 條 本府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
第 七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
第 八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九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網咖無照又容留青少年 市府強力執行斷電
取締違法網咖業者,新北市政府絕不手軟!今(18)日上午,副市長侯友宜率隊稽查板橋公園路一家無照營業又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的網咖,立即執行「斷電」強制處分。
為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市府在暑假期間全面稽查網咖業,截至8月15日已查獲157家無照營業,其中70家已自行歇業,55家違規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則被命令停止營業。
侯副市長表示,市府公安聯合稽查小組自即日起,再針對18家超過4次違規容留的無照網咖進行複查,展現執法決心,他強調,殘害青少年身心的行業,絕對不能存在新北市。
今天上午第一家複查的無照網咖,是位在板橋公園路34巷的「自由空間」,市警局少年隊清查現場發現,店內顧客竟然有15位未滿18歲的青少年,其中最小的才6歲,是由12歲的哥哥帶著來玩;侯副市長進行勸導後,指示少年隊員警護送他們回家。
稽查小組指出,這家業者是登記「撞球業」,不但違規經營網咖,還查獲17次容留未滿18歲青少年,違規情節重大,除了處予罰鍰,並立即強制斷電處分。
市府表示,今天還要再複查板橋及新莊區的另外3家無照網咖,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除應遵守「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並確實禁止未滿18歲青少年進入。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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