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與好樂迪公司應申報結合未申報公平會罰900萬
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2公司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卻未依法於結合前提出申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2公司內部網路、電話互連,逕行接洽業務及直接指示、連繫彼此門市之業務,且營運用設備及產品共同採購、資源共享,核屬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 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態樣,且該2公司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卻未依法於結合前提出申報,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72次委員會議決議,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2公司應於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另公平會經審酌該2公司前曾共同經營客服中心、電腦視聽資訊等業務,未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受有處分,今復再度為前述經常共同經營行為 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並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結合態樣,且該結合2公司後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6條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法,分別處錢櫃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好樂迪公司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3)日第1172次委員會議決議,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錢櫃公司)與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應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及改正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錢櫃公司及好樂迪公司101年、102年間於2公司承租總公司辦公處所等重要經濟決策事項整合為經濟一體,2公司就經營視聽歌唱服務所涉營業、企劃、管理等核心業務統一指揮與共同營運,2公司管理處採購部員工座位均位於好樂迪公司,同一員工同時負責2公司同一類別或品項之營運用設備及產品採購,2公司各部門業務及人員已由各自獨立之事業,整合為統一管理關係,2公司內部網路、電話互連,逕行接洽業務及直接指示、連繫彼此門市之業務,且營運用設備及產品共同採購、資源共享,核屬經常共同經營之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結合態樣。且該2公司已達結合申報門檻,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卻未依法於結合前提出申報,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該2公司前曾共同經營客服中心、電腦視聽資訊等業務,未向公平會申報結合而受有處分,今復再度為前述經常共同經營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2公司應於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行為,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錢櫃公司與好樂迪公司新臺幣500萬元及400萬元罰鍰,總計900萬元之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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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Nexon取得遊戲橘子過三分之一股份未申報罰90萬 Nexon Co., Ltd.(下稱Nexon公司)取得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之股份,達遊戲橘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三分之一以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截至101年4月16日為止,Nexon公司持有遊戲橘子公司已公開發行股份比例達34.6%,應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Nexon公司應於結合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惟Nexon公司並未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除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命Nexon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必要之改正,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併處Nexon公司90萬元罰鍰。 藉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事業結合,且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違法爭議。 |
巨大機械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法罰350萬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 行為,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約書條款規定應 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喜特麗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經銷商專案合約」,該合約明定若經銷商發生退票或損及喜特麗公司信譽情事(如公開標示之售價過低),得隨時通知立即解除合約。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公平會調查喜特麗公司與網路經銷商訂有網路經銷授權合約書,互為約定,經銷商倘未依經銷合約書規定,將遭受停止供貨或終止合約處罰,對經銷商心理亦易形成壓迫,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致有維持轉售價格之實效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喜特麗產品價格,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經銷商或加盟者互約定,訂有合約或授權使用同意書,系爭合約或同意書即應注意內文不得有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等約定條款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豪山國際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開罰15萬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豪山產品價格,致使下游經銷商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豪山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收款明細表及約定登記」,並附有「價格約訂卡」;此外,豪山公司與從事網路銷售之經銷商另簽有「網路銷售授權合約書」,該合約書第1點明定簽訂合約係為免通路之紊亂及市場價格之惡性競爭,第2點明定經銷商於網路上登錄之銷售價格,應依照公告之價格標準(即價格約定卡所定價格),若違反約定,將立即採取停止供貨並終止合約等不利益配套措施,合約中另有「網頁放置規定」,並以圖示方式明確約定「起標價格需依價格公告規定標示」等語,且查前開「價格約定卡」除標示建議售價外,另亦標示各型號產品之網路最低標價,是以,前開約款已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9次委員會議決議,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豪山產品價格,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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