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實務知識-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不得視為缺勤-開店創業加盟知識庫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不得視為缺勤
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不得拒絕期滿復職,若雇主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依法皆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除有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該法第21條並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若因上開4款事由,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具上開事由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放寬受僱者如為撫育雙(多)胞胎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父母雙方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一名子女合計12個月,共同陪伴子女成長。
同性伴侶可當家庭成員申請家庭照顧假
同性伴侶雖非親屬,但如屬民法1123條第3項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同性伴侶經敘明有親自照顧家屬之必要性,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申請要件,得申請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援引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並從寬解釋,同居人、同志或跨性別伴侶符合此條件,即可成為家庭成員。但勞工要如何證明同性伴侶的家庭成員(家屬身分),可憑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作為一證明。
申請家庭照顧假的要件: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證明文件:
相關證明文件的形式,法並無明文規定,只要足以證明有親自照顧的事實及必要性即可,如:就醫證明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僱主不得拒絕,每年最多7天,不得扣全勤獎金、考績等,但請假期間僱主可不給薪。若僱主拒給假,勞工向勞工局處申訴,僱主因此違法將遭罰2萬到30萬元。
以下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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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雇主面對性騷擾事前不防制或事發輕忽罰五十萬
雇主僱用員工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積極進行防制性騷擾措施,善盡防治責任,若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若員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雇主應積極協助處理,如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僱用員工超過30人以上,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另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企業雇主若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譬如應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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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著裙裝、穿高跟鞋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
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女性同事多次建議她應「著裙裝、穿高跟鞋」符合男性主管喜好,但女性勞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繼續雇用。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38次會議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之責,公司聘用員工多達百人,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遲至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後,方於100年7月才制定、揭示,另該名離職員工於5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申訴此事,該公司知悉本案事件後處理方式,皆未獲正式處理,實難謂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責任,已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重罰2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制服定製方面,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二種,供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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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
台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有名女業務經理,用又要跟誰睡,不要臉的字眼羞辱下屬,也曾指著女員工的照片說這像是在酒店上班,規定下屬裙子的長度,拿尺量裙子,導致女下屬員工身心備感壓力,同事受不了不甘被辱罵下,用手機拍錄下這名女業務經理罵人過程,當作證據,要讓這位罵人的經理,為自己的誇張行為負責。
女業務經理表示「我才是被霸凌的對象!」,是因為自己要求嚴格,才會讓下屬情緒反彈,坦承自己沒控制好情緒有罵過不要臉,但那是下屬對方先開黃腔,先對她不禮貌所致。一旦認定雇主明知事實,但沒有立即有效糾正,將依違反照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可爰引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罰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具備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防制就業歧視的概念,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 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應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 若制服僅有裙裝制服或規定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申訴,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
營利事業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實務知識: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獲申訴,同事將其參與員工旅遊夜釣小管照片修改為口交照片,還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純潔崩壞」不雅標語,以及定價、條碼和「Adult’s Magazine」等註記,仿如色情廣告翻版。
女專員向公司反映照片遭篡改感到不舒服,公司以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為由,僅口頭告誡不得再散佈及渲染照片,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於性騷擾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以儆效尤;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凡同事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鹹濕照;雇主如知悉性騷擾霸凌,且已讓當事人感受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的工作環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所稱「敵意式性騷擾」情形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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