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別讓懷孕歧視及性騷擾防治義務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違反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的雇主係全國百貨公司皆有設櫃的某品牌時裝集團,其員工反應百貨公司樓層管理人員未敲門即闖入倉庫誤見其更衣的狀況,但雇主與百貨公司知悉此事後,卻未依法積極調查處理,雖百貨公司樓管非該公司所屬人員,但不因此而免於雇主防治責任,故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另針對百貨公司也給予行政指導,並強制要求其參加之後勞工局辦理的雇主法令宣導會,必要時進行勞動檢查。

另涉及懷孕歧視的事業單位分別為代理印表機設備的資訊公司與私立托兒所,分別以業務緊縮以及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加以資遣、逕行解聘,臺北市勞工局強調依司法實務見解,所謂業務緊縮必須持續約1年以上,且有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證明,並非短期營收減少或適逢淡季營收情況不佳,或一部分業務減少,其他部門正常運作情形,否則不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謂之「業務緊縮」,且亦應善盡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方符合對於懷孕勞工的照扶義務。此外,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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