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為4月4日及前一日4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皆為應放假之休假日。
事業單位如係比照人事行政局之行事曆放假者,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行事曆,形成4月4日至5日連續放假2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均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即應加倍給付工資;如該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工於該日(4月3日、4日)出勤,則無需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假期怎麼放?工資如何給?事業單位應按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事先與勞工說明國定假日調移事宜並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違反勞動基準法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清明假期如何放? 北市勞動局報您知
國人重視飲水思源、慎終追遠,適逢清明節日,假期怎麼放?工資如何給?是勞工朋友與事業單位相當關心的問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皆為應放假之休假日。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葉建能科長表示,今(102)年清明節為4月4日及前一日4月3日之婦女、兒童節合併休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且工資照給。惟事業單位如係比照人事行政局之行事曆放假者,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行事曆,形成4月4日至5日連續放假2日,亦屬可行。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該休假日出勤,即應加倍給付工資;至該休假日如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工於該日(4月3日、4日)出勤,則無需加倍發給。事業單位應事先與勞工說明國定假日調移事宜並公布調移後之休假日,以免勞資雙方造成誤解。 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月薪制人員基本工資仍維持18,780元,時薪制人員自10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時薪109元,因此時薪人員於休假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218元(109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者,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1999專線向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洽詢,以維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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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假勞工休假出勤工資方式說明
102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採隔週休2日或雙週工時84小時者的事業單位,不像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已事先經勞工同意將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而得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自2月9日至17 日連休9天,但23日(六)要補行上班。但隔週休2日的事業單位,如果例假是星期日的話,那麼今年初一剛好適逢星期日,按規定應補假1日,補假可以遞延放或另行擇日補休,如果是遞延至初四放假的話,如此一來勞工就會有5天的春節假期。
另事業單位如因春節期間生意興旺,不得已須勞工於春節假期出勤,除經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生意興旺,仍須兼顧勞工身心健康,不得使勞工1日工時超過12小時及未給例假休息,違者最高得裁罰30萬元。若僱用計時工讀生來補充春節人手不足情形,應注意時薪已調整至新臺幣109元,計時工讀生於春節假期出勤工作時薪亦至少要從新臺幣218元起跳,以免觸法。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明102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到底該如何放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二節日都屬勞動基準法應該放假之日,工資並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前開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規定加發工資。至於勞工在「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二節日出勤後,可依其意願洽雇主換取補休,但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補休」,不予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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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與農曆8月15日的「中秋節」,兩節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都屬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之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的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因目前的不同行業別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模式多元,有週休二日或隔週休二日等各種排班方式,所以 今年「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到底放不放假?是否可以連休4天?相關休(補)假細節,還需視勞雇雙方針對排班的約定而定。
隔週休的事業單位如果將星期日定為例假日的話,今年中秋節隔天應該補假一日,勞工在休(補)假日出勤後,可自願換取補休,雇主不可以硬性規定只能申請「補休」。 如果勞資協商將包括「孔子誕辰紀念日」及「中秋節補假」在內的部分休(補)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的話,那麼被調移的休(補)假日當天(即9月28日或10月1日),就無須再休(補)假。如果未經勞資協商「調移」,本應於國定假日或補假日當日放假,雇主就應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且應依規定加發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不僅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而且加強勞雇雙方關係,經營業者應予遵守,切莫因小失大,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將依新法裁罰2萬元至30萬元。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強迫勞動,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雇主以事假處理,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則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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