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加盟總部會在加盟合約條款中或用附註方式規定,如有發生加盟糾紛導致須走上訴訟,加盟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前,應先經過由總部所成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表面看起來似乎合理,但如深慮一下就可想到如果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都是由總部的人員所組成,或是佔絕大多數,或者是調解委員領加盟總部的薪資,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對總部有利,不利於加盟者,到時加盟者又礙於合約內此條款規定,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取公平公正,那不就是求助無門。
所以加盟簽約時若合約中有類似的條款或附註時,應要求加盟總部詳細說明此條款合約內容及精神,最好方式還是刪除此可能不利於加盟者的不公平條款。
表面看起來似乎合理,但如深慮一下就可想到如果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都是由總部的人員所組成,或是佔絕大多數,或者是調解委員領加盟總部的薪資,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對總部有利,不利於加盟者,到時加盟者又礙於合約內此條款規定,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取公平公正,那不就是求助無門。
所以加盟簽約時若合約中有類似的條款或附註時,應要求加盟總部詳細說明此條款合約內容及精神,最好方式還是刪除此可能不利於加盟者的不公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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