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製造、販賣攙偽之油品、醬料達80餘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8日已至各消費場所稽查,包括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及好事多等大賣場,全聯、頂好、美廉社、自由聯盟、松青等連鎖超市,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連鎖超商及相關雜糧批發商行進行稽查,各販售點均配合下架停止販售該公司所有產品。另消費者已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可持發票或產品前往原購買地點辦理退貨事宜。

所有油品製造販售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如經衛生局查獲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依法加重處罰。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攙偽或假冒,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至1,50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元-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另還應注意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原料攙偽或假冒或是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以避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
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
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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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
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
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
    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要求大統公司製造的油品醬料全面性下架

有關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製造、販賣攙偽之油品、醬料達80餘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昨(18)日已至各消費場所稽查,包括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及好事多等大賣場,全聯、頂好、美廉社、自由聯盟、松青等連鎖超市,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連鎖超商及相關雜糧批發商行進行稽查,各販售點均配合下架停止販售該公司所有產品,衛生局將持續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已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可持發票或產品前往原購買地點辦理退貨事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同步啟動轄內食用油脂製造及分裝工廠稽查,內容包括油品分裝、調配,原料配方、製程、標示及原料進貨與成品出貨紀錄等,查察油品是否有攙偽或添加食品添加物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情事,稽查有疑義時,將同時抽樣該原料油及成品送驗,衛生局預計一週內完成清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所有油品製造販售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如經衛生局查獲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依法加重處罰。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攙偽或假冒,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至1,50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元-300萬元罰鍰。

下載檔案   大統長基違規之油脂產品清冊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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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狀告3大糧商詐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依農糧署統計資料,近2年包裝米因品質規格不符標示,泉順(山水米)18件、聯米(中興米)14件、億東(三好米)6件。農糧署於8月底擴大抽驗市售小包裝米,總計抽查26家業者共127件產品,檢驗結果有24件不合格,其中泉順公司佔了8件,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米,以下簡稱聯米公司)佔了7件,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好米,以下簡稱億東公司)佔了5件,三大糧商包辦了前三名!針對此次抽驗結果,農糧署僅對泉順公司的2件產地標示不實產品各裁罰20萬元,及1件品種標示不實處以4萬元罰緩,共開罰44萬元;其餘21件標示不符或品質規格不符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才進行裁罰。

其中,山水米8月爆發以進口越南米冒充台灣米銷售的事件,3大糧商的包裝米頻出包,累犯違規且又不思改進,行政機關過度保守,讓投機取巧業者有機可趁,因此消基會9月26日赴台北地方法院告發3大糧商詐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 及宣稱內容,要與實際狀況相符,其差異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太陽餅」沒太陽、「牛舌餅」沒太陽不用改名了!     
 
包裝食品品名標示,依行政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及院衛生署102年3月12日已發布市售各類食品「食品品名標示規範」,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部分品名是採約定俗成或國際通用直譯名稱,不致造成民眾誤解,即可以食品品名標示,例如「太陽餅」不含有「太陽」,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太陽餅」。「牛舌餅」不含有「牛舌」,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牛舌餅」。「松露巧克力」不含有「松露」,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松露巧克力」。又例如,包裝牛肉速食麵內容物附有牛肉調味粉包,並無食材包者,應以與「牛肉味麵、牛肉風味麵或牛肉湯麵」為品名;內容物含有牛肉調味粉包及牛肉食材包者,其品名可直接宣稱為「牛肉麵」。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市售食品如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正確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業者應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還是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並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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