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公平會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富邦媒體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對於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該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於momo富邦購物台銷售「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商品,其廣告宣稱「燃燒熱量 使您從L Size 變成M或S Size」、「刺激脂肪 讓頑固贅肉加以燃燒熱量」與「每天只要10分鐘幫您甩掉多餘的贅肉」,予人之印象為消費者只要每天使用系爭商品10分鐘,就可刺激脂肪,讓贅肉加以燃燒熱量,並獲得甩掉多餘的贅肉、身材從L Size變成M或S Size等塑身效果。
公平會指出,然而根據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意見表示,富邦媒體公司所提出4篇用來證實其行銷用語的中醫學理資料僅為一般保健文章,無法佐證本案「Relax & Tone 深層震動美體按摩機」是否可達減重之功效,與廣告宣稱不符。是以富邦媒體公司實際上並未就相關宣稱提出足資佐證系爭商品具有減重功效之學理依據或臨床實驗證明,其宣稱難認有據,乃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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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市集證明標章過期廣告不實罰10萬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於網站刊載「網消會認證」證明標章(下稱系爭標章),然露天公司之系爭標章認證已於100年11月4日到期,而仍繼續使用系爭標章至101年3月3日,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露天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站上或宣傳時若有使用標章認證,應注意標章認證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才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
台灣賓士公司宣稱「平均油耗22.22km/ℓ」引人錯誤罰150萬
台灣賓士公司銷售smart汽車廣告,宣稱「平均油耗 22.22km/ℓ」、「綜合油耗:每公升可行駛的公里數 23.26」。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台灣賓士公司smart汽車油耗之廣告表示,並未就實驗室環境進行說明,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差別,也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是最佳油耗表現,易致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有引人錯誤,故認台灣賓士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此照片與加盟有關與內文無關) |
比較廣告不實!媒體及公司共罰45萬元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然查衛生署所核發之證件並無相關限制條件之記載,本案並無臨床試驗證據或衛生署核發文件證實「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係與「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食益補公司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系爭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查證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本案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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