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等民眾主要消費購物場所,進行市售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抽樣調查,共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換算每瓶實際咖啡因含量從不含咖啡因至75.2毫克,均低於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之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300毫克以下;然檢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1件未依實際咖啡因含量標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本次查獲1件產品標示違規,原因為外包裝成分標示「咖啡因含量20mg/100mL以下」,但實際檢出值超過20mg/100mL,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令責任廠商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則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沒入銷毀之。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知多少?

近年來隨著台灣社會緊湊的生活節奏,各式各樣號稱可以快速補充體力、恢復精神的能量飲料迅速竄起,許多人在熬夜加班或狂歡前後習慣喝上一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等民眾主要消費購物之場所,進行市售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抽樣調查,共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換算每瓶實際咖啡因含量從不含咖啡因至75.2毫克,均低於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之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300毫克以下;本專案同時檢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1件未依實際咖啡因含量標示。

本次查獲1件產品標示違規,原因為外包裝成分標示「咖啡因含量20mg/100mL以下」,但實際檢出值超過20mg/100mL,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已依據同法第29條令責任廠商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則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咖啡因限作調味劑使用,可使用於飲料,用量以食品中咖啡因之總含量計為320mg/kg 以下。行政院衛生署並規定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100ml所含咖啡因高於或等於20mg者(即≧20mg/100ml),其咖啡因含量以每100ml所含咖啡因之毫克數為標示方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請業者依廠規確實品管。
(2) 每100ml所含咖啡因低於20mg者(即<20mg/100ml),其咖啡因含量以「20mg/100ml以下」標示之。
(3) 咖啡、茶及可可飲料,每100ml所含咖啡因等於或低於2mg者,得以標示「低咖啡因」替代前述「20mg/100mL以下」用語。

衛生局表示,適量飲用咖啡具有提神、利尿、舒壓的效果,但過量飲用會引起失眠和焦慮症狀,若一天食用咖啡因超過500毫克,容易出現煩燥不安、焦慮、易怒、心悸、噁心感及尿液增加等咖啡因輕度中毒現象;若一天攝取超過10公克,可能引起全身抽搐、昏迷、嚴重腦水腫、低血鉀、或心律不整、心臟麻痺等嚴重症狀。行政院衛生署建議,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以不超過300毫克為原則。咖啡因會經由胎盤及乳汁傳遞到胎兒及嬰兒身上,因此建議懷孕及哺乳婦女最好不要喝含有咖啡因的飲料;腦部尚在發育階段的幼童,也應避免喝含咖啡因的飲料。

北市衛生局呼籲均衡營養、適當的運動及充分的休息,才是消除疲勞提振精神最佳的方法;選購能量飲料時,應看清楚產品成分標示,如有含咖啡因之原料者,應衡量自身身體狀況,適量飲用,勿將含有咖啡因的能量飲料與酒精混合飲用,或是在劇烈運動後馬上來飲用,以確保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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