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 幼兒園如要提供以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之服務,依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訂定公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因此須各園自行購買幼童專用車使用,無法以巡迴專車或租賃車輛替代。
北市教育局若發現有外觀標示不全及違規載送幼童的車輛,將協同相關單位前往稽查,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連鎖加盟業者,接送學童時,不論是以遊覽車接送,或以一般廂型車(課後接送車),均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各地方政府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為了學童安全,業者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相關法律條文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 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 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 5 條 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 理。 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 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第 6 條 幼童專用車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第 7 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
第 8 條 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
第 9 條 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 10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 駛人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第 12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汽車專用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 13 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第 14 條 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條 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幼兒園進行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檢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督導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至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幼兒。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有幼童專用車車齡規定,致其出廠年限已逾十年者,至遲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汰換;屆期未汰換者,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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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
有關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安全問題,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李慧銘表示,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大部分來自學區內及附近社區,或因父母工作處所在學校或幼兒園附近隨父母就近入園就讀的幼童,故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就讀幼童接送目前都是由家長親自接送。
另外,本市考量幼童集體搭乘幼童專用車車輛於市區內或偏遠地區行駛時間過長所產生的交通安全顧慮及風險,基於以上搭乘幼童專用車產生的兒童身心健康及乘車安全等風險,在兒童最佳利益之考量之下,本市公立幼兒園及國小附設幼兒園並未設置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同時,本市為了家長無法於上下課時間接送,也於本學年度延長辦理課後留園時間,最晚可至晚上6時30分,以服務家長及照顧幼童。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訂定公布「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各幼兒園如要提供以幼童專用車接送幼童之服務,須各園自行購買幼童專用車使用,無法以巡迴專車或租賃車輛替代。
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李慧銘再次表示,幼童乘車的安全需要你、我及家長共同的維護,在此呼籲家長及關心兒童乘車安全的市民,如果發現有外觀標示不全及違規載送幼童的車輛,可以打本市市民熱線1999通報,教育局將協同相關單位前往稽查,以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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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用一般廂型車輛接送學童上下學或進行戶外教學時,往往為顧及交通成本,寧願冒險超載,甚至擅自變更座椅,期能增加載運人數。如有超載忽略乘車安全情形,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處罰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補教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 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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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通過道安規則修正案,規定自94年三月起,娃娃車的幼童座位空間每位寬度至少三十公分,座椅應設固定式的椅背及面向前方,並不得設置立位與輔助座椅,且椅背上緣不得設有堅硬的物品,最前排的孩童座椅還應設置表面為軟質材料的保護板﹔娃娃車並應在與出入口的不同側,設置可由車內及車外開啟的安全門。另94年七月起,娃娃車將不得裝設行李架,出入口地板及階梯踏板應有防滑功能,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的色紙或隔熱紙,兩側窗戶不得裝設橫桿或護網﹔95年一月起,娃娃車安全門還應設防止孩童誤開啟裝置,以防小朋友誤開安全門,且應有警音提醒駕駛及幼童管理人。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租賃學生交通車應注意事項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作為學生交通車之管理,並維護學生乘車安全,特依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市各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接送學生,應選擇經政府核准經營客車租賃業、營運管理健全及信譽良好之租賃公司。 三、 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租用車況良好,經公路主管機關安全檢驗合格,並領有營業車行車執照之車輛(不得為瓦斯燃料車)。 (二) 車輛安全門應標示清楚且操作靈活,並備合格之消防安全設備,且相關器材均在有效期限內。 (三) 車輛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四) 車身前後明顯標示補習班之名稱及學生交通車字樣,並於車內明顯處設置駕駛姓名、電話、行(駕)照。 四、 汽車運輸業者應依補習班提供之需求妥善規劃接送順序,並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行車路線應置於交通車上,俾利查核。 五、 交通車接送學生應依車型規定容量載送,且每位學生均有座位,並不得超載。 六、 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接送對象如為學童,每輛車上均應配置隨車人員一名。 七、 補習班如租賃遊覽車作為交通車,汽車運輸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八、 車輛租賃契約應參照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辦理,並將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納入契約內容。 九、 補習班應督導學生遵守車輛乘坐安全規定,以確保行車安全。 十、 補習班租用營業車輛作為學生交通車,應於完成訂約事宜後七日內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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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娃娃車稽查的重點除不得超載、車體必須符合非字型結構,車椅靠背也必須有40-45公分,更須依規定登記為營利車輛,此外,黃色車身的幼童車也不能搭載7歲以上孩童;在罰則上,對於已立案的補習班、托兒所和安親班,一旦查獲違規除現場開罰外,也會要求業者在一個月內改善並覆檢,未改善者罰金將持續累計,嚴重者可令其減班、停業,而未立案者,則馬上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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