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漏稅行為重罰;過失逃漏稅行為輕罰
財政部於103年4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營利事業『故意』漏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及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處以較重的罰鍰倍數;對於『過失』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且5年內不曾違反相同規定被處罰者,則減輕其處罰的倍數。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交易對象所開立工程款發票,虛列營業成本3千5百萬元,查其係無進貨事實虛列成本,並經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乃重處漏稅額1倍之罰鍰600萬元。又有一公司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0萬元,原依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20萬元,因考量其超額分配係屬過失行為,又因該案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從新從優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以0.6倍罰鍰12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過失行為依程度上的不同而處以不同的罰鍰,如一再違反規定者,縱使非故意,其過失責任也高於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
故意逃漏稅行為重罰;過失漏稅且5年內不曾違反規定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逃漏稅的行為,可能出自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故意逃漏稅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節,顯然較重於過失行為的逃漏稅,因此對於故意逃漏稅行為處罰,應較過失行為重。財政部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合理性,於103年4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營利事業『故意』漏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及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處以較重的罰鍰倍數;對於『過失』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且5年內不曾違反相同規定被處罰者,則減輕其處罰的倍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交易對象所開立工程款發票,虛列營業成本3千5百萬元,查其係無進貨事實虛列成本,並經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乃重處漏稅額1倍之罰鍰600萬元。
轄內乙公司99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0萬元,原依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20萬元,因考量其超額分配係屬過失行為,又因該案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從新從優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以0.6倍罰鍰12萬元。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修正,係考量故意行為的惡性顯然重於過失行為,而過失行為也應依程度上的不同而處以不同的罰鍰,假如一再違反規定者,縱使非故意,其過失責任也高於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務請注意相關修正規定。
附件: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
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部分.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菸酒稅法部分.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銷稅.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法.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房屋稅、契稅.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娛樂稅.doc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doc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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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知名小吃魯肉飯老店逃漏稅獲緩起訴 臺北地檢署99年12月20日偵查知名小吃老店「金峰魯肉飯」逃漏稅一案終結,負責人林先生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補繳68萬元逃漏稅額及130多萬元罰鍰,檢方因此從輕論處,負責人獲緩起訴處分1年,同時須寫悔過書及捐支付5萬元給公益團體。 知名小吃老店「金峰魯肉飯」,被控於96年5月至8月間,持來自虛設行號的假發票共24張,向國稅局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註一)。國稅局查稅時發現有異,因此查出「金峰魯肉飯」涉嫌逃漏稅金額共68萬元,移送檢方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註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應分別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又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 |
連鎖咖啡店利用愛心發票捐贈箱逃漏稅漏5.5億元
在店內設置愛心發票捐贈箱,讓民眾消費後隨手捐贈的愛心發票,現已成為開店商家業者逃漏稅的工具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根據連鎖西點咖啡店的員工向國稅局檢舉查出,某連鎖西點咖啡店在每天打烊後,要求工讀生在下班後,從愛心發票捐贈箱裡挑出消費金額較高的發票,再將這些發票作廢,逃漏營業稅。
某全國知名連鎖西點咖啡店,在連鎖店內設置愛心發票捐贈箱,讓民眾隨手捐贈愛心發票,但事後卻未將消費者捐贈的發票轉送弱勢團體或慈善機關對獎,而是轉當作廢發票漏報銷售額,以藉此降低銷售額,逃漏營業稅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捐機關若發現店家每期申報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廢數量有異常現象,將會列為選案查核對象,將派員前往消費查證(將消費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拍照存證記下號碼後,投入愛心發票捐贈箱內並,2個月後若發現店家作廢該張發票,即可查獲有不法的逃漏稅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上述違法行為,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不然除了補稅外,還將處以1至10倍罰鍰,而且還涉及刑責(負責人還得面臨5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現該案逃漏稅部分營業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認罪協商方式緩起訴在案。
逃漏稅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及營業稅法,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該案所漏營業稅額2萬元乘以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最高10倍的罰鍰金額計20萬元,再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萬元的5%罰鍰計5萬元比較,以依營業稅法處罰較重,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應適用營業稅法第51條處罰;再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的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予以處罰。例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上開參考表規定,應裁處3倍罰鍰,則該營業人即應裁處6萬元罰鍰。惟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參考表規定,原應裁處1倍罰鍰計2萬元,因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則此時本案即應裁處5萬元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特銷稅加重處罰
國稅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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