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第1季抽驗市售肉品及加工品共9件,本次抽驗市售肉品及加工品有豬肉製品6件及雞肉製品3件,檢驗項目為四環黴素、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脫氧羥四環黴素等動物用藥,檢驗結果有1件雞肉不合格。

針對不合格產品,循線調查不合格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臺北市環南市場,已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辦,經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爰引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肉品及加工品 1件檢出動物用藥超標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第1季抽驗市售肉品及加工品共9件,其中有1件雞肉被檢出脫氧羥四環黴素169ppb(不合格名單詳如附件),已循線調查不合格產品的上游廠商,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追辦。
衛生局表示,本次抽驗市售肉品及加工品有豬肉製品6件及雞肉製品3件,檢驗項目為四環黴素、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脫氧羥四環黴素等動物用藥,檢驗結果有1件雞肉不合格。

衛生局進一步表示,針對不合格產品,衛生局已再次前往該攤商,確認已無同批雞肉產品繼續販售,並循線調查不合格產品的上游廠商位於臺北市環南市場,已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辦,經查證屬實,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得依同法第31條可處來源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林冠蓁進一步說明,脫氧羥四環黴素雖然急毒性不高,但若超量使用,會造成腸內細菌的抗藥性,恐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呼籲民眾購買肉品,最好選擇來源明確,認明有屠宰合格章及CAS驗證標章肉品。飼養農戶則應確實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讓民眾食得安心。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林冠蓁科長
電話:(02)2257-7155分機1310。0955-967-120


動物用藥限量檢驗標準:
脫氧羥四環黴素:100 ppb

序號 產品名稱 抽驗地點(區域) 抽驗處提供涉疑供應商名稱(區域) 包裝 違規項目 法規標準
1 雞肉 雞肉攤
新北市新店區安德街6號 環南市場攤商(臺北市環河南路2段338號) 散裝 脫氧羥四環黴素169ppb 脫氧四環黴素100 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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