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經營一精品禮品店坊突然接到一封律師函,內容是告知我們店內所販售的99元飾品有侵權行為,並且附上商品正品照片及來店購置收據影印本,依 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行為,並依著作權法第88、88-1、89條請求損害賠償。

我當下回想為何有侵權行為,只記得不久前有一人拿貨來店推銷,表明是倒店貨便宜切給我,我看有些品質不錯價錢又不高下,根本不知其商品是真是偽,就挑一些留下來,回想起後我立即整理將那些商品下架

我和對方律師聯絡後,對方律師表示雖我可能不知情但販售侵權商品是事實,然委託方要求立下承諾書,並登報道歉還要損害賠償共二十萬元,若不賠償及交由法院判之。最後認為自己理虧有錯再先,且我不知是仿品,以十萬元賠償侵權損害賠償。

這是我貪小便宜批貨時一不注意下所惹下的事件,要開店的朋友們,一定要注意貨品來源,才不會像我這樣無源無故就惹上官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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