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小吃店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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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特級橄欖油產品標示宣稱「100%特級橄欖油」卻疑似有混雜其他油脂並有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之不法情形,大統的沙拉油、花生油價格硬是比市面上同業便宜1到2成,成為攤餐車小吃店早餐店餐飲業的首選,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 因此不少餐飲經營業者,特別是夜市攤餐車小吃店早餐店業者擔心受大統問題油事件影響生意,紛紛貼出出油品證明公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使用大統長基公司所生產製造的食用油品,應依規定下架回收不使用外,並在改善後主動公告揭示所使用油品來源;若沒有,則應請協力廠商盡速提供油品成份與保證書,且公告出油品證明,以消除消費者的消費疑慮。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預防類似事件再度上演,造成經營上的危機,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建立食品原料追溯紀錄,以捍衛商譽。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
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
、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
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
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
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
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
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
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
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
    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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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主動說明大統油品查察情形

臺北市目前已下架回收本市販售之44項大統油品,共計5萬7,513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去年10月接獲民眾檢舉,立即抽驗大統特級橄欖油產品送中央檢驗,並移送彰化縣衛生局源頭工廠查察,並持續追蹤檢驗結果,因檢驗報告中僅呈現案內產品脂肪酸組成百分比,並未判定是否為100%橄欖油或涉及標示不實,惟檢驗報告中發現飽和脂肪酸棕櫚酸6.18%偏低、山酸0.71%偏高等疑義,故該局將檢驗報告主動函送彰化縣衛生局就產品製程、來源進行確認。復經彰化縣衛生局今年6月再度稽查抽驗相同油品發現仍有上述疑義並主動移送檢調單位搜索。

「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FoodTracerTaipei. health.gov.tw)食材資料庫查詢確認供應學校午餐之19家團膳業者並未使用大統油品,請家長放心。為維護家長知的權益,今日(102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該平台持續揭露學校午餐菜色、食材外,並將新增調味料(醬油、油、鹽巴、味精、糖)食材欄位。

衛生局表示,銅葉綠素添加於油脂,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得依第47條規定,產品沒入銷毀,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如宣稱100%橄欖油品卻摻雜其他油品混充屬標示不實,違反第28條規定,最高得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如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情節重大者,係違反同法第15條所稱「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可持發票、產品至原販售通路業者辦理退換貨,臺北市政府也會全力協助消費者退費、求償事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慎選合格原物料來源,以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及自身權益,若有發現大統問題油品仍於架上販售,請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1061,衛生局將立即派員下架查察封存違規產品。以上訊息,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http://www.health.gov.tw/

以上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新聞稿

大統特級橄欖油疑似混雜其他油脂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呼籲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102年10月16日檢警機關會同彰化縣衛生局及本署中區管理中心至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工廠搜索,查獲大統特級橄欖油產品標示宣稱「100%特級橄欖油」卻疑似混雜其他油脂並有違法添加銅葉綠素之情形,檢警已扣押相關物證,彰化縣衛生局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下架封存相關油品。

市售油品須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使用之添加物亦須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經查銅葉綠素為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美國、歐盟、紐澳、日本及中國大陸等國際規範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著色劑,惟各國均未准許食用油脂產品中添加銅葉綠素,我國規定亦與國際規範同步。依聯合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之評估資料,銅葉綠素每日攝取容許量(ADI)為每人每公斤體重15 mg,以60公斤體重計算為900mg。
市售油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且食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宣稱100%橄欖油品,即不得摻雜其他油品混充;至於調合油品標示,除其成分應依各別油脂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標示,衛生福利部另於99年針對調合油品名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要求業者應依規定標示,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銅葉綠素添加於油脂,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產品沒入銷毀,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如宣稱100%橄欖油品卻摻雜其他油品混充屬標示不實,違反第28條規定,最高得處20萬元罰鍰。如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其他油品混充,情節重大者,係違反同法第15條所稱「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49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本署會與彰化縣衛生局研議,依調查事實必要時以不當利得予以重罰。食藥署再次呼籲相關業者配合辦理,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大統公司製造的油品醬料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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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要求大統公司製造的油品醬料全面性下架  
 
有關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製造、販賣攙偽之油品、醬料達80餘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8日已至各消費場所稽查,包括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及好事多等大賣場,全聯、頂好、美廉社、自由聯盟、松青等連鎖超市,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連鎖超商及相關雜糧批發商行進行稽查,各販售點均配合下架停止販售該公司所有產品。另消費者已購買該公司之產品,可持發票或產品前往原購買地點辦理退貨事宜。

所有油品製造販售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如經衛生局查獲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依法加重處罰。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2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攙偽或假冒,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至1,500萬元罰鍰。油品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元-3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另還應注意油品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原料攙偽或假冒或是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以避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狀告3大糧商詐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依農糧署統計資料,近2年包裝米因品質規格不符標示,泉順(山水米)18件、聯米(中興米)14件、億東(三好米)6件。農糧署於8月底擴大抽驗市售小包裝米,總計抽查26家業者共127件產品,檢驗結果有24件不合格,其中泉順公司佔了8件,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米,以下簡稱聯米公司)佔了7件,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好米,以下簡稱億東公司)佔了5件,三大糧商包辦了前三名!針對此次抽驗結果,農糧署僅對泉順公司的2件產地標示不實產品各裁罰20萬元,及1件品種標示不實處以4萬元罰緩,共開罰44萬元;其餘21件標示不符或品質規格不符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才進行裁罰。

其中,山水米8月爆發以進口越南米冒充台灣米銷售的事件,3大糧商的包裝米頻出包,累犯違規且又不思改進,行政機關過度保守,讓投機取巧業者有機可趁,因此消基會9月26日赴台北地方法院告發3大糧商詐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 及宣稱內容,要與實際狀況相符,其差異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若有聯合促銷活動,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依據其所面臨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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