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9日查獲市售知名品牌「汽水(7-UP)」標籤標示之有效日期疑似經過變造,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詐欺情事。復經追查產品來源,是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18日聯繫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倉庫查察,現場查封「汽水(7-UP)」(2,704罐)、「汽水-低卡(7-UP DIET)」(2,627罐)、「麥根沙士-低卡」(5,397罐)共10,728罐涉疑產品,衛生局業以涉詐欺罪嫌主動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販售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之「汽水(7-UP)」、「汽水-低卡(7-UP DIET)」、「麥根沙士-低卡」等3款飲料,應注意罐底的生產批號與同期購入的相同品項產品,其中文標籤上之有效日期是否不同,並注意保存期限為8個月,飲料罐底是否有不尋常顏色(黃、綠、紅、藍)註記。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 |
北市衛生局查獲見豐公司涉嫌變造知名汽水有效日期,並主動移送臺北市調處偵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9日查獲市售知名品牌「汽水(7-UP)」標籤標示之有效日期疑似經過變造,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詐欺情事。
復經追查產品來源,是由「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該公司營業登記於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164號2樓,倉庫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18日聯繫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倉庫查察,現場查封「汽水(7-UP)」(2,704罐)、「汽水-低卡(7-UP DIET)」(2,627罐)、「麥根沙士-低卡」(5,397罐)共10,728罐涉疑產品,衛生局業以涉詐欺罪嫌主動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今日(7月25日)配合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兵分6路,共動員23人,全面稽查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辦公室、倉庫、鋪貨超市共6個地點,稽查結果辦公室已無產品,現場命本市4家超市下架涉疑產品,並在倉庫地點清查盤點庫存品,貨品全數由市調處查扣,後續將依據查獲的違規事實,從嚴處辦。 衛生局呼籲大賣場、超市、飲料零售商等,若有販售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進口之「汽水(7-UP)」、「汽水-低卡(7-UP DIET)」、「麥根沙士-低卡」等3款飲料,保存期限均為8個月,應注意罐底的生產批號與同期購入的相同品項產品,其中文標籤上之有效日期是否不同,並注意飲料罐底是否有不尋常顏色(黃、綠、紅、藍)註記。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有效日期 法律相關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加盟有關與內文無關) |
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於6月16日發布「安心過端午,全面稽查粽子衛生安全」新聞稿表示,針對本轄蝦米漂白劑不符合規定之供貨商進行約談,查證屬實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蝦米產品分別是由宜蘭縣豐富海產行向本轄連進海產行進貨、泰源行向本轄永茂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中興果菜行、農民生鮮超市及苗栗縣德興商行向本轄黃姓業者進貨,而本轄連進海產行及永茂食品有限公司亦向該名黃姓業者購買(分別檢出 0.2~0.43g/kg不符合規定,法規限量在 0.1 g/kg 以下),至於黃姓業者之供貨來源則尚待查證,若查證屬實,將針對違規添加之業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予以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如擔心產品含過量二氧化硫,烹煮時儘量打開鍋蓋,以降低二氧化硫之殘留,以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85度C咖啡店製售的蛋糕產品有效期標示有標示不實之嫌,引起民眾關注與擔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該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以及食物添加物和有效日期等項目。
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散裝食品,如是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販售,架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產品,則不適用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不過其產品的衛生安全仍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
|||
刊登加盟廣告便宜又有效!快來阿甘刊登(比 Google YAHOO 關鍵字更便宜更有效) 加盟刊登只要2000元保證點選1000次以上 ; 平均每次點選不到2元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範本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