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總部加盟契約內有約定禁止將加盟店面頂讓第三人條款,但基於一些因素,加盟經營者還是想要將加盟店面頂讓給他人該怎麼做,才能達到合法順利頂轉讓加盟店面的目的。

法律層面上考量:
一、如果加盟合約內有禁止頂讓加盟店條款,你將店面私下頂讓給第三人,加盟總部知道後若告你違約,你一定會敗訴的機會相當相當地高。

二、如果跟你頂讓的人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對那個不知情的頂讓店面者來說,要是他無法順利接手頂讓加盟店面經營,反過頭來他可告你詐欺罪。若你簽約店面頂讓給知情的第三者,這份頂讓契約在法律上有無約束力就很值得探討,私下與知情的第三者簽訂頂讓契約,法院應該會判決這是一個違法無效的頂讓契約,因為這份頂讓契約在簽訂時已違反善良風俗及誠信原則,當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因此要對加盟總部不違加盟合約禁止頂讓加盟店條款,又可以達到店面頂讓給知情的第三者的目的,頂讓店面實務上,可用徵求股東,也就是出資合股合夥佔比方式來解決此兩難的問題,比如寫你讓店業主只佔百分之十以下,對方要接手頂店者佔百份之九十以上等,但用此種方式,初期你還是續用你的名義來加盟,直到這期加盟合約到期續約,再換負責人,因負責人還是你掛名,因此你還是要承擔這期當負責人(店面的營運房租稅金)的風險,但對加盟總部來講,你徵求新股東並不違背加盟合約禁止頂讓加盟店條款,對要接手頂讓加盟店的業主來說,事實上都是他在經營,因此他完全沒有差,不過在簽合夥契約時,頂讓雙方各佔多少股份及日後各要負的權責,可要約定的清楚明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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