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停車場沒辦營業登記最高罰1萬5千元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有議員指出無證營業停車場營業一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101年迄今已裁罰119家違規停車場,目前尚餘17家無證營業停車場列管改善中,102家停車場已輔導改善並領得登記證或停業,顯見裁罰可達成抑制違規停車場之手段。

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停車場,須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無證營業停車場停管處均將續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000元至1萬5,000元並持續定期追蹤查核與裁罰,同時把無證營業停車場資訊於停管處網站公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停車場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須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應標示明確費率、營業時間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相關法律條文

停車場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事業。

停車場法第11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停車場法第2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停車場法第35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加強民營停車場裁罰 已見成效

針對本市議員今(25)日指出無證營業停車場裁罰一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101年迄今已裁罰119家違規停車場,目前尚餘17家無證營業停車場列管改善中,102家停車場已輔導改善並領得登記證或停業,顯見裁罰可達成抑制違規停車場之手段。

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無證營業停車場停管處均將續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000元至1萬5,000元並持續定期追蹤查核與裁罰,同時把無證營業停車場資訊於停管處網站公告。

本市現領有停車場登記證有1,129家停車場,停管處為減少消費爭議及維護停車秩序,針對停車場是否標示明確費率、營業時間及聯絡電話等事項加強稽查,並就民眾反映消防、建管、稅籍登記等事項均發函權責單位依規定查察。另停管處為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合格停車場,皆要求業者將登記證張貼於明顯處,呼籲消費者選擇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以保障停車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停車場法
 

停車場第 1 條
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停車場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

停車場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停車場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
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停車場第 5 條
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如左︰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八、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九、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停車場第 6 條
公共停車場由民間投資興建者,政府應予以獎助。

停車場第 7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停車場第 8 條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或供作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之接駁用地使用。

停車場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
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停車場第 10 條
為配合都市發展及交通運輸系統建設需要,地方政府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劃設或增設停車場用地。
前項用地之劃設或增設,地方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具規劃案,送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之。

停車場第 11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
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停車場第 二 章 路邊停車場

停車場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停車場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
變更及廢止時,亦同。

停車場第 14 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
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停車場第 1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

停車場第 三 章 路外停車場

停車場第 16 條
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或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核准徵收或撥用後,除由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興建停車場自營外,並得依左列方式公告徵求民間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九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一、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興建完成後租與民間經營。
二、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將土地出租民間興建經營。
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與民間合資興建經營。
前項由民間使用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或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投資興建之停車場建築物及設施,投資人得使用之年限,由投資人與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按其投資金額與獲益報酬約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
之限制。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投資興建之停車場建築物及設施,於使用年限屆滿後,應無償歸屬於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所有,並由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單獨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投資人不得異議。
投資人在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就其所有權或地上權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時,應經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同意。

停車場第 16-1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准徵收或撥用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或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適用前條
規定。

停車場第 17 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
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停車場第 18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之道路,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劃定禁止停車區,如鄰接禁止停車區路段有劃設路邊停車場之必要時,應以計時收費為限。

停車場第 19 條
建築物依建築法令附設停車空間不敷當地實際需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其增設標準及設置條件,納入該都市計畫內定之。
前項已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或未附設停車空間之舊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視其實際需要,於增建或用途變更時,協商有關機關責成增設或附設停車空間。

停車場第 20 條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先申請預為審查。
起造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等事項,詳為審核。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停車場第 21 條
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為限。

停車場第 22 條
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公有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得於業務需要之外,開放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

停車場第 23 條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
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停車場第 四 章 經營與管理

停車場第 24 條
依第十六條
及第十六條
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停車場第 25 條
前條
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
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停車場第 26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
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停車場第 27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停車場第 28 條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停車場第 2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停車場第 3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停車場之規劃興建、營運管理及停車違規之稽查,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停車場第 31 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議會審議。

停車場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停車場第 32-1 條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
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停車場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之規定,得責令停車場經營業提出業務有關資料或報告,並得檢查其停車場之設施或業務有關之事項。

 


 

 

停車場第 五 章 獎助與處罰

停車場第 34 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另以法律定之。

停車場第 35 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停車場第 36 條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停車場第 37 條
違反第十七條
第二項、第二十五條
或第二十六條
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停車場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停車場第 39 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
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停車場第 39-1 條
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一、未依第三十二條
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或指派,擅自經營 違規停車拖吊業務者。
二、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之實施拖吊、移置方式、區域範圍、收取費用 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三十二條
之一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停車場第 40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報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停車場第 41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停車場第 六 章 附則

停車場第 42 條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處罰。

停車場第 43 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停車場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零售百貨業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搞怪店名家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搞怪店名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應課徵營業稅

餐廳、大賣場、休閒會館或是百貨公司等營業人附設停車場對用餐客戶及會員以外人士收取停車費,應課徵營業稅。
依稅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單位,其停車場有對外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於收取停車費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即應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開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相關稅法及法律條文

停車場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事業。



停車場法第11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停車場法第2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停車場法第35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停車場第 37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

停車場第 39 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停車場第 39-1 條
停車場經營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一、未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或指派,擅自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者。
二、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之實施拖吊、移置方式、區域範圍、收取費用 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三十二條
之一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停車場第 40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或報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店面頂讓店面廣告--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高雄新興大學外租地火鍋店(頂讓) 台中市西區寶寶攝影店(頂讓) 高雄鳳山衣服/鞋子/包包店(頂讓) 新竹市夜市炸雞店面跟設備(頂讓) 新竹市區商場旁
養生按摩店
(頂讓)
近西門捷運站55坪黃金店面(出租)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以下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經營停車場沒辦營業登記最高罰1萬5千元

有議員指出無證營業停車場營業一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101年迄今已裁罰119家違規停車場,目前尚餘17家無證營業停車場列管改善中,102家停車場已輔導改善並領得登記證或停業,顯見裁罰可達成抑制違規停車場之手段。

依停車場法規定,路外停車場,須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無證營業停車場停管處均將續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000元至1萬5,000元並持續定期追蹤查核與裁罰,同時把無證營業停車場資訊於停管處網站公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停車場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須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應標示明確費率、營業時間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停車場只能提供民眾停車不能作為其他營業用途

很多民眾開車到餐廳、大賣場、休閒會館或是百貨公司,會利用空檔把車送到停車場裡附設的汽車美容來洗車,因此業者也樂意提供此停車場裡附設的汽車美容服務,然依據建築法法規,店面和房屋有計容積可營業,但停車場不計容積範圍,不能當其他的營業場所使用,所以停車場只能停車,停車以外的服務大部分是違規營業,除非經過申請變更,否則不能另做其他用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場所附設室內停車場或室內停車場違規當其他的營業場所使用,依規定可罰款6到30萬元。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申請商業登記之同時依消防法令其營業場所如有場所用途變更或消防安全設備變動之情形

(備考)依消防法之子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更多更詳細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品牌形象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can168blog 的頭像
    ican168blog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