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費用列支。

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其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令列為費用,不得作為盈餘分派表之分配項目。另經濟部101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79940號函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金額並非盈餘分配之項目,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費用列支,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

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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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應列為費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費用列支。

公司於97年度以後依公司章程自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給付之員工紅利,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薪資費用,是否可於次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迭生爭議。中區國稅局指出,按經濟部101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79940號函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係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業主部分;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是員工分紅並非盈餘分配之項目。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旨在規範員工紅利金額之計算方式,須符合章程規定之成數基礎,俾員工共享公司利潤,並增進員工對企業之向心力。其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令列為費用,不得作為盈餘分派表之分配項目。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費用列支,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分配盈餘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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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盈餘之分配,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

舉例說明:

假設某營利事業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如104年分配股利淨額6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為 61,440元(60萬元×20.48%×50%);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仍為122,880元(60萬元×20.48%)。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104年1月1日起,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抵減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由全額調整為半數,但營利事業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之稅額,仍應依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即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因此營利事業月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減除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應以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分配盈餘相關稅法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公司法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 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66-9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
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會計師查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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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02-2條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四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

所得稅法第108-1條
營利事業違反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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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盈餘應知:員工分紅應列費用非分配盈餘項目

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費用列支。

按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其會計處理,仍應依商業會計法令列為費用,不得作為盈餘分派表之分配項目。另經濟部101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0102079940號函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生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金額並非盈餘分配之項目,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費用列支,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

分配盈餘應知: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

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自104年1月1日起,股利(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其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於104年6月30日股東會議決議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為1,000,000元,該公司股東全數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1%、故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為105,000元(=1,000,000*21%*1/2),惟該公司誤算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3%,致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予股東115,000元(=1,000,000*23%*1/2),則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10,000元(=115,000-105,0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釋,其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及裁罰基準,係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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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盈餘應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納,應特別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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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經營秘訣值得開店創業者借鏡與學習 

一企業能否成功,「人」是最關鍵的因素,王品最為人知的企業文化及人事管理主要是以「一家人主義」為企業文化的基調,無論員工是過生日、每年舉辦同仁國外旅遊、家庭拜訪、安心基金,為店長主廚以上股東辦理創意股東會等等,設立「電子秘書系統」讓王品同仁或家屬任何一人有喜或家人出事,整個王品集團就都知道了,如此用心對員工照顧無微不至與真誠關懷,提供員工內部創業的機會,因此一服務生有可能在其體系內做到店長甚至是老闆; 這就是王品的經營秘訣,值得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借鏡與學習。

王品集團董事長戴勝益的人生哲學是「演戲可以彩排,但人生不能重來」,因此希望員工應有敢拚、能賺、愛玩的行為., 鼓勵員工回學校唸書進修, 爬百嶽、登玉山、泳渡日月潭、單車環台,培養出團隊意志力,同時也讓員工彼此間有共同的話題及革命情感。員工在王品覺得有成長和有歸屬感,又有機會實現人生理想,如此員工怎麼會輕易就想離職,而且工作起來會更帶勁,也難怪王品能夠在流動率極高 不穩的餐飲業卻是異乎尋常的穩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餐飲業進入門檻不高,但進入後要如何維持並持續吸引消費者,才是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開放加盟連鎖業者,投入前應該仔細思考的重點。王品的經營秘訣,值得借鏡與學習,經營者若能讓優秀的人才只進不出,創造出一以人為中心的善循環內部環境,這企業不強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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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業者成功激勵員工實務做法

王品餐飲集團戴勝益從觀賞海豚表演時領悟到立刻獎勵對員工激勵的重要性,「公司這個月賺的利潤,若拖到每年年終才分給員工,和下個月立即將利潤分享轉入員工帳戶,哪個做法對員工誘因會較大?」因此制定「立刻獎勵分紅入股制度」,如此直接有效激勵員工的做法,讓王品集團的營業業績由蟄伏轉變成大幅成長的重要關鍵措施之一。

知名連鎖店分店人事結構及激勵店長措施

 國內有一知名連鎖店店長每月有業績達成獎金,每季有分紅及每年優秀店長有海外旅遊的機會,來激勵店長。

店內除店長之外,店內有1至2名的正職員工,其餘的員工均採計時員。計時員工他們大部份是高中職、大專學生或是二度就業的婦女,時間分配先由計時員提供可打工的時段,由店長安排調配每週工作時數,然後根據工作時數每月固定發給工資及團體業績達成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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