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你是故意或過失,只要有販賣(仿製品)未經授權之商品,就是侵犯著作權之行為,受侵害之業者可依著作權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依同法第88、88-1、89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受侵害之業者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失金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參考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法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 88- 1 條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著作權法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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