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如沒下架黑心油品最高罰300萬
大統油品傳出食安危機,衛福部17日下令一周內相關油品必須下架,周四24日為下架最後期限,25日起衛福部就會開始稽查,若發現大賣場、網路販售業者、餐飲業、雜貨店等沒自行下架,或是下架不完全,違者處3萬到300萬元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使用大統長基公司所生產製造的食用油品,應依規定下架回收不使用外,並在改善後主動公告揭示所使用油品來源;若沒有,則應請協力廠商盡速提供油品成份檢驗證明與保證書,且在店內明顯處公告出油品證明,以消除消費者的消費疑慮。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預防類似事件再度上演,造成經營上的危機,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追溯紀錄,以捍衛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 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 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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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 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 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 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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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10月22日針對食用油品事件處理現況說明
衛福部針對大統長基公司油品摻偽假冒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2年10月17日動員全國衛生局全面稽查國內食用油品製造及分裝工廠,加強食用油品源頭管理,截至今日上午為止,衛生機關已稽查全國76家油品工廠,並抽驗62件油品,持續查核市售油品是否有攙偽或違法添加非准用添加物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並發函國內食用油、餐飲、烘焙等公(協)會,以及網路行銷業者、通路商,立即下架回收及停止使用大統長基食品廠違規產品。
經查,針對富味鄉公司自100-102年共計進口5828.62公噸棉籽油,精煉後(85%製成率)為3881.168公噸,外銷至新加坡(計1851.53公噸)、混入調合油製成香油、花生油、辣椒油或玉米油,則分別外銷至香港、加拿大、澳洲、馬來西亞、印尼及菲律賓(計1931.28公噸),現公司庫存量為98.355公噸,並抽回25件產品;另針對大統長基食品廠製售之油品抽驗計35件,並將所有134品項產品下架回收,違規廠內封存66品項,計25,558瓶(40046.69公升),並下架回收市售產品計4,998,446箱(33,886,385瓶)。
食品藥物管理署為落實食品衛生管理法,加重食品業者確保食品衛生安全自主管理之責,現正修正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規範,要求食品業者對於使用之原料,應定期自行抽樣檢驗或送第三方實驗室檢驗,建立品管檢驗紀錄,以強化食品業者自我品管及源頭管理。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大統公司製造的油品醬料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衛生局要求大統公司製造的油品醬料全面性下架 有關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製造、販賣攙偽之油品、醬料達80餘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8日已至各消費場所稽查,包括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及好事多等大賣場,全聯、頂好、美廉社、自由聯盟、松青等連鎖超市,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連鎖超商及相關雜糧批發商行進行稽查,各販售點均配合下架停止販售該公司所有產品。另消費者已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可持發票或產品前往原購買地點辦理退貨事宜。
所有油品製造販售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如經衛生局查獲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依法加重處罰。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攙偽或假冒,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至1,50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元-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另還應注意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原料攙偽或假冒或是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以避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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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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